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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模式(163415)

兴全模式:基金合同(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9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1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2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24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6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33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 43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9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5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 77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78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79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 80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基 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兴全商业模式 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1年 6月 9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年 6月 29日颁布、同年 7月 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4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兴证全球基金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5、会员单位: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 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非交易过户、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为兴证全球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深圳证券帐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帐户或证券投资基金帐户。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帐户。记录 在该帐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 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日:指公历日 40、月:指公历月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登记机构在开放式基金登记方面的有关业务规则、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及《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 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6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场外: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 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7、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 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48、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49、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5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 元)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7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4、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 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 9月 1日起执行)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8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上市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挖掘、筛选具有优秀商业模式的公司为主要投资策略,通过投资这 类公司,力求获取当前收益及实现长期资本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9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 售,投资人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外发售渠道包括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场内发售渠道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 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开放式 基金帐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深圳证券帐户下。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 5%。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0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及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 计算。正常情况下,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代 销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3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 构在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4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 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5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 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他情形下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应归基金财 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回 金额的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 的。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6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8、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7 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4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40%以上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具体措施为:对于其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4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1)全额赎回”或“(2)部 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以上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即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8 时选择取消赎回,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其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对于场内赎回部 分,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自动撤销而不会延至下一开放日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二、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相关业 务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账户开立的具体事项参见本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认购开户相关内容)。


(三)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19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基金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依照具体情况确定开始办理转换业务时间,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转换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赎回开始与转换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 转换起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赎回、 转换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申 购和赎回申报单位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 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时, 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 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0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定的方 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账户内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 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包括该日) 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及时 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 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 售机构在 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单笔 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单个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1 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 市场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费用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 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 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 资者资金账户(返还资金的计算公式及方法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 1.5%的 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他情形下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应归基金财 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 5%。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 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 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2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 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十)有关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及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等,请参见 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部分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并据此执行。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可补 充其他情况)。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金的转托管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3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代销机构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 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 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时的,可办理 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场外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投资人不能跨系统转托管到场内。 (3)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为上市开放式基金,投资者可以通过上市交易实现基金份额的日常交 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提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其更新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发生暂停上市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知后,应立即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5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恢复上市公 告。


七、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 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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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 3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设立日期: 2003年 9月 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3]10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5836899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7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8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29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光大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1992年 8月 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 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号 注册资本: 404.3479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李宁 电话:010-63639157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0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1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2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4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6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5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6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7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8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9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40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41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42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 合公告。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年以 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45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挖掘、筛选具有优秀商业模式的公司为主要投资策略,通过投资 这类公司,力求获取当前收益及实现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 票及存托凭证(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及存 托凭证)、债券、中期票据、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等货币市场 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其中,符合 商业模式优选投资理念的股票合计投资比例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债券、中期 票据、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策略细分为资产配置策略,股票筛选策略、以及 行业配置策略等,其中以“商业模式”优选为股票筛选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上,本基金采取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在股票与债券等资 产类别之间进行资产配置。 本基金以定性与定量研究相结合,在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类别之间进行资产配 置。本基金通过动态跟踪海内外主要经济体的 GDP、CPI、利率等宏观经济指标,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47 以及估值水平、盈利预期、流动性、投资者心态等市场指标,确定未来市场变动 趋势。本基金通过全面评估上述各种关键指标的变动趋势,对股票、债券等大类 资产的风险和收益特征进行预测。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定期或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审议基金经理对于资产配置策 略的分析结论,确定今后一段时间内资产配置策略,即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其 他金融品种的构成比例。基金经理执行审定后的资产配置计划。 2、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认为任何行业都存在具有优秀商业模式的公司,因此在行业配置策略 上将在长期采取相对均衡的策略,但基于优秀的商业模式通常伴随新的产业价值 链的再造、业务流程创新或新业务、新业态的出现而出现,因此,不可避免地、 新兴产业、转型产业乃至那些迎合消费者新价值诉求的行业,将涌现大量优秀具 有成功商业模式的公司。本基金将对新兴产业、消费升级、转型产业、服务业、 科技信息行业、物流业等相关行业进行积极配置,同时,也积极挖掘那些传统产 业中商业模式持续保持优势,或不断创新的投资机会。 3、“商业模式”优选股票投资策略 (1)“商业模式”的内涵与范畴 商业模式体系由多个基本要素构成,并因研究视角、研究深度的不同,关注 的构成要素也就不同。基金管理人认为,关于商业模式,广为接受的概念是:商 业模式是指一家公司的业务营运的内在逻辑,是一家公司如何执行战略以获得核 心竞争力的一系列框架安排,以使公司战略与执行有机结合起来发挥作用,因此, 商业模式可以看作是公司战略在概念与架构上的具体实施,以及实施业务运营的 基础性安排,但绝非仅仅是对该业务营运的具体环节的详尽描述。 商业模式的一系列构成要素包括了公司的消费者目标群体、分销渠道、核心 能力等等。仅仅强调某一要素是不能反映商业模式的内在逻辑的,比如商业模式 并不是盈利模式。 商业模式对一家公司而言至关重要,公司之间的竞争,已经不是产品之间的 竞争,而是商业模式之间的竞争;公司经营过程当中,商业模式也比技术创新更 重要,因为相较之后者,商业模式才是公司能够持续发展的先决条件。 (2)商业模式的分析框架与类型 构建一个好的商业模式框架其核心目的是为公司创造价值,以价值的视角,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48 可以将一个典型的商业模式运营划分为以下三个层面:价值主张、价值创造、价 值获取。 a) 价值主张 价值主张表现为公司为其目标客户提供了什么,消费者为什么愿意购买,以 及企业维持其竞争优势的基本方法: ——公司提供什么样的产品和服务; ——目标或潜在的客户群; ——赢得客户与获取竞争优势的基本战略。 评价企业价值主张的优劣主要看其战略定位,一家提供与同行同质化产品与 服务的公司,其价值主张是不具优势的,相反,只有那些为其客户提供更有价值 的产品与服务的公司,其价值主张才具有优势。 b) 价值创造与传递体系 表现为公司将如何创造价值并传递给客户,以及公司竞争优势的的来源。 ——公司拥有的资源和能力; ——组织构建:价值链、运营体系以及业务流程; ——公司在供应商、合作商以及客户的价值链中的地位。 公司的价值创造与传递体系应与其价值主张相匹配,如果企业没有相应的资 源与能力,没有持续竞争优势,就很难实现其价值主张。 c) 价值获取 表现为公司如何获取收入以及利润 ——收入模式与来源 ——经济模式(收入、成本结构、利润获取等)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49 一家公司要想获取超额收益或者哪怕是实现盈利,除了很强烈的价值主张以 及成功的价值创造与传递体系外,必须应具有很好的收入模式和盈利模式。 价值主张、价值创造与价值获取这三个层面共同构成了商业模式一个完整的 体系,其中,价值主张属于三个层次中更高更抽象的层面,注重公司战略定位; 价值创造侧重于从企业特质和能力的角度,进行价值链挖掘,是商业模式成功的 基石;而价值获取则是描述企业获取收入或利润的具体经营方法,是商业模式最 终是否成功的标志。 以下列出涉及商业模式三个层面的一些基本构成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此: ? 提供的产品与服务以及如何提供(精品还是大众品等等,网购还是实体 等等) ? 消费者以及潜在的目标群体(高端客户还是中低端客户等等) ? 核心战略(成本领先战略、差异化战略、集中战略等等) ? 分销渠道 ? 客户关系 ? 合作伙伴网络 ? 公司拥有的资源(人力资源、创新、研发等等) 价值主张: ? 公司提供什么样的产 品和服务; ? 目标或潜在的客户 群; ? 赢得客户与获取竞争 优势的基本战略。 价值创造与传递体系: ? 拥有的资源和能力; ? 组织构建:价值链、 运营体系以及业务流 程; ? 在供应商、合作商以 及客户的价值链中的 地位。 价值获取: ? 收入模式与来源 ? 经济模式(收入、成 本结构、利润获取等)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0 ? 治理结构 ? 收入模式 ? 经济模式 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顺应信息技术进步、交易成本下降,客户需求 多元化等要求,公司的商业模式也越来越多样化,日益激励的竞争与成功商业模 式的快速复制迫使所有公司必须不断进行商业模式创新以获得持续的竞争优势。 按照各种不同维度可以把商业模式划分成各种不同类型: 按商业模式强调的层面不同可以划分为战略类商业模式、运营类商业模式、 经济类商业模式等,战略类商业模式涉及企业的市场定位、组织边界、竞争优势 及其可持续性,相关变量包括价值创造、差异化、愿景和网络等;运营类商业模 式关注公司内部流程及构造问题,相关变量包括产品或服务交付方式、管理流程、 资源流、知识管理等;经济类商业模式是指“如何赚钱”的利润产生逻辑,相关变 量包括收益来源、定价方法、成本结构和利润等。


按照产业价值链角度分类,还可以分为单产业链集中商业模式、单产业一体 化商业模式、多产业链整合模式、多产业链集中模式等等。具体而言,单产业链 集中模式是指公司将自身的经营业务定位于原有产业价值链的某一个或几个价 值创造环节上,或者是企业通过价值链创新在原有的产业价值链上增加了一个或 几个新的价值创造环节,将公司的资源集中在某个业务环节做专做强,最大程度 地发挥出独特自身优势。单产业一体化模式是指公司从事的经营业务覆盖了整条 产业价值链的各个环节,依靠产业链的整合协调获取竞争优势。多产业链整合模 式是指在多个产业价值链上整合自身优势,业务范围涵盖多条产业价值链环节, 依靠整合能力、协调能力创造竞争优势。多产业链集中模式是指将业务集中在多 产业链的某一核心环节,或再造出新业务环节而能在多产业价值链条发挥集中战 略,获取更大竞争优势和战略地位。 由于在公司具体运营中,优秀的商业模式层出不穷,而且往往是在某一个子 环节上的关键创新或保持竞争优势就会为让公司胜出,业界也往往会用一些比较 形象概念来描述概括优秀的商业模式,比较典型的有: “刀架/刀片模式”是指利用某一“平台”意在提供廉价得近乎免费的产品,然后 通过耗材、或者补给、或者服务,来获得真正丰厚的利润和收入,这种模式广泛 应用于传统行业。并在吉列公司成功而得名,类似的例子有绿山咖啡公司以在成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1 本价出售以吸引消费者,而 K杯咖啡的利润率定的十分高; 亚马逊低价的 Kindle 旨在促进了亚马逊公司网络数字商品的销售等等。免费增值模式 Freemium ( Free + Premium)指的是用免费服务吸引用户,然后通过增值服务,将部分免费用户转 化为收费用户,实现网站的收入。网购加实体店模式指既有商店又有网上购物方 式的销售手段,先进的互联网技术与传统优势资源相结合,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 提高传统业务的效率和竞争力,实现真正的商业利润的一种电子商务运作模式。 其他商业模式还有如排除中间商的商业模式(Cutting out the middleman model)、 直销模式(Direct sales model)等等。 本基金认为一个成功的商业模式一定由各个构成要素的整体协调使然,因此 在评估一家公司商业模式是否优秀的过程中,除了关注其在价值层面或价值链上 的某些环节的关键因素外,还应挖掘支撑这些关键要素的企业内部资源与能力等 等。 (3)“商业模式”优选的原则与方法 为确定符合商业模式优选投资理念的股票范围并计算其投资比例,基金管理 人依据如下原则和方法确定符合该理念的上市公司。 a) 原则 本基金认为从所投资的标的公司中选择优秀的商业模式应遵循以下原则 ?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成功的商业模式通常具有相对的稀缺性、较难以模仿,并以实现企业价值, 实现各方共赢为最终结果。因此,基金管理人将以定性的方式考察上市公司是否 具备稀缺性、较难以模仿的商业模式,并在某些业务流程、经济绩效方面能量化 的则进行量化。 ? 整体考察,但注重细节 商业模式是一个整体的、系统的概念,不仅仅是一个单一的组成因素,而是 强调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逻辑。如收入模式,向客户提供的产品与服务, 组织构建等,这些都是商业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并非全部。因此,一方面, 要用整体法(比如对价值涉及三个层面进行综合评判)来考察商业模式的优劣, 考察各要素之间的有机联系,并综合考虑企业的资源与特质,以判断其基于商业 模式可最终发挥出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寻找成功的商业模式,就是发现那些 某些运营过程中的出色“子环节”,因此又要落实到细节,注重考虑具体商业模式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2 的各个构成要素的独特性、创新性与适用性等等。


b)商业模式优选的方法 按照上述优选原则,本基金采用以价值视角划分的商业模式三层次分析框 架,优选商业模式。具体筛选方法如下: 在筛选次序上,本基金以价值获取层面为先,后综合考察价值主张与价值创 造两个层面,其中的原因是任何成功的商业模式最终都应体现在有一个成功的收 入模式以及盈利模式,另外,价值获取层面的很多分析指标也多能客观量化。 ? 公司商业模式之价值获取体系 本基金主要采用主营收入增长率、主营收入的市场占有率(可比以及可获得 数据)等指标度量公司的收入获取的能力与增长质量;采用 ROE、主营业务利 润率、经营现金流/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以及经营现金流增长率等指标度量公司 盈利增长与质量;用销售、管理费用占主营收入比、研发、广告投入占比等指标 度量公司的成本结构等等。除此之外,本基金还将对公司收入来源的方式、盈利 模式进行定性分析,以挖掘、甄别哪些是具有相对独特性、创新性等的模式。本 基金还将考虑某些特定商业模式的独特性,而给予收入、盈利模式不同的考察周 期,或者根据不同的商业模式,而给予各考察指标不同的权重,比如对于某些需 要前期投入,而盈利周期甚至是收入周期较长的某些互联网公司的商业模式,会 综合考察较为长期的财务周期,或采用长期平均指标度量公司业绩,或前期给予 收入指标较高权重,后期则给予盈利指标较高权重的方式等等。 ? 公司商业模式之价值主张与价值创造 本基金考察公司所提供的产品与服务、消费者以及潜在的目标群体、核心战 略、分销渠道、客户关系、合作伙伴网络以及公司所拥有的资源与能力、公司价 值链、运营体系以及业务流程等组织构建等等是否具有竞争优势,以及在供应商、 合作商以及客户的价值链中的地位是否强势等等。 商业模式的价值主张与价值创造层面以定性评价为主,但对于具体各构成要 素的评价,本基金也将结合多种量化指标度量,比如用存货、应收、应付款、预 付、预收款占比及其周转率等指标度量公司运营效率以及在供应链、价值链中的 地位,等等。 本基金认为绝不能将各构成要素割裂开来分析,仍应重点考察商业模式各层 次、各构成要素之间的联系与整合效果,比如公司资源与战略定位是否匹配等等。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3 (4)股票估值策略 本基金认为商业模式成功的公司可以享有较之同行的合理估值溢价,但以过 高价格购买这些公司将会带来过高的机会成本。因此,本基金采用多种估值模型 对股票进行估值,以选择价格合适的公司投资。 具体而言,本基金采用现金流贴现模型等多种绝对估值模型,以及市盈率、 市净率、市销率(PE、PB、PS)等相对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比较。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依照上述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求关系、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 对权证进行投资,主要运用的投资策略为:正股价值发现驱动的杠杆投资策略、 组合套利策略以及复制性组合投资策略等。 6、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久期偏离、收益率曲线配置和类属配置、无风险套利、杠杆策 略和个券选择策略等投资策略,发现、确认并利用市场失衡实现组合增值。这些 投资策略是在遵守投资纪律并有效管理风险的基础上作出的。 四、投资限制与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60%-95%;债券、中期票据、货币 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 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4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4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5 (1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5)、(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基准为:80%×沪深 300指数+20%×中证国债指数 本基金采用沪深 300 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是因为沪 深 300 指数选取了 A股市场上规模最大、流动性最好的 300 只股票作为其成份 股,对沪深市场的覆盖度高,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中证国债指数是一个全面 反映国债市场(包括银行间、上交所、深交所)的综合性指数,也是债券品种中 比较基准的参考。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范围为 60-95%,债券投资范围为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6 5-40%,因此本基金对沪深 300指数和中证国债指数分别赋予 80%和 20%的权重 符合本基金的投资比例。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该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或有更权威的、更 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在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产品,属于中高风险、中高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 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参与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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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自有 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8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9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金 融资产及金融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60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61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第 3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62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63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64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上市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65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6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60%,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 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对上述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67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6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69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 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70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71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 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72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基金终止上市交易;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73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 项; 22、基金上市交易公告;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74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75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76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77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78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79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80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本页无正文,为《兴全商业模式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


签 订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