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博时医疗保健混合C(011895)

关于博时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以及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增加 C类基金份额以及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更好地服
务于投资者,根据《博时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或“本公司”)决定自 2021年 3月 30日起对博时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 C类基金份额,根据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
取方式的不同,将在中国大陆销售的基金份额划分为 A类、C类两类基金份额。
在中国大陆销售的,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中国大陆销售的,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公司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有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现将本基金增加 C类
基金份额的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博时医疗保健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C类基金份额方案概要
(1)基金份额分类
在中国大陆销售的,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A类基金份额(代码:050026);在中国大陆销售的,在投资者申购时不
收取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代码:011895);面向
香港地区投资者销售,收取不高于申购金额 5%的申购费,收取固定赎回费的基
金份额,称为 R类基金份额(代码:F050026)。
A类、C类、R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基金费率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与申购、赎回数量限制以及账
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均与原有 A类基金份额保持一致,但相关费率有
所差异,如下表所示:
费率结构
申购金额(M)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
C类基金份
额申购费率
M<50万
1.50%
50万≤M<100万
1.00%
100万≤M<500万
0.60%
申购费率
M≥500万
每笔 1000元
0.00%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Y)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C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Y<7日
1.50% 1.50%
7日≤Y<30日
0.50% 0.50%
30日≤Y<2年
0.50%
2年≤Y<3年
0.25%
赎回费率
Y≥3年
0.00%
0.00%
管理费率(年费率)
1.50%
托管费率(年费率)
0.25%
销售服务费率(年费率)
0.00% 0.60%
代销机构
1元 1元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直销机构
1元 1元
代销机构
1元 1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直销机构
1元 1元
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份(按交易账户统计)
1份(按交易
账户统计)
注:1年等于 365日
1)各代销机构对上述首次申购及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
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 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
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日的投资人
收取的赎回费计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低于所收取赎回费总额的 25%。对于 C类
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本基金 R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R 类份
额的具体申购费收费方式详情请关注本基金 R 类基金份额代销机构的公告。
4)本基金 R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为 0.125%,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3)其他
本基金 C类份额的销售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等,本公司
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或者调整销售机构,敬请关注本公司后续公告。
1)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自公告生效之日起开通申购、赎回业务;
2)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自本公告生效之日起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二、对《基金合同》有关内容的修改
章节 原基金合同内容 修订后基金合同内容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 起执行。 删除 第二 部分 释义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年 6月 9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1、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基金销 售市场区域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 52、A类基金份额:在中国大陆市场销售 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 53、R类基金份额:在中国香港市场销售 的基金份额,称为 R类基金份额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1、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 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2、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 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基金销售 市场区域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 53、A类基金份额:指在中国大陆市场 销售的,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 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4、C类基金份额:指在中国大陆市场 销售的,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 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R类基金份额:在中国香港市场销 售的基金份额,称为 R类基金份额 (后续序号依次调整) 第三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销售市场区域不同划分为 A 类、R类两类基金份额类别。两类基金份 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 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 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 方式、销售市场区域等不同划分为 A 类、 C类和 R类三类基金份额类别。在中国大 陆销售的,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 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 份额;在中国大陆销售的,在投资者申购 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而是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 份额;在中国香港市场销售的基金份额, 称为 R类基金份额。A类、C类、R类基 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 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 非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同 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 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 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非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同 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两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均适用本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但基金管 理人为销售 R类基金份额而编制的招募 说明书补充文件或相关公告可对 R类基 金份额在香港地区销售的规则另作规定。 A类、C类和 R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 务均适用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但基金管理人为销售 R类基金份额 而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或相关公 告可对 R类基金份额在香港地区销售的 规则另作规定。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时间,R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香港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本基金不同类 别份额的业务时间可能有所差异。 ……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 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A类、C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 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R类基金份额的 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香港证券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本基金 不同类别份额的业务时间可能有所差异。 ……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 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本基金两类份额申购、赎回的币 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并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 况下,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5、本基金各类份额申购、赎回的币 种为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规定并与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情 况下,接受其他币种的申购、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1)A类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 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1)A类、C类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 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 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 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 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和 R类基 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 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 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 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 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 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 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 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用。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日的 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将对其他 A类基金 份额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将 R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财 产。 6、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用最 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R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 赎回费率为固定费率。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 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 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 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 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 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 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等相关费率。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 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用由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 不收取申购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日的 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收取 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将对其他 A类基金 份额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将 R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财 产。 6、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用 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R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为固定费率。本基金 A类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 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 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 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 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延 期赎回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1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 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 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 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 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 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1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 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 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 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 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 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 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同类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 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销售服务费率;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 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 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除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均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 4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 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 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何一类基金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 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后续序号依次调整)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 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 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 0.6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主要用 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 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60% 的年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 C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 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 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 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 3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8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 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 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 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指 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 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 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 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 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生 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 R类基金份额的分红方 式仅为现金分红;其余份额类别的收益 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 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 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 可供分配利润的 10%,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 R类基金份额的分红方 式仅为现金分红;其余份额类别的收益 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 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类、 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 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 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 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 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公告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 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 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第二 十四 部分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摘要修改同基金合同正文 部分内容 三、对《托管协议》有关内容的修改 章节 原托管协议内容 修订后托管协议内容 三、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理 人的业 务监督 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复核。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 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 核。 四、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的业 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 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 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 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 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八、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估 值和会 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 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 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 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 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 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 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以 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 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 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行。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除以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 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 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 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月末、年 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 对同时进行。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含第三位)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 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 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何一类 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含第三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 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基 金收益 分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3、本基金 R类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 仅为现金分红;其余份额类别的收益 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或者将 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 (下称“再投资方式”),投资者可 以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一种;如果投资 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 利的方式处理。 5、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3、本基金 R类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仅为 现金分红;其余份额类别的收益分配可 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 按除权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的方式(下称“再 投资方式”),投资者可以选择两种方 式中的一种,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 方式;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 为选择现金红利的方式处理。 5、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 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上述修订自 2021年 3月 30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3月 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