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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100(159973)

民企100:关于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改 
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试行)》、《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和《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约定,经与本基
金托管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
决定对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修改,并同时对招募说明书进行更新。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约定,基
金管理人有权“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转融通”的业务。同时,《基金合同》“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在
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
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对《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据此,本次修订系按照基金合同和《指引》规定进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修改内容请见附件。 
本次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将自 2021年 3月 18日正式生效。 
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honyfunds.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
线 4009208800(全国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 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选择 与自身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产品进行投资。本公告的解释 权归本基金管理人所有。 特此公告。 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3月 18日


附件一:弘毅远方国证民企领先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改对照表 章节 原文 修订后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 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 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 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无 增加: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 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 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 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 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前言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 求,不晚于《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删除 第二部分


释义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 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第二部分


释义





增加: 16、《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 监会 2021年 1月 22日颁布、同 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 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64、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 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 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 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 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 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 支付费用的业务 第三部分


基金的 基本情况 五、基金的标的指数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 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 五、基金的标的指数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 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 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 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 指数和基金名称: 1、证券交易所停止向标的指数 供应商提供标的指数所需的数 据、限制其从该交易所取得数据 或处理数据的权利; 2、标的指数被相关的交易所停 止发布; 3、标的指数被其他指数替代; 4、标的指数供应商停止编制、计 算和公布标的指数价值或停止 对基金管理人的标的指数使用 授权; 5、由于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发生 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该指数不 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6、任何直接或间接地针对标的 指数或标的指数供应商而产生 的诉讼或行动已经开始,或任何 此类诉讼行动已威胁到并且标 的指数供应商合理地认为此类 诉讼或行动可能对标的指数或 授权基金管理人使用标的指数 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其中,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 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 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 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 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 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 金合同终止。自指数编制机构停 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 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 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 持基金投资运作。 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 指定媒介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 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 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 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 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合 同当事人及权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圆明园路 149号 SO301 法定代表人:郭文 设立日期: 2018年 1月 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 243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1.7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53682888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弘毅远方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 600 号 1 幢 30 层(实际楼层 28 层)06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薇薇 设立日期: 2018年 1月 3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 243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53682888 第十四部分


基金 的投资 无


二、投资范围 增加: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


第十四部分


基金 的投资 无


三、投资策略 增加: 6、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 策略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 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基于 对市场行情、组合风险收益、投 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 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 素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标的 证券以及投资比例。若相关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 以符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 求的变化。 第十四部分


基金 的投资 无


四、投资限制 增加: (1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在最近 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 值不低于 2亿元;参与转融通证 券出借交易的出借资产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 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 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适用第 (19)项规定;同时,本基金参 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 过本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 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 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第十四部分


基金 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除上述(9)、(18)、(19)情形之 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 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 股流动性受限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四、投资限制 除上述(9)、(18)、(19)、(20) 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 指数成份股流动性受限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 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 (18)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 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部分


基金 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国证民企领先 100指数由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发布。当出现下 列情况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投资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 五、业绩比较基准 国证民企领先 100指数由深圳证 券信息有限公司发布。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 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 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 金名称: 1、证券交易所停止向标的指数 供应商提供标的指数所需的数 据、限制其从该交易所取得数据 或处理数据的权利; 2、标的指数被相关的交易所停 止发布; 3、标的指数被其他指数替代; 4、标的指数供应商停止编制、计 算和公布标的指数价值或停止 对基金管理人的标的指数使用 授权; 5、由于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发生 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该指数不 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6、任何直接或间接地针对标的 指数或标的指数供应商而产生 的诉讼或行动已经开始,或任何 此类诉讼行动已威胁到并且标 的指数供应商合理地认为此类 诉讼或行动可能对标的指数或 授权基金管理人使用标的指数 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7、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其中,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 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 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 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 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 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 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本基 金合同终止。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 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 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 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 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 运作。 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 指定媒介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 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 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 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 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无 四、估值方法 增加: 7、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的,应参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业协会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估 值,确保估值的公允性。 第十六部分


基金 资产估值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本部分第四条有关估值方法规 定的第 7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 本部分第四条有关估值方法规 定的第 8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第二十部分


基金 的信息披露 无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增加: (十六)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 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 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作 详细说明。 第二十一部分


基 金合同的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无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增加: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 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 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 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 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 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