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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300(163407)

兴全300:基金合同(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目


录 一、前


言 ............................................................................................................. 1 二、释


义............................................................................................................... 2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9 五、基金备案 .......................................................................................................... 11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与赎回 ...............................................................12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8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4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2 十、基金的托管 ......................................................................................................44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4 十二、基金的投资 ..................................................................................................45 十三、基金的财产 ..................................................................................................54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55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2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4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66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67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3 二十、业务规则 ......................................................................................................75 二十一、违约责任 ..................................................................................................76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77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77 二十四、基金合同摘要 ..........................................................................................78 二十五、其他事项 ................................................................................................ 102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 一、前


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 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 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三)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 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 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 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之处,应当以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或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 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年 9月 1日起执行。 二、释


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全 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 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 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 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自 2004年 6 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5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4、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 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4 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宣传推介、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柜台、网上直销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兴证全 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的机构 30、注册登记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31、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 32、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交易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 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 3个月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日:指公历日 40、月:指公历月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42、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43、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发售: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 金份额的行为 49、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 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0、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 场外赎回 51、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 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 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在本 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5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变更所持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4、系统内转托管: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5、跨系统转托管: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6 5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7、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情形 58、元:指人民币元 59、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6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6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6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66、《业务规则》: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6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本基 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 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 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7 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6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上市开放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标的指数


沪深 300指数


如果沪深 300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沪深 30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 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沪深 30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合适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更换本基金的标的 指数和投资对象;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选择确 定新的标的指数。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8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标的指数和投资对象,需履行适当程序,并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六)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复制结合相对增强的投资策略,即通过指数复制的方法拟合、跟 踪沪深 300指数,并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和下方跟踪误差的前提下进行相对增强的组 合管理,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误差不超过 0.5%,年跟踪 误差不超过 7.75%,日均下方跟踪误差不超过 0.3%,年下方跟踪误差不超过 4.75%。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 (八)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的 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列示。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十)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申购费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其中,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类基金份额。 除上述费用差异外,本基金仅有 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C类基金份额仅在场外 销售而不申请上市交易。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由于两类 基金份额的收费方式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并单独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两类基金份额之间不能转换。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 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就清算交收、核算估值、系统支持等方面协商一致,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 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9 额类别的销售等,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内将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相关业务公告)。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 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上市交 易。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 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发售对象 中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 额的 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0 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具 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场外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本基金提供两种场外认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者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 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认购费用, 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而递减。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场外认购基金份额不能跨 系统转托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能上市交易。


场外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①前端收费模式


净认购金额=认购总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总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②后端收费模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认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购费率


2)基金场内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挂牌价格


场内认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最小单位为 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1 3)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三)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 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 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基金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 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 期结束之日起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 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 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 动用。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投资者认购的 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2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 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 银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人,或连续 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 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为上市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场外申购赎回、场内申购 赎回三种方式,实现 A类基金份额的日常交易。 C类基金份额仅在场外申购赎回, 不在场内申购赎回且不申请上市交易。 (一) A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A类基金份额。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3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提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 公告。


3、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更新及其他有关规定。


4、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 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净值。


6、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应暂停上市: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连续 20个工作日低于 1000人;


(2)基金总份额连续 20个工作日低于 2亿份;


(3)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本基金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经深圳 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恢复上市公告。


7、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4 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8、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 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 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适用于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 1、申购与赎回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渠道申购与赎回 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 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5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 格。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 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 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 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 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 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6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 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 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 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基金份额 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数量或持 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模 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参见基 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 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公告。 6、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提供两种申购费用模式,即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 收费模式。投资者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 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而递 减。 ①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7 申购份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 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②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适用的后端申购费率交纳后端申购费,当投资人 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 率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如有变更,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或 招募说明书为准。 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 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如有变更,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或 招募说明书为准。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①如果投资者在申购 A类基金份额时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则赎回份额的计算方法 如下: 赎回金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 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8 ②如果投资者在申购 A类基金份额时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则赎回份额的计算方法 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③投资者赎回 C类基金份额时,赎回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 的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基金赎回份额的计算公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如有变更,以最新的公告或招募说 明书为准。 3)T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在申购 A类基金份额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申购时支付申 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申购费用,申购费用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 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他情况 下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续费。 6)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本基金的赎回 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 5%。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 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9 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7)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 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 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 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7、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 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8、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理人 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 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0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9、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 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1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 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 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40%以上的赎 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具体措施为:对于其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的赎回 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 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若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即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其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对于场内赎回部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撤销而 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2 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11、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工作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 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 公告 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三) 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仅适用于 A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通过场内渠道申购与赎回 A 类基金份额,不可通过场内渠道申购与赎 回 C类基金份额,因此本部分内容仅适用于 A类基金份额。 1、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相关业务公 告)。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 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账户开立的具体事项参见本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认购开户相关内容)。


3、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 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 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3 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或赎回,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或者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或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A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购 和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 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业 务办理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账户内必须有足 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内为投资者 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 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业务办理单位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业务办理单 位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4 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 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 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6、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单笔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单个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 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参见 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 场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 整前 2日内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7、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 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除归入基金财产部分,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手续费。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比例下限,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5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日前 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 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 率。


8、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 资者资金账户(返还资金的计算公式及方法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具体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 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9、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10、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6 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 定执行。


11、有关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及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等,请参见基金合 同中关于“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部分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并据此执行。


(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 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 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 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 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个月内办理, 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六) 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C类基 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 A类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 A类基 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 入的 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中的 A 类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 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7 C类基金份额由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自建系统登记,不使用注册登记系 统以及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 A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 行为。


(2)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A 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 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A类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场外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投资人不能跨系统转托管到场内。 (3)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 定办理。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参与上市交易,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托 管;C 类基金份额不参与上市交易亦不使用注册登记系统、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登记,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七)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 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 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8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 金份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 28-30楼 邮政编码:201204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成立时间:2003年 9月 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10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9 (3)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 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 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0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 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1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2 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3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4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 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 称而有所改变。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5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6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在法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7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并且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召集人可选择提交书面表决意见之 外的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如网络、电话等会议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 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 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 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8 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 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在 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 日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 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 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 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 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9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 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 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 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 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 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 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40 截止日期第 2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 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41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 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 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 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42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 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 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 金财产; (5)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应原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本基金应替 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43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 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联合 公告。 (四) 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44 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 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十、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份额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45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 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基金投资者基金份额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等业务记录 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 者或基金造成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监管部门和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转托管和提供 其他必要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复制结合相对增强的投资策略,即通过指数复制的方法拟合、跟 踪沪深 300指数,并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和下方跟踪误差的前提下进行相对增强的组 合管理,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误差不超过 0.5%,年跟踪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46 误差不超过 7.75%,日均下方跟踪误差不超过 0.3%,年下方跟踪误差不超过 4.75%。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采用指数复制法进行指数化投资,并结合相对增强的投资策略,追求接近 或超越沪深 300指数所代表的 A股市场平均收益率水平,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投资沪深 300指数的有效投资工具,力争使投资者充分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和证券市场发展的成 果。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现金、债券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四)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是沪深 300指数。 沪深 300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 份股指数,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它是中国第一 条由权威机构编制、发布的全市场指数,流动性高,可投资性强,综合反映了中国证券 市场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蓝筹股的整体状况,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适 合作为指数基金的跟踪标的。 如果沪深 300指数被停止编制及发布,或沪深 30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单纯更 名除外),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沪深 300 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上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更合适投资的指数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本基 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在充分考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履行适当程序后, 更换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依据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原指数的相关性等诸多因素 选择确定新的标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47 定媒介上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指数复制结合相对增强的投资策略,即通过指数复制的方法拟合、跟 踪沪深 300指数,并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和下方跟踪误差的前提下进行相对增强的组 合管理。指数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组合,并 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如因特殊情况导致基金无法获得 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其他合理的投资方法构建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 合,追求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的表现。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和下方跟踪误差的前提下, 本基金还将采取相对增强的投资策略,通过基本面分析对指数成份股权重进行优化调 整,并辅以其他增强策略,以求提高本基金的投资收益率。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增强型指数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90%-95%,其中沪深 300 指数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除非因分红或基金 持有人赎回或申购等原因,本基金将保持相对固定的股票投资比例,通过结合公司投 研团队的基本面研究及数量化投资技术,控制与标的指数的跟踪误差和下方跟踪误 差,追求接近或超过标的指数的表现。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采用指数增强复制策略,即根据沪深 300指数成份股的基准 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在严 格控制跟踪误差和下方跟踪误差的前提下,本基金将剔除或低配部分明显高估的标的 指数成份股,并辅以量化增强及其他辅助增强策略,以期达到增强投资的目的。 (1)指数复制策略(Index Replication Strategy) 本基金通过指数复制策略进行指数化投资。通常情况下,指数复制策略是指根据 标的指数成份股在指数中的权重来确定成份股的买卖数量。在买卖成份股的过程中, 尤其在基金建仓期间,本基金可采取适当方法,以降低交易成本。 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可以选择其他股票或股票组合用来替换标的指数中的股 票,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①因法律法规的限制或股票停牌等原因,导致 本基金不能投资相关股票;②因本基金资产规模过大,导致本基金持有股票比例过高; ③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足等。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48 进行替换遵循的原则如下:①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当中选择用以替 换的股票;②用以替换的股票与被替换的股票属于同一行业;③用以替换的股票具有 较好的流动性;④替换后,该成份股所在行业在基金股票资产组合中的权重与标的指 数中该行业权重基本一致;⑤用以替换的股票或股票组合与被替换的股票在考察期内 日收益率序列风险收益特征力争高度相关,能较好地代表被替代股票的收益率波动情 况;⑥在同一行业中,如无法找到用以替换的股票或者买不到足够用以替换的股票, 本基金将考虑跟踪误差和投资者利益等因素,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当 中,选择用以替换的股票或股票组合。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本基金不能投资于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本基金将遵循以 下原则对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进行替换:①从其他银行股中选择用以替换的股票或 股票组合;②用以替换的股票或股票组合与标的指数中被替换股票的权重基本一致; ③用以替换的股票或股票组合与被替换股票的风险收益特征力争高度相关,能较好地 代表基金托管人发行股票的收益率波动情况。若未来法律法规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 可将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纳入投资范围。 (2)股票增强策略(Equity-based Enhancement Strategy) 本基金在控制跟踪误差和下方跟踪误差,加强风险管理的基础上,进行适度的增 强性投资。本基金采取基于基本面的个股相对增强投资策略,即剔除或低配部分标的 指数成份股,用其他股票或股票组合进行替换,同时辅以其他辅助增强策略,以求获 取超额投资收益。 增强性投资会加大投资组合相对于基准的偏离度,因此本基金采用“跟踪误差” 和“下方跟踪误差”这两类指标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与评估,进而对增强性投资加以 约束,以力争日均跟踪误差不超过 0.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7.75%,日均下方跟踪误 差不超过 0.3%,年下方跟踪误差不超过 4.75%。 A、基于基本面的增强(Fundamental-based Enhancement) 鉴于中国股票市场的低效性,存在部分股票估值不合理的现象,本基金将通过对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基本面分析,剔除或低配部分标的指数成份股,以 达到增强组合收益的效果。具体而言,本基金将剔除或低配具备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 的股票: ①基本面较差,缺乏核心竞争力,经营业绩下滑;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49 ②目前股价水平明显高于中长期估值水平,在可比公司中,股票相对估值偏高; ③股价涨幅严重透支其现有业绩支持的股票; ④其他特殊个股,例如预期将从指数中剔除的个股、面临重大的不利行政处罚或 司法诉讼的个股、有充分而合理的理由认为其市场价格被操作的个股等。 ⑤本基金还对沪深 300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流动性指标进行评估,在严 格控制跟踪误差和下方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剔除或低配流动性较差的个股。 为达到基金投资比例的要求,本基金将对上述被剔除或低配的个股进行替换,该 替换策略将遵循指数复制策略当中的替换原则。 B、量化增强策略(Quantitative Enhancement) 本基金采用 Alpha多因子模型,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和下方跟踪误差的前提下, 优化指数成分股权重,作为指数增强投资中的参考。 本基金选取价值、成长、盈利、市场特征四大类因子,建立 Alpha多因子模型。 大类因子由一系列单因子组成,其中价值因子主要是指股票的绝对和相对估值水平, 包括市盈率、市净率、市销率、EV/EBITDA 等指标;成长因子主要包括上市公司主 营业务收入、现金流、净利润等指标的历史增长和预测增长;盈利因子主要包括上市 公司毛利率、净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的绝对和相对水平;市场特征因子主要 包括股票价格的动量/反转趋势、股票的规模因子以及其他风格因子。 通过 Alpha多因子模型,本基金对沪深 300指数成分股进行综合评分,并根据评 分结果,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和下方跟踪误差的前提下,对沪深 300指数成分股进行 权重优化,作为指数增强投资中的参考。 C、其他辅助增强(Other Enhancement) 本基金还可采取以下辅助增强策略,以期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取超额收益。 本基金可投资预期将纳入指数的个股,以及新股发行、增发或配股在内的具有重大投 资机会的股票,以增强基金的投资收益。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研究判断,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 投资,以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 证进行投资,以提高投资效率,增强基金的投资收益。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0 5、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以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提高基金投资收益为主要目标,主 要投资于到期日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金融债等。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其他相关金融工具,对基金投资 组合进行管理。 6、股票指数化投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本基金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析并 确定组合调整策略,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优化调整,尽量减少标的指数成份股变动所 带来的跟踪误差和下方跟踪误差。 (2)不定期调整 A、若出现标的指数成份股临时调整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样本股票 的调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B、跟踪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公司信息,包括股本变化、分红、配股、 增发、停牌、复牌,以及其他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并根据这些信 息确定基金投资组合的每日交易策略。 C、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制定交易策略以 应对基金的申购赎回,从而有效跟踪标的指数。 D、本基金将参与一级市场新股认购和上市公司增发或配股,由此得到的股票将 在其规定持有期之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其中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 股和将要成为成份股或备选股的除外。 E、因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基金合同 的约定时,基金管理人将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有关限制规定。 (3)跟踪误差的监控与管理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力争使得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不超过 0.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7.75%,日平均下方跟踪误 差不超过 0.3%,年下方跟踪误差不超过 4.75%。每日对基金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 益率偏离度进行跟踪,每月末、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并 给出优化跟踪误差的基金管理方案。日均跟踪误差和日均下方跟踪误差的计算公式如 下: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1 日均跟踪误差 ? ? 1 1 2 ? ? ? ? ? n rr n i i ,其中 ?ir 第 i 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第 i 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n r r n i i? ? , n 为考察的天数。 日均下方跟踪误差 ? ? 1 1 2 ? ? ? ? ? n rr n i i ,其中 ?ir Min(0,第 i 日 A类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第 i 日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n r r n i i? ? , n 为考察的天数。 年跟踪误差和年下方跟踪误差的计算公式如下: 年跟踪误差=日均跟踪误差 K? ,其中K 为一年的实际交易天数; 年下方跟踪误差=日均下方跟踪误差 K? ,其中K 为一年的实际交易天数。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基准为:沪深 300指数×95%+同业存款利率×5%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的、更能为 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业绩比较 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 人应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追求接近或超越沪深 300 指数所代表的市场平均收益,是股票基金中处于中等风险水平的基金产品。 (八)投资决策依据 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2 ②海外及国内宏观经济环境; ③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上市公司研究以及证券市场政策和走势; ④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其变更、跟踪误差和下方跟踪误差的变动情况。 (九) 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①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现金、债券资产以及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构的规定。因法律法规限制或股票停牌等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投资相关股票,而致 使本基金不能满足上述股票投资限制的情况除外。 ②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③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该等限 制; ④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⑤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⑥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⑦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⑧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3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⑨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⑩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与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金融衍生工具时,投资比例遵 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①项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5%”及第⑧、⑩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标的指数成分股调整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 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 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4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 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5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 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 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 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 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 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6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及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 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7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 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 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8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 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 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 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 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9 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 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 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 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 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 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 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 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 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 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60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 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 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 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 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 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61 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 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 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的;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 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 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62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 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与基金使用相关指数有关的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0.8%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63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 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1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 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基金指数使用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与指数许可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指数使用的费用及支付方式。指 数使用费用包括指数许可使用固定费和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其中,指数许可使用固 定费是为获取使用指数开发基金而支付的一次性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每季度指数 许可使用基点费的下限为 5万元,在通常情况下,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 0.016%年费率计提,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64 计算方法如下: H=E×0.01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5、上述(一)中 4到 10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 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 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 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65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 同。本基金的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次,每 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6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应当以 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指收益分配 基准日本基金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实施收益分配的,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 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 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 日前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个工作日。在分 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66 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如果基金合同生效 所在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 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67 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68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日前,将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 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 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69 2、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 告。 6、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70 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 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基金终止上市交易;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 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71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 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 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 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72 11、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 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 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 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 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 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如适用),供社会公众查阅、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73 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74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 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75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 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二十、业务规则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遵守《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简 称“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制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76 定、修改和解释。 二十一、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本基金合同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 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 的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当事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 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 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 受损方获得赔偿。 (五)由于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77 二十二、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 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 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78 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 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四、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 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 28-30楼 邮政编码:201204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成立时间:2003年 9月 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10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3)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79 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 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80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 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81 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 1月 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82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83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84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 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 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85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86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 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在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并且条件成熟的前提下,召集人可选择提交书面表决意见之 外的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如网络、电话等会议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87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 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 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 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88 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 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在 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 日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 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 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 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 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 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 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 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89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 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 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 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 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第 2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90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 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 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91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 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 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 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 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由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92 同。本基金的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次,每 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6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应当以 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指收益分配 基准日本基金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基金实施收益分配的,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收益分配基准日可 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 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 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 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个工作日。在分 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93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与基金使用相关指数有关的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8%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 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94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 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 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 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基金指数使用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与指数许可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指数使用的费用及支付方式。指 数使用费用包括指数许可使用固定费和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其中,指数许可使用固 定费是为获取使用指数开发基金而支付的一次性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每季度指数 许可使用基点费的下限为 5万元,在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 0.016%年费率计提,从基金财产中列支,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 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0.01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5、上述一中 4到 10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95 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 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 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 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及存托凭证、债券、权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现金、债券资产以及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二)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①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90%-95%,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 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现金、债券资产以及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构的规定。因法律法规限制或股票停牌等原因,导致本基金不能投资相关股票,而致 使本基金不能满足上述股票投资限制的情况除外。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96 ②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③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要求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该等限 制; ④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⑤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⑥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⑦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⑧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⑨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⑩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与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金融衍生工具时,投资比例遵 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97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 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98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 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 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 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99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二)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 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 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以下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00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 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 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01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 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02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 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 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 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五、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03 解决。 (本页无正文)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04 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 签 订 日:











日 兴全沪深 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05 (本页无正文)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 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