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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A(002659)

关于旗下10只指数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10只指数基金根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
金指引》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旗下各指数
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经与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备案,决定对本公司旗下10只指数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
修改,本次修改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改涉及的产品明细 
本次修改涉及10只指数基金,具体明细如下: 
序
号 
基金代码 产品名称 托管人 基金简称 
1 002659 
兴业中债 1-3年政策性金融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兴业中债 1-3年政策
性金融债 
2 003429 
中证兴业中高等级信用债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中证兴业中高等级
信用债指数 
3 510890 
兴业上证红利低波动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红利低波 
扩位证券简称:红利
低波 ETF 
4 008042 
兴业中证银行 50金融债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兴业中证银行 50金
融债指数 
5 510690 
兴业上证 180金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180金融 
扩位证券简称:兴业
金融 ETF 
6 511050 
兴业上证 1-5年期地方政府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兴业地债 
扩位证券简称:地方
债 ETF 
7 510570 兴业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 中国银行股份 证券简称:兴业 5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有限公司 扩位证券简称:兴业
中证 500ETF 
8 512350 
兴业中证福建 5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福建 50 
扩位证券简称:福建
ETF 
9 510370 
兴业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兴业 300 
扩位证券简称:兴业
沪深 300ETF 
10 510860 
兴业上证 5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兴业 50 
扩位证券简称:兴业
上证 50ETF 
 
二、本次对本公司旗下10只指数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关条款的修改
系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具体条款修改详见本公告附件。 
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根据修改的基金合同,基金
管理人已更新各指数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
容,并揭示风险。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全文于2021年3月26日在本公司网站(www.cib-fund.com.cn)
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
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00-95561)
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基
金前应认真阅读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产品资料概
要(更新)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
身情况购买与本人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
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表 1:兴业中债 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兴业中债 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兴业聚全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兴业聚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兴业聚全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 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兴业中债 1-3年政策性金 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兴 业聚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 注册。兴业聚全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 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兴业聚全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 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 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 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 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 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摘 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 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颁 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第三部分 基金 的基本情况 四、基金的标的指数 中债 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该指数成分券包括在境内公开发行 且上市流通的待偿期 0.5至 3年(包 含 0.5和 3年)的政策性银行债。 四、基金的标的指数 中债 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该指数成份券包括在境内公 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待偿期 0.5至 3年(包含 0.5和 3年) 的政策性银行债。 中债 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 司编制和发布。未来若出现标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债 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 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 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 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 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 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 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 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十一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95%×中债 1-3年政策性金融债(全 价)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 利率(税后)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 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述标 的指数由其他指数代替,或由于指数 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述指数 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 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 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通过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 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 与业绩比较基准。若标的指数、业绩 比较基准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 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和业 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 时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95%×中债 1-3 年政策性金融 债(全价)指数收益率+5%×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中债 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 司编制和发布。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 要求(因成份债券价格波动等 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 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 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 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 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本基金合同终止。若基金标的 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 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 适当程序。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 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 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 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十八部分


基 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增加: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债券价格波动等指 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 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 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 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 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 项表决未通过的; 表 2:中证兴业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 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 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 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 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 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摘 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 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颁 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第三部分 基金 的基本情况 四、基金的标的指数 中证兴业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 四、基金的标的指数 中证兴业中高等级信用债指 数 中证兴业中高等级信用债指 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和发布。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 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债券价格 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 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 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 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 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 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 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 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 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 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兴业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收益 率*9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 (税后)×5%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兴 业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且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因此本基金 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中证兴业中高 等级信用债指数收益率×95%+银行 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随之变更,基金管理人可依 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原则,根据投资情况和市场惯例调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若业绩比较基准 和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 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 管理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标的 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兴业中高等级信用债指 数收益率*95%+银行人民币活 期存款利率(税后)×5% 中证兴业中高等级信用债指 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和发布。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 中证兴业中高等级信用债指 数,且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因此本基金将 业绩比较基准定为中证兴业 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收益率 ×9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 利率(税后)×5%。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 要求(因成份债券价格波动等 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 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国证监会备案,并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若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变更 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 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指数 编制方案调整等),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调整业 绩比较基准应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 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 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 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 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本基金合同终止。若基金标的 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 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 适当程序。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 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 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 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十九部分


基 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增加: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债券价格波动等指 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 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 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 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 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 项表决未通过的; 表 3:兴业上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三、兴业上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 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 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 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兴业上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 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 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 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 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 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 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 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颁布、 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三部分 基金 的基本情况 五、基金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红利低 波动指数。 上证红利低波动指数由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如果指数 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标的指数 编制及发布,或者标的指数由其 他指数代替,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 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 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 基准。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 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 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 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 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指 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 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 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事 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及时公告。 五、基金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红利低 波动指数。 上证红利低波动指数由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未来若出 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 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 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 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 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 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 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 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 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十四部分


基 金的投资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即 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 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 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但在 因特殊情况导致本基金无法有效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即 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 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 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但在 因特殊情况导致本基金无法有效 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 理人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 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追 求尽可能贴近目标指数的表现。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 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2)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 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 期停牌;(4)其它合理原因导致 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 构成严重制约等。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 对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不 超过 2%。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 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 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 一步扩大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 数,即上证红利低波动指数收益 率。该指数属于价格指数。 上证红利低波动指数由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发布。如果指数发布机 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 制、发布或授权,或者上述标的 指数由其他指数代替,或由于指 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述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 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 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通 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 理人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 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追 求尽可能贴近目标指数的表现。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 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2)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 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 期停牌;(4)其它合理原因导致 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 构成严重制约等。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 对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不 超过 2%。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 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 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 一步扩大。 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 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 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 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 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 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 相应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 数,即上证红利低波动指数收益 率。该指数属于价格指数。 上证红利低波动指数由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发布。未来若出现标的 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 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 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 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 过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 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 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其中,若 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 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 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 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 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 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 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 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 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 基金合同终止。若基金标的指数 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 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 指数变更情形履行适当程序。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 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 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 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 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增加: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 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 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 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 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 表 4:兴业中证银行 50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兴业中证银行 50金融债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 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兴业中证银行 50 金融债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 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 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 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摘 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 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颁 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第三部分 基金 的基本情况 四、基金的标的指数 中证银行 50金融债指数 四、基金的标的指数 中证银行 50金融债指数 中证银行 50 金融债指数由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 要求(因成份债券价格波动等 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 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 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 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 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 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 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 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 证银行 50 金融债指数收益率+5%×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 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述标 的指数由其他指数代替,或由于指数 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述指数 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 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 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通过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95%×中证银行50金融债指数 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 率(税后) 中证银行 50 金融债指数由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 要求(因成份债券价格波动等 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 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 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 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 与业绩比较基准。若标的指数、业绩 比较基准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 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和业 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 时公告。 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 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 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本基金合同终止。若基金标的 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 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 适当程序。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 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 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 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十九部分


基 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增加: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债券价格波动等指 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 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 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 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 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 项表决未通过的; 表 5:兴业上证 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 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三、兴业上证 180 金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 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 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 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兴业上证 180金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 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 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 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 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 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 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 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 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颁布、 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三部分 基金 的基本情况 五、基金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 180 金 融股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 更。 上证 180 金融股指数由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如果指数 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标的指数 编制及发布,或者标的指数由其 他指数代替,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 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 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 基准。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 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 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 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 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指 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 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 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事 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及时公告。 五、基金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 180金 融股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 更。 上证 180金融股指数由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未来若出 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 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 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 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 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 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 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 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 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 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 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 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十四部分


基 金的投资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即 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 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 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但在 因特殊情况导致本基金无法有效 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 理人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 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追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即 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 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 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但在 因特殊情况导致本基金无法有效 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 理人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 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追 求尽可能贴近目标指数的表现。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 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2)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 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 期停牌;(4)其它合理原因导致 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 构成严重制约等。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 对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不 超过 2%。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 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 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 一步扩大。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 数,即上证 180 金融股指数收益 率。该指数属于价格指数。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比 例限制,选择上证 180 金融股指 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能 够真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 上证 180 金融股指数由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发布。如果指数发布机 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 制、发布或授权,或者上述标的 指数由其他指数代替,或由于指 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述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 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 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 求尽可能贴近目标指数的表现。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 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2)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 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 期停牌;(4)其它合理原因导致 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 构成严重制约等。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 对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不 超过 2%。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 调整等其他原因,导致基金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 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避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 一步扩大。 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 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 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 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 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 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 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 相应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 数,即上证 180金融股指数收益 率。该指数属于价格指数。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比 例限制,选择上证 180金融股指 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能 够真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 上证 180金融股指数由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发布。未来若出现标的 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 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 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 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通 过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 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 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其中,若 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 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 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 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 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 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 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 公告。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 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 基金合同终止。若基金标的指数 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 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 指数变更情形履行适当程序。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 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 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 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 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增加: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 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 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 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 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 表 6:兴业上证 1-5年期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 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兴业上证 1-5年期地方政府债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 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 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兴业上证 1-5年期地方政 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 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 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 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 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摘 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详见本 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 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颁 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第三部分 基金 的基本情况 五、基金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 1-5 年期 地方政府债指数。 上证 1-5 年期地方政府债指数由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及发布,债券样 本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地方 政府债,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 标的。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变更或 停止上证 1-5 年期地方政府债指数 的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证 1-5年期地 方政府债指数被其他指数所替代,或 者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 致上证 1-5 年期地方政府债指数不 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或者 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 于投资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依据 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通过适当的程序 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 基准,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 称。若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变更 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 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五、基金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 1-5 年期地方政府债指数。 上证 1-5年期地方政府债指数 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及 发布,债券样本是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地方政府债,为 债券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标 的。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 合要求(因成份债券价格波动 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 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 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 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 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 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 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 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 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 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十四部分


基 金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即标的指数 收益率,上证 1-5年期地方政府债指 数收益率。 上证 1-5 年期地方政府债指数由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及发布,债券样 本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地方 政府债,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 标的。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变更或停止 上证 1-5 年期地方政府债指数的编 制及发布,或者上证 1-5年期地方政 府债指数被其他指数所替代,或者由 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 证 1-5 年期地方政府债指数不宜继 续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或者证券 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于投 资的指数推出,基金管理人依据维护 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通过适当的程序变更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若标 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对基金 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 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 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即标 的指数收益率,上证 1-5年期 地方政府债指数收益率。 上证 1-5年期地方政府债指数 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及 发布,债券样本是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地方政府债,为 债券投资者提供新的投资标 的。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 要求(因成份债券价格波动等 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 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 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 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 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 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本基金合同终止。若基金标的 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 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 适当程序。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 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 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 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增加: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债券价格波动等指 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 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 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 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 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 项表决未通过的; 表 7:兴业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 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兴业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 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三、兴业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等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 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 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 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 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 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颁 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第三部分 基金 的基本情况 五、基金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500 指数 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中证 5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编制和发布。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 或者停止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者 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代替,本基金管 五、基金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50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 更。 中证 5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编制和发布。未来若出现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 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 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 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 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 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 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 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 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 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 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 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 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 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 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十四部分


基 金的投资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即完全 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 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 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 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 性不足等)导致本基金无法有效复制 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将运 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 的实际投资组合,追求尽可能贴近目 标指数的表现。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 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 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 其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 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金 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如因 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 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 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 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 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 (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本基 金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 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 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 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追求尽可 能贴近目标指数的表现。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情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 (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 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 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其 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 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 重制约等。 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 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 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 步扩大。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 即中证 500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将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中证 500指数,努 力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因此,选择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为中证 500指数收益率。 中证 5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发布,是由全部 A 股中剔除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及总市值排名前 300 名 的股票后,总市值排名靠前的 500 只股票组成,综合反映中国 A 股市 场中一批中小市值公司的股票价格 表现。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 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发布或授权, 或者上述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代替,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 致上述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 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通过适当的程序变更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 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 对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 不超过 2%。如因标的指数编制 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 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 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 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 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 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 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 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 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 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 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 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 的指数,即中证 500指数收益 率。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中 证 500指数,努力追求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因 此,选择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为中证 500指数收益率。 中证 5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发布,是由全部 A 股中剔 除沪深 300 指数成份股及总 市值排名前 300 名的股票后, 总市值排名靠前的 500 只股 票组成,综合反映中国 A 股市 场中一批中小市值公司的股 票价格表现。未来若出现标的 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 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 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 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 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 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其 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 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 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标的指数 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 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 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 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 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 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 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 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 止。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 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 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 数变更情形履行适当程序。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 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 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 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增加: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 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 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 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 表决未通过的; 表 8:兴业中证福建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兴业中证福建 5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 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 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兴业中证福建 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 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等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 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 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 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 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 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颁 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第三部分 基金 的基本情况 五、基金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福建 50指 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中证福建 5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编制和发布。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 更或者停止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 者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代替,本基金 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 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 准。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 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 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变 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 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 数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五、基金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福 建 5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 的变更。 中证福建 50 指数由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未来若 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 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 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 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 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 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 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 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 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 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十四部分


基 金的投资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即完全 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 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 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 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 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 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 性不足等)导致本基金无法有效复制 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将运 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 的实际投资组合,追求尽可能贴近目 标指数的表现。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 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 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 其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 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金 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如因 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 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 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 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 步扩大。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福建 50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将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中证福建 50 指 数,努力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最小化。因此,选择本基金业绩比较 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 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 (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本基 金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 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 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 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追求尽可 能贴近目标指数的表现。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情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 (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 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 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其 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 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 重制约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 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 对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 不超过 2%。如因标的指数编制 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 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 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 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 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 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 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 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 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 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 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 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 证福建 50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中 证福建 50 指数,努力追求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准为中证福建 50指数收益率。 中证福建 5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发布,选取注册地位于福建省的 50 家代表性上市公司的股票作为样 本股,采用自由流通市值加权,以反 映福建省上市公司股票的整体走势。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 述标的指数编制、发布或授权,或者 上述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代替,或由 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 述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 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 资的指数推出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作相应调整时,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的原则,通过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 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 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其中,若 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 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 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 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 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因此,选择本基金业绩比较基 准为中证福建 50指数收益率。 中证福建 50 指数由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发布,选取注册地位 于福建省的 50 家代表性上市 公司的股票作为样本股,采用 自由流通市值加权,以反映福 建省上市公司股票的整体走 势。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 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 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 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 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 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 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 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本基金合同终止。若基金标的 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 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 适当程序。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 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 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 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增加: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 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 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 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 表决未通过的; 表 9:兴业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兴业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 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 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兴业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 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 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 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 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 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颁 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第三部分 基金 的基本情况 五、基金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沪深 300 指数 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沪深 3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编制和发布。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 或者停止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者 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代替,本基金管 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 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 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 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 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 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五、基金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沪深 30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 更。 沪深 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编制和发布。未来若出现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 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 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 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 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 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 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 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 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 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十四部分


基 金的投资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即完全 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 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 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 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如流动 性不足等)导致本基金无法有效复制 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将运 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 的实际投资组合,追求尽可能贴近目 标指数的表现。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 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 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 其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 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基金 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如因 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 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 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 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 步扩大。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 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 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 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 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 (如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本基 金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 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 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 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追求尽可 能贴近目标指数的表现。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情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 (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 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 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其 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 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 重制约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 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 对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 不超过 2%。如因标的指数编制 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 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 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 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 即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将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沪深 300指数,努 力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因此,选择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为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 沪深 30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发布,是由沪深 A股中规模大、流动 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 300 只股票组 成,以综合反映沪深 A股市场整体表 现。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 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发布或授权,或 者上述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代替,或 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 上述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 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 投资的指数推出时,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本基金管理人 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的原则,通过适当的程序变更本 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 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其中, 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 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 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标的指数变 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 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报 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 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 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 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 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 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 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 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 的指数,即沪深 300指数收益 率。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沪 深 300指数,努力追求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因 此,选择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为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 沪深 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发布,是由沪深 A股中规 模大、流动性好的最具代表性 的 300只股票组成,以综合反 映沪深 A股市场整体表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 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 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 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 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 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 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 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本基金合同终止。若基金标的 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 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 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适当程序。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 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 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 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增加: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 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 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 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 表决未通过的; 表 10:兴业上证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三、兴业上证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 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 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性风险管理规定》”)、《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 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兴业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等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 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 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 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 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 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 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 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 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颁 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第三部分 基金 的基本情况 五、基金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 50指数及 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上证 5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 制和发布。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 者停止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者标 的指数由其他指数代替,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 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 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其 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 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 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 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 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 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五、基金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 50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 更。 上证 5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编制和发布。未来若出现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 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 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 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 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 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 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 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 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十四部分


基 金的投资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即完全 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 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 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 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导致本基 金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 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追 求尽可能贴近目标指数的表现。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 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 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 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 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 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况导 致本基金无法有效复制和跟 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将 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 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追 求尽可能贴近目标指数的表 现。 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 其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 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 即上证 50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将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上证 50指数,努 力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因此,选择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为上证 50指数收益率。 上证 5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 布,以上证 180指数样本股为样本空 间,挑选上海证券市场规模大、流动 性好的最具代表性的 50只股票组成 样本股,综合反映上海证券市场最具 市场影响力的一批龙头企业的整体 表现。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 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发布或授权, 或者上述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代替,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 致上述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 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 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 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情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 (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 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 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其 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 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 重制约等。 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 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 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 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 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 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 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 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 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 的指数,即上证 50 指数收益 率。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上 证 50 指数,努力追求跟踪偏 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因 此,选择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为上证 50指数收益率。 上证 50 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发布,以上证 180指数样 本股为样本空间,挑选上海证 券市场规模大、流动性好的最 具代表性的 50 只股票组成样 本股,综合反映上海证券市场 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龙头 企业的整体表现。未来若出现 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 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 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与业绩比较基准。其中,若变更标的 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 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 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 媒介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 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 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 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 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 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 止。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 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 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 数变更情形履行适当程序。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 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 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 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 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增加: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 (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 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 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 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 表决未通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