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 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兴业 3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兴业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大会”),本次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21年1 月16日起至 2021年2月22日17:00止。2021年2月23日,在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 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对本次大会 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 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经统计,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基金份额共计 3,920,120,927.80 份, 占权益登记日(2021 年 1 月 15 日)本基金基金总份额 3,930,120,927.80 份的 99.75%,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 大会审议了《关于兴业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 议议案”)并由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 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3,920,120,927.80 份,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份,弃 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份。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参会份 额占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100%,达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 案获得通过。 根据《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 的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证费 10000 元,律师费 40000 元,合计 50000 元,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本次会议通过的表决事项为基金管理人于2021年1月12 日在规定媒介刊登的《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 式召开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之附件《关于兴业3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的议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即兴业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21 年 2月 23 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 议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对《兴业3个 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兴业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1年第1号)》进行了修订,并将登载在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ib-fund.com.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现将《基金合同》的 具体修订说明如下: 1、原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表述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 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应当直接终止《基金合同》并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现修改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 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 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原基金合同“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表述为: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 5、《基金合同》生效满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60个工 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 ……” 现将此条删除。 根据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 2021 年 2 月 23 日起修订后的《兴业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兴业 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公告》; 2、《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兴业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