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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改革精选混合(001708)

东兴证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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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198














证券简称:东兴证券














公告编号:2021-006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1 年 2 月 2 日以现场和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东兴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和《关于修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就 《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具体修改 情况公告如下: 一、《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详见附件 1:《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二、《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详见附件 2:《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三、《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详见附件 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特此公告。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 2月 3日 2 附件 1:《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东兴证券《公司章程》原条款 东兴证券《公司章程》修改后的条款 修改理由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 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证监机构字[2007]53号《关于同意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筹建方案的批复》文批准,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作为发起 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 公司于 2008年 5月 28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 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码为 100000000041652。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 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证监机构字[2007]53号《关于同意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筹建方案的批复》文批准,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盛资产有限公司作为发起 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 公司于 2008年 5月 28日在公司登记机关注册登记,取得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5441G。 根据国家机构调整情况 和公司实际情况修改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年 1月 3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191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 亿 股,于 2015年 2月 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年 1月 3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5]191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 亿 股,于 2015年 2月 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1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1352 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3,960,657 股,于 2016年 10月 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改 第十五条


经中国证监会核定及国家工商局核准,公司的 经营范围是: (一)证券经纪; (二)证券投资咨询;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第十五条


经中国证监会核定及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一)证券经纪; (二)证券投资咨询;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根据国家机构调整情况 修改及统一规范表述 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设 立东兴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核准公司变更经营范 3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 (五)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六)证券自营; (七)证券资产管理; (八)融资融券业务; (九)代销金融产品业务; (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十一)保险兼业代理; (十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 经营的其他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 修改本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 (五)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六)证券自营; (七)证券资产管理; (八)融资融券; (九)代销金融产品; (十)保险兼业代理; (十一)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 经营的其他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照法定程序 修改本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围,减少公募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业务 第十六条 经证监会同意,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经营经 证监会批准的单项或多项证券业务。 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可以设 立另类投资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 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股权等另类投资业务;也可以设立私 募基金子公司开展私募基金投资管理业务。 第十六条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经 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单项或多项证券业务。 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可以设 立另类投资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 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股权等另类投资业务;也可以设立私 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 完善表述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收购本 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 十二条、《证券法》第一 百二十二条及《关于取消 或调整证券公司部分行 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公 告》的规定修改 4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 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依法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 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 有权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条 和第四十四条修改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履行出资义 务,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公司,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 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履行出资义 务,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公司,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 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关于加强上市证券 公司监管的规定》第三条 修改 5 (五)真实、准确、完整地说明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 最终权益持有人,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 关系,不得通过隐瞒、欺骗等方式规避股东资格审批或者监管; (六)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在必要时应当向公司补充资本; (七)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备案的股 东,或者尚未完成整改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 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八)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 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 权、处分权等权利。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五)真实、准确、完整地说明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 最终权益持有人,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 关系,不得通过隐瞒、欺骗等方式规避股东资格审批或者监管; (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为公司 主要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应当限期改正;改正前, 相应股权不具有表决权; (七)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在必要时应当向公司补充资本; (八)应经但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未向监管部门备案的股 东,或者尚未完成整改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 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九)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存在虚假陈述、滥用股东权利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 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 权、处分权等权利。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十)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二条


公司不得为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担保。公司须遵守有关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的相关规定。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关 规定的前提下,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第六十二条


公司除依照规定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外,不 得为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公司须遵守有 关证券公司、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在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公司下列对外担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 十三条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9.11条 修改 6 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 元以上;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 保。 第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 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四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 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 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 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七十四条规定 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更新关联条款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 三条予以规范 7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九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九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 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 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根据《证券法》第九十条 修改 第一百一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核准的相应任职资格后即就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 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后就任,并按规定报 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其任职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之日起生效。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 十四条及《关于取消或调 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 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修 改 8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的其他情形; (四)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宜担任证券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 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 情形; (三)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的其他情形; (四)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适宜担任证券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 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 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 修改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 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应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 勉义务。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 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应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如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 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可 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 条修改 9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 勉义务。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证券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条件,取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相应任职资格。 第一百二十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证券监管部门及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证券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 十四条、《关于取消或调 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 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和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五条 修改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具有独立性,不得与公司 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 的情形。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 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 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 的兄弟姐妹等); (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 系人员:持有或者控制公司 5%以上股权的单位、公司前 5 名 股东单位、与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 (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 司前 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四)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 务的人员及其直接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五)最近 1年内曾经具有前 4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六)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认为不得担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具有独立性,不得与公司 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 的情形。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 社会关系人员; (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人员:持有或者控制公司 5%以上股权的单位、公司前 5 名股 东单位、与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 (三)持有或控制公司 1%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公司 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 及其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四)为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 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最近 1年内曾经具有前 4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六)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认为不得担任 证券公司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根据《证券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监管办法》第十一条 修改 10 证券公司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其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独立董事的其 他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其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独立董事的其 他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如下规定确定其对外 股权投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的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并且应当严格遵循监管部门的各项风险 控制指标,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 (一)决定单笔战略性股权投资(含追加投资,不含首次 投资)与处置金额不超过 3亿元的项目;决定除战略性股权投 资之外的单笔投资或单笔资产处置、单笔融资金额但尚未达到 本章程规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项目; (二)决定尚未达到本章程规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对外担保事项; (三)决定因公司自身融资及业务开展之需要为自身负债 提供的担保及反担保事项; (四)决定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 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以上的关联 交易(公司向关联人提供担保不受上述金额限制),该等关联 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但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对董事会审批权限有其他规定的,还应遵守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如下规定确定其对外 股权投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的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并且应当严格遵循监管部门的各项风险 控制指标,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 (一)决定单笔战略性股权投资(含追加投资,不含首次 投资)与处置金额不超过 3亿元的项目;决定除战略性股权投 资之外的单笔投资或单笔资产处置、单笔融资金额但尚未达到 本章程规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项目; (二)决定尚未达到本章程规定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对外担保事项; (三)决定因公司自身融资及业务开展之需要为自身负债 提供的担保及反担保事项; (四)决定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 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以上的关联 交易(公司向关联人提供担保不受上述金额限制),该等关联 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但章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还须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对董事会审批权限有其他规定的,还应遵守其规定。 完善关联条款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应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 召开。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会应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 召开。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 完善表述 11 频或者电话会议的,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信函、传真等方式进 行书面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采取视频或者电话方式召开会议,董事通过电话、视频方式对 审议事项发表意见后,应将其对审议意见的书面意见签字确认 后传真或提交至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频或者电话会议的,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信函、传真等方式进 行书面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采取视频或者电话方式召开会议,董事通过电话、视频方式对 审议事项发表意见后,应将其对审议意见的书面意见签字确认 后传真或提交至董事会办公室。 第一百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 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 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 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 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 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 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 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 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 第一百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公布,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 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 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督促公司 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 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证券交 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本章程时,或者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 有关规定的决策时,应当提醒相关人员,并立即向证券交易所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3.2.2修改 12 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 履行的其他职责。 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保管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的资料,并负责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变动情况; (九)《公司法》、《证券法》、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要求 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任职条件,取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二 十一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任职条件,并按规定报公 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的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二 十一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 十四条及《关于取消或调 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 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修 改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公 司应当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 系。 董事会聘任合规总监,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送拟任 人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认 可后,合规总监方可任职。 董事会解聘合规总监,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在有关董事会 会议召开 10 个工作日前,将解聘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公司 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副总经理、财务 总监、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公 司应当和高级管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 系。 董事会聘任合规总监,应当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报送拟任人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认可后,合规总监方可任职。 董事会解聘合规总监,应当有正当理由,并在有关董事会 会议召开 10 个工作日前,将解聘的事实和理由书面报告公司 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完善表述 13 前款所称正当理由,包括合规总监本人申请,或被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更换,或确有证据证明其无法正常履 职、未能勤勉尽责等情形。 前款所称正当理由,包括合规总监本人申请,或被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更换,或确有证据证明其无法正常履 职、未能勤勉尽责等情形。 第一百八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会应当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 认意见。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 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 条修改 第一百八十一条


监事选任程序应参照本章程对董事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监事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职条件,取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证券公司监事任职资格。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八十一条


监事选任程序应参照本章程对董事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监事应当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职条件。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 十四条及《关于取消或调 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 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修 改 第一百八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第一百八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 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 条修改 第一百九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 第一百九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 条修改 14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 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 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四)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承担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 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五)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董事会和 高级管理层在洗钱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对公司的洗钱风险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八)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一)监督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行为;(十二)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检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包括 但不限于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 括但不限于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 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 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四)对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承担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 董事会和经理层在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五)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董事会和 高级管理层在洗钱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 对公司的洗钱风险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八)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九)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一)监督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行为;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检 15 查的结果应当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 据。 查的结果应当作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 据。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 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 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 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适用于证券公 司的一般风险准备金、交易风险准备金等准备金后,经股东大 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法定公积金、适 用于证券公司的一般风险准备金、交易风险准备金等准备金提 取比例、累计提取余额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准备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中向股东进行 现金分配的部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应确保利润 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低于《证券公 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预 警标准。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以 及适用于证券公司的一般风险准备金、交易风险准备金等准备 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 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 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 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每年的业务收入中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 证券经营的损失。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和 一般风险准备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 取任意公积金。 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法定公积金、一 般风险准备金、交易风险准备金等准备金提取比例、累计提取 余额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准备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 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中向股东进行 现金分配的部分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应确保利润 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低于《证券公 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预 警标准。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以 及一般风险准备金、交易风险准备金等准备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 十七条修改 16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 十条修改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 大会决定。公司将所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名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公司更换聘请的具有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在更换后的 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 大会决定。 根据机构监管情况通报 (2020 年第 16 期 总第 70期)《大力推进简政放 权进一步清晰界定和调 整部分备案报告事项》, 取消证券公司作出聘请 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决定备案要求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四家报纸中的至少一家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 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刊登公司 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六 条修改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合并、分立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 十二条及《关于取消或调 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 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修 改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解散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 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依法办理公司设 立登记。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合并、分立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 十二条及《关于取消或调 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 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修 改 17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解散或清算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解散或清算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规范完善表述 第二百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必 须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 记。 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大会决议通 过,并报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涉及公司登记 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 十二条及《关于取消或调 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 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修 改 第二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 和中国证监会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 和有关主管机关意见修改本章程。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 十二条及《关于取消或调 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 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修 改 第二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 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国家工商局最近一次核 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 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公司登记机关最近一次 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根据国家机构调整情况 修改及统一规范表述 第二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在取得中 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百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 十二条及《关于取消或调 整证券公司部分行政审 批项目等事项的公告》修 改


18 附件 2:《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原条款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后的条款 修订理由 第一条 为保障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大会能 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为保障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大会能 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完善表述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公司应当 保证股东大会 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大 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总部办公所在地或会议召集 人确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 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 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 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 根据《公司章程》第六十 六条及《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19年修订)》第 44 条修改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 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根据《证券法》第九十条 修改 19 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 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 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 三条予以规范


20 附件 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董事会议事规则》原条款 《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后的条款 修订理由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召开。 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 电话会议的,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信函、传真等方式进行书面 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采取视频或者电话等方式召开会议,董事通过电话、视频等方 式对审议事项发表意见后,应将其对审议意见的书面意见签字 确认后传真或提交至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采取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召开。 由于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现场、视频或者 电话会议的,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信函、传真等方式进行书面 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可以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采取视频或者电话等方式召开会议,董事通过电话、视频等方 式对审议事项发表意见后,应将其对审议意见的书面意见签字 确认后传真或提交至董事会办公室。 规范表述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依 照公司章程规定以视频或者电话等方式召开会议,董事通过电 话、视频等方式对审议事项发表意见后,应将其对审议意见的 书面意见签字确认后传真或提交至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董事会 应当根据议事情况作出会议记录,并在事后由参与表决的董事 完成签字手续。依照公司章程规定以信函、传真等方式进行书 面表决的,董事应将其书面审议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以信函或传 真方式送达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依 照公司章程规定以视频或者电话等方式召开会议,董事通过电 话、视频等方式对审议事项发表意见后,应将其对审议意见的 书面意见签字确认后传真或提交至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应当 根据议事情况作出会议记录,并在事后由参与表决的董事完成 签字手续。依照公司章程规定以信函、传真等方式进行书面表 决的,董事应将其书面审议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以信函或传真方 式送达董事会办公室。 规范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