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中证100E(162509)

中证100E:关于旗下指数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指数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
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国联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指数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
经与基金管理人旗下指数基金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决定对旗下指数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本次修改将自 2021
年 3月 31日起正式生效,具体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次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系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进行的修改,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已履行了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修改的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将更新上述基金
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并进行风险揭示。 
投资者可访问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picfunds.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
(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
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1、国联安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
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
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
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 
第二部分 释
义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全指证券
公司指数。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
指数收益率。 
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由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反映沪深两市证券
行业上市公司的整体表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
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标的指数由
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
大变更等事项导致基金管理人认为原标
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
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全指证券
公司指数。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
指数收益率。 
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由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反映沪深两市证券
行业上市公司的整体表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
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
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推出,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
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
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
称。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
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
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规
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
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
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
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履行相应程序。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
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
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2、国联安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
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
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
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 
第二部分 释
义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第三部分 基
金的基本情
况 
八、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全指半导
体产品与设备指数。 
如果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指
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该指数由其他指
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
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
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更
合适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在充
分考虑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
提下,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依据市
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标的指数的相关
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其
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
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
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规定媒介
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
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
数更名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在
规定媒介上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八、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全指半导
体产品与设备指数。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指半导
体产品与设备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将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
与设备指数,努力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的最小化。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
备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以 2004
年 12 月 31 日为基日,基点为 1000 点,
选取中证全指样本股中的半导体产品与
设备行业股票组成,以反映该行业股票的
整体表现。 
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的,相应更换基
金名称和业绩比较基准,并在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及时公告。其中,若变更标的指
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
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
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指半导
体产品与设备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将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
与设备指数,努力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的最小化。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
备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以 2004
年 12 月 31 日为基日,基点为 1000 点,
选取中证全指样本股中的半导体产品与
设备行业股票组成,以反映该行业股票的
整体表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
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
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
构变更、指数更名等),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
程序后在规定媒介上及时公告,并在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履行相应程序。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 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 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3、国联安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修 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投资者 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 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 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 …… 第二部分 释 义 17、《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指半导 体产品与设备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 期存款利率(税后)×5%。 由于本基金为 ETF联接基金,投资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指半导 体产品与设备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 期存款利率(税后)×5%。 由于本基金为 ETF联接基金,投资组 合中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的资产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并且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因此,设定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为“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指数收益 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该基准能较为客观的衡量本基金的 投资绩效。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指 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以 2004 年 12月 31日为基日,基点为 1000点,选取 中证全指样本股中的半导体产品与设备 行业股票组成,以反映该行业股票的整体 表现。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 如果目标 ETF变更其标的指数,或者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变更或停止中证全指 半导体产品与设备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 者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指数被其 他指数所替代,或者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 重大变更导致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 备指数不宜继续作为目标基金的标的指 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 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 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 策略,确定变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或 其权重构成。若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对基 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 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在规定媒介上及时 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合中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的资产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并且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因此,设定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为“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指数收益 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该基准能较为客观的衡量本基金的 投资绩效。中证全指半导体产品与设备指 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以 2004 年 12月 31日为基日,基点为 1000点,选取 中证全指样本股中的半导体产品与设备 行业股票组成,以反映该行业股票的整体 表现。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 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 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履行相应程序,但下文“目标 ETF的变 更”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 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 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4、国联安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 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 言 三、国联安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国联安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 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 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 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 义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第三部分 基 金的基本情 况 八、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沪深 300指数。 如果沪深 300 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 布,或该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 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 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 券市场上出现其他更合适投资的指数作 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依据审慎性原则,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 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更换本基金的 标的指数,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 与原标的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 八、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沪深 300指数。 确定新的标的指数。其中,若变更标的指 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 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 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且在规定媒介公告。若标的指数 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 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按照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在规定媒介上及时公 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沪深 300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 率。 沪深 300 指数是指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编制和发布的沪深 300 的价格指 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的,相应更换基 金名称和业绩比较基准,并在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及时公告。其中,若变更标的指 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 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 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若标 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对基金投资 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 更、指数更名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 后在规定媒介上及时公告,并在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沪深 300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 率。 沪深 300 指数是指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编制和发布的沪深 300 的价格指 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 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 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履行相应程序。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 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 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5、国联安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指引第 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指引第 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 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 言 三、国联安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基 金”或“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国联安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基 金”或“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投资者 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 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 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 第二部分 释 义 17、《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指数 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 由于本基金为 ETF联接基金,投资组 合中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的资产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并且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因此,设定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指数 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 由于本基金为 ETF联接基金,投资组 合中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的资产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并且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因此,设定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 期存款利率(税后)×5%”,该基准能较 为客观的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绩效。沪深 300 指数是指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和发布的沪深 300 的价格指数。银行活 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如果目标 ETF变更其标的指数,或者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变更或停止沪深 300指 数的编制及发布,或者沪深 300指数被其 他指数所替代,或者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 重大变更导致沪深 30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目标 ETF的标的指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 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 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 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 准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 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变更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或其权重构成。若业绩比较基 准的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 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变 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无需召开持有 人大会。 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 期存款利率(税后)×5%”,该基准能较 为客观的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绩效。沪深 300 指数是指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和发布的沪深 300 的价格指数。银行活 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 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 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履行相应程序,但下文“目标 ETF的变 更”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 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 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6、国联安中债 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 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第一部分 前 三、国联安中债 1-3年政策性金融债 三、国联安中债 1-3年政策性金融债 言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 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 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 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 义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标的指数


中债 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该指 数的编制及发布、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 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 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 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 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 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若标的指 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 不限于标的指数供应商变更、指数更名 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变更标的指数应当在规定媒介上及时公 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标的指数更换 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替换或删除基 金名称中与原标的指数相关的商号或字 样。 三、投资标的指数


中债 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收益率×95%+银行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债 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隶属于 中债总指数族分类,该指数成分券包括 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待偿期 0.5 至 3年(包含 0.5和 3年)的政策性银行 债,可作为投资该类债券的业绩基准和标 的指数。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 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 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 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停 止发布,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 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收益率×95%+银行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债 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隶属于 中债总指数族分类,该指数成分券包括 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待偿期 0.5 至 3年(包含 0.5和 3年)的政策性银行 债,可作为投资该类债券的业绩基准和标 的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 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 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履行相应程序。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 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 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7、国联安中证医药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 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 三、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三、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言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 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 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 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 义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医药 100指 数。 中证医药 1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编制和计算(关于指数值和成分股名 单的所有版权归属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由中证指数公司于 2011年 3月 18日正式 发布的反映医药行业公司股票走势的指 数。中证医药 100指数以沪深 A股为样本 空间,根据中证行业分类,从医药卫生行 业和药品零售行业中挑选日均总市值前 100 位的公司股票为成份股,设置等权重 因子以使每个样本权重相等,采取派许加 权法编制而成。中证医药 100指数以 2004 年 12月 31日为基日,以该日所有股票样 本的调整市值为基期,基点均为 1000点。 中证医药 100 指数具有市场代表性 好、历史业绩表现突出、编制规则透明度 高、成份股数目适合跟踪、流动性强、未 来创新潜力较大等综合优势。 如果中证医药 100指数被停止编制及 发布,或中证医药 10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 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医药 100指 数。 中证医药 1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编制和计算(关于指数值和成分股名 单的所有版权归属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由中证指数公司于 2011年 3月 18日正式 发布的反映医药行业公司股票走势的指 数。中证医药 100指数以沪深 A股为样本 空间,根据中证行业分类,从医药卫生行 业和药品零售行业中挑选日均总市值前 100 位的公司股票为成份股,设置等权重 因子以使每个样本权重相等,采取派许加 权法编制而成。中证医药 100指数以 2004 年 12月 31日为基日,以该日所有股票样 本的调整市值为基期,基点均为 1000点。 中证医药 100 指数具有市场代表性 好、历史业绩表现突出、编制规则透明度 高、成份股数目适合跟踪、流动性强、未 来创新潜力较大等综合优势。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证 医药 100指数收益率+5%×活期存款利率 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医药 100指数不宜继 续作为标的指数,或本基金变更为以国联 安中证医药 100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为目标 ETF 的 ETF 联接基金 后,该目标 ETF变更标的指数的,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履行适 当程序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投资对 象、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等,并根据 《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其中,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 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 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 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 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及时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证 医药 100指数收益率+5%×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发生 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 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 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 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 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税后)。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 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 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履行相应程序。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 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 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8、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一)订立《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 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一)订立《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 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 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 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 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 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 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 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 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十四、基金的 投资 (六)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1、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大宗 商品股票指数。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以沪市能源、 基础工业材料、农业等三大类别中规模 大、流动性好的 50 只股票为样本,以综 合反映上海证券市场大宗商品相关行业 企业的整体情况以及投资者对大宗商品 价格的预期,并可为投资大宗商品上市公 司股票提供业绩比较基准和分析工具。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 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述标的指 数由其他指数代替,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通过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六)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1、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大宗 商品股票指数。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以沪市能源、 基础工业材料、农业等三大类别中规模 大、流动性好的 50 只股票为样本,以综 合反映上海证券市场大宗商品相关行业 企业的整体情况以及投资者对大宗商品 价格的预期,并可为投资大宗商品上市公 司股票提供业绩比较基准和分析工具。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 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 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 较基准。其中,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 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 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 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 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及时公告。 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履行相应程序。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 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 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二十七、基金 合同内容摘 要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 制 6、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1)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以沪市能源、 基础工业材料、农业等三大类别中规模 大、流动性好的 50 只股票为样本,以综 合反映上海证券市场大宗商品相关行业 企业的整体情况以及投资者对大宗商品 价格的预期,并可为投资大宗商品上市公 司股票提供业绩比较基准和分析工具。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 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述标的指 数由其他指数代替,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通过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 较基准。其中,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 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 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 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 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及时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 制 6、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1)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大 宗商品股票指数。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以沪市能源、 基础工业材料、农业等三大类别中规模 大、流动性好的 50 只股票为样本,以综 合反映上海证券市场大宗商品相关行业 企业的整体情况以及投资者对大宗商品 价格的预期,并可为投资大宗商品上市公 司股票提供业绩比较基准和分析工具。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 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 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履行相应程序。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 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 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9、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一)订立《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一)订立《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 定》”)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 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 定》”)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 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 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 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投资者 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 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 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 二、释义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十三、基金的 投资 (二)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上证大宗商品 股票指数。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以沪市能源、 基础工业材料、农业等三大类别中规模 大、流动性好的 50 只股票为样本,以综 (二)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上证大宗商品 股票指数。 上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以沪市能源、 基础工业材料、农业等三大类别中规模 大、流动性好的 50 只股票为样本,以综 合反映上海证券市场大宗商品相关行业 企业的整体情况以及投资者对大宗商品 价格的预期,并可为投资大宗商品上市公 司股票提供业绩比较基准和分析工具。该 指数基日为 2003 年 12 月 31日,基点为 1000 点,指数代码为 000066,指数简称 为上证商品。 如果上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被停止 编制及发布,或上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由 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 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证大宗商 品股票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本 基金的目标 ETF——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ETF 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通过履行适当程序更换本 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目标 ETF 的标的指数、市场代表性、流动性、 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 新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 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的,应符合有关法定 程序,并在规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合反映上海证券市场大宗商品相关行业 企业的整体情况以及投资者对大宗商品 价格的预期,并可为投资大宗商品上市公 司股票提供业绩比较基准和分析工具。该 指数基日为 2003 年 12 月 31日,基点为 1000 点,指数代码为 000066,指数简称 为上证商品。 十三、基金的 投资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上 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 期存款利率(税后)。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标的指数 不适用于本基金或投资的目标 ETF变更标 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 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同时变更 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其 中,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 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 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的媒 介上刊登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 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 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 公告。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上 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 期存款利率(税后)。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 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 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履行相应程序,但下文“目标 ETF的变 更”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 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 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二十六、基金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 合同内容摘 要 制 6、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上 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 期存款利率(税后)。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如果标的指数 不适用于本基金或投资的目标 ETF变更标 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 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同时变更 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其 中,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 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 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的媒 介上刊登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 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 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 公告。 制 6、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上 证大宗商品股票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 期存款利率(税后)。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 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 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履行相应程序,但下文“目标 ETF的变 更”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 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 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10、国联安中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 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三) 国联安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 金”)由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 (三) 国联安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 金”)由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 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国联安双禧中证 100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 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 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 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 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十四、基金的 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100指数。 中证 100指数是从沪深 300指数样本 股中挑选规模最大的 100只股票组成样本 股,以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中最具市场 影响力的一批大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中 证 100 指数具有市场代表性好、历史业绩 表现突出、编制规则透明度高、成份股数 目适合跟踪、流动性强、市场认知程度高、 指数运作体系完备、未来创新潜力较大等 综合优势。 如果中证 100 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 布,或中证 10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 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 大变更导致中证 10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 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代表性更 强、更合适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 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 则,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更 (五)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100指数。 中证 100指数是从沪深 300指数样本 股中挑选规模最大的 100只股票组成样本 股,以综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中最具市场 影响力的一批大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中 证 100 指数具有市场代表性好、历史业绩 表现突出、编制规则透明度高、成份股数 目适合跟踪、流动性强、市场认知程度高、 指数运作体系完备、未来创新潜力较大等 综合优势。 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 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 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 和投资对象,需履行适当程序,并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 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证 100 指数收益率+5%×活期存款利率(税 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 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 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 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 和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证 100 指数收益率+5%×活期存款利率(税 后)。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 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 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履行相应程序。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 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 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11、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 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 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 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 资基金(LOF)由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联安双力 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 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 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证券投 资基金(LOF)由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指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联安双力 中小板综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国联安双力中小板综 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 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 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 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十二、基金的 投资 (四)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小 板综指收益率+5%×活期存款利率(税 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 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 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 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 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 和业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 告。 (四)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小 板综指收益率+5%×活期存款利率(税 后)。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 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 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履行相应程序。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 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 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