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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TMT(165522)

信诚TMT: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投资范围新增存托凭证、增加侧袋机制、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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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投资范围新增存托凭
证、增加侧袋机制、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
指数基金指引》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新指数指引”)等
法律法规及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中
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就其参与存托凭证投资、增
加侧袋机制、明确标的指数事项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也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关系发生变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次修订将自 2021年 3月 31日起正式生效。现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更
新)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内容 
1、增加存托凭证的主要修订 
(1)对基金合同“前言”部分进行修订,补充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提示; 
(2)对基金合同“基金的投资”部分进行修订,在“投资范围”中增加存托凭证,在
“投资策略”中增加存托凭证投资策略,在“投资限制”中增加存托凭证投资限制; 
(3)对基金合同“基金资产的估值”(或“基金财产的估值”)部分进行修订,在“估
值对象”和“估值方法”中增加存托凭证及其估值方法。 
2、增加侧袋机制的主要修订 
在基金合同的“前言”、“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或“基金财
产的估值”)、“基金费用与税收”、“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信息披露”等章节
增加侧袋机制相关内容。 
3、标的指数事项的主要修订 
在基金合同的“前言”、“释义”、“基金的投资”、“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等章节增加新指数指引相关内容并明确约定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指数编制机
2 
 
构退出等情形时的应急处理安排等内容。 
4、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更新)中涉及上述相关内容的部分将一并修订,并将在基
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揭示相关风险。 
涉及上述修改的具体内容详见相关法律文件。 
二、本次涉及修订的基金列表


序号 基金全称 本次修改 投资范围 增加存托 凭证 本次修改 增加侧袋 机制 标的指数 事项修订 1 中信保诚中证 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是 是 是 2 中信保诚沪深 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是 是 是 3 中信保诚中证 800金融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是 是 是 4 中信保诚中证 TMT产业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是 是 是 5 中信保诚中证 800医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是 是 是 6 中信保诚中证 800有色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是 是 是 7 中信保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是 是 是 8 中信保诚中证信息安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是 是 是 9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否 是 是 10 中信保诚中债 1-3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否 是 是 11 中信保诚中债 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否 是 是 三、重要提示 本次相关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修订的内容和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次修订更新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将自 2021年 3月 31日起生效。本公司于公告日 在本公司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66-0066(免长途费用) 本公司网址:www.citicprufunds.com.cn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本公告仅对本公司旗下前述 11只基金修改法律文件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法律文件。 3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 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特此公告。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3月 31日


4 附件: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1、中信保诚中证 5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基金合同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新增加: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 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前言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删除 一、前言 无 新增加: (五)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 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 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 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 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 相关的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七)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 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 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 5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 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二、释义 无 新增加: 67.《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6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 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 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 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 账户 6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 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 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六、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 六、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 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六、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无 新增加: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 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 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九、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其权利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新增加: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代表在授 权范围内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行使权利。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 新增加: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代表在授 权范围内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行使权利。除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无 新增加: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 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 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 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 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 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 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 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7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 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 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平等的表决权。 十四、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中证 500指数的成份股及 其备选成份股、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 或增发)、债券、权证、股指期货以及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其中,中证 50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 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为 0-3%,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 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新增加: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中证 500 指数的成份股 (含存托凭证)及其备选成份股(含存托 凭证)、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 存托凭证、债券、权证、股指期货以及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其中,中证 500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 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8 申购款等,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为 0-3%,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 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指数投资方法,按照成 份股在中证 500 指数中的基准权重为基 础,以抽样复制的策略构建指数化投资组 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 化进行相应调整,力争保持基金净值收益 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 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 超过 4%。 新增加: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指数投资方法,按照成 份股在中证 500 指数中的基准权重为基 础,以抽样复制的策略构建指数化投资组 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力争保持 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 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十四、基金的投资 无 新增加: (三)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 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定量分析等方 式,筛选相应的存托凭证投资标的。 十四、基金的投资 (四)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如果中证 500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 中证 50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 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 导致中证 50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 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合适 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审慎性原则,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并履 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更换本基金的标的 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 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 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十四、基金的投资 (四)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证 500 指数收益率+5%×金融同业存款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 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 (四)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证 500 指数收益率+5%×金融同业存款利率。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 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 9 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 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 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业 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 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 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 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但若标 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对基金投资 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名 称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 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 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 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十四、基金的投资 无 新增加: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 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四、基金的投资 无 新增加: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 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 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 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 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 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 10 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 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六、基金财产的 估值 无 新增加: (二)估值方法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六、基金财产的 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新增加: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债 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 十六、基金财产的 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十六、基金财产的 估值 无 新增加: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 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七、基金费用与 税收 无 新增加: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 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 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 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八、基金收益与 分配 无 新增加: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 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11 二十、基金的信息 披露 无 新增加: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二十一、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 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新增加: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 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务;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 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 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中信保诚沪深 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基金合同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新增加: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12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 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前言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删除 一、前言 无 新增加: (五)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 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 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 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 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 相关的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七)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 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 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 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二、释义 无 新增加: 67.《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 6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 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 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 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 账户 6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 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 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六、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 六、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六、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无 新增加: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 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 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14 九、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其权利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新增加: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代表在授 权范围内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行使权利。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 新增加: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代表在授 权范围内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行使权利。除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无 新增加: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 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 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 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 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 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 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 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 15 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 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平等的表决权。 十四、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沪深 300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 份股、新股(含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 债券、债券回购、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 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100%, 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5%,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新增加: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沪深 300指数的成份股(含存托 凭证)、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新 股(含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存托凭证、 债券、债券回购、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 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100%, 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 85%,投资于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新增加: 16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指数,即按照 沪深 300 指数中成份股组成及在权重构 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 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力争保持 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 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指数,即按照 沪深 300 指数中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组成及在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 应调整,力争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 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 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十四、基金的投资 无 新增加: (三)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 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定量分析等方 式,筛选相应的存托凭证投资标的。 十四、基金的投资 (四)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如果沪深 300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 沪深 30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 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 导致沪深 30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 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合适 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审慎性原则,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并履 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更换本基金的标的 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 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 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十四、基金的投资 (四)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金融同业存款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 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 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 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 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业 (四)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金融同业存款利率。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 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 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 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 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 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17 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但若标 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对基金投资 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名 称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 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 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 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十四、基金的投资 无 新增加: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 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四、基金的投资 无 新增加: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 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 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 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 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 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 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 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六、基金财产的 估值 无 新增加: (二)估值方法 18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六、基金财产的 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新增加: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债 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 十六、基金财产的 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十六、基金财产的 估值 无 新增加: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 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七、基金费用与 税收 无 新增加: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 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 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 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八、基金收益与 分配 无 新增加: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 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二十、基金的信息 披露 无 新增加: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 19 明书的规定。 二十一、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 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新增加: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 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务;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 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 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中信保诚中证 800金融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基金合同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新增加: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20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 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前言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删除 一、前言 无 新增加: (六)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 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 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七)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 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 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 相关的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八)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 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 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 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二、释义 无 新增加: 6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6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 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 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 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 账户 21 6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 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 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六、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基金份额申购申请: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的 申购申请。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基金份额申购申请: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的 申购申请。 六、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 六、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无 新增加: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 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 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九、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其权利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新增加: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22 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 新增加: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 的投票权。 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无 新增加: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 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 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 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 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 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 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 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 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 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23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平等的表决权。 十四、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中证 800金融指数的成份 股、备选成份股、新股(含首次公开发行 和增发)、债券、债券回购、中期票据、 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100%,其中 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投资于中证 800金融指数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新增加: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中证 800金融指数的成份 股(含存托凭证)、备选成份股(含存托 凭证)、新股(含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 存托凭证、债券、债券回购、中期票据、 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100%,其中 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投资于中证 800金融指数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指数, 即原则上按照标的指数中成份股组成及 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力争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 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 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新增加: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指数, 即原则上按照标的指数中成份股(含存托 凭证)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 进行相应调整,力争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 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 24 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 过 4%。 十四、基金的投资 无 新增加: (三)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 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定量分析等方 式,筛选相应的存托凭证投资标的。 十四、基金的投资 (四)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证 800 金融价格指数收益率+5%×金融同业存款 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 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 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 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若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 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 公告。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对基金投资范 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 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 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 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业 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证 800 金融价格指数收益率+5%×金融同业存款 利率。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 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 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 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 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 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但若标 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对基金投资 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名 称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 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 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 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十四、基金的投资 无 新增加: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5 (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 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四、基金的投资 无 新增加: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 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 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 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 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 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 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 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六、基金财产的 估值 无 新增加: (二)估值方法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 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六、基金财产的 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 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和负债。 新增加: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股 指期货、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十六、基金财产的 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十六、基金财产的 估值 无 新增加: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26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 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七、基金费用与 税收 无 新增加: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 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 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 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八、基金收益与 分配 无 新增加: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 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二十、基金的信息 披露 无 新增加: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二十一、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 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新增加: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 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务;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 27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 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 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4、中信保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改对 照表 基金合同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新增加: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 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前言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删除 一、前言 无 新增加: (六)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 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 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七)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 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28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 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 相关的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八)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 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 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 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二、释义 无 新增加: 6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6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 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 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 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 账户 6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 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 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六、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基金份额申购申请: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的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基金份额申购申请: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的 申购申请。 29 申购申请。 六、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 六、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无 新增加: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 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 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九、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其权利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新增加: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 新增加: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除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 的投票权。 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无 新增加: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 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 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 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 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 30 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 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 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 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 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平等的表决权。 十四、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债券、债券回购、 中期票据、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 新增加: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存托凭证、债券、 31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 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100%,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85%,投资于中证 TMT产业主 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债券回购、中期票据、银行存款、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85%-100%,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5%,投资于中证TMT 产业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 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指数投资方法,按照成 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权重为基础,以 抽样复制的策略构建指数化投资组合,并 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 行相应调整,力争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 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 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新增加: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指数投资方法,按照成 份股(含存托凭证)在标的指数中的基准 权重为基础,以抽样复制的策略构建指数 化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力争保持基金 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 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 踪误差不超过 4%。 十四、基金的投资 无 新增加: (三)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 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定量分析等方 式,筛选相应的存托凭证投资标的。 十四、基金的投资 (四)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收益率+5%×金融同业存款 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 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 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 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若变更 (四)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收益率+5%×金融同业存款 利率。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 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 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 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 32 业绩比较基准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 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 公告。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对基金投资范 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 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 本基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业 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 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但若标 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对基金投资 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名 称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 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 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 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十四、基金的投资 无 新增加: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2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 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四、基金的投资 无 新增加: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 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 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 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 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 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 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 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 33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六、基金财产的 估值 无 新增加: (二)估值方法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 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六、基金财产的 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 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和负债。 新增加: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股 指期货、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十六、基金财产的 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十六、基金财产的 估值 无 新增加: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 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七、基金费用与 税收 无 新增加: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 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 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 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八、基金收益与 分配 无 新增加: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 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二十、基金的信息 披露 无 新增加: 34 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二十一、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 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新增加: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 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 有权利义务;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 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 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5、中信保诚中证 800医药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基金合同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新增加: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35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 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前言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删除 一、前言 无 新增加: (五)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 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 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 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 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 相关的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七)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 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 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 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二、释义 无 新增加: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 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 36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 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 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 账户。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 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 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六、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 请; 六、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 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 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六、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无 新增加: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 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 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九、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其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级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新增加: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37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 理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新增加: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 理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 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无 新增加: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 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 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 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 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 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 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 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 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38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 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平等的表决权。 十五、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新股(含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债券、 债券回购、中期票据、银行存款、权证、 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85%-100%,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投资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 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新增加: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含存托凭 证)、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新股 (含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存托凭证、 债券、债券回购、中期票据、银行存款、 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 85%-100%,其中投资于股票的 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 非现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 十五、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指数, 即原则上按照标的指数中成份股组成及 新增加: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指数, 39 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力争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 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 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即原则上按照标的指数中成份股(含存托 凭证)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 进行相应调整,力争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 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 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 过 4%。 十五、基金的投资 无 新增加: (三)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 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定量分析等方 式,筛选相应的存托凭证投资标的。 十五、基金的投资 (四)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证 800 制药与生物科技指数收益率+5%×金融同 业存款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 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 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 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 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业 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证 800 制药与生物科技指数收益率+5%×金融同 业存款利率。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 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 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 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 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 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但若标 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对基金投资 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名 称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 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 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 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40 十五、基金的投资 无 新增加: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 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 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十五、基金的投资 无 新增加: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 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 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 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 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 账户。 十八、基金财产的 估值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新增加: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债 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十八、基金财产的 估值 无 新增加: (四)估值方法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 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八、基金财产的 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十八、基金财产的 估值 无 新增加: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41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 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九、基金费用与 税收 无 新增加: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 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 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 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二十、基金收益与 分配 无 新增加: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 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二十二、基金的信 息披露 无 新增加: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二十四、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 新增加: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 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 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 42 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 表决未通过的;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 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6、中信保诚中证 800有色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基金合同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新增加: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 一、前言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删除 一、前言 无 新增加: (五)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 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 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 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43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 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 相关的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七)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 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 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 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二、释义 无 新增加: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 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 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 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 账户;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 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 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六、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 请; 44 六、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 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 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 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 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六、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无 新增加: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 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 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九、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其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新增加: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 理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新增加: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 理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 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无 新增加: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 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 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 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 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 45 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 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 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 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 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 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平等的表决权。 十五、基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中证 800 有色金属指数的成份 股、备选成份股、新股(含首次公开发行 和增发)、债券、债券回购、中期票据、 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 新增加: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中证 800有色金属指数的成份股 (含存托凭证)、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 46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100%,其中 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投资于中证 800有色金属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 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证)、新股(含首次公开发行和增发)、 存托凭证、债券、债券回购、中期票据、 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100%,其中 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投资于中证 800有色金属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 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十五、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指数, 即原则上按照标的指数中成份股组成及 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力争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 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 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新增加: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指数, 即原则上按照标的指数中成份股(含存托 凭证)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 进行相应调整,力争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 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 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 过 4%。 十五、基金的投资 无 新增加: (三)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 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定量分析等方 式,筛选相应的存托凭证投资标的。 十五、基金的投资 (四)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证 800 有色金属指数收益率+5%×金融同业存款 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 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 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 (四)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证 800 有色金属指数收益率+5%×金融同业存款 利率。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 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 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 47 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 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业 绩比较基准,基金管理人应于变更前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而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 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 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但若标 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对基金投资 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名 称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 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 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 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十五、基金的投资 无 新增加: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 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 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十五、基金的投资 无 新增加: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 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 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 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 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 账户。 十八、基金财产的 (三)估值对象 新增加: 48 估值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 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债 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十八、基金财产的 估值 无 新增加: (四)估值方法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 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八、基金财产的 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十八、基金财产的 估值 无 新增加: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 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九、基金费用与 税收 无 新增加: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 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 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 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二十、基金收益与 分配 无 新增加: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 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二十二、基金的信 息披露 无 新增加: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49 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二十四、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 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新增加: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 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 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 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 表决未通过的;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 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7、中信保诚中证智能家居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基金合同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新增加: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50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 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删除 第一部分 前言 无 新增加: 六、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 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 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 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七、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 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 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 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 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 关的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八、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 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 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 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 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新增加: 6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6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 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 51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 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 袋账户 6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 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基金份额申购申请: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的 申购申请。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基金份额申购申请:


9、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的 申购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无 新增加: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 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权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新增加: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52 利义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第十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新增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第十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无 新增加: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 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 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 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 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 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 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 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 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53 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 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平等的表决权。 第十四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中证智能家居指数的成份 股、备选成份股、债券、债券回购、中期 票据、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新增加: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中证智能家居指数的成份 股(含存托凭证)、备选成份股(含存托 凭证)、债券、债券回购、中期票据、银 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第十四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指数, 即原则上按照标的指数中成份股组成及 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力争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 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 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新增加: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指数, 即原则上按照标的指数中成份股(含存托 凭证)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 进行相应调整,力争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 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 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 过 4%。 第十四部分


基 金的投资 四、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四、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54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证智能 家居指数收益率+5%×金融同业存款利 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 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 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股票指数时,若 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涉及本基金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 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 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 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 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 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本基 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 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 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证智能 家居指数收益率+5%×金融同业存款利 率。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 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 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 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 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 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但若标 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对基金投资 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名 称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 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 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 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十四部分


基 金的投资 无 新增加: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 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 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第十四部分


基 金的投资 无 新增加: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 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55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 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 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 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 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 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 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六部分


基 金资产的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新增加: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股 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第十六部分


基 金资产的估值 无 新增加: 三、估值方法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 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第十六部分


基 金资产的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十六部分


基 金资产的估值 无 新增加: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 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七部分


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 无 新增加: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 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 56 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 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无 新增加: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 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二十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无 新增加: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况。 新增加: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 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 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 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 表决未通过的;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况。 8、中信保诚中证信息安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基金合同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57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增加: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 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删除 第一部分 前言 无 新增加: 六、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 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 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 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七、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 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 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 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 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 关的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八、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 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 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 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 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新增加: 58 6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6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 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 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 袋账户 6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 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9、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9、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无 新增加: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 59 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 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新增加: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第十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新增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第十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无 新增加: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 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 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 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 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 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 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 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60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 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 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平等的表决权。 第十四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中证信息安全主题指数的 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债券、债券回购、 中期票据、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 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 新增加: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包括中证信息安全主题指数的 成份股(含存托凭证)、备选成份股(含 存托凭证)、债券、债券回购、中期票据、 银行存款、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第十四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指数, 即原则上按照标的指数中成份股组成及 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力争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 新增加: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原则上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指数, 即原则上按照标的指数中成份股(含存托 凭证)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61 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 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 进行相应调整,力争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 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 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 过 4%。 第十四部分


基 金的投资 四、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证信息 安全主题指数收益率+5%×金融同业存款 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 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 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股票指数时,若 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涉及本基金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 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 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 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 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 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本基 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 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 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证信息 安全主题指数收益率+5%×金融同业存款 利率。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 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 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 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 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 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 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 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十四部分


基 金的投资 无 新增加: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 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 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第十四部分


基 金的投资 无 新增加: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 62 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 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 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 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 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 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 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六部分


基 金资产的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合约、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新增加: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股 指期货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第十六部分


基 金资产的估值 无 新增加: 三、估值方法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 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第十六部分


基 金资产的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十六部分


基 金资产的估值 无 新增加: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 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七部分


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 无 新增加: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63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 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 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 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无 新增加: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 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二十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无 新增加: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况。 新增加: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 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 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 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 表决未通过的;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况。 64 9、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基金合同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增加: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 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删除 第一部分 前言 无 新增加: 六、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 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 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 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八、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 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 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 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 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新增加: 6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 65 不时做出的修订 6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 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 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 袋账户 6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 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基金份额申购申请: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的 申购申请。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基金份额申购申请:


9、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的 申购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无 新增加: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 66 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新增加: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第十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新增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第十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无 新增加: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 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 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 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 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 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 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 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 67 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 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 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平等的表决权。 第十四部分


基 金的投资 四、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证基建 工程指数收益率+5%×金融同业存款利 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 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 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股票指数时,若 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涉及本基金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 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 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 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 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 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本基 金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 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 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证基建 工程指数收益率+5%×金融同业存款利 率。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 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 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 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 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 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但若标 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对基金投资 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名 称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 68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 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 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 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十四部分


基 金的投资 无 新增加: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 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 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 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 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 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 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 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六部分


基 金资产的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十六部分


基 金资产的估值 无 新增加: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 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七部分


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 无 新增加: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69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 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 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 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无 新增加: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 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二十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无 新增加: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况。 新增加: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 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 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 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 表决未通过的;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况。 70 10、中信保诚中债 1-3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基金合同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增加: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 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删除 第一部分 前言 无 新增加: 七、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 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 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 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八、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 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 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 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 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新增加: 61、《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71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 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 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 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 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无 新增加: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 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2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新增加: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新增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无 新增加: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 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 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 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 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 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 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 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 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73 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 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平等的表决权。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债-1-3年农发行 债券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1-3 年农 发行债券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 款利率(税后)×5%。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 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 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 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原标的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 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 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 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 准。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 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 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 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 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 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债-1-3年农发行 债券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1-3 年农 发行债券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 款利率(税后)×5%。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 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 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 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 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 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但若标 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对基金投资 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名 称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 74 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 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 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无 新增加: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 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 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 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 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 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 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 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无 新增加: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 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五部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无 新增加: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 75 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 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 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无 新增加: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 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无 新增加: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第十九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况。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 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 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 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 表决未通过的;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况。 11、中信保诚中债 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基金合同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76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新增加: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 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删除 第一部分 前言 无 新增加: 七、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 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 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 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八、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 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 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 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 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新增加: 61、《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 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 77 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 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 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 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 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 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 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 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第六部分 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无 新增加: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 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 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新增加: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78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新增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无 新增加: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 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 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 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 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 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 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 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 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 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79 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 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 平等的表决权。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债-1-3年国开行 债券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1-3 年国 开行债券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 款利率(税后)×5%。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标的指数 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 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 更等事项导致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原标的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 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 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 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 准。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 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 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 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 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 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 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债-1-3年国开行 债券指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1-3 年国 开行债券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 款利率(税后)×5%。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 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 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 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 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 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但若标 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对基金投资 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名 称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 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 80 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 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十二部分 基金 的投资 无 新增加: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 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 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 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 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 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 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 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 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无 新增加: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 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五部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无 新增加: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 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 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 81 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无 新增加: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 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无 新增加: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第十九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况。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 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 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 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 表决未通过的;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