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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全利A(006082)

关于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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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鑫
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旗下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大会会议情况 
本次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表决投票时间从 2021年 2月 23日起至 2021年 3月 21日
17:00止(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出席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共 953,483,115.69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权益登记日为 2021 年 2 月
23日,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为 963,483,230.59份)的 98.96%。大会审议了《关于变更注
册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其中 953,483,115.69
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同意,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反对,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0%;0份基金份额代表的表决权表示弃权,占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0%。 
本次大会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本基金在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表决权超过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本次大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大会议案通过。 
此次大会的计票于 2021 年 3 月 22 日由本公司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
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
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本次大会的公证费 10000元,律
师费 50000元,合计 60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本次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大会于 2021年 3月 22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全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本公司将自决议生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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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本次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1、关于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 
根据《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及其附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鑫元
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
据此拟定了《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鑫元全利一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上述文件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20]3521 号(《关于准予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注
册。《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将在选择期结束后自 2021年 4月 21日起生效,原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将自同一日(2021年 4月 21日)起失效,本公司将按规定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要点 
(1)基金名称变更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新基金”)。 
(2)运作方式变更 
“契约型开放式”变更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变更后,新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
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新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新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新基
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新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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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与赎回业务。新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开
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
其他情形致使新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
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投资范围变更 
本基金在变更注册后的投资范围中约定,“本基金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
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和可交换债券”。 
(4)投资策略变更 
根据本基金拟变更后的运作方式,对应在基金投资策略中增加“封闭期投资策略”和“开
放期投资策略”的相关表述。此外,根据本基金拟变更后的投资范围,删除可转换债券投资
策略,并完善信用债投资策略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5)基金的存续变更 
变更后的基金,在原《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
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原《鑫元全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基金继续存续的,基金在存续期内连
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况的,基金合同将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且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其它情况 
配合上述修改内容,同步修改投资限制等部分条款,并根据市场情况和业务实际情况更
新、补充估值相关的条款;并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
(试行)》相关要求,对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和表述进行修改和完善。除此之外,
变更后的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等方面未发生变化。 
3、转型方案实施的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修改后的《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本基金将安排不少于 20个工作日的选择期。本基金的选
择期为 2021年 3月 23日至 2021年 4月 20日。 
选择期内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持有的部分基
金份额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在选择期内未申请赎回的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份额将在 2021 年 4 月 21 日起自动变更为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并进入一年的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或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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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 
选择期内投资者可申购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申购确认后且未
在选择期内赎回的,前述基金份额将在 2021 年 4 月 21 日起自动变更为鑫元全利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在选择期期间,由于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需应对赎回等情况,基金份额
持有人已同意在选择期豁免《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 
在选择期期间,投资者申购、赎回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及相关业务规则按照《鑫元
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执行。 
(1)选择期期间的申购费率如下: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根据 A类基金份额投资群体的不同,将收取不同的申购费率,具体的投资群体分
类如下: 
1)特定投资者:指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包括全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一
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
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者,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
额递减,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06% 
100万元≤M<500万元 0.04%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非特定投资者:指除特定投资者之外的投资者。 
非特定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其申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6% 
100万元≤M<500万元 0.4%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因红利再投资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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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2)选择期期间的赎回费率如下: 
投资者在赎回本基金 A类、C类基金份额时,赎回费由赎回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
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赎回费率,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基金份额类别 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A类基金份额 
N<7天 1.50% 
7天≤N<90天 0.10% 
N≥90天 0% 
C类基金份额 
N<7天 1.50% 
7天≤N<30天 0.10% 
N≥30天 0% 
对于持续持有 A类基金份额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 A类基金份额长于 7日但少于 9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 C类基金份额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 C 类基金份额长于 7 日但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
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选择期内,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仍按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 
四、备查文件 
1、《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议案》,附件二、《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说明》、《<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附件三、《鑫元全利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件四、《授权委托书》) 
2、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3、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