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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590008)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查看PDF公告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三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根据 2011 年 12 月 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邮战略新兴产业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951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 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








录 一、前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的募集 ............................................................................................................................. 6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6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8 九、基金的投资 ............................................................................................................................. 77 十、基金的财产 ............................................................................................................................. 88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90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5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7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99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0 十六、风险揭示 ........................................................................................................................... 106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1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14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9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0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2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62 二十三、备查文件 ....................................................................................................................... 163 1 一、前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概要:指《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5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3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合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代销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或接受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4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6.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同一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5 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 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





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6年 5月 8日 住





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号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注册资本:3.041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6.37%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28.61% 三井住友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3.67% 其他社会流通股股东 1.35% 总


计 100%





公司客服电话:400-880-1618 公司联系电话:010-82295160 联系人:李晓蕾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毕劲松先生,中共党员,货币银行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 司保险信用合作管理处干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保险信用合作管理处干副主任科 员、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保险信用合作管理处主任科员、国泰证券总部发行二部副 总经理并兼任北京阜裕城市信用社总经理、国泰证券总部部门总经理级干部并兼任北京城市 合作银行阜裕支行行长、国泰证券北京分公司(筹)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北京分公司(筹) 总经理、党委书记、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备工作组组长、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兼总裁、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首创证券副总经理、首创证券党委副书记。现任首 创证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7 孔军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系助教、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经理、中国光大集团部门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总经理助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负 责人、首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邮 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洪亮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深圳外汇经纪中心交易部外汇交易员、中国新技术创业 投资公司深圳证券管理部资金部经理、首创证券深圳吉华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首创证券经 纪业务总部总经理(后为经纪业务事业部总裁)、首创证券总经理助理、首创证券深圳分公 司总经理、首创证券安徽分公司总经理。现任首创证券副总经理兼资产管理事业部总裁、首 正德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望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张志名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首创证券固定收益总部投资经理、固定收益 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事 业部总裁兼销售交易部总经理、债券融资总部总经理(兼);首创证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 理、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兼)。现担任首创证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总裁、首誉光 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邮创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首正泽富创新投资(北 京)有限公司董事、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马敏先生,中共党员,本科毕业,会计师。曾任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财处干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商财处副主任科员、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财政厅商财处主任科员、 财政部商贸司内贸二处主任科员、财政部经贸司粮食处主任科员、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副处 长、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财政部经建司交通处处长、财政部经建司粮食处处长、财政 部经建司粮食处调研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干部、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助 理(三级正)、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资深经理。 村田拓也先生,曾就职于樱花银行(现三井住友银行)。入行后在神户营业第一部、投 资银行 DC资金证券管理部等、后派赴投资银行营业部(香港)任亚洲营业部(香港)副总 裁、亚洲营业部(上海)副总裁,三井住友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金融解决方案部副总裁。 后历任日本银座法人营业第二部副总裁、国际统括部高级副总裁、国际法人营业部高级副总 裁,亚洲课课长。现任三井住友银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本店营业第二部副部长。 孙振华先生,中共党员,法律硕士。曾任职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科员;中冶海外工 程有限公司秘书;中冶海外香港有限公司,先后任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董事副总经理;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天津允公(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 8 允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李燕女士,现任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预算研究所所长。兼任 中国财政学会理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全国政府预算研究会副会长。目前担任青岛 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东华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华力创通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西富祥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四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及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 李铁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花旗银行全球公司和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德国HVB 资本集团投资基金合伙人、中华水电公司总裁及创始人,现任深圳市前海先行投资公司董事 长及创始人。 2、监事会成员 赵永祥先生,监事长,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河北省邮电管理局计 财处干部,河北省邮电管理局经营财务处干部,石家庄市邮政局副局长,国家邮政局计财部 副处长,石家庄市邮政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主持工作)、石家庄市邮政局局长、党委书 记,河北省邮政局助理巡视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河北省邮政公司助理巡 视员,中国邮政集团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审计局局长。 周桂岩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助理兼北京营业部总经 理、北京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航空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部总经理、首创证券资产管 理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合规部总经理、首创证券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总法律顾问、纪 委书记。现任首正泽富创新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莹女士,1982 年 5 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先后就职于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办公室、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会议处、首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量化投资部。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总经理。 吴科先生,1979年 9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曾任中青在线任人才频道经理、CCTV《12 演播室》编导、北京远景东方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任编导、主编。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公共事务部总经理。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毕劲松先生,中共党员,货币银行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 司保险信用合作管理处干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保险信用合作管理处干副主任科 员、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保险信用合作管理处主任科员、国泰证券总部发行二部副 总经理并兼任北京阜裕城市信用社总经理、国泰证券总部部门总经理级干部并兼任北京城市 合作银行阜裕支行行长、国泰证券北京分公司(筹)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北京分公司(筹) 9 总经理、党委书记、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筹备工作组组长、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兼总裁、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首创证券副总经理、首创证券党委副书记。现任首 创证券党委书记、董事、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孔军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系助教、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业务经理、中国光大集团部门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总部总经理、首创证券总经理助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负 责人、首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邮 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张志名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首创证券固定收益总部投资经理、固定收益 总部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总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事 业部总裁兼销售交易部总经理、债券融资总部总经理(兼);首创证券总经理助理、首创证 券副总经理、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兼)。现担任首创证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总裁、 首誉光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邮创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首正泽富创新 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董事、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唐亚明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曾任联合证券赛格科技园营业部研究员、深 圳赛格集团财务公司金融部副经理、中信实业银行业务部经理、首创证券资金运营部总经理、 计划财务部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总经理、首誉光控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朱宗树先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曾任重庆开县团委副书记、重庆开县 东华镇副书记、中国平安保险重庆分公司人事行政部经理、办公室主任、国家邮政储汇局综 合处处长、中法人寿保险副总经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代理业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 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郭建华先生,工学硕士。曾任长城证券有限公司研发中心总经理助理、长城证券有限公 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杨旭鹏先生,中共党员,工程硕士。曾任北京中启计算机公司软件开发总工程师、中邮 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总监、泰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互联网金融执行总监、文 明互鉴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4. 本基金基金经理 10 现任基金经理 许忠海先生,曾任职于 Brady中国区研发中心、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邮创业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行业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核心竞争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担任中邮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历任基金经理 任泽松先生,理学硕士,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北京源乐晟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投资部总经 理助理、投资部副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任泽松投资工作 室总负责人、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中邮核心竞争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信息产业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尊享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中邮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增力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杨欢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研究总部分析师、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尊享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未来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邮睿信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景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研究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价值优选一年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分为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11 主任委员: 孔军先生,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执行委员: 郑玲女士,金融硕士。曾任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部投资经理、中邮创业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员工、中邮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专 户部投资经理及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军民融合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委员: 陈梁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大连实德集团市场专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 员、中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副 总经理、中邮乐享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稳健添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中邮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邮军民融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瑞享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邮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聂璐女士,文学硕士。曾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首誉光控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消费升级灵活配 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现 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副总经理、中邮消费升级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国晓雯女士,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中邮核心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邮核心主题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风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信息产业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基金经理。现任中邮新思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邮睿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科技创新精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未来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邮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江刘玮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资产管理事业部研究员、中邮创 12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固定收益部研究员、中邮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 理。现任中邮核心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助理。 许忠海先生,曾任职于 Brady中国区研发中心、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邮创业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行业研究员、中邮创业基金 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邮创新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中邮核心竞争力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担任中邮健康文娱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趋势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 执行委员: 衣瑛杰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化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资金部资金专员、民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债券投资部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首创证券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固定收益事 业部投顾业务部副总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投顾业务部兼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副 总经理、固定收益事业部副总裁。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固定收益 总监。 委员: 武志骁先生,理学硕士。曾任中国华新投资有限公司中央交易员、投资分析员、中邮创 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经理、中邮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中 邮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稳健合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增力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 中邮货币市场基金、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邮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淳享 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闫宜乘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营业部对公客户 经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营部高级经理、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 邮中债-1-3年久期央企 20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优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 邮货币市场基金、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助理。现任中邮纯债恒利债券型证券 13 投资基金、中邮货币市场基金、中邮现金驿站货币市场基金、中邮中债-1-3年久期央企 20 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 债优选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淳悦 39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景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睿信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稳定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悦女士,工程硕士。曾任渣打银行(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审核与清算岗、民生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交易部投资经理、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二 部投资经理。现任中邮纯债汇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聚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裕利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中邮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纯债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淳享 66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焦洁女士,理学硕士。曾任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工商企业部分析师、中邮创业基金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债券研究员。现任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固定收 益研究员。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9.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0.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14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4.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5.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16.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17.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19.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15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体系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 公司的内部控制目标 (1) 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 防范和化解风险; (3) 提高经营效率; (4)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 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风险管理必须涵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个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包括 16 各项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确保相对独立并承担各自的风险控制职责。公司基金资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须分离。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 检查和监督。 (4)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在制度安排、组织机构的设计、部门和岗位设置上形成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的机制, 从而建立起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消除内部风险控制中的盲点,强化监察稽核部对业务 的监督检查功能。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将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并充分发挥各机构、部门及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 量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 适时性原则 风险管理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和 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内控优先原则 内控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自觉形成风险防范意识;执行内 控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公司业务的发展必须 建立在内控制度完善并稳固的基础之上。 (8) 防火墙原则 公司在敏感岗位如:基金投资、交易执行、基金清算岗位之间,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之 间、会计与出纳之间等等,在物理上和制度上设置严格的防火墙进行隔离,以控制风险。 3.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公司各机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它们的制订、修改、 实施、废止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监察稽核部 17 定期对公司制度、内部控制方式、方法和执行情况实行持续的检验,并出具专项报告。 4. 内控监控防线 为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业务的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 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 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 各业务均制定详尽的操作流程,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 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 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 有监督的责任; (3) 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 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 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 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济经营业 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 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公司 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 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 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 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 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 18 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 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 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室完成;建立了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了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室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 存档保管;同时建立了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 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重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 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 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 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 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 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 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 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 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 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 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 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了充足的人员,严格制订了专业任职条件、 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 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9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20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号 邮政编码:350013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成立日期:1988年 8月 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07.74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 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经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 定)。 (二)基金托管人发展概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年 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 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 2 月 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 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 207.74亿元。 开业二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 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截至 2018年 12月 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6.71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1582.87亿元,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06.20亿元。 21 (三)基金托管人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处、运行管理处、稽核监察处、产 品管理处、市场处、委托资产管理处、企业年金中心等处室,共有员工 100余人,业务岗位 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四)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于 2005年 4月 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 〔2005〕74号。截至 2020年 6月 30日,我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15只,托管基金的基 金资产净值合计 13026.55亿元,基金份额合计 12543.76亿份。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行政性规定、行业准则和行内有关管 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兴业银行审计部、资产托管部内设稽核 监察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审计部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 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稽核监察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基金托管部的所有处室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 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稽核监察处,该处室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 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处室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 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 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托管部自身财务与基金财务严格分开;托管业务日常操作部门与行 22 政、研发和营销等部门严格分离。 (6)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控目标, 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 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内部控制约束的权 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7)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 时,做到先期完成相关制度建设; (8)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 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进行问责。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 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 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号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梁超 电话:010-82290840 传真:010-82294138 网址:www.postfund.com.cn (2)中邮基金官方微信平台——中邮基金服务号 (3)中邮创业基金网上直销平台:https://i.postfund.com.cn/ 2. 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杨菲 联系电话:010-66105662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刘一宁 电话:010-85108227 传真:010-85109219 24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cn/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田青 网址:www.ccb.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彭纯 联系人:王菁 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邓炯鹏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联系人:李博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绒线胡同 28号天安国际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洪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057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9)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韩裕 电话:010-66225518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公司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0)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煜 客服电话:021-962888 联系人:王笑 客服电话: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1)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号 26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电话:0755-25879756 、021-38637673 客服热线: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2)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 17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毛真海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13)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29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29楼 法定代表人:李国宝 联系人:杨俊 客服电话:95382 网址:www.hkbea.com.cn (14)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 1301、18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葛甘牛 客服电话:400-820-8988 网址:www.dbs.com.cn (15)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 1号丽华大厦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 59号 法定代表人:阎俊生 客服电话:95105588 网址:www.jshbank.com 27 (16)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 1819号 深圳湾科技生态园 7栋 A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何钐 联系电话:0755-84354755 客服电话:95384 公司网址:www.webank.com (1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黄博铭


网址:www.gtja.com


服务热线 : 95521 / 4008888666 (1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内大街 2号凯恒大厦 B座 10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1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客服电话:95536 28 网址:www.guosen.com.cn (20)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号大都会广场 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热线:020-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2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84683893 客服电话:4008-895-548 网址:www.ecitic.com (2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 2-6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66568292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29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赖奕欣 电话:021-232190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2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9888 客服电话:95523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21-38565547 联系人:乔琳雪 网址:www.xyzq.com.cn (2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传真:021-51062920 客服电话:95579或 400 8888 999 网址:www.95579.com (2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0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 1栋 9层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9)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号民生金融中心 A座 16-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号民生金融中心 A座 16-18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赵明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3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号楼 20层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赵艳青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32)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1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号 2号楼 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王欣 电话:021-63325888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3)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6、17层 法定代表人: 曹宏 联系人:金夏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3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 龚俊涛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35)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36)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32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37)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38)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院 1号楼 15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院 1号楼 15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人:田芳芳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客服电话:4006-989-898或 95399 网址:www.xsdzq.cn (39)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40)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号黄龙世纪广场 A座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号浙商证券大楼 8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高扬 客服电话:95345 33 (41)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号荣超大厦 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号荣超大厦 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周一涵 客服电话:400-8816-16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全国统一总机:95511 网址:stock.pingan.com (42)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范超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4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号金源中心 30楼 联系人:李荣 联系电话:0769-22115712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44)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 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耀庭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34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5)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39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王炜哲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46)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谢国梅 电话:010-52723273 服务热线:95584 公司网址:www.hx168.com.cn (47)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室 法定代表人: 李琦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许曼华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 http://www.zts.com.cn/ 35 (49)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 基金中心 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 40-42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王雯 联系电话:0755-83199511 网址:www.csco.com.cn (50)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 A座 41楼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联系人:王紫雯 电话:010-59562468 客服电话:95335(0791-95335)、400-88-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51)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号 8幢 10000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号 8幢 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029-87211526 传真:029-87211478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52)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号新天地大厦 7、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18、19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联系电话:021-20655183 36 业务传真:021-20655196 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4008-896-326(全国)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5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任敏、陈曦 客服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54)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环球金融中心 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 399号明天广场 18-22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联系人:陈媛 客服电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55)五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 47层 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 47层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联系人:华然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56)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18-21层及第 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04、18-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37 联系人:万玉琳 电话:0755-82026586 客服电话:95532、400 600 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57)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层 法定代表人:林炳城


联系人:刘军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58)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宏 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联系人:付佳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59)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号 4楼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 11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叶密林、郭一非 电话:010-83991719;010-83991777 客服电话:95385 网址:www.grzq.com 38 (60)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 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http://www.ykzq.com (61)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号 13楼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姜志伟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热线: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6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63)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号 A座 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孙燕波 电话:010-85556048 39 传真:010- 85556153 客服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64)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号保利广场 A座 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程晓英 电话:027-87107535 客服电话:4008-005-000 网址:http://www.tfzq.com (65)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号德胜尚城 E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号德胜尚城 E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刘宇 电话:010-59366070 传真:010-59366238 客服电话:95381 网址:www.sczq.com.cn (66)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 18号川信大厦 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杨磊 电话:028-86199665 传真:028-86199079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67)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锦业路 1号都市之门 B座 5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锦业路 1号都市之门 B座 5层 40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客户服务电话:95325或 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68)网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 49号 法定代表人:王媖





联系人:李玲伊





电话:0755-33066982


网址:www.wxzq.com (69)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 36号环球贸易中心 A座 27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丁倩云


联系方式:010-864994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6868


公司网址:www.lczq.com (70)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联系电话:010-66045152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金网网址:www.jjm.com.cn (7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号华融大厦 27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号富卓大厦 16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41 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公司网址:www.new-rand.cn (72)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号泛利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73)沈阳麟龙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 18-2号 B座 601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 18-2号 B座 601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电话:024-62833818 传真:024-62833813 联系人:陈巧玲 客服电话:400-003-5811 网址:www.jinjiwo.com (74)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室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号厦门第一广场西座 1501-1504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陈承智 电话:0592-3122673 传真:0592-3122701 客服电话:4009-180-808 网址:www.xds.com.cn (75)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平安里 74号 法定代表人:方有伟 42 电话:025-66001159 传真:025-58591481 联系人:黄丹昀 客服电话:025-962155 网址:http://www.tdtz888.com (76)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 2 号绿地紫峰大厦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77)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号 18层 03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号 18层 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毛善波 电话:021-50810673 传真:021-50810687 客服电话:400-711-8718 网址:www.wacaijijin.com (78)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 15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甲 143号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凯旋大厦) A座 4016 法定代表人:陈皓 电话:010-58349088 传真:010-88371180 联系人:张萌 客服电话:4006-997-719 网址:www.xiquefund.com 43 (79)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2123号 3层 3E-265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桂平路 391号 B座 19层 法定代表人:林琼 电话:021-60907379 传真:021-60907397 联系人:徐海峥 客服电话:021-60907378 网址:www.youyufund.com (80)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弄 9号 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杨浦区秦皇岛路 32号 C栋 2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王皓 联系电话:021-80358230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1)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号 HALO广场 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8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金座(北楼)25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44 联系人:丁姗姗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8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号楼 2楼 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陆敏 电话:021-20211847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84)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号恒生大厦 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5)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 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詹慧萌 电话:021-20691836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86)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 1号 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号 同花顺大楼 4层 45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李珍珍 联系电话:1325365736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87)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号 办公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号邮电新闻大厦 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电话:0351-2252792 传真:0351-4110714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88)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号 1033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陈洁 电话:021-60195121 传真:021-61101630 客服电话:400-921-77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89)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号 1幢 11层 110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号 1幢 4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尹庆 客服电话:010-65807865 网址:www.cifcofund.com (90)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46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 层 5312-15 单 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号金地中心 A座 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李雯 电话:010-60842306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91)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号 5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号经济日报社 A座综合楼 712号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李慧慧 联系电话:010-66154828-8047 客户服务电话:400-6262-1818 传真:010-63583991


网址:www.5irich.com (92)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号 9号楼 15层 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号 SOHO现代城 C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联系人:张得仙 联系电话:010-52858244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93)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办公地址:南京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47 电话:18512581255 传真:025-66996699-884131 联系人:喻明明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94)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号楼 701内 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号楼 701内 09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张林 电话:010-85594745 传真:010-659833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95)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号楼 10层 1001号 0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资本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传真:010-64788106 客服电话:400-012-5899 网址:www.zscffund.com (96)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号建威大厦 12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号建威大厦 1208室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闫丽敏 联系电话:010-67000988-6004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engcaiwang.com 48 (97)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 667弄 107号 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 799号 3号楼 9楼 法定代表人:马刚 电话:021-60818249 传真:021-60818280 联系人:庄洁茹 客服电话:95156 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9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E世界财富中心 A座 11层 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E世界财富中心 A座 11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王骁骁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99)深圳盈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商报东路英龙 商务大厦 8楼 A-1(811-812)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南山路 155号南山 1910小区 A3-1 法定代表人:苗宏升 联系人:王清臣 电话:0411-66889822 传真:0411-66889827 客服电话:4007-903-688 网址:www.fundying.com (100)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号 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座 21&28层 49 法定代表人:蒋煜 电话:010-58170949 传真:010-58170800 联系人:殷雯 客服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gscaifu.com (101)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号五栋大楼 C座 7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号五栋大楼 C座 702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联系电话:010- 88312877-8005 网址:www.yilucaifu.com (102)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号 1幢 9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号 1幢 9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曹金宝 电话:010-59158135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103)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号 2栋 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号院 1号泰康金融大厦 38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王国壮 电话:13426165936 电话:010-85932837-2837 客服电话:4008-199-868 网址:http://www.tdyhfund.com/ 50 (104)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号院 2号楼 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号 法定代表人:于龙 联系人:吴鹏


电话:010-56075718 传真:010-67767615 客服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nv.com (105)成都华羿恒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蜀锦路 88号 1号楼 32楼 2号 办公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蜀锦路 88号 1号楼 32楼 2号 法定代表人:赵壁 电话:028-87326832 传真:028-87326832 联系人:刘启 客服电话:4008-010-009 网址:www.huayihengxin.com (106)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8号 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号 4楼 法定代表人:惠晓川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联 系 人:秦琼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107)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 总部科技研楼 5层 518室 5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 总部科技研楼 5层 518室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电话:010-62675768 传真:010-62676582 联系人:赵芯蕊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www.xincai.com (108)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1号 7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1号 703室 法定代表人:曲阳 联系人:王晨 联系电话:010-50866170 客服电话:400-803-1188 网址:www.bzfunds.com (109)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号 15层办公楼一座 15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F座 12层 B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电话:010-85610733 传真:010-65174782 联系人:彭雪琳 客服电话:400-057-8855 网址:www.kingstartimes.com (110)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号 4号楼 40层 46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7号北京财富中心 A座 46层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52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11)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号 11楼 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号万得大厦 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www.520fund.com.cn (112)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张旭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服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113)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新城信息产业基地 3 期 20B 栋


办公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文昌西路 56 号公元国际大厦 320


法定代表人:刘晓光


客服电话:400-021-6088


网址:www.gxjlcn.com (114)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53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号 3层 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号 8座 3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66-6788 网址:www.66zichan.com (115)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号 法定代表人:林卓 联系人:徐江 电话:0411-88891212-119 传真:0411-84396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6411-999 公司网址:www.haojiyoujijin.com (116)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 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 2期 C5栋汇付天下总部大楼 2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电话:021-54677888-6717 传真:021-33323837 联系人:臧静 客服电话:400-820-2819 网址:www.chinapnr.com (117)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8号 B座 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8号 B座 501 法定代表人:李雪松 54 联系人:李小鹏 联系电话:134 8865 9469 传真:010-85264540 客服电话:400-818-5585 网址:www.kunyuanfund.com (118)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室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联系人:刘鸿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http://www.buyforyou.com.cn/ (11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号 2号楼 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 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号 A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35385521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20)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号 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 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黄祎 电话:021-63333389 55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公司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21)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号裙房 2层 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号裙房 2层 222单元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电话:010-65951887 传真:010-65951887 联系人:牛亚楠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122)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号 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603室 法定代表人:田为奇 电话:15601793871 传真:021-68889283 联系人:沈茹意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123)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号环亚大厦 B座 601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 17-19号环亚大厦 B座 601室 法定代表人:陶捷 电话:027-83863742 传真:027-87006010 联系人:陆锋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56 (124)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5楼 法定代表人:胡学勤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25)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号东方纯一大厦 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021-20324155


传真:021-20324199 联系人:赵明 客服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12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联系电话:020-89629099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127)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层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层 法定代表人:李淑慧 57 联系人:胡静华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128)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座 17楼 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叶健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29)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号 2号楼 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环球财讯中心 A座 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电话:010-59336533 传真:010-59336500 联系人: 沈晨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30)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号 17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 座 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苏宁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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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热线: 95118 公司网站: kenterui.jd.com (131)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层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层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联系人:辛志辉 电话:0411-39027817 传真:0411-39027835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132)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号 13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新金桥路 27号 1号楼 证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桂水发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联系人:范泽杰 客服电话:400-820-1515 网址:http://www.zhengtongfunds.com/ (133)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 6号楼 2单元 2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望京 SOHO T3 A座 19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袁永姣 客服电话:4000-618-518 网址:www.danjuanapp.com 59 (134)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 355号皇庭中心 8楼 DE 法定代表人:高锋 电话:0755-82880158


传真:0755-83655518 联系人: 付燚杰 客服电话:400-804-8688 网址:http://www.foreseakeynes.com/ (135)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 4001 号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 313 栋 E-403


法定代表人:李春瑜 联系人:华荣杰 电话:13926542587 传真:0755-82912445 客服电话:400-680-3928 网址:www.simuwang.com (136)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号京城大厦 3906室 法定代表人:周文 联系人:殷浩然 电话:010-84865370 客服电话:0755-23946579 网址:www.ecpefund.com (137)深圳前海财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60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十道 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三区 11栋 A座 3608 室 法定代表人:杨艳平 电话:0755-86575665 传真:0755-26640652 联系人:胡闻智 客服电话:400-128-6800 网址:www.caiho.cn (138)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 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李明然 电话:010-59013825 传真:010-59013707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25


网址:http://www.wanjiawealth.com/ (139)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号 1幢 2楼 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 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华夏财富网址:www.amcfortune.com (140)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6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许黎婧 电话:010-65807848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14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1305 室、1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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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朝外大街乙 12号昆泰国际大厦 1号楼 12层 62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电话:010-59053660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公司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144)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楼 7层 711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号万通新世界 A座 2107 法定代表人:林柏均 联系人:胡明哲 电话:010-56203275 传真:010-68091380 客户服务电话:010-64068617 网址:www.fundsure.cn


(145)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人:秦泽伟 电话:010-63631539 传真:010-63631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 16号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63 联系人:李焱 电话:010-82295160 传真:010-82292422 (三)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瑞天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莲花池东路甲 5号院 1号楼 2单元 15层 1507室 负责人:李飒 联系人:李飒 电话:010-62116298 传真:010-62216298





经办律师:刘敬华


李飒 (四)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22号赛特广场五层 法定代表人:徐华 联系人:卫俏嫔 联系电话:010-65264838 传真电话:010-65227521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娟


卫俏嫔 64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951号)核准募集。 (一)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二)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式 (三) 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四) 基金的面值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五) 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六) 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销售机构 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 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本基金自 2012 年 5 月 10 日至 2012年 6月 8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 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 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 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65 3. 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 (1)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 款。 (2) 在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投 资人通过直销机构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 民币 1000元。 (4) 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4.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5.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公 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对于 500万元(含)以上的认购适用绝对数额的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 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如果募集期内认购资金获得 的利息为 2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 ( 元,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 50万元(含)—200万元 0.6% 200万元(含)—500万元 0.2% 500万元及以上 1000元/笔 66 净认购金额=10000/(1+1%)=9900.99元 认购费用=10000-9900.99=99.01元 认购份额=(9900.99+2)/1.00=9902.99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 9902.99份基金份额。 6. 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 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人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 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 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 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 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6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中列明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 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 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69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将赎回款项划出,通过登记机构 及其他相关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 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 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 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首 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元,但已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单笔最低限 额人民币 1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元。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 取控制措施。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 70 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余额不足 10份,则必须一 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余额不足 10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保留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六) 申购、赎回的费率 1. 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投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额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具体如下: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越低。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 注:[1]


就赎回费的计算而言,1年指 365天,2年为 730天,以此类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申购金额 ( 元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5% 50万元(含)—200万元 1% 200万元(含)—500万元 0.5% 500万元及以上 1000元/笔 持有时间[1] 赎回费率 7天以内 1.5% 7天(含)-1年 0.5% 1年(含 1年)至 2年 0.25% 2年以上(含 2年) 0% 71 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 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相关费率或收费 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个工作日在规定媒 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范围、特定地域、特定时间、特定交易方式等的基金投资人定期和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基 金投资人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关于实施特定投资群体申购基金的费率政策 本基金对特定客户投资群体实行申购费率优惠政策。特定投资群体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 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 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对于通过中邮基金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的申购费率,统一实施为原申购费率 的 2 折,即特定申购费率=原申购费率×0.2;若原申购费率适用于固定费用的,则执行原 固定费用,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七)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申购 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举例说明:假定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元,申购金额 10000元,计算如下: 适用申购费率为 1.5% 72 净申购金额=10000/(1+1.5%) =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 =147.78元 申购份数=9852.22/1.200=8210.18份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赎回金 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举例说明:假定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元,赎回份数为 10000份,各时期赎回金 额如下: 持有期限 适用费率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7天以内 1.5% 10000*1.200=12000 12000*1.50%=180 12000-180=11820 7天(含)-1年 0.50% 10000*1.200=12000 12000*0.50%=60 12000-60=11940 1年(含)-2年 0.25% 10000*1.200=12000 12000*0.25%=30 12000-30=11970 2年(含)以上 0.00% 10000*1.200=12000 12000*0.00%=0 12000-0=12000 3.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 费。 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体上公告。 7、当本基金各类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 规则的规定。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73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4.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3、6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九)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74 (十)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1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 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 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具体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75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规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一)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 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 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76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 77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重点关注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过程中带来的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 证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并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 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股票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 80%。 (三) 投资理念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 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 战略性新兴产业可以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新兴力量,孕育着资本市场上的重大投 资机会,本基金通过主题投资策略重点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个股,分享这一投资机遇。 (四) 投资策略 1. 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各项重要的经济指标分析宏观经济发展变动趋势,判断当前所处的经济周期, 进而对未来做出科学预测。在此基础上,结合对流动性及资金流向的分析,综合股市和债市 估值及风险分析进行大类资产配置。此外,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 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主题投资策略,通过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状况持续跟踪,结合对国家政策 78 的解读、重大科技和工艺创新情况调研、上市公司战略规划及商业运营模式分析等方法挖掘 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范畴的投资主题及相关股票,作为重点进行投资,分享这类企业带来的 较高回报。 (1) 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界定 本基金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界定和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政策《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 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中保持一致。 产业定义: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 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 益好的产业。 产业范畴: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征,立足我国国情和科技、产业基础,现阶段重点 培育和发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 车等产业。本基金管理人持续跟踪国家相关政策、关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状况、科研成果 和技术工艺的重大突破及市场需求商业模式创新等因素的变化,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范畴进 行动态调整。 (2) 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主题挖掘 在确定了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范畴之后,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主题挖掘和 主题配置。通过对《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及后续相关政策的 解读,我们将国家层面上明确提出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主题作为本基金投资重点,具体如 下图所示。在此基础上,本基金还会从宏观经济、社会文化、人口结构、科技进步、突发事 件等方面对投资主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和动态调整。从投资逻辑上来看,投资主题与传统行 业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但不拘泥于行业,因此更符合经济发展和资本市场运行的内在规律。 79 图 1 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主题定义及其对应的传统行业 和一般的投资主题相比,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主题具备如下特点: 第一,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主题生命周期长,生命力强。“主题的生命周期”是指投资主 题对经济和资本市场的影响持续期。一般来说,对经济影响深远的投资主题生命周期较长。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 重大引领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战 略性新兴产业投资主题都属于国家重点培养和发展的产业,随后还将出台各细分产业的扶植 政策(包括财税、投融资、进出口等方面),且列入国家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因此,此类投 资主题具有生命周期长且生命力强的显著特征,适合基金进行长期投资。 第二,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主题大多处于主题生命周期的萌芽期和形成期。主题的生命 周期一般分为四个阶段:主题萌芽、主题形成、主题实现和主题衰退。主题萌芽期投资主题 影响力并不明显,在主题形成期,主题影响力不断增强并在主题实现期达到鼎盛,最后随着 主题的衰退逐步减弱。对基金投资而言,主题萌芽期和形成期是比较好的介入时机,而主题 形成期的中后和实现期的初期是投资收益最好的阶段,实现期的中后期则应是逐步退出此主 题投资的阶段。 基金管理人定期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由宏观经济研究员、策略研究员、行业研究 战 略 性 新 兴 产 业 节能环保 新一代信息技术 生物产业 高端装备制造 新能源 新材料 新能源汽车 支 柱 产 业 先 导 产 业 节能、环保、煤炭清洁利用等 物联网、云计算、移动通信等 生物医药、生物农业等 航空、卫星、高铁、海工装备 光伏、风电、智能电网等 稀土、特种玻璃、LED等 动力电池、新能源汽车等 投资主题 对应的传统行业 采掘业 / 社会服务业 / 制造业 信息技术业 / 传播与文化产业 农、林、牧、渔业 / 制造业 制造业 采掘业 / 制造业 /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 产和供应业 采掘业、制造业 制造业 战略性新兴产业 注:传统行业分类采用证监会门类行业分类 80 员和基金经理对主题进行评估,综合考虑主题发展阶段、主题催化因素、主题市场容量、主 题估值水平等因素,确定每个主题的配置权重范围,从而进行主题配置。


(3) 个股选择 ? 第一步,通过主题相关度筛选,构建战略性新兴产业股票库。 在确定了战略性新兴产业范畴和相关投资主题之后,基金管理人每半年末根据股票“主 题相关度”指标打分情况,确定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股票。在此期间对于未被纳入最近一次 筛选范围的股票(如新股上市等),如果其“主题相关度”可满足标准,也称为战略性新兴产业 相关股票。 本基金主要根据公司战略定位、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能够受惠于投资主题的程度来确定 “主题相关度”。具体来说,就是由研究员衡量主题因素对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利 润等财务指标的影响程度并打分,作为企业和投资主题的相关度标准。打分的依据主要有以 下几个方面: ? 公司战略定位。 ? 公司所处行业受宏观经济环境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影响程度。 ?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受此主题驱动的变动幅度。 ? 公司的盈利模式。 ? 公司竞争力分析,包括管理者素质、市场营销能力、技术创新能力、专有技术、特 许权、品牌、重要客户等。 ? 公司财务状况及财务管理能力,包括财务安全性指标,反映行业特性的主要财务指 标、公司股权与债权融资能力与成本分析、公司再投资收益率分析等。还特别关注公司投资 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公司股权情况。 本基金将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股票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股票库。本基金投资于战略性新 兴产业相关股票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 80%。 ? 第二步,综合考虑企业成长、价值及盈利特性,构建股票备选库。 本基金重点选择市场估值合理、盈利能力出色且营业收入和利润稳定增长的股票进入备选库。 研究员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和经营数据进行分析预测,分别评估企业成长、价值及盈利特 性。通过对各项指标设定一定的权重进行加权打分排序,选取排名在前 50%的个股进入股 票备选库。 表 1 建立股票备选库参考指标 参考指标 81 成长特性 营业利润同比增长率、经营性现金流同比增长率、净利润同比增长率、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等 价值特性 市盈率、市净率、PEG、市销率等 盈利特性 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净利率、投入资本回报率、销售净利率等 由于公司经营状况和市场环境在不断发生变化,基金将实时跟踪上市公司风险因素和成 长性因素的变动,对上述几类指标及其权重设置进行动态调整。 ? 第三步,个股定性分析,构建股票精选库 在股票备选库的基础上,本基金从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经营运行等方面对个股进行定性 分析,构建股票精选库。 精选库股票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需满足以下标准: ? 主要股东资信良好,持股结构相对稳定,注重中小股东利益,无非经营性占款; ? 公司主营业务突出,发展战略明晰,具有良好的创新能力和优良的核心竞争力,信 息披露透明; ? 管理规范,企业家素质突出,具有合理的管理层激励与约束机制,建立科学的管理 与组织架构。 ? 精选库股票在公司经营运行方面需满足以下标准: ?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资产负债率合理。具有持续的成长能力,通过对公 司商业模式的全方位分析判断公司成长动力来源和持续性; ? 主营业务稳定运行,收入及利润保持合理增长,资产盈利能力较高; ? 净资产收益率处在领先水平; ? 财务管理能力较强,现金收支安排有序; ? 公司拥有创新能力、专有技术、特许权、品牌、渠道优势、重要客户等; 3. 债券投资策略 (1) 平均久期配置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利率趋势,并据此积 极调整债券组合的平均久期,在控制债券组合风险的基础上提高组合收益。当预期市场利率 上升时,本基金将缩短债券投资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当预期市场利率下 降时,本基金将拉长债券投资组合久期,以更大程度的获取债券价格上涨带来的价差收益。 (2) 期限结构配置 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的判断,运用统计和数量分析技术,本基金对债券市场收益 率曲线的期限结构进行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制定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82 在预期收益率曲线趋向平坦化时,本基金将采取哑铃型策略,重点配置收益率曲线的两端。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趋向陡峭化时,采取子弹型策略,重点配置收益率曲线的中部。当预期收 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取梯形策略,债券投资资产在各期限间平均配置。 (3) 类属配置 本基金对不同类型债券的信用风险、流动性、税赋水平等因素进行分析,研究同期限的 国债、金融债、央票、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之间的利差和变化趋势,制定债券类属 配置策略,确定组合在不同类型债券品种上的配置比例。根据中国债券市场存在市场分割的 特点,本基金将考察相同债券在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的利差情况,结合流动性等因素的 分析,选择具有更高投资价值的市场进行配置。 (4) 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限定的比例内,适时适度运用回购交易套利策略 以增强组合的收益率,比如运用回购与现券之间的套利、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进行低风 险的套利操作。 4. 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利用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进行套利、避险交易,控制基 金组合风险,获取超额收益。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 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股价波动率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 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未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 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五)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新兴产业指数*75%+上证国债指数*25%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七) 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本基金将在对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进行深入 研究的基础上进行投资; 3. 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范围内, 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83 (八) 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资管理 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行业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 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 如下: 1. 策略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债券研究员、金融工程研究员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 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投资决策委员会每月召开投资策略会议,决定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投资主题 以及投资主题的配置比例等; 3. 投资总监每周召集投资例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定,结合市场和公司基本面 的变化,决定具体的投资策略; 4. 基金经理依据策略研究员的宏观经济分析、行业研究员的行业分析和个股研究、债 券研究员的债券市场研究和券种选择建议、金融工程研究员的定量投资策略研究,结合本基 金产品定位及风险控制的要求,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 讨论通过; 5. 基金经理根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向交易部下达交易指令; 6. 交易部执行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7. 金融工程研究员负责完成有关投资风险监控报告及内部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8. 基金管理小组定期检查评估投资组合的运作成效,以便随时修正不合理的投资决策; 9. 基金管理小组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实际的需要 对上述投资决策程序进行合理的调整。 (九) 投资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并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股票比例不低于基 金股票资产的 80%。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 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3.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4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的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9.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1.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1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1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5.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6.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2、7、15、18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85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十)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十一)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二)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86 (十三)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为 2020年 4月 1日起至 2020年 6月 30日。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894,844,040.73 85.06 其中:股票


1,894,844,040.73 85.06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10,501,710.76 13.94 8 其他资产


22,396,727.63 1.01 9 合计





2,227,742,479.12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各项目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 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950,027,092.98 44.2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9,051,854.00 0.42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35,952,919.94 1.67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01,864,045.83 18.70 J 金融业 100,752,651.84 4.69 K 房地产业 397,195,476.14 18.49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87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894,844,040.73 88.2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0201 生物股份 7,601,752 211,632,775.68 9.85 2 000002 万科 A 6,529,961 170,693,180.54 7.95 3 300747 锐科激光 1,555,786 169,316,190.38 7.88 4 002841 视源股份 1,415,484 140,868,967.68 6.56 5 002555 三七互娱 2,569,890 120,270,852.00 5.60 6 300395 菲利华 3,542,483 116,441,416.21 5.42 7 000671 阳光城 14,113,675 89,480,699.50 4.16 8 600048 保利地产 6,026,495 89,071,596.10 4.15 9 300271 华宇软件 3,141,070 88,609,584.70 4.12 10 002624 完美世界 1,500,000 86,460,000.00 4.02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权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无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股票。 (3) 基金的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88 1 存出保证金 1,652,820.1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8,485,122.9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7,404.35 5 应收申购款 2,241,380.1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2,396,727.63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9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报告期期初基金份额总额 482,213,440.05 报告期期间基金总申购份额 9,583,858.79 减:报告期期间基金总赎回份额 56,695,406.10 报告期期间基金拆分变动份额(份额减少以"-"填列) - 报告期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435,101,892.74 10、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截 至 2020年 6月 30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个月 19.74% 1.01% 15.15% 0.95% 4.59% 0.06% 过去六个月 20.50% 1.71% 13.71% 1.42% 6.79% 0.29% 过去一年 43.67% 1.45% 27.77% 1.15% 15.90% 0.30% 过去三年 16.08% 1.51% 14.86% 1.10% 1.22% 0.41% 过去五年 -9.69% 1.90% -5.40% 1.31% -4.29% 0.59% 自基金合同生 效起至今 393.80% 1.86% 85.52% 1.26% 308.28% 0.60% 89 十、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另 外,基金托管人在托管系统中为本基金开立明细账户,对本基金实行独立核算。本基金以基 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 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 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90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91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累计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92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93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 基金估值;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94 产估值错误处理。 95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资产负债表中 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 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次,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50%;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5.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个工作日。在分配方 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6 (六)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97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98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 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 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 费率实施日 2日前在规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99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10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规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101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102 值。 基金管理人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103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0)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1)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104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 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1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 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10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改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106 十六、风险揭示 本基金是一支主动型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重点关注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过程中 带来的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证充分流动性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 值。 本基金的投资风险包括投资组合的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以及其他风 险。 (一) 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 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人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主 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 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 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 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 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 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 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因素而使其 107 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 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 (7)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 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 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 本息,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二) 管理风险 (1)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三) 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四) 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四) 流动性风险 为应对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满足流动性需求。但 108 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回申请,基金资产变现困难时,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 关约定。 (2)拟投资市场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拟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 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 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定),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 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为应对巨额赎回情形下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暂停赎回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 分赎回申请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详细规则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第十条的相关约定。 (4)由于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为可能导致本基金的单一投资者持有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 额的比例较高,该单一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行为可能影响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从而对基金收益 产生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将控制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低于 50%,并防止投资 者以其他方式变相规避 50%集中度限制的情形发生(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 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基金管理人认为可能存在变相规避 50%集 中度限制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单一投资者的全部或部分的认/申购申请或确认 失败。 (5)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 但不限于: 109 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2)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收取短期赎回费; 5)暂停基金估值; 6)摆动定价;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巨额赎回情形下实施部分延期赎回、暂停赎回或者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 理部分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第十条的相 关约定。当实施部分延期赎回的措施时,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无法全额确认赎回, 一方面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若实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投资者一方面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可能影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 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当实施对赎回比例过高的单一投资者延期办理部分 赎回申请的措施时,该赎回比例过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无法全额确认赎回,一方面可能影 响自身的流动性,另一方面将承担额外的市场波动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收取短期赎回费的情形和程序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第六条 的相关约定,对持续持有期小于 7日的投资者相比于其他持有期限的投资者将支付更高的赎 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详见招募说明书第十一部分基金资产估值第六条的相关约定。若实 施暂停基金估值,基金管理人会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对投资者产生的风险如前所述。 当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的估值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即将本基金因为大额申购或赎回而需要大幅增减仓位所带来的冲击成本通过调整基金的估 值和单位净值的方式传导给大额申购和赎回持有人,以保护其他持有人的利益。在实施摆动 定价的情况下,在总体大额净申购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上升,对申购的投资者不利;在 总体大额净赎回时会导致基金的单位净值下降,对赎回的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 (五)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作为一支股票型的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重点关注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过程中带来 的投资机会,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股票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 80%。战略性新 兴产业是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对经济社会全局和长远发展具有重大引领 110 带动作用,知识技术密集、物质资源消耗少、成长潜力大、综合效益好的产业。战略性新兴 产业可以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新兴力量,孕育着资本市场上的重大投资机会。在 进行资产配置、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主题挖掘和主题配置的时候需要对市场发展趋势进行判 断,在具体投资管理中可能会由于误判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主要坚持买入并持有的策略,同时配合主动投资管理。其中,对投 资主题生命周期所处阶段的判断是本基金进行主题配置的基本依据,对上市公司股票的估值 是本基金买入和卖出股票的基本依据。估值水平取决于本基金管理人对公司业绩增长的预期, 本基金管理人可能对其定价出现偏差,从而以较高的价格买入该股票而最终影响基金的收益。 相反,本基金主要投资的这类上市公司也可能由于受到市场的追捧,股价相对较高,股价波 动幅度也相对较大,从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的波动较大,给投资人带来一定的风险。 (六) 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111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金管理人;


(2)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 终止《基金合同》; (10)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规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112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113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114 十八、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15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 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16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 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 117 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 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 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半年度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18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和 仲裁;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19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6)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0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调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1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121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至少一家规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 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 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 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122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 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 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 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 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 或通讯开会。 5.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23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 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个工作日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个工作日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 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个工作日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 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 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 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124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 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7.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125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 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规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 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26 1) 更换基金管理人;


2)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 终止《基金合同》; 10) 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规定媒体公告。 2.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127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 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128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129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乙16号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成立时间:2006年5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041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陶以平(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权) 成立时间:1988年8月22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 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 规定)。 130 (二) 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1. 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托管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中邮战 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2.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 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托管协议。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权证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并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 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股票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80%。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 131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 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5)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0%-40%;权证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 0%-3%,并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 资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股票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 80%。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8)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9)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的流动性受限资产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4)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1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132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规定的投资组 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除上述第 5、9、12、15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 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 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 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 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 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 133 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承 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 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 (2) 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 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 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4)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 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 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 体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34 (6)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 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135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 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 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 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136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 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基 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 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 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另外,基金托管人在托管系统中为本基金开立明细账户,对本基金实行独立核算。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137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 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 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138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六)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 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七)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中期报告和年报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时,基 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八)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 139 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地点 为上海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九)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140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市场状况及自身服务能力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 务项目。 (一) 注册登记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作为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我公司配备了安 全、高效、完善的电脑及通讯系统,能够及时、准确地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账户和基 金份额的登记、基金管理、基金份额托管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管理、权益分配时 红利登记和派发、基金交易份额清算、基金非交易过户、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业务。 (二) 红利再投资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 所得现金红利将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且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三)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四) 网上交易服务


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为客户提供网上交易平台。通过网络通讯技术,为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的基金交易服务。


(五) 客户分级服务





根据客户持有基金份额,划分出六个级别,根据不同级别客户需求给予更全面、更优质、 更个性化的服务。 (六) 信息查询服务 客户可以通过自动与人工两种查询方式及时了解公司信息、产品信息、投资资讯等。 自动查询:我公司开通 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网上查询服务。客户可以通过拨打客服 电话通过自动语音进行信息查询,也可以通过网站账户查询系统及时了解账户信息和交易信 息; 人工查询:客户可以在工作时间通过拨打客服电话直接与客服人员进行业务咨询或交流, 也可以通过语音电话留言、网站留言、客服邮箱的方式和我公司取得联系,公司客服人员会 在最短的时间内和您联络,竭诚为您服务。 141 查询内容包括:最新活动公告、基金产品介绍、公司介绍等公司信息;基金净值查询、 基金份额查询、基金交易确认查询、基金分红查询及基金历史交易记录等账户及交易信息等。 (七) 主动通知服务


我公司会根据业务开展情况,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短信、电话等方式主动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供各项通知服务,包括公司信息、产品信息、交易信息、投研资料及重要信息提示 等。 (八) 对账单寄送服务 我公司会根据相关规则,定期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对账单邮寄服务。 (九) 信息定制服务


为进一步提升服务品质,我公司推出服务定制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 公司网站等途径,按照我公司服务定制规则和定制范围,定制各种资讯,公司会通过 EMAIL、 短信、信函等多渠道发送相关资讯与资料。


(十) 投诉建议受理


如果客户对我公司提供的各种服务感到不满或有其它需求,可拨打投诉电话或通过语音 留言、客服邮箱、网站留言等各种方式随时向我公司提出,我公司将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和建 议。 (十一) 客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1. 客户服务部电话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1618 客户投诉电话:(010)58511618 2. 网址:www.postfund.com.cn 3. 客服信箱:info@postfund.com.cn 142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自招募说明书公布日至本次更新内容截止日): 披 露 事 项


时 间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2-05-02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2-05-02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012-05-02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12-05-02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2-05-02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12-06-13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半年度最后一日净值公告 2012-07-02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通农业银行定投、定赎业务 的公告 2012-08-0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加代销机构网上申购基金费率优惠 的公告 2012-08-0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参加兴业银行、邮储银 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2-08-09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公告 2012-08-0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投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2-09-0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2-09-25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年第 3季度报告 2012-10-2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 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2012-12-06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2-12-2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邮储银行、中 信银行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2-12-3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2年 12月 31日资产净值 公告 2013-01-0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东方证券、方正证券为代销 机构的公告 2013-01-12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年第 4季度报告 2013-01-22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1 号) 2013-01-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 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2013-02-0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数米基金销售公司 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3-03-0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数米基金销售公司为代销机 构的公告 2013-03-06 14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工商银行个人电子 银行申购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3-03-29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年年度报告 摘要 2013-03-30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2年年度报告 2013-03-3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加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网上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3-04-0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参加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基金电子 交易平台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3-04-1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的公告 2013-04-18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年第 1季度报告 2013-04-2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3 年 6 月 30 日资产净值 公告 2013-07-0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交通银行网上银 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3-07-0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深圳众禄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3-07-1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3-07-1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长期停牌股票估值 调整情况的公告 2013-07-16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年第 2季度报告 2013-07-17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3-07-24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3 年第 2 号) 2013-07-25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基金暂停日常申购、暂停定期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3-08-07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基金暂停日常申购、暂停定期定投业务的提示 性公告 2013-08-22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年半年度报告 2013-08-2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浙江同花顺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长 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3-08-2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 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3-08-2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 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2013-08-3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 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2013-08-3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 2013-09-07 144 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诚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 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 告 2013-09-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 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2013-09-2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3-10-0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深圳市新兰德 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网上交 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3-10-1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 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2013-10-1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3-10-1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华融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3-10-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的公告 2013-10-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晋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定投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3-10-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的公告 2013-10-25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年第 3季度报告 2013-10-2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 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2013-11-3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 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2013-12-0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 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2013-12-24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基金恢复日常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4-01-18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年第 4季度报告 2014-01-21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号) 2014-01-25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基金暂停日常申购、暂停定期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4-02-1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一路财富(北 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4-02-2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4-03-1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北京钱景财富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及定投申购活动的公告 2014-03-1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华安证券股份 2014-03-27 145 有限公司、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定投申购 活动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4-03-27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3年年度报告 2014-03-2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工商银行个人电子 银行申购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4-03-3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浙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申购费率优惠及定投申购活动的公告 2014-04-0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的公告 2014-04-08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年第 1季度报告 2014-04-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 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2014-06-17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基金恢复日常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4-06-25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基金暂停日常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4-06-2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基金开通交通银行网上银 行、手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4-07-0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 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2014-07-10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年第 2季度报告 2014-07-21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 2 号) 2014-07-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 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2014-08-1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 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2014-08-19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年半年度报告 2014-08-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 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2014-09-0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 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2014-09-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 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2014-10-24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年第 3季度报告 2014-10-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数米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4-10-2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宜信普泽投资 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4-10-3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 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2014-10-3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宜信普泽投资顾问(北京) 2014-10-31 146 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 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2014-11-1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 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2014-10-2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停牌股票复牌后 估值方法变更的公告 2014-12-11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恢复日常申购、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公告 2014-12-13 关于中邮基金旗下产品“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 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4-12-13 关于通过京东店铺购买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费 率优惠的公告 2014-12-16 关于中邮基金旗下产品“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 费率调整的公告 2015-01-03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年第 4季度报告 2015-01-20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 1 号) 2015-01-2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数米基金网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5-03-0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的公告 2015-03-07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4年年度报告 2015-03-2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工商银行个人电子 银行申购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03-31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年第 1季度报告 2015-04-2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农业银行基金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5-2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东亚银行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 公告 2015-06-1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光大证券基金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6-1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东亚银行(中国) 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6-2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基金申购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06-2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15年 6月 30日资产净值公告 2015-07-0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京东店铺开展 0 折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5-07-08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年第 2季度报告 2015-07-20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 2 号) 2015-07-2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更名的公告 2015-08-07 14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天天基金网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08-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 率优惠的公告 2015-08-25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年半年度报告 2015-08-2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费率 优惠的公告 2015-09-2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10-1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开放式基金申购金额下 限的公告 2015-10-24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年第 3季度报告 2015-10-2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2-0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12-0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5-12-0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京东商城基金直销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5-12-0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获配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公告 2015-12-1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 销机构的公告 2015-12-1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东亚银行(中 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2-3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1-0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北京君德汇富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1-0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6-01-08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年第 4季度报告 2016-01-2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1-28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 1 号) 2016-01-2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平安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2-0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2-1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6-02-27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华泰证券股份 2016-03-04 148 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汇付金融 服务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3-2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3-24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5年年度报告 2016-03-2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3-3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东亚银行(中 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调整的公告 2016-03-3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深圳市新兰德 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4-0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代销机构基金 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4-07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诺亚正行(上 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 2016-04-1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天天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4-14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年第 1季度报告 2016-04-2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星展银行(中 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活动的公告 2016-05-0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5-0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代销机构基金 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5-0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代销机构并开 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6-05-1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5-1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兴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5-1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深圳众禄金融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5-1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活动的公告 2016-06-0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陆金所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6-0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6-0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 优惠的公告 2016-06-1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和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定投活动的公告 2016-06-18 14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浙江同花顺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6-2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珠海盈米财富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6-2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华融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基金定投活动的公告 2016-06-2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京东店铺开展 0 折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6-06-3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6-06-3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东亚银行(中 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调整的公告 2016-06-3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基金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6-3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上海陆金所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7-19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年第 2季度报告 2016-07-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民生银行为代 销机构并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7-2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7-2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7-22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6-07-2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云湾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8-0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浙江同花顺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8-1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08-1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北京新浪仓石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6-08-1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安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8-13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年半年度报告 2016-08-2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国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6-09-0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东莞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6-09-0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基金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09-2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中国工商银行 2016-09-23 150 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起点金额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 优惠的公告 2016-09-2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0-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开通民生银行基金 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0-26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年第 3季度报告 2016-10-2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中证金牛(北 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6-10-3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10-3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北京乐融多源 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6-11-0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11-0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通网上直销平台基金定投业务 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1-0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通网上直销平台的公告 2016-11-0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北京晟视天下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1-1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11-1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华西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6-11-2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的公告 2016-11-2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基金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016-11-2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通网上直销平台基金定投业务 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0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北京钱景财富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6-12-1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基金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2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6-12-2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3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30 15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6-12-3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东亚银行(中 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1-0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获配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公告 2017-01-0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基煜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参加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1-1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和耕传承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1-1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上海万得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1-1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奕丰金融服务 (深圳)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7-01-1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1-1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1-1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1-1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1-1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及中邮创业基金网上直销平台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7-01-1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北京微动利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1-1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浙江金观诚财 富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1-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1-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1-1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首创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1-21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年第 4季度报告 2017-01-21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1 号) 2017-01-2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上海华信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2-1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2-1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上海天天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2-16 15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基金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2-2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金惠家保险代 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3-1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金惠家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为 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3-1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宜信普泽投资 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7-03-1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北京格上富信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7-03-2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3-2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3-3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东亚银行(中 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3-31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6年年度报告 2017-03-3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济安财富(北 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7-04-0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4-0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济安财富(北 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起点金额的公告 2017-04-0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上海凯石财富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7-04-1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泰诚财富基金 销售(大连)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7-04-1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4-1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4-1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4-18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第 1季度报告 2017-04-2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基金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4-22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 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04-2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联储证券有限 2017-05-05 153 责任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通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 定投业务并参加定投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7-05-0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官方微信平台基金定投业务 并参加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5-1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代销机构调整基金申购费率的公 告 2017-05-2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6-0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上海长量基金 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6-2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北京肯特瑞财 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认、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7-06-2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6-2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东亚银行(中 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6-3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基金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6-3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网上银行基金申购手续费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7-01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第 2季度报告 2017-07-2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所持乐视网股票 (300104)估值调整的公告 2017-07-08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 2 号) 2017-07-2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华西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7-27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华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07-2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上海长量基金 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申购起点金额并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7-08-1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所持尔康制药股票 (300267)估值调整的公告 2017-08-12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深圳前海凯恩 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起点金额、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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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第 3季度报告 2017-10-2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所持乐视网股票 (300104)估值调整的公告 2017-10-28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11-0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通华财富(上 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起点金额并 参加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1-0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世纪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7-11-0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代销机构调整基金申购金额下限 的公告 2017-11-1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代销机构调整基金申购金额下限 的公告 2017-11-23 15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深圳市新兰德 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2017-11-2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南京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1-3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上海华夏财富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 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0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12-07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2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2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2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基金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7-12-2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购 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8-01-16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第 4季度报告 2018-01-20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 1 号) 2018-01-2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泰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1-3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东亚银行(中 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1-3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北京展恒基金 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申购及 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2-01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通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定投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8-02-0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购 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8-02-0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 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02-0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一路财富(北 京)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 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3-1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购 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8-03-23 156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 司、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03-2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购 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8-03-28 关于修改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公告 2018-03-29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18-03-29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2018-03-29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8-03-29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8-03-2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东海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3-3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3-3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基金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3-3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东亚银行(中 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3-30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年年度报告 2018-03-3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民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8-04-21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第 1季度报告 2018-04-2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银河证券基金 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5-18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8-06-23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2018-06-26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基金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6-2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基金网上银行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6-3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购 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8-07-07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第 2季度报告 2018-07-19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 2号) 2018-07-2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国联证券基金 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8-0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购 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8-08-0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购 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 2018-08-23 157 公告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08-23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半年度报告 2018-08-2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购 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8-08-3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圳信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08-3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东海证券基金 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9-07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北京汇成基金 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9-1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购 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8-09-20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09-20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购 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8-09-2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09-27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基金手机银行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09-2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购 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8-10-19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10-19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第 3季度报告 2018-10-2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购 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8-10-2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成都华羿恒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10-2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代销机构基金 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1-01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代销机构基金 申购及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1-09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基金定投业务 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1-15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11-21 15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代销机构申购 起点金额、开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2018-12-13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沈阳麟龙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8-12-13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邮政储蓄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2-2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2-2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8-12-28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调整东海证券基金 定投业务单笔最低限额的公告 2019-01-18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8年第 4季度报告 2019-01-22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9年 1号) 2019-01-24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国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3-04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的公告 2019-03-05 关于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基金定投业务 并参加基金申购及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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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7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为代销机 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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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 《中邮战略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 《法律意见书》; (六)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中邮创业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 3月 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