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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17年11月28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160号文准予注册 并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也 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不会遭受任何损失。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 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 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 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 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 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 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因投资的债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或 交易对手违约产生的信用风险;投资本基金特有的其他风险等等。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但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 资于科创板股票。 本基金投资科创板上市企业交易的股票时,会面临科创板因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集中 投资风险、退市风险及其他风险,基金净值可能会因此遭受不利影响或损失。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资产投资于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精选层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 资产投资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新三板精选层股票。本 2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基金投资新三板精选层股票,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挂牌公司经营风险、挂牌 公司降层风险、挂牌公司终止挂牌风险、精选层市场股价波动风险、投资集中 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中国存托凭证,会面临与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 同风险,还存在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与中国 存托凭证发行及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本基金同时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将运用发起资 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3年后,发 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 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本基 金的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 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仅对2020年9月26日公告的《华泰保兴吉年福定 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定期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 中投资范围增加存托凭证和新三板精选层股票相关信息进行更新,相关信息更 新截止日为2021年3月5日。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其他内容截止日 为2020年08月3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0年06月30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3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目 录 重要提示.............................................................. 1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托管人.......................................................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25 六、基金的募集....................................................... 2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2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9 九、基金的投资....................................................... 41 十、基金的业绩....................................................... 59 十一、基金的财产..................................................... 6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62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6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74 十七、风险揭示....................................................... 82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1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94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1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3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7 二十四、备查文件.................................................... 138 4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一、绪言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华泰保兴吉 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 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 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 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5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泰保兴吉年 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华泰保兴吉年福定 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 6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不含基金管理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及公司员工)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非法人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 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 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 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23、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 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 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不低于三年 7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24、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泰保兴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8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9、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含该日)起3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 (含该日)起至3个月后对应日的前一日(含该日);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含该日)起至3个月后对应日的前一日(含该日),以此类 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 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40、开放期:指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期间。本基金开放期自每 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 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 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 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 权合理调整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 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41、对应日:指某一日期之后满一定期限的对应日期,如2017年6月1日后 满3个月的对应日为2017年9月1日 42、开放日:指在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的工作日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不时修订,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 9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放期内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 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新三板精选层股票: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并公 开转让的股票 10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60、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6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1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38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博成路1101号华泰金融大厦9层 邮政编码:200126 法定代表人:杨平 成立时间:2016年7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30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肆仟万元整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王珊珊 电话:(021)80299000 传真:(021)6075696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85% 上海飞恒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3% 上海旷正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3% 上海泰颐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3% 上海哲昌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3.3% 上海志庄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1.8% (二)主要成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杨平先生,董事长,硕士。历任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项目经 理、外汇交易部部门经理兼首席交易员,蒙特利尔银行北京分行资金部和市场 部高级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资管理部投资总监,中国人民保险(香港) 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任职期间曾兼任景顺 12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长城基金管理公司董事);2013年起任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2015年起,任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CEO。2016年7月起任华泰 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17年4月起任华泰宝利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 赵明浩先生,董事,硕士。历任哈尔滨市经委办公室副主任、哈尔滨国际 经济开发集团公司总经济师、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香港新世纪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1996年参与筹建华泰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并先后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兼 首席执行官。现任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首席运营 官,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副会长。 王冠龙先生,董事,硕士。历任黑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经济信息处分析 员、哈尔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职员;1996年7月起,历任 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业务经理、副总经理、投资管理中心副总经 理;2005年1月起,历任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 运营官(任职期间曾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华泰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 事)。2016年7月起任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陆建忠先生,独立董事,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九三学社社员。历 任上海市日用五金工业公司财务科科员,上海海事大学会计学教师、副教授, 安达信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德安会 计师事务所市场拓展总监,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注册 会计师,2014年8月至2016年9月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 人;2016年10月至今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注册会计师。 欧阳军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历任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职员、交通 银行总行职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职员、德恒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法律事务主任、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2006年1月至今任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夏立军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授。2006年7月至2011年3月,历任上海 财经大学会计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教授、博士生导师;2011年3月至今任上 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会计系主任。 2、监事 13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施宏女士,股东监事,硕士。历任北京钢铁设计研究总院财务处会计,华 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会计处经理、资金处经理、深圳分公司财 务部经理、PA事业部综合部经理;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划部、计划财 务部助理总监、总监;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公司财 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华泰保险集团战略规划与财务管理部总经理、集团财务 负责人、财务总监。2014年起任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首席 财务官、财务负责人。2014年至2015年曾兼任华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负责人、首席财务官。现任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 官、财务负责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财务会计专委会副主任委员。 戚烈旭先生,职工监事,硕士。历任东北财经大学职员,华泰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信用评级分析师、风险合规部总经理助理、风险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证券投资中心风险管理部负责人,2016年8月起加入华泰保兴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杨平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王冠龙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章劲先生,副总经理,学士。历任上海银行人力资源部科员、资金营运中 心交易员、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证券投资副 总监、证券投资总监。2016年8月起任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 席投资官。 寻卫国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业务运 作中心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交易监督处 副处长(主持工作)、处长,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2016年8月 至2019年4月任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运营官, 2019年4月起任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渠道总监。 王现成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行长 办公室主任科员、资金部本币交易室主任科员、资金部上海交易中心主任科 员、金融市场部副处长、处长,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固定收益部董事总经 理。2016年11月起加入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14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尤小刚先生,督察长,硕士。历任中国南车集团戚墅堰机车车辆厂职员, 江苏南通开发区管委会招商局干部,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副调研员。2015年9月 加入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与筹备基金管理公司,2016年7月起任华泰保 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健先生:复旦大学硕士。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助理分析师、 分析师、高级分析师、首席分析师。2016年8月加入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研究部总经理。现任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06月至今)、华泰保兴研究智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2018年11月至今)的基金经理。 赵旭照先生: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 员。2016年12月加入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研究部研究员。现 任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8年01月至 今)、华泰保兴安盈三个月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05月至 今)、华泰保兴健康消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06月至今)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章劲先生(2017年12月至2019年01月); 傅奕翔先生(2017年12月至2019年01月)。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章劲(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基金经理) 委员:王冠龙(总经理) 尤小刚(督察长) 赵健(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尚烁徽(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张挺(基金投资部联席总经理、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5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6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勤勉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资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将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风险划分为投资风险、法律风险、合规 风险、操作风险及道德风险等。其中,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 险、流动性风险等。针对上述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控 制体系。 1、风险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的风险控制覆盖公司所有部门和岗位,涵盖所有风险类型,并贯穿于 所有业务流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 对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估、监控、检查和报告,并具有相对独立的汇报 路线。 (3)权责匹配原则 在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中,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各个部门应当具有明确 风险控制职责,做到权责分明,权责对等。 (4)一致性原则 公司建立的全面风险控制体系,并确保风险控制目标与战略发展目标的一 致性。 (5)适时有效原则。 公司根据经营战略方针等内部环境和国家法律法规、市场环境等外部环境 的变化,及时对各项风险进行评估,并对其管理政策和措施进行相应的调整。 2、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17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公司建立了分工明确、相互制约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其中,董事会对公 司的风险控制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 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控制,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 督; 公司经理层应当根据董事会批准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战略具体组织和实施公 司风险控制工作并对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及其执行效果承担直接责任。总经理负 责公司全面的风险控制工作,副总经理负责其分管业务范围的风险控制工作。 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 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控制政策,对风险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事 公司监事对股东会负责,负责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基 金经理执行公司职责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在上述人员从事损害公司 或股东利益的行为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3)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根据董事会的风险管理战略,制定与公 司发展战略、整体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风险控制制度,并确保风险控制制度 得以全面、有效执行;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重大事件、重大决策的风险评 估意见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并按章程或董事会相关规定履行报告程序;根 据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各职能部门与业务单元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风险解决方 案。 (4)合规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公司总经理下设合规和风险管理委员会,作为协助管理层进行风险管理的 咨询和议事机构。合规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订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审批风 险管理重要流程和风险敞口管理体系,识别公司各项业务所涉及的各类重大风 险,对重大事件、重大决策和重要业务流程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重大风险的 解决方案,确保公司风险控制符合标准,就潜在风险与相关部门协调,审阅公 司审计报告及监察情况。 (5)督察长 18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督察长按中国证监会有关监管规定独立开展风险控制与风险管理工作,领 导并支持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独立履行风险管理和监控职责,直接对董事 会负责;就风险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 能;定期和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风险控制执行情况。 (6)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公司的风险控制承担评估分析、评价与支持职责,并为 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汇总公司业务所有的风险信息, 独立识别、评估各类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建议,使公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 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7)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的风险控制承担独立评估、监控、检查和报告职 责,检查公司各项业务的合规情况及监督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 向监管机构及公司管理层进行汇报。 监察稽核部同时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及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依法维护 公司合法权益,评判并处理公司运营中发生的法律及信息披露相关问题,及时 向公司管理层及全体员工传达法规及监管要求。 (8)各业务部门 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坚决执行公司的风险控制政策及决策,定期对本部门 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对本部门风险控制的有效性负责。 3、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通过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风险控制、风险报告监控等五 个主要环节对风险进行控制。各环节之间应当相互关联,相互影响,循环互 动,随内部环境、市场环境、法规环境等内外部因素的变化不断更新完善。 (1)风险识别与评估 公司对所有业务环节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全面识别和评估公司业务 或职能领域中存在的风险并定期检查,针对业务环境变化及时识别和了解新的 风险。 (2)风险应对与控制 公司在风险识别和评估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综合 考虑公司经营目标和内外部环境,制定风险应对方案,并采取适当有效的措施 19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开展控制活动,化解目前的风险,并降低公司未来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3)风险报告 公司建立清晰的风险报告监控体系,明确风险报告路径、形式和频率,对 关键风险指标应当进行系统有效的监控,确保经理层和董事会能及时全面了解 公司所面临各类风险。 (4)考核及责任追究 公司将风险控制的有效性纳入各部门和所有员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公司 建立清晰的风险事件登记制度和风险应对考评管理制度,明确风险事件的等 级、责任追究机制和跟踪整改要求。 20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0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2人,平均年龄33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 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 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 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 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 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 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 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 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0年6月,中国工 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094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七年获得香港 《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73项最佳托管银行 21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 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 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 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 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 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三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 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 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 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 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 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 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 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 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 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2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 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 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 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 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 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 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 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 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 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 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 效益最大化目的。 23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 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 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 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 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 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 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 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 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 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 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 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 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 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 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4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 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 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5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名称: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38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博成路1101号华泰金融大厦9层 邮政编码:200126 法定代表人:杨平 成立时间:2016年7月26日 联系人:王珊珊 电话:(021)80299058 传真:(021)60756969 客户服务电话:400-632-9090(免长途话费),(021)80210198 网址:www.ehuatai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 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38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博成路1101号华泰金融大厦9层 邮政编码:200126 法定代表人:杨平 联系人:陈集杰 电话:(021)80299000 传真:(021)60756960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26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名称: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56层05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56层0506室 负责人:刘光超 电话:(010)85861018 传真:(010)85863605-8006 联系人:唐琨 经办律师:唐琨、李梦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南京市中山北路105-6号中环国际广场22-23层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105-6号中环国际广场22-23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詹从才 电话:(025)83235002 传真:(025)83235046 联系人:周家文 经办注册会计师:周家文 27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160号《关于准予华泰保兴吉年福 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准予注册,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募集,募 集期自2017年12月25日至2017年12月25日,共募集基金份额229,987,000.00份 (含利息结转),有效认购总户数为3户。 28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7年12月28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 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 改或补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日 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个开放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如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 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 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9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名称: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38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博成路1101号华泰金融大厦9层 邮政编码:200126 法定代表人:杨平 成立时间:2016年7月26日 联系人:王珊珊 电话:(021)80299058 传真:(021)60756969 客户服务电话:400-632-9090(免长途话费),021-80210198 网址:www.ehuatai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章节或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信息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资人应当通过上述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 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提供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 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赎回等业务。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 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全国中小企 30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在封闭期内,本 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 工作日(含该日)起,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 期。本基金每个开放期的期限为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 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 《基金合同》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赎回 等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 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开放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等 业务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但若投资人在该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 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等业务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开放期以及 开放期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 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 31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 笔1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10,000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 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 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 整。其他销售机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和业务规则以其他销售机构的规定 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时,若 当日该账户同时有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 额和赎回的份额以及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6、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但最迟应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 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 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 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则赎回款项划拨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 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对于基金开放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成立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以 该开放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 (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若申购未生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生效,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是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 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33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规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投资人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 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包括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 基金份额。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投资人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 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基金投 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0% 100 万元(含)至 300 万元 1.00% 3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60%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 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 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 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 34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也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享受申购费率 (含固定申购费)零折优惠。 2、赎回费用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赎回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0%的赎 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7日但少于30 日的投资人收取0.10%的赎回费,并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 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 日以内 1.50% 7 日(含)至 30 日 0.10% 30 日(含)以上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 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本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35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本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 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如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 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 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 易),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申购费率为1.50%,则其可得到 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0%)=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100,000-1,477.83)/1.0400=94,732.86份 即: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非网上交 易),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94,732.86份基金份 额。 例二:某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 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申购费率为0.00%,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0.00%)=100,000元 申购费用=100,000-100,000=0.00元 申购份额=(100,000-0.00)/1.0400=96,153.85份 36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即:该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96,153.85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如果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三: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5日,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1.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160×1.50%=152.40元 赎回金额=10,000×1.0160-152.40=10,007.60元 即:投资人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5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07.6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在基金 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在T+1日内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37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个人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购申请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之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 可以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间,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继续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8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4项情形之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期支付赎回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公告,且开放期可以按暂停赎回的期间相应延长。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延缓支付的赎回申请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 (3)在开放期内,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 请超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5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在当日接受该基金份 39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的比例不低于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50%的前提下,其余赎 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但延期办理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延期办理期 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内不办理投资人新的申购申 请,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 过前一估值日基金总份额5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 赎回业务。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如 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公告次数,但基金管 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申购与赎回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的 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赎回的情形。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 40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或按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执行。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 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及转让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 务,并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六)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产生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上述申购和赎回 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41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对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适度配置,灵活运用多种投 资策略,把握不同时期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投资机会,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 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以及存 托凭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精选层股票(简称“新三板精选层股 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 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 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 他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 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在开放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 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10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投资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42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封闭期投资策略 本基金遵循经济周期性波动规律,通过定性与定量分析,动态把握不同资 产类别在不同时期的投资价值、投资时机以及其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追 求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的适度平衡配置。在严格控制投资风 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管理人分析判断证券市场走势,在遵守有关投资限制规定的前提下, 合理配置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现金等各类资产间的投资比例。基金管理人 还将采用分析市场价值均衡点等定量方法,辅助判断市场趋势的变动。 1)在股票市场处于低风险区域或预期股票市场趋于上涨时,基金将采取积 极的做法,提高股票资产整体配置中枢,通过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分享股票 市场上涨带来的收益,实现较高回报。 2)预期股票市场处于震荡运行时,基金将采取波段操作策略,在市场震 荡、调整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整个资产类别、部分行业或个股投资价值被低估 的短期失衡现象,如投资者因恐慌心理而过度抛售导致股票价值被低估的情 况,基金管理人将发现、确认并利用这些市场失衡机会,合理调配股票资产的 投资比例,重点选择被低估的资产类别、行业、个股进行投资,以实现基金的 投资目标。 3)在股票市场处于高风险区域或预期股票市场趋于下跌时,基金将采取保 守的做法,降低股票资产整体配置中枢,大幅减少股票投资比例,或持有抗跌 能力较强的防御性股票,并通过主要投资于债券市场,以回避股票市场下跌的 系统性风险,避免组合损失。 4)在预期利率上升、债券价格将下降时,组合将增加现金持有比例,并将 债券资产主要投资于短期债券和浮息债券。在预期利率下降、债券价格将上升 时,组合将降低现金持有比例,并将债券资产主要投资于中长期债券,以实现 较高的回报。 (2)股票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43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本基金通过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产业结构调整、行业自身生命周期、对 国民经济发展贡献程度以及行业技术创新等影响行业中长期发展的根本性因素 进行分析,对处于稳定的中长期发展趋势和预期进入稳定的中长期发展趋势的 行业作为重点行业资产进行配置。关注指标包括: (ⅰ)产业政策变化:分析与各个细分领域相关的扶持或压制政策,判断 政策对行业前景的影响; (ⅱ)景气状况:判断各子领域的景气特征,选取阶段性景气度较高的细 分领域重点配置; (ⅲ)相对盈利和估值水平:动态分析各细分领域的相对盈利和估值水 平,提高阶段性被市场低估的、盈利预期较高子领域配置比例,降低阶段性被 市场高估、盈利预期较低的子行业配置比例; (ⅳ)资本市场情况:根据资本市场情况,在市场处于趋势性下降通道态 势时,提升偏向防御性的子行业配置;在市场景气度提升或出现明显反转、上 升信号时,提升偏周期性的子行业配置。 2)个股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挑选具备 较大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 (ⅰ)定性分析: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进行定性评估。上市公司 在行业中的相对竞争力是决定投资价值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市场优势,包括上市公司的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在细分市场是否占据 领先位置;是否具有品牌号召力或较高的行业知名度;在营销渠道及营销网络 方面的优势等; B、资源和垄断优势,包括是否拥有独特优势的物资或非物质资源,比如市 场资源、专利技术等; C、产品优势,包括是否拥有独特的、难以模仿的产品;对产品的定价能力 等; D、其他优势,例如是否受到中央或地方政府政策的扶持等因素。 本基金还对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和公司治理情况进行定性分析,主要考察上 市公司是否有明确、合理的发展战略;是否拥有较为清晰的经营策略和经营模 式;是否具有合理的治理结构,管理团队是否团结高效、经验丰富,是否具有 44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进取精神等。 (ⅱ)定量分析 本基金将对反映上市公司质量和增长潜力的主要财务和估值指标进行定量 分析。在对上市公司盈利增长前景进行分析时,本基金将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 财务数据,通过上市公司的成长能力指标进行量化筛选,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 入增长率、每股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等。 在上述研究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估方法,对上市 公司的增长前景进行分析,力争所选择的企业具备长期竞争优势。 在新股投资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将全面深入地把握上市公司基本面,运用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深入发掘新股内在价值,结合市场估 值水平和股市投资环境,充分考虑中签率、锁定期等因素,有效识别并防范风 险,以获取较好收益。 3)动态调整和组合优化策略 本基金管理将根据经济发展状况、产业结构升级、技术发展状况及国家相 关政策因素对配置的行业和上市公司进行动态调整。此外,基于基金组合中单 个证券的预期收益及风险特性,对投资组合进行优化,在合理风险水平下追求 基金收益最大化。 4)新三板精选层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流动性良好的优质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从定性分析 和定量分析两方面进行研究筛选,选取公司赛道空间较大,有一定收入规模, 商业模式、潜在盈利能力和持续性较好,市场地位稳固、竞争优势明显的个股 进行配置。 (ⅰ)定性分析 本基金将以公司未来的预期成长性为核心,从公司所在行业的发展状况、 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公司的创新能力、商业模式、市场竞争力、公司治 理结构等多角度研判公司的成长质量和成长可持续性,精选具有良好成长潜力 的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纳入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此外,本基金还将关注 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股票的交易活跃度和公司的股权分散度。 (ⅱ)定量分析 A、盈利能力分析。本基金重点考察主营业务收入、ROE、经营现金流等关 45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键指标,以衡量公司各个阶段的盈利能力。 B、成长能力分析。本基金采用年复合营业收入增长率或者净利润增长率指 标考察公司的成长性。 C、估值水平分析。本基金考察企业贴现现金流以及内在价值贴现,结合市 盈率(市值/净利润)、市净率(市值/净资产)、市销率(市值/营业收入)等指 标衡量股票的价值是否被低估,寻找股票的合理价格区间。 5)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重点关 注发行人有关信息披露情况和基本面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通过定性分析和 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根据对财政政策、货币 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持续跟踪,结合不同债券品种的到期收益 率、流动性、市场规模等情况,灵活运用久期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类属 配置策略、信用债策略、可转债策略等多种投资策略,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管 理,并根据对债券收益率曲线形态、息差变化的预测,对债券组合进行动态调 整。 1)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基于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 断,对未来市场的利率变化趋势进行预判,进而主动调整债券资产组合的久 期,以达到提高债券组合收益、降低债券组合利率风险的目的。当预期收益率 曲线下移时,适当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市场上涨的收益;当预期收益率 曲线上移时,适当降低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市场下跌的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在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之后,本基金将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研究,分析和 预测收益率曲线可能发生的形状变化。本基金除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 率曲线形状的影响外,还将考虑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如历 史期限结构、新债发行、回购及市场拆借利率等,进而形成一定阶段内收益率 曲线变化趋势的预期,适时采用跟踪收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者基于收益率曲 线变化的子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46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3)类属配置策略 债券类属配置策略是通过研究国民经济运行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 金供求关系,以及不同时期市场投资热点,分析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 业债券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信用变动、流动性溢价等要素,评定不同 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4)信用债投资策略 信用债的收益率是在基准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信用风险收益的信用利 差。基准收益率主要受宏观经济和政策环境的影响,信用利差的影响因素包括 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债券发行主体自身的信用变化。基于这两方 面的因素,本基金将分别采用以下的分析策略: (ⅰ)基于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国家政策、信用债市场容量、市场结构、流动性、信 用利差的历史统计区间等因素,进而判断当前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理性、 相对投资价值和风险,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未来趋势,确定信用债券的配置。 (ⅱ)基于信用债信用分析策略 本基金将以内部信用评级为主、外部信用评级为辅,研究债券发行主体的 基本面,以确定债券的违约风险和合理的信用利差水平,判断债券的投资价 值。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市场竞争地位、财务 质量(包括资产负债水平、资产变现能力、偿债能力、运营效率以及现金流质 量)等要素,综合评价其信用等级,谨慎选择债券发行人基本面良好、债券条 款优惠的信用类债券进行投资。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含交易分离可转债)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 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可转债的选择结合其 债性和股性特征,在对公司基本面和转债条款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估值分 析,投资于公司基本面优良、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 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 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 47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 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 要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当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 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 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并结合股指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 理的估值水平,在进行套期保值时,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 约。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 产配置和品种选择进行谨慎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6)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权证投资是以权证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配以权证定价模型寻 求其合理估值水平,以主动式的科学投资管理为手段,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 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追求基金资产 稳定的当期收益。 2、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在遵 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动性的投资品 种,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开放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投资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在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100%,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 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投资 48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 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9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本基金在开放期内,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包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债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与时限向交 易所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 等;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1)开放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第(22)项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4)本基金基金财产仅限于投资新三板精选层股票。所投资新三板精选 层挂牌公司被调出精选层的,自调出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投资该股 票,并应当逐步将该股票调出投资组合。基金所投资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因 50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转板上市被调出精选层的除外; (25)本基金持有一家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市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 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股票的 5%,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 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挂牌 公司或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2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第(1)、(2)、(13)、(22)、(23)、(24)、(25)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 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 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1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重大关联交易应提 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中债总指数(全价)收益 率*50%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从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只A股作为样本的综合性指数;样本选择标准为规模大、流动性好的股票, 目前沪深300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 性。中国债券总指数(全价)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12 月31日推出的债券指数。它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也是债券组合投资管 理业绩评估的有效工具。中国债券总指数为掌握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总水平、波 动幅度和变动趋势,测算债券投资回报率水平,判断债券供求动向提供了很好 的依据。本基金是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在开放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0%-95%,在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100%,因 此,“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中债总指数(全价)收益率*50%”是适合衡量 本基金投资业绩的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参照的指数在未来不再发布,或者法律法 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 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在法律法规允许、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 52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下,本基金可根据实际运作情况,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 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投资决策依据和投资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公司投资及风险控制政策; (3)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 面; (4)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 险的范围内,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机制 本基金投资决策采用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基金的投资准则与政策、基金投资流程、 审议和确定基金战略资产配置方案、投资策略和战术资产配置方案及其他重大 投资管理事项。 基金经理的主要职责是在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方案、投资 策略及战术资产配置方案范围内构建和调整投资组合,并向交易室下达投资指 令。 交易室负责组织、制定和执行交易计划,及时核查交易结果并反馈给基金 经理。交易室通过严格控制风险,以最高的效率、最低的成本确保交易指令得 53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到正确执行。 3、投资管理流程 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 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 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 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研究部宏观研究员、策略研究员、行业研究员、信用研究员、数量研 究员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2)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对资产配置比例提出指 导性意见,并讨论本基金投资重点等; (3)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宏观研究员、策略研究员的 宏观经济分析和策略建议、行业研究员的行业分析和个股研究、信用研究员的 债券市场研究和券种选择、数量研究员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本基金产品 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4)基金经理根据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交易室下达交易指令; (5)交易指令通过风控系统的自动合规核查后,由交易室执行,交易室对 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6)基金经理对每日交易执行情况进行回顾,并审视基金投资组合的变动 情况; (7)风险管理部定期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以及基金业绩评估报 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流程作出调 整。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20年7月 17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4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09,391,889.65 39.02 其中:股票 109,391,889.65 39.0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80,362,450.00 28.67 其中:债券 80,362,450.00 28.67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5,000,000.00 23.1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24,532,049.09 8.75 8 其他资产 1,037,402.08 0.37 9 合计 280,323,790.82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6,478,235.07 24.1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12,766.32 0.00 E 建筑业 7,792,973.19 2.83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587,058.00 2.03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3,494,928.07 1.27 J 金融业 10,540,696.00 3.83 55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K 房地产业 5,396,268.00 1.9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0,088,965.00 3.67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09,391,889.65 39.74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00858 五粮液 70,700 12,098,184.00 4.40 2 600519 贵州茅台 7,600 11,117,888.00 4.04 3 601888 中国中免 65,500 10,088,965.00 3.67 4 603338 浙江鼎力 109,679 8,310,377.83 3.02 5 601668 中国建筑 1,633,747 7,792,973.19 2.83 6 000001 平安银行 608,000 7,782,400.00 2.83 7 603899 晨光文具 103,900 5,672,940.00 2.06 8 000651 格力电器 93,300 5,277,981.00 1.92 9 603583 捷昌驱动 60,400 4,130,152.00 1.50 10 300577 开润股份 140,800 3,797,376.00 1.38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80,272,000.00 29.1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80,272,000.00 29.16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56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90,450.00 0.03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80,362,450.00 29.20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60206 16 国开 06 500,000 50,245,000.00 18.26 2 200401 20 农发 01 300,000 30,027,000.00 10.91 3 132022 20 广版 EB 900 90,450.00 0.03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注: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注: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注: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情况的说明 平安银行(代码:000001)为本基金的前十大持仓证券。 经中国银保监会官网2020年2月3日公布信息显示,2020年1月20日,中国银 保监会针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汽车金融事业部 将贷款调查的核心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代理保险销售的人员为非商业银行人 57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员、汽车消费贷款风险分类结果不能反映真实风险水平、个人消费贷款风险分 类结果不能反映真实风险水平、个人经营性贷款分类结果不能反映真实风险水 平、汽车消费贷款和汽车抵押贷款贷前调查存在缺失、汽车消费及经营贷款审 查不到位、个人汽车贷款和汽车抵押贷款业务存在同一抵押物重复抵押、个别 汽车消费贷款和汽车抵押贷款用途管控不力,贷款资金被挪用、个人消费贷款 及个人经营性贷款用途管控不力,贷款资金被挪用、部分个人消费贷款未按要 求进行受托支付、信用卡现金分期用途管控不力、代销产品风险评级结果与合 作机构评级结果不一致,未采用较高风险评级的评级结果、代销产品底层资产 涉及本行非标资产,没有实现代销业务与其他业务的风险隔离、“双录”管理 审慎性不足,理财销售人员销售话术不当等违法违规事实,对平安银行处以罚 款720万元的处罚,详见《中国银保监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深 银保监罚决字〔2020〕7号)。 本基金投资平安银行(代码:000001)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投资制度有关规定。 除平安银行(代码:000001)外,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 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的情形。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48,706.6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88,695.44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037,402.08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58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注: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持有的前十名股票中未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 差。 59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 年 12 月 28 日(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0.00% 0.01% 0.54% 0.17% -0.54% -0.16% 2018 年 -1.83% 0.62% -10.43% 0.66% 8.12% -0.05% 2019 年 17.34% 0.44% 17.88% 0.61% -0.54% -0.17% 2020 年上半年 3.90% 0.73% 1.62% 0.73% 2.28% 0.00% 2017 年 12 月 28 日(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 19.68% 0.58% 7.88% 0.65% 11.80% -0.07%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 史走势对比(2017年12月28日至2020年6月30日) 60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注: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61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 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2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衍生工具、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有价证券的估 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非固定收益品种 (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 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 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 估值净价,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全价交易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63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上市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或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 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7、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8、银行存款和备付金金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64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将基金份额净值 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65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66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期货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67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68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每年收益分配 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 供分配利润的20%,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不 同的分红方式,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 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投资人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资产承担;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69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 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中有关规定执行。 70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用等;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或结算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 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71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 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 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一章。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详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一章。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 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相关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 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2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73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 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74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 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 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规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75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76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若遇法定节假日规定 报刊休刊,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首个出报日。下同)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每个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 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77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 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开放期与封闭期运作方式的转 换)、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78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 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 重大事项;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变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24)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79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1、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 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 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3、发起资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中针对发起资金部分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理等投资管理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 间的变动情况。 1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该基金单一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 到或者超过50%,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15、投资新三板精选层股票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包括持有的挂牌股 票总额、挂牌股票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报告期内持有的挂牌股票明细。 1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80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基金销售机构应 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此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还可以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 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 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 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 81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82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十七、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 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 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 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 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 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 基金募集或因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 或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 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 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 83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基金 收益造成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 资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 响。 4、通货膨胀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 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使基金的实 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所 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收入 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率上升 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 上升。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 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 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 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 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7、杠杆风险。本基金可以通过债券回购放大杠杆,进行杠杆操作将会放大 组合收益波动,对组合业绩稳定性有较大影响,同时杠杆成本波动也会影响组 合收益率水平,在市场下行或杠杆成本异常上升时,有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收益 的超预期下降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 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式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接受 84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 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 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 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收益。 (四)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等信用证券发行主体信 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 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五)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人为因素造成操作 失误、违反操作规程或技术系统的故障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六)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在开放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0%-95%,在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100%。如果股票市场和 债券市场同时出现下跌,本基金将不能完全抵御两个市场同时下跌的风险,基 金净值将出现下降。此外,本基金在调整资产配置比例时,可能由于基金经理 的预判与市场的实际表现存在较大差异,出现资产配置不合理的风险,从而对 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2、参与科创板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科创板上市企业交易的股票时,会面临科创板因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集中 投资风险、退市风险及其他风险,基金净值可能会因此遭受不利影响或损失。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流动性风险 由于参与科创板投资有一定的门槛要求,科创板的投资人可能以机构投资 人为主。机构投资人在投资决策上具有一定的趋同性,将会造成市场的流动性 风险。 (2)集中投资风险 85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科创板将集中以成长性的科技创新企业为主。由于投入规模大、技术迭代 快、盈利周期长等行业特点,科创板企业的收入及盈利水平具有较大不确定 性,可能存在公开发行时和上市后仍无法盈利的情形。 (3)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的标准、程序和执行较主板更为严格: ①退市情形更多:当上市公司出现新增市值低于规定标准、信息披露或者 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的情形,将直接导致退市; ②退市时间更短:因科创板取消了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程序,因此存在对 应当退市的企业直接终止上市的情形; ③执行标准更严:当上市公司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仅依赖与主业无关 的贸易或者不具备商业实质的关联交易维持收入时,可能会直接导致退市。 (4)其他风险 ①公司治理风险。科创板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上市条件与主板不同,科 创板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制度更为灵活,可能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 ②股价波动风险。科创板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前 5 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股价可能会表现出比 A 股 其他板块更为剧烈的波动; ③境外企业风险。在境外注册的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在科创 板上市,其在信息披露、分红派息等方面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存在差异; ④存托凭证特别风险。存托凭证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但持有人并不等 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3、本基金投资新三板精选层股票的风险 (1)流动性风险:由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的投资者门槛较高,股票流动性 弱于其他A股板块,投资者可能在特定阶段对新三板精选层股票个股形成一致性 预期,因此存在基金持有股票无法正常交易的风险。 (2)挂牌公司经营风险:由于精选层企业规模标准低于A股相关市场板块 准入标准,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在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核心技术、经营、管 理团队稳定性,财务数据稳定性及企业应对外部政策、市场等风险的水平上具 有较大的经营风险,由此可能导致基金持仓股价的较大负向波动。 (3)挂牌公司降层风险:新三板市场由包括基础层、创新层和精选层在内 86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的多层次市场组成,精选层挂牌公司在不具备相应条件后具有较大的降层风 险,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 (4)挂牌公司终止挂牌风险:根据新三板市场过往运行情况,新三板挂牌 企业存在相对A股相关市场更大的摘牌风险,由此对基金流动性管理、资产处置 带来了更大的风险管理压力,更大的终止挂牌风险也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 影响。 (5)精选层市场股价波动风险: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 易规则》,全国股转系统对连续竞价股票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跌幅限制比例为 30%,精选层股票采用连续竞价交易,涨跌幅限制大于包括创业板和科创板在内 的A股市场相关板块,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较大的波动风险。 (6)投资集中风险: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主要属于创新成长型企业,其 商业模式、盈利、风险和业绩波动等特征较为相似,因此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 资来降低风险,若股票价格同向波动,将引起基金净值较大波动。 4、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存托凭证(“中国存托凭证”), 除面临与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 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 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 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 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 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 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 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 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5、定期开放方式运作的风险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 式。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 日次日(含该日)起3个月的期间。在本基金的封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 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约束。此外,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某一开放期而 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封闭期,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87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6、发生巨额赎回的风险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基金经理会对可能 出现的巨额赎回情况进行充分准备并做好流动性管理,但当基金在单个开放日 出现巨额赎回被全部确认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存在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风险,未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可能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 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7、基金合同自动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同时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将运用发起资 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3年。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3年后,发 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 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本基 金的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此外,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个开 放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个开放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如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合同将 自动终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终止带来的资产变现损失及流动 性风险。 8、针对特定投资者募集和申购而产生的风险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 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因此将面临以下风险: (1)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主要原 因是,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单一投资者巨额赎回时,由于基金份额 净值四舍五入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发生大幅波动。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符合基金合同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单日大幅波动是在现有 估值方法下出现的特殊事件。 88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2)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为应对赎回,可能迫使基金以低于市价的价格 大量抛售证券,使基金的净值增长率受到不利影响。 (3)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的基金资产净值较低的风险 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可能会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较低,本基金可能会 面临在某些市场交易困难的情形,实现基金投资目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此外,在本基金成立满三年后,如果单一投资者大额赎回导致基金资产净 值较低,可能出现在任一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个 开放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继而触发基金合同终止条件导致基金无法继 续存续。 9、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因此存在因投资股指期货而带来的风险: (1)市场风险:由于标的价格变动而产生的衍生品的价格波动。 (2)市场流动性风险:当基金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而产生的风 险。 (3)结算流动性风险:基金保证金不足而无法交易衍生品,或因指数波动 导致保证金低于维持保证金而必须追缴保证金的风险。 (4)基差风险:期货市场价格与标的价格不一致所产生的风险。 (5)信用风险: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的风险。 (6)作业风险:因交易过程、交易系统、人员疏失、或其他不可预期时间 所导致的损失。 (七)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指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 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符合相关法规规定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企业资产支持 证券类品种。资产支持证券在国内市场处于发展初期阶段,可能具有低流动 性、高收益性的特征,并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八)本基金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89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具,资本市场成交活跃程度、基金持仓资产的变现能力以及投资者的申购/赎回 行为将对本基金所面临的流动性风险产生直接影响。资本市场成交量低迷、基 金持仓集中度过高、基金资产变现能力下降、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 额比例过高等因素,将使得本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评估本基金所面临的流动 性风险,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实际情况,合理采取控制基金份额持有人集 中度,审慎确认大额申购申请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综合运用延期 办理巨额赎回申请等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降低基金资产持仓集中度、降 低流动受限资产投资比例等措施,有效防范本基金所面临的流动性风险。 (九)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将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巨额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 为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 上述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收取短期赎回费;5、暂停 基金估值;6、摆动定价;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在采用上述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保相关工具实施的及时、有序、透明及公平。 (十)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规定 1、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在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下,本基金管理人将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2、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程序:本基金管理人将在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确保相关工具实施的及时、有序、透明 及公平。 3、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投资者的影响:在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的情形下,可能会导致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被确 认失败或者被收取短期赎回费。 (十一)其他风险 90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91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生效之日起按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 4、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5、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 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个开放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如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6、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7、《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8、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92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 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93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94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十九、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5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除外; 96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97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及本基金投资所 需的其他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 98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向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必要信息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 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99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并 主动查询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100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变);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101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 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或者调整基 金份额分类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 元,本《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本《基金合 同》期限。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 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执行; 9)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放 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个开放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如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10)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 止《基金合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102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11)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03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104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 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 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 中列明。 (4)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第1 项(2)或第2项(3)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权益登记日1/3以上(含 105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06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1/2以上(含1/2)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 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107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规新增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机制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 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生效之日起依照 108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 的; (4)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5)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在任一开放期的最后一个开 放日日终(登记机构完成最后一个开放日申购、赎回业务申请的确认以后),如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6)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三年后,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7)《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8)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109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 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110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111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二十、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8号4306室 法定代表人:杨平 成立时间:2016年7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309号 注册资本:壹亿捌仟万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 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 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 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 112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 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 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 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 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上市的股票以及存 托凭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精选层股票(简称“新三板精选层股 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地 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 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 他存款)、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 地调整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在开放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 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10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 113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20%。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投资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在开放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投资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在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100%,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 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投资于 新三板精选层股票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 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114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本基金在开放期内,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包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债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1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1)开放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封 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 2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115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的15%;上述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 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 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 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23)本基金基金财产仅限于投资新三板精选层股票。所投资新三板精选层 挂牌公司被调出精选层的,自调出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投资该股票, 并应当逐步将该股票调出投资组合。基金所投资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因转板 上市被调出精选层的除外; 24)本基金持有一家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 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股票的5%,完全按照有关指数 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挂牌公司或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2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除第1)、2)、13)、22)、23)、2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如本基金增加投资品 种,投资限制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准。以上变更,基金管理人须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方可纳入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范围。 116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 手资信风险,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 的丙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 可行性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 说明进行实质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DVP(券款兑付) 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 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 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 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 的职责仅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117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 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 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 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 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 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 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118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 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 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 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 119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货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 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 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 和债券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120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5)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本协议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 人从事上述违法违规所得利益归入基金财产。 (6)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 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 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责任。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 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 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 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 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 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 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121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 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基 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国人民银行取得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通知书,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 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 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 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122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 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 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上。对于无法 取得两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复印 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 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以及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 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 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衍生工具、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123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有价证券的估 值 ①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非固定收益品种 (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 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 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 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 值净价,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④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全价交易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⑤交易所上市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124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选取 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 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7)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8)银行存款和备付金金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125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 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净 值信息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 负赔偿责任。 126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 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 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以书面或电子形式确认后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以书面或电子形式确认后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月内完成中 127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书面或电子形式确认后通知基金 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半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半月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以书面或电子形式确认后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 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相关各方各自留 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 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 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 后,需盖章确认或电子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 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期限为20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 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 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128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 备份,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 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运作办法》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29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 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 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 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130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131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呼叫中心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 可通过电话收听基金份额净值,自助查询基金账户余额和交易信息等。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00—17:00(法定节 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 客户服务电话:400-632-9090 (二)持有人交易资料寄送服务 1、交易确认单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T+2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确认单,或在T+1个工作日后通过基金管理人客 户服务电话、公司网站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人不向投资人寄送交易确 认单。 2、电子对账单 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阅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人发送电子邮 件对账单。 投资人可以在认购/申购基金时选择订阅;或直接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 632-9090)订阅。 (三)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网上投诉栏目、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留 言、呼叫中心人工坐席、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 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 诉,基金管理人将尽快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原则上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当日或次日回复。 132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客服邮箱:fund_service@ehuatai.com 133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在规定媒介刊登的公告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定期更新招募说明书 及摘要(2019 年) 管理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 2019/9/28 2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2019 年 第 3季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 2019/10/22 3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2019 年第 3 季度报 告 管理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 2019/10/22 4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养老 金客户范围和养老金客户特 定申购费率的公告 管理人网站、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 2019/11/30 5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养老 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的公告 管理人网站、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 2019/12/6 6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业务公告 管理人网站、证券 时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19/12/7 7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 旗下 17 只公募基金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并更新招募说 明书的公告 管理人网站、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 2019/12/14 134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8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提醒网上直销个人投资 者及时上传有效身份证件照 片并完善、更新身份信息以 免影响业务办理的公告 管理人网站、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 2019/12/31 9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 2019 年第 4 季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管理人网站、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 2020/1/21 10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2019 年第 4 季度报 告 管理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 2020/1/21 11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春节假期延长 期间交易规则调整的提示性 公告 管理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 2020/1/31 12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所持停牌股票 采用指数收益法进行估值的 提示性公告 管理人网站、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 2020/3/17 13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通转换 业务的公告 管理人网站、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 2020/3/19 14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延迟披露旗下基金 2019 年年度报告的公告 管理人网站、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 2020/3/28 15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信息技术突发事件发生 时投资者可替代交易方式的 公告 管理人网站 2020/3/30 135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16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和转换业务公告 管理人网站、证券 时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0/4/3 17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 2020 年第 1 季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管理人网站、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 2020/4/22 18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2020 年第 1 季度报 告 管理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 2020/4/22 19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 2019 年年度 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管理人网站、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 2020/4/24 20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2019 年年度报告 管理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 2020/4/24 21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住所变更的公告 管理人网站、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 2020/6/4 22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及股权变 更的公告 管理人网站、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 2020/6/4 23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直销柜台及公司办公地 址变更的公告 管理人网站、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 2020/6/8 24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 2020 年第 2 季度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管理人网站、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 2020/7/21 136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25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2020 年第 2 季度报 告 管理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 2020/7/21 26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和转换业务公告 管理人网站、证券 时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2020/8/8 27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 2020 年中期 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管理人网站、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 2020/8/29 28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 2020 年中期报告 管理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 2020/8/29 29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 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0 年第 1 号) 管理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销售机构 网站或网点 2020/8/31 137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招募说明书条款及内容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ehuataifund.com)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138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 年第 1 号) 二十四、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三)《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申请募集注册之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