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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信400(162907)

泰信400:基金合同(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 1 二、释义 ..........................................................................................................................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 10 五、基金的存续 ............................................................................................................. 11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2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3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3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0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8 十一、基金的托管 ........................................................................................................ 41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 42 十三、基金的投资 ........................................................................................................ 44 十四、基金的财产 ........................................................................................................ 52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 53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8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1 十八、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3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 64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1 二十一、违约责任 ........................................................................................................ 73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4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 75 二十四、其他事项 ........................................................................................................ 76 二十五、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7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 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 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 系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泰信中证锐联基本 面 4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泰信中证锐联基本 面 4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转型为本基金。 中国证监会对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 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 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 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 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 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 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 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泰信 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泰信中证锐联基本 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指《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及对 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4 实施,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改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 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经营资格且具有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 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 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 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8. 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 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生效日,原《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存续期:指《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至《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终止之间 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6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 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及 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 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3.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他 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4.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7.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48.证券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 49.场外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0.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1.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 登记的行为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7 52.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 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5.元:指人民币元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62.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 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6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8 件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9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 手段,追求对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的有效跟踪。力争将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 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 制在 4%以内,以分享中国经济的长期增长的成果,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停止现有 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或者增加新的基金 份额类别等,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 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0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2年 2月 27日获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252号文核准募集。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于 2012 年 9 月 7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泰信中证锐联基 本面 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9年 2月 20 日《关于准予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 准予变更注册。 2020年 9月 15日至 2020年 10月 20日 17:00,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通过了泰 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变更议案,将“泰信中 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具体内容包括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变更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估值方法、收益分配等。 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 2020年 11月 24日起,原《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失效,《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生效。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1 五、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 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2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 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基金上市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 的本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场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注册登记系统中的本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 至场内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方可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 定、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 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转型为非上市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名称为“泰信 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除此之外,本基金的基金费率,基金 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均不变,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转型并终 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告。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对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3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基金上市交易的新 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 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且投资者需使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本基金的场内申购 与赎回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进行,且投资者需 使用深圳证券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具体的场内、场外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网站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通过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 户下;通过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 户下。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4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 金份额时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对于由泰信中证锐联基 本面 4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基金 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4.当日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 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5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申请时,赎回生效。投资者 T日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 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 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 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 等损失。因投资者未及时进行查询而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基金销售机构对申 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 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6 体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 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 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 申购有效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内申购有效 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的折回金额返回投资者,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 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 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 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 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7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7.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 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9.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 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8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 将退还给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 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 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9 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 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本基金(包括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 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包括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总份额 20%以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述约定比例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当日未延期 办理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1)或(2)处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 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0 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1 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者是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 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 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 和跨系统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 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也可以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不可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也不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2、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 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 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2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 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 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开放式基金账户/深圳 证券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 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本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质押等,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机构的规定办理。如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以该等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3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南路 256号 37层 法定代表人:万众 成立时间: 2003年 5月 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899188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4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转融通 证券出借;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5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6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成立时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 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7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8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增减基金份 额类别,则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9 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 名称变更而有所改变。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0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 常机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 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 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的情况下,且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1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销售或者增减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3)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之外其他应由本基金承担的费用;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 调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2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 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 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 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 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 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 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4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 登记日持有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 方式进行表决或者授权他人表决;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 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 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 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5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6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7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在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8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 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9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 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 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 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40 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在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41 十一、基金的托管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 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42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 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 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 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及规则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 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开放式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 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二十年;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 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 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43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 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44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 手段,追求对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的有效跟踪。力争将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 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 制在 4%以内,以分享中国经济的长期增长的成果,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股票)、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 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 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 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其中,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 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45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在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中的成份股的构 成及其基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和跟踪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的收益 表现,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基金的 申购和赎回等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时,或因某些特殊情况 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投资组合管理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 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投资于 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现金以及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基金管理人将综合考虑股票市场情况、 基金资产的流动性要求等因素确定各类资产的具体配置比例。在巨额申购赎回发 生、成份股大比例分红等情况下,管理人将在综合考虑冲击成本因素和跟踪效果后, 及时将股票配置比例调整至合理水平。 2、股票投资策略 (1)股票组合构建原则 本基金通过复制指数的方法,根据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成分股组成及其基 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 等行为,以及因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的效果可 能带来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控制基金的跟踪误差。 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将选择其他股票或股票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 适当替换,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的限制; 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或因受股票停牌的限制等其他市场因素,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依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 3)本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导致本基金持有某些股票比例过高; 4)成份股上市公司存在重大虚假陈述等违规行为、或者面临重大的不利行政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46 处罚或司法诉讼;


5)预期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即将调整。 为了减小跟踪误差,本基金按照主营业务相近、市值相近、相关性较高及β值 相近等原则来选择替代股票。 (2)股票组合调整方法 本基金将采用完全复制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的收益表现。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投资比 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股票增发等因素的变化,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适时调 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关和 跟踪误差最小化。 1)定期调整 根据中证锐联基本面400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 及时进行调整。 2)临时调整


①当成份股发生增发、配股、分红等情况或其他原因而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 重的行为时,本基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②在标的指数成份股票调整周期内,若出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的情形,本基金 将密切关注样本股票的调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③如果预期指数的成份股将会发生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基金资产 进行前瞻性的调整,以更好地跟踪基准指数。 ④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对股票 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地跟踪标的指数。 ⑤如果因基准指数成份股停牌限制、交易量不足等市场流动性因素,使得基金 管理人无法依照基准指数权重购买某成份股,本基金管理人将视当时市场情况,综 合考虑跟踪误差最小化和投资者利益,决定部分持有现金或买入相关的替代性股 票。替代股票的选取综合考虑基准指数成份股和替代股票主营业务的相似性、规模 相似性以及历史收益率的相关性。 ⑥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新股发行制度的特点,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本基金将参与一级市场新股认购,由此得到的非成份股将在其规定持有期之后的 一定时间以内卖出。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47 3、债券投资策略 在本基金的债券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发挥在研究方面的专业化优 势,采取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中长期的经 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以获 取较高的债券组合投资收益。通过确定债券组合久期、确定债券组合期限结构配 置和挑选个券等三个步骤构建债券组合,尽可能地控制风险、提高基金投资收 益。 (1)确定组合久期 主动式投资策略通过积极主动地预测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相应调整债券组 合的久期配置,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波动和债券组合久期特性提高债券组合收益 率的目的。本基金在进行债券市场发展趋势及市场利率波动预测的基础上,结合 本基金债券组合的利率弹性特征,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 (2)确定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 在确定了本基金债券组合的久期后,本基金主要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决 定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所谓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即通过考察市场收益率曲线 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寻求在一定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导致债券 价格变化而产生的超额收益。债券收益率曲线是市场对当前经济状况及对未来经 济走势预测充分反应的结果。分析债券收益率曲线,不仅可以非常直观地了解当 前债券市场整体状态,而且能通过收益率曲线隐含的远期利率,分析预测收益率 曲线的变化趋势,从而把握债券市场的走向。 在本基金的组合构建过程中,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将根据债券收益率曲线变 动、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及收益率基差波动等因素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动 趋势,并结合短期资金利率水平与变动趋势,形成具体的收益率曲线组合策略, 从而确定本基金债券组合中不同期限结构券种的配置。 (3)选择个券,构建组合 在确定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后,本基金将主要运用收益率基差分析策略,通 过对不同类别债券收益率基差的分析,预测其变动趋势,及时发现因基(利)差 超出债券内在价值差异而产生的投资机会,发掘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品种,并结合 税收差异和信用风险溢价等因素进行分析,综合评判个券的投资价值,以挑选风 险收益特征最匹配的券种,建立具体的个券组合。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48 在具体运用收益率基差分析策略中,本基金还将采用换券利差交易策略、凸 性套利交易策略以及骑乘收益率曲线策略等交易策略。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转债)同时具有债券与权益类证券的双重特性,具有 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利用可转换债券定价模 型进行估值分析,重点结合公司投资价值、可转换债券条款、可转换债券的转换 价值溢价水平、债券价值溢价水平选择债性股性相对均衡的转债品种,获得一定 超额回报。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并限制投资者数量上 限,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差。同时,受到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经营波动性较 高、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的影响,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的这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中,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 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主体的信用基本面,并综合考虑 信用风险、久期、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确定最终的投资决策。作为开放 式基金,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该类债券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对于有一定信用风险 隐患的个券,基于流动性风险的考虑,本基金将及时减仓或卖出。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 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 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 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 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 整后的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权证投资的原则主要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 制。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以对应的标的证券的基本面为基础,结合权证定价模型、 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主要运用的投资策略为: 杠杆交易策略、对冲保底组合投资策略、保底套利组合投资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策 略、Delta对冲策略等。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49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95%×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收益率+5%×商业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且投资于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 准定为 95%×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收益率+5%×商业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 率(税后)。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 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其风险和预期收 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展期; (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1)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的监督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1 除上述第(3)、(5)、(8)、(9)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可以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 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董事通过。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在对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前提下,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2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3 十五、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 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 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 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4)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4 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 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 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 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处的 市场分别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 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5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份额净值对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 引起基金份额净值剧烈波动的,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临时增加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保留位数并以此 进行确认,并在确认完成后予以恢复,具体保留位数以届时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 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估值 错误,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估值错误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 该估值错误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6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7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8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上市费用; 11.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 12.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年费率计提。计算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9 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 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每日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其中,《泰信中证锐联基 本面 4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许可使用固定费是为获取使 用指数开发基金的权利而支付的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及指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每 日计提,逐日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E×I÷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I 为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 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 具体费率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与指数许可方约定了每 季指数许可使用费人民币的收取下限,则该下限超出当季累计指数使用费的部分 (即:每季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下限减当季累计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自 行承担,不作为基金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 累计(具体收取下限和支付程序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在基金存续期内,如果基金管理人与指数授权机构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订的 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关于“指数许可使用费”的内容有所修改的,本基金将采用调 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 定在规定媒介进行公告。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60 5.本基金由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 转型前的相关费用按照当时有效的《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执行。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 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此项 调整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 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61 十七、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 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的持有人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 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如本基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增减基金份 额类别,则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在规定 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62 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63 十八、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64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 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和《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托管协议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含)之前,基金管理人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65 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编制、披露 与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除此之外,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上市交易的 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媒介上。 3.基金净值信息公告 (1)《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公 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66 4.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 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 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6.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67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19)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0)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1)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2)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24)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68 (25)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6)本基金上市交易; (27)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8)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9)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9.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 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 持证券明细。 10.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 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1.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69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 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八)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70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 制。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71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 效之日起按照法规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 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 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72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 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73 二十一、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一 方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 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 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 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 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 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74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75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章。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经 2020年 10月 21日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自 2020年 11月 24日起,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泰信中证 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76 二十四、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 决。 二十五、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转融通证券 出借;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78 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79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80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 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 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81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增减基金份额 类别,则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82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 名称变更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未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常机 构,则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83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者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 销售或者增减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3)调低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之外其他应由本基金承担的费用;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84 整或修改《业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内容;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85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 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86 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 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 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 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 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 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 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 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87 进行表决或者授权他人表决;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 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 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 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88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89 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在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90 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 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如本基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增减基金份额类 别,则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在规定媒 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 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91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上市费用; 11.基金财产投资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 12.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92 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 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每日计提指数许可使用费。其中,《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许可使用固定费是为获取使用指数 开发基金的权利而支付的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指数许可使 用费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及指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每日计 提,逐日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E×I÷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I 为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 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 具体费率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与指数许可方约定了每季指 数许可使用费人民币的收取下限,则该下限超出当季累计指数使用费的部分(即: 每季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下限减当季累计指数许可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自行承 担,不作为基金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具体收取下限和支付程序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在基金存续期内,如果基金管理人与指数授权机构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订的指数 使用许可协议中关于“指数许可使用费”的内容有所修改的,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 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 规定媒介进行公告。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93 5.本基金由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转型 前的相关费用按照当时有效的《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执行。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 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此项调 整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 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股票)、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 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 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可交换公司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权 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其中,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94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 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9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展期; (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 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95 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1)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的监督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上述第(3)、(5)、(8)、(9)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可以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96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 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 独立董事通过。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在对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前提下,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 告。 六、基金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97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 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 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4)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 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 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 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 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技术难以确定和计量其公 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98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 日起按照法规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 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 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99 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泰信中证锐联基本面 4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100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届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