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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发起式(005112)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1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7 年 6 月 12 日证监许可【2017】903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7 年 9 月 28 日。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 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 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 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投资人应当 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 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 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 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分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 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 担的收益风险也越大。本基金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预期收益 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指数复制法 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 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 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 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具体风险烦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相关内容。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 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 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发售,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 响下,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 险、基金运作风险、其他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 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 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基金管理人将运用公司固有资金认 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 年。但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发起认购,并不代表对本基金的风险或收益的任 何判断、预测、推荐和保证,发起资金也并不用于对投资人投资亏损的补偿, 投资人及发起份额认购人均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管理人认购的本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 届时本基金管理人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另外,在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如果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 同将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因 此,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 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 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 可能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 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申 购和赎回基金份额,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以及相关披露。 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等,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1 年 1 月 1 5 日,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0 年 3 月 31


日,所披露的投资组合为 2020 年第 1 季度的数据(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目


录 ?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30? 六、基金的募集 ............................................................................................................................ 4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7? 九、基金的投资 ............................................................................................................................ 59? 十、基金的业绩 ............................................................................................................................ 73? 十一、基金的财产 ........................................................................................................................ 74?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75?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1?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8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87? 十七、侧袋机制 ............................................................................................................................ 94? 十八、风险揭示 ............................................................................................................................ 97?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3?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5?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3?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8?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0?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1?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42?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一、绪言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银华中证全 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银 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 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 2、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中证全指 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制定机构不时做出的修改、补 充和有权解释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 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 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包括其不时修订)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 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 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24、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25、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其他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 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期间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工作日 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n=1,2,3,4, 5……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 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 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以及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要求将本基金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 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 开放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 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 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49、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50、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 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 价值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5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57、发起式基金:指符合《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而募 集、运作,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 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 基金经理,下同)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58、发起资金:指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 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 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59、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 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60、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6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6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 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期 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 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 [2001]7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22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3090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1 年 5 月 28 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证监基金字[2001]7 号文)设立的全国性资产管理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 2.222 亿元人民币,公司的股权结构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44.1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26.10%)、东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出资比例 18.90%)、山西海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 0.90%)、珠海银华聚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 3.57%)、珠海 银华致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 3.20%)及珠海银华汇玥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比例 3.22%)。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基金募集、基 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 市。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称已于 2016 年 8 月 9 日起变更为“银华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 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 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 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公司监事会由 4 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一 部、投资管理二部、投资管理三部、量化投资部、境外投资部、FOF 投资管理 部、研究部、市场营销部、机构业务部、养老金业务部、交易管理部、风险管 理部、产品开发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互联网金融部、战略发展部、 投资银行部、监察稽核部、内部审计部、人力资源部、公司办公室、财务行政 部、深圳管理部等 24 个职能部门,并设有北京分公司、青岛分公司和上海分公 司。此外,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作为公司投资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同时 下设“主动型 A 股投资决策、固定收益投资决策、量化和境外投资决策、养老 金投资决策及基金中基金投资决策”五个专门委员会。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负 责确定公司投资业务理念、投资政策及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管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王珠林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曾任甘肃省职工财经学院财会系讲 师,甘肃省证券公司发行部经理,中国蓝星化学工业总公司处长,蓝星清洗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西南证券副总裁,中国银河证券副 总裁,西南证券董事、总裁;还曾先后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 员会委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绿色证券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 银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银华资本管理(珠海横琴)有限公司董事、 中国上市公司协会并购融资委员会执行主任、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行业文化建 设委员会顾问、中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促进会副理事长、中国航发动力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阳宏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芳女士:董事,法学硕士、清华五道口金融 EMBA。曾任大鹏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法律支持部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首席律师、法律合规部总 经理、合规总监、副总裁,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合规总 监。现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曾任一汽集团 公司发展部部长;吉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 主任;长春市副市长;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吉林省政府党组成员、 秘书长。现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届理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政策咨询委 员会委员。 吴坚先生:董事,中共党员。曾任重庆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科员, 重庆市证券监管办公室副处长,重庆证监局上市处处长,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 理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重庆东源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长,重庆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重庆上市公司董事长协会秘书长,西南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重庆银海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董事长,重庆直升机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华融渝富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西南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总裁、党委副书记,重庆股份转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投 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西证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重庆仲裁委仲裁 员,重庆市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王立新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博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最早的 从业者之一,从业经验超过 20 年。他参与创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领导的银华基 金是中国优秀的基金管理公司。曾就读于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央党校研究生 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部、长江商学院 EMBA。先后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 行、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参与筹建南 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历任南方基金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总监。现任银 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银华资本管理(珠海横琴)有限公司董事 长、银华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此外,兼任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香山财 富论坛发起理事、秘书长、香山财富管理研究院院长、《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 鉴》副主编、《证券时报》第三届专家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校友会理事、北 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理事、北京大学哲学系系友会秘书长、北京大学金融校友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联合会副会长。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 科学院研究生院副院长,欧洲所副所长,拉美所所长和美国所所长。现任第十 三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研究生院教授、博士 生导师,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 保监会重大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政学 院、武汉大学等十几所大学担任客座教授。 刘星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 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全国先进会计(教育) 工作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现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会计 学会对外学术交流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前任会长,中国 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优选法统筹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邢冬梅女士: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律师。曾任职于司法部中国法律事务 中心(后更名为信利律师事务所),并历任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金融部负责人,同时兼任北京朝阳区律 师协会副会长。 封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财政部 所属中华财务会计咨询公司,并历任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合伙 人,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士丹利中国区副主 席;还曾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审核委员会委员、第 29 届奥运会北京奥组委财务顾问。 钱龙海先生:监事会主席,经济学硕士。曾任北京京放投资管理顾问公司 总经理助理;佛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 事、总裁、党委书记,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 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现 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第一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第一创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军先生:监事,管理学博士。曾任四川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教师,西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证券营业部咨询部分析师、高级客户经理、总经理助 理、业务总监,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此外,还曾先后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担任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评价处(企业监管三处)副处长、企业 管理三处副处长、企业管理二处处长、企业管理三处处长,并曾兼任重庆渝富 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现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 总经理。 龚飒女士:监事,硕士学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财务负 责人,泰达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业部副总经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稽核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总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现任公司机构业务部总监。 杜永军先生:监事,大专学历。曾任五洲大酒店财务部主管,北京赛特饭 店财务部主管、主任、经理助理、副经理、经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行政部总监助理。现任公司财务行政部副总监。 周毅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曾任美国普华永道金融服务部部门经 理、巴克莱银行量化分析部副总裁及巴克莱亚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职,曾任银 华全球核心优选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银华 抗通胀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及银华中证 800 等权重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和公司总经理助理职务。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公司量化投资 总监、量化投资部总监以及境外投资部总监、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经 理,并同时兼任银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 凌宇翔先生: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机械工业部、西南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2001 年起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 理。 苏薪茗先生:副总经理。博士研究生,获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清华 大学法律硕士、英国剑桥大学哲学硕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经济学博士 (金融学专业)学位。曾先后担任福建日报社要闻采访部记者,中国银监会政 策法规部创新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创新监管部综合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 创新监管部产品创新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湖北银监局副局长。现任公司副总经 理。 杨文辉先生,督察长,法学博士。曾任职于北京市水利经济发展有限公 司、中国证监会。现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银华资本管理 (珠海横琴)有限公司董事、银华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秦锋先生:金融学硕士。曾就职于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2011 年 2 月加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助理行业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 助理,现任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9 月 28 日起担任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 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2 月 13 起兼任银华智荟分红 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王立新 委员:周毅、王华、姜永康、倪明、董岚枫、肖侃宁、李晓星 王立新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周毅先生:详见主要人员情况。 王华先生,硕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职于西南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2000 年 10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先后在研 究策划部、基金经理部工作,曾任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中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富裕主题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银华回报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逆 向投资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优质增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投资管理一部总监、投资经理及 A股基金投资总监。 姜永康先生,硕士学位。2001 年至 2005 年曾就职于中国平安保险(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组合经理等职。2005 年 9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曾任养老金管理部投资经理职务。曾担任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 基金、银华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永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 中证转债指数增强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 华永泰积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基 金投资总监及投资管理三部总监、投资经理以及银华资本管理(珠海横琴)有 限公司董事。 倪明先生,经济学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分析工作, 历任债券信用分析师、债券基金助理、行业研究员、股票基金助理等职,并曾 任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职务。2011 年 4 月加盟银华基金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管理一部副总监兼基金经理。曾任银华内需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现任银华核心价值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银华领先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 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 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董岚枫先生,博士学位;曾任五矿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员。 2010 年 10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员、行业研究 员、研究部副总监。现任研究部总监。 肖侃宁先生:硕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证券武汉总部任投资理财部投资经 理,天同(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 180 指数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万 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中心任投资经理管 理企业年金,在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 理、投资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分管投资和研究工作)。2016 年 8 月加入银 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 2035 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 2040 三年 持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和养老目标日期 2030 三年持 有期混合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银华尊尚稳健养老目标一年持有期混合 型发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经理。 李晓星先生,硕士学位,2006 年 8 月至 2011 年 2 月任职于 ABB(中国)有 限公司,历任运营发展部运营顾问、集团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等职务。2011 年 3 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职务,现任投 资管理一部基金经理。曾任银华战略新兴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及银华稳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银华中小盘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盛世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银华明择多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估值优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银华心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心怡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大盘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港股通 精选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 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 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 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 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2)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3)违反规定将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8)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 格; (9)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0)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1)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 其他持有 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 股东的合法利益; (12)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声誉风险和外部风险。针对上述各种风 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 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 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 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 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 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 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 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 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要时适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 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 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 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 作流程的控制,进而达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 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 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 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 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 会下设立了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 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 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 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 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 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 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 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 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 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 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人员进行处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 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 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 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 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长、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 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度。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包商银行”) 注册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3038 号现代国际大厦 2805 室 法定代表人:周学东 成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7[28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73084.9089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205 号 联系电话:0755-33352036 传真:0755-33352130 联系人:乔万凤 2、主要人员情况 包商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市场营销、运营管理、监察稽核和行政 管理 4 个中心。截至 2019 年 6 月末,包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9 人。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14 年 2 月 10 日经中国证监会和银监会核准,包商银行正式获得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资格。目前,包商银行可开展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特定客 户资产管理计划、期货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 品、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在内 的客户交易资金等多种资产托(保)管业务,同时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背景下 第三方资金等创新产品业务,并与众多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商业 银行、PE 公司等金融机构达成了合作意向,未来发展前景广阔。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包商银行托管产品涵盖证券投资基金、客户资产 管理计划、信托计划、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及私募基金等。包商银行专业高效 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1)坚持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确保我行托管业务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2)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 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3)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 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托管业务实现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包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由总行内审部门、资产托管部内设监察稽核中心及 资产托管部各业务中心共同组成。总行内审部门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总行 资产托管部监察稽核中心在总经理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中心,对各 中心、各室、各岗位、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各中心、各室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 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 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基 金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 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 完整。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包商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 化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 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 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稽 核监察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 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销中心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2)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移动端站点 请到本公司官方网站或各大移动应用市场下载“银华生利宝” 手机 APP 或关注“银华基金”官方微信 客户服务电话 010-85186558,4006783333 投资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开户和认购手 续,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2.其他销售机构 (1)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号 法定代表人 周学东 客服电话 95352 网址 www.bsb.com.cn (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法定代表人 李庆萍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3)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伏安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客服电话 95541 网址 www.cbhb.com.cn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客服电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6)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任德奇 客服电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7)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8)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客服电话 95511-3 网址 bank.pingan.com (9)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李晓鹏 客服电话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10)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中华路 26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客服电话 95319 网址 www.jsbchina.cn (11)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春峰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网址 www.ewww.com.cn (12)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21 层 法定代表人 董祥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 www.dtsbc.com.cn (13)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14)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一街 8号 7-9 层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客服电话 95570 网址 www.glsc.com.cn (15)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 业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客服电话 400-196-6188 ; 956088

















网址 www.cnht.com.cn (16)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 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 李琦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17)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客服电话 95390 网址 www.hrsec.com.cn (18)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 www.zts.com.cn (19)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座 701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txsec.com (2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电话 95321 网址 www.cindasc.com (2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共炎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 95551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2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 丁学东 客服电话 400-910-1166 网址 www.ciccs.com.cn (2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2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 座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www.cs.ecitic.com (25)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法定代表人 姜晓林 客服电话 95548 网址 http://sd.citics.com/ (26)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话 95345 网址 www.stocke.com.cn (27)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网址 www.ajzq.com (28)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 王连志 客服电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29)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新华 客服电话 95579;400-8888- 999 网址 www.95579.com (30)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 钱俊文 客服电话 95531 ; 400-8888- 588 网址 www.longone.com.cn (3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 95525 ; 400-888- 8788 网址 www.ebscn.com (32)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 95575 或致电各地 营业网点 网址 www.gf.com.cn (3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 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34)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 章宏韬 客服电话 95318 网址 www.hazq.com (35)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客服电话 95368 网址 www.hlzq.com (36)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 1777 号海信南方 大厦 21 层、22 层 法定代表人 林炳城 客服电话 95329 网址 www.zszq.com/ (37)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号东吴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客服电话 95330 网址 www.dwzq.com.cn (38)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 61 层-64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客服电话 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39) 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厦门市莲前西路 2号莲富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勇 客服电话 400-0099-886 网址 www.gwgsc.com (4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杨玉成 客服电话 95523 ; 400-889- 5523 网址 www.swhysc.com (41)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强 网址 www.csco.com.cn (42)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号高科大厦 4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客服电话 028-86711410 ; 027-87618882 网址 www.tfzq.com (43)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华辉 客服电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4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8-45 层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客服电话 400-8888-111 ;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45)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 张皓 客服电话 400-990-8826 网址 www.citicsf.com (46)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易 客服电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47)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 法定代表人 廖庆轩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48)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 360-1 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 16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科 客服电话 95510 网址 http://www.sinosig.com (49)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滨 客服电话 95519 网址 www.e-chinalife.com (50)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 号 HALO 广场一期四 层 12-13 室 联系人 龚江江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www.jjmmw.com (5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座 16 层 联系人 党敏 客服电话 400-820-289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52)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号民建大厦 6层 联系人 李晓芳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53)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座 6F 联系人 韩爱彬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5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 楼 (200120) 联系人 罗梦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5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 号 同花顺大楼 4层 联系人 董一锋 客服电话 952555 网址 www.ijijin.com.cn (56)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 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联系人 屠彦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57)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 号 2 号楼 2楼 联系人 李娟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58)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座 9层 04-08 联系人 徐薇 客服电话 400-059-8888 网址 www.wy-fund.com (59)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座 1809 联系人 魏晨 客服电话 400-6099-2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60)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9层 联系人 张燕 客服电话 4008507771 网址 t.jrj.com (61)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联系人 刘洋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62)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室 联系人 闫丽敏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63)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号五栋大楼 C座 702 室 联系人 吕晓歌 客服电话 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64)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 13 号楼 6层 616 室 联系人 李超 客服电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65)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座 6层 联系人 李雯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66)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座 23 层 联系人 张敏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67)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联系人 牛亚楠 客服电话 400-8888-160 网址 www.cifco.net (68)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联系人 杨文龙 客服电话 010-88067525 网址 www.5irich.com (69)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16 楼 联系人 吴力群 客服电话 400-808-1016 网址 www.fundhaiyin.com (70)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 658 弄 2 号楼 B座 6楼 联系人 兰敏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网址 www.66zichan.com (71)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金融商业楼 341 室 联系人 刘鸿 客服电话 4008-196-665 网址 www.buyforyou.com.cn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72) 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联系人 彭雪琳 客服电话 400-066-9355 网址 www.kstreasure.com (73)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 2号盈科中心 B座裙楼二层 联系人 牛亚楠 客服电话 400-068-1176 网址 www.hongdianfund.com (74)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 1333 号 联系人 宁博宇 客服电话 400-821-9031 网址 www.lufunds.com (75)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102 单元 联系人 施燕华 客服电话 021-20292031 网址 https.//www.gw.com.cn (76)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 1203 联系人 黄敏嫦 客服电话 020-89629066 网址 www.yingmi.cn (77)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号凯石大厦 4楼 联系人 高皓辉 客服电话 4000-178-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78)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号院 2号楼 19 层 19C13 联系人 宋子琪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客服电话 400-619-9059 网址 www.hcjijin.com (79)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客服电话 400-111-0889 网址 www.gomefund.com (80) 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4 层 A428 室 联系人 江卉 客服电话 4000988511 网址 kenterui.jd.com (81)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陆家嘴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1504 联系人 蓝杰 客服电话 021-65370077 网址 www.fofund.com.cn (82)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座 8层 联系人 张静怡 客服电话 400-817-5666 网址 www.amcfortune.com (83)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联系人 张旭 客服电话 400-810-5919 网址 http://www.fengfd.com/service.html (84)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 799 号 3 号楼 9 楼 联系人 云澎 客服电话 95156 转 6 或 400-66-95156 转 6 网址 www.tonghuafund.com (85)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 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 层 联系人 徐亮 客服电话 95733 网址 www.leadbank.com.cn (86)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联系人 王旋 客服电话 95177 网址 www.suning.com (87)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联系人 徐亚丹 客服电话 400-821-0203 网址 www.520fund.com.cn (88)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望京 SOHOT3A 座 19 层 联系人 侯芳芳 客服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www.danjuanapp.com (89)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号楼 27 层 联系人 黄鹏 客服电话 021-33357030 网址 www.cmiwm.com/ (90)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国际 1413 室 联系人 孙平 客服电话 025-66046166 网址 www.huilinbd.com (91) 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甲 9号奎科科技大厦 1层 联系人 王笑宇 客服电话 95055-4 网址 www.baiyingfund.com (以上排名不分先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 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联系人 伍军辉 电话 010-58163000 传真 010-58162824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负责人 廖海 联系人 范佳斐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经办律师 刘佳、范佳斐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及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法定代表人 曾顺福 联系人 杨婧 电话 021-61418888 传真 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 杨丽、杨婧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6 月 12 日证监许可【2017】903 号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 9 月 22 日结束募集,本基金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结转的 基金份额共计 80,279,491.08 份,有效认购户数为 4358 户。 (二)基金类别 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的法 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时,则本基 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证监会规定执行。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7 年 9 月 28 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 3 年后本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 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若届时 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 时,则本基金可以参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招 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销 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 赎回。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基金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7年 12月 25日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 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 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 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但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时除外。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 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 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 购不成立或无效,则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 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请未 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 时间进行调整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六)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1.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及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每 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 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10 元。直销中心办理业务时以其相关规则为准,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各 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低于上 述最低申购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持有 人办理某笔赎回业务时或办理某笔赎回业务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 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投资人将所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 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或累计持有的基 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进行限制。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 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 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申购的基金份额数 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 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人变相规避前述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所适用的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M<500 万元 0.8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持续持有期大于或等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 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或等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 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或等 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 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的长短分档,具体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 天 1.50% 7 天≤Y<1年 0.50% 1 年≤Y<2年 0.20% Y≥2 年 0%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注:3 个月指 90 天,6个月指 180 天,1 年指 365 天,2 年指 730 天。 3.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投资人在 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另行公告。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 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 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2:某客户投资 2,0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其对应的申购费 率为 0.8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净申购金额=2,000,000.00/(1+0.80%)=1,984,126.98 元 申购费用=2,000,000.00-1,984,126.98=15,873.02 元 申购份额=1,984,126.98/1.0600=1,871,817.90 份 即:某客户投资 2,000,000.00 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 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00 元,则可得到 1,871,817.9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 3:某投资人赎回持有的 1,00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180 天,其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5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0×1.1480=1,148,000.00 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0.50%=574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00-5740.00=1,142,260.00 元 即:某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180 天的投资人赎回持有的 1,000,000 份基金份 额,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00 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申购、赎回开放日(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 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 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出现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或其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7、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 本金将全额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或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 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发行人违约或交易对手延期、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 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如暂停本基金份额的赎回,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当出现巨 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 公告。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时,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 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 回申请中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的部分(不含 20%),基金管理人可以 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当出现巨额赎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 告。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提出的赎回申请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20%的部分(含 2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的方 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并且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采取相同的处理方式。对于前述未能赎回部 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 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 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理方式遵照相 关的业务规则及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申购或赎 回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 告。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十四)基金转换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 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划转主体。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以其他方式处 分。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 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起开始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九)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 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的基金份额产生 的权益(权益为现金红利部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基 金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部分或相关公告。 (二十一)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 相关程序后,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或者办 理基金份额质押等相关业务,届时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提前公告。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在原则上实现对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有 效跟踪的基础上,有限度的调整个股,力争实现超越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分 享中国医药产业长期增长所带来的收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股票(包括中小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 司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 政府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 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 投资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基金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为标的指数,在有效复制标的指数、控制 投资组合与业绩比较基准跟踪误差的基础上,结合“自下而上”的选股方式对 投资组合进行积极的管理与风险控制,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当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以及因基 金的申购和赎回对本基金跟踪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影响,导 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合理 措施,在合理期限内进行适当的处理和调整,以力争使跟踪误差控制在限定的 范围之内。但因特殊情况(比如市场流动性不足、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 导致本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 (如买入非成份股等)进行适当的替代。 本基金可以将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成份股及备选股之外的股票纳入基金 股票池,并构建主动型投资组合。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围绕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通过动态分析中国经济发展前景、宏 观经济数据动态表现、政府政策组合、股票市场的估值、债券市场收益率、以 及外围主要经济体宏观经济与资本市场的运行状况等因素,研判货币市场、债 券市场与股票市场的预期收益与风险,并据此进行大类资产的配置与组合构 建,合理确定本基金在股票、债券、现金等金融工具上的投资比例,并随着各 类金融工具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动态地调整各金融工具的投资比 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指数复制结合相对增强的投资策略,通过全样本复制的方法跟 踪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并且在严格控制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前提下进行相 对增强的投资管理。 (1)指数复制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全样本复制的方式,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跟 踪组合。 1)被动型投资组合的构建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股及其权重进行 相应的买卖操作,使得被动型投资组合的构建与标的指数基本一致。若出现较 为特殊的情况(例如成份股或备选成股流动性不足等),本基金将采用替代性 的方法构建被动型投资组合,使得被动型投资组合尽可能跟踪标的指数,减小 跟踪误差。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2)被动型投资组合的调整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由于开放日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对标的 指数跟踪带来的影响,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定期或不定期调整以及 相应权重的调整等影响,使得被动型投资组合需要适时进行个股或权重的调 整。 3)风险估测模型 指数化投资力求跟踪误差最小,主动性投资则需要适度风险预算的支持。 风险预算即最大容忍跟踪误差。本基金将结合市场通用及自主研发的风险估测 模型,将投资组合风险有效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本基金采取“跟踪误差”和“跟踪偏离度”这两个指标对投资组合进行监 控与评估。其中,跟踪误差为核心监控指标,跟踪偏离度为辅助监控指标,以 求控制投资组合相对于标的指数的偏离风险。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力争使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 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8%。 (2)指数增强策略 本基金将在“自上而下”选择的细分行业中,采用“自下而上”的选股方 式,从定性和定量两个角度对每一家上市公司进行研究,其选股范围既包括本 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为主,也包括非成份股。其中,从定性的角 度分析公司的管理层经营能力、治理结构、经营机制、销售模式等方面是否符 合要求;从定量的角度分析公司的成长性、财务状况和估值水平等指标是否达 到标准。综合来看,具有良好公司治理结构和优秀管理团队,并且在财务质量 和成长性方面达到要求的公司将被纳入本基金的基础股票库。对于精选的公司 会适度加入到基金的投资组合或者增加相应的投资权重,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 较基准的增强收益。 1)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层能力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与目标公司管理层进行深入沟通,综合考评公司的治 理结构、管理层工作能力等,甄选拥有优秀管理层的上市公司。其中,公司治 理结构评价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完整性以及独立运作状况;管理层 工作能力评价包括考察开拓精神、战略思维、执行力、投资项目选择成功率及 以往的经营业绩等。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2)财务质量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主要根据盈利能力、成长性、现金流状况、偿债能力、营运 能力、估值等对上市公司的财务质量进行考察。 3)上市公司成长性评估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分析目标公司的盈利驱动来源,评估目标公司的主营业 务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选择具备长期持续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进行投 资。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定量 分析等方式,筛选相应的存托凭证投资标的。 3、债券投资策略 在资本市场日益国际化的背景下,通过研判债券市场风险收益特征的国际 化趋势和国内宏观经济景气周期引发的债券收益率的变化趋势,采取自上而下 的策略构造组合。债券类品种的投资,追求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健 回报的原则。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 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 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 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 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 的品种进行投资。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的投资中主要遵循避险和有效管理两项策略和原则: (1)避险。主要用于市场风险大幅累积时的避险操作,减小基金投资组合 因市场下跌而遭受的市场风险; (2)有效管理。利用股指期货流动性好、交易成本低等特点,通过股指期 货对投资组合的仓位进行及时调整,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冲击成本,提高 投资组合的运作效率。 (四)业绩比较基准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收益率×90%+商业银行 活期存款利率(税后)×10% 由于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 因此本基金采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选取中证全指指数全部样本股中属于医药卫生行业的个 股组成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样本,旨在反映沪深两市 A 股中医药卫生行业类 股票的整体表现,为投资人投资医药卫生行业提供投资标的。该指数以 2004 年 12 月 31 日为基日,基点为 1000 点,指数代码 000991。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审慎性原则和维护投资人合法 权益的原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和基 金名称: 1.证券交易所停止向标的指数供应商提供标的指数所需的数据、限制其从 该交易所取得数据或处理数据的权利; 2.标的指数被相关的交易所停止发布; 3.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4.标的指数供应商停止编辑、计算和公布标的指数价值或停止对基金管理 人的标的指数使用授权; 5.标的指数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 数; 6.任何直接或间接地针对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供应商而产生的诉讼或行动 已经开始,或任何此类诉讼行动已威胁到并且标的指数供应商合理地认为此类 诉讼或行动可能对标的指数或授权基金管理人使用标的指数的能力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 7.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 其中,若标的指数变更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则 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且在指定媒介公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五)风险收益特征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 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主要采用指数复制法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具有与 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中证 全指医药卫生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12)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6)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 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当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则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 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 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3)、(14)、(15)项外,因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3、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部分的规定。 (九)投资组合报告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13,427,712.92 90.63 其中:股票 213,427,712.92 90.63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300,682.50 0.55 其中:债券 1,300,682.50 0.55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7,862,180.25 7.59 8 其他资产 2,896,622.79 1.23 9 合计 235,487,198.46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76,135,088.05 75.5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4,636,156.62 6.28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90,771,244.67 81.82


2.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2,153,315.93 9.5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503,152.32 0.22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 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 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2,656,468.25 9.72


2.3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投资。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300558 贝达药业 258,114 18,119,602.80 7.77 2 300357 我武生物 387,933 17,297,932.47 7.42 3 600276 恒瑞医药 184,192 16,951,189.76 7.27 4 300003 乐普医疗 457,064 16,554,858.08 7.10 5 002044 美年健康 1,239,302 14,636,156.62 6.28 6 600771 广誉远 1,101,899 14,500,990.84 6.22 7 600436 片仔癀 111,000 13,797,300.00 5.92 8 300630 普利制药 186,168 11,888,688.48 5.10 9 002332 仙琚制药 724,648 10,116,086.08 4.34 10 603520 司太立 171,256 10,100,678.88 4.33


3.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 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88166 博瑞医药 346,183 14,854,712.53 6.37 2 603229 奥翔药业 158,500 4,247,800.00 1.82 3 300636 同和药业 72,700 2,828,030.00 1.21 4 688023 安恒信息 2,728 503,152.32 0.22 5 688389 普门科技 6,931 122,886.63 0.05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300,682.50 0.5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300,682.50 0.56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300,682.50 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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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8007 国开 1801 12,910 1,300,682.50 0.56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仅持有上述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情形。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08,307.0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160,884.39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2,445.70 5 应收申购款 1,494,985.6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896,622.79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5.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1.5.2 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 明 1 688023 安恒信息 503,152.32 0.22 新股锁定 2 688389 普门科技 122,886.63 0.05 新股锁定


11.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各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7 年 9 月 28 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1.76% 1.06% 4.14% 0.87% -2.38% 0.19% 2018 年 -11.81% 2.00% -23.84% 1.52% 12.03% 0.48% 2019 年 55.35% 1.44% 30.75% 1.29% 24.60% 0.15%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 9.37% 1.73% 7.34% 1.68% 2.03% 0.05% 2017 年 9 月 28 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 52.47% 1.68% 11.31% 1.39% 41.16% 0.29%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 息和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资产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期货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账户中的资金进行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 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股指期货合 约、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 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 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以第 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 或应付利息。 6、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7、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按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 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发现方 应及时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拟公告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其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 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 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 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重大错误或者估值出现重大偏离 的,应当提示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在上述第 3 项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还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措施。 (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期货经纪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 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红利再投方式免收再投资 的费用;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于变 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审计费和律师费、诉讼 费、仲裁费等法律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结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 费、过户费、手续费、经纪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证券/期货账户相关费 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投资相关账户开户和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 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1.0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由基金托管人于月初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由基金托管人于月初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 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型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 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合同生效后,标的 指数许可使用费为许可使用基点费。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计费时间从基金合同生效日开始计算;标的指 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标准为本基金的资产净值的 0.016%/年,标的指数许 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1 万元(即不足 1 万元按照 1 万元收 取)。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以实际天数占当季度天数的比例乘以 1 万元和 实际累计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孰高为当季应付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本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6%的年费 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16%/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 十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上一季度的标的指 数许可使用基点费。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可支付日。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此项调整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 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基金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会计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 式、登载媒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 有的期限等情况。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以及基金管理人股东持有基金的份 额、期限及期间的变动情况。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 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 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11、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相关信息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 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 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2、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3、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不可抗力;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 见。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为基 础,按照当日份额,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 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 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 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 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 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 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 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 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作。 3、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基金管理费。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 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 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 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 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 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 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 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 和估值情况、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 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6、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 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证券价格受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的 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的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发生波动。 1、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发生重 大变化而导致的本基金投资对象的价格波动,从而给投资人带来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市场的收益水平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动而 变动,本基金所投资的权益类和/或债券类相关投资工具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 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不仅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还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权 益类和/或债券类相关投资工具,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一部分收益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 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给投资人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 5、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债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6、债券发行人提前兑付风险 当利率下降时,拥有提前兑付权的债券发行人往往会行使该类权利。在此 情形下,基金经理不得不将兑付资金再投资到收益率更低的债券上,从而影响 投资组合的整体回报率。 7、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 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 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 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无法履行约定义务致使本基金遭受损失 的风险。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9、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10、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基金运作风险 1、管理风险 在本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本 基金收益水平。此外,基金管理人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同样都有可能对本基 金回报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 2、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 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例如,越权违规交 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 来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等。 (三)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的认购、申购和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 风险;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本基金管 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本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受损;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 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四)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1、跟踪指数偏离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无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 率: ①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这 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②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等因素将导致基金收益率 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③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 该成份股在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基金在相应 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 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④投资者申购、赎回可能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在遭遇标的指数 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情形时,基金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 担冲击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⑤在基金进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 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从而 影响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⑥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 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 错误等产生的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基差风险 在使用股指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基金财产可能因为股指期货合约 与标的指数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风险。 (2)系统性风险 组合现货的 β 可能不足或者过高,组合风险敞口过大,股指期货空头头寸 不能完全对冲现货的风险,组合存在系统性暴露的风险。 (3)保证金风险 产品的期货头寸,如果未预留足够现金,在市场出现极端情况时,可能遭 遇保证金不足而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4)合约展期风险 组合持有的主力合约交割日临近,需要更换合约进行展期,如果合约的基 差朝不利的方向变化或流动性不足,展期会面临风险。 3、基金合同终止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自然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亿元, 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4、投资科创板股票的风险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 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 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 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在正负 20%以内, 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 50 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投资者在投资 决策上具有一定的趋同性,将会造成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3)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 市制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 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 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 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5、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 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 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6、侧袋机制的相关风险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 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净值信息,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 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 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 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 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 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 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基金 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若法 律法规发生变化,则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管理人组织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在特殊情况下,若截至清算期限届满日,本基金仍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的 (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回购、未上市新股等),基金管理人可在该等证券可流 通后进行二次清算。本基金的清算期限自动顺延至全部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 日。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 款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 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 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投资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人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当出现以下情况可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 费率或除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之外的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3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 票效力。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4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 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 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 现场方式(包括邮寄、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载明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 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5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 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 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情况下,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召 集人接受的具体授权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 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 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6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 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 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 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 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 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7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 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8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 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 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9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根 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报监管机关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 应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0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并自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 规发生变化,则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管理人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1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在特殊情况下,若截至清算期限届满日,本基金仍持有流通受限证券的 (包括但不限于未到期回购、未上市新股等),基金管理人可在该等证券可流 通后进行二次清算。本基金的清算期限自动顺延至全部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之 日。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2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3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贰佰贰拾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 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包头市青山区钢铁大街 6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3038 号现代国际大厦 2805 室 法定代表人:周学东 成立时间:1998 年 12 月 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7[28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73084.9089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20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汇票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4 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 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 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法律、行政法 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许可的、未获取可不得生产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 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 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股票(包括中小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 司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 政府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以及其他中国证监 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 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现金、权证、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的法 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 投资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应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基金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5 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投资于中证 全指医药卫生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 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6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 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 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9)当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时,则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2)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和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 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7 净值的 1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5%;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 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3)、(15)、(16)项外,因证券市场及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依据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相关数据对基金投资进 行监督与检查,托管人的监管职责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比例限制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 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 联方发行和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名单及上述名单的更新,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 提交,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 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与基金 管理人相关的关联方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关联方名单变更后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发送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 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8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在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 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 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 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 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 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9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 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 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 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 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 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 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 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 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 责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 因产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0 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 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 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 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 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 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对本基金因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 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于投资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交 有关书面资料,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 供调整后的资料。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3)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4)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 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未 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1 (1)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 案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 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侧袋机制的具体规则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九)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中期票据前,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相应 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投资管理制度。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 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 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2 (十一)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 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 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 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 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 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 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3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 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的认购金额、发起资金提供 方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账户,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字方为有效,且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 有份额进行专门说明。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4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托管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 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 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5 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 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 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 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 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 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6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二)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 《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 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 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7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8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订这些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对账单服务采取定制方式,未定制此服务的投资人可通过互联网站、语音 电话、手机网站等途径自助查询账户情况。纸质对账单按季度提供,在每季度 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该季度内有交易的持有人寄送。电子对账单按月度和 季度提供,包括微信、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持有人可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 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登录公司网站 www.yhfund.com.cn 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为充分保障投资人信息安全,新密码应为 6-18 位数字加字母组合。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 询、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网址: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线上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投资资讯 及基金经理(或投资顾问)交流服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线上交易系统进行基金交易,详情请查看公司 网站或相关公告。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9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 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0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上次定期更新招募书以来涉及本基金的重要公告: 1、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9 年 6 月 27 日披露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的公告》,本基金属于本基金管理人旗下 可投资科创板股票的基金之一。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 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 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 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 险、政策风险等。 2、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0 年 3 月 23 日披露了《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旗下 15 只公募基金基 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并更新招募说明书及摘要的公告》,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摘要信息披露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相关法律文件的修 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1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销售机构的住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 准。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yhfund.com.cn)查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2 二十五、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2.《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银华中证全指医药卫生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之 法律意见;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 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