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华宝强债A(240012)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1年定期更新查看PDF公告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 年定期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华宝兴业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1294 号)的核准,进行募集。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2 月 17 日 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 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 基金和股票型基金。在债券型基金产品中,其长期平均风险程度和预期收益率高于纯债券基 金。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 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同时,作为债券基金的持有人,投资者还要承担债券发 行人出现违约引起的信用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 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1年 1月 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20年 12月 31日,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 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为准。








录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2 三、 基金管理人 ..................................................................................................................... 7 四、 基金托管人 ................................................................................................................... 13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17 六、 基金的募集 ................................................................................................................... 35 七、 基金合同生效 ............................................................................................................... 36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7 九、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 46 十、 基金的投资 ................................................................................................................... 49 十一、基金的业绩 ................................................................................................................. 59 十二、基金财产 ..................................................................................................................... 61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63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 68 十五、基金的费用 ................................................................................................................. 70 十六、基金税收 ..................................................................................................................... 73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4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75 十九、风险揭示 ..................................................................................................................... 81 二十、侧袋机制 ..................................................................................................................... 85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87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0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03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4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6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7 二十七、备查文件 ............................................................................................................... 118 1 一、 绪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其他有关规定及《华 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 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合同的任何 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 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 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 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 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 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 3 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 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业务规则》 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 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 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 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4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 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 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 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2009年 2 月 17日 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 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 情形 5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代码不同,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或有不同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 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 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 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 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 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 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 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6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 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 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7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 楼 法定代表人: 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 总经理: 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 成立日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本:1.5 亿元


电话:021-38505888 联系人:章希 股权结构: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51%的股份,外方股东 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持有 49%的股份。 (二) 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信息


朱永红先生,董事长,博士。曾任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战略研究室主任、财务总监兼计划 财务部部长、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等职务。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宝武钢铁 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常委、总会计师兼董事会秘书,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中国太平 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宝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女士,董事,硕士。曾任加拿大 TD Securities公司金融分 析师,Acthop投资公司财务总监。2003年5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公司营运总 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魏臻先生,董事。曾任麦肯锡(上海)咨询公司分析师,摩根斯坦利亚洲公司分析师,香港 人人媒体总监。现任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神州租车控股公司董事、九月教育集团董事、中 通快递董事。


周朗朗先生,董事,本科。曾任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加拿大)分析师;花旗银行(香港) 投资银行部分析师;现任美国华平集团中国金融行业负责人、董事总经理,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 8 限公司董事,上海灿谷投资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董事。


胡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美国俄亥俄州舒士克曼律师事务所律师、飞利浦电子中国 集团法律顾问、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上海胡光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


尉安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宁夏广播电视大学讲师,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 理研究员,世界银行农业经济学家,荷兰合作银行东北亚区食品农业研究主管,新希望集团常务 副总裁,比利时富通银行中国区 CEO 兼上海分行行长,山东亚太中慧集团董事长。现任上海谷 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大成食品(亚洲)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会主席、执 行委员会主席。


陈志宏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 伙人,苏黎世金融服务集团中国区董事长,华彬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高级顾问。 2、监事会信息


朱莉丽女士,监事,硕士。曾就职于美林投资银行部、德意志银行投资银行部;现任美国华 平集团执行董事。


黄洪永先生,监事,硕士。曾任宝钢集团规划部、管理创新部综合主管,宝钢工程党委组织 部、人力资源部部长,广东钢铁集团规划部副部长,广东宝钢置业副总经理,宝钢集团人事效率 总监、领导力发展总监,中国宝武集团领导力发展总监,中国宝武钢铁集团产业金融党工委副书 记、纪工委书记;现任华宝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 纪委书记。


王波先生,监事,硕士。曾任上海证券报记者;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互金业务总监兼 互金策划部总经理。


江滨女士,监事,硕士。曾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务经理,高级法务经理,监察稽核部 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总监兼合规审计部总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朱永红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刘欣先生,常务副总经理,本科。曾任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分析师、经理,美 林(亚太)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亚洲企业融资部副总裁/董事,瑞士信贷香港有限公司投资 银行部副总裁,北京春雨天下软件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亚投顾问有限公司高级顾问等职务。现 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向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在武汉长江金融审计事务所任副所长、在长盛基金管理有限 9 公司市场部任职。2002 年加入华宝基金公司参与公司的筹建工作,先后担任公司清算登记部总 经理、营运副总监、营运总监,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慧勇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在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所 长助理/研究执行委员会副主任/首席分析师的职务。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周雷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职于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北京证监局、中国证监 会,曾任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李孟恒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曾在 T.A. Consutanted LTD.从事开发及技术管理工作。 2002 年参与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工作,后历任信息技术部资深系统工程师、部门副总经 理,营运副总监兼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栋梁,硕士。曾在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和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从事固定收益的研究和投资。2010年 9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债券分析师、基金 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2011 年 6 月起担任华宝宝康债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4 年 10 月起任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10 月至 2017 年 12 月任华宝新机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和华宝新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6 年 4 月至 2019 年 6 月任华宝宝鑫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2016年 6月起任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9月至 2017年 12月任 华宝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 年 12 月起任华宝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1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华宝新动力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2月起任华宝新飞跃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 7 月任华宝新回报一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3 月至 2018 年 8 月任华宝新优选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 年 6 月至 2019年 3月任华宝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周晶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国际业务部总经理,华宝标普石油天然气上游股票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LOF)、华宝标普美国品质消费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宝标普香港上市中国中 小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宝港股通恒生中国(香港上市)25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华宝港股通恒生香港 35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华宝标普沪港深中国增强价值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华宝致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华宝英国富时 100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10 基金经理。





陈昕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华宝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华宝现金添益交易型货币市场基 金、华宝宝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浮动净值型发起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李栋梁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华宝宝康债券投资基金、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华宝可转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新起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新飞跃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合 规性风险、信誉风险和事件风险(如灾难)。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搭建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清 晰的责任线路和报告渠道、配备适当的人力资源、开发适用的技术支持系统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并将风险归 类。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 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 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在公司所定标准范围 以内的风险,控制相对宽松一点,但仍加以定期监控,以防其超过预定标准;而对较为严重的风 险,则制定适当的控制措施;对于一些后果可能极其严重的风险,则除了严格控制以外,还准备 了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进行实时监视,并定期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 结合新的需求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及监管部门及时而有效地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1 (1)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设置科学清晰的操作流程,结合程序控制,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高效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部门和岗 位,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公司固有财产、各项委托基金财产、其他资产分离 运作,独立进行; 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约,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 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管理、交易、清算登记、信息技术、研究、市场营销等相关部门,应 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必须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 和监督防范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当充分发挥各部门及每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 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各项规定,并在此基 础上遵循国际和行业的惯例制订;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 工,不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审慎性原则。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 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 改或完善。 (2)内部风险控制的要求和内容 内部风险控制要求不相容职务分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建立完 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授权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 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市场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 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档案管理控制、建立保密制度以及内部稽核控制等。 12 (3)督察长制度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由公司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督察 长的任免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 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发现基 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 建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 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4)监察稽核及风险管理制度 合规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依据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 和适当的方法,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 合规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负责调查、评价公 司有关部门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评价各项内控制度执行的有效性,对内控制度的缺失 提出补充建议;进行日常风险监控工作;协助评价基金财产风险状况;负责包括基金经理离任审 查在内的各项内部审计事务等。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 13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 1月 1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0年 6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2人,平均年龄 33岁,95%以上员工 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 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 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 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 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 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0 年 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 管证券投资基金 1094 只。自 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七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 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 体评选的 73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 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4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 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 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 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 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 2005年至今共十三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 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 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 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 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 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 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 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 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 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 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 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 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 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 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15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 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 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 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 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 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 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 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 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 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 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 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 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 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 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 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 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16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 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 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 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 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 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 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 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 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17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柜台 本公司在上海开设直销柜台。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370 号宝钢大厦 905室 法定代表人: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 直销柜台电话:021-38505731、021-38505732 直销柜台传真:021-50499663、021-50988055 网址:www.fsfund.com (2)直销 e网金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直销 e 网金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具 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www.fsfund.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010-66106114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18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7)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 28号天安国际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9)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号渤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19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10)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号


法定代表人:尹兆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址:www.cgbchina.com.cn





(11)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933号





法定代表人:陈新民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6558





公司网址:www.hkbchina.com





(1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13)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客户服务电话:96098,40086-96098





公司网址:www.jsbchina.cn


(1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www.bank.pingan.com





(1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20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1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www.citicbank.com


(17)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国金中心二期 4609-4610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18)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 9号奎科大厦


法定代表人:葛新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baiyingfund.com


(19)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号高地中心 1101室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公司网址:www.puyifund.com





(2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 层 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21)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奥体中心北侧)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21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ewww.com.cn





(22)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客户服务电话:95514;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2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24)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层 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25)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 6号楼 2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26)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号城建国际中心 29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2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22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28)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 2号楼 21-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29)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30)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31)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座 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公司网址:www.dxzq.net





(32)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盘古大观 A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高利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3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3楼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23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3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号大都会广场 43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35)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36)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北京西路 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公司网址:www.gszq.com





(3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21或 4008888666





公司网址:www.gtja.com





(3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广东路 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3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24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40)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www.licaike.com





(41)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书香苑办公楼 7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客户服务电话:956088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4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室





法定代表人:李琦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4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44)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楼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45)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号招商银行上海大厦 18-19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25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46)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 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 1号楼 B座 13、14层 法定代表人:路昊


客户服务电话:952303





公司网址:www.huaruisales.com





(4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88号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48)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号 1幢 2楼 268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公司网址:www.amcfortune.com





(4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号院 2号楼 19层 19C13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http://www.hcjijin.com/





(50)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5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26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52)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宏波





客户服务电话:956007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53)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号 4层 401-15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客户服务电话:4000988511





公司网址:http://kenterui.jd.com





(54)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号院 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27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6868





公司网址:www.lczq.com





(55)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号 8座 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址:www.66zichan.com





(56)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57)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路 888号 1幢 1区 14032室





法定代表人:陈志英


27


客户服务电话:021-53398816





公司网址:www.luxxfund.com





(5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号黄龙时代广场 B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0-776-123





公司网址:http://www.fund123.cn/





(59)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号民生金融中心 A座 16-20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客户服务电话:95376





公司网址:www.mszq.com





(60)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号 C栋 2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61)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 61层-64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www.stock.pingan.com





(62)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6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号 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28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64)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号久事商务大厦 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公司网址:www.shzq.com





(6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0楼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66)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公司网址:www.snjijin.com





(6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号 3C座 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68)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 55 号通华科技大厦 7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公司网址:www.tonghuafund.com





(69)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29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70)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号 5楼 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公司网址: www.wacaijijin.com





(71)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号万得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祎 客户服务电话: 400-799-1888


公司网址:www.520fund.com.cn





(72)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 研楼 5层 518室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7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 127号大成大厦 6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7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75)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 258号 10楼 02单元 30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8208





公司网址:https://www.licaimofang.com/





(76)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 12号院 1号昆泰国际大厦 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公司网址:www.sinosig.com





(77)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号 9号楼 15层 1809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78)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7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 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0)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99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8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1号招商证券大厦 23楼


31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82)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号 中航资本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83)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户服务电话:95532或 400-600-8008





公司网址:www.ciccwm.com





(8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毕明建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





(8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8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 2号凯恒中心 B座 18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87)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32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1305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8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89)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9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号龙翔广场东座 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http://sd.citics.com/





(91)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31楼





法定代表人:宁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





(9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号 HALO广场 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


33 (93)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94)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层 法定代表人:吴小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公司网址:www.zszq.com (95)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公司网址:www.e-chinalife.com (96)深圳市金海九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 法定代表人:彭维熙 客户服务电话:0755-81999555 公司网址:www.jhjzfund.com (9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号富卓大厦 A座 7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注册登记机构: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上)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34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黎 明 经办律师:吕 红、黎 明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 座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曹阳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曹阳 35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294 号核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 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2009年 1月 5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09 年 2 月 13 日,共募集了 2,258,208,383.25 份基金份额,其中 A 类 615,728,987.54 份,B 类 1,642,479,395.71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18,453 户,其中 A类 6,453户,B类 12,000户。 36 七、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2 月 17 日正式生效。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7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自 2009 年 4 月 15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 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 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 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认)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 申(认)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 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38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 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网点和直销 e 网金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 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含申 购费)。已在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购买过基金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 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 务规定为准。 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上限限制详见相关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9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 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 份。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 限、本基金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 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 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本基金 B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 50 万以下 0.8% 大于等于 50万,小于 100万 0.6% 大于等于 100万,小于 200 万 0.4% 大于等于 200万,小于 500 万 0.2% 500 万(含)以上 每笔 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主要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表如下: 持有时间 费率 七日以内 1.5% 七日以(含七日)-两年以内 0.3% 两年以上(含两年) 0%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表如下: 持有时间 费率 七日以内 1.5% 七日以(含七日)以上 0 4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基金管理人将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期长于 7 日的投资者,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 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 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当日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 10万元,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 1.0260元,对应的本次前端申购费率为 0.8%,该投资者可得到的 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8%)=99,206.35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额=99,206.35/1.0260=96,692.34份 41 即:投资者投资 10万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260元,可得到 96,692.34份 A类基金份额。 (2)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B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 所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计算方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一年九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3%,假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6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615=11,615.00 元 赎回费用=11,615.00×0.3%=34.85 元 赎回金额=11,615.00-34.85=11,580.16 元 即:投资者赎回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一年九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3%,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61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580.16 元。 (2)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计算方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 B 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上述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 A 类基金份额净值=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发售在外的 A 类基金份额总数 B 类基金份额净值=B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发售在外的 B 类基金份额总数 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 可以撤销。 2、投资者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 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 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但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 购金额上限的;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 1到 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43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形;但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个或 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 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 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 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 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 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 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44 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 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发生巨额赎回时,若存在单个赎回申请人当日申请赎回的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 份额 20%(“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普通赎回申 请人”)利益的原则,优先确认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可接受赎回的范围内对普通赎 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予以全部确认或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普通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认;在普通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全部确认且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 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的限制。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通过指定媒介 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本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5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 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 则。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 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 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 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 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46 九、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一)基金转换申请人的范围 本基金的持有人均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和办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的转换。 (二)基金转换受理场所 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销售的本公司 管理的基金。其他销售机构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流程以销售机构及其网点的安排和规 定为准。 (三)基金转换受理时间 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一致。 (四)基金转换费用 本基金与上述基金的转换,转换费用由二部分组成:转出基金赎回费和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 的申购补差费。 赎回费:按转出基金正常赎回时的赎回费率收取费用。其中 25%归转出基金基金财产,其余 作为注册登记费和相关的手续费。由于本基金 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为零,则从 B类基金份额转 出,将不收取赎回费。 申购补差费:按照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补差费。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 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率为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 额;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由于本 基金 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为零,则从 B类基金份额转入其他基金,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即为转 入基金的对应申购费率。 计算基金转换费用所涉及的赎回费率和申购费率均按正常费率执行。本基金的两类基金份额 之间不可转换。 (五)基金转换公式 1、基金转换公式为: 转出费用=转出份额×基金单位净值×赎回费率 转出总金额=转出份额*基金单位净值 47 净转出金额=转出总金额-转出费用 净转入金额=净转出金额/(1+补差费率) (当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补差费率=转入基金 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当转出基金金额所对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 购费率,补差费率=0)) 补差费=净转出金额-净转入金额 2、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公式,但应最迟在新的公 式适用前 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六)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 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日),并在 T+1工作日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在 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 询。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转换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基金账户在该销售机 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转换,后确认的份额后转换。 (七)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转换申请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转换申请份额 不得低于 1份。因为转换等非赎回原因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该基金最低保留份额数量限制的,注册登记机构不作强制赎回处理。 (八)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人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内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2、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转换申请进行确认,确认成功后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相关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 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48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 (4)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被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原基金份额不变。 2、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 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5、暂停期结束,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和转份额的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 日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 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新的基金收益的情况。 49 十、 基金的投资 (一) 本基金投资目标、范围、策略、业绩比较基准和风险收益特征 1、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较高的当期收益和总回报,争取实现基金资产 的长期稳健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 短期融资券、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国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 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可通过投资首次发行股票、增发新股、可转换债券转股票以及权证行权等方式获得股 票,也可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本基金可通过参与可分离转债申购而获得权证,也可直接从 二级市场买入权证。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资产配置策略,通过宏观策略研究,对相关资产类别(包括固定收益类资 产、权益类资产和货币资产等)的预期收益进行动态跟踪,决定其配置比例。 固定收益类资产中,本基金将主要通过大类资产配置、分类资产配置自上而下进行债券投资 管理,以达到稳定收益和充分流动性的投资目标。 大类资产配置主要是通过对宏观经济趋势、金融货币政策和利率趋势的判断对债券类资产进 行选择配置,同时也在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进行选择配置。 分类资产配置主要通过分析债券市场变化、投资人行为、品种间相对价值变化、债券供求关 系变化和信用分析进行分类品种配置。可选择配置的品种范围有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 50 短期融资券等等。 (2)债券投资策略(不含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确定投资组合久期,结合自下而上的个券选择方法构建债券投资 组合。 首先,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我国财政、货币政策动向,预测未来利率变 动走势,自上而下地确定投资组合的久期。 其次,债券投资组合的构建与调整是一个自下而上的过程,需综合评价各券收益率、波动性、 到期期限、票息、赋税条件、流动性、信用等级以及债券持有人结构等决定债券价值的影响因素。 同时,本基金将运用系统化的定量分析技术和严格的投资管理制度等方法管理风险,通过久期、 平均信用等级、个券集中度等指标,将组合的风险控制在合理的水平。在此基础上,通过各种积 极投资策略的实施,追求组合较高的回报。主要运用的策略有: 1)利率预期策略 基于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深入研究,预期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趋势,结合基金未来现金流的分 析,确定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如果预测未来利率将上升,则可以通过缩短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的办法规避利率风险,相反,如果预测未来利率下降,则延长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赚取利率下降 带来的超额回报。 2)估值策略


通过比较债券的内在价值和市场价格而做出投资决策。当内在价值高于市场价格时,买入债 券;当内在价值低于市场价格时,卖出债券。 3)利差策略


基于不同债券市场板块间利差而在组合中分配资产的方法。收益率利差包括信用利差、可提 前赎回和不可提前赎回证券之间的利差等表现形式。信用利差存在于不同债券市场,如国债和企 业债利差、国债与金融债利差、金融债和企业债利差等;可提前赎回和不可提前赎回证券之间的 利差形成的原因是基于利率预期的变动。 4)互换策略


为加强对投资组合的管理,在卖出组合中部分债券的同时买入相似债券。该策略可以用来达 到提高当期收益率或到期收益率、提高组合质量、减少税收等目的。 5)信用分析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展状况、市场地位、财务 状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 51 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债券的信用风险。 (3)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同时具有债券、股票和期权的相关特性,结合了股票的长期增长潜力和债券的相 对安全、收益固定的优势,并有利于从资产整体配置上分散利率风险并提高收益水平。本基金将 重点从可转换债券的内在债券价值(如票面利息、利息补偿及无条件回售价格)、保护条款的适用 范围、期权价值的大小、基础股票的质地和成长性、基础股票的流通性等方面进行研究,在公司 自行开发的可转债定价分析系统的支持下,充分发掘投资价值,并积极寻找各种套利机会,以获 取更高的投资收益。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深入分析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发行条款等,进行积极投资。 (5)新股申购投资策略 鉴于新股投资是目前国内低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品种之一,本基金将积极参与新股申购,增 强收益。本基金将依靠公司投研系统,对新股进行深入分析,确定股票内在价值,结合市场估值 水平,来预测上市价格,同时考虑市场利率水平及股票中签率,综合评估新股的投资价值,把握 获利机会。 (6)个股精选策略 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个股精选策略,使用成长、价值、盈利等方面的指标对股票进行排 序,并对排名靠前的股票进行案头研究和实地调研,深入研究企业的基本面和长期发展前景,挑 选出预期表现将超过大盘的个股,构建核心组合。 (7)权证投资策略 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结合期权定价模型和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制度估计权证 价值,主要考虑运用的策略包括:杠杆策略、价值挖掘策略、获利保护策略、价差策略、双向权 证策略、卖空有保护的认购权证策略、买入保护性的认沽权证策略等。 4、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是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100%。 中国债券总指数由中央债券登记结算中心于 2003年 1月 1日编制发布,样本涵盖交易所、银 行间市场记帐式国债(固定、浮动利率)、金融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将中国债券总指数 情况于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上公开发布。 从投资范围看,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而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目前涵盖范围 52 最广的公开指数,涵盖了中国债券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且指数样本是采集市场上真正 在交易品种所制定出来的,有利于基金管理人以此总指数为基准进行投资组合的配置。因此,本 基金选择中国债券总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5、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在债券型基金产品中,其长期平均风险程度和预期收益率高于纯债券基金。 (二)投资程序 1、研究部负责投资研究和分析 宏观研究人员通过研究经济形势、经济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区域政策、产业政策等) 等,撰写宏观研究报告,就基金的资产配置提出建议。 债券研究人员在预测未来利率走势的基础上,研究债券的收益率、风险特征和久期,对债券 品种的类别配置及个券投资提出具体建议。 行业研究人员根据数量化模型及对股票基本面的考察,确定对股票的投资建议。 2、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根据研究部、量化投资部和投资管理部提交的报告, 就基金重大战略,包括组合资产配置、债券组合久期、债券类别配置等做出决策。 3、基金经理负责投资执行 基金经理在公司研究团队和风险评估小组的协助与支持下,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计划, 并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向交易部下达投资指令。 4、绩效评估 绩效评估人员利用相关工具对基金的投资风格、投资风险进行评估,测算经风险调整后的投 资绩效,并对业绩贡献进行分析。 5、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合规审计部和风险管理部负责内控制度的制定,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 53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 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和到期日不超过 1年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 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 限制。 54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除上述第(5)、(12)、(13)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其中因交易品种存在锁定期的原因,当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合 计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基金管理人将在相关交易品种锁定期满后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以达到标 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四)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五)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六)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55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 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七)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867,160.00 12.36 其中:股票 4,867,160.00 12.36 2 基金投资 0.00 0.00 3 固定收益投资 32,625,293.00 82.84 其中:债券 32,625,293.00 82.84 资产支持证券 0.00 0.00 4 贵金属投资 0.00 0.00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0.00 0.00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314,886.70 3.34 - - - 8 其他资产 574,977.55 1.46 9 合计 39,382,317.2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730,360.00 4.9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160,800.00 3.3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1,976,000.00 5.63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56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867,160.00 13.86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016 民生银行 130,000 676,000.00 1.93 2 601328 交通银行 150,000 672,000.00 1.91 3 601288 农业银行 200,000 628,000.00 1.79 4 601111 中国国航 80,000 599,200.00 1.71 5 600115 东方航空 120,000 561,600.00 1.60 6 603806 福斯特 6,000 512,400.00 1.46 7 603659 璞泰来 4,000 449,560.00 1.28 8 600519 贵州茅台 200 399,600.00 1.14 9 601012 隆基股份 4,000 368,800.00 1.05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种类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1,999,800.00 5.69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8,873,200.00 53.7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8,873,200.00 53.75 4 企业债券 10,131,653.00 28.8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620,640.00 4.62 8 同业存单 - - - -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2,625,293.00 92.91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57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8008 国开 1802 169,000 17,347,850.00 49.40 2 136233 16 保利 03 24,000 2,403,360.00 6.84 3 136671 16 中车 01 20,000 2,004,800.00 5.71 4 136827 16 国网 02 20,000 2,001,200.00 5.70 5 019627 20 国债 01 20,000 1,999,800.00 5.69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增强收益基金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持仓前十名证券中的民生银行(600016)因:1、 违规办理银行跨境债权转让;2、无结售汇资质办理借记卡项下结售汇业务;3、未按照结售汇会 计核算规则处理购汇账务;4、违规办理个人分拆购付汇;5、违规办理见证开户业务;6、统计报 表报送错误,受到外管局罚款的处罚决定。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对上述上市公司进行进一步了解和分析,认为上述处分不会对公司的投资 价值构成实质性影响,因此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判断未发生改变。报告期内,本基金 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九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 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58 1 存出保证金 23,830.7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40,017.25 5 应收申购款 11,129.5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74,977.55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32009 17 中油 EB 1,620,640.00 4.62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合计数可能不等于分项之和。 59 十一、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业绩数据为截止 2020年 12月 31日的数据,本报告中所列数据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华宝增强收益债券 A: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9/02/17—2009/12/31 5.80% 0.19% -2.54% 0.06% 8.34% 0.13% 2010/01/01—2010/12/31 0.51% 0.28% -0.87% 0.10% 1.38% 0.18% 2011/01/01—2011/12/31 -4.71% 0.29% 2.52% 0.11% -7.23% 0.18% 2012/01/01—2012/12/31 7.73% 0.18% -0.67% 0.07% 8.40% 0.11% 2013/01/01—2013/12/31 2.27% 0.26% -5.28% 0.11% 7.55% 0.15% 2014/01/01—2014/12/31 16.24% 0.26% 7.48% 0.15% 8.76% 0.11% 2015/01/01—2015/12/31 12.68% 0.17% 4.51% 0.12% 8.17% 0.05% 2016/01/01—2016/12/31 1.10% 0.08% -1.80% 0.13% 2.90% -0.05% 2017/01/01—2017/12/31 0.16% 0.10% -4.26% 0.09% 4.42% 0.01% 2018/01/01—2018/12/31 2.68% 0.10% 6.17% 0.11% -3.49% -0.01% 2019/01/01—2019/12/31 8.39% 0.12% 1.10% 0.09% 7.29% 0.03% 2020/01/01—2020/12/31 3.72% 0.25% -0.16% 0.15% 3.88% 0.10% 2009/02/17—2020/12/31 70.93% 0.20% 5.45% 0.11% 65.48% 0.09% 2、华宝增强收益债券 B: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9/02/17—2009/12/31 5.43% 0.19% -2.54% 0.06% 7.97% 0.13% 2010/01/01—2010/12/31 0.11% 0.28% -0.87% 0.10% 0.98% 0.18% 2011/01/01—2011/12/31 -5.09% 0.29% 2.52% 0.11% -7.61% 0.18% 2012/01/01—2012/12/31 7.32% 0.18% -0.67% 0.07% 7.99% 0.11% 2013/01/01—2013/12/31 1.85% 0.26% -5.28% 0.11% 7.13% 0.15% 2014/01/01—2014/12/31 15.78% 0.26% 7.48% 0.15% 8.30% 0.11% 2015/01/01—2015/12/31 12.21% 0.17% 4.51% 0.12% 7.70% 0.05% 2016/01/01—2016/12/31 0.69% 0.08% -1.80% 0.13% 2.49% -0.05% 60 2017/01/01—2017/12/31 -0.14% 0.10% -4.26% 0.09% 4.12% 0.01% 2018/01/01—2018/12/31 2.26% 0.10% 6.17% 0.11% -3.91% -0.01% 2019/01/01—2019/12/31 7.95% 0.12% 1.10% 0.09% 6.85% 0.03% 2020/01/01—2020/12/31 3.31% 0.25% -0.16% 0.15% 3.47% 0.10% 2009/02/17—2020/12/31 63.11% 0.20% 5.45% 0.11% 57.66% 0.09% 61 十二、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 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 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 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 被处分。 62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 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63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 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 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 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64 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 计算结果复核并书面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 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 65 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 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 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 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 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 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 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 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 66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 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 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 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 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 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67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 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68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次,全年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 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由于本基金分为 A类基金份额和 B类基金份额,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 不同;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分红方式的设置与变更 投资人可在销售机构处对托管在该处的基金通过基金分红方式的设置和变更进行分红方式的 选择,基金分红方式变更确认后对该销售机构账户内托管的该基金品种全部份额有效。投资人未 作基金分红方式选择的情况下,分红方式根据本条第 2项所述的默认分红方式确定,否则不再适 用本条第 2项所述的默认分红;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69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70 十五、基金的费用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6%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 71 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费,本基金 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4%,本基 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 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B类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当年天数 H 为基金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 B类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 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 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 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72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 制”部分的规定。 73 十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74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 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 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75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 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 76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 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77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 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8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 79 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11、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 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 80 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 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 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81 十九、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 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 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 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再投资风险: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 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 流动性风险 基金可能面临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基金持有的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 险。本基金面临的流动性风险还包括由于出现大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 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类资产、 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标的资产大部分为标准化债券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动性。同时, 本基金严格控制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和不存在活跃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 种的比例。除此之外,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市场情况动态调整基金中高流动性资产的 比例并通过组合管理、分散投资对各类标的资产进行合理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82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事前监测、事中 管控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确认 是否可以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当发现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需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 产变现能力、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缓支付。 (3)实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 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 定价、实施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 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可能对投资者 有以下潜在影响:投资者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者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 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投资者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 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投资者没有 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等。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 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 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 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 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 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 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 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83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 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 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 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3、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 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 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 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5、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它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诺的各种合约的违约 所造成的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 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利率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也具有利率风险,即资产支持证券 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逆向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3)提前偿付风险是指若合同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则存在由于提前偿付而使投 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4)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各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5)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与方较多、交易文件较多,而存在的 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6、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 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 84 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7、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有 关规定的风险。 8、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 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 采用的评价方法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 存在不同,投资者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 配检验。 9、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财产 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 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 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 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 金安全。 85 二十、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 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 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 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 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 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 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 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 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 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的相关要求。 86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主袋账户的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 值作为基数计提;侧袋账户的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根据法律法规按侧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为基数 计提,法律法规对侧袋账户的计提基数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 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 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 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 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 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 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 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 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 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87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生效,自决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在决议生效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88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 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任何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 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89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90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除 调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 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 91 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 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92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 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 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 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 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 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 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93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 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94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类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A 类基金份额与 B 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 份额净值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2)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 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 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5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4、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 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96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 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 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97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等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 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 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 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98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 少 35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日 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 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 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 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 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 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99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 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8、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 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 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 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9、 计票 (1)现场开会 100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 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 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 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结果。 10、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11、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本部分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部分约定 的以下情形中的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均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 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 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01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 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 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 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销售服务费;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2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 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和获得方式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 正本为准。 103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法定代表人:XIAOYI HELEN HUANG(黄小薏) 设立日期:2003年3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9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38505888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 1月 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 [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04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转 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 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兼业代 理业务(有效期至 2008年 9月 4日);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 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 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 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 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短 期融资券、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国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通过投资首次发行股票、增发新股、可转换债券转股票以及权证行权等方式获得股 票,也可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本基金可通过参与可分离转债申购而获得权证,也可直接从二 级市场买入权证。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 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 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105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c、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 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i、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l、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 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 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其中因交易品种存在锁定期的原因,当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合计超过基金 净值的 20%,基金管理人将在相关交易品种锁定期满后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10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 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 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 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 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 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 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 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 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 107 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 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 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 单后 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 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申请, 基金托管人于 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 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 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 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 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 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 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有权要求 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 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 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 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 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 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 108 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 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 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 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 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 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 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 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 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 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 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 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 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 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109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 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 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 110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 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 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 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 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 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 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 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 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111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 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资产 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 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 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 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112 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 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 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 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 在合同签署后 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 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 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 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3、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 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 113 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月 30日、每年 12月 31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6月 30日、每年 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 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 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 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14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投资人更改个人信息资料,请及时到原开立华宝基金账户的销售网点更改。 在从销售机构获取准确的客户地址、邮编和电子邮箱地址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投资 者的需要寄送以下资料: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月度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已经定制了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供电子对账单。如基金持有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获取指定期间的纸质对账单,可拨打我公司客 服电话400-700-5588(免长途话费)、021-38924558,按“0”转人工服务,提供姓名、开户证件 号码或基金账号、邮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客服人员核对信息无误后,为基金持有人免 费邮寄纸质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基金管理人以说明或电子形式向投资人寄送基金其他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登记注册机构将其 所获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1、定义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人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 约定每月扣款时间、扣款金额,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投资者在办理本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 常申购、赎回业务。 2、办理时间


本业务申请受理时间为开放式基金法定开放日 9:30-15:00。





3、办理场所 目前,本公司直销 e 网金及部分代销机构已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公司新增其他销售机构开办此业务时,将另行公告。 115 4、扣款金额


投资者应与销售机构就申请开办本业务约定每月固定扣款(申购)金额。具体最低扣款金额 以各销售机构为准。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 e 网金办理本业务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 币 1 元(含申购费)。 (四)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www.fsfund.com)为基金投资人提供网上查询、网上资讯服务。 (五)资讯服务 1、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份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 打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如下电话: 电话呼叫中心:4007005588,021-38924558该电话可转人工座席。 直销柜台电话:021-38505731、021-38505732 传真:021-50499663,021-50988055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箱:fsf@fsfund.com


(六)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 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人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 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116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在指定媒介刊登的公告如下: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2021/01/22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20/11/12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中国人寿为代销机构并参加中国人寿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20/10/28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20/10/13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金海九州基金销售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0/08/31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中期报告 2020/08/28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 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020/08/05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 机构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0/07/21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南京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0/07/21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20/07/06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新增中山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0/07/03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增加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 及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0/06/23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0/06/23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20/06/19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20/05/27 华宝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陆享基金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0/04/21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20/03/30 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年度报告 2020/03/30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117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 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18 二十七、备查文件 以下文件存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办公场所备投资人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宝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或下载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及基金的各 种定期和临时公告。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3月 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