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方正富邦睿利纯债A(003795)

关于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的方正
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6
年12月16日成立,原基金托管人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包商银行”)。根据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刊登的《北京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京01破270号之一),北京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2月7日裁定宣告包商银行破产,根据
《基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
终止:……(三)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包商银行的托管行职责于2021年2月7日终止。在切实保护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六个月内
选任新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指定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临时基金托管人。经与临时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对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作相应修订,并与临时基金托管人签订《方正富邦睿利纯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 
现将具体修订内容告知如下:


一、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修订


(一)基金合同的修订 1、更新了基金管理人与临时基金托管人的信息; 2、增加了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及表述; 3、补充了基金估值原则等基金资产估值的相关内容; 4、完善了基金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表述。 具体内容修订如下: 序 号 《基金 合同》章 节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1 第一部 分


前 言 无 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为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本基金临 时基金托管人,后续有待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选聘新任基金托 管人,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个月内未选聘出新任基金托管 人,临时基金托管人将配合基金清 算工作。 2 第二部 分


释 义 3、基金托管人:指包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3、临时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 金托管人或托管人。 3 第二部 分


释 义 无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 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 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 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 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 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 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4 第六部 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 与赎回 无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 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 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5 第七部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 大街 12号东侧 8层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 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1〕1038号 注册资本:肆亿元人民币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 路 27号院 5号楼 11层(11)1101 内 02-11单元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 1038号 注册资本:6.6亿元人民币 6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 及权利 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 铁大街 6号 办公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 铁大街 6号 法定代表人:周学东 成立时间:1998年 12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 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7[28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73084.9089 万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 监许可[2014]205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 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汇 票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 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 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 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的其他业务。(法律、行政法 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许可的、 未获取可不得生产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 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 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 09月 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4]14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 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 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 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 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7 第八部 分


基 无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 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 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 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 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 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 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 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 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 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 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8 第十二 部分


基金的 投资 无 七、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 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 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 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 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 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 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 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 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 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 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9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无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 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 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 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 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 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 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 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 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 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 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 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 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 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 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 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 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 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 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 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 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 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 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 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 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 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 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 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 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 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 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 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10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三、估值方法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 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 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 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 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 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 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 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 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 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 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 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 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11 第十四 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无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 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 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 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 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 净值。 12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 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 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用与税 收 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 付,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 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13 第十五 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 收 无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 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 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 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 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 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14 第十六 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 分配 无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 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 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15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 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的 3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 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 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 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 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无 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 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 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16 第十八 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 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无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 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 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 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 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 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 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 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二)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公司与临时基金托管人重新签订了托管协议。 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修订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次修订自2021年2月22日起生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全文将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本公司网站(www.founderff.com)及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 基金管理人将届时更新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 内容。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 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