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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深成(163109)

申万深成: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3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 数基金指引》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旗下各指数基 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申万菱信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对旗下 14 只指数基金的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本次修订将自 2021年 3月 30日起正式生效。现将基金合同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基金范围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主代码 1 申万菱信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310318 2 申万菱信沪深 300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10398 3 申万菱信深证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163109 4 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163111 5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163113 6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163114 7 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163115 8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 163116 9 申万菱信中证申万医药生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163118 10 申万菱信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002510 11 申万菱信中证 500指数优选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003986 12 申万菱信上证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510600 13 申万菱信中证研发创新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515200 14 申万菱信中证研发创新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007983 二、本次修订主要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 引》相关规定,对上述基金基金合同的前言、释义、基金投资等条款进行修改。基金 管理人已履行了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修订内容对照表详 见附件。 三、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 2021年 3月 30日起生效,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将与本公 告同日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swsmu.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根据修改的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将在规定时间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予以公告。 四、其他事项 1.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8588 网址:www.swsmu.com 2、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时应认真阅 读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 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3月 30日


附件: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1、申万菱信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章节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 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 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三、……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 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 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 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释义”章节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 “基金的投资”章节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5%× 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1.5%(指年收益 率,评价时按期间折算)。 …… 如果沪深 300 指数被停止编制及 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除 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 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标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5%×沪 深 300 指数收益率+1.5%(指年收益率, 评价时按期间折算)。 ……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 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 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在经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基金的标的指数和业绩比 较基准,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 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 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3 2、申万菱信沪深 300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和释义”章节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 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 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 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 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 立《申万菱信沪深 300价值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 同”或“《基金合同》”)。 ……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 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 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 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 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原则基础上,特订立《申万菱信沪深 300 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 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 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前言和释义”章节 释义 …… 《指数基金指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 基金指引》 …… “基金的投资”章节 六、标的指数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以沪深 300 价值指数为标 的指数。 …… 如果沪深 300 价值指数被停止发 布或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 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 作为目标指数,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 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变更基金的标的指数和业 绩比较基准。 六、标的指数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以沪深 300 价值指数为标的 指数。 ……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 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 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 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 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3、申万菱信深证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和释义”章 节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 义务,规范申万菱信深证成份指数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 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 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申万菱信 深证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 金合同》”)。 ……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 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规范申万菱信深证成份指数型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 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 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 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申 万菱信深证成份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 金合同》”)。 ……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 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 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 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 “前言和释义”章 节 释义 …… 《指数基金指引》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 …… “基金的投资”章 节 六、标的指数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以深证成指为标的指 数。 …… 如果深证成指被停止发布或由 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 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 六、标的指数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以深证成指为标的指数。 ……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 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为目标指数,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变更基金的标的 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 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 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 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 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 资运作。


4、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章节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 、《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三、……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 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 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 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 “释义”章节 16、分级运作期:本基金分级 运作期共包含五个运作周年。分级 运作期到期,本基金将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中小板 A 份额、中小板 B 份额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折算 成场内申万中小板份额。 ……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 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分级运作期:本基金分级运 作期共包含五个运作周年。分级运作 期到期,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中小板 A 份额、中小板 B 份额将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折算成场内申万中 小板份额。 …… “基金的投资”章 节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以中小板指数为标的指 数。 ……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以中小板指数为标的指 数。 …… 如果中小板指数被停止发布或 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 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 作为目标指数,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据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适当程 序后变更基金的标的指数和业绩比 较基准。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 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 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 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 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 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 资运作。


5、申万菱信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章节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 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 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 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 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 “释义”章节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 ……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 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 “基金的投资”章 节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证申 万证券行业指数收益率+5%×银行 同业存款利率。 …… 如果中证申万证券行业指数被 停止编制或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 代(单纯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 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 继续作为本基金的目标指数,或证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证申万 证券行业指数收益率+5%×银行同业 存款利率。 ……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 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 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 投资的指数推出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审慎原则,在充分考虑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 前提下,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和投资对象,并依据 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标的指 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 的标的指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及时公告。 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 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 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 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 资运作。


6、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章节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三、……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 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 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 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 “释义”章节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 ……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 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 “基金的投资”章 节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环保产业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 期存款利率(税后)×5%。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更改以上指 数名称、停止或变更以上指数的编 制或发布,或以上指数由其他指数 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 变更导致以上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环 保产业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 款利率(税后)×5%。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 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 绩比较基准,或市场上出现其他代 表性更强、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 略,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按照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 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 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 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 资运作。


7、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章节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 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 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 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 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 “释义”章节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 ……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 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 “基金的投资”章 节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证军 工指数收益率+5%×银行同业存款 利率。 …… 如果中证军工指数被停止编制 或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 更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 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本基金的目标指数,或证券市场有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证军工 指数收益率+5%×银行同业存款利率。 ……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 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 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 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 数推出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 慎原则,在充分考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及履行适当程序的前提下, 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 基准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 性、流动性、与原标的指数的相关 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 数,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 时公告。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 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 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 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 资运作。


8、申万菱信中证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章节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三、……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 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 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 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 “释义”章节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 ……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 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 “基金的投资”章 节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申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收益率× 9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更改以上指 数名称、停止或变更以上指数的编 制或发布,或以上指数由其他指数 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申 万电子行业投资指数收益率×95%+银 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 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 变更导致以上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 绩比较基准,或市场上出现其他代 表性更强、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 略,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按照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 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 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 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 资运作。


9、申万菱信中证申万医药生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章节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 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 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 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 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 “释义”章节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 ……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 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 “基金的投资”章 节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证申 万医药生物指数收益率+5%×银行 同业存款利率。 ……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 标的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 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 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证申万 医药生物指数收益率+5%×银行同业 存款利率。 ……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 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致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标的指数不宜 继续作为跟踪标的,或证券市场有 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 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 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按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 和基金名称。若变更标的指数、业 绩比较基准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 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 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 时公告。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标 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 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 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 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 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 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 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 资运作。


10、申万菱信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章节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 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 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 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 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 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 “释义”章节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 ……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 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 “基金的投资”章 节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 证 500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 款利率(税后)*5% ……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 中证 500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 或中证 50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 事项导致中证 500 指数不宜继续作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500 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 率(税后)*5% ……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 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 为标的指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 生变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 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 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的原则,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适当程序以后变更标的指数、业绩 比较基准、基金名称等并及时公告。 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 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 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 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 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 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 更名等事项),则该等变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 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 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 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 资运作。


11、申万菱信中证 500指数优选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章节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 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 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 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 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 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 “释义”章节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 ……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 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 “基金的投资”章 节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 证 500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 款利率(税后)*5% ……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 中证 500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 或中证 500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 事项导致中证 500 指数不宜继续作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500 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利 率(税后)*5% ……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 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 为标的指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 生变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 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 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的原则,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适当程序以后变更标的指数、业绩 比较基准、基金名称等并及时公告。 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 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 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 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 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 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 更名等事项),则该等变更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 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 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 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 资运作。


12、申万菱信上证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章节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管理规定》”)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 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 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 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 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 “释义”章节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 ……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 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 “基金的投资”章 节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 指数,即上证 50指数。本基金标的 指数变更的,相应更换基金名称和 业绩比较基准,并在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及时公告。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 数,即上证 50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 变更的,相应更换基金名称和业绩比 较基准,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 时公告。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 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 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 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 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 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 资运作。


13、申万菱信中证研发创新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章节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三、……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 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 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 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 “释义”章节 1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 ,简称“ETF” ……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 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简称 “ETF” …… “基金的投资”章 节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 指数,即中证研发创新 100指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更改以上指 数名称、停止或变更以上指数的编 制或发布,或以上指数由其他指数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 数,即中证研发创新 100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 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 变更导致以上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 绩比较基准,或市场上出现其他代 表性更强、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 略,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按照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 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 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 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 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 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 资运作。


14、申万菱信中证研发创新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修改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前言”章节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 第 2 号——基金中基金指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2 号——基金 中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 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 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 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 “释义”章节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 ……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 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 “基金的投资”章 节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以中证研发创新 100 指 数为标的指数。 ……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 中证研发创新 100 指数的编制、发 布或授权,或中证研发创新 100 指 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以中证研发创新 100 指数 为标的指数。 ……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 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中证 研发创新 10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 的指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 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 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 程序以后变更标的指数、业绩比较 基准、基金名称等并及时公告。其 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 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 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 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 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 事项),则该等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 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 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 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 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 资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