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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强化收益(519676)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 目





录 一、前言........................................................................................................................................... 1 二、释义........................................................................................................................................... 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 11 五、基金备案 ................................................................................................................................. 13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4 七、保证人基本情况 ..................................................................................................................... 22 八、基金的保本 ............................................................................................................................. 23 九、基金保本的保证 ..................................................................................................................... 25 十、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8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5 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3 十三、基金的托管 ......................................................................................................................... 46 十四、基金份额的登记 ................................................................................................................. 47 十五、基金的投资 ......................................................................................................................... 48 十六、基金的财产 ......................................................................................................................... 65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 66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 72 十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4 二十、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76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77 二十二、保本周期的到期 ............................................................................................................. 83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9 二十四、违约责任 ......................................................................................................................... 92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93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 94 二十七、其他事项 ......................................................................................................................... 95 二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6 二十九、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函 ........................................................................... 121 三十、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 124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核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于2014年6月9日起转型为银河强化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关于保本基金的相关条款不再适用。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于保本基金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保本 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投资者购买本保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担保合同的约定。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 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 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保证人: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机 构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河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指《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场外: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30.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31.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2.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银 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33.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4.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6.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8.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9.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在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 明即为当期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 后对应日止


40.保本周期到期日: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1.可赎回金额:指根据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赎回金额


42.保本: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 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投资本金不包括认 购费用),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以及募集 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 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 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3.保证:保证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 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44.持有到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的基金份额 的行为


4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 作日


4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0.《业务规则》: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5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5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7.元:指人民币元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8.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 余额。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6.保函:保证人出具的《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函》


67.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保证人或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认可的其他机构继续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 者同意承诺保本,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68.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9.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 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银河强化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则本基金将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终止


70.保本周期到期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选择赎回本基 金基金份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转 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71.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 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应用优化的恒定比例投资保险策略,并引入保证人,在保证本金安全 的基础上,通过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的动态配置和组合管理,谋求基金资产在保 本周期内的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六)基金募集上限


50亿元人民币 (包括募集期利息)。


(七)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基金保本周期


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 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十)基金的保本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不包括认购费用)以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 和。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 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并持有 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并在 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 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出的 基金份额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十一)基金保本的保证


保证人为本基金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 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差额部 分,保证期限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最 高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 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售。场外发售渠道为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发售渠道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相关业务公告)。


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上海证券账户下,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 登记在开放式基金账户下。两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实 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账户之间的转换。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场内、场外认购费率 一致,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认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的认购价格折回金 额返还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份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 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 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 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 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 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 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 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进行。场外申购赎回场所为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场内申购赎回场所为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 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 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 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 条款。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遵循“后进先出”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 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申购确认日在 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 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 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 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场外申 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 份基金的认购价格折回金额返还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份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和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 本基金场内、场外采用相同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申购费率最高不超 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 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本基金总规模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场外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 视为取消赎回,而不会延至以后的开放日做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赎 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 则,基金管理人应当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对小额赎回申请人的 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且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当日未予确认的部分,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至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至全部赎回 为止。如大额赎回申请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大额赎回申请人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 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事宜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 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 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外基金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应依照销售机构(网点)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系 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场内 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在上证所 系统内进行基金份额转托管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 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2.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理。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七、保证人基本情况 (一) 名称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部分简称为“公司”)


(二)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三)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四)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五) 成立日期


2005年8月8日


(六)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七)注册资本


70亿元人民币


(八)经营范围


许可经营范围:无


一般经营项目:证券、基金、保险、信托、银行的投资与管理。


(九)担保人对外担保情况


本担保人除对本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外,没有其他担保事项。


(十)公司基本情况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国务院批准,成立于2005年8月8 日,注册资本70亿人民币。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控股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公司、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银河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并参股中国 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截止2009年12月31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总资产130.26亿元, 所有者权益100.10亿元。2007—2009年的净利润分别为1.6亿元、26.2亿元和10.4 亿元。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八、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


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额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 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不包括认购费用),以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 之和。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计算的总金额高于或等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 额,基金管理人将按可赎回金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 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 十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 责任保证。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 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的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二)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是转型为“银河强化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三)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 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 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四)《基金合同》条款的修改,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需经保证人 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加重责任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 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五)为应对保本到期日后的基金赎回,同时减少本基金在保本到期日后(不 包括当日)至转入下一保本期(或变更为“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期间基金份额发生的净值减少,本基金在保本到期日前将主要持有现金资产。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九、基金保本的保证 (一)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由中国银河金 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作为保证人。


(二)保证人出具《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函》。基金份额持有人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该保函的约定。本基金保本由保证人提供不可撤销的 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 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差额 部分。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六个月止。保证人承担保证 责任的金额最高不超过五十亿元人民币。


(三)保本周期内,保证人出现足以影响其履行保函项下保证责任能力情形 的,应在该情形发生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提出处理办法, 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上述情形。当确定保证人已 丧失履行保函项下保证责任能力或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四)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必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且保证 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更换保证人的,原保证人承担的所有 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在新的保证人接任之 前,原保证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增加保证人的,原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新增加保证人和原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于此同意授权基金管理人作为其代理人代为行使向保 证人索偿的权利并办理相关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向保证人发送《履行保证责任 通知书》及代收相关款项等)。如果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 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 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的投资金额,且基金管理人无法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 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需 保证人代偿的金额)。保证人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由基金管理人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若保证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保证 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直接就差额部分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将代偿金额 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保证 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保证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六)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保证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及保 函的约定履行保证责任。除本部分第(四)款所指的“更换保证人的,原保证人 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保证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由继任的保证人承担”以及下列 除外责任情形外,保证人不得免除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 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 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七) 《基金合同》条款的修改,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需经保证人 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加重责任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 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八)保本周期届满时,保证人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其他机构 继续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或者承诺提供保本,同时本基 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 “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人不再为该基金承担保证责任。


(九)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年费率为0.2%。


(十)保证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其出具的《保函》。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成立时间:2002年6月14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2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担保合同》中关于保本和保本条款的各项约 定。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 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 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 内向保证人发出载明需保证人代偿金额的书面通知,要求保证人在接到基金管理 人书面通知及相关数据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金 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账户。如相应款项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责, 严格遵守本基金《基金合同》中有关保本内容的相关约定;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合法授权代表组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 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 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银 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 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 约定的“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执行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保证人已丧失履行保函项下保证责任能力或宣告破产;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或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


(7)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执行;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0 天前提交召集人 并由召集人公告。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 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 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 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 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 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三、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 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 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四、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 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 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 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 他必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五、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期内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应用优化的恒定比例投资保险策略,并引入保证人,在保证本金安全 的基础上,通过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的动态配置和组合管理,谋求基金资产在保 本周期内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在股票等资产投资比例限制的范围内,通过衡量和管理市场波动风险,采用 优化的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机制(优化的CPPI策略),以债券组合预期收益和 基金已实现收益之和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值(安全垫)作为后期投资的风险损失 限额,动态确定或调整股票等风险资产和债券等保本资产的投资比例,力争在有 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保本增值。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国债、AAA的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不 投资于地方政府债券。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分为两类:保本资产和风险资产。现阶段,保本资产 主要是债券,包括国债、高信用等级的AAA级企业债、AAA级金融债、AAA级公司 债、央行票据等;风险资产主要是股票和可转换债券等。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将 在本基金合同和证券法律法规的约束范围内积极参与包括新股申购、新债申购、 可转债投资等有可能带来较高收益的风险资产的投资。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按照优化的投资组 合保险策略机制(优化的CPPI策略)对债券和股票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投资的股票、权证和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类资产合并计算为风险资产。 股票等风险资产(含权证和可转债)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30%,其中权证的 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自本基金成立起的六个月内,或自新的保本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周期的集中申购期末起的六个月内,股票等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上限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5%-100%,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债券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65%。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的信用等级须为AAA级。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依法进行投资管理。


(四)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方面采用优化的恒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优化CPPI)。 CPPI策略是国际通行的一种投资组合保险策略,优化的CPPI策略是对CPPI策略的 一种优化,它主要是通过金融工程技术和数量分析等工具,根据市场的波动来动 态调整风险资产与保本资产在投资组合中的比重,以确保投资组合在一段时间以 后的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从而达到对投资组合保值增值的目 的。该策略的具体实施主要有以下步骤:


1、确定保本底线,根据投资组合的期末目标价值和合理的折现率计算投资 组合的保本底线。


2、计算投资组合的安全垫,该数值等于债券等保本资产的潜在收益与基金 前期已实现收益之和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值,这个数值可以通过计算基金的现时 净值超过保本底线的数额得到。


3、优化确定股票等风险资产的投资乘数


股票等风险资产的投资金额与安全垫相比的倍数称为投资乘数。根据历史回 溯数据或者是利用数值模拟技术生成的预期模拟数据,运用数学优化模型和CPPI 策略机制测试寻找并确定满足保本目标、力求能够提高预期风险收益或改善预期 的收益与风险匹配关系的股票等风险资产的投资乘数。


4、优化确定股票等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和投资金额


将股票等风险资产的投资乘数与安全垫相乘的乘积作为可投资于股票等风 险资产的投资金额,在此基础上,参考市场情绪指标,研判和评估保本资产市场 和风险资产市场的风险和收益的匹配关系,在满足基金保本目标和基金合同规定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投资比例范围内,根据基本分析和数量分析的结论,综合权衡、优化调整确定 股票等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并按此比例计算相应的投资金额,其余部分作为投 资于保本资产的投资金额,力求主动控制股票等风险资产投资的下行风险。


5、动态调整。在保证资产配置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按 照优化CPPI策略的要求,根据市场波动的特点以及预期的风险与收益的匹配关 系,在保证股票等风险资产可能的损失额不超过债券等保本资产的潜在收益与基 金前期已实现收益之和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净值(这个值为安全垫)的基础上,动 态调整保本资产与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以确保投资组合在一段时间以后的价值 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在控制风险实现投资本金安全的前提下,追求 适当的风险投资收益,从而达到对投资组合保值增值的目的。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较大部分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和上市的 国债、AAA级金融债、AAA级企业债、AAA级公司债、可转债、央行票据等。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但不限以下几个方面:


(1)剩余期限策略


持有剩余期限不超过保本周期剩余期限(债券到期日早于保本周期结束日) 的债券,主要按买入并持有方式操作以保证组合收益的稳定性,以有效回避利率 风险,形成本基金的保本资产。


(2)个券选择策略


综合考虑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进行主动性的品种选择,主要包括但不 限于:根据利率预测调整组合久期、选择低估值债券进行投资、把握市场上的无 风险套利机会,增加盈利性、控制风险等,以争取获得适当的超额收益,期望提 高整体组合的收益率。


(3)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一种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债券衍生投资品种,投资者既可以 获得普通债券的固定收益,也可以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所带来的投资回报。本基金 在对可转换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可 转换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并结合市场流动性,投资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可转 换债券。


(4)新股申购策略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利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现券存量回购所得资金积极参与新股申购和 配售,以期望获得相对稳定的股票一级市场投资风险回报。


(5)利用未来可能推出的金融衍生工具,有效地规避利率风险。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优化的CPPI策略,在股票投资比例限制的范围内,确定或调整股 票投资比例,管理和控制股票市场下跌风险,以稳健投资、分散投资,以及组合 为原则,选择基本面好、流动性高、估值合理、具有良好分红记录,有一定成长 性的股票进行投资,以期分享股票市场成长收益。


本基金选股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定性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对企业的公司治理、财务状况、发展前景、行业地位、商业模式等的分析。定量 分析包括但不限于采用价值指标或成长指标进行分析,采用的价值指标包括但不 限于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现率(价格与每股现金流之比P/CF)、 股息率(每股分红收益与价格之比D/P)、市销率(价格与每股销售收入之比P/S), 以及净资产收益率(ROE)等指标;采用的成长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主营收入增长 率、净利润增长率等指标。


4、其他品种投资策略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期权定价公式对权证价值进行计算,并结合行业研究员对 权证标的证券的估值分析结果,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较高投资价值的权证进行 投资。采用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策略或策略组合:


(1)本基金采取现金套利策略,兑现部分标的证券的投资收益,并通过购 买该证券认购权证的方式,保留未来股票上涨所带来的获利空间。


(2)本基金根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内在价值联系,合理配置权证与标的证 券的投资比例,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避险组合,控制投资组合的下跌风险。同 时,本基金积极发现可能存在的套利机会,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套利组合,获 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状况、宏观经济政策导向、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证券市场发展态势;


(3)投资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等。


2、投资程序


(1)研究与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内设研究部,通过对宏观、政策、行业、公司、市场等方面的 分析,制定投资策略建议和投资建议。


本基金管理人内设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运用风险模型及监测指标定期或根 据需要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并向基金经理反馈。


(2)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审批确定基金资产配置和行 业配置方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参考研究部和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 研究分析,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 作。


(3)交易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中央交易 室发出交易指令。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 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4)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监察部对基金投资 进行日常监督。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投资进行绩效评估和风险分析, 并通过监察部呈报给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督察长办公室、投资决策委员 会、基金经理及相关人员。在监察部和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提供的绩效评估和风 险分析报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 进行反思,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


本基金选择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本基金是保本型基金产品,保本周期为三年,保本但不保证收益率。以三年 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保本受益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 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 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 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保本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 都比较低的品种。


(八)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 证和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类资产合并计算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30%;债券等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5%-100%;


自本基金成立起的六个月内,或自新的保本周期的集中申购期末起的六个月 内,股票等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上限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


3、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65%;


4、现金以及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5、本基金投资的债券的信用等级须为AAA级;


6、持有的债券剩余期限不超过保本周期的剩余期限(债券的到期日早于保 本周期的到期日);


7、本基金不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8、本基金不投资地方政府债券;


9、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值的0.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1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制订严格的投资决 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再受相关限制。


二、变更后的“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在控制风险,保持资产良好流动性的前 提下,追求一定的当期收入和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及交易 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可交换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和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证券 品种,股票和存托凭证(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和存托凭证)、权证等权益类证券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 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的合计市值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0%,可转换债券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之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包括参与一 级市场股票申购、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持有可转换公司债转股后所得股票以及权 证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在固定收益投资方面,本基金将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市场利率变化趋 势、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分析研判债券市场利率走势,并对各固定收益品种 收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久期和利率敏感性进行综合分析,在严格控制风险 的前提下,构建及调整固定收益投资组合。在权益类投资方面,本基金将通过积 极的新股申购和个股精选来增强基金资产的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从宏观、中观、微观等多个角度考虑宏观经济面、政策面、市 场面、资金面和企业面等多种因素综合分析评判证券市场的特点及其演化趋势,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分析股票、债券等资产的预期收益与风险的匹配关系,在此基础上,在投资比例 限制范围内,确定或调整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债券的比例。


本基金考虑的宏观经济因素包括GDP增长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生产 者价格指数(PPI),货币供应量(M0,M1,M2)的增长率等指标,本基金将以全球 化的视野,结合全球经济周期和国内经济周期,综合考虑宏观经济指标。


本基金考虑的政策面因素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的变化趋势等。


本基金考虑的市场因素包括市场的资金供求变化、市场平均P/E、P/B等指标 相对于长期均值水平的偏离度、市场情绪等。


2、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策略


(1)债券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配置上将采取久期偏离、收益率曲线配置和类属配置等积极投 资策略.


1)久期偏离策略


久期偏离是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 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 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本基金通过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 形成对未来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主动地调整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提高债 券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宏观经济政策因素包括:经济增长、就业、固定资产投资、 市场销售、工业生产、居民收入等反映宏观经济运行态势的重要指标,银行信贷、 货币供应和公开市场操作等反映货币政策执行情况的重要指标,以及居民消费物 价指数和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等反映通货膨胀变化情况的重要指标等。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债券市场微观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收益率曲线形状变 化的预期,相应地选择子弹型、哑铃型或梯形的短-中-长期债券品种的组合期限 配置,获取因收益率曲线的形变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本基金主要考虑的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包括:收益率曲线、历史期限结构、新 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


3)类属配置策略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根据对金融债、企业债等债券品种与同期限国债之间收益率利差的扩 大和收窄的预期,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降低 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 带来的投资收益。


(2)债券品种选择


在以上债券资产久期、期限和类属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根据债券市场收益 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对单个债券进行估值分析,并结合债券的信用评级、流动 性、息票率、税赋、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选择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债券品种 进行投资。


本基金还将深入分析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展 状况、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并结合内部信用评价 模型进一步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为控制基金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本基 金投资的企业债券需经国内评估机构进行信用评估,要求其信用评级为投资级以 上。如果债券获得主管机构的豁免评级,本基金根据对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分 析,决定是否将该债券纳入基金的投资范围。


(3)动态增强策略


在以上债券投资策略的基础上,本基金还将根据债券市场的动态变化,采取 多种灵活策略,获取超额收益,主要包括:


1)骑乘策略


骑乘策略是指当收益率曲线相对陡峭时,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 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债券剩余期限缩短,债券的收 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获得资本利得收 益。


2)息差策略


息差策略是指通过不断正回购融资并持续买入债券的操作,只要回购资金成 本低于债券收益率,就可以达到杠杆放大的套利目标。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回购利率走势的判断,适当地选择杠杆比率,谨慎地实 施息差策略,提高投资组合的收益水平。


(4)可转换债券的投资管理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 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 析,投资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债券剩余本息之和与该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的差) 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为保持债券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本基金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20%。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资产支持证券的资产池的资产特征进行分析,估计资产违约风 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 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利用合理的收益率曲线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估 值。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时,还将充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 场流动性,控制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风险,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3、股票投资策略


(1)新股申购策略


在股票发行市场上,股票供求关系不平衡经常导致股票发行价格与二级市场 价格之间存在一定的价差,从而使得新股申购成为一种风险较低的投资方式。本 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IPO)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根据股票市场整 体定价水平,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同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本基金对于通过参与新股认购所获得的股票,将根据 其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理内在价值的高低,确定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2)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适当参与股票二级市场投资,增强基金资产收益。本基金股票投资 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精选蓝筹类的上市公司,构建投资组合。


本基金所指的蓝筹股是指市值比较大、成交活跃、业绩优良、管理规范、财 务稳健、在行业内占有重要支配地位的公司股票。在确定了备选股票的蓝筹特性 的基础上,本基金分别从“成长”和“价值”两个方面对备选的股票进行选择, 精选出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蓝筹股作为重点投资对象。


本基金使用的成长股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预期当年的营业收入增长率、 营业利润增长率、过往的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等指标。本基金应用 上述指标,选择成长特征鲜明的股票作为深入研究的对象,重点考察上市公司在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中短期经营业绩增长的持续性。主要投资估值处于合理水平或被低估的优质成长 股作为投资对象。


本基金使用的价值股评价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市净率、预期股息收益率、市 销率、预期市盈率等指标。从本基金应用上述指标选择价值特征鲜明的股票作为 深入研究的对象。然后,本基金通过行业研究、上市公司调研、财务报表分析、 国内外同业比较等方法,从中选择基本面较好的优质价值股票作为投资对象。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数量化期权定价公式对权证价值进行计算,并结合行业研究员对 权证标的证券的估值分析结果,选择具有良好流动性和较高投资价值的权证进行 投资。采用的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策略或策略组合:


(1)本基金采取现金套利策略,兑现部分标的证券的投资收益,并通过购 买该证券认购权证的方式,保留未来股票上涨所带来的获利空间。


(2)本基金根据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内在价值联系,合理配置权证与标的证 券的投资比例,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避险组合,控制投资组合的下跌风险。同 时,本基金积极发现可能存在的套利机会,构建权证与标的证券的套利组合,获 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5、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依照基金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 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和判断,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 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内外宏观经济发展状况、宏观经济政策导向、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 证券市场发展态势;


(3)投资资产的预期收益率及风险水平等。


2、投资决策程序


(1)研究与分析


本基金管理人内设研究部,通过对宏观经济状况、货币政策和证券市场情况 的分析,制定投资策略和投资建议。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基金管理人内设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运用风险模型及监测指标对市场风 险实施监控。市场部根据每日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提供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 参考。


(2)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决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并 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参考研究部和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 研究分析,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在其权限范围内进行基金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工作。


(3)交易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中央交易 室发出交易指令。中央交易室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 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


(4)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监察部对基金投资 进行日常监督。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投资进行绩效评估和风险分析, 并通过监察部呈报给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督察长办公室、投资决策委员 会、基金经理及相关人员。在监察部和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提供的绩效评估和风 险分析报告的基础上,基金经理定期对证券市场变化和基金投资阶段成果和经验 进行反思,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上证国债指数收益率*85%+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10%+银行活期存款税后收益率*5%。 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 债发行量加权而成,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上证国债指数很好地反映了我国债 券市场的整体状况,具有较高的权威和市场代表性。 沪深300指数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 成份股指数。沪深300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 场代表性,能够充分反映A股市场整体走势。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较基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 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和中短期债券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1、本基金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同时保持基金资产 良好的流动性。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下列规定: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3)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5)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之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 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7) 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0)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债券或资产支持证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制订严格的投资决 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基金将不受上述规定的限 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5)、(12)、(17)、(18)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四、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六、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应暂停基金估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到期选择期及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 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 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3、保证费:0.2%,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4.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十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保本周期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费用时,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该项费用。


如基金转型为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 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 若保本到期后本基金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 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十、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2.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担保合同及保函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担保合同及保函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 载在各自网站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3.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 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5.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7.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 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8.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的重大事 项;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9.保本期间内,出现如下情况


(1)更换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保本期间内,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或偿付能 力的情形的。


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得知本条前款所指情形之日起3个工作日,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提出处理办法,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报告义务。


10.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2.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四)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十二、保本周期的到期 (一)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 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如保本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 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 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 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可不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 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二)保本周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1、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其保本权 利都适用保本条款:


(1)保本周期到期后赎回基金份额;


(2)保本周期到期后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3)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


(4)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 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所有基金份额选择上述四种处理方式之一, 也可以部分选择赎回、转换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基金的基金 份额。


3、无论持有人采取何种方式作出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 基金份额在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等交易费用。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转为“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后的其他费用,适用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用、费率体系。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 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到期选择,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 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了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银河强化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5、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为变更后的“银 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费率不高于基金申购金额的5%,具体费 率以届时公告为准。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三)保本周期到期选择的时间约定


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 到期选择申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 作出到期选择申请。本基金的到期选择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3个工作日 (含第3个工作日)。在到期选择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就其持有的全部或部 分基金份额进行到期选择。


在到期选择期间,本基金将暂停日常申购和转换入业务。


在到期选择期间,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 前六个月内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


(四)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还是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银河强化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对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赎 回基金份额,而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基 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以投资金额(扣除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支付给 投资者,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3、对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持有到期后进 行基金转换,而可赎回金额加上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基 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以投资金额(扣除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作为转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出金额,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4、对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进入下 一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或变更后的“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份额,而可赎回金额加上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低于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 应补足该差额,以投资金额(扣除其持有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作为转入下一保 本周期或转入变更后的“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保证 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五)本基金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方案


保本周期届满时,基金管理人认可的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 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与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签订保证合 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 求的,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


1、过渡期和过渡期申购


到期选择期间截止日起(不含该日)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的期 间为过渡期;过渡期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投资者在过渡期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在 过渡期内,投资者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担保人或者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周期保证额 度或保本偿付额度确定并公告本基金过渡期申购规模上限以及规模控制的方法。


(2)过渡期申购采取“未知价”原则,即过渡期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 后计算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其持有相应基金份额至过渡期最后一日(含 该日)期间的净值波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4)过渡期申购费率


过渡期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过渡期申购费用由过渡期申购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过渡期申购的日期、时间、场所、方式和程序等事宜由基金管理人确 定并提前公告。


(6)过渡期内,本基金将暂停办理日常赎回、转换出业务。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过渡期内,基金管理人应使基金财产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2、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 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 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投资者认购或者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 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 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应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 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2)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


对于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相应 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过渡期内,有效申购资金在过渡期所产生的利息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份额折算


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前一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 算日。


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 申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 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 算比例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仍以投资者认购、申购、 转换入或者过渡期申购基金份额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的影 响。


4、开始下一保本周期运作


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下一保本周期开始日,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运 作。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周期的到期选择期间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 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以及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经基金份额折算后,如果持有 到下一保本周期到期,则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下一保本周期保本额为: 经基金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1.00 元人民币。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经折算的基金份额至下一保本周期到期的,如果下一保 本周期到期日的可赎回金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在该保本周期的累计分红金额之 和低于保本额,低出的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则按照该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由 相应的支付义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补足该差额。


本基金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仍使用原名称和基金代码办理日常申购、赎回 等业务。


自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 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投资者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后的开放日申购或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相 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条款。


(六)转为变更后的“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保本周期届满时,若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本基金变更为“银河强化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可赎回金 额加上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保本额,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 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 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变更后的“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为“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份额在“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个工作 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七)保本周期到期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更换


保本周期届满时,如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并 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 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本基金将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债券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 更为“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人不再为本基金承担保证责 任。


当期保本周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或保本 义务人,由更换后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的下一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 保本保障,此项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事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 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八)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 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及为下一保本周期开放 申购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周期届满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变更为“银 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银河强化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周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进行提示性公告。


(九)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发生保本赔付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 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不能全额履行保本 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 载明需保证人代偿金额的书面通知并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赔付款到账日期。保证 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金 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如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 履行催付职责。资金到账后,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和 支付。


3、发生赔付的具体操作细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银 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 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 约定的“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保证人已丧失履行保函项下保证责任能力或宣告破产;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 或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化;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


(7)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执行;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十四、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 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 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对 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 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 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 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 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十七、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协商解决。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担保合同》中关于保本和保本条款的各项 约定。保本周期到期日若发生需要保本赔付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 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保本差额的支付义务;基金管理人 不能全额履行保本差额支付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于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五个工作 日内向保证人发出载明需保证人代偿金额的书面通知,要求保证人在接到基金管 理人书面通知及相关数据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需代偿的金额划入本基 金在托管银行开立的账户。如相应款项未按时到账,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催付职 责,严格遵守本基金《基金合同》中有关保本内容的相关约定;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合法授权代表组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银 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 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 约定的“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执行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 酬标准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保证人已丧失履行保函项下保证责任能力或宣告破产;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 或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


(7)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执行;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0 天前提交召集人 并由召集人公告。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 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 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保本周期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其他手续费用时,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该项费用。


如基金转型为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 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 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1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内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收益分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 资;若保本到期后本基金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银河强化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 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 内容。


(三)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作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到期选择期及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若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 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额,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同上,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3、保证费:0.2%,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4.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保本期内的投资


(一)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国债、AAA的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不 投资于地方政府债券。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分为两类:保本资产和风险资产。现阶段,保本资产 主要是债券,包括国债、高信用等级的AAA级企业债、AAA级金融债、AAA级公司 债、央行票据等;风险资产主要是股票和可转换债券等。此外,基金管理人还将 在本基金合同和证券法律法规的约束范围内积极参与包括新股申购、新债申购、 可转债投资等有可能带来较高收益的风险资产的投资。


本基金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按照优化的投资组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合保险策略机制(优化的CPPI策略)对债券和股票的投资比例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投资的股票、权证和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类资产合并计算为风险资产。 股票等风险资产(含权证和可转债)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30%,其中权证的 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自本基金成立起的六个月内,或自新的保本 周期的集中申购期末起的六个月内,股票等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上限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5%-100%,现 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债券投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65%。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的信用等级须为AAA级。


以后如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依法进行投资管理。


(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 证和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类资产合并计算的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0-30%;债券等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5%-100%; 自本基金成立起的六个月 内,或自新的保本周期的集中申购期末起的六个月内,股票等风险资产的投资比 例上限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0-3%;


3、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65%;


4、现金以及到期日不超过1年的政府债券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5、本基金投资的债券的信用等级须为AAA级;


6、持有的债券剩余期限不超过保本周期的剩余期限(债券的到期日早于保 本周期的到期日);


7、本基金不投资资产支持证券;


8、本基金不投资地方政府债券;


9、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13、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制订严格的投资决 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变更后的“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及交易 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 易可转债)、可交换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和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证券 品种,股票和存托凭证(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 票和存托凭证)、权证等权益类证券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 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的合计市值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0%,可转换债券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之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包括参与一 级市场股票申购、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持有可转换公司债转股后所得股票以及权 证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二)投资限制


1、本基金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同时保持基金资产 良好的流动性。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下列规定: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3)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5)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之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 在全国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7) 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0)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债券或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制订严格的投资决 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基金将不受上述规定的限 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从其规定。


除上述第(5)、(12)、(17)、(18)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银 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但在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 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 约定的“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执行的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保本周期内更换保证人;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保证人已丧失履行保函项下保证责任能力或宣告破产;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 或调低赎回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执行;


(7)保本到期后,在《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变更为“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执行;


(8)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二十九、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函 致: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保函是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证人”)为认购银 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并持有基金份额 到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而订立,在符合法律、法规及 本保函规定之前提下,认购基金份额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有效地享有 本保函的利益。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约定了“保本”条款(详见《基金合同》),为保障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本保证人愿就该保本条款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除非本保函另有约定,本保函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 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范围和最高限额


保证人的担保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 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 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的差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出的部分不在保证 范围之内。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五十亿元。 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 三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 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方式


在保证期间,本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履行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 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且基金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管理人未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差额的,本保证人将在收到基 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保本差额总和)后的五个工作 日内主动将差额款项一次性足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保证 人将差额款项足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 保证责任,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保证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保证人未主动履行保证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直接就该差额部分向本 保证人追偿,但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出、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还是转型为“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不超过 最高限额人民币五十亿元的前提下,都不影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履行。 五、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 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 计算的总金额不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但在基金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 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保本周期内申购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 保证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 减少;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的。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 费由败诉方承担。 七、《基金合同》条款的修改,可能加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需经保证人书 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加重责任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法 律法规要求进行修改的除外。 八、本保函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十、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


1.1 保证的提供及被担保的基金资产总额


为使银河基金能够顺利地进行本次募集保本基金,银河金控同意最迟在基金 合同由银河基金和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签署并出具内 容和格式如本合同附件二的保函,基金投资者购买保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并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行为视为其接受本合同及保函的约定,自基金合同生效时保函构 成对银河金控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义务。据此,银河金控对符合条件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保函所述之保本差额支付的保证责任。 被担保的基金资产总额为:银河金控对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保函 所述之保本差额部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50亿元。 1.2 保证范围及保证期间 保证人的担保范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 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 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的差额部分。 保证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1.3 本合同项下银河金控所承担的保证责任在保证期间是不可撤销的,且独立于 其他人(包括基金管理人)的任何义务而单独存在。 2、担保费用的费率及支付方式


2.1 因银河金控为本次募集提供保函并承担保证责任,银河基金应向银河金控支 付担保费用,担保费用按照保本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按日计提,按年支付; 计算方式如下: 每日应计提的费用=前一日保本基金资产净值×0.2%÷当年天数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一年度届满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银河基金应将 上述担保费用支付至银河金控的指定账户。


3、保本偿付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 如发生保本偿付事件,且银河基金未能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保本差额的, 银河基金应当于保本周期到期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银河金控发出《履行保证 责任通知书》,载明剩余保本差额总和,并要求银河金控向银河基金指定的于基 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支付相当于剩余保本差额总和的款项。 3.2 银河金控应当于收到银河基金上述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通知中 载明的相当于保本差额总和的款项向银河基金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以下简称 “代偿”)。 3.3 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清偿投资亏损的程序和方式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按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 算的总金额低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保证人 将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保本差额总和) 后的5个工作日内主动将差额款项一次性足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 账户中。保证人将差额款项足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后即为 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代偿款的分配与支 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保证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保证人未主动履行保证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直接就该差额部分向保 证人追偿,但仅得在保证期间内提出。 对于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出、 转入下一保本周期还是转型为“银河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不超过 最高限额人民币50亿元的前提下,都不影响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履行。 4、违约事件


4.1 下列各种情形均构成违约事件:


(1)一方未能在本合同和保函项下其应付款项到期之日足额支付该等款项(包括 但不限于,银河金控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保本差额以及银河基金应付银河金 控的费用)。 (2) 由一方在本合同和保函项下向另一方提供的任何文件或其他资料中作出的 陈述或保证在任何重要方面被证实为不正确、不完整或具有误导性。 (3)一方未能履行或遵守其在本合同和保函项下的任何义务或其作出的任何承 诺。 银河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 任何一方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或采取有关其破产、清算、歇业、整顿、解散 或其它类似行动,或任何人就一方清算、歇业、整顿或解散等提出任何请求,或 就一方的任何资产任命清算人、接管人、管理人或其它类似人员。 (5) 银河金控发生的任何对其履行本合同和保函项下义务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 件或情形。 (6) 银河基金发生的任何对其履行本合同和基金合同下义务有重大不利影响的 事件或情形。 4.2 如果发生第4.1款项下的违约事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采取相应的补救 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进一步的准备金),纠正该等违约事件或消除该等违约事 件的权利的不利影响,守约方并有权采取法律所允许的一切救济方法要求违约方 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守约方由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5、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终止于双方已完全履行其各自在本合同和保函项下所有义务和责任 之日。 6、争议解决


因本合同的签署、履行和解释而产生的或另行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 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该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


附件:《担保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