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银瑞信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工银瑞信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份额并相应修改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的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工银瑞信新蓝 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约定,经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并报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 管理人”)决定自2021年2月9日起增加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类别。本 基金增加份额类别事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类情况 自2021年2月9日起,工银瑞信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11476),本次增加该基金份额类别后,将设 置两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且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为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按 照本类别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为C类基金 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 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基金份额或者C类基金份额相对 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二、 新增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 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 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 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耕 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 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三、 本基金各类份额类别的费用费率结构 (一) 费用费率结构 费用种类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100万 1.50% 0% 100万≤M<300万 1.00% 300万≤M<500万 0.8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7天 1.50% 持有期限(Y) <7天 1.50% 7天≤Y<30天 0.75% 7天≤Y<30天 0.50% 30天≤Y<1年 0.50% 30天≤Y 0% 1年≤Y<2年 0.30% Y≥2年 0% 销售服务费 0% 0.50% 首次申购起点金额 10元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10元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 份额余额 10份 基金管理费率 1.50% 基金托管费率 0.25% (二)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为确保本基金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完善了相关表 述,本项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 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工银瑞信新蓝筹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并根据《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招募说明书及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进行更新。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相关法律文件、信息披 露文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 有关内容。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cbccs.com.cn)或拨打 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获取相关信息。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 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 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 投资。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二月九日 《工银瑞信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 修改后基金合同 内容 内容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第 二 部 分
释义 5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工银瑞信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 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 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 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 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类基金份额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工银瑞信新蓝筹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 三 部 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 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新的份额类别可设置 不同的申购费、赎回费、管理费、托管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 行公告。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方式 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 1、在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2、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收取赎回 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类和 C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由于基金 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 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发展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新的基金份额类 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费、赎回费、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 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 以份额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 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 以份额申请;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 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 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 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 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 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 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为 7日以上(含 7日)的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 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 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为 7日以上(含 7日)的 赎回费用纳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归入基金财产 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 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 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 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 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 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 应每 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10%以内(含 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 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 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 应每 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 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 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 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以外,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 服务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 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第 十 四 部 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 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 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 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 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 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 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本基金从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的年费 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 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 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 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此项调整不需 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 率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 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 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 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 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 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 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 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章节 原托管协议 修改后托管协议 内容 内容 三、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 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四、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 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 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 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 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八、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 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 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计算结 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含 第三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 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 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 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 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 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净值 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 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 位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 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 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基 金 收 益 分 配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3、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 按除权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的方 式(下称“再投资方式”),投资者可以选择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的方式处理。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3、基金收益分配可采用现金红利的方式,或者将现金红利 按除权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的方式(下称“再投资方式”),投资者可以选择两种方式 中的一种;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红利的方 式处理。 十、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 披露程序 6、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 (如暂停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不可 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理信 息披露。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 披露程序 6、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对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信息的暂停或延迟披露的 (如暂停披露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采取补救措施。 不可抗力等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恢复办 理信息披露。 十一、 基 金 费用 (三)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 酌情调低该基金管理费和/或托管费。 (四)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的规定执行。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的年费 率计提。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 管人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 等,支付日期顺延。 (四)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 酌情调低该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五)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 的其他基金费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 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