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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161032)

煤炭: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修订基金合同及 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决定自 2021年 3月 31日起,对旗下部分基金 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根据《指数基金指引》对旗下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进行修订 此次拟根据《指数基金指引》进行修改的基金共 47只,列表如下: 序号 基金全称 成立日期 1 富国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12-25 2 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9-06-11 3 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09-12 4 富国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9-03-07 5 富国沪深 300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2009-12-16 6 富国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11-01-30 7 富国中债 0-2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0-12-22 8 富国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8-09-27 9 富国中债 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0-04-13 10 富国中债 1-5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9-04-17 11 富国中证 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8-05-31 12 富国中证 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8-03-19 13 富国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1-10-12


14 富国中证 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0-05-13 15 富国中证大数据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1-01-07 16 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7-04-27 17 富国中证工业 4.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06-15 18 富国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9-11-06 19 富国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2019-12-31 20 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12-17 21 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008-11-20 22 富国中证沪港深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1-02-09 23 富国中证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8-11-07 24 富国中证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18-12-25 25 富国中证军工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9-07-23 26 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04-04 27 富国中证科技 5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9-11-15 28 富国中证科技 5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 2020-02-20 29 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06-19 30 富国中证农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0-12-10 31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0-01-21 32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03-27 33 富国中证体育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06-25 34 富国中证消费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9-10-14 35 富国中证消费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 2020-03-18 36 富国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03-30 37 富国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9-09-20 38 富国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2019-11-29


39 富国中证医药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0-03-16 40 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6-11-11 41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09-02 42 富国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0-04-01 43 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05-10 44 富国中证娱乐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7-03-13 45 富国中证智能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6-02-16 46 富国中证智能汽车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0-12-24 47 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1-01-30 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修改内容主要为(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1)在“前言”中增加《指数基金指引》表述以及指数基金潜在风险提示; (2)在“释义”中增加《指数基金指引》释义; (3)在“基金的投资”中根据《指数基金指引》第六条明确约定标的指数 不符合要求、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时的应急处置安排,并补充基金标的指数 发生变更时的相应安排。 上述基金的托管协议涉及以上内容的部分同步修改。本公司将在届时更新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时一并更新上述内容,并充分揭示跟踪误差 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证券停牌或违约等风险。 二、根据《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在旗下部分基金的投资 范围中增加存托凭证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公司在以下 13只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增加存 托凭证: 序号 基金全称 成立日期 1 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09-12 2 富国中证大数据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1-01-07 3 富国中证工业 4.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06-15 4 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12-17


5 富国中证沪港深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1-02-09 6 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04-04 7 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06-19 8 富国中证农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0-12-10 9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03-27 10 富国中证体育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06-25 11 富国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03-30 12 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09-02 13 富国中证智能汽车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0-12-24 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修改内容主要为(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1)在前言中补充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揭示; (2)在投资范围中增加存托凭证; (3)补充存托凭证相关投资策略; (4)补充存托凭证投资比例限制; (5)在估值方法中增加存托凭证的估值方法; (6)补充投资于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相关内容。 上述基金的托管协议涉及以上内容的部分同步修改。本公司将在届时更新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时一并更新上述内容。 三、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对旗下部分基金 增加侧袋机制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公司以下 3只债券指数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增加侧袋机制相关表述,列表如下: 序号 基金全称 成立日期 1 富国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8-09-27 2 富国中债 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0-04-13 3 富国中债 1-5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19-04-17


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主要包括(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 件):在前言、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的投 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与税收、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基金的信息披露等条 款中补充侧袋机制的相关内容,上述基金的托管协议同步修改。 本公司将在届时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时一并更新上述 内容。 四、除上述内容的调整以外,基金管理人亦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更新、颁布和实施,相应修改了上述 47 只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本公司将在届时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时一并更新该等内容。 重要提示: 1、上述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规定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投资者可以登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或 拨打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 均免长途费)进行相关咨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 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确认已知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 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


为准。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3月 30日 7 附件: 1、富国 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 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三、富国 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 三、富国 MSCI中国 A股国际通指数增强型证券 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 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删除: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增加: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18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 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5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 MSCI中国 A 股国际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 MSCI中国 A 股国际通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三、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增加: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 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 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删除: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 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 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 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 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增加: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 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9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 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 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 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 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 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 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 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 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 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 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删除: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 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 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 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更涉 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 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业绩 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增加: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 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10 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 更名、指数编制方案调整等),则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1 2、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 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三、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 册。 …… 三、富国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 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删除: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12 月 1日起执行。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增加: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18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 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6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创业板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6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创业板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情况 八、标的指数 删除: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创业板指数的 编制及发布、或创业板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创业板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 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于上述 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 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 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 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 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 八、标的指数 增加: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 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 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 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 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 13 介上公告。 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转 型 的情况 (三)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增加: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 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 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转 型 的情况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删除: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 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 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 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 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 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 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 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 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 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增加: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 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 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 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 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 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14 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转 型 的情况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删除: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 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 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 金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 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 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业绩 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 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 更名、指数编制方案调整等),则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增加: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 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删除: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 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 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增加: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 15 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 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 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 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 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 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 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 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 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 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 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 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随之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投资情况和 市场惯例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和权 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 管理人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取得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 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16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 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主 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 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 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 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17 3、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前言 无 (三)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富国 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 变更而来,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 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一、前言 无 新增加: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 18 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 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 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 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二、释义 无 新增加: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月 18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 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十四、基 金 的 投 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分股、新股(一 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固定收益产品、货 币市场工具、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分股(均含存托 凭证)、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 存托凭证、固定收益产品、货币市场工具、权 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十四、基 金 的 投 资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创 业板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 股票资产的 8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 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 中投资于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 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十四、基 (三)标的指数 (三)标的指数 19 金 的 投 资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创业板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 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 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 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 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 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 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 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 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者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 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 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创业板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 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 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 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 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的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十四、基 金 的 投 资 (四)投资策略 …… (四)投资策略 ……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 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 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20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创业板指数的成份股 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指数 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 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 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及其他 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的规定执行。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创业板指数的成份股 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指数 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 金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创业板指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 股票资产的 8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十四、基 金 的 投 资 无 新增加: (四)投资策略 ……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 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存托凭 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十四、基 金 的 投 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95%×创业板指数收益率 + 5%×银行人民币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创业板指数,且投 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因此,本基金将业 绩比较基准定为 95%×创业板指数收益率 + 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 (五)业绩比较基准 95%×创业板指数收益率 + 5%×银行人民币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创业板指数,且投 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 比较基准定为 95%×创业板指数收益率 + 5% ×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21 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 业绩基准时,本基金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 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四、基 金 的 投 资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10)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10)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创业板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资 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十四、基 金 的 投 资 无 新增加: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六、基 金 资 产 的估值 无 新增加: (二)估值方法 ……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六、基 金 资 产 的估值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项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二十、基 无 新增加: 22 金 的 信 息披露 (十一)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3 4、富国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 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 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三、富国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 三、富国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 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 24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增加: 18、《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月 18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 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八、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并于 1994年 8月 8日发布,旨在反映在香港 上市的中国内地企业股票的整体表现。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恒生中国企业 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由 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 变更导致恒生中国企业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 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 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 金的标的指数。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 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 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 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 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 八、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并于 1994年 8月 8日发布,旨在反映在香港 上市的中国内地企业股票的整体表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 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 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 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 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 25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的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转 型 的情况 二、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二、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增加: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 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 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 整。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转 型 的情况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 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 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 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 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 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 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 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 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 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 金合同终止。 26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 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 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 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 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 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的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转 型 的情况 2、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 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 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 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更涉 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 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业绩 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 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 更名、指数编制方案调整等),则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 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 十 五 部 分


三、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增加: 27 基 金 的 投资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 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 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 整。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并于 1994年 8月 8日发布,旨在反映在香港 上市的中国内地企业股票的整体表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 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 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 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 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 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 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 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 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 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 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恒生中国企业指数。 恒生中国企业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并于 1994年 8月 8日发布,旨在反映在香港 上市的中国内地企业股票的整体表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 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 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 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 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 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的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28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经估值汇率调整的恒 生中国企业指数收益率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随之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投资情况和 市场惯例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和权 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 管理人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取得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经估值汇率调整的恒 生中国企业指数收益率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 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29 5、富国沪深 300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和 释 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富国沪深 300 增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 “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 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 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国沪深 300 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富国沪深 300 增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 “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 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 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 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 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 立《富国沪深 300 增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和 释 义 增加: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 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和 释 义 删除: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 日起执行。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和 释 义 增加: 《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18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 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策略 (一)标的指数 删除: 如果沪深 300 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沪 深 30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 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 沪深 30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 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 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 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 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核 四、投资策略 增加: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 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 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 整。 (一)标的指数 增加: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 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 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 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 金合同终止。 31 准,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 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的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八、业绩比较基准 删除: 但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上及时公告。 八、业绩比较基准 增加: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 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2 6、富国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和 释 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富国上证综指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 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 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 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 立《富国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 合同”或“《基金合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富国上证综指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 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 —基金中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 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 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国上 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 金合同》”)。 33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和 释 义 增加: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 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和 释 义 删除: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 日起执行。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和 释 义 增加: 《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18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 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三、标的指数 三、标的指数 增加: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 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 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 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 金合同终止,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通 过适当程序变更目标 ETF的除外。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34 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 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的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六、业绩比较基准 删除: 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的,业绩比较基准将随 之变更并公告。 六、业绩比较基准 增加: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 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5 7、富国中债 0-2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 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三、富国中债 0-2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 三、富国中债 0-2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 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 二 部 分


释 增加: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36 义 1月 18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 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三、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增加: 当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 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 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删除: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 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 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 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 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 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 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 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 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 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增加: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 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 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 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 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 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37





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删除: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相关数据 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 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 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增加: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 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38 8、富国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 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三、富国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 三、富国中债-1-3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 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 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 六、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 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 39 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 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 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 月 18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 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4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 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 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 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 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 为侧袋账户 4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 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第二部分


释义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债-1-3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债-1-3年国 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第六部分


增加: 40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 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增加: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 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 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 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 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 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 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 41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 表决权。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 增加: 当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 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 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整。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删除: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 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 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 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 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增加: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格 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 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 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42 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 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 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 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 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 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 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 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 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 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删除: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相关数据编 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 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 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 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增加: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 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 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增加: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 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43 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 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 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 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增加: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 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 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五部 分


基金 费用与税 收 增加: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 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 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 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六部 分


基金 的收益与 增加: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 44 分配 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增加: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45 9、富国中债 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 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三、富国中债 1-5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三、富国中债 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 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46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 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 一 部 分 前言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 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删除 第 一 部 分 前言 无 新增: 七、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 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 特定风险。 第 二 部 分 释义 无 新增: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月 18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 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 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 47 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 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 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 六 部 分 基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无 新增: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 八 部 分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无 新增: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 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 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 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 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 48 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 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 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 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 的表决权。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 资 无 三、投资策略 …… 当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 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 49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券进行 调整。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 指数。 中债-1-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隶属于中债总指 数族分类,该指数成分券包括国家开发银行 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待偿期 0.5 至 5年(包含 0.5年和 5年)的政策性银行债。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 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 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 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 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 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 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 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 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 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 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债-1-5 年国开行债券 指数。 中债-1-5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隶属于中债总指 数族分类,该指数成分券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在 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待偿期 0.5至 5年 (包含 0.5年和 5年)的政策性银行债。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 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 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 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 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的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50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1-5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收益率×95%+ 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相关数据 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 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 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1-5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收益率×95%+银 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新增: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 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 资 无 新增: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 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 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 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 51 的规定。 第 十 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 十 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无 新增: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 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 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 十 五 部分 基 金 费 用 与税收 无 新增: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 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第 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 配 无 新增: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 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八 部分 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新增: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52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53 10、富国中债 1-5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三、富国中债 1-5 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 三、富国中债 1-5 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 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第 一 部 分 前言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第 一 部 分 前言 增加: 六、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 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第 二 部 分 释义 无 新增加: ……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18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 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 二 部 分 释义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债 1-5 年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 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新增加: ……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 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 55 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债 1-5 年 农发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无 新增加: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无 新增加: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 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56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 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 表决权。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三、投资策略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三、投资策略 当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或违 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 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 整。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57 ……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 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 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 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 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 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 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 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 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 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 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1、标的指数 ……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价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 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 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 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 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 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相关数据 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 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 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58 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介上刊登公告。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无 新增加: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 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 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 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无 新增加: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 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 59 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无 新增加: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 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无 新增加: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 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无 新增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60 11、富国中证 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三、富国中证 10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 三、富国中证 10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 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第 二 部 分 释义 无 新增加: ……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18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 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 二 部 分 释义 6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 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6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 500 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新增加: 三、投资策略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 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 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 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 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 宜继续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 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 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62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在履行适当程序之后,依法变更本基金 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 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 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 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 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 制机制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 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 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 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 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相关数据 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 称,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 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 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 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63 12、富国中证 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表述 修改后表述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 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 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三、富国中证 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注册。 …… 三、富国中证 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 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摘牌或违约等潜 64 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删除: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增加: 17、《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月 18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 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情况 八、标的指数 删除: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中证 10 年期 国债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中证 10年期国债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 等重大变更导致中证 10 年期国债指数不宜 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 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 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由于上述原因 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 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 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 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 八、标的指数 增加: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 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 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 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 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 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 65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的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三、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增加: 当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 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 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券进行调 整。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删除: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 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 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 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 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 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 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 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 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增加: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券 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 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 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 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 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66 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 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 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金投资运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的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2、业绩比较基准 增加: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 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67 13、富国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前言 (三)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 …… (三)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核准。 ……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 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一、前言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二、释义 无 新增加: ……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18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 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二、释义 6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 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7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 500 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 的 基 本 情况 (五)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500指数。 如果中证 500 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者 中证 50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 外),或者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 中证 50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 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或者证券市场有其 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基 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于 变更后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500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 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 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 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 69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 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 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 三 、


基 金 的 投资 新增加: (四)投资策略 ……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 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 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十 三 、


基 金 的 投资 1、标的指数 …… 如果中证 500 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中 证 50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 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中 证 50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 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 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 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 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 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基 金管理人将于变更后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标的指数 ……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 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 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 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 70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 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 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 三 、


基 金 的 投资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95%×中证 500 指数 收益率+1%(指年收益率,评价时按期间折 算)。 ……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95%×中证 500指数收益 率+1%(指年收益率,评价时按期间折算)。 ……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 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71 14、富国中证 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 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三、富国中证 8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 三、富国中证 8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 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 72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删除: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 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增加: 18、《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月 18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 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三、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增加: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 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 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 整。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删除: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 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 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 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 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增加: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 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 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 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 73 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 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 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 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 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 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 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 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的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2、业绩比较基准 删除: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的原则,根据投资情况和市场惯例调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和权重,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调整业 绩比较基准应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增加: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 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74 15、富国中证大数据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 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 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一 部 分 前言 无 新增加: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 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 一 部 分 前言 无 新增加: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 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 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 75 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 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无 新增加: …… 18、《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月 18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 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 九 部 分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注册资本:1,211,690.84万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注册资本:12,926,776,029元人民币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备 选成份股和其他股票。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 许发行的股票)、债券(国债、央行票据、地 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衍生工具(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备 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和其他股票。为更 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 非成份股(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 债券(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 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 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衍生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货 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76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比 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 限制的情形除外。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 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本基 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 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 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 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 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本基 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 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新增加: 2、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 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存托凭 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77 ……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 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 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新增加: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大数据产业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 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 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 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 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 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 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 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 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大数据产业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 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 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 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 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78 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 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的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大数据产业指 数收益率。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随之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投资情况和市场惯 例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和权重,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调整 业绩比较基准应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大数据产业指 数收益率。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 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 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 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 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均 含存托凭证),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 益特征。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无 新增加: 四、估值方法 ……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 79 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无 新增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十九)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80 16、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 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无 三、富国中证高端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81 新增加: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 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无 新增加: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18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 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6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高端 制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6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高端制 造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三、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新增加: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 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 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高端制造主题指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高端制造主题指数。 82 投资 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 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 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 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 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 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 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 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 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 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 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 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 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 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 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 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 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 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 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2、业绩比较基准 ……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 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83 时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更涉 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 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业绩 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 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 更名、指数编制方案调整等),则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4 19、富国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 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指引第 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三、富国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等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三、富国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等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85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 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 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 一 部 分 前言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删除 第 二 部 分 释义 无 新增: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月 18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 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 二 部 分 释义 6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国企 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 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 执行) 6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国企一 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 资 无 三、投资策略 ……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 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 86 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以中证国企一带一路指数为标的指 数。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国企一带一路 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 为被动投资指数基金,跟踪标的为中证国企 一带一路指数,因此本基金采用上述业绩比 较基准。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 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 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 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 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 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 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 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 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 情形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 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以中证国企一带一路指数为标的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 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 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 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但下文 “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另有 约定的除外。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 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的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国企一带一路指 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基金份额,为 87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业 绩比较基准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 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 被动投资指数基金,跟踪标的为中证国企一带 一路指数,因此本基金采用上述业绩比较基 准。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 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88 20、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三、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由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富国中证 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 三、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由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富国中证国有企 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注册。 ……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 89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 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 一 部 分 前言 无 新增加: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 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 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 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 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第 二 部 分 释义 无 新增加: ……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18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 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的成份股、备选 成份股、固定收益资产(国债、金融债、企 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 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 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存款等)、衍生工 具(股指期货、权证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 股(均含存托凭证)、存托凭证、固定收益资 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 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存款等)、 衍生工具(股指期货、权证等)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 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 90 于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 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 投资于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 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三、投资策略 ……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 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 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 行相应调整。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国有 企业改革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 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 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 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 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 整。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国有企业 改革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 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91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无 新增加: 三、投资策略 ……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 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存托凭 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四、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 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 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 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 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 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 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 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 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 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 制机制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 四、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 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 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 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 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 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92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四、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 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 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 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更涉 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 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业绩 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 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 名、指数编制方案调整等),则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 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 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 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 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 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 93 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国有企业改革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 …… 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国有企业 改革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 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新增加: ……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无 新增加: 二、估值方法 ……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无 新增加: ……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十二)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4 21、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和 释 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富国中证红 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 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 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 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国中证红利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 同”或“《基金合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 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富国中证红 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 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国中证红利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和 释 义 增加: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 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和 释 义 删除: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 日起执行。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和 释 义 增加: 《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18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 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四、 投资策略 四、投资策略 增加: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 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 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 整。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九、业绩比较基准 删除: 如果今后本基金所跟踪的目标指数被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停止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 不宜继续作为目标指数;或者今后证券市场 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有更科学客观的权重比例适用于本基金 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 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九、业绩比较基准 增加: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 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 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 合同终止。 96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 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的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 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97 22、富国中证沪港深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富国中证沪港深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 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 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富国中证沪港深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 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98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 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 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 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新增加: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 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 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 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 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第 二 部 分 释义 无 新增: 18、《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月 18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 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备 选成份股和其他股票。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备 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和其他股票。为更 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 非成份股(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99 许发行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国 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 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金 融衍生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货币市 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 票)、存托凭证、债券(国债、央行票据、地 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金融衍生工具(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 制的情形除外。 ……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无 三、投资策略 ……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 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 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 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本基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 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本基 100 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 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 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 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无 新增加: 三、投资策略 …… 2、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 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存托凭 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 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 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 票合并计算; ……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沪港深 500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沪港深 500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 101 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 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 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 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 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 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 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 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 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 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沪港深 500 指 数收益率。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随之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投资情况和市场惯 例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和权重,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调整 业绩比较基准应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 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 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 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 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的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沪港深 500指数 收益率。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 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02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 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 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投 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将承担港股通机制下因 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 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 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均 含存托凭证),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 益特征。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将承 担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无 新增加: 四、估值方法 ……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无 新增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二十)参与存托凭证交易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


103 23、富国中证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 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 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 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三、富国中证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 三、富国中证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等 104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 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 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 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八、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无 新增加: 17、《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18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 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7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 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7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价值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三、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新增加: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 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 105 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国信价值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 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 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 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 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 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 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 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 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 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 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国信价值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 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 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 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 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 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国信价值指数 收益率。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国信价值指数收 益率。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106 准随之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投资情况和 市场惯例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和权 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 管理人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取得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 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107 24、富国中证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 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 中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 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 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无 三、富国中证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108 …… 新增加: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 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新增加: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18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 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价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 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6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价值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以中证国信价值指数为标的指数。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国信价值指数 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 为被动投资指数基金,跟踪标的为中证国信 价值指数,因此本基金采用上述业绩比较基 准。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以中证国信价值指数为标的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 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 109 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 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 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 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 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 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 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 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 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 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 较基准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 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但下文“目标 ETF 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另有约定的 除外。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 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 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 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 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国信价值指数收 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为 被动投资指数基金,跟踪标的为中证国信价值 指数,因此本基金采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 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110 25、富国中证军工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 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三、富国中证军工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 三、富国中证军工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 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 一 部 分


前 删除: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111 言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增加: 17、《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 月 18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 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7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军工 龙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7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军工龙 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三、投资策略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 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 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删除: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 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 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 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 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 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增加: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 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 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112 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 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 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 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 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 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 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 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 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 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删除: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随之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投资情况和 市场惯例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和权 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 管理人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取得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增加: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 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113 26、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一、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无 (三)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富 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 运作变更而来,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 新增加: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 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无 新增加: 114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 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 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 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 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二、释义 无 新增加: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18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 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十四、基 金 的 投 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中证军工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固定 收益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 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 券)、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 行存款等)、衍生工具(股指期货、权证等)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中证军工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均含 存托凭证)、存托凭证、固定收益资产(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 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 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存款等)、衍生 工具(股指期货、权证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十四、基 金 的 投 资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 证军工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 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 中投资于中证军工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均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115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十四、基 金 的 投 资 (三)投资策略 ……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军工指数的成份 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指 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 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军工指数成份股和备选 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 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 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军工指数的成份 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指 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 基金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军工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十四、基 金 的 投 资 无 新增加: (三)投资策略 ……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 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存托凭 116 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十四、基 金 的 投 资 (四)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军工价格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 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 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 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 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 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 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 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 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 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 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军工价格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 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 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 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 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的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十四、基 金 的 投 资 2.业绩比较基准 95%×中证军工价格指数收益率 + 5%×银行 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2.业绩比较基准 95%×中证军工价格指数收益率 + 5%×银行 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117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军工价格指 数,且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 95%× 中证军工价格指数收益率 + 5%×银行人民 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 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 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 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若业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 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 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 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 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指数编制方案调 整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军工价格指 数,且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 95%× 中证军工价格指数收益率 + 5%×银行人民 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 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四、基 金 的 投 资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军工指数成份股和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1)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军工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资 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118 十四、基 金 的 投 资 无 新增加: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六、基 金 资 产 的估值 无 新增加: (二)估值方法 ……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六、基 金 资 产 的估值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二十、基 金 的 信 息披露 无 新增加: (十二)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9 27、富国中证科技 5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 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三、富国中证科技 5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三、富国中证科技 5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 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 120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 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 一 部 分 前言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 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删除 第 二 部 分 释义 无 新增: 18、《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月 18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 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 九 部 分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信建投证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成立时间:2005年 11月 0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 监机构字[2005]1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61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 信建投证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成立时间:2005年 11月 0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 机构字[2005]1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76.46亿元 121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5】 219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5】 219号 第 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投 资 无 三、投资策略 ……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 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 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第 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科技 50策略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 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 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 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 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 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 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 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 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 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科技 50策略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 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 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 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 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的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122 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科技 50 策略 指数收益率。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随之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投资情况和 市场惯例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和权 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 管理人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取得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科技 50 策略指 数收益率。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 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23 28、富国中证科技 5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 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指引第 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 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三、富国中证科技 50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等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 三、富国中证科技 50 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等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124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 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 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 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 一 部 分 前言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 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删除 第 二 部 分 释义 无 新增: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月 18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 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 资 无 三、投资策略 ……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 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 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以中证科技 50策略指数为标的指数。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科技 50策略指 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以中证科技 50策略指数为标的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125 ×5%。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基金份额, 为被动投资指数基金,跟踪标的为中证科技 50策略指数,因此本基金采用上述业绩比较 基准。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 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 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 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 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 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 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 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 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 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 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 较基准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 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 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 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 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但下文 “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另有 约定的除外 。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 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的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科技 50 策略指 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基金份额,为 被动投资指数基金,跟踪标的为中证科技 50 策略指数,因此本基金采用上述业绩比较基 准。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 126 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 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27 29、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 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一 部 分 前言 无 新增加: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 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 一 部 分 前言 无 新增加: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 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 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 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 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128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无 新增加: ……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月 18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 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中证煤炭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固定 收益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 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 券)、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 行存款等)、衍生工具(股指期货、权证等)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 证煤炭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中证煤炭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均含 存托凭证)、存托凭证、固定收益资产(国债、 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 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 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存款等)、衍生 工具(股指期货、权证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 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 中投资于中证煤炭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均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 十 四 部 分


三、投资策略 …… 三、投资策略 …… 129 基 金 的 投资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煤炭指数的成份 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指 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 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煤炭指数成份股和备选 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 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 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 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煤炭指数的成份 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指 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 基金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煤炭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新增加: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 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存托凭 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130 投资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煤炭指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 …… (1)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煤炭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 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新增加: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是中证煤炭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 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 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 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 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 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 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 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 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 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 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是中证煤炭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 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 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 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 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的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131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 2、业绩比较基准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 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 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 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若业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 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 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 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 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指数编制方案调 整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 2、业绩比较基准 ……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 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无 新增加: 三、估值方法 ……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第 十 六 部 分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132 基 金 资 产估值 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无 新增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十二)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33 30、富国中证农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 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 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三、富国中证农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 三、富国中证农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 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 134 招募说明书。 第 一 部 分 前言 无 新增加: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 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 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 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 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第 二 部 分 释义 无 新增加: ……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18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 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况 八、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农业主题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 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 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 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 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 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 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 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 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 八、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农业主题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 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 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 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 135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 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 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 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转 型 情况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和其他股票。为更好地实现投资 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 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发行的股票)、债券(国债、央行票 据、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含 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衍 生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货币市 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得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 二、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 股、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和其他股票。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 部分非成份股(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存托凭 证、债券(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衍生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货 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含 存托凭证)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 投资于中证农业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和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36 形除外。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转 型 情况 新增加: (三)投资策略 ……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 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 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转 型 情况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 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 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 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 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 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 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 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 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 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 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 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 137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 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 制机制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 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转 型 情况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 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 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 金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在按照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更涉及 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标的 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若业绩比较 基准、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 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 指数编制方案调整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 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第 十 五 部 分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备 138 基 金 的 投资 备选成份股和其他股票。为更好地实现投资 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 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发行的股票)、债券(国债、央行票 据、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含 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 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衍 生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货币市 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 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得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 形除外。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 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和其他股票。为更 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 非成份股(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 债券(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 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 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衍生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货 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比 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 的情形除外。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新增加: 三、投资策略 ……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 139 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 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三、投资策略 ……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 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 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 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 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 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股指期货、国债 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新增加: 2、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 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存托凭 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 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 股(均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新增加: …… 140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 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 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 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 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 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 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 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 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 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 制机制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 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 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 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 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 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 141 投资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随之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投资情况和 市场惯例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和权 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 管理人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得到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 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无 新增加: 四、估值方法 ……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第 二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无 新增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十八)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42 31、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 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三、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注册。 …… 三、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 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 一 部 删除:


143 分


前 言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增加: 17、《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18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 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三、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增加: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 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 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删除: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 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 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 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 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 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 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增加: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 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 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 144 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 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 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 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 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 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删除: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随之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投资情况和 市场惯例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和权 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 管理人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取得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增加: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 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145 32、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 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 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 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无 三、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证券投资基 金由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富国中证全指 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 146 新增加: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 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无 新增加: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 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 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 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 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无 新增加: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月 18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 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 股、固定收益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 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 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 回购、银行存款等)、衍生工具(股指期货、 权证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 股(均含存托凭证)、存托凭证、固定收益资 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 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存款 等)、衍生工具(股指期货、权证等)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 十 四 部 分


二、投资范围 …… 二、投资范围 …… 147 基 金 的 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 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 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 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 中投资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成份股和备 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三、投资策略 ……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 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 应调整。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 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及其他 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 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 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 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 应调整。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全 指证券公司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 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148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无 新增加: 三、投资策略 ……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 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存托凭 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1)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全指 证券公司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 凭证)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无 新增加: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 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 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 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 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 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 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149 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 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 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 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 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 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 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 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 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的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 2、业绩比较基准 95%×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收益率+5%×银 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全指证券公 司指数,且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投资于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 95%×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收益率+5%×银 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 2、业绩比较基准 95%×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收益率+5%×银 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全指证券公 司指数,且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投资于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 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 95%×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收益率+5%×银 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150 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 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 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若业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 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 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 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 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指数编制方案调 整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 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无 新增加: 三、估值方法 ……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无 新增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十一)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 151 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52 33、富国中证体育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 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 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 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无 三、富国中证体育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 富国中证体育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 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富国中证体育产业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注册。 …… 153 新增加: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 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无 新增加: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 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 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 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 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无 新增加: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月 18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 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中证体育产业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固定收益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 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 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 银行存款等)、衍生工具(股指期货、权证等)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中证体育产业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均含存托凭证)、存托凭证、固定收益资产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 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存款 等)、衍生工具(股指期货、权证等)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 十 四 部 分


二、投资范围 …… 二、投资范围 …… 154 基 金 的 投资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 证体育产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 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 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 中投资于中证体育产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 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三、投资策略 ……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体育产业指数的 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 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 整。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体育产业指数成份 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 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 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体育产业指数的 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 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 整。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体育产 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 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及其 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 十 四 无 新增加: 155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三、投资策略 ……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 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存托凭 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体育产业指数成 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 80%;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1)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体育 产业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 证)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无 新增加: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体育产业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 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 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 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 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体育产业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 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 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156 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 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 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 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 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 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 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 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 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的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2、业绩比较基准 95%×中证体育产业指数收益率+5%×银行人 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体育产业指 数,且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 95%× 中证体育产业指数收益率+5%×银行人民币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 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 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 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2、业绩比较基准 95%×中证体育产业指数收益率+5%×银行人 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体育产业指 数,且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 95%× 中证体育产业指数收益率+5%×银行人民币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 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57 告。若业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 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 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 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 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指数编制方案调 整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无 新增加: 三、估值方法 ……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无 新增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十一)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58 34、富国中证消费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 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第 一 部 分 前言 无 新增加: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 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 一 部 分 前言 删除: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日起执行。 159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无 新增加: …… 17、《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月 18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 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 九 部 分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注册资本:1,211,690.84万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注册资本:12,926,776,029元人民币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三、投资策略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 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 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消费 50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 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 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 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 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消费 50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 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 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 160 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 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 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 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 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 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 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的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 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 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 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若业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 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 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 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 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指数编制方案调 整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 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61 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5、富国中证消费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 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 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号——基金中基金 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一 部 分 前言 无 新增加: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 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 一 部 分 前言 删除: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 162 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无 新增加: ……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月 18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 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 七 部 分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注册资本:1,211,690.84万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注册资本:12,926,776,029元人民币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以中证消费 50指数为标的指数。 ……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 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 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 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 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 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 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以中证消费 50指数为标的指数。 ……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 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 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 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但下文 “目标 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另有 约定的除外。 163 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 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 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 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若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涉及本基金投 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 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 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的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若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涉及本基 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 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规定媒介公 告。 新增加: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 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64 36、富国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 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无 三、富国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富国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富国中证新能源汽 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 …… 新增加: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 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 165 招募说明书。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无 新增加: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 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 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 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 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无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月 18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 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 股、固定收益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 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 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 回购、银行存款等)、衍生工具(股指期货、 权证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均含存托凭证)、存托凭证、固定收益资产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 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存款 等)、衍生工具(股指期货、权证等)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 证新能源汽车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 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二、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 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 中投资于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成份股和备选 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166 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三、投资策略 ……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 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 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 调整。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及其他金融工 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 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 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 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 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 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 调整。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新能 源汽车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 证)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无 新增加: 三、投资策略 ……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 167 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存托凭 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1)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新能 源汽车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 证)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无 新增加: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2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 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 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 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 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 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 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 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 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68 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 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 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 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 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 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的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 2、业绩比较基准 95%×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收益率+5%×银行 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新能源汽车 指数,且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 95% ×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收益率+5%×银行人 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 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 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 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若业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 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 2、业绩比较基准 95%×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收益率+5%×银行 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新能源汽车 指数,且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 95% ×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收益率+5%×银行人 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 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69 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 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 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指数编制方案调 整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无 新增加: 三、估值方法 ……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无 新增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十二)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70 37、富国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 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三、富国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注册。 …… 三、富国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 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 一 部 分


前 删除: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171 言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增加: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 月 18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 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7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央企 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 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 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7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央企创 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情况 八、标的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 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 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 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 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 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 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 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 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 八、标的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 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 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 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 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 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 172 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 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转 型 的情况 (三)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增加: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 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 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转 型 的情况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删除: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 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 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 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 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 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 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 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 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增加: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 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 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 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 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 作。 173 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 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 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 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转 型 的情况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删除: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 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 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 金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并及时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 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 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业绩 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 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 更名、指数编制方案调整等),则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增加: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 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三、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增加: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 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 174 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 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删除: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 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 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 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 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 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 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 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 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 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 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增加: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 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 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 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 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 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 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的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删除: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增加: 175 投资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随之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投资情况和 市场惯例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和权 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 管理人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取得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 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176 38、富国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 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三、富国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 …… 三、富国中证央企创新驱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注册。 ……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 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7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删除: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增加: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 月 18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 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三、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增加: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 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 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删除: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 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 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 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 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 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 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增加: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 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 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但下文“目标 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时的处理”另有约定的除 178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 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 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 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 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较 基准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 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 外。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 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 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 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 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 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179 39、富国中证医药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 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 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第 一 部 分 前言 无 新增加: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 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 一 部 分 前言 删除: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日起执行。 180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无 新增加: ……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月 18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 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7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医药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 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7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医药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医药 50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 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 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 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 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 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 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 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 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三、投资策略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 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 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医药 50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 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 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 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81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 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 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随之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投资情况和市场惯 例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和权重,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调整 业绩比较基准应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 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的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2、业绩比较基准 ……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 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82 40、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 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二、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 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三、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 三、富国中证医药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 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 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 183 第一部分 前言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 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新增加: ……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 月 18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6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医药主 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6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医药主题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新增加: 三、投资策略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 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 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 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 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 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 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 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 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184 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 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 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 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 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 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等),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 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 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 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 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 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 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 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若业 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 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 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变更对 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 构变更、指数更名、指数编制方案调整等),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 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 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185 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1、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 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一 部 分 前言 无 新增加: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 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 一 部 分 前言 无 新增加: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 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 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 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 186 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无 新增加: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月 18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 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 股、固定收益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 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 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 回购、银行存款等)、衍生工具(股指期货、 权证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 证移动互联网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 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 (均含存托凭证)、存托凭证、固定收益资产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 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存款 等)、衍生工具(股指期货、权证等)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 凭证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 中投资于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成份股和备选 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第 十 四 部 分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三、投资策略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 187 基 金 的 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 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 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 调整。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及其他金融工 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 定执行。 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 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 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 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 调整。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移动 互联网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 证)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申购款等,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 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新增加: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 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存托凭 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四、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 四、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 188 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 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 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 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 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 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 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 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 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 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 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 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 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 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的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四、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 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 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 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若业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 四、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 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89 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 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 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 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指数编制方案调 整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 80%; ……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移动 互联网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 证)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新增加: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无 新增加: 二、估值方法 ……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190 值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无 新增加: (十二)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


191 42、富国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 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第 一 部 分 前言 无 新增加: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 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 一 部 分 前言 删除: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日起执行。 192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无 新增加: ……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月 18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 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6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银行指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日起执行) 6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银行指 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 第 九 部 分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注册资本:1,211,690.84万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注册资本:12,926,776,029元人民币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无 新增加: ……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 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 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银行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 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 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银行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 193 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 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 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 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 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 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 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 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 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 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 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 告。若业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 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 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 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 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 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 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的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2、业绩比较基准 ……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 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94 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 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指数编制方案调 整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95 43、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 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第一部分 前言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一部分 前言 三、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富国 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 变更而来,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 三、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富国中 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 而来,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 196 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 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新增加: ……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 月 18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6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 500 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7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 50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新增加: 三、投资策略 ……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 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 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 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 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 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 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 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 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 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197 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 程序之后,依法变更本基金标的指数和投资对 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 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 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 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 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制变更、 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 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 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 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标 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 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 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 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若业 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 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 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变更对 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 构变更、指数更名、指数编制方案调整等),则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 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 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198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99 44、富国中证娱乐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 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三、富国中证娱乐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 三、富国中证娱乐主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者保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 200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 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 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 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 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 第一部分 前言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 起执行。 删除 第二部分 释义 无 新增: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 月 18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 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6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娱乐主 题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 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6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证娱乐主题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无 三、投资策略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 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 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第十四部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01 分


基金 的投资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娱乐主题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 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 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 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 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 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 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 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 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娱乐主题指数收益率×95%+银行人民币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娱乐主题指 数,且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中证娱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娱乐主题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 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 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 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 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 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的 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娱乐主题指数收益率×95%+银行人民币活 期存款利率(税后)×5%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娱乐主题指数, 且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因此, 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中证娱乐主题指数 202 乐主题指数收益率×9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 款利率(税后)×5%。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 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 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协 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若业 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 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 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变更对 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 构变更、指数更名、指数编制方案调整等),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收益率×9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 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 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203 45、富国中证智能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对照 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 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三、富国中证智能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 册。 …… 三、富国中证智能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 册。 ……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 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204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删除: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 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 月 1日起执行。 第 二 部 分


释 义 增加: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18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 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三、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增加: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 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 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 整。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删除: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 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 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 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 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 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 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 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增加: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 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 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 合同终止。 205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 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 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 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 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 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的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2、业绩比较基准 删除: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 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 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 金托管人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 时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更涉 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 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业绩 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 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 更名、指数编制方案调整等),则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管理人应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增加: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 更情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 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206 46、富国中证智能汽车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三、富国中证智能汽车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 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富国中证智能汽车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 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207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 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 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 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 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新增加: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 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 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 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 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第 二 部 分 释义 无 新增: 18、《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月 18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 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备 选成份股和其他股票。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 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非成份股(包含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 许发行的股票)、债券(国债、央行票据、地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标的指数成份股、备 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和其他股票。为更 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部分 非成份股(包含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 208 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 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衍生工具(股指期货、国 债期货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 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债券(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 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短 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衍生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货 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比 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 8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 限制的情形除外。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 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本基 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 三、投资策略 新增加: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 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 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 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本基 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均含 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09 金基金资产的 80%,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其 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规定执行。 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新增加: 2、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 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存托凭 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 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且不 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 份股(均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新增加: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智能汽车主题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标的指数 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 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 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 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智能汽车主题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 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 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210 履行适当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 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 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变更 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 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 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 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智能汽车主题 指数收益率。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随之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投资情况和市场惯 例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和权重,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调整 业绩比较基准应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 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 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 投资运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的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智能汽车主题 指数收益率。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 形履行对应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 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具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 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均 211 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含存托凭证),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 益特征。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无 新增加: 四、估值方法 ……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资 产估值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第 二 十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无 新增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 (十九)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


212 47、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和 释 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上证综指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 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 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 上,特订立《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或“《基金合同》”)。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上证综指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 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 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 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上证综指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和 释 义 增加: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 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213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和 释 义 删除: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 日起执行。 第 一 部 分


前 言 和 释 义 增加: 《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18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 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三、投资策略 三、投资策略 增加: 当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 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 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关成份股进行调 整。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五、标的指数 删除: 如果上证综合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上 证综合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 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 证综合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 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 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本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变更基金的标 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五、标的指数 增加: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 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 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 合同终止。 214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 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 若出现指数更名等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的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投资 七、业绩比较基准 删除: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本基金标 的指数变更的,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并公 告。 七、业绩比较基准 增加: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本基金标 的指数变更的,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 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对应 适当程序,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