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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扬添利增强债券A(006832)

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5-1 
 
 
 
 
 
 
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1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0年1月28日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18年11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鹏扬添利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 1955号)进行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
年3月28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
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投资人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
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
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和其他风险等等。此外,本
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进行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存在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元初始
面值的风险。 
4、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5、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相关行情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期货采用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
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6、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
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风险,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的波动
性。 
7、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与债券,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基金合同》。 
8、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9、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10、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11、本次招募说明书仅更新侧袋机制的相关条款,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其余内容截止日为
2020年1月2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
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6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46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4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8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 64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67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2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5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6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78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80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81 附件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2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7 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第一部分


绪言 《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 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管理规定》”)以及《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5-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 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 3月 15日颁布、同年 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于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5-3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鹏扬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4 38、《业务规则》:指《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 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4、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 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5、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7、销售服务费: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 120号 3层 3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A2号中化大厦 16层 邮政编码:100045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成立日期:2016年 7月 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45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1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张妍 联系电话:010-68105888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范勇宏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现任香山财富研究院联席理事长、宏实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单位工作。从事金融工作近 30 年,具有比较丰富 的金融工作经历。


杨爱斌先生:董事,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 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 理。


姜山先生:董事,美国印第安纳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上海华石投资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北京鹏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师、美国 Sara Lee 公司内部审计师、瑞银投资银行董事、高盛亚洲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 美国德州太平洋集团董事及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


李刚先生:董事,中国社科院经济学博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历任 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交易员、资金营运部高级交易员、金融市场部处长、副总经理。 邱峻女士:独立董事,美国波士顿学院工商管理硕士。现任信达金誉(上海)投资管理 5-7 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历任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美国纽约分所高级审计师、高级经理、安永华明 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高级经理、蓝山投资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王鹤菲女士:独立董事,美国斯坦福大学商学院金融系哲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国 际学院金融学教授。历任美国伊利诺伊大学芝加哥分校商学院金融系助理教授、美联储芝加 哥银行访问经济学家、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访问学者、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风险 管理部访问经济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汉青研究院金融系副教授、副系主任。 董克用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 授,兼任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建信养老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及深圳品 生医学研究所有限公司董事。历任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院长、院长、中国人民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院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徽先生:监事,江苏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中钰资本管理(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合伙 人、首席风控官。历任中国华晶电子集团会计、爱韩华电子(无锡)电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江苏苏亚会计师事务所南方分所审计经理、北京中星微电子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无锡东林会 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王徽先生现担任北京注 册会计师协会经济责任审计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及北京总会计师协会理事。


吉瑞女士:监事(职工监事),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管理学学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历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金融审计部审计师,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 务所风险咨询部助理经理及高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


曹铮女士:监事(职工监事),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现任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 资源及行政管理部总监。历任国家电网公司监察局文员、 北京科舵整合创意咨询有限公司 人事助理、索尼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人事专员、微软亚洲研究院人事经理、北京鹏扬投 资管理公司人力资源及行政管理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杨爱斌先生:总经理,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 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刚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社科院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交易 员、资金营运部高级交易员、金融市场部处长、副总经理。 卢安平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全国社保基金理事 会资产配置处长、风险管理处长,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与绩效评估部总 经理,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投资部总经理。


宋震先生:督察长,北京大学数学学院理学学士,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经济学双学士,北 京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工学硕士,曾任 Schlumberger Ltd工程师、龙翌创富顾问有限公 5-8 司副总裁、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主任科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华先生:固定收益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清华大学理学学士,CFA、 FRM,曾任银河期货有限公司研究员,银河期货有限公司自营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北 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衍生品策略部总经理。鹏扬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 2 月 13 日起任职)、鹏扬淳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6月 21日 起任职)、鹏扬淳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 年 12月 12 日起任职)、鹏扬淳明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12月 25日起任职)。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1)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 卢安平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股票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清华大学工商管 理硕士,西安交通大学工学学士。历任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资产配置处长、风险管理处长,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与绩效评估部总经理,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投资部总经理。


杨爱斌先生:总经理,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 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张望先生:股票投资部研究总监,清华大学生物系理学硕士。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化工行业研究员、投资研究部周期组组长,2015 年加入海宁拾贝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担任研究员。 (2)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王华先生:固定收益总监、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清华大学理学学士,CFA、 FRM,历任银河期货有限公司研究员,银河期货有限公司自营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北 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衍生品策略部总经理。 杨爱斌先生:总经理,复旦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硕士。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 员、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 收益投资总监、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李刚先生:副总经理,中国社科院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农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交易 员、资金营运部高级交易员、金融市场部处长、副总经理。 陈钟闻先生:固定收益部执行总经理、现金策略总监,毕业于北京理工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曾任北京鹏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交易主管、投资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5-9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5-10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 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 事职能,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 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 务运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和通行的会计标准,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价和对公司风险 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 评估公司风险管理状况。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负责基 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基金合同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确定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 原则,决定基金投资的程序与权限设置,审定基金的投资策略与资产配置方案及设定基金投 资的限制性指标等。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 5-11 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董事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总经理下设风 险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日常经营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监测、评估与防范提供意见及建议, 审议公司风险控制制度与风险管理流程,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 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公司各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 程及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对风险的控制,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授权控制、自我控制、职责分离、实物控制、业绩评价、资产分离及监察 稽核等程序或措施。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1)建立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均制定详实的操作流程、 明确岗位职责,各岗位人员上岗前必须声明已知悉并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职责;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建立重要业务 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 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督察长、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它部门和业务活动,并对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反馈和监督。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 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 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 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 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6)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内 部各职能部门和员工的业务活动及岗位行为的合法合规性实施监督检查。 5-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7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69.7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673号 联系人:马强 客服电话:010-68857221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经国务院同意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于2007年3月6日)于2012年1月21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继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资产、负 债、机构、业务和人员,依法承担和履行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在有关具有法律 效力的合同或协议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责任。中国邮政储蓄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 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 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资产托管处、风险管理处、运 营管理处等处室。现有员工 22人,全部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基金从业资格,90%员 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三、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5-13 2009 年7月23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联合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我国第 16 家托管银行。2012年7月19 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经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获得保险资金托管资格。中国邮 政储蓄银行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基础的经营理念,依托专业的托管团队、灵活的托 管业务系统、规范的托管管理制度、健全的内控体系、运作高效的业务处理模式,为广大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 伙伴一致好评。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共81只。至今,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已形成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本外币)、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金、保险资产管理计 划等多种资产类型的托管产品体系,托管规模达40396.05亿元。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 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 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 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内部风险控制处室,配备专职内 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 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 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 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 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严格按 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 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风险提示,要求其限期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 5-14 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 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要求限期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5-15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A2号中化大厦 16层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9686688 联系人:吴瑞 传真:010-68105966 (2)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客服电话:4009686688 官方网站:www.pyamc.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 2 号凯恒中心 B 座 18 层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电话:010-85156310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5-16 代理法定代表人:毕明建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 (4)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电话:0755-82026907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5)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环国际 1413室 法定代表人: 吴言林 联系人: 林伊灵 电话:025-6604 6166(分机号转 810)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网址:www.huilinbd.com (6)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 9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号院 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 27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丁倩云


电话:010-86499427 客服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5-17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傅静雅 电话:0431-85096517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8)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人:周嘉谊 电话:0755-83271192 传真:0755-83195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9)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法定代表人: 鲍东华 联系人:程晨 电


话: 021-20665952 传


真: 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0)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 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王茜蕊 电话:010-59013825 传真:010-59013828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2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号楼 2楼 41号 5-18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徐超逸 电话:021-20613988-6671 传真:021-68596919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12)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 6号楼 2单元 21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 6号楼 2单元 21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15910450297


客户服务电话:4000-618-518 网址:danjuanapp.com (1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号 1栋 202室 办公地址: 中国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号蚂蚁 Z空间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傅强 电话:13811165370 客户服务电话:95188

















网址: www.antfortune.com (14)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上丰路 977号 1幢 B座 81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碧波路 690号 4号楼 2楼 法定代表人:廖冰 联系人:裘爱萍 电话:021-802348888-6693 客服电话:400-699-1888 网址:www.998fund.com (15)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层 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E世界财富中心 A座 1108号 5-19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电话: 010-56251471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16)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 6号楼 6楼 602、603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 6号院国际电子城 b座 法定代表人: 李淑慧 联系人:董亚芳 电话: 13810222517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17)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弄 9号 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号 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 李娟 电话:021-80358236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http://www.noah-fund.com/ (18)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 10号 1幢 1层 1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号院西区 4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旭阳 联系人: 杨琳 电话: 010—59403028 客服电话:95055-4 网址:https://www.baiyingfund.com/ (19)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 1号 2号楼 2-45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环球财讯中心 A座 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联系人:沈晨


5-20 电话:010-59336544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二、登记机构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A2号中化大厦 16层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9686688 联系人:韩欢 传真: 010-6810593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负责人: 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范佳斐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电话:(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贺耀 联系人:贺耀 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18]1955号)注册募集。 一、基金名称 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型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募集方式及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 发售。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 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五、募集对象与募集期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募集 期自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26日止。 六、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基金 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 5-22 人权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停止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的初始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5-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正式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 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 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5-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人 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9年4月29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 务时,如果发生申购、赎回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应当及时暂停申购、赎回业务。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的相关原理与操作方法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自 律组织的规定,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2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在规定时 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 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 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5-26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个投资人累计份额(各 类份额合并计算)占基金总份额(各类份额合并计算)的比例不得达到或超过 50%,若单个 投资人某笔申购后导致该投资人累计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50%,基金管理人有 权对此笔申购部分确认或不予确认,以确保单个投资人累计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低于 50%。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2、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电子交易平台(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和其他销 售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追加购买本基 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首次 申购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 万元,追加购买本基金 A 类、 C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 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或采用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3、投资人赎回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每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 份;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账户最低余额为 10 份,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 A 类、C 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时,该笔赎 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该类基金份额,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该类基金份额强 制赎回。 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计算方式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0.60%, 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60% 5-27 100万≤M<500万 0.30% M≥500万 每笔1000元 对于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通过对直销柜台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 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特定投资群体是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 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以及可以投资基金的其 他社会保险基金。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 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特定投 资群体范围。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特定投资群体申 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06% 100万≤M<500万 0.03% M≥500万 每笔1000元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投资人一天内有多笔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须按每次申购所 应对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2、赎回费率 本基金 A类,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20% Y≥30日 0% 注: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 A、C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日但少于 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 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 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5-28 (1)A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举例1:假设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申购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对应的本次申购费率为0.60%,则可 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60%)=99,403.58元 申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元 申购份额=99,403.58/1.0160 =97,838.17份 即:该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 购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97,838.17份A类基金份额。 举例2:某客户(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万元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 元,对应申购费率为 0.06%,则该投资人申购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0.06%)=99,940.04元 申购费用=100,000-99,940.04=59.96元 申购份额=99,940.04/1.0160=98,366.18份 即:该客户(特定投资群体)投资10万元在申购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 购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98,366.18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 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举例3:假设某投资人投资50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112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00/1.0112=4,944,620.25份 5-29 即:该投资人投资50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C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1.0112元,则其可得到4,944,620.25份C类基金份额。 (3)出现巨额赎回时,申购份额计算按照巨额赎回的条款执行。 4、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赎回A类基金份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举例4: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天,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75=101,750.00 元 赎回费用=101,750.00×1.50%=1,526.25元 净赎回金额=101,750.00-1,526.25=100,223.75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5天,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0,223.75元。 (2)赎回C类基金份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举例5: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35天,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8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1.0185=101,850.00 元 赎回费用=101,85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1,850.00-0=101,850.00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35天,假设赎回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85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850.00元。 (3)出现巨额赎回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按照巨额赎回的条款执行。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5-30 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出现巨额赎 回时,基金份额净值按照巨额赎回的条款执行。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 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的销售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 售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 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 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5-31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受理赎回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应支付的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中巨额赎回的相 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赎回 金额的计算按照如下方案执行: (a)赎回申请日,若已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不会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对利益 的,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举例6:某日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假设基金全部份额均为A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 日前一日共有A类基金份额10亿零1000万份,赎回申请日投资人合计申请赎回10亿份, 所赎回基金份额均持有时间超过3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赎回申请日投资人合计 申请申购1000万元,适用申购费用为1000元,假设赎回申请当日A类基金份额公布的 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5元,赎回申请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若保留八位小数为 5-32 1.01750032,则投资人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000×1.0175=1,017,500,000.00 元 赎回费用=1,017,5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17,500,000.00-0=1,017,500,000.00元 投资人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元 申购份额=9,999,000/1.0175=9,827,027.03份 即:赎回申请日,若已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不会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对利益的,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赎回总金额为 1,017,500,000.00 元,申 购总份额为 9,827,027.03份。 (b)赎回申请日,若已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会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相对利益的,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有权采用更高精度的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当日的赎回金额。在这种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举例7:某日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假设基金全部份额均为A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 日前一日共有A类基金份额10亿零100万份,赎回申请日投资人合计申请赎回10亿份, 所赎回基金份额均持有时间超过3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赎回申请日投资人(无 特定投资群体)合计申请申购100万元,适用申购费率为0.60%,假设赎回申请当日A 类基金份额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5元,赎回申请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若保 留八位小数为1.01745001,若按照1.0175的份额净值进行赎回,则赎回申请日次日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变为0.9923 (不考虑投资收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决 定采用保留八位小数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当日的赎回金额和申购份额,则投资人可得 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000×1.01745001=1,017,450,010.00 元 赎回费用=1,017,450,01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17,450,010.00-0=1,017,450,010.00元 投资人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1+0.60%)=994,035.79元 申购费用=1,000,000-994,035.79=5,964.21元 申购份额=994,035.79/1.01745001=976,987.35份 即:赎回申请日,若按照已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赎回总金额,会影响剩余基 金份额持有人相对利益的,基金管理人决定采用保留八位小数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当 5-33 日的赎回金额和申购份额,赎回总金额为 1,017,450,010.00 元,申购总份额为 976,987.35份。次日A类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75,未产生对持有人的较大影响。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超 出部分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若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基金管理人应当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 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 %)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 照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 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 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 5-34 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 公告。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4月29日起开通本基金的转换业务,具体内容详见2019年4 月25日发布的《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 定额投资的业务公告》。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 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 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已于2019年4月29日起开通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内容详 见2019年4月25日发布的《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的业务公告》。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与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 5-35 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 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 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 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 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或相关公告。 5-3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稳定的当期收益和 长期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 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 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 债券回购、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 股票)、权证、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 分离交易可转债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及信用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40%, 其中信用债是指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等企业机构发行的非国家信用的债券。投资于股票、权 证等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 金以及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所定义的增强策略是指在资产配置的基础上,通过构建债券组合以获取相对稳定 的基础收益;同时通过重点投资可转债、可交换债和信用债以及灵活把握权益类资产的投资 机会来增强基金的获利能力,提高基金的收益水平。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买入持有策略、 久期调整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板块轮换策略、骑乘策略、价值驱动的个券选择策略、 可转债/可交换债投资策略、国债期货投资策略、适度的融资杠杆策略、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策略以及股票投资策略、权证投资策略等。本基金投资中将根据对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环境 的持续跟踪以及对经济政策的深入分析,灵活运用上述策略,构建债券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以达成投资目标。 5-37 1、买入持有策略 以简单、低交易成本为原则,挑选符合投资需求的标的债券,持有到期后再转而投资新 的标的债券。 2、久期调整策略 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 格上升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3、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根据对收益曲线形状变化的预测,确定采用子弹型策略、哑铃型 策略和梯形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以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 变化中获利。 4、板块轮换策略 根据国债、金融债、信用债等不同债券板块之间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增持相对低估的 板块,减持相对高估的板块,借以取得较高收益。 5、骑乘策略 通过分析收益率曲线各期限段的利差情况,买入收益率曲线最陡峭处所对应的期限债券, 随着所持有债券的剩余期限下降,债券的到期收益率将下降,从而获得资本利得。 6、个券选择策略 用自下而上的方法选择价值相对低估的债券。通过考察收益率曲线的相对位置和形状, 对比不同信用等级、在不同市场交易债券的到期收益率等方法,结合票息、税收、可否回购、 嵌入期权等其他决定债券价值的因素,从而发现市场中个券的价值相对低估状况。 7、可转债/可交换债投资策略 综合分析可转债/可交换债的债性特征、股性特征等因素的基础上, 利用 BS 公式或 二叉树定价模型等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重视对可转债/可交换债对应股票的分析 与研究,选择那些公司和行业景气趋势回升、成长性好、安全边际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对 于含回售及赎回选择权的债券,本基金将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期权调整利差(OAS) 模型分析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的投资价值,作为此类债券投资的主要依据。 8、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并积极采用流 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国债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 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充 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 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9、融资杠杆策略 通过分析回购品种之间的利差及其变动,结合对年末效应和长假效应的灵活使用,进行 5-38 中长期回购品种的比例配置,同时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利用跨市场套利和跨期限套利的 机会。 10、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 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 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11、股票投资策略 主要选择有良好增值潜力的股票以及有良好现金流、经营业绩持续增长、估值合理的防 御类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在资金运作初期,轻度参与股票投资,在基金份额净值高于基 金面值,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后,当判断股票市场趋好时,增大股票资产以获得更高的收 益率,当判断股票市场形势不好时,减少对股票投资。 1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权证投资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把 握市场的短期波动,进行积极操作,追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稳健的超额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的投 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因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转股导致的股票资产的投资 比例超过本条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及信用债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40%;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5-39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7)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应满足如下限制: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 30%;


(c)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d)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3)、(13)、(19)、(2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5-40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70%+中证可转换债券指 数收益率*20%+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10% 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和维护,该指数的样 本券包括了商业银行债券、央行票据、证券公司债、证券公司银行债券、地方企业债、中期 票据、记账式国债、国际机构债券、非银行金融机构债、短期融资券、中央企业债等债券, 5-41 综合反映了债券市场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是目前市场上较为权威的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 的基准指数之一,适合作为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包含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流动性好、 规模最大的 300 只 A 股为样本的成分股指数,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市值覆盖率高、代 表性强、流动性好,同时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比较基准。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的样本由沪深证券交易所上述的可转换债券组成,以反映国内市场 可转换债券的总体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 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时,本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可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 型基金,属于中低风险/收益的产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5-42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0年 01 月 15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 2019年第 4季度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86,935,638.92 13.51 其中:股票


86,935,638.92 13.51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510,134,457.24 79.28 其中:债券


510,134,457.24 79.28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3,400,000.00 5.1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904,231.17 0.61 8 其他资产


9,059,863.91 1.41 9 合计





643,434,191.24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8,329,300.00 1.41 C 制造业 34,702,058.92 5.8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1,852,000.00 0.31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904,000.00 0.32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272,900.00 0.89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22,465,000.00 3.81 K 房地产业 12,410,380.00 2.1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5-43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86,935,638.92 14.74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标的股票。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0030 中信证券 480,000 12,144,000.00 2.06 2 000651 格力电器 141,500 9,279,570.00 1.57 3 600028 中国石化 1,630,000 8,329,300.00 1.41 4 600048 保利地产 413,000 6,682,340.00 1.13 5 601288 农业银行 1,600,000 5,904,000.00 1.00 6 600066 宇通客车 405,000 5,771,250.00 0.98 7 000002 万科 A 178,000 5,728,040.00 0.97 8 600016 民生银行 700,000 4,417,000.00 0.75 9 601799 星宇股份 44,900 4,264,602.00 0.72 10 000429 粤高速 A 370,000 3,056,200.00 0.52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4,002,400.00 0.68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6,556,480.00 7.8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6,556,480.00 7.89 4 企业债券 161,101,000.00 27.3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192,263,000.00 32.59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106,211,577.24 18.00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10,134,457.24 86.47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5-44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 (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01901054 19金隅MTN002 300,000 30,036,000.00 5.09 2 101900134 19首钢MTN001 200,000 20,444,000.00 3.47 3 101900674 19苏交通MTN001 200,000 20,430,000.00 3.46 4 101801139 18光明MTN004 200,000 20,298,000.00 3.44 5 101901139 19深圳创投MTN004 200,000 20,178,000.00 3.42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发行主体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情 况,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未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5,802.89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669,604.91 5 应收申购款 2,324,456.1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5-45 8 其他 - 9 合计 9,059,863.9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32015 18中油 EB 19,137,880.00 3.24 2 132013 17宝武 EB 15,489,720.00 2.63 3 113021 中信转债 7,354,100.00 1.25 4 128019 久立转 2 6,204,609.72 1.05 5 110053 苏银转债 5,634,720.00 0.96 6 127012 招路转债 5,594,283.80 0.95 7 113019 玲珑转债 5,056,570.80 0.86 8 113028 环境转债 4,303,175.80 0.73 9 110054 通威转债 4,060,895.50 0.69 10 128016 雨虹转债 3,771,005.28 0.64 11 127007 湖广转债 3,558,584.70 0.60 12 113531 百姓转债 3,234,140.00 0.55 13 127005 长证转债 2,427,707.04 0.41 14 110057 现代转债 2,001,794.60 0.34 15 110051 中天转债 1,679,573.00 0.28 16 113011 光大转债 1,246,600.00 0.21 17 113013 国君转债 1,244,600.00 0.21 18 128055 长青转 2 1,202,900.00 0.20 19 113008 电气转债 1,154,100.00 0.20 20 110055 伊力转债 1,138,800.00 0.19 21 113530 大丰转债 564,700.00 0.10 22 113534 鼎胜转债 55,060.00 0.01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5-46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 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9年3月28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9年12月31日) 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鹏扬添利增强债券 A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7.15% 0.18% 5.15% 0.22% 2.00% -0.04% 鹏扬添利增强债券 C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6.92% 0.18% 5.15% 0.22% 1.77% -0.04% 5-4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 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净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全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其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估值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全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全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 其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5-49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股票(指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 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 中质押券等)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 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5-50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 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5-51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5-52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 请的措施;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 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5-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人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收益 的计算以除权日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的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 额收取费用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 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 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 5-54 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 5-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于次月首日起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 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于次月首日起2-5 5-56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 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30%。 本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C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于次月首日起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至登记机构。销售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并按照 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 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 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5-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 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5-5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 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5-59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投资者重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 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二)《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 5-60 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四)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 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六)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5-61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 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2、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3、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5-62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 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 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一)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 (十二)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 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 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 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 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5-63 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 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 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 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5-64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 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基金管理人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 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 申请申购、赎回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 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安排,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 规定。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4、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 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 启用后的主袋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 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 合的调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服务机构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时仅考 5-65 虑主袋账户资产,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在计算基金业绩相关指标 时按投资损失处理。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 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 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的估值与会计核算 侧袋机制启用当日,基金管理人以完成日终估值后的基金净资产为基数对主袋账 户和侧袋账户的资产进行分割,与特定资产可明确对应的资产类科目余额、除应交税 费外的负债类科目余额一并纳入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对侧袋账户单独设置账套,实行独立核算。如果 本基金同时存在多个侧袋账户,不同侧袋账户分开进行核算。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 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份额不再适用基金合同的收益与分 配条款。 (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披 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 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侧袋机制实施 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 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 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 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 5-66 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七)特定资产的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 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 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八)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九)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5-67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 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 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 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 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在利率上升时,基金持 有的债券价格下降,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4)购买力风险。基金利润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 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 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 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 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 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 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 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二、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 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有、 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同时,基 5-68 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 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 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除此之外,基金持有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股票等会因各种原因面 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 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 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从投资范围上看, 本基金投资的金融工具基本上都具备良好的流动性。对于资产支持证券、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动性受限的资产,本基金严格按照《流动性管 理规定》的要求进行设定。因此本基金投资标的的流动性风险可控。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超出部分 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若本基金发生巨 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基金管 5-69 理人应当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照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进 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本基金可采用 如下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1)收取短期赎回费: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实施此项工具可能导致投资者的赎回成本提高。 (2)暂停基金估值: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 措施;实施此项工具可能导致投资者不能及时获得赎回款项。 (3)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摆动定价机制有可能导致投资者收到的赎回款项小于按照赎回 申请日当日的单位净值计算的赎回款项。 (4)侧袋估值: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 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 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 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 5-70 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 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 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 杠杆性,当相应期限国债收益率出现不利变动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 失。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 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2、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风险,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净值 的波动性。 3、本基金可以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该类证券有一定期限的锁定期,锁定期内不得 上市交易或转让,由此可能给基金带来更大的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估值风险等各 类风险。 八、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 因违法经营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等情况,可能发生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 资格或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情况。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情况下,投资者面临基金管理人变更或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涉及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之间责任划分的,相关基金管理 人对各自履职行为依法承担责任。 九、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导致基 金资产损失; 5-71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2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73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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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5-7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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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6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基金管理人承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 修改服务项目,主要提供的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1、交易确认单 基金合同生效后,对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 的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或在 T+1 个工作日后通 过鹏扬客服电话 4009686688、鹏扬网站(www.pyamc.com)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基金管理 人不向投资者寄送交易确认单。 2、基金交易对账单 每月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所有订制了电子邮件对账单的投资人发送电子邮件对账单。 投资人可以登录鹏扬网站(www.pyamc.com)自助订制;也可直接拨打鹏扬客服电话 4009686688订制。 3、由于投资人提供的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不详、错误、未及时变更或电子邮箱设置、 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 账单的投资人,请及时通过鹏扬网站,或拨打鹏扬客服电话查询、核对、变更您的预留联系 方式。 二、短信、邮件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的信息订制服务,基金投资人可根据 需要,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或官方网站订制、修改或取消该服务。 1、手机短信服务可提供的订制内容包括基金周末净值、基金交易确认、分红确认、月 末账户余额等信息。 2、电子邮件服务可提供的订制内容包括基金周末净值、基金交易确认、分红确认、月 末账户余额、电子对账单等信息。 3、除发送基金投资人订制的上述信息外,基金管理人会不定期向留有手机号码和电子 邮箱地址的基金投资人,发送节日及生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若基金投资人不需要接收 到该类信息,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4、手机短信依托于外部通讯服务商发送,电子邮件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传送,基金管 理人根据服务规则发送相关信息,但不对信息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 5-77 三、鹏扬客服电话服务 鹏扬客服电话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查询。 鹏扬客服电话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9:00-17:00)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服务,客服热线 服务内容包括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订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热线:4009686688 四、电子查询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查询系统完成基金账户的查询业务。 官方网站:www.pyamc.com 五、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拨打鹏扬客服电话或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 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3 个工作日之内对基金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 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到下 1个工作日进行回复。 客服邮箱: service@pyamc.com 六、直销电子交易平台开户与交易服务 基金投资人可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平台或其他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互 联网平台进行开户与交易。适用业务范围包括:基金账户开户、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 料变更、分红方式变更、信息查询等业务。网上交易业务规则以公告为准。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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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公告如下: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基金认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2-27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 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3-5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 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9-3-7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公告 2019-3-27 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2019-3-29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估值调整情况的公告 2019-4-13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9-4-17 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 定额投资的业务公告 2019-4-25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9-5-20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9-5-22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 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9-5-28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的公告 2019-6-28 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代销渠道大额申购(含大额转 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19-7-12 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9-7-16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9-8-6 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半年度报告 2019-8-23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9-8-29 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9-10-25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9-11-1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直销网上交易货币基金快速赎回业务 的公告 2019-11-2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9-11-16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9-11-22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9-11-26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直销电子交易平台货币基金转换 优 惠费率的公告 2019-11-28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9-12-17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19-12-26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货币基金赎回转认购优惠费率的公告 2020-1-15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部 2020-1-17 5-79 分条款的公告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20-1-20 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9 年第 4 季度报告 2020-1-20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基金合作销售机构并参加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2020-1-22 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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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yamc.com)查阅和下载招募 说明书。 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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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文件 (二)《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鹏扬添利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法律意见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查阅方式: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3月27日 5-82 附件一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人 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 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5-83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 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84 (1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5-85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 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 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5-86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 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 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5-87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 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5-88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5-89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 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前 提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 5-90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9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 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参加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 以书面方式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 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2(含1/2);参加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 5-92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 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 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 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 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 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5-93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 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5-94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 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 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 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 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 5-95 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 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 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第三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5-96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若投资人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收益 的计算以除权日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本基金的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 额收取费用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 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 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 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5-97 第四部分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于次月首日起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 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5-98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于次月首日起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 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30%, 本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C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于次月首日起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至登记机构。销售服务费由登记机构代收并按照 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 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5-99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稳定的当期 收益和长期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 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 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回购、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 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及信用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40%,其中信用债是指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等企业机构发行的非国家信用 的债券。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以及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 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因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转股导致的股票 资产的投资比例超过本条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及信 5-100 用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40%;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展期; (17)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应满足如下限制: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5%;


5-101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c)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 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d)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3)、(13)、(19)、(2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5-102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六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净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5-103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全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其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估值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全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全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 其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股票(指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 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 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 中质押券等)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 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 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 5-104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5-105 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106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 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八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5-107 附件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第一部分


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 120号 3层 3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A2号中化大厦 F16 邮政编码:100045 法定代表人:杨爱斌


成立时间:2016年 7月 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145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1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号 A座 邮政编码:100808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成立时间:2007年 3月 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6]48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67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810.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5-108 兑和贴现;发行金融债劵;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 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金融 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资 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 工具、债券回购、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票)、权证、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本基 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及信用债的比例合计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40%,其中信用债是指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 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等企业机构发行的非国家信用的 债券。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的投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基金持有的全部权 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 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以及到期日在 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的投 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因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转股导致的股票资产的投资 5-109 比例超过本条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及信用债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40%; (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7)本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应满足如下限制: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5%;


5-11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总市值的 30%;


(c)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 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d)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3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3)、(13)、(19)、(20)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 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程序对基金投资比 例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限制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5-111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 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 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确保所 5-112 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 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相关交易必须事 前得到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了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个工作日内电话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未按 要求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承担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 和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 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 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2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于 1个 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 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 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基金管理人仍不撤销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113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 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基金管理人仍不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任何损失和责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 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供存款银行名 单,基金托管人有权不承担监督职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订书面协 议,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以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5-114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 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 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 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5-115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 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 合同的约定执行。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及时、准 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 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 行为。 5-116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等。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四部分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果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 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 定保管基金财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购、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如基 金托管人无法从公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书面资料中获取到账日期信息的,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并配合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117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 相关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中需对基金募集的资金进行确认。出具的验资报告由 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 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 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 5-118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 与结算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 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其中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登记结算机构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 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及其他基金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 的其他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1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 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第五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后的数值。 5-119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净价估值,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净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全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其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全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全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其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 后)得到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5-120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股票(指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 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 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质押券等)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发布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 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 入。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第 2条第(7)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5-121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托管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 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 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5-122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 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 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123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 编制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予以公告。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 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30日内完成复核。基金 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内完成复核。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 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 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如 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月 30日、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 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月 30日和 12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 5-124 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年,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并从其解释。 第八部分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5-125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