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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科新优享混合A(008441)

关于九泰科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费率并根据法律法规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九泰科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费率并
根据法律法规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需求,降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
袋机制指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九泰科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公司” )决定自2021年1月15日起,降低九泰科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托管费费率,并根据法律法规的颁布与施行修订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与《九泰科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 )。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降低基金托管费费率
将托管费年费率由0.15%下调至0.10%。根据降低托管费率事宜,对基金合同的“基金费用
与税收”部分进行修订,并根据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相应修订托管协议有关内容。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颁布与施行调整相关内容
根据近期法律法规的颁布与施行,本次修改严格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
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侧袋指引” )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进行,修改内容主要涉及基金
合同的“前言” 、“释义” 、“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基
金份额的登记” 、“基金的投资” 、“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费用与税收” 、“基金的收益与分
配”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等15个部分。托管协议中涉及的上述内容也做同步修改。基金合同与托管协议的具体修改
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
本基金降低托管费率,降低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成本,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 本基金引入侧袋
指引机制,基于本公司对本基金实际情况的考虑并且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符合《侧袋指
引》的规定。其他修改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所作必要修改,属于基金合同中约定
的“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的情形。 上述修改已履行了
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自2021年1月15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对本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招募说明书进行相应更新。
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规定网站。 投资者可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http://www.jtamc.com或客户服务电话:400-628-0606(免长途费)
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
本基金未来业绩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 原则,在做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投资于上述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临时公告等资料,投资
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 中国证监会的注册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
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特此公告。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月15日
附件:九泰科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费率并根据法律法规修改法律文
件对照表
附件:九泰科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降低费率并根据法律法规修改法律文件对
照表
一、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修改基
金合同对照表:
章节 《基金合同》原文内容 《基金合同》修改后内容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报刊、指定网站 规定媒介、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 、披露与更新要求 ,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 、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1、《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
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 、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 、同年9月1
日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
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第二部分 释义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
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包括其不时
修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 》
(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
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第二部分 释义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
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第二部分 释义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
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 , 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 ,确
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 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一 )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 )按摊余成
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权
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 、记
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
录和其他相关资料至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按照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保存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 ,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
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
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
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
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 、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
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
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
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投资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 ,根据最
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 、
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
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运作安排 、投资安排 、特定
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
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暂停披露侧袋账户
份额净值。
第十五部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
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
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第十五部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
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 ,有关费用可
酌情收取或减免 ,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详见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七部分 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
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
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以
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
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正文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六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
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详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
第十九部分 基
金合同的变更 、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第十九部分 基
金合同的变更 、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 。
第十九部分 基
金合同的变更 、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进行保存。
二、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修改托
管协议对照表:
章节 《托管协议》原文内容 《托管协议》修改后内容
全文 指定媒介、指定报刊、指定网站 规定媒介、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二 、 基金托管协议
的依据 、目的 、原则
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
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九泰科新优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制定。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7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九泰科新优享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二 、 基金托管协议
的依据 、目的 、原则
和解释
本托管协议关于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表述,若有与本基金基金合
同相抵触的,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 、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三)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
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 ,可以依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 、实施程序 、运作安排 、投资安排 、特定
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
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
五、基金财产保管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
管理人决定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
(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
管理人决定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
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五、基金财产保管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
保管部门15年以上。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
保管部门按照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进行保存。
八 、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
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 、 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
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
份额净值。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 ,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详见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
告、临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其他必要
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 ,需经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
联网网站等指定媒介披露 。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
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开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
告、临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实施侧袋机
制期间的信息披露等其他必要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
定并负责公布。
……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 ,需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
定网站”)等规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
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公开披露。
十二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保管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
管期限为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
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除外。
十三 、 基金有关文
件和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本基金的
基金账册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交易记录、公告、重要合同等相关
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
外。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本基金的
基金账册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交易记录、公告、重要合同等相关
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规或监管
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六 、 基金托管协
议的变更 、 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5)聘请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书;
……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
(五)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5)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
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
(五)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进行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