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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汇金聚鑫定开债(006927)

关于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侧袋机制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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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商汇金聚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增加侧
袋机制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决定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侧袋机制相关内容。本次《基金合
同》的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前言、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
与税收、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和基金的信息披露等章节中与侧袋机制相关的条
款,《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法律文件中涉及
的上述内容将一并做相应修改。 
鉴于本次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
金合同》的约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修订完毕后申报监管机构备
案。 
《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修订如下: 
章节 
修改前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一部
分


前 言 无 七、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 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 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 识,且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第二部 分


释 无 63、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 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 2 义 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 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第二部 分


释 义 无 64、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 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无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 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 的投票权。 第八部 分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 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本部分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部分约定的以下 情形中的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 3 八、生效与公告 …… 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 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 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 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 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 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4 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 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 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 适用本部分的相关规定。 九、生效与公告 ……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无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 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 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 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 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 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当前一估值日基金 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基金估值; 5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无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 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 收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 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 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 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无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 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的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托管协议》的具体内容修订如下: 二、基 金托管 协议的 依据、 目的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 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原则,经协 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 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 订本协议。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 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6 原则 十、基 金信息 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 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由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 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报 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 露、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信息,由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 得性。 重要提示 本公司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公告修订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查 阅本基金修订后的法律文件,或拨打客户服务中心热线(95345)咨询相关情况。 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 2021年 3月 25日起生效。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 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7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3月 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