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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161022)

创业:更新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原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0二一年第三号)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
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富国创业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200号)核准,自 2013年 8
月 12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于 2013 年 9 月 6 日结束募集工作,并于 2013 年 9
月 12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富国创业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规定终止富国创业板 A份额与富国创业板 B份额的运作,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据此,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0年 12月 2日在规定媒介发布《关于富
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类份额和 B类份额终止运作、终止上市并修
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的两级子份额退市,并于 2020年 12 月 31日(基金折算基准日)进行基金份额
折算,《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基金折算基准日次日正式
生效,《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中国证监会对富国创
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创业板指数,指数简称创业板指。指数代码:399006。标
的指数以 2010年 5月 31日为基日,以 1000点为基点。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
方 案 及 成 份 股 信 息 详 见 深 圳 证 券 信 息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 网 址 : 
http://www.cnindex.com.cn。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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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指数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合规性风险、
交易风险、各项相关业务的操作风险、业务运作的技术系统风险等,还包括本基
金运作的特有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
自行负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
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
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表现截止至 2020 年 12 月
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如下: 
1、“第一部分 绪言”,更新《指数基金指引》相关信息。 
2、“第二部分 释义”,更新《指数基金指引》相关释义。 
3、“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更新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 
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更新指数相关投资策略、标的指数及业绩比
较基准内容,增加存托凭证投资的相关内容。 
5、“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增加存托凭证估值的相关内容。 
6、“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增加存托凭证信息披露的相关内容。 
7、“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增加指数基金、存托凭证投资相关风险。 
8、其他根据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情况所作的同步修订。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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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8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43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44 
第八部分 基金的上市交易................................................................................ 45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6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5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5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7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7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7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5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8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0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91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97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0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8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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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1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43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53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154 
 
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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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以及《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
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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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富国创业板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创业板指数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 月 1日起施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
实施,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月 8 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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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
月 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18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
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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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日,《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7.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
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
代销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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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
余额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标的指数:创业板指数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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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日/天:指公历日 
57.月:指公历月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60.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61.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2.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63.上市交易: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
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64.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
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5.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
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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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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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 27-30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纪汇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赵瑛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21年 01月 20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 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三十个部门、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分别是:权益投资部、 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固定收益策略研 究部、固定收益交易部、多元资产投资部、量化投资部、海外权益投资部、权益 专户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权益研究部、集中交易部、机构业务部、养老金业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务部、银行业务部、券商业务部、机构服务部、零售业务部、营销管理部、客户 服务部、电子商务部、战略与产品部、合规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 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技术部、运营部、北京分公司、 成都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富国资产管理(上 海)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根据法律 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契约要求,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部 分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负责一对一、一对 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建立和完善债券 信用评级体系,开展信用研究等,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研究支持;固 定收益策略研究部:开展固定收益投资策略研究,统一固定收益投资中台管理, 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和执行提供发展建议、研究支持和风险控制;固定收 益交易部:在公司投委会、分管领导授权范围内,负责审核并执行各固定收益投 资组合指令,实现对投资交易一线风险控制的前提下,高效、公平地完成投资指 令,并结合执行情况完成交易反馈;多元资产投资部: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规章 制度、契约要求,在授权范围内,负责 FOF基金投资运作和跨资产、跨品种、跨 策略的多元资产配置产品的投资管理;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有关量化投资管理 业务;海外权益投资部:负责公司在中国境外(含香港)的权益投资管理;权益 专户投资部:负责社保、保险、QFII、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权益类专户的投 资管理;养老金投资部:负责养老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本养老金、社保 等)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权益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上市公司 研究和宏观研究等;集中交易部:负责除固定收益之外的各类投资交易和风险控 制;机构业务部:负责保险、财务公司、上市公司、主权财富基金、基金会、券 商、信托、私募、同业养老金管理人、同业公募基金 FOF、海外客户等客群的销 售与服务;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第一、第二支柱客户、共同参与第三支柱 客户的销售与服务;银行业务部:负责银行客户的金融市场部、同业部、资产管 理部、私人银行部等部门非代销销售与服务;券商业务部,根据公司发展战略, 以券商客户为核心,打造包括私募、上市公司等在内的券商业务生态圈,深耕券 商总部及分支机构,带动券商代销及相关业务的发展,不断增加券商保有规模,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提升公司品牌影响力,为公司整体业协同提供有效补充;机构服务部:负责协调 三个机构销售部门对接公司资源,实现项目落地,提供专业支持和项目管理,对 公司已有机构客户进行持续专业服务;零售业务部:管理华东营销中心、华中营 销中心、广东营销中心、深圳营销中心、北京营销中心、东北营销中心、西部营 销中心、华北营销中心,负责公募基金的零售业务;营销管理部:负责营销计划 的拟定和落实、品牌建设和媒介关系管理,为零售和机构业务团队、子公司等提 供一站式销售支持;客户服务部:拟定客户服务策略,制定客户服务规范,建设 客户服务团队,提高客户满意度,收集客户信息,分析客户需求,支持公司决策; 电子商务部:负责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拟定并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 略和实施细则,有效推进公司电子商务业务;战略与产品部:负责开发、维护公 募和非公募产品,协助管理层研究、制定、落实、调整公司发展战略,建立数据 搜集、分析平台,为公司投资决策、销售决策、业务发展、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 的数据支持;合规稽核部:履行合规审查、合规检查、合规咨询、反洗钱、合规 宣导与培训、合规监测等合规管理职责,开展内部审计,管理信息披露、法律事 务等;风险管理部:执行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策略,牵头拟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与 流程,组织开展风险识别、评估、报告、监测与应对,负责公司旗下各投资组合 合规监控等;信息技术部: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运营部:负责基金会计 与清算;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规 划与管理;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董事会日常事务、公司文秘 管理、公司(内部)宣传、信息调研、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富国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理;富国资产管理(上 海)有限公司: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21年 2月 28日,公司有员工 530人,其中 72%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二、 主要人员情况 (一) 董事会成员 裴长江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申银万 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总部副总经理,华 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陈戈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国 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 理、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5年 4月至 2014年 4月任富国 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董事,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特许会计 师。现任 BMO金融集团亚洲业务总经理(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 历任 St. Margaret’s College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 人。 方荣义先生,董事,博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首席风险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 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 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 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国有银行监管处 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张信军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海 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海通国际证券非执行董事、海通银行 非执行董事。历任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员工、计划财务部资产管理部副 经理/经理、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首 席风险官。 吴惠明先生,董事,硕士。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总 经理。历任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西管理总部交易部员工,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员工、办公室秘书、固定收益总部财务经理、党委办公室主任 兼任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党建工 作部/党委办公室主任。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 任 BMO金融集团国际业务全球总裁(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1980 年至 1984 年在 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 作;1984年加入加拿大 BMO银行金融集团蒙特利尔银行。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王平先生,董事,硕士,高级会计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历任山东鲁信实业集团公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经理,山东鲁信投资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信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鲁信创业投资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鲁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李彧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上海紫江(集团)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执行副总裁,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 海紫竹高新区(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历任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研究 室科长、总裁室经理、总裁特别助理、董事、副总裁,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长。 季文冠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 历任上海仪器仪表研究所计划科副科长、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所长; 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局长助理、副局长、 党组副书记;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外事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党组成 员;上海市松江区区委常委、副区长;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中共上海 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书记;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 李启安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历。现已退休。历任加拿大花旗银行副总裁, 加拿大皇家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亚洲业务发展部总监,MKI 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上 巿公司)执行董事,獲多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香港汇丰銀行子公司)中囯部高 级副总裁,香港万都房产发展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香港大昌行集团有限公司(中 信泰富集团子公司)集团财务总经理及曾派驻为上海总经理,香港汇丰银行私人 银行部高级副总裁并派驻上海分行任财富管理总经理,万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财 务总监。 刘江宁女士,独立董事,博士,副教授。现任对外经贸大学全球化与中国现 代问题研究所研究员。历任山东财经大学教师。 (二) 监事会成员 付吉广先生,监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风控总监。历任济宁市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部科员,济宁市留庄港运输总公司董 事、副总经理,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行业务部业务经理、副经理、稽 核法律部副经理、经理、风险管理部经理,山东省中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财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务总监,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经理。 曹志刚先生,监事,硕士。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副总经理。历 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部(稽核部)二级部经理、稽核部总经理助 理。 孙兆军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法律合规总部 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历任上海市经济工作党委副主任科员,上海市经济和信 息化工作党委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上海证监局主任科员,兴业银行上海分行 金融市场部业务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产品评审总部 副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业务管理总部、业务拓展总部 总经理、合规与风险管理中心副主任兼风险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张晓燕女士,监事,博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亚洲区和蒙特利尔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历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化学系研究员,加拿大多伦多大学 化学系助理教授,蒙特利尔银行市场风险管理部模型发展和风险审查高级经理, 蒙特利尔银行操作风险资本管理总监,道明证券交易风险管理部副总裁兼总监, 华侨银行集团市场风险控制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高级副总裁和风险管理部主管。 夏志辉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投研 中台总监兼高级金融平台研究经理。历任北京江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ERP部门系 统管理员,上海霸才软件有限公司系统信息部系统管理员,上海绘梦视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技术部数据库管理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部高级系统管理员,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部主管,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风险管理 经理、集中交易部风控总监助理、集中交易部风控副总监。 孙玉礼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资 深基金专员。历任美世咨询数据中心数据分析师,韬睿惠悦管理咨询(深圳)有限 公司福利部精算顾问,上海泽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咨询顾问,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高级项目经理、资深项目经理、机构服务部机构总监助理、基金专员。 程铖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服务部机构 副总监兼资深项目经理。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客户经理、高级机构客 户经理、高级项目经理、资深项目经理、机构服务部机构总监助理。 黄奥博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与产品部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产品总监兼资深产品经理。历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部产品经理助理,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北京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产品部产品高级经理,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产品经理、高级产品开发经理、资深产品开发经理、战略与产品部产品 开发总监助理、战略与产品部产品副总监。 (三) 督察长 赵瑛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 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 规与风险管理总部、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控部;2015 年 7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 (四) 经营管理层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 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1998 年 10 月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历任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 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职员,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副营销总裁;2014 年 5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 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 Barra公司(MSCI BARRA)BARRA股票风 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 年 6 月加入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 年 6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五) 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王保合, 博士,曾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富国沪深 300增强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1 年 3 月起任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富国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9月起任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于 2021年 1月 1日更名)基金经理,2014年 4月起任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原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 2021年 1 月 1日更 名)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起任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原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 2021年 1月 1日更名)、富国中 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于 2021 年 1月 1 日更名)基金经理,2015年 5 月起任富国中证全指证 券公司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于 2021年 1月 1日更名)、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富国中证银行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9 年 5月 10 日更名)基金经理,2017年 9 月至 2019 年 10 月任富国丰利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3 月至 2019年 10月任富国中证 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9 年 3 月起任富国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9年 11月起任富国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9年 12月起任富国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9 月起任富国新兴成长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兼任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历任基金经理: 1)章椹元自 2013年 12月至 2015年 5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方旻自 2015年 5月至 2019年 11月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六)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投委会成员:总经理陈戈,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分管副总经理李笑薇 (七) 其他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 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六、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 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 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并使它们保持 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 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履行内部稽核职 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 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 09月 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周海新 联系电话:(021)6063 7111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 运营管理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 规监督处等 12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 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00余人。自 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 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 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0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 银行已托管 1000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 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4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在 2016年被《环球金 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 2017年及 2019年分别荣获《亚 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 二、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销售机构


(一) 直销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纪汇二座 27层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孙迪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二) 场外代销机构 (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人代表:陈四清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人代表:周慕冰 客服电话: 95599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人代表:刘连舸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法人代表: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人代表:任德奇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法人代表: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C座 法人代表:李庆萍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bank.ecitic.com (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号 法人代表:高国富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 9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法人代表:张金良 客服电话: 95580 公司网站: www.psbc.com ( 10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号 法人代表:吴建 客服电话: 95577 公司网站: www.hxb.com.cn ( 1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肖遂宁 客服电话: 95511-3 公司网站: www.bank.pingan.com ( 12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南城路 2号 法人代表:何沛良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公司网站: www.drcbank.com ( 13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栋 10层 1006# 法人代表:张彦 客服电话: 400-166-1188 公司网站: http://8.jrj.com.cn ( 14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号 3号楼 5层 01、02、 03室 法人代表:冷飞 客服电话: 021-50810673 公司网站: http://www.wacaijijin.com/ ( 15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 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刘明军 客服电话: 95017 公司网站: www.tenganxinxi.com ( 16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号 H区(东座)6楼 A31室 法人代表:贲惠琴 客服电话: 021-50206003 公司网站: www.msftec.com ( 17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号 205室 法人代表:汪静波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站: www.noah-fund.com ( 18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 25楼 I、J单元 法人代表:薛峰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站: www.zlfund.cn ( 1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法人代表:其实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 20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号楼 2楼 41号 法人代表:杨文斌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 21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号 1栋 202室 法人代表:陈柏青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公司网站: www.fund123.cn ( 22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法人代表:张跃伟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 2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号 903室 法人代表:凌顺平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公司网站: www.5ifund.com ( 24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号 1033室 法人代表:沈继伟 客服电话: 400-067-6266 公司网站: http://a.leadfund.com.cn ( 25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 B座 46楼 06-10单元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法人代表:赵学军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公司网站: www.harvestwm.cn ( 26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号 5号楼 215A 法人代表:梁蓉 客服电话: 400-6262-818 公司网站: www.5irich.com ( 27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号 9号楼 15层 1809 法人代表:沈伟桦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公司网站: www.yixinfund.com ( 28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法人代表:钱燕飞 客服电话: 95177 公司网站: www.snjijin.com ( 29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号楼 701内 09室 法人代表:李悦章 客服电话: 400-066-8586 公司网站: https://www.igesafe.com/ ( 30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法人代表:周斌 客服电话: 400-786-8868 公司网站: www.chtwm.com ( 31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号 1号楼 法人代表:申健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公司网站: https://8.gw.com.cn/ ( 32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号理想国际大厦 906室 法人代表:张琪 客服电话: 010-62675369 公司网站: www.xincai.com ( 33 )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号 4号楼 40层 4601室 法人代表:杨健 客服电话: 400-673-7010 公司网站: www.jianfortune.com ( 34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号 3层 310室 法人代表:燕斌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公司网站: www.66zichan.com ( 35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号 602-115室 法人代表:陈继武 客服电话: 4000-178-000 公司网站: www.lingxianfund.com ( 36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法人代表:王之光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公司网站: www.lufunds.com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 37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法人代表:肖雯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公司网站: www.yingmi.cn ( 38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 市 法人代表: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 400-684-0500 公司网站: http://www.ifastps.com.cn ( 39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号 2号楼 2-45室 法人代表:彭运年 客服电话: 400-8909-998 公司网站: www.jnlc.com ( 40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号 4层 401-15 法人代表:江卉 客服电话: 95118 公司网站: http://fund.jd.com/ ( 41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层 202室 法人代表:樊怀东 客服电话: 4000-899-100 公司网站: www.yibaijin.com ( 42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 15号科兴科学园 B栋 3单元 11层 1108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法人代表:赖任军 客服电话: 400-930-0660 公司网站: www.jfzinv.com ( 43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 6号楼 2单元 21层 法人代表:钟斐斐 客服电话: 400-159-9288 公司网站: danjuanapp.com ( 44 )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 729S 法人代表:许欣 客服电话: 400-700-9700 公司网站: www.qiangungun.com ( 45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号 1幢 2楼 268室 法人代表:李一梅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公司网站: www.amcfortune.com (4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楼、28层 A02单元 法人代表:黄炎勋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站:www.essence.com.cn (47)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号院 2号楼 17层 19C13 法人代表: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站:www.hcjijin.com (48)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号桐城中央 21层 法人代表:董祥 客服电话:4007121212 公司网站:www.dtsbc.com.cn (4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20楼 法人代表:刘学民 客服电话:95358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cn (50)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金文忠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51)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法人代表:施华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站:www.foundersc.com (5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人代表:刘秋明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53)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号 618室 法人代表: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54)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法人代表:翁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站:www.guodu.com (5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法人代表:贺青 客服电话:86-21-38676798 公司网站:www.gtja.com (5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何如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5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58)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法人代表:章宏韬 客服电话:95318,4008096518 公司网站:www.hazq.com (59)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 57层 法人代表:刘加海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客服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站:www.cnhbstock.com (60)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号 1#楼 3层,4层,5层 法人代表:黄金琳 客服电话:96326 公司网站:www.hfzq.com.cn (61)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21楼 法人代表:陈牧原 客服电话:0931-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站:www.hlzq.com (62)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号 法人代表:张海文 客服电话:400-898-9999 公司网站:www.hrsec.com.cn (63)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法人代表:张伟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64)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 法人代表:杨炯洋 客服电话:95584 公司网站:www.hx168.com.cn (65)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栋 20C-1房 法人代表:俞洋 客服电话:95323或 400-109-9918 公司网站:www.cfsc.com.cn (66)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68 号 B 座 2101,2104A室 法人代表:冯鹤年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站:www.mszq.com (6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 B座 第 22-25层 法人代表: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www.stock.pingan.com (68)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号 30层 3001单元 法人代表: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69)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号 7楼 法人代表:李俊杰 客服电话:400-819-8198 公司网站:www.shzq.com (70)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 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室 法人代表:李琦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站:www.swhysc.com/index.jsp (7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法人代表:杨玉成 客服电话:95523或 4008895523 公司网站:www.swhysc.com (72)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人代表:余磊 客服电话:4008-005-000 公司网站:www.tfzq.com (7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


法人代表:廖庆轩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7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法人代表:祝瑞敏 客服电话:95321 公司网站:www.cindasc.com (75)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 565、577号 8-11层 法人代表:李抱 客服电话:400-916-0666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公司网站:https://www.yongxingsec.com (76)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层 法人代表:张巍 客服电话:95514 公司网站:www.cgws.com (7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号 法人代表:李新华 客服电话:95579或 4008-888-999 公司网站:www.cjsc.com (7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号 法人代表:霍达 客服电话:95565或 400-8888-111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7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2-6层 法人代表: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80)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18-21 层及第 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法人代表:高涛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站:www.ciccwm.com (81)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栋 41层 法人代表:丛中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站:www.avicsec.com (82)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 法人代表:李峰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站:www.zts.com.cn (8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法人代表: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8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1305、14层 法人代表: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8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人代表:张佑君 客服电话: 86-755-23835888、 86-10-60838888、 86-755-23835383、 86-10-60836030 公司网站:pb.citics.com (8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 1号楼 2001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法人代表:冯恩新 客服电话:95548或 400-889-5548 公司网站:www.zxzqsd.com.cn (87)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39层 法人代表:宁敏 客服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站:www.bocichina.com (三)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销售业务的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四) 其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或调整本基金销售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戴文华 电话: (010)50938782 传真: (010)50938991 联系人:赵亦清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所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电话:(021)31358666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传真:(021)31358600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环球金融中心 5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费泽旭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 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富国创业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200号)核准,自 2013年 8 月 12 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于 2013 年 9 月 6 日结束募集工作,并于 2013 年 9 月 12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富国创业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规定终止富国创业板 A份额与富国创业板 B份额的运作,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据此,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0年 12月 2日在规定媒介发布《关于 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类份额和 B类份额终止运作、终止上市 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的两级子份额退市,并于 2020年 12 月 31日(基金折算基准日)进行基金 份额折算,《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基金折算基准日次日 正式生效,《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第八部分 基金的上市交易 一、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 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场内份额上市交易。 二、 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 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于 2021年 1月 14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本基金自 2021年 1月 19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 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 上市交易的费用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 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 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 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 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 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人需使用深圳证 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 场外代销机构。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基 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五、 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或其他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 2021年 1月 5日起,恢复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日。场内业务办理时 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易时间,场外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 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外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申请处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 基金份额时按照登记机构登记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 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 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 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 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场外申购基金份额,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1 元(不含直销 网点),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 限制外,当代理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 相关代理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投资者场内申购基金份额,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 最低金额为 10元。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场外申购基金份额,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 50,000元,追加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20,000元(已在直销网点有 该基金申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 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 系统或电话交易系统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办理基金份额申购业务的,申购最低金额 为单笔 1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对基金份额的赎回申 请不得低于 0.01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 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场外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 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 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养老目标基金、职业年 金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 可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 他投资者。 对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12% 100万元≤M<500万元 0.08% M≥500万元 每笔 1000元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者场外申购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2% 100万元≤M<500万元 0.8% M≥500万元 每笔 1,000元 (2)场内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比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为持续持有期 7 日以内 1.5%,持续持有期 7 日及以上 0.5%。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 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 金额的 5%。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 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和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和场内申购均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 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计算结果采用截位方式,保留至整数位,不足 1份额对应的申 购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1: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通过场外申购基金份额, 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97,353.92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通过场外申购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15元,则可得到 97,353.92份基金份额。 例 2: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场 外申购基金份额,其对应申购费率为 0.12%,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1+0.12%)=99,880.14元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申购费用=100,000-99,880.14=119.86元 申购份额=99,880.14/1.015=98,404.07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通过场外申购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15元,则可得到 98,404.07份基金份额。 例 3: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通过场内申购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2%,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98,814.23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97,353份(保留至整数位) 实际净申购金额=97,353×1.015=98,813.30元 退款金额=100,000-98,813.30-1,185.77=0.93元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元通过场内申购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15元,则可得到 97,353份基金份额,申购费用为 1,185.77元。 3、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和场内赎回均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赎回金额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 4:某投资者持有 100,000 份基金份额在场外赎回,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元 赎回费用=101,500×0.5%=507.50元 赎回金额=101,500-507.50=100,992.50元 即投资者持有 100,000份基金份额,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日,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992.50元。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例 5:某投资者持有 100,000 份基金份额在场内赎回,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赎回费率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1.015=101,500元 赎回费用=101,500×0.5%=507.5元 赎回金额=101,500-507.5=100,992.50元 即投资人持有 100,000份基金份额在场内赎回,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日,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992.50元。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除第 4、6 项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发生上述第 4、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 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 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全部基金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对于场 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而自动撤销,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注册登记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全部基金 份额的 1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 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 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 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基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 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应规则进行处理;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 务的公告。 (3)暂停赎回:本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 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转托管及其他业务 一、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可以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卖出,也可以在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注册登记 系统后申请场外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 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后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申请场内赎 回,或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在二级市场卖出。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 份额场内赎回或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 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二、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 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 收费。 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基金份额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四、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 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创业板指数。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 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 分股(均含存托凭证)、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存托凭证、固定收益 产品、货币市场工具、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资 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 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进行投资,依托富国量化投资平台,利用长期稳 定的风险模型和交易成本模型,按照成份股在创业板指数中的组成及其基准权重 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创业板指数的收益表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 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 内。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创业板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导致无法有效复制 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在合理期限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 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 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创业板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 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凭 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 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 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1)组合构建原则 本基金将采用完全复制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创业板指数的收 益表现。 (2)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将采用完全复制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创业板指数的收 益表现。 (3)组合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原则上根据创业板指数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 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 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实时调 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创业板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关和跟踪误差最 小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① 定期调整 根据创业板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时进行调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整。 ② 不定期调整 A.当上市公司发生增发、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 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 踪创业板指数; C.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成份股在创业板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原因发生 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将做相应调整,以保持基金资产中该成份股的权重同指数一 致。 (4)投资绩效评估 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进行相关公告。在 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实现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 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 误差进一步扩大。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 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的最小化。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 币市场政策等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债券市场的基 本走势,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 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判 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进行个券选择。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降低跟踪误差。 5.金融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 管理,以控制并降低投资组合风险、提高投资效率,降低跟踪误差,从而更好地 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1)运用权证与标的资产可能形成的风险对冲功能,构建权证与标的股票 的组合,主要通过波幅套利及风险对冲策略实现相对收益; (2)构建权证与债券的组合,利用债券的固定收益特征和权证的高杠杆特 性,形成保本投资组合; (3)针对不同的市场环境,构建骑墙组合、扼制组合、蝶式组合等权证投 资组合,形成多元化的盈利模式; (4)在严格风险监控的前提下,通过对标的股票、波动率等影响权证价值 因素的深入研究,谨慎参与以杠杆放大为目标的权证投资。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 资于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1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 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4)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除第(9)、(11)、(14)、(15)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 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一)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创业板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2、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及查询途径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创业板指数。创业板指由创业板中市值大、流动性好的 100只股票组成,反映创业板市场的运行情况。 (1)指数名称和代码 指数名称:创业板指数 指数简称:创业板指 英文名称:ChiNext Index 英文简称:ChiNext 指数代码:399006 (2)指数基日和基点 指数的基日为 2010年 5月 31日,基点为 1000。 (3)样本选取方法 1)样本空间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且满足下列条件的所有 A股: a. 非 ST、*ST股票; b. 上市时间超过 6个月,A 股总市值排名位于深圳市场前 1%的股票除外; c. 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规、财务报告无重大问题; d. 公司最近一年经营无异常、无重大亏损; e. 考察期内股价无异常波动。 2)选样方法 创业板指数的初始样本股为发布日已纳入深证综合指数计算的全部创业板 股票。 在创业板指数样本未满 100 只前,新上市创业板股票,在其上市后第十一 个交易日纳入指数计算。 当创业板指数样本数量满 100只后,样本数量锁定不再增加,以后需要对入 围的股票进行排序选出样本股。 首先,计算入围选样空间股票在最近半年的 A 股日均总市值和 A 股日均成 交金额; 其次,对入围股票在最近半年的 A 股日均成交金额按从高到低排序,剔除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排名后 10%的股票; 然后,对选样空间剩余股票按照最近半年的 A 股日均总市值从高到低排序, 选取前 100 名股票构成指数样本股。 在排名相似的情况下,优先选取行业代表性强、盈利记录良好的上市公司股 票作为样本股。 (4)指数计算 创业板指数采用派氏加权法,依据下列公式逐日连锁实时计算: 实时指数=上一交易日收市指数×( ∑(样本股实时成交价 × 样本股权 数))/∑(样本股上一交易日收市价 × 样本股权数) 样本股:指纳入指数计算范围的股票。 样本股权数:为样本股的自由流通量,分子项和分母项的权数相同。 自由流通量:上市公司实际可供交易的流通股数量,它是无限售条件股份剔 除“持股比例超过 5%的下列三类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无限售条件股份” 后的流通股数量:①国有(法人)股东;②战略投资者;③公司创建者、家族或 公司高管人员。 自由流通市值:股票价格乘以自由流通量。 分子项:为样本股实时自由流通市值之和。 分母项:为样本股上一交易日收市自由流通市值之和。 股票价格选取:以样本股集合竞价的开市价计算开市指数,以样本股的实时 成交价计算实时指数,以样本股的收市价计算收市指数。样本股当日无成交的, 取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样本股暂停交易的,取最近成交价。 (5)指数样本和权重调整 1)样本股定期调整 a.考察期 指数样本股每半年调整一次。样本股考察期为半年,考察截止日为每年的 4 月 30日和 10月 31日。每年 5月份审核样本股时,参考依据一般是上一年度 11 月 1日至审核年度 4月 30日的交易数据及财务数据;每年 11 月份审核样本股 时,参考依据一般是审核年度 5 月 1日至 10月 31日的交易数据及财务数据。 b.调整时间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样本股定期调整于每年 6月和 12月的第二个星期五的下一个交易日实施。 样本股调整方案通常在实施前两周公布。 c.调整数量 每次样本股调整数量不超过样本总数的 10%。 d.缓冲区规则 排名在样本数 70%范围之内的非原样本股按顺序入选,排名在样本数 130% 范围之内的原样本股按顺序优先保留。 e.备选样本股 在确定新入选成份股后,在剩余股票中按日均总市值从高到低排序选取样本 数量 5%的股票作为备选样本股。 2)样本股临时调整 a.快速入选规则 在创业板指数样本未满 100只前,新上市股票在其上市后第十一个交易日纳 入指数计算。在创业板指数样本满 100只后,新上市股票若在上市后的 5个交易 日内,平均 A股总市值排名位于深圳市场前 10名,则在上市 15个交易日之后快 速入选样本股,同时从指数中剔除平均 A股总市值排名最低的原样本股。 上市公司因并购重组等行为,平均 A股总市值排名进入深圳市场前 10名, 参照新上市股票快速入选规则处理。 b.收购合并 样本股公司合并:合并后的新公司股票保留样本股资格,产生的样本股空缺 由备选样本股名单中排序最靠前的股票填补。 样本股公司合并非样本股公司:合并后的新公司股票保留样本股资格。 非样本股公司合并样本股公司:若合并后的新公司股票排名高于备选样本股 名单中排序最靠前的股票,则新公司股票成为指数样本,否则,备选样本股名单 中排序最靠前的股票作为指数样本。 c.分拆 样本股公司分拆为多家新公司,新公司能否入选指数样本根据其排名而定: 若新公司股票的排名高于原样本股中排名最低的股票,则该新公司股票入选 指数样本股。若入选数量超过 1只,则剔除原样本股中排名最低的股票,保持指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数样本股数量不变。 若新公司股票的排名全部低于原样本股中排名最低的股票,但全部或部分公 司股票的排名高于备选样本股名单中排序最靠前的股票,则新公司股票中排名最 高的股票入选指数样本股。 若新公司股票的排名全部低于原样本中排名最低的股票,同时低于备选样本 股名单中排序最靠前的股票,则备选样本股名单中排序最靠前的股票入选指数样 本股。 d.暂停上市和退市 样本股暂停上市的,从暂停上市日起将其从指数样本中剔除,选择备选样本 股名单中排序最靠前的股票补足。 样本股终止上市的,从进入退市整理期的第一个交易日起,将其从指数样本 中剔除,选择备选样本股名单中排序最靠前的股票补足。 样本股公司因重大违规行为(如财务报告造假),可能被暂停或者终止交易 的,经指数专家委员会审议后,将其从指数样本中剔除,选择备选样本股名单中 排序最靠前的股票补足。 e.实施风险警示 样本股被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ST 或*ST)的,从实施风险警示次月的第二 个星期五的下一个交易日起将其从指数样本中剔除,选择备选样本股名单中排序 最靠前的股票补足。 (6)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网站,网址:http://www.cnindex.com.cn。 (三)业绩比较基准 95%×创业板指数收益率 + 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创业板指数,且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 95%× 创业板指数收益率 + 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 投资组合报告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487,154,194.31 89.08 其中:股票 2,487,154,194.31 89.08 2


固定收益投资 509,700.00 0.02 其中:债券 509,700.00 0.02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96,499,661.28 7.04 7


其他资产 107,840,762.55 3.86 8


合计 2,792,004,318.14 100.00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二)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88,898.64 0.0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6,322.72 0.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9,998.88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64,494.78 0.0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8,975.14 0.0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2,972.16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8,261.27 0.00 S 综合 - - 合计 909,923.59 0.03 (三)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74,739,680.28 2.82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617,429,917.17 61.0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368,297.00 0.05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42,502,538.64 9.16 J 金融业 189,184,450.28 7.14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9,912,978.00 0.37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69,749,519.20 2.63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2,686,591.70 0.48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86,404,195.12 7.04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82,266,103.33 3.11 S 综合 - - 合计 2,486,244,270.72 93.87 (四)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 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300750 宁德时代 827,903.00 290,685,022.33 10.98 2 300059 东方财富 5,434,488.00 168,469,128.00 6.36 3 300760 迈瑞医疗 335,300.00 142,837,800.00 5.39 4 300015 爱尔眼科 1,424,810.00 106,704,020.90 4.03 5 300124 汇川技术 902,699.00 84,221,816.70 3.18 6 300122 智飞生物 497,355.00 73,563,778.05 2.78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7 300014 亿纬锂能 889,858.00 72,523,427.00 2.74 8 300498 温氏股份 3,948,036.00 71,972,696.28 2.72 9 300347 泰格医药 417,502.00 67,472,498.22 2.55 10 300274 阳光电源 769,449.00 55,615,773.72 2.10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 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300896 爱美客 473.00 285,389.28 0.01 2 300860 锋尚文化 381.00 48,261.27 0.00 3 300867 圣元环保 1,498.00 47,891.06 0.00 4 300861 美畅股份 895.00 45,734.50 0.00 5 003009 中天火箭 623.00 45,416.70 0.00 (五)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509,700.00 0.02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09,700.00 0.02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123090 三诺转债 2,809.00 280,900.00 0.01 2 123083 朗新转债 2,288.00 228,800.00 0.01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 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九)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十)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股指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股指期货。 (十一)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公允价值变动总额合计(元)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收益(元) - 国债期货投资本期公允价值变动(元) -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二)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64,605.8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04,185,493.0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6,490.13 5 应收申购款 3,264,173.4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7,840,762.55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未持有流通受限的股票。 (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 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300896 爱美客 285,389.28 0.01 新股限售 2 300860 锋尚文化 48,261.27 0.00 新股限售 3 300867 圣元环保 47,891.06 0.00 新股限售 4 300861 美畅股份 45,734.50 0.00 新股限售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 在尾差。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基金历史各时间段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09.12-2013.12.31 -3.20% 1.78% 6.59% 1.91% -9.79% -0.13% 2014.01.01-2014.12.31 8.82% 1.47% 12.33% 1.50% -3.51% -0.03% 2015.01.01-2015.12.31 77.29% 2.97% 79.96% 3.03% -2.67% -0.06% 2016.01.01-2016.12.31 -28.95% 2.15% -26.31% 2.03% -2.64% 0.12% 2017.01.01-2017.12.31 -12.53% 0.99% -10.09% 0.99% -2.44% 0.00% 2018.01.01-2018.12.31 -25.74% 1.62% -27.29% 1.66% 1.55% -0.04% 2019.01.01-2019.12.31 41.38% 1.53% 41.45% 1.56% -0.07% -0.03% 2020.01.01-2020.12.31 63.15% 1.85% 61.28% 1.86% 1.87% -0.01% 2013.09.12-2020.12.31 98.78% 1.89% 136.77% 1.90% -37.99% -0.01% 二、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注:1、截止日期为 2020年 12月 31日。


2、本基金于 2013年 9月 12日成立,建仓期 6个月,从 2013 年 9月 12日 起至 2014年 3月 11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置比例均符合基金合同约定。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和负债。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四、 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行。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 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 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 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 9.基金上市费用; 10.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11.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 协议的约定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指数使用许可费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收,计算方法如下: H1=E1×0.02%÷当年天数 H1为每日应付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1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 下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个季度起,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收取下 限为每季度 5万元,即不足人民币 5万元则按照 5万元收取。 由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保留变更或提高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权利,如果指 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 指数使用许可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进行公告。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 期基金费用。 5.本基金由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基金变更前的相 关费用按照当时有效的《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执行。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 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2、赎回费用 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相应部分。 三、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四、 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知基金托管人可以 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代销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 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 3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媒介上。 四、 基金净值信息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 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4.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 5.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 50%;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 月内变动超过 30%; 12.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本基金上市交易、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十、 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


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三、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十四、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五、 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六、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 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并通过对 股票市场走势变化等方面的影响,引起基金收益水平的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 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 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 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用 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 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的风险。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 付所引致的风险。 (四)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 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 充分、投资操作出现失误等,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 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业绩表现将会随着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动;同时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 的股票仓位,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 的风险。 2、标的指数的风险 (1)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 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2)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 个股票市场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3)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尽管指数编制机构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准确性,但不对此作任 何保证,亦不因指数的任何错误对任何人负责。因此,如果标的指数值出现错误, 投资人参考指数值进行投资决策,则可能导致损失。 (4)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带来的风险 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案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 存在差异,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案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整较大,增加基金投 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5)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 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 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6)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可能面 临如下风险: a)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b)若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由此可 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c)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 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现金,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采取暂停赎回等流动性风险控制 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7)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的编制机构为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 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 和维护。 如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 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 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 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3、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 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如因标的指数 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正常范围的,基金管理 人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 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 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 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将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 从而产生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 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 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 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 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会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8)特殊情况下,如果本基金采取成份股替代策略,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 指数构成的差异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9)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 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 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上市交易风险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 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场内份额上市交易。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 上市,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 本基金上市交易份额,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对手不足导致本基金 产生流动性风险。 5、创业板股票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创业板股票将承担因上市条件、交易规则、退市制度等差异带来 的特有风险,具体包括以下风险: (1)公司治理风险。创业板改革并试点后采用注册制,上市条件与主板不 同,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更为灵活,可能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协议 控制架构安排。 (2)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 票,上市后的前 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将面临可 能产生的股价波动的风险。 (3)退市风险。创业板退市制度较为严格,退市情形较多,市值低于规定 标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的可能导致退市;执行标准 较严格,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 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的上市公司可能会被退市。 (4)集中投资风险。创业板将集中以成长型的创新创业企业以及与新技术、 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传统产业中的优秀企业为主。由于投入规模 大、技术迭代快、风险高等行业特点,企业上市后的持续创新能力、主营业务发 展的可持续性、公司收入及盈利水平等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 (5)境外企业风险。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在创业板上市。红筹企 业在境外注册,可能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在信息披露、分红派息等方面可能与境 内注册的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红筹企业注册地、境外上市地等地法律法规对当地 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可能与境内法律为境内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6、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 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具体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1)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 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 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2)本基金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 存托协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等 方式进行修改,本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修 改。 3)本基金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 股东身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本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 并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 4)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 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 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 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本基金生效。本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5)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 法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本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6)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7)存托凭证退市的,本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 基础证券,本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 让,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本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2)与创新企业发行相关的风险 创新企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账面值,或者高 于公司在境外其他市场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市场 交易价格。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3)与境外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红筹公司在境外注册设立,其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 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在境外上市的,还需要遵守境外上 市地相关规则。投资者权利及其行使可能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境内 股东和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还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 2)红筹公司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 公司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境内投资者可能无法实际 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3)红筹公司存托凭证的境内投资者可以依据境内《证券法》提起证券诉讼, 但境内投资者无法直接作为红筹公司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投资者,依据 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4)与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1)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红筹公司境内外上市的股票或者 存托凭证可能出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2)红筹公司在境外上市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价格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 研究报告观点、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动, 可能对境内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3)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红筹公司现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 股票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行 为,从而增加或者减少境内市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交易价 格波动。 4)本基金持有的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证券,暂不允许转换为公司在境外发 行的相同类别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本基金持有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暂不允许 转换为境外基础证券。 (八)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九)其他风险 1、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新型投资工具出现和发展后,如果投资于这些 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一)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二)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和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公开销售,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代销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 用的费率的前提下,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 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7)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一份基金份额拥有同等的权益。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本基金上市交易份额,依法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销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净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 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 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 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 他非现场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50%以上(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 (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 用的费率的前提下,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 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 27-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 27-30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日期:1999年 4月 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 09月 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 分股(均含存托凭证)、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存托凭证、固定收益 产品、货币市场工具、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资 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3)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 资于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1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1)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5%; (11)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除第(7)、(10)、(11)、(12)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 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 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 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 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 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 督。 1.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 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 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 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 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 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 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 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 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1)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 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 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 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 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并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三)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四)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 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 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 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 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 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4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 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两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基金管理人确保传真件与原件一致,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 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2.估值方法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d、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值。 e、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f、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g、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h、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f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 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7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 另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 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 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 何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8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9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 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八、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托管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0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1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服务 投资者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个工作日后,可通过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交易 确认单。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 末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具体业务 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或相关说明。 二、 网上交易、查询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赎 回等交易以及账户查询外,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fullgoal.com.cn) 微信公众号(搜索“富国基金微管家”或“FullgoalWeFund”)、或客户端“富国 富钱包”APP享受网上交易、查询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或相关说明。 三、 信息定制及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拨打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发送邮件、短信或登陆基金管理人 网站等多种渠道,定制对账单、基金交易确认信息、周刊等各类资讯服务。当投 资者接收定制服务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信息不详、填写有误或发 生变更时,可通过以上渠道更新修改,以避免无法及时接收相关定制服务。 四、 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客户端获得投资咨询、业务咨 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服务投诉及建议等多项在线服务。 五、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天、每天不少于 8小时的座席服务,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2 专项服务,节假日除外。 六、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客户服务中 心人工热线、在线客服、微客服、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等多渠道对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提出投诉或意见。 七、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工作时 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客户服务传真:021-20513277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客服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层 八、 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联系基金管 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热线,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联系基金管理 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3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方式 公告日期 1 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 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提示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 2月 24日 2 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 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提示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 2月 25日 3 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 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提示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 2月 26日 4 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暂 停场内申购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 3月 14日 5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分级基金 暂停场内份额分拆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年 3月 23日 6 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 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提示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 6月 19日 7 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可能发 生不定期份额折算的提示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 6月 22日 8 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办理不 定期份额折算业务期间暂停申购、赎回、转 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 6月 23日 9 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办 理不定期份额折算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 6月 23日 10 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不 定期折算业务期间停复牌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 6月 24日 11 关于创业板 A和创业板 B不定期份额折算 后前收盘价调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 6月 29日 12 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不 定期份额折算结果及恢复交易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 6月 29日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4 13 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修 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 7月 4日 14 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创业板 B交易价格波动提示及停复牌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 7月 6日 15 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创业板 B交易价格波动提示及停复牌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 7月 7日 16 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创业板 B交易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 7月 8日 17 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创业板 B交易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 7月 9日 18 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创业板 B交易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 7月 16日 19 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创业板 B交易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 7月 17日 20 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创业板 B交易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 7月 20日 21 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创业板 B交易价格波动提示及停复牌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 7月 21日 22 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创业板 B交易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 7月 22日 23 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创业板 B交易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 8月 1日 24 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创业板 B交易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 8月 4日 25 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创业板 B交易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 8月 7日 26 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创业板 B交易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 8月 8日 27 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上海证券报 2020年 8月 11日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5 创业板 B交易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28 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创业板 B交易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 8月 13日 29 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创业板 B交易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 8月 14日 30 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创业板 B交易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 8月 15日 31 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创业板 B交易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 8月 18日 32 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创业板 B交易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 8月 19日 33 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创业板 B交易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 8月 20日 34 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创业板 B交易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 8月 21日 35 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创业板 B交易价格波动提示及停复牌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 8月 24日 36 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创业板 B交易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 8月 25日 37 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创业板 B交易价格波动提示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 9月 11日 38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 金在直销渠道转换业务规则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年 9月 21日 39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会议方 式召开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 9月 25日 40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分级基金 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相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年 9月 25日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6 41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会议方 式召开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 9月 28日 42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分级基金 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相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年 9月 28日 43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会议方 式召开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 9月 29日 44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分级基金 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相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年 9月 29日 45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分级基金 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相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年 9月 30日 46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分级基金 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相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年 10月 9日 47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分级基金 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相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 年 10 月 12 日 48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分级基金 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相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 年 10 月 13 日 49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分级基金 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相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 年 10 月 14 日 50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分级基金 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 年 10 月 15 日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7 相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51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分级基金 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相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 年 10 月 16 日 52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分级基金 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相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 年 10 月 19 日 53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分级基金 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相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 年 10 月 20 日 54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分级基金 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相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 年 10 月 21 日 55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分级基金 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相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 年 10 月 22 日 56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分级基金 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相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 年 10 月 23 日 57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分级基金 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相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 年 10 月 26 日 58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分级基金 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相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 年 10 月 27 日 59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分级基金 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相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 年 10 月 28 日 60 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上海证券报 2020 年 10 月 28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8 额持有人大会期间停牌的提示性公告 日 61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分级基金 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相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 年 10 月 29 日 62 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 年 10 月 29 日 63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分级基金 整改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20 年 10 月 30 日 64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分级基金 整改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 2020年 11月 2日 65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分级基金 整改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年 11月 3日 66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分级基金 整改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年 11月 4日 67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分级基金 整改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年 11月 5日 68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分级基金 整改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年 11月 6日 69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分级基金 整改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年 11月 9日 70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分级基金 整改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 年 11 月 10 日 71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分级基金 整改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 年 11 月 11 日 72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分级基金 整改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 年 11 月 12 日 73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分级基金 整改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 年 11 月 13 日 74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分级基金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2020 年 11 月 16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9 整改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日 75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分级基金 整改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 年 11 月 17 日 76 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修 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 年 11 月 18 日 77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分级基金 整改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 年 11 月 18 日 78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分级基金 整改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 年 11 月 19 日 79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分级基金 整改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 年 11 月 20 日 80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分级基金 整改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 年 11 月 23 日 81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分级基金 整改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 年 11 月 24 日 82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分级基金 整改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 年 11 月 25 日 83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分级基金 整改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 年 11 月 26 日 84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分级基金 整改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 年 11 月 27 日 85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分级基金 整改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 年 11 月 30 日 86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分级基金 整改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0年 12月 1日 87 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终止运作、终止上市 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 12月 2日 88 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上海证券报 2020年 12月 2日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0 富国创业板 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份额终 止运作的特别风险提示公告 89 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富国创业板 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份额终 止运作的特别风险提示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 12月 3日 90 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富国创业板 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份额终 止运作的特别风险提示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 12月 4日 91 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富国创业板 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份额终 止运作的特别风险提示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 12月 7日 92 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富国创业板 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份额终 止运作的特别风险提示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 12月 8日 93 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富国创业板 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份额终 止运作的特别风险提示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年 12月 9日 94 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富国创业板 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份额终 止运作的特别风险提示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 年 12 月 10 日 95 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富国创业板 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份额终 止运作的特别风险提示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 年 12 月 11 日 96 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富国创业板 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份额终 止运作的特别风险提示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 年 12 月 14 日 97 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富国创业板 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份额终 止运作的特别风险提示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 年 12 月 15 日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1 98 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富国创业板 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份额终 止运作的特别风险提示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 年 12 月 16 日 99 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富国创业板 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份额终 止运作的特别风险提示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 年 12 月 17 日 100 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富国创业板 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份额终 止运作的特别风险提示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 年 12 月 18 日 101 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富国创业板 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份额终 止运作的特别风险提示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 年 12 月 21 日 102 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富国创业板 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份额终 止运作的特别风险提示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 年 12 月 22 日 103 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富国创业板 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份额终 止运作的特别风险提示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 年 12 月 23 日 104 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富国创业板 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份额终 止运作的特别风险提示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 年 12 月 24 日 105 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富国创业板 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份额终 止运作的特别风险提示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 年 12 月 25 日 106 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富国创业板 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份额终 止运作的特别风险提示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 年 12 月 28 日 107 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富国创业板 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份额终 上海证券报 2020 年 12 月 29 日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2 止运作的特别风险提示公告 108 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暂 停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 年 12 月 29 日 109 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富国创业板 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份额基 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 年 12 月 29 日 110 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名 称变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 年 12 月 29 日 111 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富国创业板 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份额终 止运作的特别风险提示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 年 12 月 30 日 112 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富国创业板 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份额终 止运作的特别风险提示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113 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富国创业板 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份额基 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1年 1月 5日 114 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 公告书 公司官网 2021年 1月 14日 115 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 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1年 1月 19日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3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 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4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五)《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六)法律意见书 (七)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八)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九)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十)《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十一)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03月 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