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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A(002659)

关于旗下10只指数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10只指数
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
引》修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
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及旗下各指数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经与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
案,决定对本公司旗下10只指数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本次修改将自本公告发
布之日起正式生效。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改涉及的产品明细
本次修改涉及10只指数基金,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 基金代码 产品名称 托管人 基金简称
1 002659 兴业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兴业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
2 003429 中证兴业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中证兴业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
3 510890 兴业上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红利低波
扩位证券简称:红利低波ETF
4 008042 兴业中证银行50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兴业中证银行50金融债指数
5 510690 兴业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180金融
扩位证券简称:兴业金融ETF
6 511050 兴业上证1-5年期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兴业地债
扩位证券简称:地方债ETF
7 510570 兴业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兴业500
扩位证券简称:兴业中证500ETF
8 512350 兴业中证福建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福建50
扩位证券简称:福建ETF
9 510370 兴业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信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兴业300
扩位证券简称:兴业沪深300ETF
10 510860 兴业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简称:兴业50
扩位证券简称:兴业上证50ETF
二、本次对本公司旗下10只指数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关条款的修改系因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而进行,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具体条款修改
详见本公告附件。
上述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根据修改的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已更新各指数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并揭示风险。 相关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文于2021年3月26日在本公司网站(www.cib-fund.com.cn)和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 如有疑问可拨打
本公司客服电话(40000-95561)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各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更新)、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
况购买与本人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
行负责。
特此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表1:兴业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兴业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由兴业聚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准予变更注
册。 兴业聚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兴业聚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
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
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三、 兴业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
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兴业聚全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
来,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准予变更注
册。 兴业聚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兴业聚全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
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
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
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
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
份券停牌、 摘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
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
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四、基金的标的指数
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该指数成分券包括在境内公开发行且上
市流通的待偿期0.5至3年(包含0.5和3年)的
政策性银行债。
四、基金的标的指数
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
该指数成份券包括在境内公开
发行且上市流通的待偿期0.5至3年
(包含0.5和3年)的政策性银行债。
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由
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和
发布。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
求(因成份债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
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
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
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
换基金标的指数、 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 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
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
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
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
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95%×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全价)
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
的指数编制及发布, 或者上述标的指数由其
他指数代替,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
更导致上述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
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
指数推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通过适当的
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并同时更换本
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 若标的指
数、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
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
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
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95%×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
(全价) 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
存款利率(税后)
中债1-3年政策性金融债指数由
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编制和
发布。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
求(因成份债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
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
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
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
换基金标的指数、 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 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
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若基金标
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
数变更情形履行适当程序。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
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
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
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增加: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
成份债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
合要求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
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
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表2:中证兴业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
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三、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
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
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
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
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
份券停牌、 摘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
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
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四、基金的标的指数
中证兴业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
四、基金的标的指数
中证兴业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
中证兴业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
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 未
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
份债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
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
要求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
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
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
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
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
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
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
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兴业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收益率
*9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兴业中
高等级信用债指数, 且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中证兴
业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收益率×95%+银行
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
较基准随之变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投资情
况和市场惯例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若业
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
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
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标的指数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
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
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指数编制方案调
整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
金管理人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取得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兴业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
收益率*9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
率(税后)×5%
中证兴业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
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
证兴业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且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因此本基
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中证兴业中
高等级信用债指数收益率×95%+银
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
求(因成份债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
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
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
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
换基金标的指数、 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 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
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若基金标
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
数变更情形履行适当程序。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
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
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
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增加: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
成份债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
合要求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
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
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表3:兴业上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三、兴业上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一
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
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兴业上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
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
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
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
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6、《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
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 同年2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五、基金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红利低波
动指数。
上证红利低波动指数由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编制和发布。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
更或者停止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者标
的指数由其他指数代替,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
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
业绩比较基准。 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
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
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
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
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指
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
告。
五、基金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红利低波
动指数。
上证红利低波动指数由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编制和发布。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
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
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
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
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
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
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 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
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即完全
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
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但在
因特殊情况导致本基金无法有效复制和
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他
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
组合,追求尽可能贴近目标指数的表现。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
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
股票长期停牌;(4)其它合理原因导致本
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
制约等。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
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 如
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
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
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
即上证红利低波动指数收益率。该指数属
于价格指数。
上证红利低波动指数由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发布。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
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 发布或授权,或
者上述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代替,或由于
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述指数
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
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时,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
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适当的程序
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
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 其中,若
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
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
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
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
名等),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 即完
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
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
整。 但在因特殊情况导致本基金无法有
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
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
的实际投资组合, 追求尽可能贴近目标
指数的表现。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
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 标的指数的
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 其它合理原因
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
成严重制约等。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
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如
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
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
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
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
大。
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
面临退市风险, 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
出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综合考虑成份
股的退市风险、 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
对跟踪误差的影响, 据此制定成份股替
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
数,即上证红利低波动指数收益率。 该指
数属于价格指数。
上证红利低波动指数由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发布。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
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
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
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
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若基金标的指数
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
行适当程序。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
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 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
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增加: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
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
方案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表4:兴业中证银行50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兴业中证银行50金融债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三、兴业中证银行50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
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
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
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
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
份券停牌、 摘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
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
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四、基金的标的指数
中证银行50金融债指数
四、基金的标的指数
中证银行50金融债指数
中证银行50金融债指数由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 未来若出
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债券
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
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
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
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
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6个月内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
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
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
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
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
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5%×中证银
行50金融债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
利率(税后)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
的指数编制及发布, 或者上述标的指数由其
他指数代替,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
更导致上述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
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
指数推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通过适当的
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并同时更换本
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 若标的指
数、 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
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
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
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95%
×中证银行50金融债指数收益率+5%
×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中证银行50金融债指数由中证
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 未来若出
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债券
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
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
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
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
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6个月内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
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
同终止。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行
适当程序。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
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
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
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增加: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
成份债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
合要求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
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
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表5:兴业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三、 兴业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一
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
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兴业上证180金融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
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
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
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
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6、《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
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 同年2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五、基金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180金融股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上证180金融股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编制和发布。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
或者停止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者标的
指数由其他指数代替,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
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
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
绩比较基准。 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及
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
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对
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指数
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五、基金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180金融
股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上证180金融股指数由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编制和发布。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
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
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
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
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
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
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 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
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即完全
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
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但在
因特殊情况导致本基金无法有效复制和
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他
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
组合,追求尽可能贴近目标指数的表现。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
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
股票长期停牌;(4)其它合理原因导致本
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
制约等。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
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 如
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
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
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
即上证180金融股指数收益率。 该指数属
于价格指数。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比例
限制, 选择上证180金融股指数收益率作
为业绩比较基准,能够真实反映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
上证180金融股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
公司发布。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
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发布或授权,或者
上述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代替,或由于指
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述指数不
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
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适当的程序变更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
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 其中,若变更
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
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
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标
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
等),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 即完
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
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
整。 但在因特殊情况导致本基金无法有
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
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
的实际投资组合, 追求尽可能贴近目标
指数的表现。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
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 标的指数的
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 其它合理原因
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
成严重制约等。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
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如
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
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
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
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
大。
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
面临退市风险, 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
出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综合考虑成份
股的退市风险、 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
对跟踪误差的影响, 据此制定成份股替
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
数,即上证180金融股指数收益率。 该指
数属于价格指数。
基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比例
限制,选择上证180金融股指数收益率作
为业绩比较基准, 能够真实反映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
上证180金融股指数由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发布。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
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
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
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
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若基金标的指数
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
行适当程序。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
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 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
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增加: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
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
方案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表6:兴业上证1-5年期地方政府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兴业上证1-5年期地方政府债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
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三、 兴业上证1-5年期地方政府
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
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
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
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
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
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
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
份券停牌、 摘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
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
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五、基金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1-5年期地方
政府债指数。
上证1-5年期地方政府债指数由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编制及发布, 债券样本是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地方政府债, 为债券投资
者提供新的投资标的。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变更或停止上证1-5年期地方政府债指数
的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证1-5年期地方政府债
指数被其他指数所替代, 或者由于指数编制
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证1-5年期地方政府
债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或
者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于投
资的指数推出, 基金管理人依据维护投资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通过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业
绩比较基准,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
若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对基金投资
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
更、指数更名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五、基金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1-5年
期地方政府债指数。
上证1-5年期地方政府债指数由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及发布,债券
样本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地
方政府债,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新的投
资标的。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
要求(因成份债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
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
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
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 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
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
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
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
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即标的指数收益
率,上证1-5年期地方政府债指数收益率。
上证1-5年期地方政府债指数由中证指
数有限公司编制及发布, 债券样本是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地方政府债, 为债券投资
者提供新的投资标的。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变更或停止上证
1-5年期地方政府债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者
上证1-5年期地方政府债指数被其他指数所
替代, 或者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
致上证1-5年期地方政府债指数不宜继续作
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或者证券市场有其他
代表性更强、更适合于投资的指数推出,基金
管理人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通过适当的程序变
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并同
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 若标的指数和业
绩比较基准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名
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
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
时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即标的
指数收益率, 上证1-5年期地方政府
债指数收益率。
上证1-5年期地方政府债指数由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及发布,债券
样本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地
方政府债,为债券投资者提供新的投
资标的。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
求(因成份债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
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
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
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
换基金标的指数、 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 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
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若基金标
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
数变更情形履行适当程序。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
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
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
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增加: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
成份债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
合要求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
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
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表7:兴业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三、兴业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
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收益和市场前
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三、 兴业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
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
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收益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
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
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
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
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
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五、基金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500指数及其
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中证5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和发布。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标
的指数编制及发布, 或者标的指数由其他指
数代替,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并同时更换本基
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其中,若变更
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
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
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变更标的指数
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
名等事项),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五、基金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500指
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中证5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编制和发布。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
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
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
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 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
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
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
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
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 即完全按
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
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但在因特殊情况
(如流动性不足等) 导致本基金无法有效复
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
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
合,追求尽可能贴近目标指数的表现。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法律法规的限制;(2)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
性严重不足;(3) 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
停牌;(4) 其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
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力争控制本基金日
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 年跟踪
误差不超过2%。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
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
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
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即
中证500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将紧
密跟踪标的指数中证500指数,努力追求跟踪
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因此,选择本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500指数收益率。
中证5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
是由全部A股中剔除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及
总市值排名前300名的股票后,总市值排名靠
前的500只股票组成,综合反映中国A股市场
中一批中小市值公司的股票价格表现。 如果
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
制、发布或授权,或者上述标的指数由其他指
数代替,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
致上述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
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
推出时,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
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通过适当的程序变更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
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其中,若变更标的指
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
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且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
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
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即
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
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
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
进行相应调整。 但在因特殊情况(如
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本基金无法有效
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
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
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追求尽可能贴
近目标指数的表现。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
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
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
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其
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
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
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
过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 如因
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
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
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
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
步扩大。
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
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
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
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
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
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
合进行相应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
指数,即中证500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 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中证500指
数,努力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最小化。 因此,选择本基金业绩比较
基准为中证500指数收益率。
中证5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发布,是由全部A股中剔除沪深300
指数成份股及总市值排名前300名的
股票后, 总市值排名靠前的500只股
票组成,综合反映中国A股市场中一
批中小市值公司的股票价格表现。 未
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
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
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
求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
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
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
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
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
金合同终止。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
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由
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
履行适当程序。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
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
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
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增加: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
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
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
要求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
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
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表8:兴业中证福建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三、 兴业中证福建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收益和市场前
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三、兴业中证福建5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
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收益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
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
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
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
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
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五、基金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福建50指数及
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中证福建5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
制和发布。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
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 或者标的指数由其他
指数代替,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并同时更换本
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其中,若变
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
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变更标的指
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
名等事项),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五、基金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福建
5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中证福建5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编制和发布。 未来若出现标的
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
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
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
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
解决方案, 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
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6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
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
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
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
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
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 即完全按
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
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 但在因特殊情况
(如流动性不足等) 导致本基金无法有效复
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
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
合,追求尽可能贴近目标指数的表现。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法律法规的限制;(2)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
性严重不足;(3) 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
停牌;(4) 其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
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力争控制本基金日
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 年跟踪
误差不超过2%。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
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
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
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福建50指
数收益率。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将紧
密跟踪标的指数中证福建50指数, 努力追求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因此,选择本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福建50指数收益
率。
中证福建5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
布, 选取注册地位于福建省的50家代表性上
市公司的股票作为样本股, 采用自由流通市
值加权, 以反映福建省上市公司股票的整体
走势。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
的指数编制、发布或授权,或者上述标的指数
由其他指数代替,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
大变更导致上述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
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
资的指数推出时,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
相应调整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通过适当的
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并同时更换本
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其中,若变
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
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标的指数变
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
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即
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
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
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
进行相应调整。 但在因特殊情况(如
流动性不足等)导致本基金无法有效
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
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
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追求尽可能贴
近目标指数的表现。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
形:(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
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
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其
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
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争控制本
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
过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 如因
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
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
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
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
步扩大。
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
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
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
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
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
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
合进行相应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
福建50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中证福建50
指数,努力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最小化。 因此,选择本基金业绩比
较基准为中证福建50指数收益率。
中证福建5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发布,选取注册地位于福建省
的50家代表性上市公司的股票作为
样本股, 采用自由流通市值加权,以
反映福建省上市公司股票的整体走
势。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
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
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
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
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
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
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若基金标的指
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
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
更情形履行适当程序。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
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
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
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增加: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
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
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
要求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
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
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表9:兴业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三、兴业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
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收益和市场前
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三、 兴业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
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
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
值、收益和市场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
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
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
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
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
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
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五、基金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沪深300指数及其
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沪深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和发布。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标
的指数编制及发布, 或者标的指数由其他指
数代替,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并同时更换本基
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其中,若变更
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
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
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变更标的指数
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机构变更、 指数更
名等事项),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五、基金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沪深300指
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沪深3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编制和发布。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
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
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
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
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
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
金合同等, 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
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
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
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
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
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指引第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 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四、基金的标的指数
中证兴业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
四、基金的标的指数
中证兴业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
中证兴业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
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 未
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
份债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
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
要求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退
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
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
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
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
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
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
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
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
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兴业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收益率
*9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证兴业中
高等级信用债指数, 且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因此本基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中证兴
业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收益率×95%+银行
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
较基准随之变更,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投资情
况和市场惯例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若业
绩比较基准和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
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
人应就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标的指数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若业绩比较基准、标的指数
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
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指数编制方案调
整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
金管理人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取得基金托管
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
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兴业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
收益率*95%+银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
率(税后)×5%
中证兴业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
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和发布。
由于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为中
证兴业中高等级信用债指数,且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因此本基
金将业绩比较基准定为中证兴业中
高等级信用债指数收益率×95%+银
行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
求(因成份债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
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
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
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
换基金标的指数、 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
等, 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
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若基金标
的指数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随之变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
数变更情形履行适当程序。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
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
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
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增加:
4、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
成份债券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
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
合要求的情形除外)、 指数编制机构
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
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表3:兴业上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三、兴业上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
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一
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
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兴业上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
前景等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
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
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
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 投资者投资于
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
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
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6、《指数基金指引》: 指中国证监
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 同年2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
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五、基金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红利低波
动指数。
上证红利低波动指数由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编制和发布。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
更或者停止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者标
的指数由其他指数代替,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
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
业绩比较基准。 其中,若变更标的指数涉
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
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
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
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机构变更、指
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
告。
五、基金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红利低波
动指数。
上证红利低波动指数由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编制和发布。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
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
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
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
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
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更换基金标的
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
表决未通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
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 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
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
投资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即完全
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
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
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整。但在
因特殊情况导致本基金无法有效复制和
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他
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
组合,追求尽可能贴近目标指数的表现。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
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
股票长期停牌;(4)其它合理原因导致本
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
制约等。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
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 如
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导
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
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大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
即上证红利低波动指数收益率。该指数属
于价格指数。
上证红利低波动指数由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发布。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
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 发布或授权,或
者上述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代替,或由于
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述指数
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
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时,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
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适当的程序
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
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 其中,若
变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
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
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
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
名等),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 即完
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
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化进行相应调
整。 但在因特殊情况导致本基金无法有
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基金管理人
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
的实际投资组合, 追求尽可能贴近目标
指数的表现。
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
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 标的指数的
成份股票长期停牌;(4) 其它合理原因
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
成严重制约等。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
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如
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等其他原因,
导致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
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
免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进一步扩
大。
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
面临退市风险, 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
出调整的,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综合考虑成份
股的退市风险、 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
对跟踪误差的影响, 据此制定成份股替
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
数,即上证红利低波动指数收益率。 该指
数属于价格指数。
上证红利低波动指数由中证指数有
限公司发布。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
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
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
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
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
过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若基金标的指数
发生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标的指数变更情形履
行适当程序。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
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 基金管
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
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
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增加: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
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
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
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
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
方案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
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表4:兴业中证银行50金融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章节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 兴业中证银行50金融债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
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一一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
“《指数基金指引》” )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三、兴业中证银行50金融债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
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
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
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
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
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
定目标、 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
份券停牌、 摘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
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