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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全利A(006082)

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1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
一次提示性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 2021年 2月 18日在规定媒介发布了《鑫
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
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
致,决定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开会方式。 
2、表决票收取时间:自 2021年 2月 23日起,至 2021年 3月 21日 17时止
(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议案说明》(见附件二)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1 年 2 月 23 日,即在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
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会
 2 
 
议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样本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剪报、复印或登陆
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xyamc.com)下载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
印件; 
(2)机构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
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
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
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
面复印件或者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
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
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
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持有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四)。如代
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
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
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
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
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四)。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
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
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
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
 3 
 
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
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
表决票收取时间内(以收到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提交给本
基金管理人(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的,以收件日
邮戳时间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邮寄至基金管理人,具
体地址和联系方式为: 
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号 12楼 
联系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部 张晶 
联系电话: 021-20892078 
邮政编码: 20007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派出的一名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
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并形成决议。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的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截止时
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
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
额总数。 
(2)如多选或表决意见空白的表决票,或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其他要件均符合本会议通知的规定,则视为弃权表决,但其所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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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
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
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
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
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收
件日邮戳时间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如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则本次通讯开会
视为有效; 
2、本次议案如经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对应的基
金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则视为表决通过,形成的大会
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自通过之日
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
 5 
 
上述规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
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
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
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会议召集人(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606-6188 
电子邮件:service@xyamc.com 
网站:www.xyamc.com


2、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联系人:林奇 联系电话:021-62154848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二。 2、请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 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4、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5、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包括会计师 费、公证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6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7 附件: (一) 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二) 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说明、《鑫元 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三)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四) 授权委托书 8 附件一: 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拟将“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 “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并对《基金合同》涉及 运作方式、投资范围、实施侧袋机制等相关事项的部分条款进行调整,本基金 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也据此相应修改,更新后的法律 文件届时可详见基金管理人的官网。 本基金变更注册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附件二《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全利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说明》及《<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在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之后预留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选择期供投资人选择 赎回。修改后的《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将自上述选择期结束后正式生效,具体届时以基金管理人 的公告为准。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9 附件二: 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说明 一、声明 1、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成立于 2018年10月25日。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鑫元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 致,决定将“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鑫元全利一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并对《基金合同》涉及运作方式、投资 范围、实施侧袋机制等相关事项的部分条款进行调整,本基金的托管协议、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也据此相应修改,更新后的法律文件届时可详见 基金管理人的官网。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出席会议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召开,且《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议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 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在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之后预留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选择期供投资人选择赎 回。修改后的《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相关法律文件将自上述选择期结束后正式生效,具体届时以基金管理人的公 告为准。 4、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 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方案要点 10 1、基金名称变更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运作方式变更 “契约型开放式”变更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变更后,新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 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基 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 生效日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 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 封闭期首日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 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 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 过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 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 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 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投资范围变更 本基金在变更注册后的投资范围中约定,“本基金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和可交换债券”。 4、投资策略变更 根据本基金拟变更后的运作方式,对应在基金投资策略中增加“封闭期投资 策略”和“开放期投资策略”的相关表述。此外,根据本基金拟变更后的投资范 围,删除可转债投资策略,并完善信用债投资策略。 5、其它情况 配合上述修改内容,同步修改投资限制、投资策略等部分条款,并根据市场 11 情况和业务实际情况更新估值条款;并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相关要求,对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和描 述进行修改和完善。除此之外,变更后的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收益分配等主要方 面不发生变化。 6、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可见《<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三、变更选择期的相关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修改后的《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本基金将安排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 选择期,具体安排以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选择期内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持 有的部分基金份额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在选择期内未申请赎回的鑫元全利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将在《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变更为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选择期内投资者可申购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前述 份额将在《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自动变更为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在选择期期间,由于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需应对赎回等情况, 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免《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 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 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申购、赎回或调整赎回方式等。 关于选择期的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选择期结束之日的次日起,《鑫元 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鑫元全利债券 12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13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款 拟修订后《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草案)》条款 内容 内容 基金 名称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 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 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策略,自 行承担投资风险。 …… 三、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鑫元全利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转型后 的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 变更注册。《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生效后,原《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 同一日失效,原《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自动转为《鑫 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 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14 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六、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 人履行约定的程序后,可以依照约定启用侧袋机制,详见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 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得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 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无 七、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 金经理等人员出资认购的基金份额除外)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 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 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 部分 释义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删除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 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 务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 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15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删除 无 30、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 期首日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年度对日的 前一日止。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 至该封闭期首日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期 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31、开放期: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 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 原则上不少于 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 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 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 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 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32、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下一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 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 日期的,则顺延至该月最后一日的下一工作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日:指开放期内,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的工作日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删除 16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开放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 方式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 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 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 总份额的 20% 4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 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7、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 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6、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47、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 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 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 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的数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 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低于三年 57、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且承诺以发起资金持有的基 56、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 购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且发 起资金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原《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即 2018年 10月 25日起,下同) 17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不低于三年 57、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持有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鑫元全利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 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 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无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 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 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 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 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0、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63、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18 事件。 客观事件。 第三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取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 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年度 对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首 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 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 日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 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 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19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不少于 3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删除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 2、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申购费,在赎 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 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的基金份额,称为 A类基金份额。


2、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 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第四 部分 基金 的历 史沿 革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由鑫元全利债券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8年 4月 16日获中国证监 会证监许可【2018】682号文准予注册。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 2018年 10月 25日获得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 20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 购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 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 制,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 3521号文准予变更注册。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自 2021年 2月 23日至 2021年 3 月 21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鑫元全利债券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并修改基金合同等相关事项的议案,内容 包括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名称、运作方式、 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等。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 自 2021年 XX月 XX日起,原《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失效,《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生效,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鑫元 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1 按每笔 A 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 销。


四、发起资金的认购


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人民币,认购的基金份额持 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其中发起资金来源于基金 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认购份额的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在上 述期限内离职的,不能提前赎回发起份额。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第五 部分 基金 的存 续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认购本基金 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 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 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 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原《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 3年之日, 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应 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 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原《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后, 本基金继续存续的,基金在存续期内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况的,本基 金合同将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且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2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 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满 3 年之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 亿元,无需召 开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合同应当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 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 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满 3年后继续存续的,基金在存续期内连续 20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况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并根据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 算,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程序。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无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基金份额的开放期和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日的年度 对日的前一日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首 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 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该封闭期首 23 日的年度对日的前一日止,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 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原则上不少于 5个工作日且最长不超过 2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 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顺延,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开放期 内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 作日起(包括该日),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业 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 放期。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 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等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24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 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 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 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法律法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 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 25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除此之外的赎回费率以及赎回费 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 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8、开放期内,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 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 措施。 发生上述第 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 业务的办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 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 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 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部分或全部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 等原因而发生暂停申购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申购的 26 时间相应延长。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 回申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开放期内,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发生暂停赎 回情形的,开放期将按因不可抗力而暂停赎回的时间相应延长。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 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全额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应对当日全部赎回申 27 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 一个工作日总份额 20%以上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 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实施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 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将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20% 以内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部赎回”或“(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工作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 介上进行公告。 请进行确认,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前一工作日基金总 份额的 20%,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延缓支付的期限不 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在开放期内,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个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时, 若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 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对当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占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40%的赎回申请和其他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进行确认,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 对于延期办理的部分,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 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本开放期结束为 止。如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的,开放期相应延长,延长的开放期 内不办理申购,亦不接受新的赎回申请,即基金管理人仅为原开放期 内因提交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而被延期办理 赎回的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业务。对于当日基金管理人已经 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时,应按上述“全部赎 回”的约定方式执行;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该 部分赎回申请有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则应按上述“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约定方式执行。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依照《信息披 28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 的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 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 开放的公告。 3、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或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 定的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转换引起的暂停及恢复申购或赎回的情 形。 无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十七、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上 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十八、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上 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号 2层 217室 法定代表人:肖炎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中山北路 909号 12层 法定代表人:洪伟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29 权利 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包括但不限于: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 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 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 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要求提供 的情况除外;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郑杨 30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20 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 用;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不少于 3年;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9)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认购的基金份额自《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少于 3年;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 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 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31 人大 会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类别设置、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 调低销售服务费;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 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2、在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 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或调低销售服务费;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购、赎回、转 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定期定额投资、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无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 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 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32 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 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 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 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 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 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 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 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 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 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 资产净值;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33 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 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无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 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 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 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 基金托管费。 第十 二部 分 基金 的投 资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 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转换 债券、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国债期货、货币 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直接买入股票或权证。但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 股票或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等资产。因上述原因持有的 股票和权证等资产,在不超过 10个交易日的时间内卖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 交易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可分离 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同业存单、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等)、国债期 货、货币市场工具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 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期开始前 2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 34 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相关限制或 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3、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信用类债券,以提高组合收益能力。信用债券相对 央票、国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 本基金将在内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积 极投资信用债券,获取信用利差带来的高投资收益。……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基于行业分析、企业基本面分析和可转换债券估值模型分析,并结合 市场环境情况等,本基金在一、二级市场投资可转换债券,以达到在 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稳健增值的目的。 5、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策略 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关键在于系统分析和跟踪证券公司的基 本面情况,本基金主要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及分析方法进行 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选择和投资。……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包括以银行 贷款资产、住房抵押贷款等作为基础资产),仍处于创新试点阶段。…… 三、投资策略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3、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信用类债券,以提高组合收益能力。信用债券相对 央票、国债等利率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 本基金将在内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积 极投资信用债券,获取信用利差带来的高投资收益。 本基金主动投资的信用债的信用评级须在 AA+(含 AA+)以上,其中投 资于信用评级为 AAA的信用债占信用债投资比例为 50%-100%,投资于 信用评级为 AA+的信用债占信用债投资比例为 0-50%。本基金所指信用 债包括金融债(不包括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除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 用债的信用评级参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 外,本基金对信用债评级的认定参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出具 的债项评级。…… 4、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投资策略 投资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关键在于系统分析和跟踪证券公司的基 本面情况,本基金主要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及分析方法进行 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的选择和投资。…… 35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 构化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组合,进而转换成可以出 售、流通,并带有固定收入的证券的过程。……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本基金为保持较高的组合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排投资, 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将主要投资于高流 动性的投资品种。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 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 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8)……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 (16)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对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在每次开放 期开始前 2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20个工作日的期间内,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封闭期内,不受上述 5%的限制, 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封闭期内不受此限。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36 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上述第(2)、(5)、(13)、(15)条约定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开放期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封闭期 内,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 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除上述第(2)、(5)、(11)、(13)条约定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 理价格执行。…… 2、禁止行为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 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五、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更改指数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 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无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 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7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 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 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 第十 三部 分 基金 的财 产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销。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 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 四部 分 基金 资产 估值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国债期货 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国债期货合约、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无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 值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 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 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 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 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 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 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 38 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 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 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 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 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 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值; ……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 …… 9、开放期内,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 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39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 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的,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无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 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 露侧袋账户的净值信息。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8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误、遗漏,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8项条款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及存 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40 第十 五部 分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3、原《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 费用; 无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 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 等因素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删除 第十 六部 分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 无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第十 七部 分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 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41 表进行审计。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十 八部 分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 定报刊”)和《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4、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其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42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自中国证监会规定 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指定 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 承诺持有的期限等情况。 删除 (三)基金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二)基金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 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含资产组 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含资产组 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于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 43 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16、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7、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巨额赎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延期办理 赎回申请; 21、原《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 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存续期内连续三十个工作日、四十个工作日、 四十五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万元的情形时; 23、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十三)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 金年报、中期报告、季报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额、 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十二)发起资金持有份额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 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 期间的变动情况。 无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 基金相关信息: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 基金相关信息: 44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时; 3、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时; 第十 九部 分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3、《基金合同》生效满 3年之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亿元的;


4、《基金合同》生效满 3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3、原《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 3年之 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 2亿元的; 4、原《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满 3年后, 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 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45 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20年以上,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 十一 部分 争议 的处 理和 适用 的法 律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第二 十二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效 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 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四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 管理人持有一份,基金托管人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 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自 20XX年 XX月 XX日 起,《鑫元全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原《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五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6 附件三: 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基金账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 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多选或表决意见空白,或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其他要 件均符合本会议通知的规定,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将视为无效表决。 47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公司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 若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 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注: (1)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立基金账 户时所使用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48 (2)“基金账户号”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不影响授权效力, 将被默认为代表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本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和内容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 后均为有效。


49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 基金账号


审议事项(请在表决意见下打钩)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变更注册鑫元全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 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多选或表决意见空白,或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其他要 件均符合本会议通知的规定,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将视为无效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