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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开源国家比较优势混合A(001102)

关于前海开源国家比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前海开源国家比较优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 C类基金
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人的需求,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前海开源国家比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或“本公司” )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 )协
商一致, 决定于 2021年 3月 25日起对旗下前海开源国家比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增加 C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作相应修改。现
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增加 C类基金份额后, 将形成 A类和 C类两类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
金代码(A类基金份额代码:001102;C类基金份额代码:011870)。新增的 C类基金份额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原有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增加 C类基
金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该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
结构均保持不变。
本基金 A/C类基金份额不支持相互转换。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已开
通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的转换参照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执行。本公司旗下其他已开通转
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相互之间的转换规则以其相关公告为准。
1、C类基金份额费率结构:
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 D(天)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D<7 1.50%
7≤D<90 0.50%
90≤D<180 0.25%
D≥180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 C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 C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天的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
等于 30天的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不设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
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 10万元(含申购费);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子直销交易系统和其他销
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
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该类基金份额
赎回, 但每笔最低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份; 各类基金份额的账户最低余额为 10份基金份
额,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份时,该
笔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该类基金份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该类基金
份额强制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网点
本基金新增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可通过本公司官方网站(www.qhkyfund.com)进
行查询。本公司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本公
司网站公示。
三、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为确保增加 C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就《前海开源国家比较优势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前海开源国家比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此外,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最新
规定,对法律文件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详见附件《前海开源国家比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并根据《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更新《前海开源国家比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前海开源国家比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四、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投资者如对上述事项有任何疑问, 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qhkyfund.
com)或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1-666-998)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
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3月 25日
附件:《前海开源国家比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
照表》
章节 修改前表述 修改后表述
全文 指定媒介 、指定网站 、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 、规定网站 、规定报刊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
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
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
第二部分 释义
9、《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起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
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
民共和国港口法 〉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改的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 、同年 9 月 1 日实施 ,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 》修改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
(包括其不时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
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
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 ) 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
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第二部分 释义
52、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 )等媒介
52、规定媒介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
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 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二部分 释义
56、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 、销售服务
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 。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
同的基金代码, 并分别计算和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7、A 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
费用, 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58、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
购费用 ,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59、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 ,用于
本基金市场推广 、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
费用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
况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 、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 而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 称为 A 类
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但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 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A 类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
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 费率水平等由
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不损害已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 ,可
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销售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调整
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
金份额申购 、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 。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 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的价格。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
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
设置代码 , 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A 类基
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 并在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 申购的有效份额
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 有效
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本
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 并在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
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C 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
告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
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 ,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可
以对其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当日未延期办理的赎回
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
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 以此类推 ,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 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 ,对于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进行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
单个账户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未延期办理的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
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
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一、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各类基金份额
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
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
账册 、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 《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以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
提高销售服务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以及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
下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调低销售服务
费率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
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 ,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
四、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均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本
基金 A 类或 C 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
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 。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0%。本基金销售
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 。
销售服务 费按前一 日 C 类基金 资产净值 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
H=E×0.4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 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
人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
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销售服务费由登记
机构代收并按照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
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 ,支付日
期顺延。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期费用 ,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 且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对 A 类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
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4、本基金的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费用情况不
同,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
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
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
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
依照 《业务规则 》执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 ,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 ,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规定报刊 ”)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规定
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 》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
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 通过规定网
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 ,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 ,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
规定网站上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
事件:
15、管理费 、托管费 、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
分之零点五;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金份额申购 、 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
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
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 《证
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
规定网站上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
件:
15、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申购费 、赎回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 》规定
的注册会计师 、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 、托管费 、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
分之零点五;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申购费 、赎回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 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
电子确认。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 》规定
的注册会计师 、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 将基金财产清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 交纳
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 15 年以上 。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 20 年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