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份额并相应 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的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工银瑞信消费 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约定,经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并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21年2月9日起增加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 额类别。本基金增加份额类别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事项公告 如下: 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类情况 自2021年2月9日起,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增加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 011475),本次增加该基金份额类别后, 将设置两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且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为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按 照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为C类基金 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基金份额或者C类基金份额相对 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二、 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 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 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 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耕 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 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三、 本基金各类份额类别的费用费率结构 (一) 费用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100万 1.50% 0% 100万≤M<300万 1.00% 300万≤M<500万 0.8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7天 1.50% 持有期限(Y) <7天 1.50% 7天≤Y<1年 0.50% 7天≤Y<30天 0.50% 30天≤Y 0% 1年≤Y<2年 0.25% Y≥2年 0% 销售服务费 0% 0.50% 首次申购起点金额 10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10元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 份额余额 10份 基金管理费率 1.50% 基金托管费率 0.25% (二)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为确保本基金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完善了相关表 述,本项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工银瑞信消费服务 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并根据《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进行更新。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相关法律文件、信息披 露文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 有关内容。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cbccs.com.cn)或拨打 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获取相关信息。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 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 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 投资。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二月九日 《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改后基金合同 内容 内容 一、前 言 (六)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 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二、释 义 5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5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 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8、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 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 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 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 金 的 基 本 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方式 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2、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 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由于基金 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 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 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费、 赎回费、销售服务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基 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六、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六、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以申购金额 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 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的有效份额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 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3、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4、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 归基金财产,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 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5、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 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6、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 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 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 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 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3、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中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 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6、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3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 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 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3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六、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 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 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 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 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 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第 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 每 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 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 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 每 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七、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七、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 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 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 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 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 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 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 费用;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 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 务费的除外;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其他应由 基金承担的费用; 十四、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 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 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 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每类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 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 当事人追偿。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 以公布。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十五、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本基金从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的年费 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者双方约定方式于次月前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 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第 3-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 当期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 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 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 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上述(一)中第 4-9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 基金费用。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 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及销售服务费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及销售服务费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六、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 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 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 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 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 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 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按除权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十八、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5、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 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8、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5、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 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8、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0.5%;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 认。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改后托管协议 内容 内容 三、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 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四、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 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 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 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八、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 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 八、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差 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 当事人追偿。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 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 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九、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 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 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 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 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 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 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 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十、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澄清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十一、 基 金 费用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 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 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 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的年费 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 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 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 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 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者双方约定方式于次月前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 给销售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