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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100(161812)

银华100:基金合同(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由银华深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 修订记录 日


期 修改内容 2021年 1月 29日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和《存 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修改部分内容 2021年 3月 30日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 引》修改部分内容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2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三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9 第四部分


基金的存续 10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2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9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7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4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36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37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3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44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46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1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5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6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1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64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65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66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67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89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2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银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 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银华深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 冲突的,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 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银华深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 级运作变更而来,中国证监会对银华深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为 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 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3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 关的风险。 七、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存在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具体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 分。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4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 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及其修订与解释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或本基金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银华深证 100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招募说明书》 《银华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上市交易公告书》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5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标的指数




















深证 100价格指数 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投资人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日,《银华深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 日失效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申购 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 续,在场内或场外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在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 手续,在场内或场外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6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 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情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场外 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 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 场所 场内 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 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证券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 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上市交易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 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 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 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 记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基金账户 基金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转换 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有关公告,投资者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 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且由同一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7 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 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 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 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 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 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18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8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运用指数化投资方式,力争将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 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以实现对深证 100 指数 的有效跟踪,分享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的成果,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9 第三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银华深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 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银华深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基金法》于 2010年 3月 16日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302号文核准募集。 银华深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 管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 2010年 5月 7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银华深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银华深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银华深证 100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终止银华 稳进份额与银华锐进份额的运作,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据此,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0年 12月 2日在指定媒介发布《关于银华深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银华稳进份 额和银华锐进份额终止运作、终止上市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银 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银华稳进份额和银华锐进份额两级子份额退市,并于 2020年 12月 31日(基金折算基准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合同》于基金折算基准日次日正式生效,《银华深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10 第四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之一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11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等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 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 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 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 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 构。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场 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 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 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销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的账户(账 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日。场内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在《基金合同》约 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 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 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13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 得撤销; 4.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在新的原则 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进行有效性确认, 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申 购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 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银行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至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 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方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 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 记结算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14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 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依据法律法规合理调整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须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八)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其中不低于 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市场推广、登记和其他手 续费等相关费用。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但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4.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和计算方式在《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本基金的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和 计算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二、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15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 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 额上限的。 9.《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0.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 述第 1、2、3、4、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三、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基金份额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 2个或 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赎回申请的措施;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基金份额的赎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16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 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四、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 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 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 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 20%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 (不含 20%),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17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 额的限制。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 及相关公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部 分(含 2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并且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采取 相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前述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基金转换中转 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通过指 定媒介刊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基金份额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指定媒介公告。 五、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份 额暂停申购、赎回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前依法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份额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暂停结束,基金 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及时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 金份额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基金的转换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18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19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 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可以在本基金上市交 易后在二级市场卖出,也可以在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登记结算系统后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在办理跨系 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系统后申请场内赎回,或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在 二级市场卖出。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赎回业务的 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场内赎回或 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20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 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登记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业务,并收 取一定的手续费用,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四、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 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 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登记机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五、如法律法规、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发生变化,本基金的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的有关规则将相应调整。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21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中二办公楼 15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时间:2001年 5月 2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及更换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并对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22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 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23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 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8)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24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时间:1996年 2月 7日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8,365,585,227.00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存续期间:1996年 02月 07日至长期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25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26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拥有同等的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 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27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28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标的指数更换名称或指数公司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29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 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 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 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表决截止日前公布 2次相关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30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 10%(含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 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0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31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3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 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33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34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 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决通 过,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6.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 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35 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 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决通 过,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5.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 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6.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 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4.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 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 成损害的行为。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3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37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 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 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 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 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相关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3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运用指数化投资方式,力争将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 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以实现对深证 100 指数 的有效跟踪,分享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的成果,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深证100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新股(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存托凭证、债券、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本 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投 资于深证1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现金、债券资产及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5%-10%(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资 产比例为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认为,中国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本基 金以复制、跟踪深证100指数为原则,进行指数化长期投资,指数化的投资方式可以获取指 数所代表市场的平均收益,并通过充分的分散化投资实现非系统风险的有效降低和流动性的 提高,为投资者谋求利益最大化。 四、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深证100价格指数。 当标的指数在成份股临时调整或者定期调整后不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要求时,基金管理 人将向指数编制机构提出修改要求,协商解决方案。如果基金管理人与指数编制机构无法就 解决方案达成一致,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 当指数编制机构被依法取消指数编制资格、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 发生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时,基金管理人首先应当以维 持原有编制方案不变为原则,寻找其他指数编制机构承接原标的指数的维护工作,尽量避免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造成实质性影响。如果其他指数编制机构确实无法或不同意对 原标的指数进行维护工作,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39 名称。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深证100指数中的组成及其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 资组合,以拟合、跟踪深证100指数的收益表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 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对本基金跟踪深证100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以力 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深证100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 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其中投资于深证100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现金、 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5%-10%(其中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市场情况、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要求等 因素确定各类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 数编制机构暂未做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在履行内部 决策程序后,通过成份股替代等方式对相关指数成份股进行调整。 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1)组合构建原则 本基金通过完全复制指数的方法,根据深证100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基准权重构建股票 投资组合。 (2)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深证 100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 本基金跟踪深证 100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以力争使 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3)组合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原则上根据深证100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 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 变动情况、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实时调整,以力争实现基金净值增长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40 率与深证100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①定期调整 根据深证100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②临时调整 A.当上市公司发生增发、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 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深证 100指数; C.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成份股在深证100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 本基金将做相应调整,以保持基金资产中该成份股的权重同指数一致。 ③其他调整


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新股发行制度的特点,本基金将参与一级市场新股认购,认购的非成 份股将在规定持有期之后的一定时间以内卖出。 (4)投资绩效评估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 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5)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 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六、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流程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编制、调整等相关规定,以及基金管 理人事先制定的指数复制和跟踪策略,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最高准则; (2)国家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决策程序 (1)投资管理部金融工程小组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结合公司内 外研究报告,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指数化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与归因分析,依此提出研 究分析报告; (2)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投资管理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 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 管理的日常决策; (3)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原则上依据指数成份股的权重构建组合,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41 在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 险; (4)交易管理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完成具体证券品种的交 易; (5)投资管理部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和不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投资 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绩效评估报告。监察稽核部对投资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 险控制; (6)基金经理根据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 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投资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提供的绩效评估报告以及对各种风险的监 控和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95%×深证 100 价格指数收益率+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 率(税后)。由于本基金的投资标的为深证 100价格指数,且本基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 95%×深证 100 价格指数收益率+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 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 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但应与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及在指定媒介上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完全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 型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九、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42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等内容的约定;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 票合并计算。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4、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43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4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 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 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 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 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45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46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47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 的公平性。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48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 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 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 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49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 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 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第 3项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还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 回申请的措施。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50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 额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51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52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费用依据《银华深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的约定执行;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对于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日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基金管理费,详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5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利润 基金净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 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期 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三、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每次收益分配比例等具体 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 2.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资方 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关规定;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 付方式,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54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对于场外份额, 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 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 关业务规则执行。对于场内份额,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5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56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 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57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银华深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为本基金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二)《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个工作 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 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或者本基金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58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 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 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59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1.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6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指定媒介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61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11)其他可能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标的指数变更名称或指数公司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62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63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64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一、因《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行为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 的,由违约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根 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 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不 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 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 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 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 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五、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65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66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字,于 2021年 1月 1日《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原《银 华深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67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第一章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中二办公楼 15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时间:2001年 5月 2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及更换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并对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68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 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69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 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7)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8)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70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时间:1996年 2月 7日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28,365,585,227.00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存续期间:1996年 02月 07日至长期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 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71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72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拥有同等的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 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73 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标的指数更换名称或指数公司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74 4.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5.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7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 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 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提交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现 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表决截止日前公布 2次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76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 10%(含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 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0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 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77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 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78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79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第三章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利润 基金净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 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期 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为期末余额,不是当期发生数)。 三、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每次收益分配比例等具体 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 2.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开 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资方式 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关规定;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 方式,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80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对于场外份额, 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 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 关业务规则执行。对于场内份额,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四章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81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费用依据《银华深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的约定执行;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对于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日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基金管理费,详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七、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五章 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运用指数化投资方式,力争将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 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以实现对深证 100指数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82 的有效跟踪,分享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的成果,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深证100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新股(首次公开发行或增发)、存托凭证、债券、债券回购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本 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90%-95%,其中投 资于深证1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现金、债券资产及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5%-10%(其中权证资产占基金资 产比例为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认为,中国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本基 金以复制、跟踪深证100指数为原则,进行指数化长期投资,指数化的投资方式可以获取指 数所代表市场的平均收益,并通过充分的分散化投资实现非系统风险的有效降低和流动性的 提高,为投资者谋求利益最大化。 四、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深证100价格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 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 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 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核 准,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深证100指数中的组成及其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 资组合,以拟合、跟踪深证100指数的收益表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 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 回对本基金跟踪深证100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以力 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资产配置策略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83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深证100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 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其中投资于深证10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90%。 现金、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为5%-10%(其 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市场情况、基金资产的流动 性要求等因素确定各类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1)组合构建原则 本基金通过完全复制指数的方法,根据深证100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基准权重构建股票 投资组合。 (2)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深证 100指数中的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 本基金跟踪深证 100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以力争使 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3)组合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原则上根据深证100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 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 变动情况、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实时调整,以力争实现基金净值增长 率与深证100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①定期调整 根据深证100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整。 ②临时调整 A.当上市公司发生增发、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 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深证 100指数; C.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成份股在深证100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原因发生相应变化的, 本基金将做相应调整,以保持基金资产中该成份股的权重同指数一致。 ③其他调整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84 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新股发行制度的特点,本基金将参与一级市场新股认购,认购的非成 份股将在规定持有期之后的一定时间以内卖出。 (4)投资绩效评估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 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5)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 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六、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流程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标的指数编制、调整等相关规定,以及基金管 理人事先制定的指数复制和跟踪策略,并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最高准则; (2)国家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 2.决策程序 (1)投资管理部金融工程小组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结合公司内 外研究报告,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指数化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与归因分析,依此提出研 究分析报告; (2)A股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投资管理部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 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基金投资 管理的日常决策; (3)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原则上依据指数成份股的权重构建组合, 在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 险; (4)交易管理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完成具体证券品种的交 易; (5)投资管理部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根据市场变化定期和不定期对投资组合进行投资 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绩效评估报告。监察稽核部对投资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 险控制; (6)基金经理根据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 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投资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提供的绩效评估报告以及对各种风险的监 控和评估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95%×深证 100 价格指数收益率+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 率(税后)。由于本基金的投资标的为深证 100价格指数,且本基金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 95%×深证 100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85 价格指数收益率+5%×商业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 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 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但应与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及在指定媒介上及时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完全复制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 型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九、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等内容的约定;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86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 票合并计算。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4、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第六章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上市的除外;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87 (11)其他可能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7)标的指数变更名称或指数公司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 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88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第七章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八章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银华深证 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89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