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云计算(161628)

云计算: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
指数基金指引》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 2021年 2月 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
指数基金指引》的要求,经与相关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对旗
下 9只公募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修订。本次修订主要系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的规定作出。修订将自 2021年 3月 31
日起正式生效。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修订的基金范围 
本次修订的基金名单如下: 
序号 基金主代码 基金名称 
1 
159808 融通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 
161631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3 
161629 融通中证精准医疗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4 
161628 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5 
161613 融通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6 
161612 融通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7 
161607 融通巨潮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8 
161604 融通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9 
008787 融通中债 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2 
 
详见附件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三、本基金管理人经与相关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本公司对相关基
金的基金合同进行修订后,对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中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 
四、本次相关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 2021年 3月 31日起生效,基金管理
人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公司将
于公告当日,将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登载于本公司网站(http://www.rtfund.com)
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根据修改的基金
合同,基金管理人将更新相关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
并揭示风险。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详细信息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883-8088(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者购买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
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证投资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
有风险,敬请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者在购买基金前认真考虑、谨慎决策。 
 
特此公告。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3月 31日 



3 附件: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融通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三、……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 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 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 4 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 第二部分 释义 第二部分 释义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 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3)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 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 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 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 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 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 5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 述标的指数编制、发布或授权,或者上 述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代替,或由于指 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述指数不 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 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适当的 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 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 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 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 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 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 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 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 运作。


6 融通中证人工智能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三、……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 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 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 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 7 书。 第二部分 释义 第二部分 释义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 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3、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 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 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3)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 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 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 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 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 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3、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 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 8 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 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 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并 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 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 数及业绩比较基准。 若标的指数或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涉 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等实质性 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 或业绩比较基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若标的指数或业绩比较基准变 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 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 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 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 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 运作。


9 融通中证精准医疗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三、……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 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 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 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 10 书。 第二部分释义 第二部分释义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 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3、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 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 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3)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 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 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 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 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 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3、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 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 11 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 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 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并 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 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 数及业绩比较基准。 若标的指数或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涉 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等实质性 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 或业绩比较基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若标的指数或业绩比较基准变 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 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 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 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 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 运作。


12 融通中证云计算与大数据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三、……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 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 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 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 13 书。 第二部分释义 第二部分释义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 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3、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 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 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2)股票投资组合的调整 3)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 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 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 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 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 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3、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 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 14 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 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 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并 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 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 数及业绩比较基准。 若标的指数或业绩比较基准变更涉 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等实质性 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 或业绩比较基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若标的指数或业绩比较基准变 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 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 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 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 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 运作。


15 融通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 范融通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 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 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融通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或“《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 范融通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 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 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融 通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16 …… 释义 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 金合同》”)。 …… 本基金为增强型指数基金,投资者 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 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 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 释义 《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策略 3、股票组合调整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策略 3、股票组合调整 (7)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 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 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 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 17 七、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 如果创业板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 布,或创业板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 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 重大变更导致创业板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变更基金的标的指 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并在变更前提前 2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 告。 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 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 整。 七、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 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 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 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 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 运作。


18 融通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 范融通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 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 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 上,特订立《融通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或“《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 范融通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 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 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 立《融通深证成份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19 …… 释义 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 金合同》”)。 ……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 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 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 释义 《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策略 3、股票组合调整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策略 3、股票组合调整 (6)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 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 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 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 20 七、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 如果创业板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 布,或创业板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 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 重大变更导致创业板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变更基金的标的指 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并在变更前提前 2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 告。 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 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 整。 七、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 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 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 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 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 运作。


21 融通巨潮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前言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2014年 7月 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14年 8月 8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2019 年 7 月 26 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19年 9月 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2017年 8月 31日中国证监会颁布并于 2017年 10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深圳证券 第一部分 前言 一、前言 ……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2003 年 10月 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 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2014 年 7 月 7 日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发布并于 2014年 8月 8日起施行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2019年 7月 26日中 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19年 9月 1日起 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2017年 8月 31日中国证监会 颁布并于 2017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22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 二、释义 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他有 关规定。 …… 本基金为增强型指数基金,投资者 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 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 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 二、释义 《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2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目标指数 本基金以巨潮 100指数作为目标指 数。巨潮 100 指数是由深圳证券信息公 司负责编制并维护的成份股指数,该指 数以深沪两市所有股票一定时间范围内 的流通市值及成交量的加权指标排名为 选股标准,同时对上市不满 3个月、ST 类、公司财务出现重大问题、股价出现 异常波动等的股票进行了剔除,指数每 半年调整一次,为了避免指数成份股出 现的频繁变动,确保指数可投资性与抗 操纵性,指数的调整规则中运用了缓冲 区技术。巨潮 100 指数的基期为 2002 年 12月 31日,基日指数为 1000点。 如果巨潮 100指数被停止发布或由 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 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目标指 数的情形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基金 的跟踪目标和投资对象。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跟踪目标 和投资对象,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过,但应报中国证监会,并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目标指数 本基金以巨潮 100 指数作为目标 指数。巨潮 100指数是由深圳证券信息 公司负责编制并维护的成份股指数,该 指数以深沪两市所有股票一定时间范 围内的流通市值及成交量的加权指标 排名为选股标准,同时对上市不满 6个 月、ST 类、公司财务出现重大问题、 股价出现异常波动等的股票进行了剔 除,指数每半年调整一次,为了避免指 数成份股出现的频繁变动,确保指数可 投资性与抗操纵性,指数的调整规则中 运用了缓冲区技术。巨潮 100指数的基 期为 2002年 12月 31日,基日指数为 1000点。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 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 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 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 24 四、投资策略 (二)投资管理的方法和标准 2、指数化投资策略 …… 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 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 运作。 四、投资策略 (二)投资管理的方法和标准 2、指数化投资策略 …… 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 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 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 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 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 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25 融通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 金运作,依照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2014 年 8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2017年 10月 1日起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2019年 9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在平等自 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融通通 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本系列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 金运作,依照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2014 年 8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2017 年 10月 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2019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 数基金指引》”)及其它有关规定,在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 《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本系列基金合同、本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26 …… 释义 …… 融通深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该指数基金 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 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 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释义 《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第一部分


对投资目标、范围、理 念、原则和决策的描述 二、融通深证 100指数基金 (一)投资目标 …… 如果深证 100指数被停止发布、或 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第一部分


对投资目标、范围、理 念、原则和决策的描述 二、融通深证 100指数基金 (一)投资目标 ……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27 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目 标指数的情形下,或者证券市场有其他 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相应变更基金的投资 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四)投资策略 ……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 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 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 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 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 运作。 (四)投资策略 …… 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 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 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 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 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 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28 融通中债 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基金合同》修改前 《基金合同》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三、……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 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 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 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 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 29 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第二部分 释义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 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 五、业绩比较基准 ……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 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述标的 指数由其他指数代替,或由于指数编制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 指数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指数成份 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约 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 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进 行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30 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述指数不宜继续 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 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适当的程序变 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 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若标的 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对基金投资无 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 更、指数更名等),基金管理人可在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变更标的指数、基金名称和业绩比 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 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 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 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 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 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