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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等权(161724)

煤炭等权: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日期:2021年 1月 22日 公告日期:2021年 1月 19日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1 二、基金概览 ............................................ 2 三、基金的历史沿革与上市交易 ............................. 3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 5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6 六、基金合同摘要 ....................................... 10 七、基金财务状况 ....................................... 11 八、基金投资组合 ....................................... 13 九、重大事件揭示 ....................................... 18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19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20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 21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 22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 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 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 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发布在本公司网站 (www.cmfchina.com)上的《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二零二一年第一号)》。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简称: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 3、场内简称:煤炭等权 4、基金代码:161724 5、标的指数简称:煤炭等权 6、标的指数代码:399990 7、基金份额总额:截至 2021年 1月 15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额为 1,170,342,030.24份 8、基金份额净值:截至2021年1月15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0.9928元 9、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8,558,833.00份(截至2021年1月15日) 10、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1、上市交易日期:2021年1月22日 12、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 三、基金的历史沿革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基金法》于 2015年 4月 20 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667号文准予募集。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 2015年 5月 20日获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效。 根据《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招商中证 煤炭等权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 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终止招商中证煤炭 A份额与招商中证煤炭 B份额的运作,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据此,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0年 12月 2日在指定 媒介发布《关于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招商中证煤炭 A份额 和招商中证煤炭 B份额终止运作、终止上市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申请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两级子份额退市,并于 2020年 12月 31日(基金折算基准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招商中证煤炭等权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基金折算基准日次日正式生效,《招商中证煤炭 等权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本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1]70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1年1月22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场内简称:煤炭等权 5、基金代码:161724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4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8,558,833.00份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对于托管在场外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下,将其跨系统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 上市流通。 8、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 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复核。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 人复核的基金份额净值传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于每个估值日的 下一个工作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5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21年 1月 15日,本基金持有人户数为 197,100户,平均每户持有的 基金份额为 5,937.81 份;其中,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2,076户,平均每 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4,122.75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21年 1月 15日,基金份额合计为 1,170,342,030.24份,其中场内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932,943.00 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 0.08%;场内个 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7,625,890.00 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 0.65%;场外机 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6,754,619.95 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 0.58%;场外个 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1,155,028,577.29份,占本基金总份额的 98.69%。 (三)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截至 2021年 1月 15日,本次上市交易的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前十名场内持有人情况 序号 持有人名称 持有场内基金份额 占场内基金份 额比例(%) 1 太平洋资管-建设银行-太平洋卓越第 三极稳定增值二号产品





850,416.00


9.94% 2 王冰滟





314,673.00


3.68% 3 欧阳修河





265,456.00


3.10% 4 伍青





225,568.00


2.64% 5 安婧





153,830.00


1.80% 6 蔡旭明





146,305.00


1.71% 7 周红军





121,919.00


1.42% 8 陈绍焜





119,921.00


1.40% 9 王国良





107,875.00


1.26% 10 剧锦平





102,948.00


1.20% 合计





2,408,911.00


28.15% 注:合计数为前十名算术相加计算;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6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公司概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辉 总经理:王小青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3.1亿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625X4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2、股东及其出资比例 管理人股东名称 占注册资本比例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 3、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 分: 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 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7 一,负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负责决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 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情况等。 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 险控制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 大风险或隐患,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 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 出决策,并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 施危机处理机制。 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 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 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4、人员情况 截至2020年6月30日,本公司共有员工472人。全体员工中,投资部门173人 (含高管)、市场营销部门130人(含品牌、电商、机构、渠道)、基金运营部门 (含基金核算部及基金事务部)52人、信息技术部67人、法律合规部及风险管理 部18人。 本公司投研体系下设投资管理一部、投资管理三部、投资管理四部、养老目 标基金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部、量化投资部、国际业务部、投 资支持与创新部、资产配置部、研究部、交易部、产品政策研究中心、产品创新 部、产品管理部及产品中台中心,共计员工173人,其中,硕士及以上155人,本 科及以下学历18人,多数具有3年以上证券从业经验,核心投研人员均有5年以上 证券从业经验。 5、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 潘西里,0755-83073119。 6、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目前共管理178只公募基金。 7、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侯昊先生,硕士。2009年7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风险管理部 风控经理,量化投资部助理投资经理、投资经理,现任量化投资部副总监兼招商 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年9月5日至今)、招商央视 财经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年9月5日至今)、招商中证 大宗商品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年9月5日至今)、 招商中证白酒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1月1日至今)、招 商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1月1日至今)、招商 国证生物医药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1月1日至今)、招 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1月1日至今)。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 10月 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2、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年,现有员工 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 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9 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0年9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854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808 只,QDII基金46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 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 业前列。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邹俊 电话:(0755)2547 1000 传真:(0755)8266 8930 经办注册会计师:奚霞、高朋 联系人: 蔡正轩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0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摘要见附件。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1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二)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2021年1月15日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如下: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 1月 15日资产负债表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资产


银行存款 6,093,860.22 结算备付金 3,305,463.93 存出保证金 103,514.85 交易性金融资产 1,146,258,807.42 其中:股票投资 1,087,748,825.30








债券投资 58,509,982.12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证券清算款 5,623,100.84 应收股利 - 应收利息 537,140.16 应收申购款 53,937,385.51 其他资产 - 资产总计 1,215,859,272.93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负债


应付证券清算款 4,358,498.51 应付管理人报酬 451,314.76 应付托管费 99,289.25 应付交易费用 412,470.70 应付税费 20.66 应付赎回款 48,264,280.00 其他负债 412,355.47 负债合计 53,998,229.35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2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1,547,398,142.24 未分配利润 -385,537,098.66 所有者权益合计 1,161,861,043.58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 1,215,859,272.93 截至 2021年 1月 15 日,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份额净值为 0.9928元。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3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 2021年 1月 15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本公告书中的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资产类别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股票 1,087,748,825.30 89.46


债券 58,509,982.12


4.81


权证 - - 资产支持证券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银行存款和清算备付金合计 9,399,324.15


0.77


应收申购款 53,937,385.51


4.44


其他资产 6,263,755.85


0.52


合计 1,215,859,272.93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 尾差。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836,369,572.72 71.99 C


制造业


246,639,177.39 21.2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4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083,008,750.11 93.21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4,334,840.96 0.37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7,386.24 0.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0,155.43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183,251.83 0.02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8,587.36 0.0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2,480.70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


104,448.50 0.0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9,499.06 0.00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9,425.11 0.00 S


综合


- - 合计


4,740,075.19 0.41 (三)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5 1 600121 郑州煤电 7,859,462 53,837,314.70 4.63 2 601015 陕西黑猫 10,099,515 41,307,016.35 3.56 3 603113 金能科技 2,560,944 39,745,850.88 3.42 4 600403 大有能源 9,077,727 38,761,894.29 3.34 5 601898 中煤能源 8,113,953 38,216,718.63 3.29 6 601225 陕西煤业 3,545,454 38,007,266.88 3.27 7 600395 盘江股份 4,846,287 37,122,558.42 3.20 8 601088 中国神华 1,930,971 36,167,086.83 3.11 9 000983 山西焦煤 6,387,761 36,090,849.65 3.11 10 600971 恒源煤电 6,286,053 35,516,199.45 3.06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 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688063 派能科技 4,940 1,008,698.60 0.09 2 688819 天能股份 13,623 569,305.17 0.05 3 688617 惠泰医疗 1,673 291,336.22 0.03 4 300999 金龙鱼 2,453 265,316.48 0.02 5 688317 之江生物 5,740 248,082.80 0.02 (四)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53,710,024.20 4.6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4,799,957.92 0.41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8,509,982.12 5.04 (五)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019640 20国债 10 421,800 42,175,782.00 3.63 2 019645 20国债 15 114,780 11,534,242.20 0.99 3 127027 靖远转债 48,000 4,799,957.92 0.41 (六)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6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八)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九)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中国神华(证券代码 601088)外其他 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 谴责、处罚的情形。 (1)中国神华(证券代码 601088) 根据 2020年 9月 28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环境污染被鄂尔多 斯市生态环境局处以罚款。 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因复制指数被动 持有,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 管理人从制度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03,514.8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623,100.8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37,140.16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6,263,755.85 4、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7 (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 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


说明


1 688063 派能科技 1,008,698.60 0.09 新股锁定 2 688819 天能股份 569,305.17 0.05 新股锁定 3 688617 惠泰医疗 291,336.22 0.03 新股锁定 4 300999 金龙鱼 265,316.48 0.02 新股锁定 5 688317 之江生物 248,082.80 0.02 新股锁定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8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19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 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0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1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 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 文件; (二)《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一 年第一号)》; (四)《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1月 19日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2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转融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3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 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4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5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6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7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法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8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立设日常机构。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9 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记机构、销售 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 则;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 其他情形。 3、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 面答复,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0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 开。 (5)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 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天,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 构允许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授权他人表决。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1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 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2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 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 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基金份额二分之一以上的持有人参加,方可 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基金份额三分之一以上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 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8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3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合计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5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4 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5 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10、本部分关于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和表决条 件等内容,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部分,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修 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直接对 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无需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本基金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仅为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 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 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6 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于 场外份额,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本基金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场内基金 份额收益分配时发生的费用,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4)基金上市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7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费。通常情况下,指数使用费按照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进行计提,且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万元(即 不足 5万元部分按照 5万元收取)。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 例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 H=E×0.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每季支付一次,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8 人发送指数使用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月、4月、7月、 10 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 的指数使用费。 上述“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根据《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执行;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五)基金的投资 1、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 理手段,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本基金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39 的投资目标是保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基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4%。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煤炭等权指数的成份 股、备选成份股、股指期货、固定收益投资品种(如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货币 市场工具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投资于中证煤炭等权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且 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 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 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40 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投资于中证煤炭等权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且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 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 基金资产的 85%,且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00%; 5)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6)本基金投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41 7)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5)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5)、12)、13)、14)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 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42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需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基金的财产 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3、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4、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43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招商中证煤炭等权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44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 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