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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深证100ETF联接C(004742)

关于召开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易方达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已分别于 2021年 1月 19日、1月 20日在《证券
时报》、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http://www.efunds.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发布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易
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本基金根据 2009年 9月 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947号)进行募集,基金合同于 2009年
12月 1日正式生效。
为更好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和《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投资范围中增加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并相应调整投资策略、投资
限制、估值方法、费用收支、信息披露等相关内容,同时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实际投资运作需要对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持有人大会条款、赎回费率设置等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摆动定价的规
定,并更新基金合同的相关表述等事宜。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 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 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 2021年 1月 26日起,至 2021年 3月 5日 17:00点止(投票表决时
间以本次大会召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 鉴于本基金和目标 ETF (即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以下简称“深证
100ETF)的相关性,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将就深证 100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拟审议事项(即
《关于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开展转融通等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其附件《〈关于易方
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开展转融通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详见《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征求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请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填写表决票及授权委托书时,根据表决票及授权
委托书的提示发表对上述深证 100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就全部表决意见进行分类统计, 以此确定权益登记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各类表决意见的具体比例(比例以百分数表示,分子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将分别按照上述分类表决意见的具体比例参加深证 100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据
此投票表决。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开展转融通等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 )及其相关说明《〈关于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开展转融通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1年 1月 22日,于该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仅接受纸质投票,表决票样式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
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efunds.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下
同),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
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
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
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
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章节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
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
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4)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证明文件和所需的授权等相关文件自 2021年 1月
26日起,至 2021年 3月 5日 17:00点以前(投票表决时间以本次大会召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
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
收件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F
联系人:李红枫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传真:(020)38798812
邮政编码:51062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表决专用”
4、 上述表决的有效期自送达之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
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以最多重新召开持有人大会两次为限,上述表决继续
有效。若深证 100ETF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以最多重新召开持有人大会两次为限,
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深证 100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继续有效。
五、授权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并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
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遵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全部基
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
无效。
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额, 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登记为
准。
(二)受托人(或代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 网络和短信等书面授权方式, 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
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易方达基金网站(http://www.efunds.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
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纸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形式及程序应符合本公告的规定。
1、纸面方式授权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
格式可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
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机构, 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
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
参考附件二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
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
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
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
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4)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文件的送达方式、送达时间、收件地址、联系方式等与表决票送达要求一致。
2、网络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管理人官网(www.efunds.com.cn)设立网
络授权专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网页提示进行网络授权操作。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官网
网络授权专区进行授权的,基金管理人将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互联网络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
基金管理人接受个人持有人网络授权的开始及截止时间为自 2021年 1月 26日起至 2021年 3月
1日(投票截止日前 4个工作日)17:00点止(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3、短信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可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手机号码的个
人持有人发送征集授权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征集授权短信的提示以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
个人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授权。
基金管理人接受个人持有人短信授权的开始及截止时间为自 2021年 1月 26日起至 2021年 3月
1日(投票截止日前 4个工作日)17:00点止(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4、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委托人存在包括有效纸面方式授权和其他非纸面方式有效授权的,以有效的纸面
授权为准。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
项,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项纸面
授权均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
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果同一委托人无有效纸面方式授权,但存在有效的其他非纸面方式授权的,以有效的其他
非纸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3)如果同一委托人以非纸面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
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项授权均表示一致的,以一
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
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
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授权视为无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授权意
见。
6、上述授权有效期自授权之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
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以最多重新召开持有人大会两次为限,上述授权继续有
效。若深证 100ETF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以最多重新召开持有人大会两次为限,基
金份额持有人上述授权对深证 100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作出的表决意见继续有效。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本公告通知的表决截止日后第二个工作日(2021年 3月 9日),
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及结果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
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
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无法辨认、模糊不清、相互矛盾或意愿无法判断,但其他各
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
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
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
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2、《关于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开展转融通等有关事项的议
案》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以上(含 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
保持不变。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对于投票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一次召集的持有人大会时
所投的有效表决票仍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
对于授权而言,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
类授权在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依然有效, 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 召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 /客服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传真:020-38798812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邮件: service@efunds.com.cn
2、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东水井胡同 5号北京 INN大厦 5层
联系人:原莹
联系电话:010-85197530
邮政编码:100010
4、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楼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可能会重新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开展转融通等有关事项
的议案》及其附件《〈关于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开展转融通等有
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二: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
书(样本)
附件三: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1月 21日
附件一:
关于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开展转融通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满足投资者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和《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投资范围中增加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并相应调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估值方法、费用收
支、信息披露等相关内容,同时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实际投资运作需要对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
例限制、持有人大会条款、赎回费率设置等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摆动定价的规定,并更新基金合同的相
关表述等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本议案之附件《〈关于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开
展转融通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
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
关公告。
本议案需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通过。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议案及《〈关于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开展转融通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对基金合同进
行修改,并在调整实施前披露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1月 19日
《关于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开展转融通等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
于 2009年 12月 1日生效。为更好地满足投资人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
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开展转融通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本基金投资范围中增加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并相应调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估值方法、费
用收支、信息披露等相关内容,对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持有人大会条款、赎回费率设置
等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摆动定价的规定等有关事项中部分事项属于实质性变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中国证监会对本次本基金变更注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变更注册后基金的价
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方案要点
1、投资范围增加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变更注册前,本基金投资范围无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变更注册后,本基金在投资范围中增加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并相应调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估值方法、费用收支、信息披露等相关内容。
2、修改投资范围相关表述
变更注册前,本基金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深证 100ETF、深证 100价格指数成份股及
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和增发,含存托凭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深证 100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现金或者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如果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指数化投资(指对深证 100ETF、深证 100价格指数成份股及备选
成份股的投资)的比例可以提高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同时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变更,该事项无
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
变更注册后,本基金投资范围明确为: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为更好地实现投资
目标,本基金可少量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包括创业板、中小板以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工
具(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
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
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修改“投资理念” 、“投资策略” 、“投资组合管理”和“投资限制”相关表述
变更注册后,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对投资理念、投资策略、投资组合管理和投资限制等相关内
容进行相应修订。
4、修改基金的赎回费率设置
变更注册前,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设置为: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0-6 1.5% 100%
7-90 0.5% 25%
91-729 0.25% 25%
730及以上 0% ---
变更注册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调整为: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0-6 1.50% 100%
7-29 0.50% 25%
30-179 0.10% 25%
180及以上 0% ---
5、修改目标 ETF持有人大会参会表决方式
变更注册前,目标 ETF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需提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目
标 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征求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
变更注册后,本基金在持有人大会章节明确: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的联接基金,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直
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 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目标 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权益登记日, 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
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本基金份额折算为目标 ETF后的每一参会
份额和目标 ETF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 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由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增加摆动定价机制
与变更注册前相比,变更注册后,本基金增加摆动定价机制。
7、根据法律法规及《关于更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试行)的通知》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第 2号一一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填报指引(试行)》的规定对基金合
同中的其他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易
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或必要补充。本基金的托
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也将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见本议案说明之附件:《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三、基金变更注册的可行性
1、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根据《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等事项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一般决
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基金的变更注册不存在法律障碍。
2、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本次变更注册不涉及基金注册登记、 估值核算系统等事项的调整, 基金变更注册不存在技术障
碍。
四、基金变更注册的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
1、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权益登记日代表基金份额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
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持有人大会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了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
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对方案进行适当修订,并重新公告。
如方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 则基金管理人拟按照有关规定向持有人大会重新提交
持有人大会方案。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 系: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efunds.com.cn
客服电话:400 881 8088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1月 19日
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原基金合同内容
章节
拟修订成的基金合同内容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一、前言
(一)订立《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 、依据和原
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义务、规范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和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 本基金为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简称 “深证 100ETF”)的联接基金 ,主要通过实物
申赎以及在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
资于深证 100ETF,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追求跟踪
偏离度及跟踪误差最小化 ,并采用开放式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 ,因此不
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
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
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
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 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 。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
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 “《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 、诚实信用 、
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
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
合同有冲突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
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
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
三、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进行变更注册。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变更
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市场前景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
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以基金合
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基金
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
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 ,除与其他仅
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
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 ,详见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
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指根据
2006 年 2 月 1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核准易方达
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的批复》(证
监基金字 [2006]20 号 )的核准进行募集的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 指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指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
《销售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不
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不
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 、
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
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在本基金合同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
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 《易方达深证 1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
签订之《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 :指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8、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指 《深圳证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定义的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 ”, 简称 “ETF (Exchange Traded
Fund)”
9、标的指数:指深证 100 价格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
生的变更
10、目标 ETF:指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11、ETF 联接基金: 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
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以下简称目标 ETF),紧密跟
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简称联接基金
12、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3、《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 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4、《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
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
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
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 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
资的境外法人
二、释义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
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
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
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
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 3 个月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募集结束 , 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
额 、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
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投资者申请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 ,
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
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 ,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 ,代为办
理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
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
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
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
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 、 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日期;
T+n 日 : 指 T 日后 (不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作日 ,n 指自然
数;
基金利润 :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财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
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
总和;
基金财产净值: 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财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
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
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 、 行政法
规 、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 指任何无法预见 、无法克服 、无法避免的事件
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疫情 、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法律变化 、突发停电 、电脑系统或
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 、证券交易场所非
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
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从本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
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
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 二 部 分
释义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26、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7、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
推介基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 、转换 、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销售机构 :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
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
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9、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
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
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
过户等
30、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
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1、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
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32、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
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33、基金合同生效日 :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变更注册后的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
34、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
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交易日
37、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
,n 为自然数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
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
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遵守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
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
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
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
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
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
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
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目
标 ETF 份额、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规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55、基金份额折算 :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
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调
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56、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
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7、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 、合同
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
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
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
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
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 赎回的投资
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 ,
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指本基金以一定费率通
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
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6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的
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
(二)基金简称
易方达深证 100ETF 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类别
指数基金、联接基金
(四)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五)基金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
小化。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七)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
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九)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深证 100ETF 的联接基金, 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
别 :(1)在基金的投资方法方面 ,深证 100ETF 主要采取完全复
制法 ,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
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深证 100ETF,实现对业
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2)在交易方式方面 ,投资者既可以像
股票一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深证 100ETF, 也可以按照最小申
赎单位和申赎清单的要求 ,实物申赎深证 100ETF;而本基金则
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按未知
价法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深证 100ETF 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 。 可能引发
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 (1) 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求 。 深证
100ETF 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 , 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
金资产 ,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
式基金, 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2) 申购赎回的影响 。 深证
100ETF 采取实物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 ;
而本基金申赎采取现金方式 ,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
一定冲击。
(十)其他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 ,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从本
类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 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
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
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公告。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指数基金、联接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的最小化。
五、目标 ETF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易方达深证 100 ETF”。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
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从本类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
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具体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公
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
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
额类别之间的转换规定请见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致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取消某基金份
额类别, 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
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八、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 二者既有联系也
有区别。
本基金与目标 ETF 之间的联系 :(1)两只基金的投
资目标均为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2) 两只基金具有
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3)目标 ETF 是本基金的主要投
资对象。
本基金与目标 ETF 之间的区别 :(1)在基金的投资
方法方面,目标 ETF 主要采取完全复制法 ,直接投资于
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
的方法 , 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实
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
资者既可以像买卖股票一样在交易所买卖目标 ETF 的
基金份额,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
清单的要求申赎目标 ETF;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
基金一样,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及非直销销售机
构按未知价法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本基金与目标 ETF 业绩表现仍可能出现差异 。可
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法规对投资比例的要
求。目标 ETF 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 ,可将全部或接
近全部的基金资产 ,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而本基
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 ,仍需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2)申购赎回的影响 。目标 ETF 采取按照最小申购 、
赎回单位和申购 、赎回清单要求进行申赎的方式 ,申购
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采取按照未知价法
进行申赎的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产生
一定影响。
四、基金份
额的发售
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具
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 ,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
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 (含认购费 )的 5%,实际
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
产。
(五)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
面值
(六)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利息的
具体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认购时
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 ,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
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五、 基金
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 ,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
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
毕 ,基金合同生效;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在基金合同生效前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
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 ,则基金
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
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 四 部 分
基金的历史
沿革与存续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根据 2009 年 9 月 1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关于核准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09]947
号 )核准进行募集 ,基金合同于 2009 年 12 月 1 日正式
生效。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并于
2021 年 XX 月 XX 日表决通过了 《关于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开展转融通
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在基金投资范围中增加转融
通证券出借业务并相应调整投资策略 、投资限制 、估值
方法、费用收支 、信息披露等相关内容 ,并对投资范围 、
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持有人大会条款、赎回费率设
置等内容进行修改 ,补充摆动定价的规定 ,并更新基金
合同的相关表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依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2021 年 X 月 X 日起,变
更注册后的《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
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
其他基金合并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进行表
决。
若届时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
述规定被取消 、更改或补充时 ,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
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本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公告开始办
理申购或赎回之日后 (含该日 )的每个工作日 (特殊情况除外 ,
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
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
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
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
照 《信息披露办法 》或其他相关规定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 其中 :C
类基金份额首笔申购当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 ,即申购以金额申
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
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
4、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
更改上述原则,但必须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或其他相关规定在
新的原则实施前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
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
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 (网点 )必须有足够
的基金份额余额。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
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 、
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
的确认结果为准。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基金投资者申
购、赎回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
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
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
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
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
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 、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
请参见相关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
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
告中列明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
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其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 ,
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
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
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
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
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
在申购、赎回开放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
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
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
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 ,除指定赎回外 ,基金管
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
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 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
确认的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 、赎回业务时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
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赎回是
否生效以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
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
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
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
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在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 投资人应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
人。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
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
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
请的确认情况 , 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
程序规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
购的最低金额 、最高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 ,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
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
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
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
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 ,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 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
六、基金份
额的申购 、
赎回与转
换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按照 《信息
披露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提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1)A 类基金份额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
用后 ,以申请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各计
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
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其
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C 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 /T 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
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
有。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 ,净赎回
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
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 ,即申
购金额越大 ,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 。申购金额达到特定金额
时 ,本基金可按笔收取固定数额的申购费 。实际执行的申购费
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 ,即相关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 ,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
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 。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 ,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金
财产。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其中应将不低
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
记费等相关手续费。基金管理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
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 《信息披露办法 》或其他相关规定在调整实施前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
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
续 。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
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 )与净转出申请 (转出申请总
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
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
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 ,延迟至下一
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价格 。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 以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 ,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
述条款处理。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
邮寄 、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 3 个工作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
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延缓期限不得
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 、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无法受理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
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某笔或数笔申购;
(6)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 ,使本基金总规模超
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
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
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时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发生上述 (1)到 (4)、(6)、(7)
项情形,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申请时 ,应当依法公告 。
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并予以公告 。
2、在以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可以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5)深证 100ETF 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深证 100ETF 停牌;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
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
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
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 、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时 ,基金管理
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
放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
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
规模控制措施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两类
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分别计算
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遇特殊情况 ,经
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该类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
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
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见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 并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
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
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
8、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
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
率,或针对特定渠道 、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
优惠活动。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所停止交易。
4、 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
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
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
售支付结算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 、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
正常运行。
7、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8、目标 ETF 暂停估值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9、目标 ETF 暂停申赎、暂停上市或目标 ETF 停牌 ,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申购的。
10、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 ,使本基金总
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规模上限时;或使
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
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
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 ;
或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
申购金额上限时。
11、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除上述第 4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本基金投资的证券交易所停止交易。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
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
6、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
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
售支付结算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 、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
正常运行。
7、基金所投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8、目标 ETF 暂停估值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
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9、目标 ETF 暂停申赎、暂停上市或目标 ETF 停牌 ,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本基金赎回的。
10、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
11、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
金赎回申请。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 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
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
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
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
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
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 , 基金管理
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
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款 “(1)全额赎回 ”或 “(2)部
分延期赎回 ”约定的方式与其他账户的赎回申请一并办
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
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
赎回申请 ;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
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
并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关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42891
(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时间: 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1]4 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 、基金销售 、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000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 、修改并公布有
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 、冻结 、
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 、合理原则以及不
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
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
的监督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
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应及
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
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
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 、更换基金注册登
记代理机构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
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订基金收益分配
方案;
(12) 按照法律法规, 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
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一、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
4289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设立日期:2001 年 4 月 17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1]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
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
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
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
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
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
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
进行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
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和收益
分配等业务规则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
(6)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
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
资意向等。除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
泄露 ;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七、基金的
非交易过
户、转托
管、冻结与
质押
(一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制执行和经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
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 法人 、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
相关资料。
(二)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
内办理 ; 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
用。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
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业务规则
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以
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
他情况下的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
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 (包括现金分
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五)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 ,基金管理人
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
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 ,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
法》或其他相关规定提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
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 。暂停结束 ,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
或其他相关规定提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
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制定并公告。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服务 ,具体实施方法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
规则或公告为准。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
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
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
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
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
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质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
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
准收取转托管费。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 ,办理基金份额质押业务 ,并可收
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
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
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
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对基金份
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七、基金份额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交易方式进行的份额转让申
请,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相关公告。
十八、当技术条件成熟 ,本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
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
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安排本基金
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和
赎回,或者办理基金份额的转让 、过户 、质押等业务 ,届
时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应根据相关法
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八、基金合
同当事人
及其权利
义务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
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
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
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
(13)严格按照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
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
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回款
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代表
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
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
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
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
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汇
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
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结汇 、售汇 ;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 ;代营外汇买卖 ;外汇信
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信调查 、咨询 、
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
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 ;经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
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 ,负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以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及时办
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
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8)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 应承担赔偿责
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
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同一
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
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
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
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
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
第 六 部 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
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
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
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
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
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
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
民银行 《关于改革中国银行体制的请示报告 》(国发
[1979]7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
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4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
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
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
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
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
机关的要求 ,或因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
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
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
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
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6)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 ,并通知基金
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金合
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或目标 ETF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对本基金或目标 ETF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
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 ,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
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
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
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
定的其他义务。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二)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时 ,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修改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3、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深证 100ETF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为参加
表决而就深证 100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征求本基
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改本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
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
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
6、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四)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 ,基金托管人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本条中“以上”均包括本数 ,下同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
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会议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天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
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
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会议通知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的
寄交和收取方式 、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
内容。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作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作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作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效力。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方式召
开。
1、现场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
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
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两个工作
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
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 本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直接参加或
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
决 。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参会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
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 本基金持
有目标 ETF 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所持有的本
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
入的方法 ,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份额折算为目标 ETF
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目标 ETF 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
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
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
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
须先遵照本基金 《基金合同 》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
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 由本
基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
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若将来法律
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
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提高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由于目标 ETF 基金交易
方式变更、终止上市、基金合同终止、与其他基金进行合
并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的情况除外;
(9)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
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3)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
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
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
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 、
赎回、转换、基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转让 、质押
等业务规则;
(7)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
(8)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有类
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
(9)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
数和基金名称、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10)由于目标 ETF 基金交易方式变更 、终止上市 、
基金合同终止、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而变更基金投资目
标、范围或策略;
(11)由于目标 ETF 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
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
(12)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
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
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内
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
前 30 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
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
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
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
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 、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
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
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
九、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
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得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
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
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2)通讯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
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
的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
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不影响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的有效性。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通过 。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
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
集,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对
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有权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
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重新清点后 ,大会持有人
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 :
由大会召集人指定的两名计票员在监督人授权代表的监
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效力。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 《基金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
具无异议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 、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
告。
(十一) 由于参加深证 100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需
召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别规定
根据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作如下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的深证 100ETF 拟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时,本基金需提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深证 100ETF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拟表决事项征求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意见;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在深证 100ETF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之前召开并完成表决;并应当就全部表决意见
进行分类统计,确定权益登记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各
类表决意见的具体比例 (比例以百分数表示 ,分子四舍五入精
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应当分别按照上
述分类表决意见的具体比例参加深证 100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据此投票表决 (各类表决意见代表的深证 100ETF 基金
份额=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的深证 100ETF 总份额×该类表决
意见占比,基金份额四舍五入精确到整数位);
4、就因参与深证 100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而召集
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款规定与上述第 (一 )款至第 (十 )
款规定不符的以本款规定为准,本款未作规定的仍适用第 (一 )
款至第(十)款的规定 ;
5、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本合同可不经召开持有人大会对
上述特别约定进行相应修改。
(十二)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七 部 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 、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
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
(2)经核对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
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
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
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
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
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
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
效:
(1)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
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
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
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 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
交的有关证明文件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
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
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
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同 》、更换
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
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
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
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
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
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
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
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明文件
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
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
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通过方可做出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
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
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
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
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
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
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
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
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
开条件 、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
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条件
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须更换基金
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须更换基金
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 6 个月内
选任新基金管理人 。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 ,中国证监会可指
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 10%以上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
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
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基金管理人
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规定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
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本基金应替换或删
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
选任新基金托管人 。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 ,中国证监会可指
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 10%以上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
效决议。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
交手续, 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
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
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
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
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
行 ;
(3)公告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
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4、 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
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并保证不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继
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
费或基金托管费。
第 八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
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
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
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
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
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应妥
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
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
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临时基金管理人
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和净值;
7、审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
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由基
金财产承担;
8、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
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
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
合计持有 10%以上 (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
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
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
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
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
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
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
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
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
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由基
金财产承担。
(三)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
程序。
1、提名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
序进行 ;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
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
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
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
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一、基金
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
人按照 《基金法》、 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
《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
管协议 》,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登记 、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
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 九 部 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
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
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十二、基金
的销售
(一)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
的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 、定期定额投资
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
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业务的 ,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
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
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护基金
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十三、基金
份额的注
册登记
(一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 、存管 、过
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
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
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投资者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交易数据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
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
记录 15 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因违
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提供基金收益
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介上公告;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 , 有权取得注册登记
费 。
第 十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
结算业务 ,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
理、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
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
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
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
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
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 、交易资料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登记业务
相关规则,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办
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 ,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
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机构 。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 ,须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除
外 ;
5、按《基金合同 》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
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
定的其他义务。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 ETF、 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
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
金可少量投资于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其他股票(包括创业
板、中小板以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
债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货
币市场工具 、金融衍生工具 (包括股指期货 、股票期权
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十四、 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及跟踪误差的最
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深证
100ETF、 深证 100 价格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 (含存托凭
证)、新股 (一级市场初次发行和增发,含存托凭证 )、货币市场工
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资产中投资于深证 100ETF 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允许 ,本基金指数化投资
(指对深证 100ETF、深证 100 价格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
投资 )的比例可以提高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同时业绩比较
基准进行相应变更,该事项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 。
(三)投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具有低成本 、 管理透明及分散化程度高等优
点 ,能稳定地获得市场平均回报 ,有助于投资者通过证券市场
分享中国经济发展的成果。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深证 100ETF 的联接基金。深证 100ETF 是主要采
用完全复制法实现对深证 100 价格指数紧密跟踪的全被动指
数基金,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深证 100ETF 实现对业绩比较
基准的紧密跟踪,力争最终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 , 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 、 风险 、效
率 、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 ,决定采用实物申赎的方式或证券二
级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深证 100ETF 的买卖 。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
待指数衍生金融产品推出以后,本基金可以适度运用衍生
金融产品进一步降低跟踪误差。
(五)投资组合管理
1、投资组合的建立
在基金建仓期 , 为避免有可能在二级市场造成的价格冲
击,基金经理将主要考虑采取实物申购的方式建立联接基金的
初始投资组合。
2、投资组合的日常管理
(1)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确定具体的
资产配置方案。
(2)基金经理每日根据本基金申购赎回情况及已有现金滞
留,在综合考虑合规 、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 ,决定采
用实物申赎的方式或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进行深证
100ETF 的买卖。
(3)通常情况下 ,联接基金的投资组合主要体现为持有深
证 100ETF 基金份额; 对于股票停牌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投资
组合中出现的剩余成份股,基金经理将选择作为后续实物申购
深证 100ETF 的基础证券或者择机在二级市场卖出。
3、投资绩效评估
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小组定期对本基金的运行情况
和跟踪偏离进行量化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 。基金经理根据评估
报告分析投资操作 、组合状况和跟踪误差来源等情况 ,并相应
进行组合调整。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 深证 100 价格指数收益率
X9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X5%。
如果深证 100ETF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或深证 100 价格指
数编制单位变更或停止深证 100 价格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或深
证 100 价格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深证 100 价格指数编制方
法发生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组
成部分,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
履行必要手续后,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投资决策
1、投资决策依据
(1)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2、 投资决策流程
(1)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 ,提出资产配置比例的
指导意见;
(2)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确定具体的
资产配置方案;
(3) 基金经理采取实物申赎的方式或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的
方式进行深证 100ETF 的买卖;
(4) 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小组定期出具基金绩效评估
和风险管理报告;基金经理据此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深证 100ETF 的联接基金, 主要通过投资于深证
100ETF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因此 ,本基金的业绩
表现与深证 100 价格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 。理论上本基金预期
风险与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
金 。
(九)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
种,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投资原则
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
借及融资业务。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
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易方达深证 100ETF 的联接基金 ,主要通
过投资于易方达深证 100 ETF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
紧密跟踪 ,力争将年化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如因
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
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
一步扩大。
1、目标 ETF 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 的方式如下:
(1)申购 、赎回 :按照目标 ETF 法律文件约定的方
式申赎目标 ETF。
(2)二级市场方式 :在二级市场进行目标 ETF 基金
份额的交易。
当目标 ETF 申购 、 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
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 ,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
的基础上,决定采用申购 、赎回的方式或二级市场方式
进行目标 ETF 的投资。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以
更好的跟踪业绩比较基准 。同时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
还可通过买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来构建组合
以申购目标 ETF。 因此对可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
选成份股的资金头寸 ,主要采取复制法 ,即按照标的指
数的成份股组成及其权重构建基金投资组合,并根据标
的指数组成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调整。但在因特
殊情况(如流动性不足等 )导致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个
券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进行适当的
替代,包括通过投资其他股票进行替代 ,以降低跟踪误
差 ,优化投资组合的配置结构。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 。
基金管理人将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 、风险 、流动性等因
素的基础上,审慎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
4、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以降低跟踪误差和流动性管理为目的,综
合考虑流动性和收益性,适当参与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
的投资。
5、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 、
股票期权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衍生金融产品,如
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相关的衍生
工具。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主要选择流动性
好 、交易活跃的衍生品进行交易。
6、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
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理的需要参与转
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环境 、投资者
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情况 、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
等因素的基础上 ,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 、期限和比
例。
7、融资业务策略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改变本基
金既有投资目标、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
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业务,以提高投资
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届时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控
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 、费用收支 、信息披露 、估值
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8、未来 ,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
法规的规定 ,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 ,并在招募说明
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和股票期权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
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
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
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 ,有价证券指目标 ETF、股
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及目标 ETF 总市值的 20%; 在任何交易日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1)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
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 ,
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 ;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 ,应持有合
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
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 ,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
以合约乘数计算;
(12)本基金参与融资的 ,每个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
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3)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应当符合
下列要求: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其中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
借证券归为流动性受限资产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证
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 平均剩余期限
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14)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
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
(1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
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
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
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股票、债券、衍生工具和银
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 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
报价的投资品种 ,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
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
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
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 ,应采用最近交易
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
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
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
与上述投资品种形同 ,但具有不同特征的 ,应以相
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
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
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 ,那么在估值技
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 。此外 ,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
折价 。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5)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
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
(6)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
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基金资产中投资于深证 100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90%;
(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
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 ,
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
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
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
本基金是深证 100ETF 的联接基金, 与深证 100ETF 一样 ,
可不受《运作办法 》第三十一条的下列限制 :①一只基金持有一
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②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
3、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
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被修改或取消 ,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 ,本基金可
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十)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
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上述 “(九 )投资禁止
行为与限制 ”中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的 (2)、(3)、(4)以
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
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7)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
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7)、(8)、(13)、(14)、(15)情形之外,因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 流动性限制 、 目标 ETF 暂停申
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
符合第(13)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
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
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
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
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
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
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
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
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3、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
行为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或禁止行为规定
进行变更的 ,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深证 100 价格指数收益
率×9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本基金以 “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 ,追求跟踪偏离
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作为投资目标 ,在投资中将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90%的资产投资于目标 ETF 并保留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因此选取 “深证 100 价格指数收益率×
95%+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5%”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能
够比较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未来若指数编制机构更改标的指数的名称、变更或
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授权、或标的指数由其他
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基金管
理人认为标的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
部分,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指数推出时,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
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基金名称 、调整业
绩比较基准。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 , 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
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
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易方达深证 100 ETF 实现对业绩比
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 因此 , 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深证
100 价格指数的表现密切相关。
七、目标 ETF 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
目标 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 , 本基金将由投资
于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
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届时本基
金管理人已有跟踪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
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选
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相应地 ,本基金基金
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标 ETF 的表述部分 , 或变更标的
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1、目标 ETF 交易方式发生重大变更致使本基金的
投资策略难以实现;
2、目标 ETF 终止上市;
3、目标 ETF 基金合同终止 ;
4、目标 ETF 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
5、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发生变更 (但变更后的
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基金管理人相同的除外);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 ,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标 ETF。若
目标 ETF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 ETF
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出席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目标 ETF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可
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并仍为
该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
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
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五、基金
的融资、融
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六、 基
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
银行存款本息 、 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
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
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
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
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
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非
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 、 目标 ETF 基
金份额、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
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
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
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
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
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
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
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
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
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 ,不得对
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七、 基
金财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
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应
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每个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权证,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无交易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
事件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 ,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
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按有交易的最近
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 ,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其他有价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估值 ;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价格
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深证 100ETF 按估值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若估值日
非证券交易所的营业日,以该基金最近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易 、但未行权
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
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执行。
8、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 《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 。基金
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
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
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
算 ,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 (含
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一步扩大 ; 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
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同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
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 (四 )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8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
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错误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
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
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 ,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
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
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 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 ,应对估值进
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目标 ETF 估值方法
对持有的目标 ETF 基金 , 按估值日目标 ETF 基金
的份额净值估值 。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等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和含权固
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净价;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选取每日收盘
价作为估值全价;
(4)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
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
理: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
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 ,包括但
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 、 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
等,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 ,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
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
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期货合约、 期权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
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8、本基金参与融资等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
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
交易的股票执行。
10、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
12、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
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
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
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
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
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
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
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
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
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
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
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
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
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
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
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
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
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
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基金所投资的目标 ETF 发生暂停估值 、暂停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
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0 项
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2、由于证券交易场所 、登记结算公司及存款银行等
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
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或由于
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
影响。
十八、基金
费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9、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
10、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由于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同时为深证 100ETF 的管理人
与托管人,为避免重复收费,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不对本基金
财产中的 ETF 部分计提管理费 、托管费 。本基金制定了以下的
收费标准。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持有的深证 100ETF 前
一日公允价值,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托管费按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持有的深证 100ETF 前
一日公允价值,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按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
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
4、本条第(一)节“基金费用的种类 ”的第 4 至第 10 项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
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 、基
金托管费或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
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
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
日所持有目标 ETF 公允价值后的余额 (若为负数 ,则取
0)的 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调整后的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本基金
持有的目标 ETF 公允价值,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
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
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前一
日所持有目标 ETF 公允价值后的余额 (若为负数 ,则取
0)的 0.10%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调整后的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调整后的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前一日本基金
持有的目标 ETF 公允价值,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
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
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
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按前一日 C 类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
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4、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
管理人与指数编制机构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
定由基金管理人向指数编制机构支付。本基金为联接基
金,暂不收取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
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
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
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本基金在投资和运作过程
中如发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 ,相应的增值税 、附加税费
以及可能涉及的税收滞纳金等由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
金管理人可通过本基金托管账户直接缴付,或划付至基
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 。
如果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上述增值税等税费的,基金管
理人有权从基金财产中划扣抵偿。本基金清算后若基金
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上述税费及可能涉及的滞
纳金等 ,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投资人就相关金额进行追
偿。
本基金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
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十九、 基
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本合同项下基金收益指基金利润 ,即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中
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 ,其对应的可
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
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
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
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
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
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
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
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在指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
超过 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
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
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
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
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
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
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
润的 10%,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
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各基金份额类别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
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
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5、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
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
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
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
则》执行。
二十一、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
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
基金合同生效后 ,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 ,用于向
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网
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
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 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
20%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文件中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
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
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
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
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 、基金
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
五十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
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
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基金托管人或其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
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
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
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
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 、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
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
本的内容一致 。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
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
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
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
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基金招
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关系的法律文件。
4、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
件, 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
本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
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站 、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 《证券法 》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
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
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 , 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
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 “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
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
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
上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登记机
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
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 ,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
变更;
7、 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
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
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因基
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基
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
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
12、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情形除外;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二十、 基
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
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基金托
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 、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经基
金托管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 2 日内公
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基金管
理人同意;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
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
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符合 《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
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
定媒介公告。
二十二、基
金的业务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及其代理销售
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及其不时的修订。
二十三、基
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
2、 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
起生效。
3、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
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而经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六个月内没有新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
基金合同终止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 《基
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
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
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
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
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2)、(3)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
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由基金交纳、中登公司收取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在中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交收日才能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
上。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经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
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符合 《证券法 》规定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
(1)《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
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
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
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
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
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符合 《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
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四、基
金份额分
拆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
金可进行份额分拆 ,通过增加基金份额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
值降低。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
15、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申购费 、赎回费 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
五 ;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申请;
19、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大波动 ,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 ,供社会
公众查阅、复制。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
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
零点五;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 、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
购、赎回申请;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 、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
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2、基金变更标的指数 ;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目标 ETF 变更;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及融资业务,基金管理人将按相关
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
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
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
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
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
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
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
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
息外, 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 ,
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 、不误导投资者 、不影响基金正
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 。
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办
公场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五、违
约责任
(一) 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基金合同 ,给基金财产或其他
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发生下列情况时 ,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无过错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
行本合同的, 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但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 ,
不能免除责任。
(四)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 ,基金合同能
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五)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
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
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
第十九部分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
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
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如发生下列
情况,相应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
失等;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
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
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
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
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
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
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
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
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
二十六、争
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
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
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
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
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第二十部分
争议的处理
和适用的法
律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
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
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
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
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 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
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受中国法律 (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 ,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
律)管辖。
二十七 、基
金 合 同 的
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 ,应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
盖公章 。 基金合同于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
立 ,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
认后生效。
(二) 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
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
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 ,每份具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 ,投资者在
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基金合
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一部
分 基金合
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后,
自基金管理人公告之日起生效。
2、《基金合同》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 》各方当
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
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二部
分 其他事
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
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二十八、基
金合同摘
要
略
第二十三部
分 基金合
同内容摘要
略
附件二: 
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委托书(样本)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 )的基金份额,就易方达基金官网(www.efunds.com.cn)及其他规定媒介公布的《易方达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公告》及《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
划“√” ):
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
基金开展转融通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开展转融通等
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 (证件号码为: ) 代表
本人(或本机构) 参加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对相关议案的表决权。本人(或本机构)同意受托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
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和易方
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相关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
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以最多重新召开持有人大会两次为限,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 /名称(签字 /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2.授权委托书中的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
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
表示行使表决权。
4.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
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三:
易方达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份额 以权益登记日份额为准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开展转
融通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关于易方达深证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开展转融通等有关事项的
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本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
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未选 、多选、无法辨认、模糊不清、相互矛盾或意愿无法判断,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票视为弃权
表决,其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如表决票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
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
上述表决的有效期自送达之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若本基金和/或深证 100ETF 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
案的持有人大会的,以最多重新召开持有人大会两次为限 ,上述表决继续有效 。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 ,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为
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