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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民族(001298)

金鹰民族新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金鹰民族新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二〇二一年三月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5年 4月 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金鹰民族新兴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800号)注册,并经 2015年 5月 6日《关 于金鹰民族新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机构部函 [2015] 1230 号)进行募集。本基金募集结束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办理备案手续, 并于 2015年 6月 2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 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 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 险,等等。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 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 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 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





2 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另 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11月30日(其中基金管理人部分截止日为 2021年3月16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0年9月30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9月30 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3 目录 一、 绪言 ....................................................................................................................................... 4 二、 释义 ....................................................................................................................................... 5 三、 基金管理人............................................................................................................................ 9 四、 基金托管人.......................................................................................................................... 20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 基金的募集.......................................................................................................................... 63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64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5 九、 基金的投资.......................................................................................................................... 75 十、 投资业绩 ............................................................................................................................. 87 十一、 基金的财产 ...................................................................................................................... 89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 90 十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 .............................................................................................................. 95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7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1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2 十七、 风险揭示 ....................................................................................................................... 109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3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5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40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4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6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60 二十四、 备查文件 ................................................................................................................... 161





4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金鹰民族新兴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5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金鹰民族新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指《金鹰民族新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金鹰民族新兴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金鹰民族新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金鹰民族新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订,自 2013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的修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6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19)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导致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 3个月





7 (30)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 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 者共同遵守 (37)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 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





8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1)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2)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53) 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4)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5)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金鹰民族新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9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 171号 11楼自编 1101之一 J79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28号越秀金融大厦 30楼 法定代表人:王铁 设立日期:2002 年 12月 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10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83936180 股权结构: 发起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33770 66.19% 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250 24.01%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00


9.8% 总计 5102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王铁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南开大学财政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金融 风险管理师(FRM),先后任职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长江证券(上海)资 产管理公司、深圳市融通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东旭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 李兆廷先生,董事,北京交通大学软件工程硕士。曾任石家庄市柴油机厂技术员、车间 主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东旭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西藏金融租赁有限公 司董事长、中国生产力学会副会长。 姚文强先生,董事,总经理、代行督察长,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中央登 记结算公司深圳代办处财务部负责人,上海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代办处主管,浙江证券深





10 圳营业部投资咨询部经理、大成基金管理公司市场部高级经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市场 总监,招商基金营销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总经理,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零售南方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代行督察长。 颜康富先生,董事,暨南大学经济学学士。曾任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平安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彩田支行副行长、长城支行信贷部经理、总行信贷审批部风险管 理高级经理、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授信审批部副总经理、总行贷审会副主任、广 州分行副行长、广州越秀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现任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周建余先生,董事,浙江大学管理学硕士。曾任广东省电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担任会 计、财务主管、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体育东路营业部财务经理、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财务部主管、高级主管、经理、高级经理、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中心 副总经理、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中心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广州越秀金 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中心总经理、广州越秀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中心总经 理。 黄雪贞女士,董事,英语语言文学硕士,历任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助 理和证券事务代表、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副主任、主任、证券事务代表。现 任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主任、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 魏宏超先生,独立董事,香港公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市分行 计划资金处主任科员、民族证券哈尔滨营业部总经理、民族证券长春营业部总经理、民族证 券总公司经纪业务督导、民族证券总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等职务。现任海保人寿保险有 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唐宜红女士,独立董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担任助 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等职务,2010 年 5 月至 2020 年 7 月在中央财经大学 国际经济与贸易学院先后担任教授、博士生导师、院长等职务。现任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济 贸易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克玉先生,独立董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历任山东威海高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 司法务、山东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教授、博士生导师。 2、监事会成员





11 姚志智女士,监事,党校本科学历、会计师、经济师。历任郴州电厂职员、郴州市农业 银行储蓄代办员、飞虹营业所副主任、国北所主任、广州天河保德交通物资公司主管会计、 广州珠江啤酒集团财务部主管会计、广州荣鑫容器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广州 白云山侨光制药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广州白云山制药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广州白云 山化学制药创新中心财务负责人、广州白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经理、财务部 部长、广州医药海马品牌整合传播有限公司监事,现任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 务副总监。 赖德昌先生,监事,本科学历,历任广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员、广发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交易员,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监。 郭素颖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历任安信证券研究所研究员,盛盈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理,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姚文强先生,总经理、代行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代办 处财务部负责人,上海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代办处主管,浙江证券深圳营业部投资咨询部 经理、大成基金管理公司市场部高级经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市场总监,招商基金营销 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总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南 方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等职务。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按规定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备案,现任金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按规定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证监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行督察长。 刘盛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化学工程硕士,历任长江证券有限公司电脑主管、 平安证券有限公司电脑主管、巨田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天源证券有限公司总经理、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等 职务。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已按规定报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及广东证监局备案,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职务。 4、基金经理 韩广哲先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 研究员、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信达证券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业务总监等职务。





12 韩广哲先生于 2019 年 6 月加入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职务。2012 年 11 月 至 2013 年 12 月任银华消费主题分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 年 7 月起任金鹰 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 年 10 月起任金鹰策略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2019 年 10 月起任金鹰医疗健康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 年 3 月起金鹰民族新兴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何晓春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5 年 6 月 2 日至 2016 年 6 月 25 日。王喆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5 年 6 月 2 日至 2019 年 11 月 12 日。陈立先生,管理时 间为 2019 年 3 月 7 日至 2021 年 3 月 16 日。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相关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有: (1)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姚文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王喆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陈颖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林龙军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立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刘丽娟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2)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姚文强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王喆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陈颖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立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姚文强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耿源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理; 林龙军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绝对收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林暐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绝对收益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龙悦芳女士,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戴骏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混合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13 邱倩女士,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特定客户资产管理部投资主管。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与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4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止违法行为发行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16 防止违反行为的发生。 2、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有效防范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禁止性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及基金合同禁 止的行为。 3、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7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 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18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 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 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 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 急应变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则:





19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完备严密的系统。公司董事会对公司 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内部控制,督 察长和合规风控部负责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责公司及其业务运作的监察稽核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 察长对董事会负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 证监会呈送督察长评估报告。 (3)合规风控部 合规风控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合规风控部对总经理负 责,将定期和不定期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 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适时提出修改建议,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4)业务部门 内部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的责任。各部门总监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负直接责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负责建立、执行和维护本部门的内部控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 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0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 年 3 月 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


话: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 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国的发钞行之一。 1987 年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上海。2005年 6月交通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2007 年 5月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通银行连续 12年跻身《财富》(FORTUNE)世界 500 强,营业收入排 名第 162位;列《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全球千家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 11位。 截至 2020年 9月 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10.80万亿元。2020 年 1-9月,交 通银行实现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人民币 527.12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文简称“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证券和银 行的从业经验,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以及经济师、会计师、工程师和律师等中高级专业技术 职称,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专业分布合理,职业技能优良,职业道德素质过硬,是一支诚 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21 2、主要人员情况 任德奇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经济师。 任先生 2020年 1 月起任本行董事长(其中:2019年 12月至 2020年 7 月代为履行行长 职责)、执行董事, 2018年 8月至 2020年 1月任本行副董事长(其中:2019年 4月至 2020 年 1 月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执行董事,2018 年 8 月至 2019 年 12 月任本行行长;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中国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其中: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 兼任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2016年 9月至 2018年 6月兼任中国银行上海 人民币交易业务总部总裁;2014年 7月至 2016 年 11月任中国银行副行长,2003年 8月至 2014 年 5 月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审批部副总经理、风险监控部总经理、授信管理部总经 理、湖北省分行行长、风险管理部总经理;1988 年 7月至 2003年 8月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 岳阳长岭支行、岳阳市中心支行、岳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信贷风 险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年于清华大学获工学硕士学位。 刘珺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高级经济师。 刘先生 2020年 7月起担任本行行长;2016 年 11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6 年 11 月期间先后兼任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副 董事长、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 席、中国光大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9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历任中国 光大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期间先后兼任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中国光大银行金融 市场中心总经理);1993 年 7 月至 2009 年 9 月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国际业务部、香港代 表处、资金部、投行业务部工作。刘先生 2003 年于香港理工大学获工商管理博士学位。 袁庆伟女士,资产托管部总经理,高级经济师。 袁女士 2015年 8 月起任本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2007年 12月至 2015 年 8月,历任本 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本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1999 年 12 月至 2007 年 12 月,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财务会计部副科长、科长、处长助理、副处长,会计结算部 高级经理。袁女士 1992 年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计算机科学系,获得学士学位,2005年于新 疆财经学院获硕士学位。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2 截至 2020年 9月 30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500只。此外,交通银行还托管 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 私募投资基金、保险资金、全国社保基金、养老保障管理基金、企业年金基金、职业年金基 金、QFII证券投资资产、RQFII证券投资资产、QDII证券投资资产、RQDII证券投资资产、 QDIE资金、QDLP资金和 QFLP资金等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交通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加强内部管理,托管 部业务制度健全并确保贯彻执行各项规章,通过对各种风险的识别、评估、控制及缓释,有 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管控,确保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托管部制定的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始终。 (2)全面性原则:托管部建立各二级部自我监控和风险合规部风险管控的内部控制机 制,覆盖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 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3)独立性原则:托管部独立负责受托基金资产的保管,保证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 自有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基金资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4)制衡性原则:托管部贯彻适当授权、相互制约的原则,从组织架构的设置上确保 各二级部和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有效性原则:托管部在岗位、业务二级部和风险合规部三级内控管理模式的基础 上,形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 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各项内控管理目标被有效执行。 (6)效益性原则:托管部内部控制与基金托管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运作环节的风险 控制要求相适应,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控制目标。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 等法律法规,托管部制定了一整套严密、完整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





23 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 产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银行资产托 管部信息披露制度》、《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商业秘密管理规定》、《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 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 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科学合理,技术系统管理规范,业务管理制度健 全,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隔离措施,相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托管部通过对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措施实现全流程、 全链条的风险管理,聘请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国际标准的内部控 制评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 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 和核查。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 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交通银行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交通银行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交通银行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交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 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保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 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





24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 171号 11楼自编 1101之一 J79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28号越秀金融大厦 30层 法定代表人:王铁 成立时间:2002 年 12月 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10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蔡晓燕 联系电话:020-22825633 传真电话:020-83283445 客户服务及投诉电话:4006-135-888 电子邮箱:csmail@gefund.com.cn 网址:www.gefund.com.cn 2、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25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2)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 联系人:苏群 电话:0591-88526063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4)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李雪萍 电话:010-63700606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5)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 号





26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廖凯亮 电话:0574-89068258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6) 名称: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黎子晴 电话:0769-22866254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7) 名称: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拥翠路 2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联系人:李艳红 电话:0757-22388171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8)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 号博华广场 21 层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电话:021-38032284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9)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电话:010-85156310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0)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 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1)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 号 618 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 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或 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12)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周雪晴 电话:010-60834772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3)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8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企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35745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 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4)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15) 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余敏 电话:021-33388252 客服电话:021-333898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6)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1-61118795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cjsc.com.cn (17)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2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彭洁联 电话:0755-82558266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18) 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云际道立达公寓 F 座渤海证券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王星 电话:022-2845192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19) 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孙秋月 电话:0532-8502202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20) 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和志鹏 电话:010-66559371 客服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21) 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 注册(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690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22) 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 号华远华中心 4、5 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 座 40 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胡创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23) 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李晓皙 电话:021-22169111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4) 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25) 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31 联系人:魏熠珲 电话:021-53686278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26) 名称: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 12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27) 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高扬 电话:0571-87902974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28) 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 转 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29) 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32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cn (30) 名称: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黄桔子 电话:0755-83716841 客服电话:95563;0771-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31) 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联系人:杜正中 电话:010-84183142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2) 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 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朱琴 电话:021-20315161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33) 名称: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





33 中心 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王雯 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34) 名称: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刘萍 电话:0755-83025693 客服电话:95372 网址:www.jyzq.com.cn (35) 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9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68761616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36) 名称: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 8 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34 (37) 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客服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38) 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联系人:范坤 电话:0931-4890208 客服电话:400-6898888 网址:www.hlzq.com (39) 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2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5 楼 2503 室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联系人:汪晓翔 电话:0755-83196250 客服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0) 名称: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 1701-1716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201、501、502、1103、1601-1615、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陈建强 联系人:陶志华 电话:0571-87789160





35 客服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41) 名称: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20C-1 房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021-54967552 客服电话:4008-888-999 网址:www.cfsc.com.cn (42) 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法定代表人:马功勋 联系人:万玉琳 电话:0755-82026907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iccwm.com (43) 名称: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 号四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 129 号金隅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叶密林 电话:010-83991888 客服电话:95385 网址:www.grzq.com (44) 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36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姜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5)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贾鹏 电话:028-86690058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46) 名称:爱建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 幢 32 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联系人:姚盛盛 电话:021-32229888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47) 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孙燕波 电话:010-85556048 客服电话:95390;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48) 名称: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37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 号庄家金融大厦 23-26 层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李卓颖 电话:0311-66008561 客服电话:95363 网址:www.s10000.com (49) 名称: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刘宇 电话:010-59366070 客服电话:95381 网址:www.sczq.com.cn (50) 名称: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 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王婧 电话:010-88695182 客服电话:95397 网址:www.tpyzq.com (51) 名称: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客服电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52) 名称: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 B 座 2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金砖大厦 8 楼





38 法定代表人:沙常明 联系人:丁倩云 联系方式:010-56177851 客服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53) 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05 室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电话:010-66045182 客服电话:010-66045555 网址:www.txsec.com (54) 名称: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林伊灵 电话:025-66046166-810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55) 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李雯 电话:010-60842306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56) 名称: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9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院 6 号楼 7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 A 座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小清 电话:010-66154828-8006 客服电话:400-6262-1818 网址:www.5irich.com (57) 公司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83 号 4 层 40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建威大厦 66 号 1209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杜娟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010-67000988 公司网站:www.zcvc.com.cn (58) 名称: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金田路 3037 号金中环国际商务大厦 4303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高新中一道长园新材料港 9 栋 9 楼 法定代表人:肖宇航 联系人:陈少钦


























客服电话:0755-33376853 网址:www.dowinfund.com (59) 名称: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1&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冯培勇 电话:010-58170950 客服电话:010-58170761 网址:fund.shengshiview.com





40 (60) 名称: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联系人:申泽灏 电话:010-59422766 客服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61) 名称: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 2-2-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12 层 B 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彭雪琳 电话:010-85610733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ksfortune.com (62) 名称: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 16 号院 1 号楼 3 层 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63) 名称: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十一区(首特创业基地 A 座)八层 816 号 法定代表人:杜福胜 联系人:王玲玲 联系方式:010-85264512 客服电话: 010-85354356





41 网址: www.kunyuanfund.com (64) 名称: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14 号 53 号楼 7 层 71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14 号 53 号楼 7 层 719 室 法定代表人:曲馨月 联系人:张旭 电话:13581833721 客服电话:4001003391 网址:www.bjdyfund.com (65) 名称: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 层 法定代表人:张军 联系人:李明然 电话:010-59013707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66) 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4022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67) 名称:中衍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82 号 2 座 2-1 座、2-2 座 7 层;B2 座一层 108 单 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82 号金长安大厦 B 座 7 层 法定代表人:马宏波





42 联系人:李卉 电话:010-57414268 客服电话:4006881117 网址:www.cdfco.com.cn (68) 名称: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 12 号昆泰国际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电话:010-85632771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fund.sinosig.com (69) 公司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 27 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联系人:文雯



































联系电话:010-83363002 客服电话:400-116-1188 公司网站:8.jrj.com.cn (70) 名称: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 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陈承智






































联系电话:0592-3122673 客服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71) 公司名称:和信证券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南、农业东路西 1 号楼美盛中心 2405





43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南、农业东路西 1 号楼美盛中心 2405 法定代表人:吴跃平 联系人:裴巧莹






































联系电话:0371-61777558 客服电话:0371-61777552 公司网站:http://www.hexinsec.com (72) 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 号 18 层 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毛善波 电话:021-50810673 客服电话:400-711-8718 网址:www.wacai.com (73) 名称: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2-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20 楼 1.2 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2-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 20 楼 1.2 号 法定代表人:王荻 联系人:黄维琳 联系电话:0851-88405606 客服电话:0851-88235678 网址: www.urainf.com (74) 名称: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甲 1 号 法定代表人:王舰正 联系人:张萌


联系电话:010-58349088 网址:www.xiquefund.com 客服电话:4006997719





44 (75) 名称: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2123 号 3 层 3E-265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 391 号 B 座 20 层 法定代表人:林琼 联系人:周锋 联系电话:18616702399 客服电话:021-61265457 网址:www.youyufund.com (76) 公司名称:苏州财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 1 号世纪金融大厦 1 幢 1902 室 1909 单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 1 号世纪金融大厦 1 幢 1902 室 1909 单 法定代表人:高志华 联系人:马贇



































联系电话:13761382380





客服电话:0512-68603767 公司网站:/www.cai6.com/ (77) 名称: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 666 号 H 区(东座)6 楼 A3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707 号生命人寿大厦 32 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林志枫 联系电话:15626219801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78) 名称: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谭静怡
































联系电话:021-80359115





45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79) 公司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层 12-13 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联系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80) 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26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屠彦洋



































联系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81) 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联系电话:021-20613643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82) 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 幢 5 层 599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46 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3) 公司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 号 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孙娅雯
































联系电话:021-20691819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http://www.erichfund.com/ (84) 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 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洪泓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85) 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1 号西楼 6 层 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A 座 6 层 11 室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武文佳 联系电话:010-59601399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86) 公司名称:杭州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47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法定代表人:蒋雪琦 联系人:来舒岚 联系电话:0571-88337717 客服电话:400-068-0058 公司网站:www.jincheng-fund.com (87) 名称: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3 号院 1 号楼 1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董云巍 联系人:马林






































联系电话:010-88589007-8505 客服电话:400-088-8080 网址:https://www.qiandaojr.com/ (88) 名称: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 399 号 1 栋 1 单元龙湖西宸天街 B 座 1201 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隋亚方 联系电话:13910181936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89) 名称: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楼 20 层 20A1、20A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7 号楼 20 层 20A1、20A2 单元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联系人:魏晨






































联系电话:010-52413385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48 (90) 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办公地址:南京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张慧






































联系电话:025-66996699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https://www.snjijin.com/fsws/index.htm (91) 名称: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乐贤龙 联系人:王梦 电话:010-85594745 传真:010-85932427 客服电话:400-080-8528 网址:www.igesafe.com (92) 名称: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 号楼 10 层 10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资本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联系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012-5899


网址:www.zscffund.com (93) 公司名称: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 弄 107 号 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99 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3 号楼 9 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张玉












































49 联系电话:021-60818850 客服电话:95156 公司网站:www.tonghuafund.com (94) 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 19 号 SOHO 嘉盛中心 30 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侯艳红



































联系电话:010-59313555 客服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wm.com (95) 公司名称:深圳前海汇联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铜鼓路 39 号大冲国际中心 5 号楼第 7 层 7D 单元 法定代表人:徐丹 联系人:周强






































联系电话:18767126283 客服电话:400-9928-211 公司网站:www.xiniujijin.com (96) 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 17 层 19C1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 号院 2 号楼 17 层 19C13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宋子琪






































联系电话:010-62680527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funds.com (97) 名称: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商务大厦 8 楼 A-1(811-812)





50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路 155 号南山 1910 小区 A3-1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联系人:王清臣






































联系电话:0411-66889822 客服电话:4007903688 网址:www.fundying.com (98) 机构名称: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 1 号院 20 号楼 9 层 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电话:010-88312877 客服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站:www.yilucaifu.com (99) 名称: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 39 号华业国际中心 A 座 10 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王国壮 联系电话:010-85934903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100) 名称: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 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联系人:吴鹏






































联系电话:010-56075718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51 (101) 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 号 4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联系人: 李卓南



































联系电话:021-80134149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02) 名称: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1 办公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 79 号 MSDC1-28 层 2801 法定代表人:杨志涌 联系人:段江啸






































联系电话:15901238796 客服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103) 名称: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张蜓 联系电话:18017373527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www.wg.com.cn (104) 名称: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 号院东区 3 号楼为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联系人:赵芯蕊





52 联系电话:010-62625768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105) 公司名称: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3 号院 1 号楼 5 层 505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3 号院 1 号楼 5 层 505 室





法定代表人:曲阳





联系人:王梓骄 电话:010-8045 6756 客服电话:400-803-1188 公司网站:www.bzfunds.com (106) 公司名称: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 238 号 1 幢 405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 238 号 1 幢 405 室 法定代表人:陈刚 联系人:张丽琼






































联系电话:0571-85262700 客服电话:0571-86915761 公司网站:www.cd121.com (107) 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 号万得大厦 11 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0712782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108) 名称: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 32 号复兴城互联网创新创业园 E 区 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3 号院万达广场 6 号楼 2705





53 法定代表人:张旭 联系人:汪莹 联系电话:13718810723 客服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109) 名称: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广陵新城信息产业基地 3 期 20B 栋 办公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广陵新城信息产业基地 3 期 20B 栋 法定代表人:付钢 联系人:苏曦






































联系电话:18752730183 客服电话:4000216088 网址:www.gxjlcn.com (110) 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联系电话:021-52822063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111) 名称: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 3 层 34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 3 层 342 室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联系人:何鹏



































联系电话:010-52609656 客服电话:400-188-5687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112) 公司名称: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4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 号-4 至 24 层内 10 层 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 号世茂大厦 c-12 法定代表人:张虎


联系人:张虎 联系电话:400-004-8821 客服电话:400-004-8821 公司网站:www.hxlc.com (113) 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 号 30 层 300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 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 吴鸿飞
































联系电话:021-3538552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14) 公司名称:利和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 202-19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31F 法定代表人:黄相文 联系人:张瑞吉






































联系电话:13917630292 客服电话:021-31352052 公司网站:www.lihe-fund.com (115) 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黄祎 电话:021-63333389-230 客服电话:4006-433-389





55 网址: www.vstonewealth.com (116) 名称: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联系电话:021-3376813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117) 名称: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 10 层 101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7 号恒安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


王重阳


























联系电话:010-85643600 客服电话: 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18) 名称: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3A 单元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联系人:刘勇 联系电话:0755-83999907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fujifund.cn (119) 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 号环亚大厦 B 座 601 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 号环亚大厦 B 座 601 室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陆锋












































56 联系电话:027-83863742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120) 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法定代表人: 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21) 名称: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102 号 70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 1502 室 法定代表人:陈达伟 联系人:张永辉
































联系电话:400-928-2266 客服电话:021-20324199 网址:www.dtfunds.com (122) 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01-1203 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熊艳芳 联系电话:020-89629066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s://www.yingmi.cn/ (123) 名称: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 6 号楼 5 楼 503





57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联系人:胡静华






































联系电话:18638787099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124) 公司名称: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法定代表人:单宏杰 联系人:张士帅






































联系电话:025-86853969 客服电话:4007999999 公司网站:http://jr.tuniu.com (125) 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 座 17 楼 1704 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460500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26) 名称: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 号 2 号楼 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 号环球财讯中心 A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服电话:4008-909-998 联系人:沈晨 电话:010-59336544 传真:010-59336586





58 网址:www.jnlc.com (127) 公司名称:北京懒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金府路 32 号院 3 号楼 9 层 940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 3 号院安联大厦 901 室 法定代表人:赵劲松 联系人:陈雯






































联系电话:010-85965200 客服电话:010-85965200 公司网站:www.lanmao.com (128) 名称: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 号 17 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邢锦超






































联系电话:13811015790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http://kenterui.jd.com/ (129) 名称: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 号诺德大厦 2 层 202 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于秀



































联系电话:0411-39027810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130) 名称: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7 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59 联系人:茅旦青






































联系电话:021-33355392 客服电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131) 公司名称: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27 号 1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27 号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联系人:范泽杰 联系电话:021-20530186 客服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站:www.zhengtongfunds.com (132) 名称: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塔 2,B 座 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王悦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133) 名称: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 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付燚杰



































联系电话:0760-89989699 客服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134) 名称: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60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东南部时代财富大厦 49A 法定代表人:周文 联系人:殷浩然






































联系电话:010-84865370 客服电话:0755-23946579 网址:www.ecpefund.com (135) 公司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 1 幢 2 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8 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张静怡






































联系电话:010-88066632 客服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站:www.amcfortune.com (136) 公司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立坤 联系人:付佳






































联系电话:021-23586603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站:http://www.18.cn (137) 名称: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 号楼 B 座 13、14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路昊 联系人:茆勇强






































联系电话:021-61058785 客服电话:4001115818





61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138) 公司名称: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 86 号汉街总部国际 8 栋 办公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中北路 86 号汉街总部国际 8 栋 法定代表人:刘志高 联系人:张婧 联系电话:027-87139129 客服电话:96599 公司网站:www.hubeibank.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代销机 构信息,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为准。 (二)登记机构名称: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 171号 11楼自编 1101之一 J79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28号越秀金融大厦 30层 法定代表人:王铁 电话:020-38283037 传真:020-83282856 联系人:张盛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名称: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西路 370号广报中心北塔 15楼 法定代表人:邓柏涛 电话:020-81836088 传真:020-31952316 经办律师:欧阳兵、谢洁、伍瑞祥





62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 169号众环海华大厦 2-9层 法定代表人:石文先 电话:027 86770549 传真:027 85424329 邮编:430077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兵、潘桂权





63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15年 4月 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金鹰 民族新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800 号)注册,并经 2015年 5月 6日《关于金鹰民族新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 (机构部函[2015] 1230号)进行募集。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5 年 5 月 11 日至 2015 年 5 月 29 日,募集规模为 645,933,830.16 份。





64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生效备案 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基金合同生效备案条件,经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 合同于 2015年 6月 2 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65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其他相关 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个月对应日的前一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个月对应日的前一工作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66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 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





67 时查询。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各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时(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购最低金额为 1元(含 申购费,如有),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赎回本基金时,赎回最低份额为 1 份,基金 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1份,赎回后导致基金份额不足 1份的需全部赎回。 (2)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含定期定额申购),申购最低金额 为 10元(含申购费,如有),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赎回本基金时,单笔最低赎回份 额不受限制,持有基金份额不足 10份时发起赎回需全部赎回。 (3)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申购赎回的,申购最低金额(含申购费,如有) 为 5 万元(含申购费,如有)。赎回本基金时,赎回最低份额为 1 份,持有基金份额不足 1 份时发起赎回需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单 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及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与其他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与 赎回的,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项目 申购金额 A(元) 费率 申购费


A <100万 1.50%





68 100万≤A<300万 1.00% 300万≤A<500万 0.60% A≥500 万 1000元/笔 本基金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项目 申购金额 A(元),T 为持有期 费率 赎回费 T<7日 1.50% 7 日≤T<6个月 1.00% 6 个月≤T<1 年 0.50%


1年≤T<2年 0.25%


T≥2年 0


(注:1 个月按 30 天计算,2 个月按 60 天计算,以此类推;1 年按 365 天计算,2 年 按 730 天计算,以此类推。投资者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 登记之日起计算。)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个月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 有期长于 6个月的投资者,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中计入基 金财产之余的费用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9 3、其它相关说明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包括但不限于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 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本基金暂不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基金管理人可结合基金实际运作情况,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在履行适当程序并提前公告后增加摆动定价机制。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计算公式: 申购费用采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采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元,则





70 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5=93830.64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元,则其 可得到 93830.64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处理方式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十个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8=10,800 元 赎回费用=10,800×0.5%=54元 净赎回金额=10,800-54=10,746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十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 1.08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746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71 产净值。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 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 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9)项之一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 (6)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2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因支付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 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 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





73 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5% 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该单个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5%的赎回申 请,对于单个持有人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5%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它赎回申请一 起,按照上述(1)(2)方式处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74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75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对股票、固定收益和现金类等 资产的积极灵活配置,重点关注在中华民族崛起过程中推动民族新兴发展的行业和企业,力 争使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超额收益与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 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债券回购等)、资产支持 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 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 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策略 中国经济迅速崛起,综合国力逐步强大,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目前,中国经济进 入了新的发展阶段,经济面临结构转型,社会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 在未来很长时期将贯穿中国经济发展的主线,从而全面推动民族新兴发展,而与之相关的行 业和企业将迎来巨大的发展机遇。





76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从宏观面、政策面、基本面和资金面等四个纬度进行综合分析,主动判断市 场时机,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积极的资产配置,合理确定基金在股票类 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现金类资产等各类资产类别上的投资比例,最大限度的提高收益。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中华民族崛起过程中推动民族新兴发展的行业和企业,挖掘在经济 结构转型、社会文明水平提高、综合经济实力提升等方面带来的投资机会。基金管理人将围 绕着民族新兴发展的投资主线,寻找具有成长潜力的公司股票进行配置,重点关注互联网、 信息技术、文化传媒、生物医药、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 智慧城市、现代农业、现代金融服务、信息安全等行业。 (1)行业配置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以下四个方面因素,进行股票资产在各细分行业间的配置。 1)行业潜在空间:判断行业未来发展规模是否巨大。本基金将重点配置具有巨大潜在 增长空间的细分行业。 2)行业竞争结构:由于各细分子行业内部的竞争格局不同,行业利润率存在较大差异。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利润率稳定或保持增长的行业股票。 3)行业增长的时点:判断行业爆发时点以及成长可持续性。行业增长时点以及行业成 长的持续性将对基金资产收益有较大影响。对基金投资而言,选择成长持续性久以及在行业 高速增长前期提前布局则可以获取良好的投资收益。 4)行业的潜在风险:辨别行业发展的不确定性;本基金将重点选择行业发展趋势良好 稳定,潜在风险低的行业。 (2)个股选择 本基金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依靠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 法进行个股精选。基金经理将结合定量指标以及定性指标的基本结论选择具有竞争优势且估 值具有吸引力的股票,组建并动态调整本基金股票库。基金经理将按照本基金的投资决策程 序,审慎精选,权衡风险收益特征后,根据市场波动情况构建股票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1)行业地位分析:行业地位是公司在行业中的影响力和竞争优势的体现。行业地位分 析主要包括公司在行业中的市场占有率,公司产品定价在行业中是否具有影响力,公司在规





77 模、成本、资源、品牌等方面在行业中是否具有优势,公司在产品和技术方面是否引领行业 标准和发展趋势等。 2)公司能力分析:本基金主要从生产能力、营销能力、财务能力、组织管理能力等方 面对公司的能力进行综合分析。 3)估值分析:估值分析主要是对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评估,判断股票估值是否合理。 本基金将针对不同行业特点采用相应的估值方法,如市盈率、市净率等;本基金通过对市场 整体估值水平、行业估值水平、主要竞争对手估值水平的比较,筛选出具有合理估值的公司。 3、债券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将秉承稳健优先的原则,在保证投资低风险的基础上谨慎投资债券市场, 力图获得良好的收益。 本基金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变化趋势、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 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运用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债券类 属配置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深入研究挖掘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和市场投资机会,构建收 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合。 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运用基本面研究结合公司财务分析方法,对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进行分析和度 量,选择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更优品种进行投资。深入研究债券发行人基本面信息,分析企 业的长期运作风险;对债券发行人进行财务风险评估;利用历史数据、市场价格以及资产质 量等信息,估算私募债券发行人的违约率及违约损失率并考察债券发行人的增信措施。综合 上述分析结果,确定信用利差的合理水平,利用市场的相对失衡,确定具有投资价值的债券 品种。 5、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衍生品投资将严格遵守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在充分评估衍生产品的 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本基金将合理利用股指期货、权证等衍生工具发掘 可能的投资机会,稳健投资,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78 (四)投资决策依据和程序 1、决策依据 以《基金法》、基金合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决策依据,并以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作为最高考量。 2、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研究部根据研究结果,构建股票备选池,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 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设计和调整投 资组合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包括: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基金合同的投资限制和 比例限制;研究员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建议等。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小组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集中交易部 执行。 (6)集中交易部按交易规则严格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7)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 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8)风险管理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尤其重 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基金绩效评估岗及风险管理岗重点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 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6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40% 沪深 300指数对 A股市场总体走势具有较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 较基准。中证全债指数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固定收益部分的业绩比 较基准。此外,本基金还参考预期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设置了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以上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79 或有更适当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仅作为衡量本基金业绩的参照,不决定也不必然反映本基金的投 资策略。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七)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0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不得高于基金净资产的 95%; (2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1)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除





81 (2)、(7)、(15)、(21)外),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并制定严格 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82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4)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5)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 任何不当利益。 (九)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日为2020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00,203,925.50 85.43 其中:股票 100,203,925.50 85.43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83 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6,621,897.32 14.17 7 其他各项资产 463,808.11 0.40 8 合计 117,289,630.93 100.00 注:其他资产包括:交易保证金、应收利息、应收证券清算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申购款、 待摊费用。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94,731,150.71 81.8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7,811.44 0.01 F 批发和零售业 16,793.79 0.0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087.28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433,010.56 4.69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5,078.88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992.84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84 S 综合 - - 合计 100,203,925.50 86.58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通过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2459 晶澳科技 235,400 8,337,868.00 7.20 2 601865 福莱特 257,400 7,701,408.00 6.65 3 601012 隆基股份 95,200 7,140,952.00 6.17 4 002812 恩捷股份 71,200 6,512,664.00 5.63 5 300750 宁德时代 30,000 6,276,000.00 5.42 6 300751 迈为股份 17,700 5,996,583.00 5.18 7 300724 捷佳伟创 54,824 5,760,905.92 4.98 8 603659 璞泰来 51,500 5,592,385.00 4.83 9 603520 司太立 70,500 5,577,255.00 4.82 10 002555 三七互娱 136,300 5,409,747.00 4.67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5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无。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无。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9,778.1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40,611.3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4,027.63 5 应收申购款 259,391.07





8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63,808.1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87 十、 投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金业绩比较 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6月2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20年9月30日)的投资业 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5.6.2-2015.12.31 2.30% 0.40% -13.76% 1.66% 16.06% -1.26% 2016.1.1-2016.12.31 -1.76% 0.76% -5.64% 0.84% 3.88% -0.08% 2017.1.1-2017.12.31 7.76% 0.93% 12.53% 0.39% -4.77% 0.54% 2018.1.1-2018.12.31 -22.71% 1.56% -12.69% 0.80% -10.02% 0.76% 2019.1.1-2019.12.31 44.92% 1.57% 23.23% 0.74% 21.69% 0.83% 2015.6.2-2020.9.30 89.80% 1.33% 6.76% 0.90% 83.04% 0.43%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 的比较 金鹰民族新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5 年 6 月 2 日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





88 注:(1)截至本报告期末,各项投资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2)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 规定执行。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 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3)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6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40%。





89 十一、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90 十二、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他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91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中 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92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 造成的损失责任。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93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 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94 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信息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7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5 十三、 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30%且 分红金额扣除附加管理费后应大于 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方式;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 配政策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9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97 十四、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7)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包括基础管理费 1H 和附加管理费 2H 两部分。其中,基金管 理人的基础管理费和基金管理人的附加管理费计提方法如下: (1)基础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础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年费率计提。 基础管理费 1H 的计算方法如下: 1H = E ×0.8%÷当年天数 1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基础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附加管理费





98 1)管理人收取附加管理费的原则 ①按持有人每笔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提附加管理费; ②在收益分配权益登记日、赎回/转出基金份额日或本基金终止日,本基金对符合附加 管理费提取条件的基金份额计提附加管理费; ③在收益分配权益登记日计提附加管理费的,附加管理费从分红资金中扣除;在持有人 赎回/转出基金份额时提取附加管理费的,附加管理费从赎回/转出资金中扣除;在基金终止 时提取附加管理费的,附加管理费从清算资金中扣除; ④赎回/转出基金份额日计提附加管理费时,按“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提取赎回/ 转出基金份额对应的附加管理费。 2)附加管理费的计提方法 ① 每笔基金份额附加管理费计提起始日 每笔基金份额附加管理费计提起始日为上一个实际发生附加管理费计提日,若该笔基金 份额不存在上一个实际发生附加管理费计提的:ⅰ.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以基金合同 生效日为该笔基金份额附加管理费计提起始日;ⅱ.存续期内申购/转入的基金份额,以申购 /转入日为该笔基金份额附加管理费计提起始日。 ② 每笔基金份额的年化收益率计算 计算每笔基金份额以每笔基金份额附加管理费计提起始日到本次附加管理费计提日的 年化收益率,计算公式如下: %100]365[ *0 01 ???= Dp ppR R 为该笔基金份额的年化收益率; 1P 为该笔基金份额附加管理费计提日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0P 为该笔基金份额附加管理费计提起始日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0P 为该笔基金份额附加管理费计提起始日的基金份额单位净值; D 为该笔基金份额附加管理费计提起始日(不含)到本次附加管理费计提日(含)的 天数。 年化收益率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 ③ 附加管理费计算





99 基金管理人对每笔基金份额年化收益率R 超过 5%的部分,按比例提取附加管理费 2H , 计算方法如下: 当 R ≤5%时, 2H =0 当 R >5%时, 2H = A ×(R -5%)×15%×D /365


A 为该笔基金份额附加管理费计提起始日的资产净值。 附加管理费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3)附加管理费的支付 当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赎回/转出基金份额或基金终止时,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将 收益分配金额、赎回/转出款项、终止清算款项划拨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将对应的附加 管理费支付给管理人。附加管理费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不需要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 E ×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100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101 十五、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进行信息 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双 方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102 十六、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披露依据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二)披露义务人及披露媒介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本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披露义务人承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03 (四)披露文本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 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04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105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执行。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 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6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应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执行。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07 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 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 相关监管机构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执行。 1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108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自律 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109 十七、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进而影 响证券价格波动,冲击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也呈现出周期性变化,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 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导致基金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3、利率风险 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化,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 本和利润,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4、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不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他 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减少。 5、购买力风险 通货膨胀的发生将引发购买力下降,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 消,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110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 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 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利率风险加大,利息的再投 资收益会上升。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专业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 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造成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等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某些投资品种的流 动性不佳,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地转变为现金,进而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二是在 本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 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四)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 (1)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市场风险是股指 期货投资中最主要的风险。 (2) 标的物风险。标的物风险是股指期货交易中由于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标的指 数的结构不完全一致,导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风险。 (3) 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 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111 (4) 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保证金交易的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较小 的变动就可能会给投资者权益带来较大损失。而且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 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五)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 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 化时,受市场流动性的限制,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 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六)本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 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 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 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中华民族崛起过程中推动民族新兴发展的行业和企业,挖掘在经济结 构转型、社会文明水平提高、综合经济实力提升等方面带来的投资机会。基金管理人将围绕 着民族新兴发展的投资主线,寻找具有成长潜力的公司股票进行配置。因此本基金需要承担 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带动的相关行业及证券所具有的特有风险。另外,本基金为混合型基 金,资产配置比较灵活,因此大类资产配置策略对基金的投资业绩具有较大的影响。在类别 资产配置中可能会由于市场环境、公司治理、制度建设等因素的不同影响,导致资产配置偏 离优化水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八)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112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环境控制、人员素质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 的风险; (3)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 而带来风险; (4)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113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 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 《基金合同》约定应终止基金合同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114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八)其它终止情形处理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金基金合同终 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 并直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





115 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与债权人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





116 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117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118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 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19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20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作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121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于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122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应当配合。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 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123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等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召开,会议 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 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12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 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 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 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 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125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126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作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127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9、规则调整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 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份 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30%且分红 金额扣除附加管理费后应大于 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方式;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128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 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4、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的提取支付方式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129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包括基础管理费 1H 和附加管理费 2H 两部分。其中,基金管 理人的基础管理费和基金管理人的附加管理费计提方法如下: 1)基础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础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年费率计提。 基础管理费 1H 的计算方法如下: 1H = E ×0.8%÷当年天数 1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基础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2)附加管理费 A、管理人收取附加管理费的原则 ①按持有人每笔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年化收益率并计提附加管理费; ②在收益分配权益登记日、赎回/转出基金份额日或本基金终止日,本基金对符合附加 管理费提取条件的基金份额计提附加管理费; ③在收益分配权益登记日计提附加管理费的,附加管理费从分红资金中扣除;在持有人 赎回/转出基金份额时提取附加管理费的,附加管理费从赎回/转出资金中扣除;在基金终止 时提取附加管理费的,附加管理费从清算资金中扣除; ④赎回/转出基金份额日计提附加管理费时,按“先进先出”的原则,计算提取赎回/ 转出基金份额对应的附加管理费。 B、附加管理费的计提方法 ①每笔基金份额附加管理费计提起始日





130 每笔基金份额附加管理费计提起始日为上一个实际发生附加管理费计提日,若该笔基金 份额不存在上一个实际发生附加管理费计提的:ⅰ.募集期内认购的基金份额,以基金合同生 效日为该笔基金份额附加管理费计提起始日;ⅱ存续期内申购/转入的基金份额,以申购/ 转入日为该笔基金份额附加管理费计提起始日。 ②每笔基金份额的年化收益率计算 计算每笔基金份额以每笔基金份额附加管理费计提起始日到本次附加管理费计提日的 年化收益率,计算公式如下: %100]365[ *0 01 ???= Dp ppR R 为该笔基金份额的年化收益率; 1P 为该笔基金份额附加管理费计提日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0P 为该笔基金份额附加管理费计提起始日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0P 为该笔基金份额附加管理费计提起始日的基金份额单位净值; D 为该笔基金份额附加管理费计提起始日(不含)到本次附加管理费计提日(含)的 天数。 年化收益率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 ③ 附加管理费计算 基金管理人对每笔基金份额年化收益率R 超过 5%的部分,按比例提取附加管理费 2H , 计算方法如下: 当 R ≤5%时, 2H =0 当 R >5%时, 2H = A ×(R -5%)×15%×D /365


A 为该笔基金份额附加管理费计提起始日的资产净值。 附加管理费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C、附加管理费的支付 当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赎回/转出基金份额或基金终止时,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 将收益分配金额、赎回/转出款项、终止清算款项划拨给登记机构,由登记机构将对应的附 加管理费支付给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131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 E ×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六)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限制 1、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 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债券回购等)、资产支持 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132 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 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 行适当调整。 2、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33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不得高于基金净资产的 95%; 2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1)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34 (除 2)、7)、15)、21)外),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应当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并制定严格 的授权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流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投资证券衍生品种的具体比例,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他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135 (七)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136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当日结算价及结算规则以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结算细则》为准。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公告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基金托管人不承担





137 由此造成的损失责任。 (八)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基金合同》约定应终止基金合同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38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139 8、其它终止情形处理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引起本基金基金合同终 止的,本基金财产应清理、估价,但可根据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基金财产不予变现和分配, 并直接过户至合并后的基金。本基金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基金享有和承担。本基金清算的 其他事项参照前述约定执行。 (九)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后生效。 (2)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3) 《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40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 171号 11楼自编 1101之一 J79 法定代表人:刘志刚 设立日期: 2002 年 12月 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 9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10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0-83936180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彭纯 成立时间:1987 年 3月 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 81 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 [1987] 40号文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742.6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5号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41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 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 行票据、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债券回购等)、资产支持 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以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 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 行适当调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42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 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基金所持有 的股票市值、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得高于基金净资产的 95%;








143 2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1)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除 2)、7)、15)、21)外),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同意,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144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 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个工作 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 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 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145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针对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制定了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以规范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风险控制补充协 议》。 基金管理人已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应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提供给基金托管人,若基 金管理人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应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依据届时有效的制 度文件及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遵守相关 制度、决策流程、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如今后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 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 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 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 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146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 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 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 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8)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2)基金管理人应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基金投资中 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 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应根据《托管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应划付的金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 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 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 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出具的风 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 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9)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 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





147 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是否按照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148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及期货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账 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 10 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 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 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 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149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 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 行存款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交通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 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 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 立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 卖或超买。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





150 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结算备付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并在备案通过后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 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 户。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以实际签订 版本为准),协议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 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51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投资 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 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 予以公布。 2、会计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责任。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人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1、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





152 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 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 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 或者调解解决。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 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终止与修改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153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154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料寄送 1、账户确认书 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客户发送电子邮件形式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确认书。 2、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gefund.com.cn)查阅对账单。


(2)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约定形式向有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向本公司定制电子邮件形式的月度或季 度对账单。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公司最新动态、投资运作、新产品、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和投资机会等。 (二)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客户服务信箱,投资者可以实现在线咨询、投诉、建议和寻求 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者 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http://www.gefund.com.cn 电子信箱:csmail@gefund.com.cn (三)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 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和公司微信平台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内 容包括:每笔交易确认、每月账户余额、基金净值查询等。 (四)网上交易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销售机构网站办理申购、赎回等交易及进行信息查询。投资者也可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上直销平台(公司网址:http://www.gefund.com.cn)办理开户、认购、申购、赎 回等业务。投资者在选用网上交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155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 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9:00-11:30,13:00-17:00 为投资者提供服务,投资者可 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4006-135-888 (六)投诉受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 金管理人承诺在 2 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者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 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可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公 司。本招募说明书与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为准。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相关 法律文件。





156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 2020年基金信息披露明细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 中国工商银行AI投服务基金申购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 年 1月 2日 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 年 1月 2日 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 中国工商银行“2020 倾心回馈”基金定投 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 年 1月 2日 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 年 1月 4日 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权变更 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 年 1月 4日 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 年 1月 4日 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与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定 投及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 年 1月 9日 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提示 性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 年 1月 20日 9 金鹰民族新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更新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 年 1月 20日 10 金鹰民族新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 年 1月 20日 11 金鹰民族新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摘要更新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 年 1月 20日 12 金鹰民族新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更新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 年 1月 20日 13 金鹰民族新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 年 1月 20日 14 金鹰民族新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9年四季度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 年 1月 21日 1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 产品 2020 年春节假期相关安排的提示性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 年 1月 30日





157 公告 16 金鹰民族新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赎回、 转换转出、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 年 2月 22日 17 金鹰民族新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赎回、 转换转出、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 年 3月 4日 1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变更的公 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 年 3月 11日 19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 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 年 3月 13日 2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成员变 更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 年 3月 13日 2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与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定投及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 年 3月 18日 2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延期披露旗下 基金 2019 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 年 3月 27日 23 金鹰民族新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恢复(大额)申购(转换转入、赎回、 转换转出、定期定额投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 年 3月 27日 2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高级管理人员 变更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 年 3月 28日 2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易系统 升级暂停服务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 年 4月 11日 2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 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 年 4月 17日 27 金鹰民族新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20年一季度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 年 4月 21日 2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季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 年 4月 21日 29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变更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4月 24日 30 金鹰民族新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9年年度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 年 4月 30日 3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法定代表 人变更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 年 5月 6日 32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易系统 升级暂停服务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 年 5月 8日 3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泰诚财富 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办理相关销售 业务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 年 5月 11日 34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 年 5月 27日





158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 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 的公告 3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易系统 升级暂停服务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 年 5月 29日 36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 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务及费率优惠 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 年 7月 1日 3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投手 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 年 7月 1日 38 金鹰民族新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20年二季度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 年 7月 18日 39 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季度报 告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 年 7月 18日 4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调整 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 年 7月 18日 41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 时更新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 年 8月 25日 42 金鹰民族新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 年 8月 27日 43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 年 8月 27日 44 金鹰民族新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20年中期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 年 8月 29日 45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易邮政 储蓄银行支付渠道暂停服务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 年 9月 2日 46 金鹰民族新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20年三季度报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 年 10 月 27日 47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季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 年 10 月 27日 48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销平台 开通建设银行快捷支付业务的公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 年 10 月 29日 49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董事变更的公 告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年 11 月 27日 50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电话号码 变更的通知 证监会规定媒介 2020 年 11 月 30日





159 (二)其它应提示的重要事项 无。





160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61 二十四、 备查文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 中国证监会准予金鹰民族新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 《金鹰民族新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金鹰民族新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关于申请募集注册金鹰民族新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供公众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