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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鑫享定开债(005548)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十一个开放期内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十一个开放期内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十一个开放期内开放申购、赎
回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1年 2月 8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诺安鑫享定开发起式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5548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年 2月 7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
定。
申购起始日 2021年 2月 10日
赎回起始日 2021年 2月 10日
注: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封闭期为上一轮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起
至 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为止。第十一个开放期的时间为 2021年 2月 10日一
天,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业务申请。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将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每一个交易日设为开放日,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
间为上午 9:30-下午 3:00。具体以销售网点的公告和安排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业务发展
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
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元人民币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
各代销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
为准。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十一个开放期内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在开放期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
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6%
100万元≤M<200万元
0.3%
200万元≤M<500万元
0.2%
M≥500万元
每笔 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费率如发生变
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 1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直销中心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相应的最低赎回限额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
赎回。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赎回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
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对持有基金份额期限少于 7日的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于持有基金份额期限不少于 7日但少于 30日的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具体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十一个开放期内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T<7日
1.5%
7日≤T<30日 0.1%
T≥30日 0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
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本公司位于上海、广州、深圳、成都的直销中心。
5.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
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3个
月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为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 3个月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为止,如果 3个月对日为非工作
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
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3个月对日的前一
日(包括该日)为止,如果 3个月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的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2、2021年 2月 10日为本基金第十一个开放期,即在 2021年 2月 10日本基金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期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十一个开放期内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3、本基金同时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将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
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基金管理人认购的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
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在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如果
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4、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
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发售。
5、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本次开放期内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
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诺安鑫享定期开放
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6、由于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人
应以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7、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
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应仔细
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及相关公告,充分认识本
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
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
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8、投资者申请使用网上交易业务前,应认真阅读有关网上交易协议、相关规则,了解
网上交易的固有风险,投资者应慎重选择,并在使用时妥善保管好网上交易信息,特别是
账号和密码。
9、本基金因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所需而拟变更之其他事宜,将另行公
告。
10、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8进行咨询;也可至本公司
网站 www.lionfund.com.cn了解相关情况。
11、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归本基金管理人。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