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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TMT(159909)

深TMT:基金合同(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证 TMT50ETF基金合同





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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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录 一、前言 ....................................................................................................................................... 2 二、释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9 五、基金的备案 .......................................................................................................................... 11 六、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 12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15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19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6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4 十二、基金的托管 ...................................................................................................................... 37 十三、基金的销售 ...................................................................................................................... 38 十四、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39 十五、基金的投资 ...................................................................................................................... 40 十六、基金的融资、融券 ........................................................................................................... 46 十七、基金的财产 ...................................................................................................................... 47 十八、基金财产的估值............................................................................................................... 48 十九、基金费用与税收............................................................................................................... 53 二十、基金收益与分配............................................................................................................... 55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7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 58 二十三、基金的业务规则 ........................................................................................................... 63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4 二十五、违约责任 ...................................................................................................................... 67 二十六、争议的处理 .................................................................................................................. 68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 6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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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前言 (一)订立《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 业(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深证 TMT50ETF”或“本基金”) 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 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 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 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 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 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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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 改或更新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 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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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深证 TMT50ETF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基金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即指经依法募集的,以跟踪特定证券指数为 目标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并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ETF联接基金 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以下简 称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接基金 《招募说明书》 《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指《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深证 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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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管理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 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 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 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发售代理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 代办证券公司 登记结算业务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 托管和结算业务 注册登记机构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投资者可以现 金或股票方式申请认购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以取得申购 赎回清单所规定的赎回对价的行为 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申购对价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 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 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应交付给投资者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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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组合证券 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标的指数 指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的深证电子信 息传媒产业 50指数(简称“深证 TMT50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 变更 完全复制法 一种跟踪指数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 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 合,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现金替代 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 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现金差额 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 T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 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 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指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 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清 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 净值,简称 IOPV 预估现金部分 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计并在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的 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代办证券公司)预先冻 结 基金份额折算 指本基金建仓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者的基 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 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 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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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T+n日 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 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收益分配基准日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 低数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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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指数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五)基金标的指数 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 50指数(简称“深证 TMT50指数”)。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七)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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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基金募集目标 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募集规模进行限制,详见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 (四)基金发售方式和场所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三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上系统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以现金进行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认购。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 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 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 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五)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份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份额的 5%,具体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列示。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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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六)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基金认购份额具体 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 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基金认购份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认购费用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 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请,基金认购份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认购费用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 在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者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费用。 (七)募集期间资金与股票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 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具体份额 数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募集的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于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过户至预先开立的专门账户。 投资者的认购股票在募集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 (八)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 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披露。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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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五、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 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 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于 基金募集期间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发售代理机构应予以解冻。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财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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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六、基金份额折算和变更登记 (一)基金份额折算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逐步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此过程为基 金建仓。基金建仓期不超过 3个月。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提前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的原则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 的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 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或遇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 基金份额折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由《招募说明书》规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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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于 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的 3个工作日前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 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 2 日内发布基金份 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若因上述 1、3、4项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 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直接以深证 TMT50 指数为标的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 基金。若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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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五)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深圳证 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参考净值的具体计 算方法参照招募说明书。证券交易所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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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 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办理时间 1、申购、赎回业务开始日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但在基金份额申请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 办理申购。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具体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后,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 请,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依据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开放 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或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或注册登记机构相关规则及其变更调整上述原则。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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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 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股票和基金份额交收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结算规则。 投资者 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组合证券的清 算交收以及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 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注册登记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 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注册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的 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和调整,具体规定请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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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对申购和赎回份额的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1、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者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市 前公告。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 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 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或赎回份额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2)因深圳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 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 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4)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无法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5)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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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在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 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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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九、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法定代表人:刘辉 设立日期:2002年 12月 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99596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 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 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在《基金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基金合同》 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 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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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6)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 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并从注 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9)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0)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1)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2)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和《基金合同》的前 提下,制订和调整本基金业务规则; (16)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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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清单;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投资者申购之基金份额或赎回之对 价;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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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日期:1983年 10月 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 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 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 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 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 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 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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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 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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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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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款项和认购股票、应付申购对价和赎回对价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费用;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 的活动; (6)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8)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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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 票权。 (二)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即“招商深证电子信息传媒产业(TMT)5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联接基金”)的相关性,本基金联接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份额 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 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 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联接基金的名义代表联接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 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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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 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收费方式,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 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8、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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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的,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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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以书面形式或会议 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 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 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4、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其他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出现任何不符合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的情况,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 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3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再次开会仍然必须达到上述所有相关条件,才能视为有 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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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三)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 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 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 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天前提 交召集人。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 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 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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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按照前述约定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通过。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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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 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 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 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 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5)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 (十)生效与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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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 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 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 2日内,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介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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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 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 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 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 执行;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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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 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 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财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 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 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 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总值和净值。 (6)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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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4、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 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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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十二、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深证 TMT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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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十三、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业 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 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 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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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十四、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应与注册 登记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 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 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 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 户、提供基金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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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十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深证 TMT50指数的成份券及其备 选成份券、一级市场新发股票(包括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的股票)、存托凭 证、债券、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深证 TMT50 指数的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 (三)投资理念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成熟,中国的 TMT产业将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本基金通过 完全复制的被动式投资,力争使基金与标的指数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为投资 者提供标的指数所代表市场的平均收益水平。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深证 TMT50指数为标的指数,采用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成份券组 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股票在投资组合中的权重原则 上根据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可以选择 其他证券或证券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进行适当替代,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1)法 律法规的限制;(2)标的指数成份券流动性严重不足;(3)标的指数的成份券长期停牌; (4)其他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跟踪构成严重制约等。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将 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五)投资组合管理方法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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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1、投资组合的构建


(1)确定目标组合。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券组成及其权 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2)制定建仓策略。依据对标的指数成份券的流动性和交易成本等因素所做的分析, 制定合理的建仓策略。


(3)逐步调整组合。基金经理在规定时间内,采取适当的手段和措施,对实际投资组 合进行动态调整,直至达到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目标。


2、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标的指数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本基金在指数成份券调整生效前,分析并确定组 合调整策略,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优化调整,减少流动性冲击,尽量减少标的指数成份券变 动所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2)标的指数成份券临时调整 在标的指数成份券调整周期内,若出现成份券临时调整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 注样本股票的调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3)成份券公司行为信息的日常跟踪与分析 跟踪分析标的指数成份券公司行为等信息,如股本变化、分红、配股、增发、停牌、复 牌等重大公司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并根据这些信息确定基金投资组合每日交 易策略。 (4)每日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分析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制定交易策略以应对基 金的申购赎回。 (5)投资组合持有证券、现金头寸及流动性分析 跟踪分析每日基金实际投资组合与目标组合的差异及差异产生的原因,并对拟调整的成 份券的流动性进行分析。


(6)投资组合调整 使用数量化分析模型,选择最优调整方案,制定组合交易调整策略;如标的指数成份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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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调整、成份券公司发生兼并等重大事件,可提请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基金的操作 策略;调整投资组合,达到所追求的目标组合的持仓结构。


(7)制作管理基金每日申购赎回清单 以 T-1日标的指数成份券的构成及其权重为基础,并考虑 T日将发生的上市公司变动 等情况,制作 T日基金申购赎回清单并公告。 (8)跟踪偏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的实际组合 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优化跟踪偏离度管理方案。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如因 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将采取 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六)投资决策流程 1、投资决策依据 (1)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 (2)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基金投资的最高准则。 2、投资决策流程 (1)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不定期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议,对相关重大事项 做出决策。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做出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2)组合构建。基金经理采取完全复制法,即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券组成及其权 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券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在追 求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可采取适当的方法,提高投资效率,降 低交易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3)交易执行。交易部负责基金的具体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4)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在指数编制方法发生变更、指数成份券定期或临时调 整、指数成份券出现股本变化、增发、配股等情形、成份券停牌、成份券流动性不足、基金 申购赎回出现的现金流量等情形下,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 数。 (5)绩效评估。基金经理及风险管理部定期不定期对投资组合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进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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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行跟踪和评估。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操作风险等投资风险进行 监控,并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 人员。基金经理依据绩效评估报告对投资进行总结或检讨,如果需要,亦对投资组合进行相 应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根据环境的变化和基金实际投资的需 要,有权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将调整内容在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招募说明书更新中予 以公告。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对于因上述(5)、(6)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标的指数成份券或备选成份券,基金管 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将结合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替代。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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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1)本基金投资于深证 TMT50指数的成份券及其备选成份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7)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其他投资比例的约定;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除上述第(5)、(6)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本基金标的指数为深证 TMT50指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深证 TMT50指数的编制、发布或授权,或深证 TMT50指数 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的重大变更等事项导致深证 TMT5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 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或目标 ETF标的指数发 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作相应调整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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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金名称。其中,若变 更标的指数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及时公告。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投资品种;并且本基金为被动式投资的指数基 金,采用完全复制法紧密跟踪深证 TMT50指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 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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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十六、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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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十七、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财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互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 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5、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基金管理 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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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十八、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 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现金差额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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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 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 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将确认结果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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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 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 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 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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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 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 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并有权要求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损失;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并有权要求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 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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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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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十九、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7、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9、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10、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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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 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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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二十、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 12次,每次基金收益 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当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达到 1%以上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增长率为原则 进行收益分配。基于本基金的性质和特点,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须以弥补浮动亏损为前提,收 益分配后可能使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 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可能低于面值;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和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并计 算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的差额,当差额超过 1%时,基金管理人可进 行收益分配。 其中: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差 额之日; 基金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净值-100%;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基金份额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 值-100%。 2、计算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本基金的可供分配利润,并根据前述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比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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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例及收益分配数额。 (五)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六)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七)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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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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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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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六)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八)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九)基金份额折算日和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后应至少提前 2 日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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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注册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 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十)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十一)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申 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十二)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个工作 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十三)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 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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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十四)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终止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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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变更标的指数;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六)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 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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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二十三、基金的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 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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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 则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和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 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 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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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 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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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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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二十五、违约责任 (一)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基金财产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 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作为或 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基金合同》的,可根据 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 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四)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 履行。 (五)《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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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二十六、争议的处理 (一)《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 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 履行。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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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二十七、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 项时成立,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