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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红利(159905)

深红利:更新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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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6月13日证监许可﹝2010﹞808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0年11月5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投资本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投资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 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目标为获取市场 平均收益,是股票基金中处于中等风险水平的基金产品。本基金初始募集净值1元。在市场 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 关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的风险揭示”部分。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 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更新了绪言、释义、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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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的投资、指数编制方法、基金财产的估值、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的风险揭示、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等章节,上述内容更新截 止日为2021年3月16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其他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3月8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0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招募说明 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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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目


录 重要提示........................................................................................................................................... 1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2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9 八、基金份额的交易 ..................................................................................................................... 29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0 十、基金的投资 ............................................................................................................................. 39 十一、指数编制方法 ..................................................................................................................... 48 十二、基金的业绩 ......................................................................................................................... 50 十三、基金的财产 ......................................................................................................................... 51 十四、基金财产的估值 ................................................................................................................. 52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8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9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1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62 十九、基金的风险揭示 ................................................................................................................. 67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5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5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5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76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78 二十六、备查文件 ......................................................................................................................... 78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 79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98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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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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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一、绪言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 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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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 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 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10、《证券法》:指 2005年 10月 27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 次会议通过,2014年 8月 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4年 8月 3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 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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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18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7、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或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6、深交所《业务细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27、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即是指经依法募集的,以跟踪特定证券指数为 目标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8、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 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放式运作的基金 29、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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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30、发售协调人: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 3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32、代销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33、直销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或代销机构 3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和/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6、登记结算业务: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 37、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8、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 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 认的日期 4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4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2、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日:指公历日 44、月:指公历月 4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4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47、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8、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投资者可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申请 认购 4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 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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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理人购回基金份额,以取得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51、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2、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3、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4、标的指数: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的深证红利价格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 变更 55、完全复制法: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 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达到复制指数的 目的 56、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或赎回 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7、现金替代: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 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8、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9、预估现金部分: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 申购或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60、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在交易时间内,申购赎回清单中的组合证券(含预估现金部 分)实时市值,简称 IOPV 61、元:指人民币元 6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3、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额之日 64、基金累计报酬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 净值之比减去 100% 65、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标的指 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00%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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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66、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6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7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 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7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甲 5号 6层甲 5号 601、甲 5号 7层甲 5号 701、 甲 5号 8层甲 5号 801、甲 5号 9层甲 5号 9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A座 6-9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代任) 成立日期:2005年 6月 21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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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5】105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赵桂才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代任公司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1990年7月加入中国工商银行,先后在中国工商银行商业信 贷部、营业部和公司业务二部工作,先后任副处长、处长、副总经理。2013年1月至2016年 1月,任工银巴西执行董事、总经理;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任工银租赁党委书记、执 行董事、总裁。2020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Michael Levin先生,董事,瑞士信贷董事总经理、亚太和美洲地区资产管理主管。Levin 先生负责制定和指导亚太和美洲区资产管理战略,包括销售、产品和合作伙伴关系。他还与 机构和私人银行密切合作,以提供资产管理投资解决方案。在2011年8月加入瑞士信贷之前, Levin先生是AsiaCrest Capital的首席执行官,AsiaCrest Capital是一家位于香港的对冲基金FoF。 再之前,他曾在Hite Capital和英仕曼集团担任投资组合经理。Levin先生也是Metropolitan Venture Partners的联合创始人。他在流动和非流动性另类投资行业拥有超过20年的经验。 Levin先生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并获得经济学理学士学位。 洪贵路先生,董事,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职董事。历任 农行监事会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处长、监事会办公室尽职监督处处长。 曾赴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学习。 林清胜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 投资者关系部专家、专职董事。历任工行厦门同安支行行长、工行厦门分行国际业务部总经 理、总行国际结算单证中心副总经理、工行厦门分行专家。 田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高等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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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院院长,美国德州A&M大学经济系Alfred F. Chalk讲席教授。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江学者 讲座教授,曾任上海市人民政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1991-1992)。 2006年被《华尔街电讯》列为中国大陆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主要研究领域包括 经济理论、激励机制设计、中国经济等。 Alan H Smith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香港太平绅士,香港律师公会律师。历任云 顶香港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怡富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大学法律专业讲师,恒生指数顾 问委员会委员,香港医院管理局公积金计划受托人,香港证监会程序复检委员会委员,香港 政府经济顾问委员会发展局成员,香港联合交易所新市场发展工作小组主席,曾被《亚洲金 融》杂志评为“年度银行家”。 程凤朝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现为湖南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 生院硕士生导师,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获湖南大学管理学博士学 位,金融科学研究员,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2、监事会成员 郑剑锋先生,监事,金融学科学双硕士。2005年12月起,郑剑锋先生任职于中国工商银 行监事会办公室,先后担任综合管理处处长、监督专员和监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负责风 险、内控及董事高管履职的监督检查工作。2014年6月起,郑剑锋先生被任命为中国工商银 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高级专家、专职派出董事。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2006年加入Credit Suisse Group (瑞士信贷集 团),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国区执 行首席运营官,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现任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 非执业会员。2005年至2008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高级审计员;2008年至2009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年6月 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内控稽核部总监,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年至2009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 校团委副书记。2009年至2011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年加入 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监。 章琼女士,监事,硕士。2001年至2003年任职于富友证券财务部;2003年至2005年任 职于银河基金,担任注册登记专员。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运作部,现任中央交易室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赵桂才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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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督察长,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1997年-1999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 券总部债券部经理;2000年-2005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 副经理。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杜海涛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 (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1997年 7月至 2002年 9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 任职员、债券(金融工程)研究员;2002年 10月至 2003年 5月,任职于宝盈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3年 6月至 2006年 3月,任职于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紫英女士,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 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9年 8月至 1993年 5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海淀支行,从 事国际业务;1993 年 6 月至 2002 年 4 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 历任综合科科长、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2年 5月至 2005年 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 牡丹卡中心,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清算部副总经理。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郝炜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01年 4月至 2005年 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2005 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马成先生,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资格持有人,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曾先后担任中国工商银行 总行处长;工行河南新乡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风险总监,执行 董事、副总经理。2017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栩先生,13年证券从业经验;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风险管理部金融工程分析 师,现任指数投资中心投资部副总监,2011年 10月 18日至今担任工银上证央企 ETF基金 基金经理;2012年 10月 9日至今担任工银深证红利 ETF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 10月 9日 至今担任工银深证红利 ETF连接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 7月 9日至 2020年 7月 27日,担 任工银瑞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7月 9日至 2020年 10月 18日, 担任工银瑞信中证新能源指数分级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12月 2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创 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3月 21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创业板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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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 12月 7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 上证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12月 2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上 证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10月 17日至今,担任工 银瑞信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12月 19日至今,担任 工银瑞信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 2月 18日至今,担任 工银瑞信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 4月 24日至 今,担任工银瑞信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 5月 21日至今,担任 工银瑞信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 6月 1日至今,担任 工银瑞信中证 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 7月 24日至今,担任 工银瑞信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 9月 28日至 今,担任工银瑞信上证科创板 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 3 月 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上证科创板 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樊智先生,2010年 11月 9日至 2011年 7月 14日管理本基金。 何江先生,2011年 5月 25日至 2014年 10月 21日管理本基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杜海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宋炳珅先生,17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年加入工 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权益投资能力二中心负责人。2012年 2月 14日至 2020年 11 月 30 日,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 18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担任工银瑞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 28 日至 2014 年 12月 5日,担任工银瑞信 60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 1月 20日至 2018年 8月 28日,担任工银瑞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 1月 20日至 2017年 5月 27日,担任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 10月 23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1 月 18 日至 2018 年 8 月 28日,担任工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2月 16日至 2017年 12月 22 日,担任工银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4月 12日至 2018年 12月 28日, 担任工银瑞信中国制造 2025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凯先生,19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年加入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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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2010年 8月 16日至今,担任工银瑞 信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 12月 27日至 2017年 4月 21日担任工银保 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 2月 7日至 2017年 2月 6日担任工银保本 2号混合型发起式 基金(自 2016年 2月 19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6月 26日至 2018年 2月 27日,担任工银瑞信保本 3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3年 7 月 4日至 2018年 2月 23日,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 9月 19日起至今,担任工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5月 26日起至 2018 年 6月 5日,担任工银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黄安乐先生,18 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国信证 券经济研究所担任资深分析师,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担任投资经理、研究员;2010 年加 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权益投资能力三中心负责人。2011年 11月 23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 9月 23日至 2019年 2月 13 日,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 10月 22日至 2017年 10月 9日,担任 工银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4月 28日至 2018年 3月 2日,担任工银 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 1月 29日至 2018年 11月 30日,担任工 银瑞信国家战略主题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4月 21日至 2019年 1月 24日,担任工 银瑞信互联网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3月 28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小 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6月 5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高端制造行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李剑峰先生,18 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高 级副经理;2008 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员,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养老金 投资中心总经理。 朱碧艳女士,简历同上。 章赟先生,14 年证券从业经验;复旦大学理论物理学专业博士,英国剑桥大学管理学 研究生;曾先后在上海天狮津泉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数量分析师,在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担任量化投资经理,在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指数投资组长(量化执行总监);2014 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指数投资中心总经理。 修世宇先生,14 年证券从业经验;清华大学会计学专业博士;先后在工银瑞信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在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担任分析师;2012年加入工银瑞信, 现任研究部总监。2014年 10月 22日至 2018年 2月 27日,担任工银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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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6月 16日至 2018年 12月 17日,担任工银瑞信工业 4.0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杜洋先生,11年证券从业经验;2010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2015 年 2 月 16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1月 2日至 2018年 10月 12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 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7年 1月 25日至 2018年 6月 11日,担任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3月 22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稳健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11月 14日至 2021年 1月 18日,担任工银瑞信新能源汽车主题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4月 24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12月 25日至 2020年 12月 31日,担任工银瑞信产业升级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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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本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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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验, 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合 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资格 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董事资格进 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 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 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 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 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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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分 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在 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关 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 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内控稽 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 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 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 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内控稽核部等部门在 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内控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 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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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 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年 1月 15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 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 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 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审计报告。自 2010年起中国农业 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 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 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 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 托管奖”。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 “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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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 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年 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 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 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31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名,服务团 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 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20年 12月 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共 578只。 。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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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1、申购赎回代理证券公司 (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黄博铭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 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 (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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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http://www.ebscn.com/ (5)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号 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号广发证券大厦 36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陈姗姗 电话:020-66336146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7)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号附 1号红塔大厦 9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服电话:0871-3577946 联系人:高国泽 电话:0871-3577942 (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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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http://www.htsec.com/ (9)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联系人:朱琴 电话:021-20315161 传真:021-203151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0)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号新天地大厦 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号新天地大厦 7至 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 0591) 网址:http://www.hfzq.com.cn (1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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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联系人:谢欣然


电话:010-86451810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益田路 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 B座第 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益田路 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 B座第 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驰 传真:021-5899189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1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服务电话:95355、 4008096096 网址:http://www.swsc.com.cn (1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 1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号龙翔广场东座 5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联系人:焦刚 电话:0531-8960616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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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1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 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A座 8层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郭力铭


电话:(010)57615957 传真:(010)57617065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1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 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号院 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0928123 传真:010-835748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号华远华中心 4、5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号华远华中心 4、5号楼 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周静 电话:010-68585002转 8061 传真:0731-85832214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http://www.foundersc.com (18)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号北京银行南昌分行营业大楼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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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电话:0791-86283372 传真:0791-86281305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网址:http://www.gszq.com/ (19)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 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2、二级市场交易代理证券公司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 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崔巍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十二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十二层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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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负责人:王丽 电


话:(010)66575888 传


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王莹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吴海霞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


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吴海霞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0年6月13日证监许可[2010] 808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指数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标的指数 深证红利价格指数。 (五)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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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0年11月5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个工作日达 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 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本基金于 2011年 1月 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交所《业务细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份或其整数倍,不足 100份的部分可以卖出;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元; 5、本基金可适用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则。 (三)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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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严重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发布 基金份额终止上市公告。 (五)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深圳证券 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 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 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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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 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时间为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1年 1月 11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交所《业务细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 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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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投资者 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组合证券和 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 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的 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为 5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 前公告。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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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 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采用现金替代是为了在相关成份股停牌等情况下便利投资者的申购、提高基金运作的效 率,基金管理人在制定具体的现金替代方法时遵循公平及公开的原则,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为出发点,并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 (1)现金替代分为 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 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 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 的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1+现金替代保证金 率)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 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 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 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 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 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个交易日(简称为 T+2日)内,基金管理人将以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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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T+2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 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 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 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 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 低于 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 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T+2日后第 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日起第 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 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 的清算;T+2日后第 2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日起第 22个交易日),登记结算 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交收。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 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 公式为: ? ? 日基金份额净值申购基金份额 日收盘价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只替代证券数量第 现金替代比例 1-T 1-Ti % 1 ? ? ? ? ? n i 说明:假设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股票只数为 n。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或基金管理人出 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 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 的数量乘以其经除权调整的 T-1日收盘价。 4、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 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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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经除权 调整的前收盘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经除权 调整的前收盘价乘积之和) 其中,T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另外,若 T日为基金分红除 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 额。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 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 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日收盘价 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日公告的 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 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 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 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0-9-6 基金名称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159905 标的指数代码 399324 2010年 09月 03日信息内容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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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现金差额(单位:元)


¥-5,822.48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373,190.48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0.7464 2010年 09月 06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单位:元)


¥-2,361.48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500,000 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分红金额(单位:元) 无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是否允许申购 是


是否允许赎回 是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25%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证券数量


现金替代 标志 可以现金替 代保证金率 固定替代 金额


000002 万


科A 6100 允许 10%


000012 南


玻A


必须


9084.000 000021 长城开发 400 允许 10%


000022 深赤湾A 100 禁止


000027 深圳能源 500 允许 10%


000039 中集集团 600 允许 10%


000060 中金岭南 700 允许 10%


000063 中兴通讯 1000 允许 10%


000088 盐 田 港 300 允许 10%


000089 深圳机场 500 允许 10%


000402 金 融 街 1700 允许 10%


000488 晨鸣纸业 600 允许 10%


000511 银基发展 700 允许 10%


000527 美的电器 1300 允许 10%


000528 柳





工 300 允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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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000539 粤电力A 500 允许 10%


000541 佛山照明 400 允许 10%


000550 江铃汽车 100 允许 10%


000559 万向钱潮 400 允许 10%


000568 泸州老窖 500 允许 10%


000630 铜陵有色 400 允许 10%


000652 泰达股份 700 允许 10%


000667 名流置业 1200 允许 10%


000690 宝新能源 900 允许 10%


000709 河北钢铁 2800 允许 10%


000726 鲁


泰A 300 允许 10%


000778 新兴铸管 700 允许 10%


000792 盐湖钾肥 300 允许 10%


000800 一汽轿车 600 允许 10%


000807 云铝股份 400 允许 10%


000825 太钢不锈 1500 允许 10%


000869 张


裕A 100 允许 10%


000895 双汇发展 200 允许 10%


000898 鞍钢股份 1000 允许 10%


000900 现代投资 200 允许 10%


000933 神火股份 400 允许 10%


000937 冀中能源 300 允许 10%


000959 首钢股份 800 允许 10%


000983 西山煤电 1100 允许 10%


002142 宁波银行 800 允许 10%


(八)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赎回;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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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2、因特殊原因(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4、根据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暂停申购、赎回;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6、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8、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由于技术系统设置原因,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 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除第 8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 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 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 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赎回方式,并于新的申购、赎回 方式开始执行前的至少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根据投资需要(如变更标的指数)或为提高交易便利,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结算机构申 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 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对应关系参见届时 的公告和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对基金份额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保留 到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由此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基金 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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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 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 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 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二)投资理念 运用指数化投资,跟踪深证红利股票指数,有望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基础上,以低成本和 较低的风险获得良好长期投资回报。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备选成份股票(含存托凭证)、一级市场新发股票、 债券、权证、存托凭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 中,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备选成份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的构成及 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基 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备选成份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在一般情形下,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的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资产投资组 合,但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可以选择其它证券或证券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换, 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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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其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 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力争使得基金日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 准日收益率偏离度的年度平均值不超过 0.1%,偏离度年化标准差不超过 2%。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制机构暂 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 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1、股票资产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投资组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步:确定目标组合、确定建仓策略和组合调 整。 1)确定目标组合:根据复制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方法确定目标组合。 2)确定建仓策略:根据对成份股流动性、公司行为等因素的分析,确定合理的建仓策 略。 3)组合调整:根据复制法确定目标组合之后,在合理时间内采用适当的手段调整实际 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 (2)投资组合日常管理 1)根据标的指数构成及权重,结合基金当前持有的证券组合及其比例,制作下一交易 日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并公告。 2)将基金持有的证券组合构成与标的指数进行比较,制定目标组合构成及权重,确定 合理的交易策略。 3)实施交易策略,以实现基金最优组合结构。 (3)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析并确定组合调整 策略,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优化调整,减少流动性冲击,尽量减少标的指数成份股变动所带 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成份股公司信息的日常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信息(如:股本变化、分红、配股、增发、停牌、复牌等), 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并根据这些信息确定基金的申 购赎回清单以及基金的每日交易策略。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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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5)标的指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票调整周期内,若出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将密 切关注样本股票的调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6)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分析其对组合的影响,制定交 易策略以应对基金的申购赎回。 (7)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基金经理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的 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现金控制情况、标的 指数成份股调整前后的操作以及成份股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等,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2、其他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本基金可以投资于期限在一年期以下的国家债券、央行 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 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 组合进行管理,以提高投资效率,管理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以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 目标。本基金管理人运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减少交易成本、 降低跟踪误差的目的,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或用作杆杠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本基金 投资于各种衍生工具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 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深证红利价格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跟踪的标的指数为深证红利价格指数(简称“深红利 P”,当前代码为 399324)。深证红利价格指数是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 市场指数,它的成份股选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具有稳定分红历史、较高分红比例且流 动性较有保证的 40只股票组成,成份股每年调整一次。深证红利价格指数成份股数量适中、 股息回报率高、规模和流动性较好,适宜作为投资标的和指数衍生工具的基础。深证红利价 格指数样本股包括众多成熟的绩优股或分红能力较强的成长股,整体市场表现良好,指数回 报率自基日以来在各指数中名列前茅。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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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本基金标的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更名、指数更名等),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应至少提前 30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 为指数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是股票基金中处于中等风险 水平的基金产品。根据 2017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 理人和销售机构按照新的风险等级分类标准对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本基金的具体风险评 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七) 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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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6、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股票指数期货及其它金融衍生工具时, 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除上述第 4和 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八) 禁止行为 依照《基金法》及《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九)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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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为 2020年 10月 1日起至 12月 31日止(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051,079,607.54 98.91


其中:股票


4,051,079,607.54 98.9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3,922,128.61 1.07 8 其他资产


893,141.73 0.02 9 合计


4,095,894,877.88 100.00 注:1、股票投资项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


2、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金额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257,727,273.94 6.30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808,298,310.90 68.6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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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 - J


金融业


499,759,741.66 12.21 K


房地产业


362,274,147.02 8.8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23,020,134.02 3.01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051,079,607.54 99.00 注:1、合计项不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





2、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1.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无。 1.2.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1.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0858 五 粮 液 2,085,483 608,648,213.55 14.87 2 000333 美的集团 5,798,429 570,797,350.76 13.95 3 000651 格力电器 5,708,283 353,571,049.02 8.64 4 000002 万 科A 8,101,071 232,500,737.70 5.68 5 002415 海康威视 4,311,129 209,132,867.79 5.11 6 000568 泸州老窖 897,529 202,985,158.64 4.96 7 000001 平安银行 10,217,493 197,606,314.62 4.83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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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8 002304 洋河股份 682,607 161,088,425.93 3.94 9 002714 牧原股份 1,977,238 152,445,049.80 3.73 10 002142 宁波银行 3,953,208 139,706,370.72 3.41 1.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 资明细 无。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1.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股指期货进行投资。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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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1.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1.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平安银行


本报告期,本基金持有平安银行,其发行主体


(1)因汽车消费贷款风险分类不当、汽车消费及经营贷款审查不到位、信用卡现金分 期用途管控不力、“双录”管理审慎性不足等多项违规事项,被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公 开处罚。


(2)因贷款资金用途管控不到位、借贷搭售、对房地产开发贷及预售资金监管不力等 违规事项,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公开处罚。


2、宁波银行


本报告期,本基金持有宁波银行,其发行主体因授信业务未履行关系人回避制度、贷后 管理不到位等违规事项,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公开处罚。


本基金对上述股票的投资属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被动投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基金管理人 的制度要求。 1.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82,884.1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0,257.54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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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93,141.73 1.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1.5.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1.11.5.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1.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一、指数编制方法 为反映深圳市场上具有稳定分红历史、较高分红比例,可以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回报 的上市公司的股价变动走势,编制深证红利指数。 (一)指数名称和代码


指数名称:深证红利指数 指数简称:深证红利 英文名称:SZSE Dividend Index 英文简称:SZSE Dividend 指数代码:399324 (二)指数基日和基点


指数基日为 2002 年 12 月 31 日,基点为 1000点。 (三)选样空间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且满足下列条件的所有 A 股: 1. 非 ST 、*ST 的股票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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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2. 考察期内股票价格无异常波动情况; 3. 具有稳定的分红历史:最近三年里至少有两年实施了分红,其中分红包含现金股利 和股票股利; 4. 分红具备一定的价值:在最近三年里,股息率(每股分红/最近 1 年内经复权调整 的股价)至少有两年的市场排名进入前 20%; 5. 流动性保证:近半年内日均成交金额 >500万元。 (四)选样方法 将备选股票按前三年累计分红金额占深市上市公司分红金额的比重和最近半年日均成 交金额占深市比重按照 1:1的比例进行加权排名,并考虑经营状况、现金流、公司治理结 构、防止大股东恶意高送股变现等综合因素后,选取排名在前 40名的股票。 (五)指数计算 指数采用派氏加权法,依据下列公式逐日连锁实时计算: 其中,样本股权数调整方法参见指数计算与维护细则。 (六)样本股调整 1. 样本股定期调整 指数样本股实施年度定期调整,于每年 6 月的第二个星期五的下一个交易日实施。样 本股调整方案通常在实施前两周公布。 原则上每次调整比例不超过 20%;样本股调整采用缓冲区方法,选样排名在前 65名的 原样本股优先保留。 在确定新入选成份股后,在剩余股票中按综合排名从高到低排序选取样本数量 5%的股 票作为备选样本股,用于指数样本股定期调整之间的临时调整。 2. 样本股临时调整 样本股出现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时,将其从指数样本中剔除,选择备选样本股名单中排 序最靠前的股票补足。 样本股公司被实施风险警示,发生收购、合并、分拆情形的处理,同深证成指。 (七)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国证指数有限公司官网,网址: http://www.cnindex.com.cn/。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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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0年 11月 5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20年 12月 31 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0.11.5-2010.12.31 0.35% 0.59% -5.45% 1.97% 5.80% -1.38% 2011年 -31.14% 1.37% -31.48% 1.38% 0.34% -0.01% 2012年 5.20% 1.43% 4.00% 1.44% 1.20% -0.01% 2013年 -4.55% 1.46% -5.66% 1.47% 1.11% -0.01% 2014年 55.32% 1.34% 52.53% 1.36% 2.79% -0.02% 2015年 15.61% 2.62% 14.44% 2.68% 1.17% -0.06% 2016年 -6.54% 1.35% -6.61% 1.45% 0.07% -0.10% 2017年 49.20% 1.01% 46.80% 1.01% 2.40% 0.00% 2018年 -26.28% 1.64% -27.72% 1.65% 1.44% -0.01% 2019年 60.02% 1.46% 57.34% 1.48% 2.68% -0.02% 2020年 34.12% 1.59% 32.38%


1.60% 1.74% -0.01%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174.83% 1.57% 128.96%


1.61% 45.87% -0.04% 2、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010年11月5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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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0年 11月 5日生效。 2、根据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 3个月。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的投资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及投资限制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备选成份股票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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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 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 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 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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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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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5、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 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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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 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 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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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 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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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主要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 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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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3、当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同期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达到 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 进行收益分配。在符合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次; 5、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6、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 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份额 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 1乘以 100%。 基金管理人将以此计算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超过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即超额收益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当超额收益率超过 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并根据前述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3、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上述基金的可分配收益乘以收益分配比例,计算基金收 益分配金额,然后除以基金收益评价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额,保留小数点后 4 位,第 5 位舍去。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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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对相关数据进行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3、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5、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10、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合理价格确定,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0.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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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1%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当年天数,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 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本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为 0.03%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当本基金的季度日 均基金资产净值(季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当季存续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之和/基金当季存 续天数)大于人民币 5000万元时,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自然季度)人 民币 35,000 元,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当本基金的季度日均 基金资产净值小于或等于人民币 5000万元时,无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月,4 月,7月,10月将上季度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 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采用调整 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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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的方法及费率。 4、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 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 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 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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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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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应当最大限 度地披露对基金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 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个工作 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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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6、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申 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8、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9、临时报告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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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 50%;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 超过 30%;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诉讼;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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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20)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1)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2、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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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九、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 ETF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基金的常规风险。 A.ETF基金的特定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3、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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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目标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 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 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 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 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 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 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 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 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 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 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 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 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 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6、参考 IOPV决策和 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 并发布参考基金份额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 与 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者若参考 IOPV进行投资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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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7、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 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8、存托凭证的风险 基金资产可投资于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 以及交易机制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创新企业业务持续能力和盈利能力等经 营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 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 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 凭证价格差异以及受境外市场影响交易价格大幅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 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 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 9、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1%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2%以内, 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 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10、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 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投资人将面 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 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 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11、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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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2)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响本基金二 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部分款项将 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成份股以 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 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 ETF份额的风险。 B.基金的常规风险 1、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本 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债券资产和金融衍生品市场价格的波动。影响股票、 债券和金融衍生品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I、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影 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II、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也呈 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 生风险。 III、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从而产生风险。 IV、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 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V、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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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 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 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VI、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VII、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 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 引致的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 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因业务扩张过快、行业内过度竞争、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 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3、合规性风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 来的风险。 4、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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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 5、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 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6、本基金主要的流动性风险及风险管理方法说明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将加强对开放式基金申购环节的管理,在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备选成份股票,其整体流动性在中国股票市场中 处于较高的水平,因此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较低。但在特殊情况下,本基 金仍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措施,防范风险。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 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2)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3)暂停基金估值。 当基金管理人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潜在影响,包括但 不限于不能申购本基金、赎回申请不能确认或者赎回款项延迟到账和无法及时获得基金的净 值数据等。提示投资者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合理做好投资安排。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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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3) 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4) 因为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 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的。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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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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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有关情况,增加或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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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一)客户服务热线电话 1、自助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投资人可自助进行账户信息、基金份额、 基金净值、最新公告的查询等操作。 2、人工服务:


我公司为客户提供每天24小时人工服务。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为400-811-9999(免长 途费),客户服务传真:010-66583100。 (二)资讯服务 公司为定制资讯服务的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形式的资讯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在服务定制栏目中定制此项服务。 (三)在线客户服务 公司网站、手机APP客户端和微信设置了“在线客服”等栏目,投资人可以通过在线服务 渠道开展相关咨询,在线客服的人工服务时间为每天24小时。客户服务电子邮箱地址为: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四)关于网站服务 公司网站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产品信息查询、公告信息查询、基金资讯、投资策略报 告、交易状态及申购赎回清单查询、微博/微信/网站活动参与和交流等内容的服务。 (五)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电子邮箱、传真、在线客服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 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本公司客户服务电 话。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及本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如下: 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 售业务的公告,2020-05-26; 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直销柜台渠道面向养老金客户开展申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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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20-06-10; 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 售业务的公告,2020-06-11; 4. 关于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新增流动性服务,2020-06-24; 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 定额投资手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20-07-01; 6.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基金直销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2020-07-03; 7. 关于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并修改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的公告,2020-07-29; 8.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直销柜台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的公告,2020-08-03; 9.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基金直销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开展基金组合调仓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2020-08-14; 10.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2020-09-05; 11.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适用养老金客户优惠费率的养老金客户范围的公 告,2020-11-27; 12.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在直销柜台渠道面向养老金客户开展 特定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20-12-25; 13.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浙江金观诚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及后续投资者服务措施的公告, 2020-12-28; 14.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手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2020-12-29; 15.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基金直销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2021-01-01; 16.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基金直销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2021-01-05; 17.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2021-01-16; 18.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基金直销电子自助交易系统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2021-01-29;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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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19.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2021-02-06。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及附加协议 (四)《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上第(一)至(六)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第(七) 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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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 产; 2、依照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5、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 和收费方式; 7、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 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 益;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9、自行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并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11、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2、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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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1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它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以及申购、赎回对价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交付投资者申购之基金份额或 赎回之对价;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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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保管基金财 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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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交付赎回对价;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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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付基金认购、申购对价及缴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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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 则;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以及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 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 席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 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 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 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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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3)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4)因为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 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的。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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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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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证明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终止基 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 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2)亲自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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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表,同时提交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证 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 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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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第 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和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监督 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 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 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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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 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 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 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 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9)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0)、(11)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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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 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 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 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财产; (5)审计: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 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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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应原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 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 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 (5)审计: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 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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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四) 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 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四、基金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订立《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 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3) 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4) 因为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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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的。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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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六、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一)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应与登记结 算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二)登记结算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份额账户; 2、取得登记结算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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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结算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登记结算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登记结算业 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记录 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 金造成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或者本基 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 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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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得赔偿。 (五)由于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 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办公场所查阅。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其它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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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甲 5号 6层甲 5号 601、甲 5号 7层甲 5号 701、 甲 5号 8层甲 5号 801、甲 5号 9层甲 5号 901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代任) 设立日期: 2005年 6月 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811-99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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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 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 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 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以深证红利价格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主要投资对象,把全 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正常情况下指数化投资比例,即投资于 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此外,为更好地实 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新股、债券、存托凭证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它金融工具。如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内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 因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将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 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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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5、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股票指数期货及其它金融衍生工具时, 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除上述第 3和 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分 股调整、基金申购或赎回带来现金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 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 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 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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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 前 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 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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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认(申)购、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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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履行及时通 知义务后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到的股票划入以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联名方式开立的证券账户下,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和股票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2、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和募集股票解冻的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或收取现金差额、支付或收取现金替代款、 支付或收取现金替代款的多退少补、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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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 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 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 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的查收与划付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收指令办理本基金因申购、赎回产生的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的结算。现金替代的退款和补款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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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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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 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6)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 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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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3)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5)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7)项、权证 估值方法的第 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 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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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 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 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主要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管 人在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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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报表或定期报告完成当日,对报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书面商 定的其他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 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 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业务专用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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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中期报告复核时 间为 15个工作日,年度报告复核时间为 20个工作日。基金托管人复核完毕,应出具相应的 复核确认书。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日、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月 30日和 12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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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编制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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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