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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90(161816)

银华90:更新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一月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系于 2011 年 2月 9日证监许可【2011】179号文核准募集。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8 月 12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803 号)准予银华中证等权 重 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 2020年 9 月 25日至 2020 年 10 月 23日期间,银华中证等权重 90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银华 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主要内容包括取 消分级机制以及变更本基金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策略、基金费 率和收益分配原则、增加基金自动清盘条款等,并基于上述修改,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上述基金转型 事项已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生效,自 2020 年 11 月 26 日起《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银华中证等权 重 9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 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 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 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资所带来的损失。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 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收益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 投资人承担的收益风险也越大。本基金是股票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 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基金,具有与标 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 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 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 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相关内容。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 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 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基金 运作风险、其他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 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对本基金而言,即在当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如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则本基金将直接进入基金财产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清算程序并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故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 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 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 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可能 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 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 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申购和赎 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示。 本基金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 机构技术条件不允许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1年 1 月 29日。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5 第二部分


释义...............................................................................................................................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49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5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5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53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6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77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78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85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91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99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10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0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2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0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5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47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8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49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第一部分


绪言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中证等权重 9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由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本招募 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 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中证等权重 9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银华中证等权重 9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中证等权 重 9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银华中证等权重 9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银华中证等权重 9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公告书》 8、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指《银华中证等权重 9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 月 1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日实施、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 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 月 31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 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其他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 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 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7、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28、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31、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 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记结算系统 32、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圳 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原《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同一日失效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9、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1,2,3,4,5……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 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 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开放 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 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跨系统转托管和系统内转托管 47、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 行转登记的行为 48、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 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49、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外份额 50、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登记在该系统的基金份额也称为场内份额 51、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2、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3、上市交易: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 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期权合约、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6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 资人,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5、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66、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中证等权重 9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7、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 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 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8、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6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7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 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 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年 5月 28 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 监基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2.222亿 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44.10%)、第 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比例 18.90%)、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0.90%)、珠海银华聚义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 3.57%)、珠海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出资比例 3.20%)及珠海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 比例 3.22%)。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 称已于 2016年 8月 9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 计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 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 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 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部、投资管理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FOF投资管理部、 研究部、市场营销部、机构业务部、养老金业务部、交易管理部、风险管理部、 产品开发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战略发展部、投资银行 部、监察稽核部、内部审计部、人力资源部、公司办公室、财务行政部、深圳管 理部等 24 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此外, 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主动型 A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养老金投资决策、基 金中基金投资决策及基金投资顾问投资决策”六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 甘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西 南证券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 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 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银华国际资本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 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委员会顾问、深圳 证券交易所理事会创业板股票发行规范委员会委员、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 促进会副理事长、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芳女士:董事,法学硕士、清华五道口金融 EMBA。曾任大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法律支持部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经 理、合规总监、副总裁,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合规总监。现 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执行董事。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 司发展部部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长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 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深圳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 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政策咨询委员会委员。 吴坚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重 庆市证券监管办公室副处长,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 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 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董事,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重庆银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 长,重庆直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董事长,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西 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 记,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西 证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重庆仲裁委仲裁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 会会长。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最早的从 业者之一,从业经验超过 20 年。他参与创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领导的银华基金 是中国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央党校研究生部、中 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长江商学院 EMBA。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 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并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现任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基金投 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此外,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香山财富论坛发起理事、 秘书长、香山财富管理研究院院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副主编、《证券 时报》第三届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 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金融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 学院研究生院副院长,欧洲所副所长,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现任第十三届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保监会重大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政学院、武汉大学等 十几所大学担任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 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教育)工作 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对 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管理现代 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 心(后更名为信利律师事务所),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 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金融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 会副会长。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财政部所 属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 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还 曾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 会委员、第 29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马东军先生:监事会主席,研究生,注册会计师、注册评估师。曾任天勤会 计师事务所和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同盛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 人,日域(美国)国际工程有限公司财务部国际财务总监,深圳发展银行(现更 名为平安银行)总行稽核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计划财务部负责人,兼任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第一创业期 货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第一创业期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等职务。现任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李军先生:监事,管理学博士。曾任四川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教师,西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证券营业部咨询部分析师、高级客户经理、总经理助理、业 务总监,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此外,还曾先后担任重庆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价处(企业监管三处)副处长、企业管理三处 副处长、企业管理二处处长、企业管理三处处长,并曾兼任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 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 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 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运作保障部总监。现任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北京赛特饭店 财务部主管、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行政部总监助理。现任公司财务行政部副总监。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 巴克莱银行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曾任银华全球 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银华抗通胀 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及银华中证 800 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公司量化投资总监、量 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并同时 兼任银华深证 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西南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2001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苏薪茗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 学法律硕士、英国剑桥大学哲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金 融学专业)学位。曾先后担任福建日报社要闻采访部记者,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 部创新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综合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 部产品创新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湖北银监局副局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银华长 安资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凯先生,CFA,硕士学位,毕业于清华大学。2009年 7月加盟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从事量化策略研发和投资组合管理等工作,曾担任量化投资部研究 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等职,现任量化投资部副总监。自 2012 年 11 月 14 日至 2020 年 11 月 25 日担任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经理,自 2013 年 11 月 5日至 2019 年 9 月 26 日兼任银华中证 800等权重指数增 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1 月 14 日至 2018 年 4 月 2 日兼任银 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4 月 7 日起兼任银华大数据 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4 月 25日至 2018 年 11 月 30 日兼任银华量化智慧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18 年 3 月 7 日起兼任银华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9年 6月 28日起兼任银华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19年 8月 29日起兼任银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 2019年 12月 6日起兼任银华巨潮小盘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 2020年 11月 26日起兼任银华中证等权重 9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周毅、王华、姜永康、倪明、董岚枫、肖侃宁、李晓星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高级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就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0年 10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投资管理一部总 监、投资经理及 A股基金投资总监、主动型股票投资决策专门委员会主任,公司 业务副总经理,自 2017年 9月起担任高级董事总经理。 姜永康先生:高级董事总经理,理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 10月加入银华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 固定收益基金投资总监、投资管理三部总监、投资经理以及银华长安资本管理(北 京)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业务副总经理,自 2017年 9月起担任高级董事总经理。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 任债券信用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任大 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 年 4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曾任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银华核心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战略新 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丰享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博士学位。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2010 年 10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 究部副总监。现任研究部总监。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 天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 180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币 基金基金经理,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 金,在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 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2016 年 8 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 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 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 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 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尚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经理。 李晓星先生:硕士学位。2006 年 8 月至 2011 年 2 月任职于 ABB(中国)有 限公司,历任运营发展部运营顾问、集团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等职务。2011 年 3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职务,现任投资 管理一部基金经理。曾任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及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银华中小盘精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 华心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心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大盘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丰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期货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期货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 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 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1)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3)违反规定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8)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 格; (9)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0)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 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 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 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 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 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 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 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 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 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 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 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 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 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 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 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 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 员进行处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 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 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 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 09 月 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周海新 联系电话:(021)6063 7111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处、 运营管理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合 规监督处等 12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 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 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0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 银行已托管 1000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 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 国最佳托管银行”、4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多年荣获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 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 2017年及 2019年分别荣获《亚 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中国建设银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 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 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 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场外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办公楼 15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到本公司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生利 宝”手机 APP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申购手 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其他场外销售机构(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号 法定代表人 任德奇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号 法 定 代 表 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 bank.pingan.com/ (9)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10)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号 法定代表人 吴建 客服电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客服电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13)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客服电话 40011-96228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1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客服电话 0571-96523 ;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15)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16)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客服电话 021 - 962999 ; 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17)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 杨黎 客服电话 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18)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 法定代表人 马千真 客服电话 96899(重庆地区); 400-709-6899(其 他地区) 网址 www.cqcbank.com (19)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湖滨北路101号商业银行大厦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法定代表人 吴世群 客服电话 400-858-8888 网址 http://www.xmccb.com (20)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网址 www.drcbank.com (21)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22)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 大连期货大厦38、39层 法定代表人 赵玺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23)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www.dtsbc.com.cn/ (2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25)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客服电话 95309 网址 www.dxzq.net.cn (26)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法定代表人 王少华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27)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华外馆斜街甲1号泰利明苑写字楼A座二区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宝荣 客服电话 400-88-95593 网址 www.gkzq.com.cn (28)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 商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 956088 网址 www.cnht.com.cn (29)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 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 李琦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30)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com (31)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客服电话 95390 网址 www.hrsec.com.cn (32)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33)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赵洪波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34)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35)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 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 严亦斌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http://www.ykzq.com (36)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B座26楼 法定代表人 沙常明 客服电话 400-620-6868 网址 www.lczq.com (37)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38)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网址 www.grzq.com (39)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40)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41)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 (42)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43)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客服电话 95399 网址 www.xsdzq.cn (4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4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 95551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46)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号甲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客服电话 95346 网址 www.iztzq.com (47)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4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 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4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http://sd.citics.com/ (50)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客服电话 95377 网址 www.ccnew.com (51)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网址 www.ajzq.com (5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53)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1601-1615、1701-1716 法定代表人 陆建强 客服电话 95336 ; 400-869-6336 网址 www.ctsec.com (5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 曹宏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5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新华 客服电话 95579 ;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56)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57)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58)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29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客服电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59)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 www.dgzq.com.cn


(60)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 钱俊文 客服电话 95531 ;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 n (61)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62)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6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 95525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6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或致电各地 营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65)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伏云 客服电话 95396 网址 www.gzs.com.cn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66)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6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68)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徐丽峰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zq.com (6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贺青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70)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71)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客服电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7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客服电话 95553或拨打各城 市营业网点咨询电 网址 www.htsec.com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话 (73)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 况雨林 客服电话 400-871-8880 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74)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 www.hazq.com (75)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76)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 先拨0591) 网址 www.hfzq.com.cn (77)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1-1君泰国际B栋一层3 号 法定代表人 林立 客服电话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188-3888 网址 www.chinalin.com (7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79)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 大厦1栋20C-1房 法定代表人 俞洋 客服电话 95323 ; 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80)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81)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法定代表人 余政 客服电话 400-619-8888 网址 www.mszq.com (82)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 www.njzq.com.cn (83)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84)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客服电话 400-0099-886 网址 www.gwgsc.com (85)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86)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杨玉成 客服电话 95523 ; 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87)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 唐昌田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88)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客服电话 028-86711410 ; 027-87618882 网址 www.tfzq.com (89)万联证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18、19层


法定代表人 罗钦城 客服电话 95322 网址 www.wlzq.cn (90)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 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91)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 法定代表人 徐伟琴 客服电话 95357 网址 www.18.cn (92)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法定代表人 廖庆轩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93)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永祥 客服电话 95351 网址 www.xcsc.com (9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95)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30、31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客服电话 4000-188-688 网址 www.ydsc.com.cn (96)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97)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话 95345 网址 www.stocke.com.cn (98)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 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 18、19、20、21、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客服电话 95532 网址 www.ciccwm.com (99)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100)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 方大厦21层、22层 法定代表人 林炳城 客服电话 95329 网址 http://www.zszq.com/ (101)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 宁敏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10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s.com.cn (103)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法定代表人 毕劲松 客服电话 400-620-0620 网址 www.sczq.com.cn (10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10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 同花顺大楼4层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联系人 董一锋 客服电话 952555 网址 www.ijijin.com.cn (106)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 13号楼 6层 616室 联系人 李超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107)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号金地中心 A座 6层 联系人 李雯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108)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号乐成中心 A座 23层 联系人 张敏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10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 层 12-13室 联系人 龚江江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11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联系人 党敏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11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1333号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112)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2楼 联系人 李娟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113)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号院 2号楼 19 层 19C13 联系人 宋子琪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hcjijin.com (11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115)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座 15层 联系人 陈龙鑫 客服电话 95118 网址 fund.jd.com (11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号黄龙时代广场 B座 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1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200120)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11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联系人 屠彦洋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19)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9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120)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层 联系人 谭广锋 客服电话 95017(转1转8) 网址 www.tenganxinxi.com 或 www.txfund.com (121)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栋楼 法定代表 人 郑立坤 客服电话 95357 网址 www.18.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 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场内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联系人 赵亦清 电话 010-50938782 传真 010-5093899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陈颖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师 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法定代表人 毛鞍宁 联系人 贺耀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珊珊、贺耀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由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系于 2011 年 2 月 9 日证监许可 【2011】179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 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 8 月 12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803 号)准予银华中证等权 重 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 2020年 9 月 25日至 2020 年 10 月 23日期间,银华中证等权重 90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银华 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主要内容包括取 消分级机制以及变更本基金基金名称、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策略、基金费 率和收益分配原则、增加基金自动清盘条款等,并基于上述修改,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改。上述基金转型 事项已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生效,自 2020 年 11 月 26 日起《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银华中证等权 重 9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第七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并按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同 时,基金管理人应履行相关的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本基金上市交易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后,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规则 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应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基金份额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 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揭示基金份额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四、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当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再具备上 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的情形时,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的约定终 止基金合同并进行基金财产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 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人办理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 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场外代销机构。投资人需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开放式 基金账户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投资人需使用深圳证券账户办理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其中,深圳证券账户是指投资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 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 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 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 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 按新规定执行; 6、投资人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的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7、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 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 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 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但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除外。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 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 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因素消除的下一个工作日划 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 功,则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 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 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六、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限制 1、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场外申购 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 额为人民币 10 元。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基金管理人直销机 构或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低于 上述最低申购金额。投资人将场外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 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风险控制要求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进行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每 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外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 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 金份额,场内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某 笔赎回业务时或办理某笔赎回业务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 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进行限制。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申购的 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 50%比例要求的,基金 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最新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 办理。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所适用的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20% 100万元≤M<200万元 0.80% 200万元≤M<500万元 0.50%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的长短分档,具体如下: 赎回费率 (场外)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7日≤Y<30日 0.75% 30日≤Y<180日 0.50% Y≥180日 0%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赎回费率 (场内)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Y≥7日 0.50% 场外赎回费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天的投资人所收取的 1.50%的赎回费将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7 天但少于 30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 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30天但少于 90天的投资人收 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90 天 但少于 180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未计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人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 1.50%,赎回费 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余持有期限的投资人收取固定的场内赎回费率 0.50%, 场内赎回费总额的 25%将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 手续费。 3、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范围的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如果基金管理人实行新的费率优惠政策时,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且不违反法律 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 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 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 进行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监 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 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照新规定执行。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 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 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剩余金额退还 投资人。 (2)场外和场内赎回时,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 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1:某投资人投资 50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 率为 1.2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0/(1+1.20%)=494,071.15元 申购费用=500,000.00-494,071.15=5,928.85元 申购份额=494,071.15/1.0600=466,104.86份 即:投资人投资 500,000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元,则其可得到 466,104.86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例 2:某投资人投资 6,000.00 元场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 费率为 1.2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00/(1+1.20%)=5,928.85元 申购费用=6,000.00-5,928.85=71.15元 申购份额=5,928.85/1.0600=5,593份(截位保留至整数位) 即:投资人投资 6,000.00 元场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 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元,则其可得到 5,593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3:某投资人场外赎回持有的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6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是 1.1560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560=11,560.00元 赎回费用=11,560.00×0.50%=57.80元 净赎回金额=11,560.00-57.80=11,502.20元 即:某投资人有 10,000份场外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60天后赎回,假设赎 回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是 1.156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502.20 元。 例 4:某投资人场内赎回持有的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 5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1.5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元, 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1.50%=172.2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172.20=11,307.80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 10,000 份场内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5 天后赎回,假设 赎回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11,307.8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且本基金未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 续,投资人自 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基金的申购业务时。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人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7、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登记系统的技术故障或其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证券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 无法正常运行。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7、8、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 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 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期货交易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 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无法办理基金的赎回业务时。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对于场外赎回申请,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缓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场外赎回时可 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如暂停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赎回,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当出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业务规则办理。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对于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当出现 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 公告。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份额赎回的处理方式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 请中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不含 2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 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 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 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 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 内份额赎回的处理方式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20%(含 20%)的部分,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 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并且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前述未能赎回部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 规则及相关公告。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份额赎回的处理方式遵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申购或赎回 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 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 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 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份额 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 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九、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 决定是否冻结。如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国家有权机关的明确指示,被冻结的基 金份额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二十一、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 关程序后,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办理基 金份额质押等相关业务,届时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对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进行有效跟踪,并力争将本基金的净值增 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 误差控制在 4%以内,以分享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成果,实现基金资产的 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存 托凭证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 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股指期货、股票 期权、资产支持证券、现金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以提高投 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投 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完全复制法,按照成份股在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中的组成及其基 准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中证等权重 90指数的收益表现,并根据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和最优化目标组合之间的差异,力争控制本基金 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 跟踪误差不超过 4%。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金 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导致无法 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在 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范围之内。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按照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 投资组合,并根据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 90%-100%,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投资于中证等权 重 90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股票投资组合构建 (1)组合构建原则 本基金将采用完全复制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的收益表现。 (2)组合构建方法 本基金将采用完全复制法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拟合、跟踪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的收益表现。 (3)组合调整 本基金所构建的股票投资组合原则上根据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成份股组成及 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同时,本基金还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中的 投资比例限制、申购赎回变动情况、股票增发因素等变化,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 实时调整,以保证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收益率之间的高度正相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关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① 定期调整 根据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的调整规则和备选股票的预期,对股票投资组合及 时进行调整。 ② 临时调整 A.当上市公司发生增发、配股等影响成份股在指数中权重的行为时,本基 金将根据各成份股的权重变化及时调整股票投资组合;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 踪中证等权重 90指数; C.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成份股在中证等权重 90指数中的权重因其它原 因发生相应变化的,本基金将做相应调整,以保持基金资产中该成份股的权重同 指数一致。 ③ 其他调整


针对我国证券市场新股发行制度的特点,本基金将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所申购的非成份股将在规定持有期之后的一定时间以内卖出。


(4)投资绩效评估 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进行相关公告。在 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力争实现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 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 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5)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 慎原则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 踪误差的最小化。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进行债券投资的目的是在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使基金资产 得到更加合理有效的利用,从而提高投资组合收益。本基金将以市场利率趋势研 判为主,基于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深入研究和基金未来现金流的分析,在保证流动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性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灵活运用目标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骑乘策略、 息差策略、个券选择策略、信用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自上而下地管理组合的久 期,灵活地调整组合的券种搭配,同时精选个券,以增强组合的持有期收益。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对股指期货的运用将进行充分的论证。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 中主要遵循有效管理投资策略,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 通过对现货和期货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股指期货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 水平,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5、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 本基金将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 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 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 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 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 估其内在价值。 7、融资及转融通投资策略 为更好的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性原则的前提下,本基 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 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及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素的基 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证券出借平均剩余期限和出借证券在基金资产 中的占比。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本项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本项限制;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 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保持一致;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 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 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 3)最近 6个月内基金日均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均计算; (19)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 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 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 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基金投资期权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 票仓位、个股占比等)、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1)、(12)、(18)项外,因证券市场及期 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 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18)条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 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则为准。 五、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等权重 90指数(000971.SH)。 中证等权重 9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中证等权重 90指数是由上证 50 指数样本股和按照上证 50 选样方法在深圳市场中选出的 40 只股票组成,以 综合反映沪深两市规模大、流动性好的 90家公司的整体表现。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收益率×95%+同期银行活期存 款利率(税后)×5%。 本基金以中证等权重90指数为标的指数,原则上将不低于80%的非现金基金 资产投资于中证等权重90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选用以上业绩比较基准可以 有效评估本基金投资组合业绩,反映本基金的风格特点。 本基金标的指数变更的,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 实质性变更,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在规定媒介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范 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基金 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并相应地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指数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 型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期权合约、银 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资产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股指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 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 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 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 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 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 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 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 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 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 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其公允价值;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 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 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 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 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其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6、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7、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8、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 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9、本基金投资期权合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值。 11、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2、本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 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拟公告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 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人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人或基金的 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期 货经纪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错误,有关会计 制度变化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律师费和仲裁费、诉 讼费等法律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等交易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开户及维护费用; 10、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 3、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合同生效后,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为许可使用基点费。如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作为使用许可方与基金管理人 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更费率的,本项指数许可使用费将相应调整。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计费时间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标准为本基金的资产净值的 0.02%/年,标的指数许可使 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万元,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 数按比例计算。 本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 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每年 1 月、4月、7月、10月的前十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上一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 使用基点费。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与基金管理人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计提方法、收 费下限及支付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最新约定。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银华中证等权重 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基 金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 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每次收益分 配比例等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 分红公告; 2、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酌情调整以上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对 于场外份额,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对于场内份额,参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 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 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 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5)银华中证等权重 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变更注册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提 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且本基金未上市交易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净值。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或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交易/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 网点披露交易/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及其提示性公告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 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4、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人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性风险分析等。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 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14)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21)基金份额停牌、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4)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5)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6)基金合同生效后,如存在连续 30、40、45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或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就基金合同可能出现 终止事由发布提示性公告; (27)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 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8、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 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 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1、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投资期权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 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期权交易对 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3、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 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14、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公告 本基金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转融 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 情况等,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做详细说明。 15、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深圳证券交易 所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不可抗力;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场内份额的交易、申购 与赎回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则执行, 具体安排请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3、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基金管理费。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 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 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 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 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 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 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 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 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6、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新增相关业务规则且适用于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价格受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的影 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的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本基金的收益水平发生 波动。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大 变化而导致的本基金投资对象的价格波动,从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变 动,本基金所投资的权益类和/或债券类相关投资工具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不仅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还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权益类 和/或债券类相关投资工具,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一部分收益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给投资人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债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6、债券发行人提前兑付风险 当利率下降时,拥有提前兑付权的债券发行人往往会行使该类权利。在此情 形下,基金经理不得不将兑付资金再投资到收益率更低的债券上,从而影响投资 组合的整体回报率。 7、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 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 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 的风险。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9、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10、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 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基金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 在本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本基金收 益水平。此外,基金管理人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同样都有可能对本基金回报带 来负面影响。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例如,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 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 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 算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三、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指数投资风险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在基金 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指数基金特有的风险: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1)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为跟踪指数的股票型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 的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因此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的市场表现将影响到基金业 绩的表现,当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出现收益变动、波动提高时,本基金的收益可 能会受到影响。 (2)投资替代风险 因特殊情况(比如市场流动性不足、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导致本基金 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如买入非成 份股等)进行适当的替代,由此可能对基金产生不利影响。 (3)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标的指数的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4)标的指数变更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因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 布、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代替或因标的指数的编制与发布等原因,导致原标的指 数不宜继续作为本基金的投资标的指数及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可能变更标的指 数,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可能发生变化,投资人还 须承担投资组合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2、基金交易价格与份额净值发生偏离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 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供求关系等诸多因素 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3、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4、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与 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 (2)保证金风险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产品的期货头寸,如果未预留足够现金,在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时,可能遭遇 保证金不足而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3)合约展期风险 组合持有的主力合约交割日临近,需要更换合约进行展期,如果合约的基差 朝不利的方向变化或流动性不足,展期会面临风险。 5、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资产 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 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 等。 6、投资股票期权风险 (1)流动性风险 由于股票期权合约众多,交易较为分散,股票期权市场的流动性一般较期货 市场要低,尤其是深度实值和虚值的股票期权,成交量稀少,持有这些股票期权 的投资者容易遇到无法成交、平仓出局的局面。 (2)价格风险 股票期权买方的价格风险即为他所付出的权利金,风险具有确定性。股票期 权卖方的价格风险不定,不过其所收取的权利金可以提供相应保护,当发生亏损 时,可以抵消部分损失。 (3)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管理不善或者制度执行出现问题等原因所导致的风险。股 票期权作为一种衍生品,虽然可以用来管理风险,但若使用不当,也会产生巨额 损失。 7、参与融资交易的风险 (1)杠杆效应放大风险 本基金通过融资可以扩大交易额度,利用较少资本来获取较大利润,这必然 也放大了风险。本基金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既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 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又得承担新投资股票带来的风险,还得支付相应的利息或费 用,如判断失误或操作不当,会加大亏损。 (2)担保能力及限制交易风险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单只或全部证券被暂停融资、投资相关账户被暂停或取消融资或融券资格 等,这些影响可能给本基金造成经济损失。此外,本基金也可能面临由于维持担 保比例低于融资合同约定的担保要求,且未能及时补充担保物,导致信用账户交 易受到限制,从而造成经济损失。 (3)强制平仓风险 本基金在从事融资交易期间,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上市证 券价格波动,导致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且不能按照约定追加担 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由此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 损失。 8、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流动性风险,面临大额赎回时可能因证券出借原因发生无法及时变现, 从而无法支付赎回款项的风险。 (2)信用风险,证券出借对手方可能无法及时归还证券,无法支付相应权 益补偿及借券费用的风险。 (3)市场风险,证券出借后可能面临出借期间无法及时处置证券的市场风 险。 9、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 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 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 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在正负 20%以内,个 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 50 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投资者在投资决 策上具有一定的趋同性,将会造成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3)信用风险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 制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 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 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 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10、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 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 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11、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将终止基金合同,并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此事项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 决。 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面临基金合同提前终止的风险。 12、侧袋机制的相关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 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 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 信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 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 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 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 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 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 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 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 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四、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 说明书“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 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 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人可能面临巨额赎回申请被延期办 理、申购、赎回申请被暂停接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 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投资人应该了解自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 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力争对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进行有效跟踪,并力争将本基金的净值增 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 误差控制在 4%以内,以分享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成果,实现基金资产的 长期增值,且本基金并非主要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股票、债券及不存在活跃 市场需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的投资品种,因此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变现 能力较强。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 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如本基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 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详见《招募说明书》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部分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基金投资人潜在影响的风险 在特殊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能会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而不 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 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如果基金管 理人实施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当中的一种或几种,基金投资人可能会面临赎 回效率降低、赎回款延期到账、支付较高的赎回费用以及暂时无法获取基金净值 等风险。 5、实施侧袋机制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详细了解本基 金侧袋机制的情形及程序。 五、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 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本基 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本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受损;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作为交易参与人通过交易单元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 券交易。根据《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机构对交易参与人相关交易单元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 管理,并通过交易所对交易参与人实施前端控制。本基金可能因上述业务规则而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无法完成某笔或某些交易,由此造成的损益由基金财产承担。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则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连续 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 5、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再具备上 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情形的;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设立日期:2001年 5 月 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8163000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期货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期货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 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5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 09 月 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6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7 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8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为准。 (一)召开事由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9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 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基金份 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或行 业自律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0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8)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 付方式;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1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规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2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包括邮寄、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载明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 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3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 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 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情况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召集 人接受的具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 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 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4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 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 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 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5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 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 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6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7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规发生 变化,则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8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连续 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 5、基金发生《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再具备上 市条件而应当终止上市情形的; 6、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9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 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0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日期:2001年 5 月 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58163000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资产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 09 月 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1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 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 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存 托凭证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 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活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股指期货、股票 期权、资产支持证券、现金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以提高投 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 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 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2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90%,投资于标的指 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本项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 入本项限制; (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 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3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8)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其中, 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 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4 3)最近 6个月内基金日均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19)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 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 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面值按 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基金投资期权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 票仓位、个股占比等)、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0)、(11)、(12)、(18)项外,因证券市场及期 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 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18)条 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 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投 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持有证券期间,如发生证券处于流通受限状态等非基金管理人原因导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5 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情形消除后的 10 个交 易日内调整完毕,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 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则为准。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 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 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 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个工作日内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向相关 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 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 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6 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 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 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 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 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7 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 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交有关书面资料,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 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能 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8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9 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 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0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5.基金管理人应于托管产品到期后及时完成收益兑付、费用结清及其他应收 应付款项资金划转,在委托资产/投资者赎回款全部划出后的 10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销户申请。 (三)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托管产品启始运营后,基金管理 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还基 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 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5.账户注销时,由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委托有 交易关系的证券公司负责办理。销户完成后,基金管理人需将相关证明提供至基 金托管人。账户注销期间如需基金托管人提供配合的,基金托管人应予以配合。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1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四)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 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 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 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 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 资产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2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或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 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 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一)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 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拟公告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期 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 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关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3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除非仲 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管理人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4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5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语音电 话、手机网站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在每季度结束 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该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季度 提供,包括微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知 晓基金账号后,及时登录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修改基金查询密码,为充 分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新密码应为 6-18位数字加字母组合。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线上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 及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线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 站或相关公告。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6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7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8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银华中证等权重 9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9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银华中证等权重 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银 华中证等权重 9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文件; 2、《银华中证等权重 9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银华中证等权重 9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银华中证等权重 9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银华中证 等权重 9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之法律意见;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 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