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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模式(163415)

兴全模式:托管协议(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光银托管 2012J004





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目





录 第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3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4 第三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5 第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1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保管 ......................................................................................... 12 第六部分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5 第七部分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8 第八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23 第九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 ............................................................................................ 29 第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30 第十一部分


基金费用 ................................................................................................ 32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4 第十三部分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6 第十五部分


禁止行为 ................................................................................................ 39 第十六部分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0 第十七部分


违约责任 ................................................................................................ 42 第十八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43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效力 ..................................................................................... 44 第二十部分


其他事项 ................................................................................................ 45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签订 ................................................................................. 46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2 鉴于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 发行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鉴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 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3 第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号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设立日期: 2003年 9月 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10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58368998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号中国光大中心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日期:1992年 8月 1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04.3479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 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 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4 第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以下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 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 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托管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 义。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5 第三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 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 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 及存托凭证(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 证)、债券、中期票据、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符合商业 模式优选投资理念的股票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债券、中期票据、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 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 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 围会做相应调整。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6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4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7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与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2、12、15、17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 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 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 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 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 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 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8 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事后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 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 手发生交易前 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内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 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 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 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 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基金参与非公开发行证券的认购,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且锁定期不得超过本基金的剩 余期限。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9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 险控制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 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应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 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依据 现实情况确不能取得的除外):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 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审核。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 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 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 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 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会,同时采 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10 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 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 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 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11 第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 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 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 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12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 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 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未及时催收给基金财产造成损 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 物证券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8、资产托管人对因为资产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资产托管人以外机构 的委托财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委托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 位等本合同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委托财产造成的损 失等不承担责任。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 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13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 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名或 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 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 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 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 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 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 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 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14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 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 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 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30个工作日内将正 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15 第六部分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书面授权文件须加盖基金管 理人公章,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 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当日向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授权通知在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确认后于授权通知书上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令、 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 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 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 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 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 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 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在 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16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 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划 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 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投资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投资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 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投资指令传真件为准。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 指定专人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没有得到基金管理人的回复前可暂缓指令的执行,托管人不承担因此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分红 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送 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指令发送人员发送的指令不能辨识或要素不全导致 无法执行等情形。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 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 业务用章,或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废”后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17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定的有效指令执行或拖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前述有效指令,致 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基金托管人应负赔偿责任。 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 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当至少提前一个 工作日,使用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 本。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与基金管理人确认后,于授权通知载 明的生效时间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 送交基金托管人。变更通知书书面正本内容与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不一致的,以 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为准。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 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 管人未执行或未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导致基金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基 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18 第七部分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 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 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被选 中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易单位变更申请书》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 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交易单元保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 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 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 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 3个工 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 重新核算、调整。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 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最低备付金调整的情况。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 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规则,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季度初,调整互保基金基数,托管人在调 整当日,在资金流量表中反映互保基金调整情况,管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若管理 人参与权证交易,应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缴纳权证交收履约保证 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每月第一个交易日调整交收履约保证金,管 理人应预留足够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19 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交易所交 易规则进行超买、超卖等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 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 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目前实行 T+0预交收制度,因此基金管理人 须于 T日 15:30之前备足当日上海市场交易担保交收需支付的资金头寸, 以便基 金托管人履行 T+0预交收职责;若有大宗交易,基金管理人还需于 T日 15:30之 前通知托管人交易金额。 若由于管理人的原因导致预交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 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 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 T+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若由于管理人 的原因导致托管人交收失败,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管理人承担。若结算机构的交收规 则发生变化,托管人和管理人应根据新的交收规则作出相应变动,管理人应配合托 管人为完成交收提供必要的帮助。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托管 专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 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 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该必需的时间不长于正常情 况下基金托管人日常处理该指令所用的平均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 执行。 2、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每日对外披露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 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 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20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目相 符。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负 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 赎回及转出款项。 3、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 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4、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注册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数据传输系统 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 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 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 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 账户,该账户由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7、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 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 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21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与投 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清算账户”间的 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 金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 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2日 15:00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 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传真给 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T+2日将 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晚于 T+3日 10:00,基金托管人 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 T+3日 12:00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 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交给基金管 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托管专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 时拨付;因基金托管专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 款义务。 五、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它基金 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金 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 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 告。 六、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22 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23 第八部分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 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估值依据及原则 估值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证监会计字[2007]21 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 知》、中国证监会[2008]38号公告《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 见》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的 行业通行做法处理。估值数据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 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估值的基本原则: (1)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 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日无市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24 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 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值。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 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 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 果,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并应 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3、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25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 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4、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26 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 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 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4、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5、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6、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 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7、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通 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27 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 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 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 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28 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29 第九部分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6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 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 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 的划付。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30 第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 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 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净值信息、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 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金 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的应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31 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 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 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32 第十一部分


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33 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 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 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 日支付。 六、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 管.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托管人得到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持有人名册后与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保管。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 文档的形式,保存期不少于 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因编制基金定期报告等合理原因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时,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35 第十三部分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 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 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 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 15年以上。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3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 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 理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 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37 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 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 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 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 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 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38 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39 第十五部分


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 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 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 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 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40 第十六部分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41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 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42 第十七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 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或者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 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损失进行赔偿;给基 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 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 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 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若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43 第十八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 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44 第十九部分


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 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 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 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八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备存二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45 第二十部分


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 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 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46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本页无正文,为《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


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