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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中小盘混合(180031)

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2年3月2日证监许
可2012【275】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2年6月20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
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
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
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
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
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
金和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份额净值
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合规性风险、
操作和技术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者将可能无
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
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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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 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相关内容。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 关的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 风险。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 合同,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 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 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1月2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20年6月30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2020年第2季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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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录 一、绪言........................................................................................................................................... 2 二、释义........................................................................................................................................... 3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47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9 九、基金的投资 ............................................................................................................................. 59 十、基金的业绩 ............................................................................................................................. 70 十一、基金的财产 ......................................................................................................................... 7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73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8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83 十七、侧袋机制 .............................................................. 89 十八、风险揭示 ............................................................................................................................. 91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5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8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9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00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1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2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03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4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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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绪言 《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银华 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 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 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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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 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9. 《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的自 2004年 6月 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 2011年 6月 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11年 10月 1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 2004年 6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年 7月 1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工商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 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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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澳门)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 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澳门)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24.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 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结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 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银华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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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之日 32.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 月 33.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34.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6. T+n日:指 T日后(不包括 T日)第 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37.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38.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0.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41. 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 求基金管理人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 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 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 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份额总数的 10%的情形 47.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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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8. 元:指人民币元 49.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50.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1.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 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 额的价值 53.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4. 日/天:指公历日 55. 月:指公历月 56.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 58.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59.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 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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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9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C2办公楼15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1]7 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2.222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 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44.1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6.10%)、东 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18.90%)、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0.90%)、珠 海银华聚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57%)、珠海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出资比例3.20%)及珠海银华汇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3.22%)。公司 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 东省深圳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2016年8月9日起变更为“银华基金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设“战 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有针 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 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4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部、投资管理二 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FOF投资管理部、研究部、市场营销部、机构 业务部、养老金业务部、交易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产品开发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 互联网金融部、战略发展部、投资银行部、监察稽核部、内部审计部、人力资源部、公司办公 室、财务行政部、深圳管理部等24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 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下设“主动型A股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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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养老金投资决策及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 五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 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 ,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师,甘肃省证券公 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总裁,西南证券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 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 资银行业委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证券专业委员会副主 任委员、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银华资本管理(珠海横琴)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 执行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委员会顾问、深圳证券交易所理事会创业板股票 发行规范委员会委员、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中国航发动力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阳宏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芳女士:董事,法学硕士、清华五道口金融EMBA。曾任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支持 部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经理、合规总监、副总裁,第一 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合规总监。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公司发展部部长; 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长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 书记,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深圳 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政策咨询委员会 委员。 吴坚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重庆市证券监管 办公室副处长,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 经理,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重庆上市公司董 事长协会秘书长,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重庆银 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直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融渝富股权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西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重庆股份转 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主席,重庆仲裁委仲裁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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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最早的从业者之一,从 业经验超过20年。他参与创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领导的银华基金是中国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 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央党校研究生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长江商学院EMBA。 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 参与筹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现任银华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银华资本管理(珠海横琴)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基金投资决策 委员会主席。此外,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香山财富论坛发起理事、秘书长、香山财富管 理研究院院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副主编、《证券时报》第三届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 大学校友会理事、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金融 校友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副院长,欧洲所副所长,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现任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 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保监会重大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 国家行政学院、武汉大学等十几所大学担任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博士生导 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教育)工作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 执业会员。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会计 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 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中心(后更名为 信利律师事务所),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管理 合伙人、金融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长。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财政部所属中华财务会 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 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席;还曾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第29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李军先生,监事,管理学博士。曾任四川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教师,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成都证券营业部咨询部分析师、高级客户经理、总经理助理、业务总监,西南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此外,还曾先后担任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价处(企 业监管三处)副处长、企业管理三处副处长、企业管理二处处长、企业管理三处处长,并曾兼 任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经 理。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责人,泰达荷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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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现任公司机构业务部 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北京赛特饭店财务部主管、 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行政部总监助理。现任公司 财务行政部副总监。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理、巴克莱银行量 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曾任银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 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银华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及银华中证800等 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公 司量化投资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并同时兼任银华深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1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苏薪茗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学法律硕士、 英国剑桥大学哲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金融学专业)学位。曾先后担 任福建日报社要闻采访部记者,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创新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 部综合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产品创新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湖北银监局副局长。现 任公司副总经理、银华资本管理(珠海横琴)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中国证监会。 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资本管理(珠海横琴)有限公司董事、银华 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晓星先生,剑桥大学理学、管理学双硕士。曾任ABB(中国)有限公司高级审计师,2011 年加入银华基金,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基金 经理。自2015年7月7日起担任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12月22 日起兼任银华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8月11日起兼 任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11月3日起兼任银华估值 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3月12日起兼任银华心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7月5日起兼任银华心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年8月15日至2019年9月20日兼任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2月16日起兼任银华大盘精 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4月1日起兼任银华港股通精选股票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4月30日起兼任银华丰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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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基金基金经理。 张萍女士, 经济学硕士。曾就职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加入银华基 金,历任行业研究员、投资经理职务,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基金经理。自2018年11月6日起担任 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盛世精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年3月19日起兼任银华心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9月20日起兼 任银华心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12月16日起兼任银华大盘精选两 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4月1日起兼任银华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杜宇先生,美国纽约大学工程硕士。曾就职于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8月加 入银华基金,历任研究部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投资经理,现任投资管理 一部基金经理。自2019年12月11日起担任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金斌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时间为2012年6月20日至2013年7月19日。 廖平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时间为2012年6月20日至2013年8月6日。 王华先生,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的时间为2013年8月6日至2016年7月8日。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周毅、王华、姜永康、倪明、董岚枫、肖侃宁、李晓星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00年10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先后在研究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作,曾任银 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逆向投资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总监、投资经理及A股基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2001年至2005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年9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资 经理职务。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祥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银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基金投资 总监及投资管理三部总监、投资经理以及银华资本管理(珠海横琴)有限公司董事。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历任债券信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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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任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年4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副总监兼基金 经理。曾任银华内需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丰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董岚枫先生,博士学位;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2010年10月加盟银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行业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监。现任研究部总监。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理,天同(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180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万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太平养老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理企业年金,在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 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投资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2016年8 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 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 华尊尚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李晓星先生,硕士学位,2006年8月至2011年2月任职于ABB(中国)有限公司,历任运营 发展部运营顾问、集团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等职务。2011年3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职务,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基金经理。曾任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 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 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 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心诚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心怡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大盘精选两年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港股通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及银华丰享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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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 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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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 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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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 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 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本基金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9)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10)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1)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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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2)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3)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他持有 5%以 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利益; (14)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或技术 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 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 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在以及如何 引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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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 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 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它, 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 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适时加以 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A.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B.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 威性。 C.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 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D.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 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E.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 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F.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 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 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A.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风险 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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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 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 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 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 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B.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 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 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C.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 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 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 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D.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 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 进行处理。 E.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 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 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 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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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A.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B.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C.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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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20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2 人,平均年龄 33 岁,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 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 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 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 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 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20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 金 1094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七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 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 体评选的 73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 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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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 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 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 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 2005 年至今共十三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 最权威的 ISAE3402 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 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 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 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 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 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 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 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 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 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 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 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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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 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 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 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 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 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 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 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 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 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 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 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 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 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 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 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 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 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 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 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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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 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 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 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 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 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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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及网上直销系统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办公楼 15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网址 www.yhfund.com.cn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3333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到本公司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生利宝”手 机 APP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续,具体交易细 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客服电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 周慕冰 客服电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任德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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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 bank.pingan.com 9)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高国富 客服电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10)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 董建岳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网址 www.gdb.com.cn 11)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 金子军 客服电话 0571-96527; 400-809-6527 网址 www.czcb.com.cn 12) 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四路35号 法定代表人 王西省 客服电话 96779 网址 www.xacbank.com 13)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张东宁 客服电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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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15)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 周学东 客服电话 95352 网址 www.bsb.com.cn 16)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客服电话 95541 网址 www.cbhb.com.cn 17)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定代表人 廖玉林 客服电话 40011-9622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18)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 王耀球 网址 www.drcbank.com 19)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客服电话 0571-96523 ;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20)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1817号 法定代表人 唐国兴 客服电话 400-88-96666 网址 www.jlbank.com.cn


21)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客服电话 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22)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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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注册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郭少泉 客服电话 96588 ( 青 岛 ) ; 400-669-6588(全国) 网址 www.qdccb.com 23)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15-20楼、22-27楼 法定代表人 冀光恒 客服电话 021-962999 ; 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24)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金煜 客服电话 021-962888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25) 乌鲁木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 杨黎 客服电话 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26)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天安国际大厦49楼 法定代表人 陈占维 客服电话 400-664-0099 网址 www.bankofdl.com 27)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大良新城区拥翠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姚真勇 网址 www.sdebank.com 28)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 郭志文 客服电话 95537;400-609-5537 网址 www.hrbb.com.cn 29)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22号 法定代表人 王天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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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客服电话 967585 网址 www.zzbank.cn 30)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 胡升荣 客服电话 95302 网址 www.njcb.com.cn 31) 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克拉玛依市世纪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 蒋尚君 客服电话 400-669-6869 网址 www.klb.com 32)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客服电话 400-612-9999 网址 www.hebbank.com 33)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客服电话 95319 网址 www.jsbchina.cn 34)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 高建平 客服电话 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3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36)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 大厦38、39层 法定代表人 赵玺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37)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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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www.dtsbc.com.cn 3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福春 客服电话 95360 网址 www.nesc.cn 39)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客服电话 95309 网址 www.dxzq.net.cn 40)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 翁振杰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41)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 楼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客服电话 956088 网址 www.cnht.com.cn 42)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室 法定代表人 李琦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43)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com 44)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客服电话 95390 网址 www.hrsec.com.cn 45)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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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炯洋 客服电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46)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赵洪波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47)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 李刚 客服电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48)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 层 法定代表人 严亦斌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http://www.ykzq.com 49)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圣廷苑酒店B座26楼 法定代表人 沙常明 客服电话 400-620-6868 网址 www.lczq.com 5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51)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张智河 客服电话 400-660-9839 网址 www.grzq.com 52)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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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53)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54)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 55)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 徐朝晖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56)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 叶顺德 客服电话 95399 网址 www.xsdzq.cn 57)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5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95551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59)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s.com.cn 60) 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号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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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客服电话 95346 网址 www.iztzq.com 6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6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6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http://sd.citics.com/ 64)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客服电话 95377 网址 www.ccnew.com 65)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网址 www.ajzq.com 6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 黄炎勋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67)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1601-1615、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 陆建强 客服电话 95336;400-869-6336 网址 www.ctsec.com 68)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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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法定代表人 曹宏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6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新华 客服电话 95579;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70)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7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72)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29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客服电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73)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话 95328 网址 www.dgzq.com.cn


74)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 钱俊文 客服电话 95531;400-8888-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7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76)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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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 高利 客服电话 95571 网址 www.foundersc.com 7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 95525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78)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或致电各地营 业网点 网址 www.gf.com.cn 79)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 胡伏云 客服电话 95369 网址 www.gzs.com.cn 80)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客服电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8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82)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88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徐丽峰 客服电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zq.com 83)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贺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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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客服电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8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85)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客服电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86)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客服电话 95553或拨打各城市 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 www.htsec.com 87)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 况雨林 客服电话 400-871-8880 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88)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 www.hazq.com 89)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客服电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90)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话 96326(福建省外请先 拨0591) 网址 www.hfzq.com.cn 91)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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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察古大道1-1君泰国际B栋一层3号 法定代表人 林立 客服电话 全 国 统 一 客 服 热 线 400-188-3888 网址 www.chinalin.com 92)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93)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20C-1房 法定代表人 俞洋 客服电话 95323;400-109-9918 网址 www.cfsc.com.cn 94)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95)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 步国旬 客服电话 95386 网址 www.njzq.com.cn 96)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97)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客服电话 400-0099-886 网址 www.gwgsc.com 98)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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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法定代表人 李俊杰 客服电话 021-962518 网址 www.962518.com 99)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法定代表人 郭林 客服电话 400-820-5999 网址 www.shhxzq.com 10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 杨玉成 客服电话 95523;400-889-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101)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 李强 网址 www.csco.com.cn 102)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 http://www.tpyzq.com 103)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客服电话 95391;400-800-5000 网址 www.tfzq.com 104)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 赵立功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105)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法定代表人 徐伟琴 客服电话 95357 网址 www.18.cn 106)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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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法定代表人 廖庆轩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107)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 孙永祥 客服电话 95351 网址 www.xcsc.com 108)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10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客服电话 400-8888-111;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110)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 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 高涛 客服电话 95532 网址 www.ciccwm.com 111)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112)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 层、22层 法定代表人 林炳城 客服电话 95329 网址 http://www.zszq.com/ 113)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 宁敏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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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114)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法定代表人 毕劲松 客服电话 400-620-0620 网址 www.sczq.com.cn 115)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116)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话 95345 网址 www.stocke.com.cn 117)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18、19层 法定代表人 罗钦城 客服电话 95322 网址 www.wlzq.cn 118)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法定代表人 李科 客服电话 95510 网址 http://www.sinosig.com 119)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 王滨 客服电话 95519 网址 www.e-chinalife.com 120)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 室 联系人 龚江江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及 www.jjmmw.com 121)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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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联系人 党敏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122)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联系人 李晓芳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12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200120)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12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 同花顺大楼4层 联系人 董一锋 客服电话 952555 网址 www.ijijin.com.cn 12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联系人 屠彦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26)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2楼 联系人 李娟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127)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 联系人 徐薇 客服电话 400-059-8888 网址 www.wy-fund.com 128)宜信普泽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联系人 魏晨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129)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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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9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130)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联系人 吴卫东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131)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联系人 闫丽敏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132)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号五栋大楼 C座 702室 联系人 吕晓歌 客服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133)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 13号楼 6层 616 室 联系人 白皓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134)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座写字楼 11 层 联系人 刘平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135)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号乐成中心 A座 23层 联系人 张敏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136)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4号中期大厦 B座 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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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联系人 蔡婧 客服电话 95162 网址 www.cifco.net 137)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号 5号楼 215A 联系人 杨文龙 客服电话 010-88067525 网址 www.5irich.com 138)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16楼 联系人 吴力群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139)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弄 2号楼 B座 6楼 联系人 兰敏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140)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号 3层 342室 联系人 王伟丽 客服电话 400-188-5687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141)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F座 12层 B室 联系人 彭雪琳 客服电话 400-066-9355 网址 www.kstreasure.com


142)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号盈科中心 B座裙楼二层 联系人 牛亚楠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143)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1333号 联系人 宁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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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14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楼 B1201-1203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145)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号凯石大厦 4楼 联系人 高皓辉 客服电话 400-643-3389 网址 https://www.vstonewealth.com 14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号院 2号楼 19层 19C13 联系人 宋子琪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hcjijin.com 147)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号鹏润大厦 B座 19层 联系人 丁东华 客服电话 400-111-0889 网址 www.gomefund.com 148)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号楼 联系人 张旭 客服电话 4008105919 网址 www.fengfd.com 14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号黄龙时代广场 B座 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5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室 联系人 王步提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网址 https://www.jiyu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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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151)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号院 A座 15层 联系人 陈龙鑫 客服电话 4000988511 网址 kenterui.jd.com 152)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 8层 联系人 张静怡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153)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9楼 联系人 云澎 客服电话 95156转6 或 400-66-95156转6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154)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 4001 号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 313 栋 E-403 联系人 华荣杰 客服电话 400-680-3928 网址 www.simuwang.com 155)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号院 6号楼 15层 1501室 联系人 侯芳芳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www.danjuanapp.com 156)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层 联系人 张佳慧 客服电话 95733 网址 www.leadbank.com.cn 157)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徐庄软件园苏宁大道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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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联系人 王旋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 www.suning.com 158)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号 11楼 B座 联系人 徐亚丹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159)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联系人 施燕华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网址 www.gw.com.cn 160)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 33 号腾讯滨海大厦 15 层 联系人 谭广锋 客服电话 95017(转 1 转 8) 网址 www.tenganxinxi.com 或 www.txfund.com 161)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号楼 27层 联系人 杨健 客服电话 021-33357030 网址 www.cmiwm.com/ 162)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国际 1413室 联系人 孙平 客服电话 025-66046166 网址 www.huilinbd.com 163)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号 5楼 01、02、03室 联系人 孙琦 客服电话 021-50810673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164)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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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联系人 孙博超 客服电话 95055-4 网址 www.baiyingfund.com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 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951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5号财富金融中心 56层 负责人 刘光超 联系人 云大慧 电话 010-85861018 传真 010-85863605 经办律师 云大慧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毛鞍宁 联系人 贺耀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 王珊珊、贺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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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3月2日证监许可2012【275】号文核准募集。 募集期募集的基金份额及利息转份额共计260,267,198.20份,有效认购总户数为4,220户。 (二)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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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12年 6月 20日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 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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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者可 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 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 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 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已于 2012年 8月 17日开通。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 有效;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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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 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可用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投资 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 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与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购与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 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 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 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在本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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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每笔 定期定额投资的最低金额为1元。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基金管理人直销机 构的直销中心或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其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申请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 余额少于1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投资人将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 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 公告。 5、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 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七)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五档,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 费率 M<50万元 1.5% 50万元≤M<100万元 1.2% 100万元≤M<200万元 1.0% 200万元≤M<500万元 0.6% M≥500 万元 按笔固定收取 1,000元/笔 (2)赎回费率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收取赎回费用,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 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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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赎回费 持有期限(Y) 费率 Y<7天 1.5% 7天≤Y<1年 0.5% 1年≤Y<2年 0.25% Y≥2年 0 注: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本基金在直销业务中对于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对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赎回费率 而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具体如下表所示: 特定赎回费 持有期限(Y) 特定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1年 0.125% 1年≤Y<2年 0.0625% Y≥2年 0 注: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2.本基金申购费在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提出申购申请并成功确认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4.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 额时收取。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 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总额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 式。费率如发生变更,并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与代销机构协商一致 后,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受理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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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述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 金所有。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 6,000 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 本基金单位份额净值为 1.0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6,000/(1+1.5%)=5,911.33元 申购费用=6,000-5,911.33=88.67元 申购份额=5,911.33/1.060=5,576.72 份 即:投资人投资 6,000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元,则其 可得到 5,576.72 份本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 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 资产归基金所有。 本基金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 算公式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 10,000 份,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元 即:某投资人持有10,000份本基金份额一年三个月后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 是1.148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1,451.3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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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 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 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 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 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 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 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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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3)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20%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对于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不含 20%),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 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 (含 2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并且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采取相同的 处理方式。对于前述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 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 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 媒介刊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 介公告。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予 以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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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5)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 金额上限的。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7)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2)、(3)、(6)、 (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 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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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 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 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 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 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 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个月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本基金的转换业务已于 2012年 8月 17日开通。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已于 2012 年 8月 17日开通。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 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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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 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 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六)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 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如无法律明确规定或有权机关的 明确指示,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的权益(权益为现金红利部分,按照红利再投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一并冻结,被冻结基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八)基金的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 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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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依托中国资本市场层次、市场结构和市场功能的不断完善,通过投资于具有竞争优势和较 高成长性的中小盘股票,力求在有效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寻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和创业板、存托凭证)、权证、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包 括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中小盘股票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0%-35%;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0%-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作为混合型基金,投资理念为“把握资本市场脉搏,追求长期回报,力争创造超额 收益”。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我国经济发展已进入转型阶段,而在经济转型过程中,将有更 多的中小市值公司获得高成长的机会。随着中国经济转型以及产业结构调整的持续深入,中国 经济已经由过去更多强调增长速度的发展阶段开始进入速度和质量并重的发展阶段。在这样的 发展阶段,符合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行业中更多的是中小市值公司。这类企业一方 面符合经济发展的内生需求,另一方面又受到国家政策的鼓励和扶持,因此更容易捕捉到转型 带来的机会,更容易发展壮大,从而获得较高的盈利增长。 在选择具体行业和公司的时候,我们更关注行业和公司的长期发展趋势和投资回报,力求 通过从宏观到微观认真细致的研究和考察,挑选出长期具有较高成长性的行业和公司,以此来 获得超额回报。 (四)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为主动式投资管理的混合型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阶段、政府政策引导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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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行业周期状况的考察,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对各类资产采取主动、适度配置, 在重点投资于具有高成长的中小盘股票的前提下实现大类资产配置,以求基金资产在权益类资 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中实现风险-收益的最佳匹配。 本基金大类资产的分析框架是:主要通过跟踪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指标、国外主要经济体 以及中国的财政货币政策,来判断和确认宏观经济周期所处的阶段;同时深入分析国家产业政 策、行业周期状况、资金供求状况、证券市场制度建设等多个方面的因素,对证券市场的短期、 中期和长期运行态势进行预判;在此基础上判断股票市场是否被高估或低估以及偏离的程度, 并据此进行资产配置。 本基金大类资产配置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将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通过对股 票市场综合收益率与长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等指标的定量分析比较,并结合对宏观经济指标、行 业运行指标、股票市场风险、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变化和资金供求关系等因素的定量和定性分 析,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市场趋势、预期风险收益水平和配置时机。从而在遵守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和投资组合限制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地对权益类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和现金等各类金 融资产的配置比例进行实时动态调整,力求实现投资组合动态管理最优化,使得基金资产长期 稳定增值。 2.股票投资策略 (1)中小盘股票的定义 基金管理人每半年对中国A股市场的股票按总市值自小到大进行排序,累计市值占A股总市 值前70%的股票,称为中小盘股票。在此期间对于未纳入最近一次排序范围的股票(如新股、 恢复上市股票等),如果其总市值(对未上市新股而言为本基金管理人预计的总市值)可满足 以上标准,将纳入下一次排序范围。 本基金对于中小盘股票的界定方式将随中国证券市场未来的发展与变革情况作出相应的 调整。 (2)自上而下的行业配置策略 在自上而下的选股方面,我们除了对宏观经济及行业的发展周期以及产业链利益分配环节 的考察外,还将更加侧重切合中国经济在特定历史发展阶段的特点所带来的投资机会。比如, 在目前及未来一段时间,我们的主要关注点将是中国经济转型所带来的投资机会: A、在经济增长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的转变下,加强对消费领域公司的关注; B、在农业基础领域和新农村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的大环境下,加强对农田水利、农村服 务业及粮食领域的关注; C、在提升制造业核心竞争力的过程中,加强对高端制造领域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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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D、在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过程中,加强对相关新兴产业领域的关 注。 (3)自下而上的股票精选策略 中国是全球增长速度最快的大型经济体,中国企业是全球最具成长潜力的企业,而中国上 市公司中的中小盘企业则是此类企业的典型代表。因此,我们将通过自下而上的方法精选出成 长型企业进行个股投资。 通常来说,成长型企业通常需要具备以下四个因素: A、具有切实可行的或者是独特的商业模式; B、能对产品和市场的发展前景能做出正确的预估; C、清晰的发展战略; D、具有科学的管理机制,团队执行力强。 我们的基本面选股思路是:首先对中小盘企业的竞争优势进行定性分析,同时对公司财务 进行定量分析;然后,在此基础上挑选出需要进一步进行研究的中小盘股票;最后通过各种途 径进行调研之后按照以上四个条件进行筛选,精选出能满足以上四个条件的股票进入本基金股 票池。在具体投资时,还需再参考中长期估值水平决定投资时机。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 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3.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本基金固定收益类投资主要目的是风险防御及现金替代性管理,一般不做积极主动性资产 配置。固定收益类品种投资将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为资产配置原则,采取久期调整策 略、类属配置策略、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个券精选策略等,以兼顾投资组合的安全性、收益 性与流动性。 (1)久期调整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影响债券投资的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形成对未来 市场利率变动方向的预期,进而调整所持有的债券资产组合的久期值,达到增加收益或减少损 失的目的。 (2)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是指对各市场及各种类的固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的比例进行适时、动态的分配和调 整,确定最能符合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资产组合。具体包括市场配置和品种选择两个层面。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中、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相同久期债券组合在收益率 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本基金将在确定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根据利率期限结构的 特点,以及收益率曲线斜率和曲度的预期变化,一般情况下,在债券收益率曲线变陡时,采取 子弹型策略(bullet strategy)组合表现较好,在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平时,采取哑铃型策略 (barbell strategy)组合表现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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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4)个券精选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通过对个券基本面和估值的研究,选择经信用风险或 预期信用风险调整后收益率较高的个券,收益率相同情况下流动性较高的个券或者具有税收优 势的个券。


在个券基本面分析方面,本基金重点关注:信用评级良好的个券,预期信用评级上升的个 券。在个券估值方面,本投资组合将重点关注估值合理的个券,信用利差充分反映债券发行主 体的风险溢价要求的个券,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与市场收益率曲线比较具有相对优势的个 券。 4、可转债投资策略 可转债除具备一般信用债特征外,其投资人具有在一定条件下转股、回售的权利,同时也 有被发行人赎回的风险。本基金投资于可转债,目的在于除享有一定信用债收益外,通过拥有 较为廉价的期权获取较高的预期收入。 (1)一级市场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采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模型,选择发行条款优惠、 期权价值较高、公司基本面优良的可转债进行一级市场申购,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获得稳 定收益。 (2)二级市场管理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摊薄率等因素的基础 上,选择其中债券收益率较高、投资人期权实现概率较高、转股溢价率相对较低、流动性较好、 估值水平偏低或合理的品种进行投资,以获取稳健的投资收益。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 提前偿还率、违约率等。本基金将深入分析上述基本面因素,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 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 (五)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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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10%; c、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 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i、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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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j、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 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k、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l、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m、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n、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 票合并计算; o、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 制。 除上述第e、j、k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证500指数收益率×8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0%其中,中证 5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由全部A股中剔除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及总市值排名前300 名的股票后,总市值排名靠前的500只股票组成,综合反映中国A股市场中一批中小市值公司的 股票价格表现。中证综合债指数由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及银行间市场上市的剩余期限1个月以上 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及企业短期融资券构成。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中小盘股票的 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其余资产主要投资于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因此,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较好的反映本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上述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或变更名称,或者有更权威 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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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比较基准,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 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 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0年 6月 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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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5,307,074,562.01 86.92 其中:股票


5,307,074,562.01 86.9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503,978.84 0.04 其中:债券


2,503,978.84 0.0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64,640,889.87 10.88 8 其他资产


131,817,186.44 2.16 9 合计





6,106,036,617.16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市值占总资产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484,873,845.49 76.3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12,766.32 0.00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811,496,844.12 13.82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0,691,106.08 0.18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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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307,074,562.01 90.35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投资。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02475 立讯精密 8,832,046 453,525,562.10 7.72 2 300315 掌趣科技 44,918,327 329,251,336.91 5.61 3 601012 隆基股份 7,564,316 308,094,590.68 5.25 4 002384 东山精密 9,764,682 292,452,225.90 4.98 5 603444 吉比特 497,192 272,963,379.92 4.65 6 000100 TCL科技 40,841,300 253,216,060.00 4.31 7 603501 韦尔股份 1,227,594 247,912,608.30 4.22 8 002938 鹏鼎控股 4,403,349 220,431,650.94 3.75 9 002850 科达利 2,888,277 199,868,768.40 3.40 10 300750 宁德时代 1,078,540 188,054,234.40 3.2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503,978.84 0.04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503,978.84 0.04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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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1 128102 海大转债 17,666 2,503,978.84 0.04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上述债券。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形。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040,614.4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4,777,940.7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6,487.56 5 应收申购款 84,932,143.7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31,817,18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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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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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 值 增 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2.6.20)至 2012.12.31 7.60% 0.38% -4.29% 1.06% 11.89% -0.68% 2013年 25.92% 1.32% 6.54% 1.09% 19.38% 0.23% 2014年 34.00% 1.14% 36.42% 0.91% -2.42% 0.23% 2015年 90.57% 2.88% 31.90% 2.11% 58.67% 0.77% 2016年 -2.86% 1.80% -11.66% 1.42% 8.80% 0.38% 2017年 27.72% 0.95% -1.15% 0.65% 28.87% 0.30% 2018年 -27.58% 1.61% -24.58% 1.13% -3.00% 0.48% 2019年 72.68% 1.39% 23.69% 1.12% 48.99% 0.27% 2020.1.1至 2020.6.30 28.67% 1.81% 9.82% 1.42% 18.85% 0.39%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2.6.20)至 2020.6.30 590.73% 1.64% 64.12% 1.27% 526.61% 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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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 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 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 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 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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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 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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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 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 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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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 息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 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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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上述第 3项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还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 申请的措施。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 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 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 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 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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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 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 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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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 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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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基金未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次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 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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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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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 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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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 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基金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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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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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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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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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 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临 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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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诉讼;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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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11、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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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 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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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为基础,按照当日 份额,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 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 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 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 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主袋账户基金总份额的 10%认定。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 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3、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基金管理费。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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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 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 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 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 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对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 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6、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 支付对应款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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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十八、风险揭示 基金业绩受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可能盈利,也可能亏损。本基金 主要投资于中小市值股票中具有持续增长潜力的优质上市公司,同时适度参与债券等固定收益 类金融工具投资。 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价格因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以及交易制度等各种因 素的影响而波动,从而可能给基金财产带来潜在的损失。影响证券价格波动的因素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几种: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股权分置改革 与非流通股流通政策等)发生变化,可能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波动,进而影响基金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 点。随着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本基金所投资的股票和债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相应发 生变化。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的利率波动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并会影响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 的走势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从而影响基金所持有证券的收益水平。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 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销,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多 种因素都会导致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 善,其股票价格就有可能下跌,或者可用于分配的利润将会减少,从而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6.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时,本基金以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 比之前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利息收入再投资收 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风险互为消长。 7.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我国上市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必将面临来自国际市场上具有 同类技术、提供同类产品的企业的激烈竞争,部分上市公司可能会由于这种竞争而导致业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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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滑,造成其股票价格下跌,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另外,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决策等主观因素会影响 其对相关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如 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完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 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1.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基金持有的某些投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交易量不足,将会导致证券 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例如该投资品种的买入成本提高,或者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从而 对基金财产造成不利的影响。 2.本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而不断波动。若由于基金出现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或被迫在不适当 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将会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四)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管理和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而带来的风 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 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 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各行业中的中小市值上市公司股票,因此相对于其它混合型基金具有如 下特有风险: 1、风格选择的风险 本基金重点投资于中小市值上市公司的股票,由于中小市值股票价格具有高波动性的特 点,因此可能会导致本基金净值的波动率高于其他类型的混合型基金或市场平均水平。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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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存在市场价格走势有利于其他投资风格时(比如市场走势有利于大市值股票等),基金投资业 绩可能低于其他风格混合型基金投资业绩的风险。 2、股票选择的风险 一般来说,规模较小的企业虽然成长性较高,但业绩的波动性也较高,因此,如果对个股 的研究不够深入、企业经营业绩的不利变化超出本管理人的预期等,都会对基金业绩产生不利 影响。 3、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 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 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在正负 20%以内,个股波动幅度较 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 50 万以上才可参 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投资者在投资决策上具有一定的趋同性,将 会造成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3)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科创板 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 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 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 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4、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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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 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 风险。 5、侧袋机制的相关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 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净值信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 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 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 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 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 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 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 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 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 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七)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 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3.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 险。 4.公司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离职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 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5.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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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 前提下,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9)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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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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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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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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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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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语音电话、手机网站 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该季度 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季度提供,包括微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持 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将其所获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知晓基金账号 后,及时登录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修改基金查询密码,为充分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 新密码为 6-18位数字加字母组合。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http://www.yhfund.com.cn (四)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网站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及基金经理(或投资 顾问)交流服务。 (五)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详情请查看公司网站或相关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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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上次定期更新招募说明书以外涉及本基金的重要公告: 1、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9 年 6 月 27 日披露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的公告》,本基金属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可投资科创板股票的基金之一。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 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 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 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 2、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9年 7月 9日披露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银华中 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自 2019年 7月 10日起, 本公司决定变更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由“天相中盘指数收益 率×40%+天相小盘指数收益率×40%+中债总指数收益率×20%”更改为“中证 500 指数收益率 ×8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20%”。 3、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0年 3月 18日披露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根据<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旗下 15只公募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并更新招 募说明书及摘要的公告》,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摘要信息披露有关条 款进行了修改。相关法律文件的修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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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 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的正本为准。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查阅和下载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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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二十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核准银华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关于申请募集银华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备 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 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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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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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机构;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 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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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 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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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 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 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 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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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 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 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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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 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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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公告事项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 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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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 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 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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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四)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 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 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 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 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 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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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五)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 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 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 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 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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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六)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 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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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 提下,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9)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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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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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 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 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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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时间:2001年 5月 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58163000


传真:010-58163027


联系人:刘晓雅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年 1月 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 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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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 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 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 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 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之间的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和创业 板、存托凭证)、权证、债券、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包括活期存款和定期存 款)等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中小盘股票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35%;权证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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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 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在本托管人托管下的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c、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d、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基 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在本托管人托管下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 其规定; e、现金和到期日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h、在本托管人托管下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i、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在本基金托管人处托管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j、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k、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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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l、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m、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 三;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五;经基 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n、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o、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 票合并计算; p、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 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 e、j、k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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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 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 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 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 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 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 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制 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 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名单后 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 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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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 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 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 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 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 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 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 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 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 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 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 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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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 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 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 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 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 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 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 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 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 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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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 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行 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 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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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 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 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名以上(含 2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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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 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 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 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 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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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 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位,小数点 后第 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等资产和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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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⑤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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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 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 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 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此造 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 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 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 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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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 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 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 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 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约定的其他 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 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 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 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 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 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 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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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月 30日、12月 31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 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月 30日、每年 12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 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 为 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 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 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 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容 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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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