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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国有企业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 目





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11 五、基金备案 .................................................................................................................................... 13 六、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 14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7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 21 十、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代理 ..................................................................................... 22 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3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9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6 十四、基金的托管 ............................................................................................................................ 38 十五、基金份额的登记..................................................................................................................... 39 十六、基金的投资 ............................................................................................................................ 40 十七、基金的财产 ............................................................................................................................ 46 十八、基金资产的估值..................................................................................................................... 47 十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2 二十、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4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56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57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3 二十四、违约责任 ............................................................................................................................ 66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 67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68 二十七、其他事项 ............................................................................................................................ 69 二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0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 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 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 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 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 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 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或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5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起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 务实施细则》所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亦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或 者“ETF基金” 17、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 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28、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9、赎回对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0、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31、标的指数:指本基金跟踪的基准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上证国 有企业 10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 32、完全复制法:一种跟踪指数的投资方法,即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 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复制指数 的目的 33、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 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34、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 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 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 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和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35、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 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36、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 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37、预估现金部分: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 的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 38、基金份额折算:指本基金建仓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者的 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39、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 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40、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4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42、代销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43、直销机构:指基金管理人 4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45、登记结算业务: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 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46、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7、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 48、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9、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5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5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53、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n指自然数 5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5、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6、《业务实施细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是规 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相关当事机构在基金运作过程的业务规 则。 57、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5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以取得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60、转托管: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 易账户的业务 61、基金转换: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 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 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62、元:指人民币元


6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4、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额之基准日 65、基金净值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之 比减去 100%(不包含分红部分) 66、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标的指数收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 盘值之比减去 100%(不包含分红部分) 6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71、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3、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型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五)基金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国有企业 100指数。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为 2亿份基金份额,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3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 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 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 的认购。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具体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列示。基金认 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 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认购限额 (1)网上现金认购: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2)网下现金认购: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 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 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10 万份以上(含 10 万份),超过部分须为 1 万份的整数倍。投资人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 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网下股票认购: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单只股票最低认购 申报股数为 1,000 股,超过 1,000 股的部分须为 100 股的整数倍,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上 证国有企业 100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具体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投资人可以 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3、募集期的资金与股票的权益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 金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由登记结算机构予以冻结。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 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 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由 登记结算机构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 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4 六、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逐步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标的指数要求,此过程 为基金建仓。基金建仓期不超过 3个月。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 的变更登记。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千分之一基本一致。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对基金份额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计算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加总得到折算后的基金总份额。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由招 募说明书规定。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5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 2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易 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 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日内发布基金终止 上市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上海证券 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参考净值的具体计算方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6 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 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份额折算日之后、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可开始办理申购。但在基金申请上市 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 3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 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开放交易的时间,即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开放日和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至少 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不违背 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 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投资者提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8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 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 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规则。 投资者 T 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和组 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申购、赎回发生的现金替代款和现金差额分别于 T+1日和 T+2日交收,基金托管人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的结算通知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通知办理 资金的划拨。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以及投资者应收或 应付的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 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以及投资者应收或应付的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 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一定的标准收取不超过 0.5%的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9 说明书。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 市前公告。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和格式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因特殊原因(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根据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暂停申购、赎回; 5、因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的异常情况无法正常办理申购、赎回; 6、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 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 (九)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 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 的业务规则。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1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 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2 十、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代理 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可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代销业 务资格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网下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 的,应与其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 购和赎回等业务。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3 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26楼、27楼、45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章砚 成立时间:2004年 8月 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9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成立时间:1987年 4月 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 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 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4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销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前 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 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5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 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申 购之基金份额或赎回之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确保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后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6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及资源分配;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7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8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和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 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 有所改变。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9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 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8)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必 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0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效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结算资料相符。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 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 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日前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日前公告。 (3)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 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 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 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第 1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 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的效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 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 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 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 2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 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 2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行为。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 十四、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有 关规定订立《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 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 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9 十五、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结算业务是指《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 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基金管理人应与登记结算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登记结算机构的权利 1、取得登记结算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登记结算机构的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设施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 算业务实施细则》和本基金合同规定办理登记结算业务; 3、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基金收益分 配等其他服务;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 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等情形除外;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0 十六、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具有低成本、管理透明、多样化以及分散化程度高等优点,能稳定地获得市 场平均回报。上证国有企业 100 指数具有良好的基本面、市场代表性和流动性,通过完全复 制法实现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有助于投资者获得与国民经济及股票市场同步增 长的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 量投资于非成份股、新股、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建仓期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备选成份股票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但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投资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完全复制策略,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即按照上证国有企业 100 指数的成份 股票的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 相应调整。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或因某些特殊 情况导致流动性不足时,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投资组合进行适当变通和调整,以便实现对跟踪误差的有效控制。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 成份股票及备选成份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但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 的情形除外。 建仓期结束后,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力争将日均跟踪 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1%之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2%之内。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 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 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 决策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标的指数的相关规定是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的决策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1 依据。 2. 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做出 有关标的指数重大调整的应对决策、基金组合重大调整的决策,以及其他单项投资的重大决 策。基金经理负责做出日常标的指数跟踪维护过程中的组合构建、组合调整及基金每日申购 赎回清单的编制等决策。 3. 管理程序 研究、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执行、投资绩效评估、组合监控与调整各环节的相互 协调与配合,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 (1)研究。基金管理人依托其自身的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包括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 的研究成果,开展标的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性分析、 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研究性工作,作为本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定期或遇重大事件时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议,对相关事 项做出决策。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做出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基金经理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 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在追求 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可采取适当的方法,提高投资效率,降低 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中央交易室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 责。 (5)投资绩效评估。本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并撰写 相关的绩效评估报告,确认基金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投资策略是否成功,并对基金组 合跟踪误差进行归因分析等。基金经理依据绩效评估报告总结或检讨以往的投资策略,如果 需要,亦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根据标的指数的每日变动情况,结合成份股等的基本面 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基金投资绩效评估结果等,对基金 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基金实际投资的需 要,有权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将调整内容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招募说明书更新中予 以公告。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2 (五)投资组合管理 1.投资组合的构建 基金管理人构建基金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个步骤:确定目标组合、制定建仓策略, 以及逐步调整组合。


确定目标组合。基金管理人采取完全复制法,根据基准指数中各成份股的权重,确定目 标组合的构成。 制定建仓策略。基金经理依据对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流动性和交易成本等因素所做的分析, 制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逐步调整组合。基金经理在规定时间内,采取适当的手段和措施,在计划建仓时间内将 发行结束时的组合匀速调整为目标组合,直至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标。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但因 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本基金将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达到这一投 资比例。此后,如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基金申购赎回带来现金等因素导致基金不符合这 一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将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信息的跟踪与分析。跟踪分析标的指数成份股公司行为等 信息,如股本变化、分红、停牌、复牌,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 数的影响,进而分析是否需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标的指数的跟踪与分析。跟踪分析标的指数的调整等变化,确定标的指数的变化是 否与预期相一致,分析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产生的原因,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3)每日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跟踪分析每日基金申购赎回信息,分析这些信息 对投资组合的影响。


(4)投资组合持有证券、现金头寸及流动性分析。基金经理跟踪分析每日基金实际投资 组合与目标组合的差异及差异产生的原因,并对拟调整的成份股的流动性进行分析。


(5)投资组合调整。使用数量化投资分析模型,寻找出将实际投资组合调整为目标组合 的最优方案,确定组合交易计划;如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成份股公司发生兼并、收购和重 组等重大事件,由基金经理召集会议,决定基金的操作策略;进一步调整投资组合,达到目 标组合的持仓结构。


(6)基金每日申购赎回清单的制作。基金经理以 T-1 日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构成及其权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3 重为基础,并考虑 T 日将发生的上市公司变动等情况,制作 T 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并予以公 告。 (7)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 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 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通过提请召开临时投资决策委员 会,及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3.定期投资组合管理 (1)每月 每月末,根据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的支付要求,及时检查组合中现金 的比例,进行支付现金的准备。每月末,基金经理对投资操作、投资组合业绩和跟踪误差等 进行分析。分析最近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间的跟踪偏离度情况,找出未能有效控制较大偏离 的原因。 (2)每半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基金经理依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在指数成份股 调整生效前,分析并制定投资组合调整策略,尽量减少因成份股变动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 (六) 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跟踪的标的指数为上证国有企业 100 指数。上证国有企业 1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成份股由 50 只上证央企 50 指数成份股和 50 只上证地方国企 50 指数成份股组成,以综合反映上海市场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股票的整体表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上证国有企业 100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 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 资运作。 (七)风险收益特征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4 本基金属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 金为指数型基金,采用完全复制策略,跟踪上证国有企业 100指数,是股票基金中风险中等、 收益与市场平均水平大致相近的产品。


(八)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依照《运作办法》,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符合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单只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资产配置比例等约定;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 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个月内使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除第(5)、(6)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或标的指数成 份股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5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对于因上述(5)、(6)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基金管理 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将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 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6 十七、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 和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 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7 十八、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8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4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 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9 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0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1 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估值; 5、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评估基金资 产的;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2 十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9、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10、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3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按照目前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指数使用费按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3%的年费率计提。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将上季度标的 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下限金额如下: (1)若当季日均基金资产净值(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当季存续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之 和/基金当季存续天数)大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大写:伍仟万圆),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 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35,000 元(大写:叁万伍仟圆)。 (2)若当季日均基金资产净值(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当季存续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之 和/基金当季存续天数)小于或等于人民币 5000万元(大写:伍仟万圆),则不适用下限金额。 (3)对于非完整计费季度,指数许可使用费为下述两项金额中的较高者:(a)根据计费 公式所计算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与(b)下限金额/当季天数×基金当季存续天数。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费方式 的,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管理费率与基金托管费率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调高 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 日 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二十、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3、当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4、在符合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收益 分配比例依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 长率; 5、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 值; 6、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并计算基金 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净值增长率的差额,当差额超过 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5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标的指数 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收益分配比例 及收益分配数额。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评价日的基金可供分配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收益评价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3、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需要向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支付一定的收益分配费用,该部分费用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承担。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6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7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根本出发点,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 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8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至少提前 2 日将基金份额折算 日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3 个 工作日内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七)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 3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公告。 (八)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 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九)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9 每个交易日/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日/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十)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申 购赎回代理券商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十一)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5、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二)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 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0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 50%;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 过 30%;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终止上市交易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三)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1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五)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 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七)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 况;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暂停估值的;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八)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3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7)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资产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者变 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3、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变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4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5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6 二十四、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或者本 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 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 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 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 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7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8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 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 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外,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 结算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9 二十七、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0 二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销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前 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 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1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 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申 购之基金份额或赎回之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确保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后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2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及资源分配;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3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4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和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 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 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5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8)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必 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基金管理人、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6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7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效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结算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8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 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 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日前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日前公告。 (3)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 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 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9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 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第 1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 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的效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0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1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3、当基金净值增长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达到 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4、在符合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收益 分配比例依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 长率; 5、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有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 值; 6、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净值增长率和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并计算基金 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净值增长率的差额,当差额超过 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净值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标的指数 同期增长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收益分配比例 及收益分配数额。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评价日的基金可供分配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2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收益评价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3、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需要向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支付一定的收益分配费用,该部分费用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承担。 四、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三)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按照目前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指数使用费按 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3%的年费率计提。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3 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计提的指数使用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将上季度标的 指数许可使用费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下限金额如下: (1)若当季日均基金资产净值(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当季存续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之 和/基金当季存续天数)大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大写:伍仟万圆),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 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35,000 元(大写:叁万伍仟圆)。 (2)若当季日均基金资产净值(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当季存续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之 和/基金当季存续天数)小于或等于人民币 5000万元(大写:伍仟万圆),则不适用下限金额。 (3)对于非完整计费季度,指数许可使用费为下述两项金额中的较高者:(a)根据计费 公式所计算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与(b)下限金额/当季天数×基金当季存续天数。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上述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费方式 的,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1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的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五、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方向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少 量投资于非成份股、新股、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建仓期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备选成份股票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但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投资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4 后,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依照《运作办法》,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符合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单只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资产配置比例等约定;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 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个月内使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除第(5)、(6)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或标的指数成 份股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5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对于因上述(5)、(6)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股或备选成份股,基金管理 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将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六、 基金财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计算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6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4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 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 (二)公告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7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 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8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上证国有企业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9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登记结算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