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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100ETF(159901)

深100ETF:更新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 2006年 2月 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募集申请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6]20号)的核准进行募集,基金 合同于 2006年 3月 24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21 年 3月 10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 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开展转融通等有关事项的议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2021年 3月 11日起,变更 注册后的《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变更 注册,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投资于深证 100价格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 的 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其投资目标是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 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 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申购基金的 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主要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 性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及其他风险等。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 波动的风险、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成份股权重较大的风险、基 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 的风险等;(2)ETF运作的风险,包括参考 IOPV决策和 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基金交易价


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申购赎 回清单中设置较低的申购/赎回份额上限的风险、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申购赎回清单标 识设置不合理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套利风险、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 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退市风险等;(3)投资特定品种(包括 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存托凭证等)的特有风险;(4)参与 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等;(5)场外份额的风险;(6)集合申购的风险,包括投资者 集合申购失败的风险、集合申购组合调整的风险、投资者可能需要补缴款项的风险、基金 份额锁定期风险、集合申购份额数量不及预期的风险、基金管理人通过登记结算机构代为 赎回投资者基金份额的风险、业务规则变更的风险等。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 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 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投资于基金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 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 4、在现有结算规则下,当日竞价买入的场内基金份额,当日可以赎回;当日申购的场 内基金份额,当日可以竞价卖出,次一交易日可以赎回。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关于 ETF 的相关业务规 则及其不时的更新,确保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清楚了解相关规则流程后方可参与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及交易。投资者一旦申购或赎回本基金,即表示对基金申购和赎回所涉及的基 金份额的证券变更登记方式以及申购赎回所涉及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相关的 交收方式已经认可。 5、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及基金管理人章节相关信息进 行更新,相关信息更新截止日为 2021 年 3 月 11 日。本基金有关财务数据及净值表现截止 日为 2020年 12月 31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0年 12


月 16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I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 41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2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4 九、基金份额的折算 ................................................ 69 十、基金的投资 .................................................... 70 十一、基金的业绩 .................................................. 80 十二、基金的财产 .................................................. 82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83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 88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0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3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94 十八、风险揭示 ................................................... 100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 109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1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3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3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4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6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47 1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易方达 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二、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 回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简称“ETF(Exchange Traded Fund)” 9、标的指数:指深证 100价格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10、ETF 联接基金: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3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28、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劵公司,又称为代 办证券公司 29、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4 相关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其中,本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场内上市交易以及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中国结算负责办理;本基金的场外申 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 31、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变更注册后的《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日、天:指公历日 36、月:指公历月 37、工作日: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n为自然数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 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以基金 合同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 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基金合同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45、场内份额:指由中国结算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基金份额 46、场外份额:指由基金管理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基金份额 47、场外: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销售机构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 5 48、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 所 49、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50、申购对价: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在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下, 申购对价指现金 51、赎回对价: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 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 价;在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下,赎回对价指现金 52、组合证券: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53、现金替代: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4、现金差额: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日收 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 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数量计算 55、预估现金部分:在场内申购赎回方式下,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日申购赎回清 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估计值,预估现金部分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6、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本基金申购、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人申购、赎回的 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7、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 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简称“IOPV” 58、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9、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差额 之基准日 60、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 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6 之比减去 100% 61、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00% 62、元:指人民币元 6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8、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0、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 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 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楼 设立日期:2001年 4月 17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8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 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 总经理(主持工作),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 外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任、证券投资部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副董事长、总裁。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 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 理、市场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副总裁、常务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 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董事。曾任珠海粤财实业有限公司 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 经理、资金营运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常务副总经理,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 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 监,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苏斌先生,管理学硕士,董事。曾任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经理,鸿商产业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产业投资部执行董事,名力中国成长基金合伙人,复星能源环境与智能装备集 团总裁。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盈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裁,盈合(深 圳)机器人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南京柯勒复合 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潘文皓先生,经济学硕士,董事。曾任劲牌有限公司资金管理部综合分析员,云南锡业 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业务主管、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主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董事, 云南华联锌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云锡(深圳)融资 租赁公司董事长,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 9 事会秘书。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 部长(主持工作),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独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橡 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授,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复星旅游文化集团(开曼)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汇招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卡恩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智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独立董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学 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学管理学院 教授,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南方 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玉山银行(中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广东粤财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新广州知识城投资开发有限公 司监事,美的置业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庄伟燕女士,法学博士,独立董事。曾任广东省妇女联合会干部,广东鸿鼎律师事务所 主任,广东广悦鸿鼎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 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农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监事会主席。曾任天津商学院团总支书记兼政治辅导员、 人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国际奥林匹克射击娱乐中心会计主管,三英(珠海)纺织有限公司 财务主管,珠海市饼业食品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珠海市国弘财务顾问有限公司项 目经理,珠海市迪威有限公司会计师,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珠海格力集 团(派驻下属企业)财务总监,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珠海港置业开发 有限公司总经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总经理,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书记。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东 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党委办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董事。 董志钢先生,法学学士,监事。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法律事务部科员、脱钩办 法律事务室副经理、中农信托管办任经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处置办处置业 务部经理,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粤科资产管理股份 10 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董 事长,广州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 经理,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副董事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监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金融部总经 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邓志盛先生,经济学研究生,监事。曾任广东证监会信息部部长,中国证监会广州证管 办机构二处处长,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行政总监、党群工作部总经理。 刘炜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法学硕士,监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 察部监察员、上海分公司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综合管理部 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马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常务副总裁。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 深圳众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 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长、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RQFII)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 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产管理负责人员(RO)、产品审批委员会委员。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常务副总裁。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管理 部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资部总 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易方达国 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 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交易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管、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 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现 11 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 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长。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 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 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人 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 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关秀霞女士,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学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中国银行(香 港)有限公司分析员,Daniel Dennis高级审计师,美国道富银行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 师、美国共同基金业务风险经理、亚洲区(除日本外)机构服务主管、亚洲区(除日本外) 副总裁、大中华地区董事总经理、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裁、中国区行长。现任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 究处科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 核算部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中心主任。现任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易方达海外投资(深圳)有限公司监事。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 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 理人员、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陈丽园女士,管理学硕士、法律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察部监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助理、监察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监察与合规 管理总部总经理兼合规内审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12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债券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 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 固定收益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晨星资讯(深圳)有限公司 数量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固定收益 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 管理人员、多资产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员,易方达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售经理、北京分公司 副总经理、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 金经理。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 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现任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一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基金经理。 娄利舟女士,工商管理硕士(EMBA)、经济学硕士,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任联 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分析师、研究所策略研究员、经纪业务部高级经理,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支持中心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 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FOF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经理 成曦先生,经济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曾任华泰联合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员,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室交易员、指数与量化投资部指数基金运作专员、基金经理 助理、易方达深证成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4 月 27 日至 2019年 8月 15日)、易方达深证成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5月 4日至 2019年 8月 15日)、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13 (自 2016年 5月 7日至 2020年 4月 22日)、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年 5月 7日至 2020年 4月 22日)、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年 5月 7日至 2020年 4月 22日)、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年 5月 7日至 2020年 4月 22日)、易方达 MSCI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 5月 17日至 2020年 4月 22日)、易方达纳斯达克 100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8年 8月 11日至 2020年 4月 22日)、易方达 MSCI 中国 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年 3月 13日至 2020年 4月 22日)、易方达原油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自 2018年 8月 11日至 2020年 12月 11日)、易方达上证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年 9月 6日至 2020年 12月 11日)、易方达上证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 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年 9月 9日至 2020年 12月 11日)。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年 5月 7日起任职)、易 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年 5月 7日起任 职)、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年 5月 7日起任职)、 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年 5月 7日起任 职)、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 8月 11日 起任职)、易方达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8月 11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香港证券投资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20年 3月 13日起任职)、易方达上证科创板 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 2020年 9月 28日起任职)。 刘树荣先生,经济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曾任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基金会计,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核算部基金核算专员、指数与量化投资部运作支持专员、基金经理助 理、易方达深证成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7月 18日至 2019 年 8月 15日)、易方达深证成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7月 18日至 2019年 8月 15日)、易方达标普医疗保健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 理(自 2018年 8月 11日至 2020年 4月 22日)、易方达标普生物科技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自 2018年 8月 11日至 2020年 4月 22日)、易方达标普信息科技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8年 8月 11日至 2020年 4月 22日)、易方达银行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7月 18日至 2020年 8月 6日)、易方达生物科技指数分级 14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7月 18日至 2020年 12月 2日)。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7月 18日起任职)、 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7月 18日起 任职)、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7月 18日起任 职)、易方达创业板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7月 18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小板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7年 7月 18日起任职)、 易方达中证万得并购重组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原易方达并购重组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 2017年 7月 18日起任职)、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 8月 11日起任职)、易方达上证中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 8月 11日起任职)、易方达香港恒生综合小型股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8年 8月 11日起任职)、易方达标普 500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18年 8月 11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 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年 10月 8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 8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年 10月 21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国企一带 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年 3月 20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 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年 3月 20 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浙江新动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自 2020年 4月 28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浙江新动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20年 4月 29日起任职)、易方达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自 2020年 8月 7日起任职)。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王守章,管理时间为 2006年 3月 24日至 2006年 4月 7日; 马骏,管理时间为 2006年 3月 24日至 2007年 12月 31日;林飞,管理时间为 2006年 7 月 4日至 2015年 6月 5日;王建军,管理时间为 2010年 9月 27日至 2016年 7月 5日。 3、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指数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林伟斌先生、余海燕女士、FAN BING(范冰)先 生。 林伟斌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余海燕女士,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FAN BING(范冰)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15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漏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6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17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实现公司稳健、持续发展,维护股东权益;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保护公司最重要的资本:公司声誉。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职员;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4)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公司内部 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5)有效性原则: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应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 动指南;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 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 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 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 18 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 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 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公司授权应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 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谨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 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范围内;建立科学的投资业绩评价体系,及时回 顾分析和评估投资结果。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部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部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 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部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对待不同基金;完善交易记录,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 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健全规范的系统 和流程,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 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建立 19 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流程规 范相关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努力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需要 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资料,就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并保障其独立性。监察合规管理部门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 长的安排履行监察与合规管理职责。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公司和旗下基 金的管理运作规范进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0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 10月 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年,现有员工 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0年 12月 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876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831只, QDII基金 45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21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 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申购、赎回代办证券公司(以下排序不分先后) (1)安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大道 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 1栋 9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2)渤海证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号写字楼 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王星 联系电话:022-28451922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传真:022-28451892 网址:www.ewww.com.cn (3)财通证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联系人:蔡驰宙 23 联系电话:0571-87821867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4)长城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层长城证券 法定代表人:张巍 联系人:梁浩 联系电话:0755-835307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或 95514 传真:0755-83515567 网址:www.cgws.com (5)长江证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 4008-888-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6)大同证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号桐城中央 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 111号山西世贸中心 A座 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传真:0351-7219891 24 网址:www.dtsbc.com.cn (7)德邦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号南半幢 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号城建国际中心 29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李林 联系电话:021-6876161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传真:021-68767880 网址:http://www.tebon.com.cn (8)第一创业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单晶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9)东北证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传真:0431-85096795 网址:www.nesc.cn (10)东方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25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号 2号楼 22层、23层、25层-29层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代) 联系人:龚玉君 联系电话:021-63325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传真:021-63326729 网址:http://www.dfzq.com.cn (11)东海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 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3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12)东吴证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联系电话:0512-62938521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传真:0512-65588021 网址:www.dwzq.com.cn (13)东兴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B座 10层、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26 联系人:郑旷怡 联系电话:010-66559039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传真:010-66555133 网址:www.dxzq.net (14)方正证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号华远华中心 4、5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号盘古大观 A座 40F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丁敏 联系电话:010-59355997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传真:010-56437030 网址:www.foundersc.com (15)高华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中心 1801-1806、1826-183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号英蓝国际中心 1801-1806、1826-1832室 法定代表人:章星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988 网址:www.ghsl.cn (16)光大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7)广发证券 27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号 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或 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18)国联证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19)国盛证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军 联系人:占文驰 联系电话:0791-88250812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传真:0791-86281305 网址:www.gszq.com (20)国泰君安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芮敏祺 28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21)国信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22)国元证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 A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联系人:汪先哲 联系电话:0551-622074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传真:0551-2272100 网址:www.gyzq.com.cn (23)海通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联系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传真:021-23219100 29 网址:www.htsec.com (24)恒泰证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联系电话:0471-4972675 客户服务电话: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25)华安证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联系电话:0551-65161821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传真:0551-65161825 网址:www.hazq.com (26)华宝证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 5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号 57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刘闻川 联系电话:021-20515385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传真:021-20515593 网址:www.cnhbstock.com (27)华创证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 216号 30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 216号华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陶永泽 联系人:程剑心 联系电话:010-68587075-6028 客户服务电话:4008-6666-89 网址:www.hczq.com (28)华福证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号 1#楼 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号招行上海大厦 18层、19层、29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联系电话:021-20655183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传真:021-20655196 网址:www.hfzq.com.cn (29)华泰证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传真:025-83387523 网址:www.htsc.com.cn (30)华西证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张彬 31 联系电话:010-58124967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传真:028-86150040 网址:www.hx168.com.cn (31)华鑫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20C-1 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刘熠 联系电话:021-54967656 客户服务电话:95323(全国)、400-109-9918(全国)、029-68918888(西安) 传真:021- 54967293 网址:www.cfsc.com.cn (32)南京证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传真:025-83369725 网址:www.njzq.com.cn (33)平安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 B座第 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号荣超大厦 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驰 联系电话:021-38643230 3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传真:021-58991896 网址:stock.pingan.com (34)山西证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谢武兵 联系电话:0351-8686721 客户服务电话:95573或 400-666-1618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35)上海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号 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号久事商务大厦 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联系电话:021-53686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传真:021-53686100-7008,021-53686200-7008 网址:https://www.shzq.com/ (36)申万宏源西部证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联系人:王怀春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3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37)申万宏源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世纪商贸广场 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胡馨文 联系电话:021-33388252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38)湘财证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栋 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栋 11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联系电话:021-38784580-8920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传真:021-68865680 网址:www.xcsc.com (39)信达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王薇安 联系电话:010-83252170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传真:010-63080978 34 网址:www.cindasc.com (40)兴业证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长柳路 36号兴业证券大厦 20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41)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 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357450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2)粤开证券 注册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 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 60号开发区金控中心 21-23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联系电话:0755-83331195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http://www.ykzq.com (43)招商证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35 联系人:黄婵君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44)浙商证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号浙商证券大楼 8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高扬 联系电话:0571-87902974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传真:0571-87901913 网址:www.stocke.com.cn (45)中航证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栋 41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栋 41层 法定代表人:丛中 联系人:王紫雯 联系电话:010-59562468 客户服务电话:95335或 400-88-95335 传真:010-59562637 网址:www.avicsec.com (46)中金财富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 A座 4层、18-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36 联系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https://www.ciccwm.com (47)中金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号 SK大厦 38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8)中泰证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联系人:许曼华 联系电话:021-20315290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传真:0531-68889095 网址:www.zts.com.cn (49)中信建投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10-85130554 客户服务电话:95587或 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50)中信证券 37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联系电话:010-60838888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10-60836029 网址:www.cs.ecitic.com (51)中信证券(山东)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 1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号龙翔广场东座 5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联系人:焦刚 联系电话:0531-89606166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http://sd.citics.com/ (52)中信证券华南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 501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20-88836984 网址:www.gzs.com.cn (53)中银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39-40层 38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王炜哲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 (54)中原证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号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号中原广发金融大厦 19楼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联系人:程月艳


李盼盼 党静 联系电话:0371-69099882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传真:0371--65585899 网址:www.ccnew.com 2、二级市场交易代办证券公司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二级市场交易。 3、场外份额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1)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楼 电话:020-85102506 39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梁美 (2)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2号泰康国际大厦 18层 电话:010-63213377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刘蕾 (3)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8号金茂大厦 46楼 电话:021-50476668 传真:400 881 8099 联系人:王程 (二)登记结算机构 1、场内份额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 戴文华


联系人:严峰 电话:(0755)25946013 传真:(0755)25987122 2、场外份额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年 4月 17日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1 8088(免长途话费)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40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经办律师:刘佳、姜亚萍 联系人: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陈轶杰 联系人:周祎 41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根据 2006年 2月 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深证 10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募集申请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6]20号)的核准进行募集,基金合 同于 2006年 3月 24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 2021年 3月 1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 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开展转融通等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在本基金投资 范围中增加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并相应调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估值方法、费用收支、信 息披露等相关内容。同时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实际投资运作需要对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 资比例限制、持有人大会条款等内容进行修改,基金名称完善为“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2021 年 3月 11日起,变更注册后的《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 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 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42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本基金已于 2006年 4月 24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 有关规定。 (三)本基金终止上市等事项按照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基金合同》 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所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终止上 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终止上市后,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提前制定并公告。 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 指数作为标的指数。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深圳证券 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者交易、场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 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 证券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3 位。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43 (五)其他 1、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 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若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相关 规定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4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两种,分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赎回办法。 一、场内份额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具体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情况 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 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5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 则和规定;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 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 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 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正常情况下,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 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可用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 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 败。 基金销售机构受理的申购、赎回申请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申购、赎回 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人可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申购赎回代理券 商或以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在现有结算规则下,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 可卖出。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的清算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 46 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投资者 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 办理组合证券、基金份额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 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 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 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参与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需按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提交申请。 本基金目前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 50万份基金份额。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 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的数额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 确定。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 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 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示例见下文“(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47 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基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计 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进行调整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4、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向投资人收取 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T日预估 现金差额、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投资组合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组合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 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采用现金替代是为了在相关成份股停牌等情况下便利投资者的申购、提高基金运作的效 率,基金管理人在制定具体的现金替代方法时遵循公平及公开的原则,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为出发点,并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


(1)现金替代分为 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 “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 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主要是因当天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 买入的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 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1+现金替代保证金 率) 收取现金替代保证金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 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 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 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 48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 缺的差额。


3)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 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个交易日(简称为 T+2日)内,基金管理人将 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 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 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 T +2 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 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 于 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 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 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0个交易日)期 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 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日起第 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 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 清算;T+2日后第 2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日起第 22个交易日),登记结算机 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交收。 4)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 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MCR) 的计算公式为: 日基金份额净值申购基金份额 日收盘价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只替代证券数量第 现金替代比例 1 1 (%) 1 ?? ?? ? ? ? T Ti n i 说明:假设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股票只数为 n。


(3)必须现金替代


1)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主要是因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或基金管理人出 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2)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 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 的数量乘以其经除权调整的 T-1日收盘价。


4、预估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 49 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差额=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 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经除权 调整的前收盘价乘积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经除权 调整的前收盘价乘积之和)


其中,T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另外,若 T日为基金分红除 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 数额。若 T日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调整生效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 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根据调整前后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按比例计算。预估现金差额的数 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 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 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乘积之和+ 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日收盘价乘积之和)


T日投资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 T+1日公告的 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 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 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 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T日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最新公告日期: XXXX-XX-XX 基金名称: 深 100ETF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159901 拟合指数代码: 399330 T-1日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91,869.2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元): 989197.80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4.9460 T日信息内容 50 预估现金差额(单位:元): -28320.5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500,000 红利金额(单位:元): 无 是否发布 IOPV: 是 是否允许申购: 是 是否允许赎回: 是 最大现金替代比例: 42% 当日累计申购份额上限: 无 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 325000000.00 单个账户当日累计申购份额上限: 无 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份额上限: 无 当日累计净申购份额上限: 50000000.00 当日累计净赎回份额上限: 无 单个账户当日累计净申购份额上限: 无 单个账户当日累计净赎回份额上限: 无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 码 证券简称 股票数 量 现金替 代标志 申购溢价 比例 申购替代 金额 赎回替 代金额 挂牌市场 000001 平安银行 55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002 万 科A 34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050 深天马A 5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063 中兴通讯 15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069 华侨城A 23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100 TCL科技 7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157 中联重科 29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166 申万宏源 54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333 美的集团 29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338 潍柴动力 27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413 东旭光电 25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425 徐工机械 26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51 000538 云南白药 3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540 中天金融 24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568 泸州老窖 5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596 古井贡酒 1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617 中油资本 1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625 长安汽车 1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651 格力电器 28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661 长春高新 1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703 恒逸石化 7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709 河钢股份 26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723 美锦能源 7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725 京东方A 150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728 国元证券 1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768 中航飞机 8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776 广发证券 17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783 长江证券 24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786 北新建材 5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858 五 粮 液 11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860 顺鑫农业 3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876 新 希 望 1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895 双汇发展 3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52 000938 紫光股份 4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963 华东医药 5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0977 浪潮信息 6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1965 招商公路 4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1979 招商蛇口 18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001 新 和 成 7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007 华兰生物 5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008 大族激光 5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024 苏宁易购 20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027 分众传媒 65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032 苏 泊 尔 1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044 美年健康 15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081 金 螳 螂 8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120 韵达股份 3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129 中环股份 11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142 宁波银行 16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146 荣盛发展 10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153 石基信息 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157 正邦科技 8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179 中航光电 3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202 金风科技 15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53 002230 科大讯飞 9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236 大华股份 10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241 歌尔股份 13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252 上海莱士 11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271 东方雨虹 5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304 洋河股份 3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311 海大集团 4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352 顺丰控股 5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405 四维图新 8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410 广联达 4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415 海康威视 21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422 科伦药业 6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466 天齐锂业 6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475 立讯精密 19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493 荣盛石化 10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558 巨人网络 3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594 比亚迪 5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602 世纪华通 7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607 中公教育 3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673 西部证券 11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714 牧原股份 4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54 002736 国信证券 13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739 万达电影 4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841 视源股份 0 必须


7,935.00 7,935. 00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916 深南电路 1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938 鹏鼎控股 1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939 长城证券 6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2958 青农商行 4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003816 中国广核 13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003 乐普医疗 7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015 爱尔眼科 8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033 同花顺 1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059 东方财富 30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122 智飞生物 3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124 汇川技术 7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136 信维通信 5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142 沃森生物 7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347 泰格医药 3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408 三环集团 6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413 芒果超媒 3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433 蓝思科技 7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454 深信服 1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55 300498 温氏股份 24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601 康泰生物 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750 宁德时代 5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300760 迈瑞医疗 200 允许 15%





深圳证券 交易所 说明:此表仅为示例。 二、场外份额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对于在场外申购赎回的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有关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法, 包括但不限于:适用场外申购赎回方式的条件、开放日场外申购赎回的截止时间、业务规则 等等。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市场情况停止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在决定停止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应采取适当措施对原有场外份额持有人作出妥善安排并提前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交 易截止时间为开放日的 14:00,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加以调整,具体办理时间 以基金管理人的规定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与场内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 可能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公告并注意其提交交易申请的时间。 场外投资者在开放时间以外提交的申购、赎回等交易申请,且登记结算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变更交易时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日、开放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5年 5月 21日开始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56 1、本基金的场外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 额申请; 2、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为现金; 3、场外份额申购赎回遵循“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场外份额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当日的场外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 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场外申购赎回应遵守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7、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规则, 但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划到销售机构指 定的账户上,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 回申请不成立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在场外申购、赎回开放日截止时间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 T+1 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结算机构确认基金份额 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若申购不成立或 无效,基金管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在接受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 57 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在发生 场外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 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1日起有权申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或在条件许可情况下 申请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 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登记结算机构可以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申购和赎回的投资交易 对于 T日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有效申购及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轧差之后的净 申购金额或净赎回数量,采用算法交易系统,按尽可能贴近收盘价的原则,在 T日完成相应 的证券交易。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万元,每次赎回的单笔最低份额为 50 万份。


2、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50万份(如该账户在该 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0万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该基金全部场外份额), 且申请份额数需为整数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该场外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只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 50万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场外份额 一次性全部赎回。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上述规定详见基金管理人相关业务规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 58 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场外申购和赎回的价格及费用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整数位,申购费用 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赎回 相关费用(如有),赎回金额、赎回费用的单位为人民币元,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参考当时市场的交易佣金、印花税等 相关交易成本水平,收取一定的申购费和/或赎回费并归入基金资产,力争覆盖场外现金申 赎引起的证券交易费用。当前的申购、赎回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0.05%


赎回费率:0.15% 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申购费与赎回费均全部归入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经公告后实施。 5、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通用的计算方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6、由于场内与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上的差异,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净值所支付、 取得的场外申购、赎回现金对价,与场内申购、赎回所支付、取得的对价方式不同。投资者 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59 三、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可视情 况同时暂停或拒绝场内和场外两种申购方式,也可以只拒绝或暂停其中一种方式的申购):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申购。 2、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无法公布,或基金管理人在开市 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5、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6、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 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申购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申 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 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9、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10、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 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份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份额或 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 该投资人当日申购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份额上限时。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2、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1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7、8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60 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对价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四、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基金 管理人可同时对场内和场外两种赎回方式实施暂停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也可以只针对其中 一种方式):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接受赎回。 2、因特殊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券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 市),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进行证券交易。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因异常情况,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编制错误或无法公布,或基金管理人在开市 后发现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错误。 5、基金管理人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6、相关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 本项所称异常情况指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 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赎回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赎 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 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8、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9、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 种因停牌或其它客观情况无法变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10、发生继续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 1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12、场外份额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1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61 发生除上述第 7项以外的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时,基金 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 办理。 五、场外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场外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场外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场外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场外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对场外赎回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场外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场外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场外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场外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场外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场外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场外赎回申请量占场外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场外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场外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场外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 期的场外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场外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场外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场外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场外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场外赎回申请实施 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场外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场外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 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场外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场外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场外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62 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场外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及解冻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 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七、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场外份额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具体规定由基 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关机构。 八、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场外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及场内外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 条件许可情况下,在基金管理人制定并发布有关规则后,本基金场外份额可跨系统转托 管为场内份额,并进行场内赎回、上市交易。但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场内份额不可跨 系统转托管为场外份额。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 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九、集合申购和其他服务 1、集合申购的定义 集合申购指投资者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在不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以符合条件的单只或多只标的指数成份证券为对价,在规定时间内申购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管理人有权设定集合申购成份证券的具体条件,并以集合申购清单或集合申购公告 等形式予以披露。 2、集合申购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集合申购代理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集合申购代 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集合申购。 具体的集合申购代理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公告列示。基金管理 63 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集合申购代理机构。 3、集合申购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可在本基金规定的集合申购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集合申购,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集合申购开放日的正常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集合申购时除外。 本基金自 2021年 1月 26日起可开展集合申购业务,集合申购的具体开放日及安排以基 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集合申购清单为准。 4、集合申购的原则 (1)基金集合申购采用“份额申购”原则,即集合申购以份额申请。 (2)基金的集合申购对价包括证券及其他对价。 (3)办理集合申购的投资者应当提前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服务协议,集合申购申请提交 后不得撤销。 (4)集合申购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及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并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集合申购的程序 (1)集合申购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应当根据基金管理人或集合申购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集合申购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集合申购的申请。投资者应当提前与基金管理人签订服务协议,集合申 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投资者集合申购基金份额时,应当根据相应的集合申购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应保 证提交的成份证券符合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条件,不存在处于司法冻结、质押、限售期、大宗 交易或者协议转让的受让锁定期等导致无法卖出的情形,并及时履行因集合申购导致的股份 减持所涉相关义务。 (2)集合申购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集合申购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集合申购对价, 则集合申购申请失败。对于在集合申购期间出现流动性不足、上市公司面临重大不确定性、 价格波动异常、申购申报数量异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对基金投资运作产生潜在不利影响 等其他情形的证券,基金管理人有权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以该证券为对价的集合申购申 请。 基金管理人或者集合申购代理机构对集合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 64 仅代表确实接收到该申请。集合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集合申购申请 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规则进行调整,本基金即适 用其最新规则。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3)集合申购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集合申购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及其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 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 T日集合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日收市后办理集合申购证券和基金份额的清 算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集合申购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基金份额集合申购的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 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公 告。 6、集合申购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集合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单位由基金管 理人确定和调整。目前,本基金最小申购单位为 50万份。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集合申购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集合申购总规模进行控制,并 通过集合申购清单等方式公告。 (3)根据单只证券的流动性以及对现有组合的投资运作影响等情况,基金管理人可规 定用以进行集合申购的单只证券数量上限,如果投资者的集合申购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单只 证券的集合申购数量超过该证券的集合申购数量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集合申购清单全部 或部分拒绝该证券的集合申购申请。 7、集合申购的对价和费用 (1)集合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集合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证券及其他对价。集合申 购对价根据集合申购清单和投资者集合申购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T 日的集合申购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 变化,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集合申 购清单格式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公告。 (3)投资者在集合申购基金份额时,集合申购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 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8、集合申购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集合申购清单的内容 T日集合申购清单公告内容包括可接受成份证券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证券数量、现 65 金替代标志、溢价比率、可接受数量上限以及基金份额净值、集合申购份额上限等信息。 (2)证券对价相关内容 集合申购清单将公告可接受用于集合申购的每一只成份证券的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以及 该只成份证券满足最小申购单位以及溢价比率所需要的证券数量。 集合申购清单成份股信息的每一行对应着投资者进行一个最小申购单位的集合申购所 需提供的证券对价信息。 (3)溢价比率 溢价比率是指投资者在集合申购过程中,除按照集合申购清单中最小申购单位备足等价 的成份证券之外,还需根据一定的比例额外交付相应数量的成份证券,根据溢价比率计算的 需额外交付的成份证券数量已包含在集合申购清单的证券数量中。 收取溢价的原因是,投资者提交集合申购申请后,基金管理人对集合申购证券进行组合 调整的实际价格(包含证券买卖价格及交易费用等)可能与该投资者集合申购时的参考价格 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集合申购清单中预先确定溢价比率,并据此收取集合 申购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招募说明书约定的集合申购证券处理程序,确定基金应退还 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4)集合申购证券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理人在集合申购清单中公布可接受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数据和溢价比率, 并据此收取集合申购证券。基金管理人自 T+1日起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对收到的证券进行组合调整,组合调整过程中投资者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的价格 下跌和待买入的其他证券的价格上涨所造成的损失均由申请集合申购的投资者自身承担,计 入集合申购退补款,不计入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实质性不利 影响。 基金管理人在 T+10日内根据预先收取的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卖出价格扣除交易费用, 下同)和其他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买入价格加交易费用,下同)完成集合申购退补款的清 算,如果预先收取的证券(含证券溢价)实际卖出收入高于其他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则基 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或者根据与投资者签署的集合申购协议进行处理;如果预先 收取的证券(含证券溢价)实际卖出收入低于其他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 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投资者应按基金管理人要求于指定的集合申购补款交收日向基金管 理人支付欠缺的差额,若投资者未及时完成资金交收工作,则基金管理人有权通过登记结算 机构代为赎回对应基金份额,在扣减投资者欠缺的差额后,退还投资者剩余的相应证券或现 金(如有)。 T+10 日前,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与 被替代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确定基金应退还每个投资者或每个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 T+10 日日终无法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有权通过登记结算机构代为赎回投资 66 者对应的基金份额,并退回相应资产,或选择以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的实际卖出收入与已买 入的部分证券的实际买入成本加上按照 T+10日收盘价计算的未买入的部分证券价值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还每个投资者或每个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对于集合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在其对应的集合申购退补款交收完成前不得卖出或赎 回。若因投资者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停牌,或被替代的证券停牌导致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 证券等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资组合调整,则基金管理人有权通过 登记结算机构代为赎回投资者对应的基金份额,并退回相应成份证券,或者根据与投资者签 署的集合申购协议进行处理。 若基金管理人进行组合调整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 应调整。 当基金管理人代为赎回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时,将根据投资者提交集合申购的对应资产减 去赎回后的剩余份额资产差额来确定投资者应补缴或应退还投资者的证券或款项,如果差额 为正,基金管理人按差额退还投资者相应证券或现金,如果差额为负,投资者按差额补交相 应的款项。 (5)单只证券可接受数量上限 根据单只证券的流动性以及对现有组合的投资运作影响等情况,基金管理人可规定用以 进行集合申购的单只证券数量上限,如果投资者的集合申购申请接受后将使当日单只证券的 集合申购数量超过该证券的集合申购数量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集合申购清单全部或部分 拒绝该证券的集合申购申请。 (6)集合申购清单的格式 集合申购清单仅用于投资者在办理基金集合申购时参考,不作为计算 IOPV的依据。 集合申购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最新公告日期 2021-XX-XX 基金名称 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级市场基金代码 159901 T-1日内容信息 最小申购单位净值(单位:元) 3309780.97元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6.6196元 T日内容信息 集合申购上限 无 最小申购单位(单位:份) 500000 67 集合申购的允许情况 允许 成份股信息内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股份数量 现金替代标志 溢价比率 可接受数量上限 000001 平安银行 235,700 禁止 20.0% 9377500 000002 万


科A 122,200 禁止 30.0% 75779300 000069 华侨城A 460,600 禁止 10.0% 40219000 ……








说明:此表仅为示意,以实际公布为准。 9、拒绝或暂停集合申购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本基金当日集合申购总份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可拒绝集 合申购申请。 (2)本基金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达到该证券集合申购数量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 使用该证券集合申购的申请。 (3)本基金在集合申购期间,当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出现流动性不足、上市公司面临 重大不确定性、价格波动异常、申购申报数量异常或其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对基金投资运 作产生潜在不利影响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证券的集合申购申 请。 (4)集合申购申请不符合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合同、相关公告、服务协议、交易所相 关规定及其他减持相关规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可拒绝该集合申购申请。 (5)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拒绝或暂停申购申请的情形。 10、除本部分另有约定外,集合申购投资者的赎回业务办理适用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赎 回规则与流程。 11、集合申购业务在申购方式、申购对价收取、申购清单编制、退补款计算方法及账务 处理和清算交收等方面与一般申购业务存在差异,投资人应当按照本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基金份额的集合申购。 12、投资者参与集合申购,应当遵守证券减持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及时履行因集合申 购导致的份额减持所涉信息披露等义务。 13、集合申购业务的未明确事宜,应遵循法律法规、交易所及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或业 68 务规范以及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申购业务的相关规定。若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相关业务规 则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对基金集合申购的业务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十、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与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 69 九、基金份额的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 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结算机构 申请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根据相关法规规 定进行信息披露。 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可对全部份额类别 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70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除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 托凭证)、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 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且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三)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 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殊情形导致基金 无法完全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包括成份股替代策略在内的其他指数 投资技术适当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以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特殊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法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 期停牌;(4)标的指数成份股进行配股、增发或被吸收合并;(5)标的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 股息;(6)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7)标的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化;(8)其他基金管 理人认定不适合投资的股票或可能严重限制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合理原因等。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1%以内,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2%以内。 如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 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2、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71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基金管理人将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 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审慎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 3、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流动性管理为目的,综合考虑流动性和收益性,适当参与债 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 4、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金融衍生产品,如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相关的衍生工具。本基金将根 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衍生品合约进行交易。 5、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 管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环境、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 历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 例。 6、融资业务策略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目标、策略和风险收益特 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 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信息披露、 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7、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 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调整公告等; (3)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2、投资决策流程 (1)基金经理依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名单及权重,进行投资组合构建; 72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以降低跟踪误差,实现 对标的指数的紧密跟踪。 1)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将评估指数编制方法变更对指数成份股及权重 的影响,适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2)指数成份股定期或临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将预测指数成份股调整方案,并判断指数 成份股调整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在此基础上确定组合调整策略。 3)指数成份股出现股本变化、增发、配股、派发现金股息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密切 关注这些情形对指数的影响,并据此确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4)当因法律法规限制本基金不能投资指数成份股时,基金管理人研究制定成份股替代 策略,并适时进行组合调整。 5)基金参与新股申购、股票长期停牌、股票流动性不足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分析这 些情形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3)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对基金的日常投资和交易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进行独 立监督检查; (4)投资风险管理部定期对投资组合的跟踪误差进行跟踪和评估,提供基金经理参考; (5)基金经理参考有关研究报告及投资风险管理部的报告,及时进行投资组合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收益率,即深证 100价格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以“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作为投资目标, 在投资中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90%的资产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因此选取 深证 100价格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能够比较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 特征。 未来若指数编制机构更改上述标的指数的名称、变更或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或授权、或上述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基金管理人 认为上述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追踪标的,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 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 73 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完全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 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且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74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0)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 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 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 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 6个月内日均基金 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其中出借期限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2)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6)、(7)、(11)、(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流动性限制或成份股市场价格变化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1)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75 新增出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本基 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76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的期间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9,797,252,423.36 99.68 其中:股票 9,797,252,423.36 99.68 2 固定收益投资 1,694,985.14 0.02 其中:债券 1,694,985.14 0.02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7,557,391.03 0.28 7 其他资产 1,829,740.06 0.02 8 合计 9,828,334,539.59 100.00 注:上表中的股票投资项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而2的合计项不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 值。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77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83,670,358.58 2.89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955,405,639.96 70.81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4,391,026.00 0.25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61,059,039.56 0.6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07,651,322.87 2.1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01,672,232.07 4.09 J 金融业 908,041,892.46 9.24 K 房地产业 342,446,669.15 3.4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35,029,752.62 1.37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62,774,846.40 0.64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2,972.16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33,967,197.00 0.35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317,252,576.26 3.23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3,824,626.27 0.65 S 综合 - - 合计 9,797,250,151.36 99.74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0858 五粮液 2,285,160 666,923,946.00 6.79 2 000333 美的集团 6,385,685 628,606,831.40 6.40 3 300750 宁德时代 1,322,809 464,451,467.99 4.73 4 000651 格力电器 6,257,243 387,573,631.42 3.95 5 002475 立讯精密 5,634,292 316,196,467.04 3.22 6 300059 东方财富 8,698,298 269,647,238.00 2.75 7 000002 万科 A 8,876,739 254,762,409.30 2.59 8 002415 海康威视 4,743,170 230,091,176.70 2.34 9 300760 迈瑞医疗 535,424 228,090,624.00 2.32 10 000568 泸州老窖 984,278 222,604,312.48 2.27 78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694,985.14 0.02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694,985.14 0.02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3044 大秦转债 16,950 1,694,985.14 0.02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79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88,123.2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638,650.8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966.00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829,740.06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80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6年3月24日,本基金最近10个完整会计年度(截至2020年12月 31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1年 1月 1日至 2011年 12月 31日 -30.54% 1.41% -30.99% 1.41% 0.45% 0.00% 2012年 1月 1日至 2012年 12月 31日 2.27% 1.44% 1.95% 1.46% 0.32% -0.02% 2013年 1月 1日至 2013年 12月 31日 -3.15% 1.41% -4.90% 1.42% 1.75% -0.01% 2014年 1月 1日至 2014年12月31日


34.08% 1.20% 32.29% 1.21% 1.79% -0.01% 2015年 1月 1日至 2015年12月31日 23.02% 2.58% 21.80% 2.59% 1.22% -0.01% 2016年 1月 1日至 2016年12月31日 -14.85% 1.58% -16.55% 1.65% 1.70% -0.07% 2017年 1月 1日至 2017年12月31日 27.67% 0.90% 26.41% 0.91% 1.26% -0.01% 2018年 1月 1日至 2018年12月31日 -34.18% 1.55% -34.66% 1.56% 0.48% -0.01% 2019年 1月 1日至 2019年12月31日 56.81% 1.46% 55.18% 1.47% 1.63% -0.01% 2020年 1月 1日至 2020年12月31日 50.86% 1.65% 49.58% 1.65% 1.28% 0.00% 81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王守章,管理时间为 2006年 3月 24日至 2006年 4月 7日;马 骏,管理时间为 2006年 3月 24日至 2007年 12月 31日;林飞,管理时间为 2006年 7月 4日至 2015年 6月 5日;王建军,管理时间为 2010年 9月 27日至 2016年 7月 5日。 82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83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选取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 84 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 估值。 7、本基金参与融资等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85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86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场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 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87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8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定期对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进行一次评估,如基金收 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超过同期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达到 1%以上,基金管理人可将净收益 进行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 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对收 益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上述原则进行修改或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累计报酬率 - 标的指数同期 累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剔除 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上市前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 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 ?? i i次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上市后第基金份额总额 资产净值 注: i? 为连乘符号。当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 N时,表示每一份基金份额折算为 N份。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基金上市前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100% 89 当上述超额收益率超过 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并确定 收益分配比例。 3、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份额可分配收益乘以收益分配比例,保留小数点后 3位, 第 4位舍去。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等内容。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场外份额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汇划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90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 10、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因基金运作而发生的,可以在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91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 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指数编制机构签署的指数使 用许可协议的约定由基金管理人向指数编制机构支付,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一、场内份额”之“(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与“二、场外份额”之“(六)场外申购和赎回的价格及费用”中的相关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本基金 在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如发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相应的增值税、附加税费以及可能涉及的税 收滞纳金等由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本基金托管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 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如果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上述增值税 等税费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从基金财产中划扣抵偿。本基金清算后若基金管理人被税务机关 要求补缴上述税费及可能涉及的滞纳金等,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投资人就相关金额进行追偿。 基金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 92 的规定。 93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9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 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95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 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编 制并发布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份 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6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对价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在开始办理基金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基金公司网站 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97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场外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场外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3、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交易; 24、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25、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8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 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99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100 十八、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特有风险 1、指数化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业绩表现将 会随着标的指数的波动而波动;同时本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股票仓位,在股票市 场下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1)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的平 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3)成份股权重较大的风险 根据本基金标的指数编制方案,存在个别成份股权重较大、集中度较高的情况,可能使 基金面临较大波动风险或流动性风险。 (4)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 与跟踪误差。 2)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 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送配等所获收益导致基金收益率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率,从而产 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因素,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 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101 5)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可能导致本基金在跟 踪指数时产生收益上的偏离。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 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 跟踪程度。 7)基金现金资产的拖累会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8)特殊情况下,如果本基金采取成份股替代策略,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构成的差异 可能导致基金收益率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偏离。 9)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 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 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基金分红带来的证券买卖价格 波动、证券交易成本、基金仓位变动等;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 离度与跟踪误差。 10)对于场外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与基金资产因 投资人申购、赎回而受到的实际冲击可能存在差异,两者之间的差异由基金资产承担。因此,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的估计结果同实际冲击程度差异较大,本基金也可能 产生跟踪偏离风险。 (5)标的指数值计算出错的风险 尽管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确保指数的准确性,但不对此作任何 保证,亦不因指数的任何错误对任何人负责。因此,如果标的指数值出现错误,投资人参考 指数值进行投资决策,则可能导致损失。 (6)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发生导致标的指数变更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若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相应 进行调整。届时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可能发生变化,且投资组合调整可能产生交易成本和 机会成本。投资者须承担因标的指数变更而产生的风险与成本。 2、ETF运作的风险 (1)参考 IOPV决策和 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 102 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实 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也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若参考 IOPV进行投资决 策可能导致损失,需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2)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 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供求关系等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 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3)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申购时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拒绝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则投资者的申购申请失败。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并调整申购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 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申购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申购份额上限时, 该笔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4)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如果投资人提出赎回申请时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 现金,或者基金投资组合中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或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拒绝投资者赎回申请,则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失败。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 规模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 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并调整赎回份额上限,如果一笔新的 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会使本基金当日赎回份额超过申购赎回清单中规定的赎回份额上限时, 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基金管理人可能在当日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极低的赎回份额上限, 投资人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份额的风险。 (5)申购赎回清单差错风险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当日申购赎回清单内容出现差错,包括组合证券名单、数量、现 金替代标志、现金替代比率、替代金额等出错,投资人利益将受损,申购赎回的正常进行将 受影响。 (6)申购赎回清单标识设置不合理的风险 103 基金管理人在进行申购赎回清单的现金替代标识设置时,将充分考虑由此引发的市场套 利等行为对基金持有人可能造成的利益损害。但基金管理人不能保证极端情况下申购赎回清 单标识设置的完全合理性。 (7)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投资人在对赎回所获得的组合 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组合证券变现后的价值与赎 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8)套利风险 鉴于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和技术约束,套利完成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套利存在一定风 险。同时,买卖一篮子股票和 ETF 存在冲击成本和交易成本,所以折溢价在一定范围之内也 不能形成套利。另外,当一篮子股票中存在涨停、跌停、临时停牌等情况时,溢价套利会因 成份股无法买入而受影响,折价套利会因成份股无法卖出而受影响。 (9)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 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以弥补亏损为前提,收益分配后可能存在 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 (10)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 此影响对投资人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实施货银对付制度,对投资人基金份额、组合证 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人带来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 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托管人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 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11)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 终止上市,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 3、本基金投资特定品种的特有风险 104 (1)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品,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金 融衍生品投资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杠杆风险、期货或股票期权价格与基金投资 品种价格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等,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2)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利率风 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或损失。 (3)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 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 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 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 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 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 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 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4、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流动性风险,指面 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2)信用风险, 指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3) 市场风险,指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险;(4)其他风险, 如宏观政策变化、证券市场剧烈波动、个别证券出现重大事件、交易对手方违约、业务规则 调整、信息技术不能正常运行等风险。 5、场外份额的风险 (1)本基金场内外份额申购赎回对价方式、业务规则等不同的风险 1)由于场内与场外申购、赎回方式上的差异,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净值所支付、 取得的场外申购、赎回现金对价,与场内申购赎回所支付、取得的对价方式不同。 2)场外份额申购赎回交易截止时间为开放日的 14:00,并遵循“未知价”、“先进先出” 等原则,与场内申购赎回的业务规则不同。 投资者需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2)场外申购费率、赎回费率调整的风险 场外申购赎回业务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可能会根据市场交易佣金水平、印花税率等相 关交易成本的变动而调整,场外份额投资人申购、赎回的成本可能受到影响。 105 (3)本基金场外份额暂不可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场外份额采取“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申购、赎回业务通过场外销售机 构办理,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业务。目前场外份额、场内份额之间尚未开 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因此场外份额暂不可转托管至场内,也不可上市交易。 6、集合申购业务的风险 (1)投资者集合申购失败的风险 若投资者提交集合申购申报指令中的指数成分券不在基金管理人公告的集合申购清单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提供集合申购相关服务。此外,对于在集合申购期间出现流动性不足、 上市公司面临重大不确定性、价格波动异常或申购申报数量异常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对基 金投资运作产生潜在不利影响等其他情形的证券,基金管理人有权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 以该证券为对价的集合申购申请。因此投资者面临集合申购失败的风险。 (2)集合申购组合调整的风险 投资者提交集合申购申请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对投资者提交的用于 集合申购的证券进行组合调整。组合调整过程中投资者用于集合申购的证券的价格下跌和待 买入的其他证券的价格上涨所造成的损失均由申请集合申购的投资者自身承担,计入集合申 购退补款,不计入基金资产净值。 (3)投资者可能需要补缴款项的风险 一般情况下,投资者仅需提交相应数量的成份券即可完成集合申购,且基金管理人已在 集合申购清单中明确向投资者收取一定的溢价比率以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期间成份券价格波动 的损失,但在市场大幅波动情况下,仍然存在投资者需要向基金管理人补缴现金款项的风险。 (4)基金份额锁定期风险 在基金管理人完成投资组合调整和集合申购退补款交收之前,投资者不得卖出或赎回基 金份额,投资者将面临这段期间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5)集合申购份额数量不及预期的风险 该风险主要包括几种情形:1)用于集合申购的成份券不满足申购规则或协议的要求而导 致部分或者全部集合申购申请被拒绝;2)基金管理人完成投资组合调整前,发生用于集合申 购的成份券或其余指数成分券出现停牌、流动性不足等异常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完成该 笔集合申购证券的调仓,基金管理人有权通过登记结算机构代为赎回投资者对应的基金份额, 将未卖出部分的成份券退回给投资者,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为赎回相应的已确认基金 份额,且集合申购开放日已扣减的集中竞价交易减持额度不因成份券退回而恢复;3)投资者 属于上市公司大股东、特定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集合申购业务违反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集合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通过登记结算机构代为赎回投资者基金份额的风险 若因参与集合申购的证券停牌、流动性不足、价格异常波动等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106 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资组合调整或者集合申购退款的交收,或者出现投资者无法及时足额 完成集合申购补款的交收及其他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通过 登记结算机构代为赎回投资者相应的基金份额。集合申购中的代为赎回业务并非普通赎回业 务,无法获得普通赎回对应的赎回对价。代为赎回基金份额可能导致投资者集合申购的最终 份额不是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投资者面临集合申购所得份额无法全部赎回、只能 在二级市场卖出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的风险。 当基金管理人通过登记结算机构代为赎回投资者的基金份额时,将根据投资者提交集合 申购的对应资产减去赎回后的剩余份额资产差额来确定投资者应补缴或应退还投资者的证券 或款项,如果差额为正,基金管理人按差额退还投资者相应证券或现金,如果差额为负,投 资者按差额补交相应的款项。 (7)业务规则变更的风险 集合申购业务规则后续或有调整,投资者需注意交易所、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对集合 申购业务的清算交收规则等进行变更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 金投资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也影响着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经验等因素可 能影响基金收益水平。此外,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操作失误或违反 操作规程等人为因素造成操作风险,例如交易错误等。 (四)流动性风险 107 1、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跟踪深证 100价格指数的 ETF,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一般 情况下,上述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好,但不排除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的出 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并结合经验判断,针对不同情形采取相 应的流动性管理措施,以期有效控制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2、场外份额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场外份额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场外份额巨额赎回,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场外份额巨额赎回且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场外份额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之“五、场外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 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 风险。 3、除场外份额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 的潜在影响 除场外份额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暂停基金估值以及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之“四、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 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 对价,赎回对价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之“(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净值,另一方面基金将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对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 购或赎回本基金,或赎回对价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4、对 ETF投资人而言,ETF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买卖,因此也可能面临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而造成的流动性问题,带来基金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风险。若基金管理人同时在申购赎回清 单中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投资者将面临既无法在二级市场卖出 ETF 份额、又无法赎回 108 全部或部分 ETF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 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 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 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 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 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 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 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 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六)其他风险 1、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 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使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无法及时查询权益、进行日常交 易以致利益受损。 2、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可能导 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及销售机构等。 109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110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111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应付申购对价、现金差额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112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和收益分配等业务规则; 113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14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5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 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6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 联接基金的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在计算参会 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 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 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暂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 117 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 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118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调整有关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质押等业务规则(包括申购赎回清单 的调整、场内及场外开放时间的调整等),或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调整上述业务规则; (6)调整基金的申购赎回方式;调整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调整申购赎回清单的 内容,调整申购赎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调整场外份额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7)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和基金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9)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减少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在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调整场外申购赎回 方式、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或暂停、停止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10)按照指数编制机构的要求,根据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 用费费率、计算方法或支付方式等; (11)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12)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119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2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 121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122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123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采用现金分红;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124 3、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定期对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进行一次评估,如基金收 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超过同期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达到 1%以上,基金管理人可将净收益 进行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根据以下原则确定: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无需以弥补亏损为前 提,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证券交易所或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对收 益分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在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上述原则进行修改或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相对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基金累计报酬率 - 标的指数同期 累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如上市后基金份额发生折算,则采用剔除 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上市前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 剔除上市后折算因素的基金份额净值= ?? i i次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上市后第基金份额总额 资产净值 注: i? 为连乘符号。当基金份额折算比例为 N时,表示每一份基金份额折算为 N份。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基金上市前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日标的指数收盘值-100% 当上述超额收益率超过 1%时,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根据前述收益分配原则计算截至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份额可分配收益,并确定 收益分配比例。 3、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份额可分配收益乘以收益分配比例,保留小数点后 3位, 第 4位舍去。 (三)收益分配方案 125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 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场外份额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场外份额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汇划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相关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 10、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因基金运作而发生的,可以在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126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 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指数编制机构签署的指数使 用许可协议的约定由基金管理人向指数编制机构支付,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本基金 在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如发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相应的增值税、附加税费以及可能涉及的税 收滞纳金等由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本基金托管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 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如果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上述增值税 等税费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从基金财产中划扣抵偿。本基金清算后若基金管理人被税务机关 127 要求补缴上述税费及可能涉及的滞纳金等,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投资人就相关金额进行追偿。 基金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 的规定。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除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 托凭证)、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 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且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且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128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0)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 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 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 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1)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 6个月内日均基金 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其中出借期限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2)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129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6)、(7)、(11)、(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流动性限制或成份股市场价格变化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1)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新增出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130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 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进行变更的,本基 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131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132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 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13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2001年 4月 1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3,244.2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


1983年 10月 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134 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除标的指数成份 股及备选成份股以外的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 托凭证)、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 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 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且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因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且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135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6)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 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 的 20%;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10)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最近 6个月内日均基金 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其中出借期限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30%;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1)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136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 一致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6)、(7)、(10)、(12)、(13)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流动性限制或成份股市场价格变化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0)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新增出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 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137 信息披露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约 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 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提示基 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138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基 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 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 139 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 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 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 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 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40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含第四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 金托管人;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 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 担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 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 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场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 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141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 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 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保存期不少于 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142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 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143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代办证券公司提供。投资者可通过以 下方式了解基金产品与服务,进行各类业务咨询,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 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 拨打以下电话详询:


客服热线:4008818088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14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调整场内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公 告 2020-03-3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9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03-31 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调整场内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提 示性公告 2020-04-0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 的公告 2020-04-1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年第 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04-2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流 动性服务商的公告 2020-04-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0-06-2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年第 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07-2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0-07-2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08-2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0-09-1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0-09-3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 告 2020-10-14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深圳分公司的公告 2020-10-2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年第 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10-2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流 动性服务商的公告 2020-11-26 关于警惕冒用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名义进行诈骗活动的特别提示公 告 2020-12-1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0-12-12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021-01-19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21-01-20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年第 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1-2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21-01-21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开 通集合申购业务的公告 2021-01-23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2021-01-23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持有人大会计票日停牌的提示性 2021-03-10 145 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21-03-11 注:以上公告事项披露在规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14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代销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 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47 二十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变更注册的文件; 2、《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3月 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