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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证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查看PDF公告

 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
构”或“国泰君安”) 
被保荐公司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
银证券”)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登舟 
联系电话:010-83939160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号金融街中心 16层 
保荐代表人姓名:张翼 
联系电话:021-38674773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
号博华广场 36层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8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
意,中银证券于 2020年 2月 26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8,000,000
股,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国泰君安担任中银证券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
期为 2020年 2月 26日至 2022年 12月 31日。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
的相关规定,在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
等方式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其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
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0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1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
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
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国泰君安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
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
计划。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
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
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
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
国泰君安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
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
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2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 
3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尽职调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国泰君安与公司保持密切的日
常沟通和定期回访,针对持续督
导事项专门进行了尽职调查。
2020 年 12 月 21 日至 2020 年
12月 25日,保荐机构的保荐代
表人通过与中银证券有关人员
沟通、考察经营场所、调阅相关
资料等方式对中银证券进行了
现场检查。 
4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
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
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
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5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
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
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
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
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违法违规、
违背承诺等情况。 
6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
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现场检
查等方式持续督导上市公司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
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
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
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行为规范等。 
经核查,中银证券已建立健全并
有效执行公司各项治理制度。 
8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
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
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
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
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
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经核查,中银证券已建立健全并
有效执行各项内控制度。 
 3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9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
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
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
况”。 
10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
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
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
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
况”。 
11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
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
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
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
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
况”。 
12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2020年 4月 21日,中国证监会
江苏监管局出具《关于对中银国
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如意
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监
督管理措施的决定》([2020]42
号)。公司徐州如意路证券营业
部在负责人变更的监管报备和
换领业务许可证的具体操作上
违反相关规定。2020 年 5 月 7
日,股转系统公司监管一部出具
《关于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
定》(股转系统公监函[2020]043
号)。公司作为重庆凯歌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申报挂牌主办券商,
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对于部分资
料未尽到复核义务;对于其他尽
调和审计工作中出现的相反证
据,没有保持合理怀疑,未做到
勤勉尽责。保荐机构已就上述事
项督促中银证券对相关问题进
行整改,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严
 4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构的要求,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
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13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
况,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公司不存在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未
履行的承诺事项。 
14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
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
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
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
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
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未出现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
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
事项。 
15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
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
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
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
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
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
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
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
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
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
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
的其他情形。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及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16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
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
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国泰君安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
相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
查工作要求。 
17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
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
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
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
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
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未出现该等事项。 
 5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
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
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
他情形。 
18 
督导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使
用情况。 
2020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按照《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
金实施专户存储和管理,募集资
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要求。 
19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
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经核查,2020 年度中银证券不
存在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
况。 
20 保荐机构发表公开声明情况。 未出现该等情形。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 规定,保荐代表人审阅了中银证券 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 包括董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定期报告及其他临时报 告等文件。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其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 定。 三、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 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2020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中银证券不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 项。 (以下无正文) 6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2020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a 刘登舟
































翼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