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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生中企(161831)

恒生中企:托管协议(修订后)查看PDF公告

1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LOF) 
托管协议 
 
修订记录 
日


期 修改内容 2021年 1月 29日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 和《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修改部分 内容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一月 2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 ................................................................................... 5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6 五、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0 六、基金财产的保管................................................................................................................. 11 七、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2 八、交易的清算与交割 ............................................................................................................. 14 九、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 16 十、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8 十一、基金收益分配................................................................................................................. 24 十二、基金信息披露................................................................................................................. 26 十三、基金费用和税收 ............................................................................................................. 27 十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0 十五、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0 十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1 十七、禁止行为......................................................................................................................... 33 十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4 十九、违约责任......................................................................................................................... 36 二十、争议解决方式................................................................................................................. 37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效力 ......................................................................................................... 37 二十二、其他事项..................................................................................................................... 38 二十三、托管协议的签订 ......................................................................................................... 38 3 鉴于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 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 和能力,拟担任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的基金管理人; 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成立并 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QDII-LOF)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银华恒生中国企 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的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二十三、基金的信息披露” 约定的内容为准。 除非另有约定,《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办公楼 15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时间:2001年 5月 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4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 09月 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 行办法》、有关法律法规(以下简称“法律法规”)、《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QDII-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5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职责和托管职责 (一)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受托人职责: 1.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 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国家外 汇局报告; 2.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 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3.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理;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问的指 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5.确保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6.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等日 常交易; 7.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8.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基金托管人名义或其指定的境外托 管人名义登记资产; 9.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 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0.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托管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2.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3.保存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 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20年; 6 4.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职责。 (三)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当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财产严格分开。 如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再要求托管人履行上述职责的,托管人按照 变更后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 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股、 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 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以及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 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其他股票、存托凭证、固定收益类证券、 现金、短期金融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股、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 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 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其中,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股的 投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现 金及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7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银行应当是中 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不受此限制。 2.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 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 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非流动性资产 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但持有货币 市场基金不受此限制。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 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 一致。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若基金超过上述 1-5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金融衍生品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 放大交易,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 资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 时候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3)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四)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 值的 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 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1)现金;


(2)存款证明;


(3)商业票据;


(4)政府债券;


(5)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 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 限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 任。 9





(五)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 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 息、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 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 损失负相应责任。 (六)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 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 50%。前项比例限制计 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计入基金 总资产。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七条第九款第(1)至第(8)项及第(11)至第(12)项的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 10 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试行办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11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保管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托管人委托或同意存放的机构处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并按指令进行结算,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 进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托管证券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理解现金于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等额债务,除 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许可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该等现金归 入清算财产并不构成基金托管人违反托管协议的规定。 (二)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和供境内资金划拨使用。基金托管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开立资金账户(境外),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办理境外资金收付。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12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三)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在境外,根据当地市场法律法规规定,开立和管 理证券账户。 (四)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机构负责开立。 2. 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办理。 (五)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境外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代理人存放于其保管库。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六)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 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基金管理人与期货经纪商签订 的有关金融衍生产品的合同,应该发送复印件给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保 存完整的基金档案资料。 七、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 指令的发送形式 基金托管人只接受基金管理人或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顾 问通过 swift、或经授权的传真方式发送的书面指令,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13 管人双方认可的指令形式。接收的传真方式的书面指令应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如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境外投资顾问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对其境外 投资顾问指令负责。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其发送指令、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指令的执行 1.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行事。若 基金托管人合理确定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指令有任何模糊或不完整,其 应在收到指令后及时就该等指令向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寻求澄清或确 认,以保证在约定的结算截止时限以前对其境外托管代理人发送交割指令。在未 收到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澄清或确认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可以本着诚 信原则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对在寻求澄清或确认期间造成的延误所 导致的损失负责,由于基金托管人的故意不当行为、欺诈、疏忽或者违约造成的 除外。 2.如果没有其他另外的说明,所有的指令在取消或被取代前均是有效的。 3.由于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指令而引 起的任何可能发生的损失,均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负责,由于基金托 管人的故意、疏忽、失职或不诚之举造成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足够、合理的划款时间。 (三)指令与法律法规相背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没有调查任何指令是否符合相应法律法规规定或市场惯例的义 务,但如果基金托管人有合理理由,认为指令与中国或投资地法律、法规和市场 惯例不符,基金托管人可无须按指令行事,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收到指令后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并出具拒绝执行指令的合理证据或理由,并要求 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予以修订或修正。在未收到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 资顾问修订或修正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可以本着诚信原则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直至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发送经修订或修正的指令为止。 (四)指令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在附件中约定某些指令的接收截止时间。如果非 因基金托管人本身原因,基金托管人在截止时间后收到指令, 为保障基金管理人 交易安全,应在收到指令后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要求基金管理人确认是否继续 执行。在未收到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可以本着诚信原则拒绝执 14 行有关指令,直至基金管理人确认继续执行为止。同时,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 理人因指令在规定时间后发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由于基金托管人的故意不 当行为、欺诈、疏忽或者违约造成的除外。 (五)指令授权 基金管理人需提供经授权的业务操作人员名单,并预留授权人签字样本,在 指令无法以 SWIFT 发送的情况下,由经授权人员签字,发出相应书面指令。基金 托管人在以合理审慎对签字进行形式审查后方可执行,但在任何情况下,上述形 式审查不得延误对指令的执行。基金管理人应负责确保只由被授权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该等书面指令。 (六)授权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改或终止被授权人的授权,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提供新的 被授权人名单、预留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当日银行营业 时间结束前将回函传真至基金管理人并电话确认。被授权人变更或终止通知,自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以传真形式发出的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应在基金托管人规定的截止时间发出。指令传输不 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资产管理人可委托第三方发送指令。资产管理人应对其委托的第三方发送的 指令负责。资产管理人应确保其发送指令、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 人应与资产托管人就委托第三方发送的有效指令所应包含的内容取得认可,并提 前以书面形式告知资产托管人。若第三方发送指令存在错误、延误等不当行为, 由此给基金资产以及交易对手方、经纪商等相关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责任,由于第三方发送指令存在错误、延误等不当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法律 后果,基金托管人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交易的清算与交割 (一)交易的清算与交割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运作办法》、《试行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 问的指令及时办理基金投资的清算、交割事宜,基金管理人委托其境外投资顾问 的,应保证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同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15 其有充足的资金(或证券)可用于清算与交割。并对无充足的资金(或证券)用 于清算与交割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及交易过户记录获取等 职责委托给境外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其境外投资顾问在结算指令截止时间(另行约定)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结算指令,该等指令需按照双方约定,包含所有要素。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将该结算指令按约定方式发送给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根据投资 地交易规则准确及时地办理结算。除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故意不当 行为、欺诈、疏忽或者违约之外,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不承担其以 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投资产品的条款条件及有关市场规则的方式在收到对手方的 对价之前交付金融资产或者支付资金的风险损失。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 管人在基金管理人的要求下,应协助基金管理人提起法律诉讼或对责任方采取类 似措施以追究责任,由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对于未成功交割的 结算指令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延迟交收,基金托管人或其委托的境外托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以便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联系解决。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成交回报或清算交割指令进行相应的会计记 录,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可根据实际交割情况调整按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 令所作出的会计记录,基金托管人应通知基金管理人。此种调整所发生的任何支 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协调解决。 因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管理不慎,造成的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二)期货保证金的划拨 基金管理人应于 T+1日 14:00之前以电邮、传真等方式发送期货经纪商的关 于追加保证金等事项的报告(statement)给基金托管人,并同时发送境外账户划 付保证金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保证境外账户资金余额足够支付保证金。 如出现影响按时划付保证金的异常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尽力与期货经纪商争取宽限期或其他解决方法。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付款时 效或金额错误而出现影响及时划付保证金的异常情况,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如果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而出现影响及时划付保证金的异常情况,由基金托管 人承担责任。 16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基金项下现货、期货、赎回等资金的头寸管理,在资金头 寸不足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明 示清算顺序,如无基金管理人明示的清算顺序,则由境外托管银行按照先现货, 后期货的清算顺序进行清算。由于头寸管理不善导致的透支及相关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从保证金账户划出保证金的指令由基金管理人直接发送给期货清算经纪商,基 金管理人负责核对其前台交易数据与期货清算经纪商数据,确认保证金金额准确, 并保证其得到安全划出,并立即通知境内托管人。如果保证金出现任何未能及时 到账的异常情况,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对非基金托管人过失造成的资金划拨延迟或资金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 任。 对基金托管人过失造成的资金划拨延迟或资金损失,基金托管人承担责任。 (三)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定期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 外披露净值之前,基金管理人必须保证实际交易结果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 录完全一致。 2.资金账目的核对。资金账目按估值日核实,账实相符。基金托管人每个估 值日向基金管理人提供资金余额报告,并保证其所记录的资金余额、币种与实际 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基金托管人应每个估值日核对证券账户中证券的种类和 数量。基金托管人每月向基金管理人提供证券数量月度报告,并保证其所记录的 证券数量与实际相符。























九、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一)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2.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的共同 交易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 17 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3.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和赎回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和赎回开放式基金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4.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于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确认日的下一工作日 16:00 前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开放日的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5.基金管理人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包括电子数 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 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 保存。 6.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 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7.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专用 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8.申购、赎回划拨规定 拨付申购和赎回款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 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 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9.资金指令 赎回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除与投资指令相同外,其他 部分另行规定。 (二)申购资金 1.T+1日 15:00前,登记机构根据 T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 的份额,并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2.T+2日,基金管理人应将确认后的有效申购款划到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 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申购款是否到账,并对申购 资金进行账务处理。如款项不能按时到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三)赎回资金 18 1.T+2日 16:00前,基金管理人将 T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2. 基金管理人在账户资金充足、划款指令于 T+10 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将赎回资金(含赎回费)于同日上午划往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TA 专用账户。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 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十、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含各项有关税收)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 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估值时间点计算基金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 债。 2.估值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T 日收市后完成当日 估值。 3.估值方法 A.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9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 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B.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C.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0 D.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E.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其他基金按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3)若基金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 得,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F.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G.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H.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所涉及人民币对港币、美元的汇率应当以基金 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为准。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 民币之间的汇率,采用估值日伦敦时间下午四点(或能够取到的离下午四点最近时 点) 由彭博信息(Bloomberg)提供的其它币种与美元的中间价套算。 I.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 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 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境外托管银行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 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管理人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 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J.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 A-H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21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款 第 A-H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K.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1.差错类型 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代销 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 予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 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投资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协商 共同承担,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 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22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 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 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小于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应在发现日对账务进行更正调整,不做追溯处理。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其中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23 4.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估值方法的第 I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 发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3)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 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 因,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 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各家数据服务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 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在上述第 4 项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还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 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24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 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 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十一、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25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每次收益分配 比例等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 公告; 2.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规定;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酌情调整以上基 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并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对于 场外份额,当投资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对于场内份额,参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26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二、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试行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 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有权机关的 要求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境外期货投资的具体 产品及相关风险。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 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 27 和限时披露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 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 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 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三、基金费用和税收 (一)本合同规定的基金费用包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境外投资顾问、基金托 管人委托的境外托管代理行所收取的费用。 (二)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1.00%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28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三)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8%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 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托管人协商解决。 (五)证券交易费用、基金财产划拨支付的银行费用、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 易的相关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 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仲裁费等法律费用、证 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 用。 (六)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依据 《银华恒生中国企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 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七)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八)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 29 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 定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每日计提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费,具体计提方法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九)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对基金投资征收的相关税费,根据中国与该国家 或地区签署的相关税收协定履行。 境外托管银行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 及索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


基金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基金管理人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除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疏忽、故意行为导致的基金在税收方面造成的 损失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30 十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年。如不能 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 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十五、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 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 定,有权机关另有要求)并保存至少十五年以上。 31 十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32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 10%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 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2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 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 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33 (五)境外托管人的更换 1. 如果基金托管人更换境外托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 2.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根据更换境外托管人通知办理相应的业务交接 手续,在办理相应的业务交接手续时,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继续遵循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妥善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应要求接任的境外托管人配合和原境外托管人办理业务交接 手续。 4. 在新的境外托管人履行职责前,原境外托管人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托 管职责,但基金托管人应支付相应的合理托管费用。 5. 因更换境外托管人而进行的资产转移所产生的费用可由基金资产列支。 6. 变更境外托管人后 5个工作日内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十七、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34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 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 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5) 购买不动产; (6) 购买房地产抵押按 揭;(7) 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8) 购买实物商品;(9) 除应付赎 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10) 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11) 参与 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12) 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13) 除 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1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 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 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不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 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 行为。 十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35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36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十九、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 偿;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 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 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37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七) 对于境外投资顾问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 财产受到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八) 对于境外托管人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 产受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8 二十二、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三、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