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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一带(167503)

安信一带: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1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根据《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修改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等法律
法规及旗下各指数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规定,经与各基金的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
“本公司”)对本公司旗下 6只指数基金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修改,包括
明确约定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时的应急处置安排,充
分揭示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
等潜在风险等。本次修订系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
数基金指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将自 2021年 3月 30日起正式生效。 
现将基金合同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修订基金列表 
序号 基金代码 基金全称 
1 167503 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 005965 安信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3 003957 安信量化精选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4 167506 
安信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5 009259 安信中证信用主体 5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6 010406 安信中债 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 
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详见附件《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2 
 
 
三、本次对各指数基金基金合同相关条款的修改系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托管人信息发生变动而进行,基金管理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履行了规定程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基金合同全
文将于 2021年 3月 30日在本公司网站(www.essencefund.com)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
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088-088)咨询。 
根据修改的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将更新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相关内容,并揭示风险。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投资于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
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人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 3月 30日 
 
 



3 附件: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一、安信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 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如下内容: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 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 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如下内容,并更改后续编号: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 4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 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十四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新增如下内容: 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 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 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 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 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对投资组 合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四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一带一路主 题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 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 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 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 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 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 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 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 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 指数变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一带一路主 题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 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 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 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 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 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 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 5 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 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 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 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 作。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决定更 换标的指数的,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 投资无实质性影响且在不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则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四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 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 数时,本基金可以在与本基金托管人 协商同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 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 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 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 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业绩比较基 准、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 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指数编制方案调整等),则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适当程序。 6 上公告。 第二十一 部分


基 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新增如下内容,并更改后续编号: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 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 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 未通过的; 第二十六 部分


基金合同 内容摘要 新增如下内容,并更改后续编号: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 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 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 未通过的; 二、安信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部分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7 前言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 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 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三、安信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三、安信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8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 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 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如下内容,并更改后续编号: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 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B0152H233020001(金融许可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06973.230500万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 [2012]1432号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 银监会,银监复[2007]6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陆拾亿零捌佰零壹万陆仟 贰佰捌拾陆人民币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 [2012]1432号 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新增如下内容: 三、投资策略 2、股票投资策略 (3)组合调整策略 2)不定期调整 ⑤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 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 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 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 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对投 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 证 500 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 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标的指数 为中证 500指数,因此业绩比较基准 以中证 500 指数收益率为主要组成 部分。中证 5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编制并发布,其成份股包含了 500只沪深 300指数成份股之外的 A 股市场中流动性好、代表性强的小市 值股票,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 小市值公司的整体情况。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中证 500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中 证 50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 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 证 500 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 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标的指数 为中证 500指数,因此业绩比较基准 以中证 500 指数收益率为主要组成 部分。中证 5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编制并发布,其成份股包含了 500只沪深 300指数成份股之外的 A 股市场中流动性好、代表性强的小市 值股票,综合反映了沪深证券市场内 小市值公司的整体情况。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 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 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 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 10 致中证 50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 指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 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按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以后 变更本基金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 基金名称等并及时公告。若标的指 数、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对基金投资无 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 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 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 数、基金名称和业绩比较基准,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 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 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 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决定 更换标的指数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随之变更,若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 准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且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 提下,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基金名称和业 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 时公告。 第十九部分 基 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新增如下内容,并更改后续编号: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 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11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 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 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新增如下内容,并更改后续编号: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 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 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 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三、安信量化精选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12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 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 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三、安信量化精选沪深 300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安信新起点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安信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安信新起点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 的安信量化精选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安信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为本 基金,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收益及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三、安信量化精选沪深 300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安信新起点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安信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安信新起点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 的安信量化精选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安信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为本 基金,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收益及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13 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 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 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如下内容,并更改后续编号: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 月 22 日颁布、同年 2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 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3)组合调整策略 2)不定期调整 新增如下内容: ⑤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 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 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 14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 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 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对投 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构成比例 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本项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 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本项 限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构成比例进行 投资的部分不受本项限制;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沪深 300指数。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沪深 300指数。 15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 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 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覆盖了沪深市 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 代表性。它是中国第一条由权威机构 编制、发布的全市场指数,流动性高, 可投资性强,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 体发展趋势。关于指数值和成分股名 单的所有版权归属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 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 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 变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 的指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 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 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 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 指数变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 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 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 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 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覆盖了沪深市 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 代表性。它是中国第一条由权威机构 编制、发布的全市场指数,流动性高, 可投资性强,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 体发展趋势。关于指数值和成分股名 单的所有版权归属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 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 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 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 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 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 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 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 金投资运作。 16 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 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决定 更换标的指数的,若标的指数变更对 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且在不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则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90%+商业银行活期存 款利率(税后)*10%。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沪深 300指数,且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因此,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以沪深 300 指数为主要 组成部分。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依 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原则,根据投资情况和市场惯例调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和权重,调 整业绩比较基准应取得基金托管人 同意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 程序,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 五、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90%+商业银行活期存 款利率(税后)*10%。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沪深 300指数,且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 5%,因此,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准以沪深 300 指数为主要 组成部分。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适当程序。 17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无需 召开持有人大会。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新增如下内容,并更改后续编号: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 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 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 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构成比例 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本项限制;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 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本项 限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 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 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18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构成比例进行 投资的部分不受本项限制;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新增如下内容,并更改后续编号: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 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 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 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 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四、安信中证深圳科技创新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19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 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如下内容: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 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 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如下内容,并更改后续编号: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 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20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 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 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 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23号 第十三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新增如下内容: 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 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 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 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 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对投 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三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深圳科技创 新主题指数。 如果标的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 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名 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 更导致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 数,或证券市场上有代表性更强、更 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依法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投资对 1、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中证深圳科技创 新主题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 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 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 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 21 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 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定 新的标的指数。 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若标的 指数变更涉及本系列基金投资范围或 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 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 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 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 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 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 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 作。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决定更 换标的指数的,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 投资无实质性影响且在不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则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三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依 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 则,根据投资情况和市场惯例调整基 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和权重,调整 业绩比较基准应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无需召开持 有人大会。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适当程序。 第二十部


新增如下内容,并更改后续编号: 22 分


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 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 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 未通过的; 第二十五 部分


基 金合同内 容摘要 新增如下内容,并更改后续编号: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 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 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 未通过的; 五、安信中证信用主体 5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23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 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如下内容: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 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 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如下内容,并更改后续编号: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 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十二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三、投资策略 新增如下内容: 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 临退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 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24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 合考虑成份券的退市或违约风险、其 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 响,据此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二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信用 主体 50债券指数收益率*95%+银行人 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依 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 则,在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 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 影响的前提下,根据投资情况和市场 惯例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 数,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基金管理人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和标 的指数应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 程序并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若业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更 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 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 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信用主 体 50 债券指数收益率*95%+银行人民 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 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 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 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 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 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 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 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 作。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决定更 换标的指数的,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 25 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且在不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则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适当程序。 第十九部 分


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新增如下内容,并更改后续编号: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 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 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 未通过的; 第二十四 部分


基 金合同内 容摘要 新增如下内容,并更改后续编号: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 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 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 26 未通过的; 六、安信中债 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章节 原《基金合同》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 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新增如下内容: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 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 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第二部分 释义 新增如下内容,并更改后续编号: 《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 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 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十二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新增如下内容: 标的指数成份券发生明显负面事 件面临退市或违约风险,且指数编制 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 则,综合考虑成份券的退市或违约风 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 差的影响,据此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 调整。 第十二部 分 基金的 投资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债-1-3 年政 策性金融债指数。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1-3 年 政策性金融债指数收益率*95%+银行 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依 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 则,在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 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 影响的前提下,根据投资情况和市场 惯例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 数,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债-1-3年政策 性金融债指数。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1-3年政 策性金融债指数收益率*95%+银行人 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 成份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 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 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28 但基金管理人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和标 的指数应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 程序并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若业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更 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 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业 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 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 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 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 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 作。 未来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决 定更换标的指数的,若标的指数变更 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且在不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则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若基金标的 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 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 变更情形履行适当程序。 第十九部 分


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算 新增如下内容,并更改后续编号: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 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 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29 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 未通过的; 第二十四 部分


基 金合同内 容摘要 新增如下内容,并更改后续编号: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 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 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 未通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