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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增强(501072)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金标普中国A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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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金标普中国 A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本基金管理人”或“我
司”)依据证监许可[2019]189 号文募集的国金标普中国 A 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代码:501072,场内简称“红利增强”,扩位证券简
称“标普红利增强 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9年 6月 5日
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金标普中国 A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1年 3月 25日刊登了《关于召
开国金标普中国 A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公告》。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1年 3月 26日起,至 2021年 4月 26日
15:00 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次大会公证机关的指定收件人,具体地址和
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号国际财经中心 D座 14层 
联系人:肖娜 
联系电话:010-88005819 
传真:010-88005816 
电子邮件:service@gfund.com 
邮政编码:100089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国金标普中国 A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2 
4、投资者电话表决联系方式: 
电话号码:4000-2000-18按 0转人工服务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国金标普中国 A 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终止国金标普中国 A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1年 3月 25日,即在 2021年 3月 25日下午交
易时间结束后,在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
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一)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纸质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
印表决票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g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
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
可的其他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
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
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
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
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
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
3 
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
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
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
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
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
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
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
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
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
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
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
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
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 2021
年 3月 26日起,至 2021年 4月 26日 15:00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
邮寄挂号信等方式送达至公证机关指定收件人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国金标普中国 A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公证机关指定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
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公证机关指定的收件人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
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证机关指定收件人的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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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号国际财经中心 D座 14层 
联系人:肖娜 
联系电话:010-88005819 
传真:010-88005816 
电子邮件:service@gfund.com 
邮政编码:100089 
(二)投资者电话投票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自 2021年 3月 26日起,至 2021年 4月 26日 15:
00 以前,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电话系统记录为准)可拨打公证机关指定收件
人录音的电话(4000-2000-18)进行电话投票,并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的方
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在电话中对本次大会议案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也将通过录音电话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
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持有人身份后,根据持有人意愿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征集其
对本次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所有通话过程将被录
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投票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暂不开通。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后
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
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意见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质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1)纸质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
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
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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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纸质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
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其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纸质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
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
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质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
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
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2)投资者电话表决的效力认定 
 能够核实身份并且可以明确表决意见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按表决意见
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的基金份额总数;无法核实身份的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能够核实身份但未发表明确表决意见
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进行电话表决的,以基金
管理人在电话表决截止时间之前最后一次收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电话表决内容
为准,先前的电话表决意见视为被撤回。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有效纸质表决意见和其他有效非纸质表决意见 的,无论表决时间先后,均以有效的纸质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不存 在有效纸质表决意见,但存在两种不同的有效非纸质表决意见的,以基金管理人 在非纸质表决截止时间之前最后一次收到的非纸质表决意见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6 1、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有效的国金标普中国 A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本次议案应当经参加会议的国金标普中国 A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决议生效之日 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国金标普中国 A股低波红利指 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本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不少于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 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国金 标普中国 A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本基金管理人 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 87号国际财经中心 D座 14层 联系人:肖娜 联系电话:010-88005819 传真:010-88005816 2、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东水井胡同 5号北京 INN大厦 A516室 联系人:崔军 7 联系电话:010-85197622 传真:010-85197550 3、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纸质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 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中国证监会 规定媒介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 4000- 2000-18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终止国金标普中国 A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国金标普中国 A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终止国金标普中国 A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特此公告。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3月 27日 8 附件一 关于终止国金标普中国 A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国金标普中国 A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国金标普中国 A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国金标普中国 A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 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终止《基金 合同》并终止上市。 为实施本基金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 理本基金本次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 市场情况确定清算程序及《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根据现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关于终止国金标普中国 A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等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实施清算并终止《基 金合同》、申请本基金停牌及终止上市。 《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方案可参见附件四《关于终止国金标普中国 A股低 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3月 27日 9 附件二 国金标普中国 A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终止国金标普中国 A 股低波红利指数增 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 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2021年








10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持 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未填、多填、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视为弃权表决,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 金份额总数;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 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 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本表决票可从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gfund.com)下载并打印,或从报 纸上剪裁、复印。 3、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证券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 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其他情况可 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11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 人(或本机构)参加表决截止日为 2021年 4月 26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国金标 普中国 A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 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表决意见以受托人(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 转授权。 若在法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国金标普中国 A 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相同议案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日期:2021年





日 12 附注: 1、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 2、此授权委托书可通过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 后均为有效。 3、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证券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 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证券账户号,其他情况可 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13 附件四 关于终止国金标普中国 A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国金标普中国 A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 金”)于 2019 年 6 月 5 日成立并正式运作,基金托管人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国金 标普中国 A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协 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终止上市。 本次《基金合同》终止方案须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 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 1、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国金标普中国 A 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2、基金财产清算 (1)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国金标普中国 A 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 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14 (2)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于公告的当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 序,停止办理场内交易、申购、赎回、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本基金进 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及本基金终止上市,停牌及终止上市 事宜请见届时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根据清算的具体 情况适当延长清算期限,并提前公告。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清算费用应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考虑到本基金清算的实际情况,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角度出发, 本基金的清算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代为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本基金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15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合 同》终止。





4、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 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一)法律方面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终止《基金合同》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直接出具表 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时,会议有效召开;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在会议有效召开的前提下,经参加大 会的国金标普中国 A 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后,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二)技术运作方面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于公告的当日起,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管理人、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 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议案未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风险 为防范终止《基金合同》方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我司在提 议终止《基金合同》并设计具体方案之前,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 16 真听取了相关意见,并在拟定议案时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 告后,我司将积极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邀请其参与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同时,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 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将在规定时间内,按 照有关规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就《关于终止国金标普中国 A 股低 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进行二次审议。





2、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及《关于终止国金 标普中国 A股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公告后,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选择提前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但如果发生巨额赎回或可以暂停赎回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是否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或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同时,基金管理 人也将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四、停复牌及暂停申购、赎回申请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1年 3月 25日披露以通讯方式召开国金标普中国 A股 低波红利指数增强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因此,本 基金已于 2021年 3月 25日暂停二级市场交易全天。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通过本次议案,本基金将于表决生效并公告当日终止运作并进入基金清算程序, 停止办理场内交易、申购、赎回、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不再恢复。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及本基金终 止上市,停牌及终止上市事宜请见届时相关公告。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未通过本次议案,则本基金的停复牌事宜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 17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fund.com 客服电话:4000-2000-18 国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3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