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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02月09日更新)查看PDF公告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02月09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12月4日证监许可【2017】2233号文准予 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8年1月23日起正式生效,自该日起兴证全球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 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 (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 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封闭期无法 赎回和开放期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 生的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卖者尽 责、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 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 本基金还面临海外市场风险、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汇率风险、港股通额度限制、 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交收制度带来 的基金流动性风险、港股通标的权益分派、转换等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香港联 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及其他 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投资者可在二级市场买 卖基金份额。受市场供需关系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有可能面临 相应的折溢价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 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3 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 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 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 行)》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 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 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 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 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 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 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 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 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了“基金管理人”“基金的投资”相关内容。 除上述内容外,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2020年4月30日(特别事项注 明除外),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摘自本基金2020年第1季度报告,数据截止日为 2020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 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和基金的业绩相关内容。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4 目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30 六、基金的募集 ............................................................................................................................ 36 七、基金的备案 ............................................................................................................................ 38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39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0 十、基金的投资 ............................................................................................................................ 55 十一、基金的业绩 ........................................................................................................................ 67 十二、基金的财产 ........................................................................................................................ 67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68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5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6 十六、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转换运作方式的相关事项 ......................................................... 78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9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80 十九、风险揭示 ............................................................................................................................ 86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6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98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3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1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132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4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34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5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 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兴证全 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6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全合宜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 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经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7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 交易所会员单位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8 25、场外:指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或 其他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26、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包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和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30、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通过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1、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登记机构注册的开放式基 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32、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 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所引起的基金份 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9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 开放日 4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1、封闭期:本基金封闭期为两年(含两年),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两年 后对应日前一个工作日止。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 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42、开放日:指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后,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43、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4、《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其他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及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以及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并得到公平对待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起始销售的时间、销售服务费及申购费收取 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个类别。两类基金份额 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5、A类基金份额:指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自基金募集时开 始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 56、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本 基金募集期内不发售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后开始销售C类基金份额 57、元:指人民币元 5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64、规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6、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沪港通,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 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67、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深港通,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 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包括深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68、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经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 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6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3年9月30日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28-30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 系 人:何佳怡 联系电话:021-2039888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证监基金字 [2003]100号文批准于2003年9月30日成立。2008年1月2日,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 许可[2008]6号)了公司股权变更申请,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AEGON International B.V)受让本公司股权并成为公司股东。股权转让完成后,兴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51%,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49%。同时公司名称由“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更名为“兴业全球人寿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由9800万元变更为12000万元人民币。2008年7月7日,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证监许可[2008]888号文),公司名称由“兴业全球人寿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变更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同时,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1.2 亿元变更为人民币1.5亿元,其中两股东出资比例不变。2016年12月28日,因公司发 展需要,公司名称变更为“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0年3月18日,公司名称变 更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截至2021年1月31日,公司旗下已管理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趋 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全球视野股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有机增长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磐稳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兴全沪深300指数增强型基金(LOF)、兴全绿色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兴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轻资产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 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兴全新视野 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兴全稳益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兴全天添益货币市场基金、兴全稳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兴泰 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恒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合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兴全祥泰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安泰平衡养老目标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兴全恒裕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兴全多维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恒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合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社会价值三年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恒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优选进取三个月持有期混合 型基金中基金(FOF)、兴全沪港深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汇享一年 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合丰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恒祥 8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兴全安泰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 金中基金(FOF)、兴全安泰积极养老目标五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 兴全合兴两年封闭运作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共37只基金。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在北京、上海、深圳、厦门设有分 公司,并成立了全资子公司——兴证全球资本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公司总部下 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审计部、风险管 理部、合规管理部、投融资业务审批部、基金运营部、信息技术部、基金管理部、 研究部、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部、FOF 投资与金融工程部、养老金管理部、交易 部、市场部、渠道部、机构业务部、电子商务部、营销服务部,随着公司业务发展 的需要,将对业务部门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概况 杨华辉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1966年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 任福建省税务局南平分局科员,兴业银行上海证券业务部负责人,兴业证券上海业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务部经理,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兴业银行杭州分行党委书记、行 长,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兴证(香 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庄园芳女士,副董事长、总经理,1970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等职务。现任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董事长、总经理,兼任兴业证券慈善基金会副 理事长。 边维刚先生,董事,1970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货币 信贷管理处副处长、反洗钱处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稳定评估处处长、 反洗钱处处长,兴业银行总行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浙江浙商产融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部总经理,兼任兴证期货有限公司 董事、兴证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巴斯·尼尔文先生(Bas Nieuwe Weme),董事,1972年生,荷兰国籍,法学硕 士。历任ING投资管理公司(美洲)管理委员会成员(纽约、亚特兰大、哈特福德)、 机构销售和客户服务主管,沃亚金融投资管理公司(纽约)管理委员会成员兼客户 组全球主管,保德信金融公司全球投资管理客户组和机构关系组全球主管等职务。 现任荷兰全球人寿保险集团管理委员会成员、全球人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全球 行政总裁,兼任全球人寿资产管理英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等职务。 万维德先生(Marc van Weede),董事,1965年生,荷兰国籍,文学硕士。历 任Forsythe International N.V.财务经理,麦肯锡咨询公司全球副董事,荷兰全球 人寿保险集团执行副总裁、全球战略与可持续发展负责人等职务。现任全球人寿资 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企业发展负责人,兼任法国邮政银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 成员等职务。 简·丹尼尔女士(Jane Daniel),董事,1969年生,英国国籍,具有英国特许 银行家协会(ACIB)资质和苏格兰特许银行家协会(FCIBS)会员资格。历任国民西 敏寺银行高级经理,苏格兰皇家银行国际银行业务首席运营办公室全球控制主管(董 事总经理),天利投资运营与企业风险全球主管兼欧洲、中东、非洲地区首席风险 官等职务。现任全球人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全球首席风险及合规官,兼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任全球人寿资产管理英国控股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 陆雄文先生,独立董事,1966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复旦大学市场营销系主 任、副院长、常务副院长等职务。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兼任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宝钢股份独立董事、摩根士 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浦 发硅谷银行独立董事、全国工商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上海长三角商业创新研究院理事。 卢东斌先生,独立董事,1948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共吉林省延吉市委办 公室常委秘书,延边大学教师,日本东海大学交换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副 院长等职务。已退休,现兼任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并购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 员。 周鹤松先生,独立董事,1968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日本学术振兴会研究 员,三菱信托银行职员,通用电器资本总公司风险管理领导组成员。现任DAC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概况 黄奕林先生,监事会主席,1968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南方证券宏观研究部 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研究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事业总部总经理等 职务。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兴业证券上海证券自营分公司总经 理、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兴证国际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非执行董事。 桑德.马特曼先生(Sander Maatman),监事,1969年生,荷兰国籍,经济学硕 士。历任荷兰Robeco鹿特丹投资公司固定收益经理,全球人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 司首席财务官等职务。现任全球人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全球首席财务官 及运营官。 秦杰先生,职工监事,1981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助 理经理,毕马威企业咨询(中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综合管理部总监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董事会 秘书、合规管理部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监、投融资业务审批部总监。 石峰先生,职工监事,1980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上海分所审计部审计经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人等职务。 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3、高级管理人员概况 杨华辉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概况) 庄园芳女士,副董事长、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概况) 杨卫东先生,督察长,1968年生,中共党员,法学学士。历任陕西团省委组织 部科员,海南省省委台办接待处科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负责人、 大连分公司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上海凯业集团公 司总裁,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监、副总经理兼市场部 总监、副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负责人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 董承非先生,副总经理,1977年生,理学硕士。历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研究部行业研究员、兴全社会责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兴全趋势投资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助理、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兴全全球视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上海兴全睿众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等职务。 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研究部总监、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郑文惠女士,副总经理,1969年生,EMBA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泉州营业部财务部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兼上海 分公司副总经理,运营管理部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私人财富管理总部总经 理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机构业 务部总监兼兴证全球资本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陈锦泉先生,副总经理,1977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职华安证券(原名为 安徽证券)证券投资总部投资经理,平安保险资产运营中心高级组合经理,平安资 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全绿色投资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兼专户投资部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监、专户投资经理。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詹鸿飞先生,副总经理,1971年生,硕士学历。历任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信托 投资公司、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直属支行电脑部职员、信贷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上海管理总部电脑部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兴 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总监、总监及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兴证 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暨首席信息官兼基金运营部总监、交易部总监。 严长胜先生,副总经理,1972年生,硕士学历。历任武汉海尔电器股份有限公 司车间、设计科、销售公司职员,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发展部高级经理,兴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战略规划小组、机构客户部副总经理,民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销售总部总经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渠道部总监、北京分公司总经 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谢治宇先生,1981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 研究员、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基金管理部投资副总监、兴全轻资产投资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基金管 理部投资总监、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年12月8日起至今)、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18年1月23日起至今)、 兴全社会价值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2月26日起至今)。 杨世进先生,1985年1月生,研究生学历。历任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经理(2020年12月9日起至今)。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 员由以下人员组成: 庄园芳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董承非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研究部总监、兴全趋势投 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谢治宇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兼兴 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兴全社会价值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理念 (1)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2)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3)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4)制度建设是基础; (5)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2、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审计部,风险管理部、审计部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 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 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 部、审计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 任。董事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风险控制委员会 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方案 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风险管理部、审计部、合规管理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 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司在一种 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负责人对本部 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 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规章 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 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行之有效的风 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维 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 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 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制度、集 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等相 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审计部。督察 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 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 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 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审计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审计部具有独立的检查权、 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出修改意见; 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财务收支的合法性、 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 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 事宜等。 (3)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财务 管理,合理使用公司财务资源,提高公司资金的运用效率,控制公司财务风险,保 护公司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 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主要内容有:公司财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会 计使用国家许可的电算化软件。公司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财务室在综合各部门 财务预算的基础上负责编制并报告公司总经理,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各部门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应认真做好财务预算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5、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 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 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 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 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 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 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 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投资 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 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 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 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 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田惠宇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 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2002 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 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 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 亿H股。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本集团总资产74,172.40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 充足率15.54%,权重法下资本充足率13.02%。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名 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管理团队、项目管理团队、稽核监察团 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养老金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7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86 人。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 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 式办理基金托管 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管(QDII)、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凭证试点存托人 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 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 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行系 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 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 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 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 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财资》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银行家》2016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资产管理“金贝奖”“最 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 “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 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 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 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 “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 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膺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 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 榜“2018年度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商银 行荣获《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 最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 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李建红先生,本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14年7月起担任本行董事、董事长。 英国东伦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吉林大学经济管理专业硕士,高级经济师。招商局 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华建 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和招商局资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远洋运 输(集团)总公司总裁助理、总经济师、副总裁,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田惠宇先生,本行行长、执行董事,2013年5月起担任本行行长、本行执行董事。 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公共管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于2003 年7 月至2013年5月 历任上海银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深圳市分行行长、中国建 设银行零售业务总监兼北京市分行行长。 汪建中先生,本行副行长。1991年加入本行;2002年10月至2013年12月历任本行 长沙分行行长,总行公司银行部副总经理,佛山分行筹备组组长,佛山分行行长, 武汉分行行长;2013年12月至2016年10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公司金融总部总裁,期 间先后兼任公司金融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战略客户部总经理;2016年10月至2017年4 月任本行业务总监兼北京分行行长;2017年4月起任本行党委委员兼北京分行行长。 2019年4月起任本行副行长。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545只证券投资基金。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守法经 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 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立有利于查错防 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 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制;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团队,负责部门内 部风险预防和控制;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内控制 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和岗 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不 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 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执行 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的重要风 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能够按照设 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够随 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我行其他业务场地隔离,办 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以达到风险防 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事项 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品受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系列规章 制度,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格的 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份,所有的 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 料,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 员审批,并做好调用登记。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双岗双责、 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托 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 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 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 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 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场外直销机构 (1)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 30楼 联系人:秦洋洋、沈冰心 直销联系电话:(021)20398927、20398706 传真:021-58368869、021-58368915 (2)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平台(含微网站、APP) 交易网站:https://trade.xqfunds.com、c.xq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0099;(021)38824536 2、场外其他销售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名称 法定代 表人 地址 客服电话 网址 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缪建民 注册地址:深圳市 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95555 http://www.cmbchina.com 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高建平 办公地址:福建省 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 95561 http://www.cib.com.cn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陈四清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 街 1号 95566 http://www.boc.cn 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任德奇 注册地址:上海市 银城中路 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 银城中路 188号 95559 http://www.bankcomm.com 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 李晓鹏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复兴门外大 街 6号光大大厦 95595(全国) http://www.cebbank.com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名称 法定代 表人 地址 客服电话 网址 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高国富 注册地址:上海市 中山东一路 12号 95528 http://www.spdb.com.cn 广州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王继康 注册地址:广州市 天河区珠江新城华 夏路 1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 天河区珠江新城华 夏路 1号 020-22389067 http://www.grcbank.com/ 上海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金煜 注册地址:上海市 银城中路 168号 (021)962888 http:// www.bankofshanghai.com 华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李民吉 注册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 街 22号华夏银行大 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建国门内大 街 22号华夏银行大 厦 95577 http://www.hxb.com.cn 中信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李庆萍 注册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朝阳门北大 街 9号 95558 http://bank.ecitic.com 北京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张东宁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号首层 95526 http:// www.bankofbeijing.com.cn 兴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杨华辉 注册地址:福州市 湖东路 268号 4008888123 http://www.xyzq.com.cn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张佑君 注册地址: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 三路 8号卓越时代 广场(二期)北座 95558 http://www.ecitic.com 中国银河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 陈共炎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层 4008-888-888 http:// www.chinastock.com.cn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何如 注册地址:深圳市 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 厦十六层至二十六 层 95536 http://www.guosen.com.cn 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周易 办公地址:江苏省 南京市江东中路 4008888168 http:// www.htsc.com.cn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名称 法定代 表人 地址 客服电话 网址 228号华泰证券大 厦 中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李玮 注册地址:山东省 济南市经七路 86号 95538 http://www.zts.com.cn 华鑫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俞洋 注册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层 A01、B01(b) 单元 400-109-9918 http:// www.cfsc.com.cn 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 杨德红 注册地址:中国(上 海)自由贸易试验 区商城路 618号 400-8888-666 http://www.gtja.com 国都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王少华 联系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东直门南大 街 3号国华投资大 厦 9层、10层 4008188118 http://www.guodu.com 德邦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武晓春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号“城建国际中 心”26楼 4008888128 http://www.tebon.com.cn 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丁益 注册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 厦 14、16、17楼 400-666-6888 http://www.cgws.com/ 中 信 证 券 (山东)有 限责任公司 姜晓林 注册地址:山东省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 路 222号 1号楼 2001 95548 http://www.cs.ecitic.com 安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王连志 注册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层、 28层 A02单元 95517 http://www.essence.com.cn/


湘财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孙永祥 注册地址:长沙市 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新南城商务 中心 A栋 11楼 400-888-1551 http://www.xcsc.com 长江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尤习贵 办公地址:武汉市 新华路特 8号 4008-888-999 027-85808318 http:// www.cjsc.com.cn 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周杰 注册地址:上海市 广东路 689号 4008888001 021-962503 http://www.htsec.com 招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霍达 办公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福田街道福 95565或 4008888111 http:// www.newone.com.cn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名称 法定代 表人 地址 客服电话 网址 华一路 111号 光大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周健男 注册地址:上海市 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4008888788 http://www.ebscn.com 华福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黄金琳 注册地址:福州市 五四路 157号新天 地大厦 7、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 五四路 157号新天 地大厦 7至 10层 96326(福建省 外请加拨 0591) http://www.hfzq.com.cn 爱建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祝健 办公地址:中国(上 海)自由贸易试验 区世纪大道 1600号 1幢 32楼 4001962502 www.ajzq.com 中信建投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 王常青 注册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号 4008888108 http:// www.csc108.com 广发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孙树明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广州市 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 广场 43楼 95575 http://www.gf.com.cn 蚂蚁(杭州) 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祖国明 注册地址:杭州市 余杭区仓前街道文 一西路 1218号 1栋 202室 4000766123 www.fund123.cn 上海天天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 其实 注册地址:上海市 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号楼 2层 400-1818-188 http://www.1234567.com.cn 上海好买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 杨文斌 注册地址:上海市 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号 4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南路 1118号鄂 尔多斯国际大厦 400-700-9665 http://www.ehowbuy.com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名称 法定代 表人 地址 客服电话 网址 903~906室 诺亚正行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 汪静波 注册地址:上海市 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号 3724室 400-821-5399 http://www.noah-fund.com 北京蛋卷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 钟斐斐 注册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 6号楼 2单元 21层 222507 4000618518 https://danjuanapp.com/ 北京肯特瑞 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江卉 注册地址:北京市 海淀区海淀东三街 2号 4层 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 亦庄经济开发区科 创十一街 18号院 A 座 17层 400-098-8511 http://kenterui.jd.com 上海挖财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 吕柳霞 注册地址:中国(上 海)自由贸易试验 区杨高南路799号5 层 04室 021-50810673 http://www.wacaijijin.com 中信期货有 限公司 张皓 注册地址:北京市 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18 层 400-9908-826 http://www.citicsf.com/ 兴证期货有 限公司 周峰 注册地址:福建省 鼓楼区温泉街道湖 东路 268号 6层(兴 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福建省 鼓楼区温泉街道湖 东路 268号 6层(兴 业证券大厦) 95562转 5 http://www.xzfutures.com/ 珠海盈米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 肖雯 注册地址:珠海市 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室-3491 020-89629066 http://www.yingmi.cn 深圳众禄基 金销售股份 有限公司 薛峰 注册地址:深圳市 罗湖区笋岗街道梨 园路物资控股置地 大厦 8楼 801 4006-788-887 http://www.zlfund.cn





http:// www.jjmmw.com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名称 法定代 表人 地址 客服电话 网址 浙江同花顺 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吴强 注册地址:浙江省 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4008-773-772 http://www.5ifund.com 中国人寿保 险股份有限 公司 王滨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95519 www.e-chinalife.com 上海基煜基 金销售有限 公司 王翔 注册地址:上海市 崇明县长兴镇路潘 园公路 1800号 2号 楼 6153室(上海泰 和经济发展区) 021-65370077 www.jiyufund.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 务的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请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登记机构 A 类份额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8598853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任瑞新 C 类份额 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号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 28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朱瑞立 电话:021-20398888


传真:021-2039885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层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陆奇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号 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号 30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377


经办注册会计师:史曼、汪芳 联系人:汪芳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12月4日证监许可【2017】2233 号文准予注册。 (一)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两年封闭运作,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 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 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但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出现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则本 基金封闭期届满后将转换为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封闭期届满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是否在封闭期 届满后延长封闭期及延长封闭期的期限,具体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申购费收取方式、起始销售的时间等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 为A 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 额。 除上述费用差异外,本基金仅有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C类基金份额仅在场外 销售而不申请上市交易;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封闭期为两年(含两年),期间不 销售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后开始销售C类基金份额。本基金A类和C类基 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两类基金份额的收费方式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单独公告。 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后,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两类基金份额 之间不能转换。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就清算交收、核算估值、系统支持等方 面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募集情况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233号文批准,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于2018年1月16日向 全社会公开募集。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 及利息转份额共计32,699,592,445.33份,其中利息结转基金份额共计1,209,427.63 份,募集户数为349,104户。 七、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 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 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间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8年1月23日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C类基金份额仅在场外销售而不申请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符合下述第三项规定的基金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申请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本基金A类份额已于2018年4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三)基金上市的条件 如基金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规则》,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1、A类基金份额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上市交 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A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 实行;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及《深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 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T日买入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T+1日(含该日)后有权卖出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T日卖出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八)上市交易的停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当本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 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变更为非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称仍为“兴全 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转型 并终止上市后,对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按规定公告。 (九)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 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 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期间 1.本基金的封闭期内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A类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 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A类基金份额。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2.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后,投资人方可进行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渠道申购与赎回 A 类基金份额;可通过场外渠道 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 理 人委托的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 单位。


本基金场外、场内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 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 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他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 话、传 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将另行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两年之内(含两年)为封闭期,在此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赎 回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A类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封闭期届满进入开放期后,投资人方可进行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 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且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行业监管及 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封闭期届满之日起不超过30天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封闭期届满之日起不超过30天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基金 管理人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 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和操作规范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自律规则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7、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 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 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 款项将退回投资者银行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 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 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等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 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登 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 理 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以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进行申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基金 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0 元。在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进行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1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除上述情况外,基金管理人 规定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1元。(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柜台)及网上直销平台(含微 网站、APP)办理本基金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单个基金账户最 低持有份额为10份。除上述情况及另有公告外,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的每笔最低 赎回份额、单个基金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 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申请导致单个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基金管 理人有权对余额部分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计 算) 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进行赎回时,具体办理要求以相关销售机构的交易细则 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另有公告除外。


3、各销售机构可根据各自情况设定首次最低申购、单笔追加申购、定期定额 投资金额,单笔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除基金管理人另有公告外, 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述最低金额/份额限制。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进行投资 时应以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各类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参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或 比例上限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参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份额 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公告。 (七)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 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用。 (1)A类基金份额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200万 1.2% 200万≤M<500万 0.5% M≥500万 每笔1000元 2)场内申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场内销售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2)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1) A类基金份额 1) 场外赎回费用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外赎回费率按照基金份额持有时间逐级递减,场外赎回 的实际执行的费率如下: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30日 1.5% 30日≤N<365日 0.5% 365日≤N<730日 0.25% N≥730日 0


注:N为自然日 2)场内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参照场外赎回费率执行。 (2)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C类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申请份额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日 1.5% 7日≤N<30日 0.50% N≥30日 0 注:N为自然日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在场内/场外赎回的份额,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小于30日的, 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30日但小于90日的,赎回 费用的75%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90日但小于180日的,赎回费 用的50%归基金财产,对份额持续持有时间大于等于180日的,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 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 率。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八)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 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40000-40000/(1+1.5%)=591.13元 净申购金额=40000-591.13=39408.87元 申购份额=39408.87/1.040=37893.14份 若投资者是场外申购,则所得A类基金份额为37,893.14份。若投资者是场内申 购,则所得份额为37,893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0.14份)对应的资金 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退款金额=0.14*1.040=0.15元 即投资者投资4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可得到37,893份A类 基金份额,同时应得退款0.15元。 2、申购份额的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先 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按 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 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四: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 元,假设持有时间【10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16=10160.00元 赎回费用 =10,000×1.016×0.5%=50.80元 净赎回金额 =10,000×1.016-50.80=10,109.2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109.20元。 4、赎回金额的余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九)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 记手续。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应在调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8、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 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 外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对于场内赎回部分,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 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40%以上的赎 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应当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40%以上的赎回申请进行延 期办理,具体措施为:对于其未超过基金总份额4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 据上述“(1)全部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40%以上的赎回申 请进行延期,即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如该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持 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其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 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巨额赎回业务的场内处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 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 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于恢复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恢复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基金的转换 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 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 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除A类份额上市交易外,基金管理人还可 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 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 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 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 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 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份额的登记、交易、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类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 托管从场内转入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 户下,场内认购、申购、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A类基金份 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深圳证券账户下。 C类基金份额由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不使用登记系统以及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2、基金份额的交易


(1)在封闭期内及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但尚未开放申购赎回 期间,登记在登记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不得赎回,但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场 内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在封闭期内及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但尚未开放申购赎回 期间,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不得赎回,但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


(3)在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开放申购赎回后,登记在登记 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也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场内系统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4)在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开放申购赎回后,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类基金份额既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也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3、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行转托管的行为。 (2)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 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 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4)募集期内不得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5)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登记机构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 规 则。 4、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 关规定办理。 (3)募集期内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参与上市交易,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托 管;C 类基金份额不参与上市交易亦不使用登记系统、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登记,C 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 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九)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 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 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资产净值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及存托凭证(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及存托凭 证)、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的股票、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 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 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 据、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债券回购、货币市 场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基金后,每个交易日日终,股票资产投资比例 为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封闭期内每个交易 日日终,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100%(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100%,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权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 0%-3%;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基金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 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投资策略细分为资产配置策略、股票投资策略, 以及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投资策略等。 1、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上,本基金采取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在股票与债券等资产 类别之间进行资产配置。 本基金以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在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资产配置。 本基金通过动态跟踪海内外主要经济体的 GDP、 CPI、利率等宏观经济指标,以及 估值水平、盈利预期、流动性、投资者心态等市场指标,确定未来市场变动趋势。 本基金通过全面评估上述各种关键指标的变动趋势,对股票、债券等大类资产的风 险和收益特征进行预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结合证券市场趋势,并以基本面研究为基础,精选基本面良好, 具有较好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公司,寻找股票的超预期机会。在考察个股的估 值水平时,本基金考察企业贴现现金流以及内在价值贴现,结合市盈率(市值/净利 润)、市净率(市值/净资产)、市销率(市值/营业收入)等指标考察股票的价值 是否被低估。本基金采用年复合营业收入增长率、盈利增长率、息税前利润增长率、 净资产收益率以及现金流量增长率等指标综合考察上市公司的成长性。在盈利水平 方面,本基金重点考察主营业务收入、经营现金流、盈利波动程度三个关键指标, 以衡量具有高质量持续增长的公司。在定性指标方面,本基金综合考察诸如成长模 式、轻资产经营方式、商业模式、行业壁垒以及渠道控制力、公司治理等方面,从 而给以相应的折溢价水平,并最终确定股票合理价格区间。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依照上述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权证进行投资,主要运用的投资策略为:正股价值发现驱动的杠杆投资策略、组合 套利策略以及复制性组合投资策略等。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久期偏离、收益率曲线配置和类属配置、无风险套利、杠杆策略 和个券选择策略等投资策略,发现、确认并利用市场失衡实现组合增值。这些投资 策略是在遵守投资纪律并有效管理风险的基础上作出的。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回避市场风险。故国债期货空头的 合约价值主要与债券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基金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国债期货合 约数量,以萃取相应债券组合的超额收益。 8、折价和套利策略 本基金可运用在封闭期没有流动性需求的优势,抓住一些长期投资的机会,在 价值低估或者有折价机会的时候介入,将价值回归转化为投资收益。具体包括大宗 交易策略、定向增发投资策略、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等。 9、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仅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及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 外投资。本基金将重点关注: (1)A股稀缺性行业和个股,如博彩; (2)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企业, 这类企业应具有良好成长性或 为市场龙头; (3)符合内地政策和投资逻辑的主题性行业个股; (4)与 A股同类公司相比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 10、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对于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 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因素,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在严格控 制风险的基础上选择投资对象,追求稳定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100% (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100%,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基金后,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 资产的 0-50%);


(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基金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 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 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本基金封闭期届 满转换为开放式基金后,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基金后,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 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封 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20)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基金后,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 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及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规定在规定媒 介公告,且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除上述第(3)、(13)、(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 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 60% +恒生指数收益率×20% +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20%。 其中,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 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 A 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 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 A 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股票,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 50家上市股票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 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1年 12月 31日推出 的债券指数。它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也是债券组合投资管理业绩评估的有 效工具。中国债券总指数为掌握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总水平、波动幅度和变动趋势, 测算债券投资回报率水平,判断债券供求动向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 60% +恒生指数收益率×20% +中国 债券总指数收益率×20%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今后法律 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 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时,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但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介上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除了投资 A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 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香港市场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七)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 第 1季度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0年 3月 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4,523,993,190.08 90.86 其中:股票 14,523,993,190.08 90.86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87,174,013.50 0.55 其中:债券 87,174,013.50 0.55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180,988,103.89 7.39 8 其他各项资产 192,968,198.78 1.21 9 合计 15,985,123,506.2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907,909,868.72 56.3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94,364,257.12 2.49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68,823.50 0.00 J 金融业 902,337,699.59 5.70 K 房地产业 445,086,102.04 2.8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69,362,933.20 0.44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92,702,866.44 1.85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61,563,813.59 4.18 S 综合 - - 合计 11,673,496,364.20 73.78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沪港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基础材料 532,368,182.15 3.36 B 消费者非必需品 627,127,561.44 3.96 C 消费者常用品 - - D 能源 - - E 金融 - - F 医疗保健 - - G 工业 - - H 信息技术 1,691,001,082.29 10.69 I 电信服务 - - J 公用事业 - - K 房地产 - - 合计 2,850,496,825.88 18.02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 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1012 隆基股份 66,032,849 1,640,255,969.16 10.37 2 601318 中国平安 13,001,372 899,304,901.24 5.68 3 600309 万华化学 20,073,134 828,016,777.50 5.23 4 00700 腾讯控股 2,012,400 699,085,100.38 4.42 5 600031 三一重工 38,407,053 664,442,016.90 4.20 6 300413 芒果超媒 15,410,336 661,563,813.59 4.18 7 03690 美团点评- 7,058,600 603,990,320.09 3.82 8 02899 紫金矿业 199,538,000 532,368,182.15 3.36 9 02238 广汽集团 71,578,000 509,472,376.89 3.22 10 000739 普洛药业 24,533,256 486,739,799.04 3.08 注: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 金持有的“隆基股份”股票的比例不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的比例,本基金管理人已在法规规定的时间内调整合规。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3 金融债券 78,145,730.00 0.4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8,145,730.00 0.49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9,028,283.50 0.06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87,174,013.50 0.55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018007 国开 1801 775,640 78,145,730.00 0.49 2 128098 康弘转债 70,550 9,028,283.50 0.06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贵金属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回避市场风险。故国债期货空头的 合约价值主要与债券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基金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国债期货合 约数量,以萃取相应债券组合的超额收益。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并 且未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111,318.9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81,217,066.7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111,248.95 5 应收申购款 2,528,564.1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2,968,198.7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300413 芒果超媒 291,957,665.09 1.85 大宗交易购入 流通受限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年 1月 23日,基金业绩截止日 2020年 3月 31日。 兴全合宜混合 A: 兴全合宜混合 C: 注:1.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8年 1月 23日,2018年度数据统计期 间为 2018年 1月 23日(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至 2018年 12月 31日,不满一年; 2. 本基金自 2020年 2月 13日起增设 C类份额。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0年 1季度 -3.53% 1.82% -8.72% 1.52% 5.19% 0.30% 2019年度 36.88% 0.98% 23.21% 0.88% 13.67% 0.10% 2018年度(基金合同生 效日 2018年 1月 23日) -16.76% 0.86% -21.86% 1.02% 5.10% -0.16% 2018 年 1 月 23 日(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2020 年 3月 31日止期间 9.92% 1.06% -12.12% 1.03% 22.04% 0.03%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0 年 2 月 13 日(基 金合同生效日)至 2020 年 3月 31日止期间 -9.54% 2.11% -7.28% 1.56% -2.26% 0.55%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 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以下估值方法中所指的固定收益品种,是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 中央银行债、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商业银行 金融债、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 商约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 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 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银行间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4、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处的市 场分别估值。 5、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债券,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 的估值净价估值。 6、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 行估值。 (4)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日金融期货交易所的当日结算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结算价估值。 (5)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7、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 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管理人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8、在基金估值日,港股通投资的股票按其在港交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在基金估值日,港股通投资持有外币证券资产估值涉及到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 可参考当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其他可以反映 公允价值的汇率进行估值。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 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 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 1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 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 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 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 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由此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 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封闭期间,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基 金后,登记在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其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 再投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深圳证券账户的基金份额只能采取现金分红 方式,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 同。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 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 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证券、期货账户的开户费、账户维护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10、从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1、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 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 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及转换运作方式的相关事项 (一) 基金运作方式的变更


基金合同生效后两年内(含两年)为封闭期,封闭期间投资人不能申购赎回本 基金份额,但可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A类基金 份额。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但若本基金在封闭期 内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因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 情形,则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后将转换为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封闭期届满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是否在封闭期 届满后延长封闭期及延长封闭期的期限,具体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二)转换运作方式后基金份额的交易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类基 金份额仍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相关事 项并不因基金转换运作方式而发生调整。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 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 个工作日前,将上市公告书登载在规定媒介上。 5、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2日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6、基金净值信息(1)在本基金封闭期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 定网站披露一次A类基金份额净值和A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 网站、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A类基金份 额净值和A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和A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基金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不晚于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 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8、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9、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2)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2、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 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1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 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 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 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 证券明细。 16、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17、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 18、基金应当在临时公告和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中及 时披露投资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债券的情况。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 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 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的证 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 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 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九、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 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 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 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本基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 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后,须了解并自行承担以下风险: (一)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主要风险 本基金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投资品种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 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证券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周期性的 经济运行表现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证券价格和证券利息的损益。利率波动会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基 金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因素 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衍生品风险 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况 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 (6)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7)权证投资风险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权证定价复杂,交易制度更加灵活,杠杆效应较强,与传统证券相比价格波动 幅度更大。另外,权证价格受市场投机、标的证券价格波动、存续期限、无风险利 率等因素的影响,价格波动不易把握。因此投资权证的收益不确定性更大,从而影 响基金投资收益。 (8)本基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科创板股票具有下列投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 意: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 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 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①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 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 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 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 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②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50万以 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流通盘导 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③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 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④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 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⑤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 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⑥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 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9)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 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 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 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 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 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 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 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2、管理风险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基金管理人判断有误、 获取信息不全、或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从而产生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流动性 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进入开放期后出现投资者大额或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没有 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导致的风险和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无法赎回的 风险,但可通过二级市场进行份额转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1)投资市场、行业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深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债 券、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 支持证券等。上述资产均存在规范的交易场所,运作时间长,市场透明度较高,运 作方式规范,历史流动性状况良好,正常情况下能够及时满足基金变现需求,保证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基金按时应对赎回要求。极端市场情况下,上述资产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导致基 金资产无法变现,从而影响投资者按时收到赎回款项。根据过往经验统计,绝大部 分时间上述资产流动性充裕,流动性风险可控,当遇到极端市场情况时,基金管理 人会按照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启动流动性风险应对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的行业配置较为灵活,在综合考虑宏观因素及 行业基本面的前提下进行配置,不以投资于某单一行业为投资目标,行业分散度较 高,受到单一行业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较小。 2)投资资产的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基金后,针对流动性较低资产的投资进行了严格 的限制,以降低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基金合同生效后,前两年封闭运作,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但投资 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届满后,本基 金进入开放期。 在遵守本基金有关投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 可在进入开放 期前对资产进行必要的变现,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巨额赎回。同时将通过合理配置组 合期限结构等方式,积极防范流动性风险,在满足组合流动性需求的同时,尽量减 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2)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1)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基金份 额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2)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发生了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有可能采取部分延期赎回的 措施以应对巨额赎回, 具体措施请见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中“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部分“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因此在巨额赎回情形发生时,基金份额 持有人存在不能及时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3)本基金A、 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1.5%的赎回 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日参与申购和赎回交易的投资者存在承担申购或者赎 回产生的交易及其他成本的风险。 4、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的风险。 5、技术风险 在基金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 行或者导致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等。 6、操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等在 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风险。 7、本基金参与债券回购的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 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 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 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 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 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 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 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8、参与股指期货的风险 (1)本基金使用股指期货的目的是套期保值,风险较纯粹投机要小,总体可控。 但由于股票多头和股指期货空头头寸在流动性、风险收益特征及交易规则上的不同 可能造成两个头寸对相同市场风险的反应存在差异,尤其是对大幅度的市场波动反 应不一定完全同步,从而加大投资组合市场价值的短期风险。 (2)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的特征使投资组合的空头头寸在沪深300股指期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货上涨时需要追加保证金,如果无法及时补足保证金将面临空头头寸被平仓的风险。 由于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在非保证金账户还保留与保证金账户相同资金量的现金, 且在股指上升过程中股票多头的流动性一般很强,可及时卖出获取现金,故空头头 寸被强制平仓的风险非常之小。 (3)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委托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 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期现基差风险。在需要将期货合约展期时,合约平 仓时的价格与下一个新合约开仓时的价格之差也存在不确定性,面临跨期基差风险。 但总体而言,基差风险绝对值较小,属于可控、可知、可承担的风险。 9、参与国债期货的风险 (1)杠杆性风险。国债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 具有杠杆性风险。 (2)到期日风险。国债期货合约到期时,如本基金仍持有未平仓合约,交易所 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本基金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本基金存在无法继续持有到 期合约的可能,具有到期日风险。国债期货合约采取实物交割方式,如本基金未能 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或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缴纳交割贷款,将构 成交割违约,交易所将收取相应的惩罚性违约金。 (3)强制平仓风险。如本基金参与交割不符合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相关业务规 定,期货公司有权不接受本基金的交割申请或对本基金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由 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将由基金承担。 (4)使用国债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委托财产可能因为国债期货合约与 合约标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期现基差风险。在需要将期货合约展期时,合约平 仓时的价格与下一个新合约开仓时的价格之差也存在不确定性,面临跨期基差风险。 10、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信用风险、利率 风险、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1)信用风险也称为违约风险,它是指资产支持证券参与主体对它们所承诺的 各种合约的违约所造成的可能损失。从简单意义上讲,信用风险表现为证券化资产 所产生的现金流不能支持本金和利息的及时支付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


(2)利率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也具有利率风险, 即资产支持证券的价格受利率波动发生变动而造成的风险。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3)流动性风险是指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4)提前偿付风险是指若合同约定债务人有权在产品到期前偿还,则存在由于 提前偿付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5)操作风险是指相关各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因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 引起的风险。


(6)法律风险是指因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结构较为复杂、参与方较多、交易文件 较多,而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履约风险。 11、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海外市场风险 本基金在参与港股市场投资时将受到全球宏观经济和货币政策变动等因素所导 致的系统性风险。 (2)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 出),同时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加之香港市场结构性产品和衍生品种类相对丰 富以及做空机制的存在;港股股价受到意外事件影响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 价波动,本基金的波动风险可能相对较大。 (3)汇率风险 本基金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 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 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本 基金可能需额外承担买卖结算汇率报价点差所带来的损失;同时根据港股通的规则 设定,本基金在每日买卖港股申请时将参考汇率买入/卖出价冻结相应的资金,该参 考汇率买入价和卖出价设定上存在比例差异,以抵御该日汇率波动而带来的结算风 险,本基金将因此而遭遇资金被额外占用进而降低基金投资效率的风险,以及因汇 率大幅波动引起账户透支的风险。 (4)港股通额度限制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设有总额度以及每日额度上限的限制。本基金可 能因为港股通市场总额度或每日额度不足,而不能买入看好之投资标的进而错失投 资机会的风险。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5)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调整带来的风险 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对港股通可投资的港股范围进行了限制,并定期或不定期 调整具体的可投资标的。对于调出在投资范围的港股,只能卖出不能买入。本基金 可能因为港股通可投资标的范围的调整而不能及时买入看好的投资标的,而错失投 资机会的风险。 (6)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只有内地和香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 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内地市场因放假 等原因休市而香港市场照常交易但港股通不能如常进行交易),而导致基金所持的 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其价格波动骤然 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7)交收制度带来的基金流动性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实行T+2日(T日买卖股票,资金和股票在T+2日才进行交收)的交 收安排,本基金在T日(港股通交易日)卖出股票,T+2日(港股通交易日,即为卖 出当日之后第二个港股通交易日)才能在香港市场完成清算交收,卖出的资金在T+3 日才能回到人民币资金账户。因此交收制度的不同以及港股通交易日的设定原因, 本基金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 延后而给投资者带来流动性风险。 (8)港股通标的权益分派、转换等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 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本基金因所持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 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 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香 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 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 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9)香港联合交易所停牌、退市等制度性差异带来的风险 香港联交所规定,在交易所认为所要求的停牌合理而且必要时,上市公司方可采 取停牌措施。此外,不同于内地A股市场的停牌制度,联交所对停牌的具体时长并没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有量化规定,只是确定了“尽量缩短停牌时间”的原则;同时与A股市场对存在退市 可能的上市公司根据其财务状况在证券简称前加入相应标记(例如,ST及*ST等标记) 以警示投资者风险的做法不同,在香港联交所市场没有风险警示板,联交所采用非量 化的退市标准且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拥有相对较大的主导权,使得联交所上市公 司的退市情形较A股市场相对复杂。因该等制度性差异,本基金可能存在因所持个股 遭遇非预期性的停牌甚至退市而给基金带来损失的风险。 (10)港股通规则变动带来的风险 本基金是在港股通机制和规则下参与香港联交所证券的投资,受港股通规则的 限制和影响;本基金存在因港股通规则变动而带来基金投资受阻或所持资产组合价 值发生波动的风险。 (11)其他可能的风险 除上述显著风险外,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投资,还可能面临的其他风险,包括但 不限于: ①除因股票交易而发生的佣金、交易征费、交易费、交易系统费、印花税、过 户费等税费外,在不进行交易时也可能要继续缴纳证券组合费等项费用,本基金存 在因费用估算不准而导致账户透支的风险; ②在香港市场,部分中小市值港股成交量则相对较少,流动较为缺乏,本基金 投资此类股票可能因缺乏交易对手而面临个股流动性风险; ③在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中若香港联交所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分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 的交易中断风险; ④存在港股通香港结算机构因极端情况下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另 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一)因结算参 与人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 (二)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三) 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导致本基金权益受 损;(四)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此外,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 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本基金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12、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2)基金管理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 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公开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销售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销售机构担保或者背书,销售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 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 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 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 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 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 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 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 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6)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 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 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收费标准(根 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 的除外;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 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 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 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 载明的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召集 人通知载明的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 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 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出具表决意见,方视为有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采用网络、 电话、短信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会议召开 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 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 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 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 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 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 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 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 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 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 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 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 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号嘉里城办公楼 28-30楼 邮政编码:201204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成立时间: 2003年 9月 30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10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2、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 4月 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 金投资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或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品种池, 以便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发行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卖的规定 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许买 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 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 等)、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1)在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100% (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100%,投资于港股通 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 0-50%),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基金后,本 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其中投资于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0-95%,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 产的 0-50%);


(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基金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15 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 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 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200%,本基金封闭期届 满转换为开放式基金后,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5)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16 2)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基金后,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 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封 闭期内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 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20)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换为开放式基金后,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17 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 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与境内 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 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除上述第 2点第(3)、(13)、(19)、(20)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18 6.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 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 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 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 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 金管理人。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 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基 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 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业务 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 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流动 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 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 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19 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务行 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 《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划付、 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款业 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 《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共同商 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容进 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 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证在邮寄 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构”)寄 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分支机构的 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资金 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账号,未 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户、 预留印鉴发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托管人预 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书面 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机构和基金托管人 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20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被质 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 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授权分行 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管理 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 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期提款的有效 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由存款银行分支机 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 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 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 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门交付至 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计利 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 3个月的定期存款,存 款银行应于每季末后 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指定人员寄送对账单。因存款银行 未寄送对账单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行公 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21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支机 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话询问。 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存款本息事 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结果告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存款 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出具相 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到期日将存款 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存款银行顺延至到 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 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 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因基 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22 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确保及 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 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结果至少 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的交易。如基金管 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 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个交易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 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 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 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23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 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 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 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 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 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 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应划付的认购款、 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 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法审 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他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取 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 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5.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 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24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 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符合法律 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参考份额净值(如有)、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 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收到的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 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提示,基金 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 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 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户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25 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 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基 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 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 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26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 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资产造成的损 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 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满足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等事宜。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为 “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托管账户名称应为“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预留印鉴为 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27 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客户结算保证金、交收价 差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等,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立后,基 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密码和市场监 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登录密码重 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基金 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后及时将 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28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立。新账 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 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保管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 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 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 合同终止后不少于 15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 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指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估值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29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 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及复核;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30 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 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 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年。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 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31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通知服务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内容包括电子对账单或手机短信对账单。基金管理人根 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对于定制电子对账单的持有人,每季度或每月通过 E-MAIL 向账单期内有交易或期末有余额的客户发送基金交易对账单,以方便投资人快速获 得交易信息;对于订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客户,将每月向账单期内有份额余额的客 户发送,方便投资人快速获得账户信息。 (二)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提供实时在线客服咨询服务。 (三)网上交易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 站 https://trade.xqfunds.com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账户资料修改、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32 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四)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 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营销服务部电话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1、营销服务部电话 客服热线:400-678-0099(免长话费)、021-38824536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xqfunds.com 电子信息:service@xqfunds.com 3、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号:xyfunds (五)信息定制服务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免费的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服务。通过定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基金净值、短信对账单, 并可通过电子邮件收到基金净值、相关公告、电子对账单等信息。 (六)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营销服务部电话,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留言的投 诉栏目、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为自 2019年 1月 23日至 2020年 4月 30日,本基金刊登于《上海证券报》 和公司网站等规定网站的基金公告。 序号 事项名称 披露日期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33 序号 事项名称 披露日期 1 关于长期停牌股票(长春高新)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9年 2月 27日 2 关于长期停牌股票(格力电器)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9年 4月 3日 3 关于增聘副总经理的公告 2019年 4月 12日 4 关于长期停牌股票(隆基股份)估值方法调整的公告 2019年 4月 13日 5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及相关风险揭示的公 告 2019年 6月 22日 6 关于调整网上直销部分基金转换/赎回转购优惠费率的公告 2019年 6月 27日 7 关于旗下基金所持证券(中科曙光)调整估值价的公告 2019年 6月 27日 8 旗下各基金 2019年 6月 30日资产净值公告 2019年 7月 1日 9 关于调整农业银行借记卡基金网上直销优惠费率的公告 2019年 7月 19日 10 关于网上直销平台开通赎回转购业务的公告 2019年 7月 26日 11 关于增加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 销售机构的公告 2019年 9月 2日 12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部分销售机构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9年 9月 5日 13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最低申购、追加申购、定期定额投资 金额及最低赎回、转换转出、持有份额的公告 2019年 10月 18日 14 关于厦门分公司变更办公地址的公告 2019年 11月 1日 15 关于提醒投资者及时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2019年 11月 18日 16 关于调整旗下基金在部分销售机构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9年 12月 30日 17 关于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上市 开放式基金(LOF)并变更基金名称的公告 2020年 1月 21日 18 关于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0 年非港 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0年 1月 21日 19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赎回、转 换转出业务的公告 2020年 1月 21日 20 关于修订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20年 1月 23日 21 关于调整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赎回、转换转出业务办理时间的公告 2020年 1月 30日 22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 申购、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20年 2月 13日 23 关于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参加 2020年 2月 13日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34 序号 事项名称 披露日期 部分销售机构申购费率、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4 关于直销渠道开通部分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0年 2月 25日 25 关于增加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为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 型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0年 2月 27日 26 关于增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 售机构的公告 2020年 3月 13日 27 关于公司法定名称变更的公告 2020年 3月 18日 28 关于调整网上直销汇款交易优惠费率的公告 2020年 3月 26日 29 关于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暂停 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0年 3月 31日 30 关于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暂停 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0年 4月 8日 31 关于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暂停 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0年 4月 24日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 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二)《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135 (七)登记协议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0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