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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动力(160610)

鹏华动力:更新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 01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06 年 12 月 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设立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6]245 号文)核准,进行募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 2007年 1月 9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于该日起正式开始对基金财产进行运作管理。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 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 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 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 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 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 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请投资者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0 年 12 月 15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0 年 09月 30 日 (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 言 二、释 义 三、基金管理人 四、基金托管人 五、相关服务机构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八、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 九、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十一、基金的投资 十二、基金的业绩 十三、基金的财产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十九、风险揭示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的规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谨慎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 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 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 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 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 2004 年 6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 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 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 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 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0、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鹏华动力增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中国证 监会对清算结果核准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38、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41、业务规则:指《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运作等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或场外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通过场内或场外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通过场内或场外要求基金 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45、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46、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47、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48、发售: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49、场外认购: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50、场内认购: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申请购买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 51、场内申购:指投资人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和交易所开放式 基金交易系统,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52、场内赎回:指投资人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和交易所开放式 基金交易系统,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53、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54、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55、日常交易:指场外申购和赎回、转换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赎回和上市交易等场 内基金交易; 56、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 为; 57、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8、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 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60、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时; 61、元:指人民币元;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3、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 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基金份额净值: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6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 过程; 6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7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 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情形;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3、设立日期:1998年 12 月 22日 4、法定代表人:何如 5、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6、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7、联系人:吕奇志 8、注册资本:人民币 1.5 亿元 9、股权结构: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副总会计师 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 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自 2008 年 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 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中 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书记。自 2012 年 12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杜海江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历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然东路证券营业部 电子商务部经理、杭州保俶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浙江营销中心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总经理、 杭州分公司总经理、浙江分公司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经纪事业部总裁。自 2019年 8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周中国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华为技术有限 公司定价中心经理助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深圳金地证券服务部财务经 理、资金财务总部高级经理、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总部副总 经理、人力资源总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 自 2012 年 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Massimo Mazzini 先生,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Arthur Andersen) 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首席执行 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 (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 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投资方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首席执行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卢森堡)首席执行官 和总经理。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市场及业务发 展总监。自 2010 年 11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Andrea Vismara 先生,董事,法学学士,律师,国籍:意大利。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事务所担任律 师,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Credit Agricole Group)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法务部、产品开发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治理与股 权部工作。现任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董事会秘书兼任 企业事务和战略发展部总经理。自 2016年 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史际春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安徽大学讲师、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现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兼任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 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自 2008年 9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张元先生,独立董事,大学本科,国籍:中国。曾任新疆军区干事、秘书、编辑,甘肃省委研究室 干事、副处长、处长、副主任,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中国银监会政策法规部(研究局) 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年 6月至 2007 年 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 书记;2007年 12 月至 2010年 12月,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自 2012 年 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高臻女士,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国籍:中国。曾任中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负责贷款管理和 运营,项目涉及制造业、能源、电信、跨国并购;2007 年加入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自 2012年 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监事会主席,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曾在中农信公司、正大财务公司工作,曾任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监事,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自 2013年 11月开始担任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冰女士,监事,管理学学士,国籍:中国。曾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会计、上海营 业部财务科副科长、资金财务部财务科副经理、资金财务部资金科经理、资金财务部主任会计师兼科 经理、资金财务部总经理助理、资金财务总部副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总 裁助理,兼证券金融事业部总裁、资金运营部总经理。自 2015年 6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事。 SANDRO VESPRINI 先生,监事,工商管理学士,国籍:意大利。先后在米兰军医院出纳部、税务师 事务所、菲亚特汽车发动机和变速器平台管控管理团队工作、圣保罗 IMI资产管理 SGR企业经管部、 圣保罗财富管理企业管控部工作、曾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财务管理和投资经理,现任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财务负责人。自 2016年 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郝文高先生,职工监事,大专学历,国籍:中国。历任深圳奥尊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事业部副经 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2011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登记结算 部总经理。自 2015年 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刘嵚先生,职工监事,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毕马威(中国)管理顾问公司咨询顾问,南 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 10月加入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总裁助 理、首席市场官兼机构理财总部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自 2015 年 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监事。 左彬先生,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务 部律师;2016 年 4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高级合规经理,高级合规官,现 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助理。自 2019年 9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副总会计师 兼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深圳发展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 委委员、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等职务。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自 2008 年 12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党委书记、董事、总裁,经济学博士,讲师,国籍:中国。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 经济学院讲师、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处长、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中 国证监会第六、七届发审委委员,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书记。自 2012 年 12 月开始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高阳先生,党委副书记、副总裁,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国 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 裕泽基金经理、基金裕隆基金经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自 2008年 12 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 邢彪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大学校办科员,中国证 监会办公厅副处级秘书,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证券投资部处长、股权资产部(实业投资部)副主任, 并于 2014 年至 2015年期间担任中国证监会第 16届主板发审委专职委员,自 2015年 10月起担任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监察稽核经 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总经理、职工监事、督察长,自 2014年 12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首席信息官。 苏波先生,副总裁,管理学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所长、投资部 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 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经理、职工监事、总裁助理,自 2015年 9月起担任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永杰先生,纪委书记,督察长,法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干部,中国 证监会办公厅新闻处干部、秘书处副处级秘书、发行监管部副处长、人事教育部副处长、处长,自 2015 年 2月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委书记、督察长。 韩亚庆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历任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主任科员、全国社会保 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副调研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监,自 2017 年 3月起担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航先生,国籍中国,经济学硕士,5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2015年 7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权益投资二部基金经理。2018年 08 月担任鹏华价值精选股票基金经理,2018 年 11月担任鹏 华品牌传承混合基金经理,2019 年 04月担任鹏华动力增长混合(LOF)基金经理,张航具备基金从业资 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的其他基金情况: 2018 年 08月担任鹏华价值精选股票基金经理 2018 年 11月担任鹏华品牌传承混合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的基金经理: 2007 年 01月至 2009年 01 月














管文浩 2009 年 01月至 2010年 09 月














林宇坤 2010 年 07月至 2015年 09 月














黄鑫 2015 年 07月至 2017年 03 月














梁浩 2016 年 06月至 2019年 04 月














郑川江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总裁。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裁。 邢彪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韩亚庆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梁浩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董事总经理(MD)/基金经理,鹏华新兴产业混 合、鹏华研究精选混合、鹏华创新驱动混合、鹏华研究智选混合、鹏华价值驱动混合基金、鹏华科技 创新混合、鹏华新兴成长混合、鹏华成长智选混合基金基金经理。 赵强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与基金投资部 FOF投资副总监/基金经理,鹏华养老 2045 混合发起式(FOF)、鹏华聚合多资产混合(FOF)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 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本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 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 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 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基金管理人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 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基金管理人经营战略、经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合规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基金管理人风险控制战略和控制政 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2)公司督察长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业务环节合法合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指导基金管理 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告。 (3)公司定期召开全体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会议对各类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 对业务过 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讨论,并及时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 (4)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管理人各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定期不定期对业务部门内部 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整改建议并监 督整改。 (5)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6)员工:依照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全员风险控制”的理念,公司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 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 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通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从源头上杜 绝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2)管理层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合规及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合规及风险 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督察长和 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4)建立并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织架构、控 制程序、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 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5)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 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 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现了 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 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7)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 险管理责任。 (8)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适当 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识别、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 作有关的风险,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 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9)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控系统等计 算机辅助控制系统,对投资比例限制、“禁止买入股票名单”、交叉交易等方面进行电子化控制,有 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10)不断强化投资纪律,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加强集体决策机制, 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投资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同时,公司建 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护,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 从股票库中选择。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 范契约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 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 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 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 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 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 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 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 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 2004 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 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告。自 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 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 年再次荣获《首 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 行”称号;2013 年至 2017 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 年、2016 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 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 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 20 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 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 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目前内 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 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 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31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 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 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 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 2020 年 9 月 30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 550 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 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 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 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 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 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 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 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 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 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 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联系人:吕奇志 网址:www.phfund.com.cn (2)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号金融街中心南楼 502房 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张圆圆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号 801B 室 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国贸大厦 I 座 3305 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4楼 07单元 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其他销售机构 (1)银行销售机构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周黎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南城路 2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杨亢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 71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甲 2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联系人:陈泾渭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4、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46 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联系人:严峻 客户服务电话:95398 网址:www.hzbank.com.cn 5、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董金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6、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 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蒋娇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7、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2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8、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高天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9、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洛阳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办公地址:河南洛阳洛龙区开元大道 25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建甫 联系人:李亚洁 客户服务电话:96699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10、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山路 2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昇荣 客户服务电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11、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12、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张莉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bank.pingan.com 1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人:唐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联系人:汤征程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网址:www.bosc.cn 15、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号商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 101号商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世群 联系人:刘冬阳 客户服务电话:400-858-8888 网址:www.xmccb.com 1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7、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三星大道 168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三星大道 168号 法定代表人:江建法 联系人:刘兴龙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21 网址:www.mintaibank.com 18、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288号 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 288号 法定代表人:沈仁康 联系人:沈崟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19、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刘秀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0、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号、甲 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号、甲 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联系人:穆欣欣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2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未雨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穆婷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2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联系人:邱泽滨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2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号富华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迟卓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2)证券公司销售机构 1、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幢 32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1幢 32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联系人:姚盛盛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或 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号写字楼 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陈玉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4、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 198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联系人:陶志华 客户服务电话:95336 网址:www.ctsec.com 5、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人:郭静 客户服务电话:95317 网址:www.cfzq.com 6、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大厦 C座 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大厦 C座 3层 法定代表人:王勇 联系人:布前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9-886 网址:www.gwgsc.com 7、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 10-19层 法定代表人:曹宏 联系人:梁浩 客户服务电话:95514 网址:www.cgws.com 8、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9、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号桐城中央 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世贸中心 12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1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单晶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12、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号投资广场 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号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号金源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代) 联系人:李荣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1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陆晓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15、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B座 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B座 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夏锐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网址:www.dxzq.net 16、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号华远华中心 4、5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座 40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丁敏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17、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号 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19、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黄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0、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2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陈瑀琦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22、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号国联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 8号国联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祁昊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23、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腾飞大道 1号四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长安兴融中心西座 11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联系人:郭一非 客户服务电话:95385 网址:www.grzq.com 24、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 1589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 1115 号北京银行南昌分行营业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联系人:占文驰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网址:www.gszq.com 2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6、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8、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号附 1号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号附 1号 法定代表人:李素明 联系人:杨敏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1-888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29、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财智中心 B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范超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30、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人:胡星煜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1、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号 7-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18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客户服务电话:95547(福建省外电信、联通用户暂加拨 0593-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32、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3幢 1单元 5-5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 9668号华润置地大厦 C座 31-33层 法定代表人:林立 联系人:郑琢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3888 网址:www.chinalin.com 33、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21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号兰州财富中心 21楼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联系人:范坤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34、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至 18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孙燕波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网址:www.hrsec.com.cn 35、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胡子豪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6、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张彬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37、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 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 1 栋 20C-1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虞佳彦 客户服务电话:95323 网址:www.cfsc.com.cn 38、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王金娇 客户服务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39、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证券大厦 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时代金融中心 3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联系人:刘萍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网址:http://www.jyzq.cn 40、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号都市之门 B座 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号都市之门 B座 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张蕊 客户服务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41、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68 号 B座 2101、2104A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号民生金融中心 A座 16-20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姜世圣 客户服务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4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25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阳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43、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客户服务电话:95573/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44、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号 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号 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4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邮编:200031)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46、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 心 406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 号能源大厦北塔 23-25 楼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徐玲娟 客户服务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47、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号高科大厦 4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号保利广场 A座 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王雅薇 客户服务电话:95391/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48、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号高德置地广场 F座 18、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号高德置地广场 F座 18、19层 法定代表人:罗钦城 联系人:丁思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om.cn 49、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层 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室 47层 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联系人:戴佳璐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50、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号 8幢 10000 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号 8幢 10000 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联系人:张吉安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95582.com 51、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号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周青 客户服务电话:95355、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52、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栋 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栋 11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江恩前 客户服务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53、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院 1号楼 15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号院 1号楼 15层 1501 法定代表人:林雯 联系人:马文玺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5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 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 127号大成大厦 6层 法定代表人:肖林 联系人:王薇安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55、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56、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大厦1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黄冰 联系人:刘翠玲 客户服务电话:4008-505-505 网址:www.ytzq.com 57、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号开发区金控中心 21、22、2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 10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ykzq.com 5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59、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高扬 客户服务电话:95345 网址:www.stocke.com.cn 6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6号 SK大厦 38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联系人:杨涵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6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 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 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2、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18-21层及第 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4、18层至 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2 网址:www.ciccwm.com 63、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座 41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号中航资本大厦 35层 法定代表人:丛中 联系人:马琳瑶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64、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 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 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层 法定代表人:吴小静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65、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朱琴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66、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6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杜杰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68、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 501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5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6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 1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东座 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焦刚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3)期货公司销售机构 1、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号上站大楼平街 11-B,名义层 11-A,8-B4,9-B、C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三路 107号皇冠大厦 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广学 联系人:刘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7780 网址:www.cfc108.com 2、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刘宏莹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4)第三方销售机构 1、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号院 6号楼 2单元 21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T3 A 座 19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网址:danjuanapp.com 2、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号院西区 4号楼 1层 1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 10号院西区 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联系人:王笑宇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网址:www.baiyingfund.com 3、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号 5层 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号 5层 5122室 法定代表人:周斌 联系人:侯仁凤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www.chtfund.com 4、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层 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号 11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晓晓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5、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6、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于扬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7、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号 17号平房 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A座 15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联系人:韩锦星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网址:kenterui.jd.com 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 号 3幢 5层 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号黄龙时代广场 B座 6F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9、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联系人:张云飞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10、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弄 9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号 c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朱了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1、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2号楼 10层 1001 号 0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资本大厦 10层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12-5899 网址:www.zscffund.com 1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号 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张佳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3、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号 26号楼 2楼 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14、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号 1幢 2楼 26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座 8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联系人:仲秋玥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号 2号楼 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鸿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6、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层 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17、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14楼 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广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18、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号 3C座 10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9、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层 04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99 号 5层 04室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曾芸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20、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号 11楼 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 1500号万得大厦 11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21、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号华融大厦 27层 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号富卓大厦 A座 7层 法定代表人:马勇 联系人:文雯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22、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楼 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邓爱萍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23、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科技中一路腾讯大厦 1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 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郑骏锋 客户服务电话:95017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24、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号 C座 505 室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jjm.com.cn/ 2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洪泓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3 网址:www.5ifund.com 26、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 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场内代销机构: 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风险控制要求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可以办理本基金 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于 2006 年 12 月 5 日发布的《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份额发售公告》及相关业务公告。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联系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负责人:丁志勇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号富凯大厦 B座十二层 法定代表人:王丽 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座十二层 联系电话:010-65232180 65269781 传真:010-65232181 联系人:徐芳 经办律师:陈静茹、苏文静 (四)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6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办公室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领展企业广场 2座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潘晓怡 经办会计师:单峰、潘晓怡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245 号文批准募集发售。募集期 从 2006 年 12 月 8 日起到 12 月 28 日止,共募集 11,014,840,003.30 份基金份额,募集户数为 391,912 户。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07年 1月 9 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 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的日常交易包括上市交易和申购赎回两种方式。本章仅对有关基金的上市交易的相关事宜 予以规定。基金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中,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7年 3月 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资者可在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使用相应 深圳证券账户通过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的营业网点报盘买入和卖出本基金(具体详见基金管理 人于 2007 年 3月 6日发布的《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 100份或其整数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比照封闭式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 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 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 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本基金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八、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业务。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 接办理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等场外基金业务;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 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到注册登记系统中,再办理场外申购、转换与赎回等场外基金业 务。 (一)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业务办理的场所 1、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在深圳、北京、上海、武汉和广州的直销中心(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 等详见“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 2、中国农业银行的指定网点以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代销机构营业网点(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 等详见“五、相关服务机构”部分相关内容); 3、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网上交易系统。(具体业务规则与说明参见相关公告)。 具体销售网点由基金管理人在本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或办理本基金申购、转换与赎回的场所,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办理时间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规定的开放日办理申购、转换和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 机构约定并按规定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三)场外申购限制 1、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 2、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场外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 通过我公司直销中心场外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金额为 10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万 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暂不受此限制)。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 置高于或等于本公司设定的上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 高于 10 元人民币,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者办理相关业务时,请遵循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规 定。 3、转换的最低份额为 2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 4、账户最低余额为 0.01 份基金份额,若某笔转换或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时,该笔转换或赎回业务应包括账户内全部基金份额,否则,剩余部分的基金 份额将被强制赎回。 5、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方式申购本基金每次最低扣款额为 20 元(含), 客 户在各代销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应遵循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 人网上直销系统定期定额投资本基金的最低扣款限额等事项以其他相关业务公告为准。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场外申购、转换、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及相关业务规则,应 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转换和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转换和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转换和赎回以份额申请。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3、仅在转出的基金正常开放赎回,以及转入的基金正常开放申购的前提下,方可实现投资者的转 换申请。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4、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出、转入基金份额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且办理 基金转换业务的代理销售机构须同时具备拟转出基金及拟转入基金的合法销售代理资格,并开通了相 应的基金转换业务。 5、如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转出其账户内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转入本基金时,注 册登记机构将自动结转投资者待支付的收益。 6、基金份额在转换成功之日起,按照注册登记机构最新的业务规则计算转入部分基金份额的持有 期间,并按转入基金的费率计收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基金费用。 7、当日的申购、转换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8、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 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转换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提交转换、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 的转换、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转换与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转换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转换或赎回申请日 (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通常情况下,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转换与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 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该退回 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转换以份额申请,投资者转换申请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转换结果对投资者的权益做 出相应转换。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2、转换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转换所得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误差部分归入基金资产。 3、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场外申购份额、转换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 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 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元 申购份数=4,926.11/1.128=4,367.12份 即: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5,000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8 元,则可得到 4,367.12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转换公式如下: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转出份额×转出净值×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率 补差费(外扣)=(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补差费率/(1+补差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补差费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鹏华中国 50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500,000 份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 2 年)决定转换为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假设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是 1.638 元,转入基金的份额净值是 1.060 元,对应赎回费率为 0.30%,申购补差费率为 0.2%,则可得 到的转换份额为: 转出金额=500,000×1.638=819,000元 转出基金赎回手续费=500,000×1.638×0.30%=2,457 元 补差费(外扣)=(819,000-2,457)×0.2%/(1+0.2%)=1,629.83 元 转换费用=2,457+1,629.83=4,086.83元 转入金额=819,000-4,086.83=814,913.17 元 转入份额=814,913.17/1.060=768,786.01 份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500,000 份鹏华中国 50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 2 年)决定转换为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假设转换当日转出基金份额净值是 1.638 元,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0元,则可得到的转换份额为 768,786.01 份。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以赎回总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赎回费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 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 2年)决定赎回,对应的赎回 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 元 赎回金额=11,480-28.70=11,451.30元 即: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10,000 份本基金基金份额一年后(未满 2年)赎回,假设赎回当日本 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451.30 元。 4、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场外申购、转换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 自 T+2 日后(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转换基金成功之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记手续,投资 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或就该部分基金份额再行办理转换业务。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 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或未明确禁止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此时,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 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 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 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5)、(7)、(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 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等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按规定公告。 (十)暂停转换、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出申请、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 有能力足额兑付或全额转换的,基金管理人足额兑付或全部予以转换;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或全部予 以转换,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转换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转换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转换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基金间转换申请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不能延期办 理),并以后续开放日的本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 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转换、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转换、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 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其他赎回申请 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和大额赎回申请人 10%以内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 或“(2)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 10% 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 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 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 销售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转换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次。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 本章内容仅适用于本基金通过深交所会员单位办理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 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基金份额转登记到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一)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 基金的除外)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使用账户 投资者通过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应当使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账户开立的具体事项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三)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办理场所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详 见基金管理人于 2007 年 3 月 6 日发布的《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关于开放申购、 赎回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的名单(有可能进行调整或变更)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本基 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四)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日。业务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或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或者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 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7 年 3月 9日起开始办理场内日常申购业务。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 2007 年 3月 9日起开始办理场内日常赎回业务。 4、本基金场内暂时未开通基金间的转换业务,若届时开通的,本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 (五)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和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以金额申报,申报单位为一元人民币;赎回 以份额申报,申报单位为一份基金份额;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六)场内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需遵循深交所场内申购赎回相关业务规则,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业务办理单位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内有足够基金份额余额,否则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通常情况下,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到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办理单位或以其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的情况下,当日未获受理的场内赎回将自动撤销。 (七)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场内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最高无限制。 2、基金管理人、深交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要求予以调整的,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由申购金额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申购申请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整数位,小数点后部分将以现金形式直接退还给投资人。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 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 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由赎回份额乘以赎回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扣除赎 回费用后确定。赎回金额计量单位为人民币元,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场内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手续费=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 户。 例 1:某投资者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其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 元 申购手续费=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9,611.92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故投资者申购所得份额为 9,611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 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者。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1.025=9,851.28 元 退款金额=10,000-9,851.28-147.78=0.94元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其可得 到基金份额 9,611 份,退款 0.94 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净赎回金额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1 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5%=57.4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57.40=11,422.60 元 即:投资者从深交所场内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22.60 元。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将按新规定执行。 (十一)有关拒绝或暂停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九章中 关于“拒绝或暂停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相关内容以及深交所有关规定,并据此执行。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 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 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具体条件、程序及收费标准以《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为准。 (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 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认购、申购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 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也可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3、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三)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 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 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四)跨系统转登记 1、跨系统转登记是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 记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精选具有高成长性和持续盈利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中价值相对低估的股票,进行积极主动 的投资管理,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二)


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各类股票(含存托凭 证)、债券、央行票据、权证、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若有 投资需要可参与有价值的新股配售和增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股票投资方向:本基金股票的主要投资方向为具有高成长性和持续盈利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中价 值相对低估的增长型股票,本基金对这部分股票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 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3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0%~65%,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期以内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 ”和“自下而上 ”相结合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主要分为三个层次:第 一层次是“自上而下 ”地进行战略性资产配置和动态资产配置,以控制或规避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第 二层次是“自下而上” 的选股策略。在有效控制个股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尽可 能高的投资回报。第三层次为“自上而下 ”和“自下而上 ”相结合的行业配置策略。同时,本基金 投资策略将兼顾“动力 ”和“增长 ”两方面。其中“动力 ”包含本基金在资产配置方面的考虑,指 本基金将通过动态资产配置策略,灵活地配置股票、债券这两大类资产之间的投资比例。而“增长 ” 则指本基金管理人在个股选择方面将以高成长性和持续盈利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中价值相对低估的股 票作为主要的股票投资对象。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宏观经济环境、国家政策和市场周期分析; (3)上市公司的成长性、盈利能力和资产质量。 2、战略性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根据宏观经济、政策环境、利率走势、市场技术指标、市场资金构成及流动性情况分 析来全面评估证券市场现阶段的系统性风险和预测中长期预期收益率,在此基础上,制定本基金在股 票、债券和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中长期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本基金战略性资产配置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投资决策委员会最终确定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大 类资产之间的中长期配置比例。 3、动态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未来走势的判断以及重大政策变动的预测,力争把握投资时 机,审时度势地根据市场变化动态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债券这两大类资产之间在相对较短的 一段时期内的配置比例,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同时获取更高的投资收益。 基于基金投资中时机选择的重要性,我公司还自行开发了动态资产配置的量化模型,以此作为制 定动态资产配置决策的辅助性工具。我公司的动态资产配置的量化模型是基于股票价格将围绕着股票 价值中枢上下波动的特征而构建的。更具体来说,就是在股票价格表现出超涨或超跌时,我们预期, 该股票以后的价格走势将会趋向于价值回归。股票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资产,相对于股票而言, 债券则是一种低风险、低收益的资产。当股票市场处于超跌状态时,我们预期股票市场的价格走势将 趋向于上升,所以在该阶段可以按照一定的原则增持股票,减持债券,以求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同 时获得更多的股票收益;当股票市场处于超涨状态时,我们预期股票市场的价格走势将趋向于下跌, 所以在该阶段可以按照一定的原则减持股票,增持债券,以规避股票价格下跌的风险,力争保证基金 资产的安全。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判断市场的超涨或超跌状态以及基金投资组合中具有较高风险的资 产部分(即股票)的收益风险特征来动态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和债券这两大类资产之间在相对较 短一段时期内的配置比例。 4、股票投资方法 (1)个股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深度挖掘具有高成长性和持续盈利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中价值相对低估的股票,以此作 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主要投资对象。这里所说的“价值相对低估 ”指的是上市公司的高成长性以及盈利 增长速度由于尚未被投资者所充分认识以至于没有在股价上充分反映出来,也就是说公司的盈利增长 速度快于股价的反映速度,股价对公司的盈利增长的反映存在着明显的滞后。除此以外,本基金还将 高度重视和跟踪那些过去基本面情况差但现在已有明显好转的上市公司股票,深入分析其基本面发生 转变的根本性原因,同时采用多种价值评估办法多角度地对其进行投资价值分析,甄选出那些基本面 已得到改善,同时具有潜在高盈利增长趋势的个股作为投资对象。 (2)股票备选库的构建方法 根据前面阐述的个股选择策略,本基金管理人将从两条路径甄选股票进而构建股票备选库。第一 条路径就是首先通过股票的历史财务数据和股票的市场表现甄选出成长性良好的股票,然后在此基础 上通过研究员从影响股票所属上市公司的成长性、盈利性以及投资价值的各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甄 选出具有高成长性和持续盈利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股票进入股票备选库;第二条路径就是通过研究员 对基本面已有改善的个股的深入分析,从那些过去基本面情况差但现在已有明显好转的上市公司中发 掘具有潜在盈利增长预期的个股进入股票备选库。对于新股,我们将根据研究员提供的有关研究报 告,单独考虑是否纳入股票备选库。 1)股票备选库中来自于第一条路径的股票的甄选办法: a)剔除 ST等限制和禁止基金投资的股票名单上的股票以及过去两年 的股票; b)基于股票的历史财务数据和市场表现,同时借助我公司的股票成长性评估系统将沪深两市的所 有 A 股(将在上一步骤中剔除的股票除外)从高到低进行成长性排名,并选取前 500 支股票构成本基 金重点关注的股票。其中成长性评估系统中成长性排名的方法是借鉴新华富时 600 成长指数中的有关 成长性排名的方法构建的,但构建中所选取的指标却是不尽相同的 7 个指标,包括 4 个价值因子指标 和 3 个成长因子指标。价值因子指标分别是净资产与市值比率(B/P)、每股盈利/每股市价(E/P)、 年现金流/市值(cashflow-to-price)以及销售收入/市值(S/P); 成长因子分别是 ROE (1-红利支付率)、过去 2 年每股收益复合增长率以及过去 2年主营业务收 入复合增长率。 在上述几个步骤的基础上,行业研究小组的研究员从影响股票所属上市公司的成长性和盈利性的 各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其中“未来两年的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复合增长率 ”以及“未来两年的预期每 股收益复合增长率 ”将是研究员评估股票的“成长性潜力 ”的主要考量指标。根据综合评估的结 果,行业研究小组将筛选出具有高成长性和持续盈利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中价值相对低估的股票构成 股票备选库的一部分。 研究员的综合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收益预期和趋势分析:研究员对股票的收益增长预期、收益预期的调整的精准评估以及收益预 期的趋势分析,是能否筛选出具有良好成长性股票的关键一步。 b)股票估值:对成长类股票估值的目的是衡量股价中所反映出的市场预期的合理程度。适合成长 股的估值方法中常见的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根据隐含增长率评估成长股内在价值的本杰明·格雷厄姆 (Benjamin Graham)方法,另一种是根据价格增长合理性进行估值的 PEG 方法; c)行业评估:主要了解股票所属公司的行业前景以及在竞争市场中的地位,以便所筛选出来的股 票具有行业竞争优势和领先地位的特征。主要方法是考察未来两年行业和个股的预期年收益增长率、 行业集中度、股票在所属行业内的竞争对手等; d)公司业务模式、业务计划分析:主要是评估可能影响公司发展和成功的业务计划质量。评估主 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品牌认知、进入壁垒分析、分销模式、产品使用周期/产品价格、原料供应/ 供应厂商、可预期收入流、客户数量、产品周期、产品和市场的多样性分析、公司的增长原因分析 (如:是正常增长还是通过收购实现增长); e)公司管理层素质分析:主要包括公司高管和公司董事会成员素质分析、账目明晰情况以及收益 增长的稳定性分析、公司高管持股状况分析等; f)公司财务健康状况分析:根据公司负债程度的高低,要对不同类型的公司采取不同的方法和量 化指标来进行财务健康状况的评估,以便确保所筛选出来的公司的财务状况健康; g)公司赢利能力的趋势分析:结合公司过去业绩的历史数据,对股票的赢利趋势、收益前景进行 分析,筛选出那些能够达到、最好是能够突破市场收益增长预期的股票。这是成长型投资成功的关键 步骤。对于公司赢利能力的趋势分析,我们主要基于:销售收入增长趋势分析、利润率趋势分析、现 金流趋势分析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2)股票备选库中来自于第二条路径的股票的甄选办法 行业研究员会高度重视和跟踪那些过去基本面情况差但现在已有明显好转的上市公司股票,深入 分析其基本面发生转变的根本性原因,同时采用多种价值评估办法多角度地对其进行投资价值分析, 甄选出那些基本面已得到改善,同时具有潜在高盈利增长趋势的个股纳入股票备选库。 对进入股票备选库中的股票,行业研究员进行定期跟踪和维护。至少每半年一次对公司进行深度 调研或访谈并提交调研简报;伴随着股票盈利预测的调整和股票市场表现的变化,股票备选库中的股 票也将随之进行调整。 (3)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将以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不同行业或产业的发展所呈现出的差异性以及不同 行业分享经济增长所呈现出的差异性作为配置的出发点。在非均衡高速发展的中国经济中,市场需 求、技术进步、政策变动、行业整合等因素均对各行业带来了不同的机遇和挑战,行业的周期性成长 和结构性分化是中长期现象,在股票市场上就表现为行业投资收益的中长期轮动,把握各行业发展趋 势和市场波动特征,并对行业资产进行科学配置,是基金控制风险、获取稳定收益的有效方法。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以行业景气预测为基础,结合对产业政策、行业相关特征指标和财务指标的分 析,对行业进行综合评价,在此基础上进行行业配置,其中,对行业景气度的精准判断是行业配置决 策是否正确的关键性因素。行业研究小组将定期提交行业景气预测报告和行业配置建议。基金经理小 组在股票备选库的基础上,通过对个股的风险收益特征、市场状况的分析,结合对个股的价格趋势和 市场时机的判断,再结合行业研究小组的行业评估报告和行业配置建议,确定各行业配置比例和个股 权重,完成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再通过 Barra Aegis 风险管理系统的优化分析以及基金经理小组的 判断对组合进行进一步的调整优化。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 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5、债券投资方法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主要目的是规避股票投资部分的系统性风险,在股票市场处于上升阶段时,加 大股票部分的投资比例,减少债券部分的投资比例;而在股票市场处于下跌阶段时,相应地减少股票 部分的投资比例,同时加大债券部分的投资比例。在股票和债券这两大类资产之间的灵活配置中,债 券部分所起的作用主要是为了保证本基金投资的安全性和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以便在股市下跌时通 过减少股票投资部分仓位、加大债券投资部分仓位而规避股市的系统性风险,在股市快速上升时能及 时地获得资金,迅速地加大股票部分的投资比例。鉴于上述考虑,本基金在甄选个券构建债券投资组 合时,将会把个券的流动性和久期作为重要的参考指标。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的过程中,将综合运用多种投资策略,包括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流动 性策略、相对价值挖掘策略以及跨市场、跨品种套利策略等,以使债券投资组合能起到保证本基金投 资的安全性和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 6、权证投资方法 本基金将权证看作是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权证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利于加强基 金风险控制。 本基金在权证投资中将对权证标的证券的基本面进行研究,同时综合考虑权证定价模型、市场供 求关系、交易制度设计等多种因素对权证进行定价,主要运用的投资策略为:杠杆交易策略、对冲保 底组合投资策略、保底套利组合投资策略、买入跨式投资策略、Delta 对冲策略等。 7、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的投资主要参照以下流程进行运作,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求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a)行业研究小组研究人员通过自身研究以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形成宏观、策略方面 的研究报告,为基金资产配置提供决策支持。 b)投资决策委员会首先确定基金投资的战略性资产配置比例。 c)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短期因素的影响在战略性资产配置预先设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确定股票、债 券之间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d)行业研究员通过个股的财务评级、所处行业的定位分析、市场和经济环境分析等途径,对上市 公司成长性和盈利性以及投资价值的各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自下而上地筛选出具有高成长性和持续 盈利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 e)研究部定期或不定期的提交动态资产配置的数量化分析报告,同时借助公司的股票成长性评估 系统定期呈交有关股票成长性的数量化分析报告,作为决策支持。 f)行业研究小组构建和维护股票备选库。 g)本基金的行业配置以行业景气预测为基础,结合对产业政策、行业相关特征指标和财务指标的 分析,对行业进行综合评价,行业研究小组将定期提交行业景气预测报告和行业配置建议。 h)基金经理及助理依据股票备选库以及行业研究员的投资建议报告,再结合自己对市场时机的判 断,确定行业配置比例以及个股权重,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再通过 Barra Aegis 风险管理系统的优化 分析以及基金经理小组的判断对组合作进一步的调整优化。 i)固定收益小组与基金经理在充分考虑基金投资的安全性和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的前提下,构建 债券组合。 j)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交易指令,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基金经理。 k)行业研究小组对股票备选库中的股票进行分析和跟踪,并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经理提交投资建 议报告。分析和跟踪的重点主要是投资品种的市场价格是否被低估。 l)研究部负责对基金持仓的品种进行风险监控、风险预警以及投资业绩评估。 m)金融工程师定期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提供基金业绩评估报告,基金经理对 于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人员认为具有较大风险的投资品种拟定改进方案,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 内调整投资组合。 n)监察稽核部对投资流程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控。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7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30% 在合理的市场化利率基准推出等客观情况的影响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确 定变更业绩比较基准,此项变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及时公告。本公司于 2009 年 5 月 22 日公布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修改旗下动力增长基金基金合同中“业绩比较基准”定义的公 告》,自 2009 年 5月 22日起,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修改为上述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 300 只 A 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该指 数市场代表性强,指数编制方法透明、样本股票调整规则清晰,因此本基金选择沪深 300 指数作为股 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综合债指数的选样债券的信用类别覆盖全面,期限构成宽泛,能较好地反映我国债券市场的 整体价格变动趋势,因此选择该指数作为衡量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充分考虑本基金各资产投资比例要求从而构建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五)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偏股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型基金 类中的偏债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 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 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 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六)基金的投资限制及禁止行为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 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 十;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超过该证券的百 分之十;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7)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十; (8)本基金股票、债券等的投资比例应符合下述要求: 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3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0%~65% (9)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12)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第(9)、(13)、(14)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 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投资限制或禁止行为的,本基金可不受上述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本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力,保护基金投资者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20年 10月 27日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 2020年 07月 01日起至 09 月 30日止。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746,051,043.06 94.32


其中:股票


1,746,051,043.06 94.3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9,040,664.53 0.49


其中:债券


9,040,664.53 0.49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9,644,536.71 4.84 8 其他资产


6,484,243.22 0.35 9 合计


1,851,220,487.52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649,625,007.86 89.4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13,029.12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28,264.03 0.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8,653.36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9,743,793.48 2.70 J


金融业


29,091.90 0.00 K


房地产业


5,143,418.21 0.28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1,347,344.50 2.24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57,307.34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5,133.26 0.00 S


综合


- -


合计


1,746,051,043.06 94.69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无。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002475 立讯精密 2,986,312 170,608,004.56 9.25 2 603378 亚士创能 2,266,300 153,655,140.00 8.33 3 002706 良信电器 5,701,050 151,761,951.00 8.23 4 300737 科顺股份 6,014,804 140,445,673.40 7.62 5 603737 三棵树 746,588 119,864,703.40 6.50 6 002241 歌尔股份 2,422,406 97,937,874.58 5.31 7 300750 宁德时代 447,130 93,539,596.00 5.07 8 300558 贝达药业 585,000 66,549,600.00 3.61 9 300274 阳光电源 2,328,918 64,021,955.82 3.47 10 002271 东方雨虹 1,138,470 61,363,533.00 3.33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9,040,664.53 0.49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9,040,664.53 0.49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27015 希望转债 38,020 5,508,337.60 0.30 2 128102 海大转债 19,933 3,532,326.93 0.19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无。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无。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无。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股指期货投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证券备选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04,326.2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5,624,999.5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5,459.43 5


应收申购款


329,458.0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484,243.2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27015 希望转债 5,508,337.60 0.30 2 128102 海大转债 3,532,326.93 0.19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无。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 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 审计): 净值增长率 1 净值增长率标 准差 2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标准差 4 1-3 2-4 2007 年 01月 09日(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 2007 年 12月 31日 112.70% 2.01% 82.70% 1.54% 30.00% 0.47% 2008 年 01月 01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日 -54.40% 2.55% -51.30% 2.12% -3.10% 0.43% 2009 年 01月 01日至 2009 年 12 月 31日 79.24% 1.80% 61.23% 1.45% 18.01% 0.35% 2010 年 01月 01日至 2010 年 12 月 31日 -3.51% 1.34% -7.67% 1.11% 4.16% 0.23% 2011 年 01月 01日至 2011 年 12 月 31日 -22.40% 1.02% -16.55% 0.91% -5.85% 0.11% 2012 年 01月 01日至 2012 年 12 月 31日 9.28% 0.95% 6.80% 0.89% 2.48% 0.06% 2013 年 01月 01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日 5.41% 1.07% -5.08% 0.98% 10.49% 0.09% 2014 年 01月 01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日 8.61% 1.01% 38.16% 0.85% -29.55% 0.16% 2015 年 01月 01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日 31.50% 2.84% 8.02% 1.74% 23.48% 1.10% 2016 年 01月 01日至 2016 年 12 月 31日 -9.46% 1.46% -6.98% 0.98% -2.48% 0.48% 2017 年 01月 01日至 2017 年 12 月 31日 12.04% 0.78% 15.00% 0.45% -2.96% 0.33% 2018 年 01月 01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日 -19.46% 1.02% -16.14% 0.93% -3.32% 0.09% 2019 年 01月 01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日 31.61% 1.34% 26.29% 0.87% 5.32% 0.47% 2020 年 01月 01日至 2020 年 09 月 30日 50.92% 2.00% 9.34% 1.08% 41.58% 0.92% 自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20 年 09 月 30日 247.50% 1.63% 107.13% 1.22% 140.37% 0.41%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 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 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 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 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 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 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 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 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 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 5、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本基金管理人进 一步明确了本基金持有资产的估值方法,具体内容详见本基金管理人于 2008 年 9 月 16 日刊登的《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旗下基金估值业务的公告》。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 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 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关于差错处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 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 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 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 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 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 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 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 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 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 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 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 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 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 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 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 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 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 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 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 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 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或权证估值方 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十五、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按照有关规定制订。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可进 行分配,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次,每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当年可分配收益的 70%; 6、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 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办理开户手续时选择的分红方式无效,投资者须另行办理选择分红方式的相关 业务。 场内认购、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投资人不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 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 7、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 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和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费用 的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 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 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本条第 1 款第(3)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规章及相关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采取金额申购的方式。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 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 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 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 M(元) 特定申购费率 M<50 万 0.6% 50 万≤M <250万 0.6% 250 万≤M <500万 0.6% M≥500万 每笔 1000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场外、场内的申购费率相同)如下表:


申购金额 M(元) 申购费率 M<50 万 1.5% 50 万≤M <250万 1.2% 250 万≤M <500万 0.8% M≥500万 每笔 1000元 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场外、场内申购计算公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 户。 2、转换费 本基金目前仅可办理场外转换业务,场内暂未开通基金间转换业务。 具体转换费率、计算公式及转换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请查看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3、赎回费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逐渐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场外赎回费率 Y<7 日 1.5% 7日≤Y<1年 0.5% 1年≤Y<2年 0.25% Y≥2 年 0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按持有期限逐渐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Y) 场内赎回费率 Y<7 日 1.5% Y≥7 日 0.5% 场外、场内赎回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申请人承担,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 财产,其他情况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强制规定以及不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前 提下,在本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及/或收取方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应 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调整后的上 述费率还将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 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 低上述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转换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三)其他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根据相关法律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列支。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 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 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 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日至 12月 31日,如果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基金 合同生效少于 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 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 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 人)同意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 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 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 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公告。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 3 个工作日 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 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指定网站、基 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 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 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


8、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 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 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 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 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 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25)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 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 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 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 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 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 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 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 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 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 公司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偏股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型基金 中的偏债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品种。面临的主要风险有市场风 险、投资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有风险、技术风险、上市交易的风险及其他风险 等。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政治、经济、投资心理以及交易制度等因素的影响会产生波动,从而对本基金 投资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及股权分置改革与非流通股 流通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着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 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 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都将直接影响 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 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 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深入研究和投资多样化 来规避和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 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国际竞争风险 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日趋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会面临来自于国际市场具有同类技 术、同类产品上市公司的强有力竞争,有些上市公司可能会因这种竞争而导致业绩下滑,由此可能会 导致公司股票的价格下降,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二)投资风险 本基金会受到所投资证券的市场表现的影响。尽管债券尤其是国债的表现相对稳定,但同样会受 到诸如宏观经济环境、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市场本身的影响从而造成债券价格变动,企业债和金 融债的投资还会受到债券本身信用评级变化的影响,这些都会给投资者带来收益变动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结构、经验、判断、决策、投资心理、技能等都会影 响其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 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 难,导致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 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各类股票、债券、央行票据、权证、 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等),其中股票的主要投资方向为 具 有高成长性和持续盈利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中价值相对低估的增长型股票。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 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拟投资市场、行业 及资产的流动性良好,流动性风险相对可控。 (2)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对 基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资产 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 括但不限于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 基金估值、摆动定价机制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基金管理人实施前述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时,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及时赎回、无法全部赎回、或赎回成本相对较高的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管理人已建立内部巨额赎回应对机制,对基金巨额赎回情况进行严格的事前监测、事中管控 与事后评估。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流动性评估,确认是否可以 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当发现现金类资产不足以支付赎回款项时,需充分评估基金组合资产变现能力、 投资比例变动与基金单位份额净值波动的基础上,审慎接受、确认赎回申请,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部分顺延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通过在股票、债券和现金等各大类资产之间进行战略性资产配置与动态 资产配置来降低风险,提高收益。如果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同时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的净值表现将 受到影响。基金虽然采用自上而下进行资产配置的投资策略,但并不能完全抵御两个市场同时下跌的 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 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 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 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 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 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 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六)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 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产生净值、基金的 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七)上市交易的风险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且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由于上市期间 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买卖基金,产生风险;同时,可能因上市后交易 对手不足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另外,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的基金份额 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能。 (八)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 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 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 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 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九)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代理人等机构无法正常工作,从而有 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


本基金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 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 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 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 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基金赎回手续费用和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 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9)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 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 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 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 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终止基金合同; b.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c.变更基金类别; d.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e.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f.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g.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h.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i.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a.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b.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转换费率等费率或收 费方式; c.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d.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e.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f.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 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a.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b.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c.会议形式; d.议事程序; e.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f.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g.表决方式; h.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i.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j.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 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a.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b.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c.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d.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 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a.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b.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 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a.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b.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 c.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 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d.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 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 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a.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 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b.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个 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 列 b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b.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 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 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a.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 票人。 b.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c.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 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 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 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托 管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托管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 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管理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经通知仍拒绝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大会会议决议的效力。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4)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上述相关限制或变更上述相关规定的,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 行。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 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 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 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 的办公场所查阅,并同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供投资者查阅。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 理的时间内获得基金合同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日期:1998 年 12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募集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 年 1月 15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 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 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 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 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 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 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 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各类股票(含存托凭 证)、债券、央行票据、权证、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若有 投资需要可参与有价值的新股配售和增发。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股票的主要投资方向:本基金股票的主要投资方向为具有高成长性和持续盈利增长潜力的上市公 司中价值相对低估的股票,本基金对这部分股票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80%。 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3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0%~65%,本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现金或到期日在 1 年期以内政府债券的投 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 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含存托凭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超过该证券的百 分之十;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7)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四十; (8)本基金股票、债券等的投资比例应符合下述要求: 股票(含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30%~95%,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为 0%~65% (9)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 (12)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限制;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 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 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第(9)、(13)、(14)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 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 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 控股关系的股东名单、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 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 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其后据 此执行。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 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给予必要的协助。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 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托 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7、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8、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 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 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 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责任但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终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 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 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 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 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 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 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处理,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间市场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管原件。在基金运作中签订的与基金相关 的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的将该重大合同 的名称、种类等提供予基金托管人。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 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①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②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B.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C.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D.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③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①-②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 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①-②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④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①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②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③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④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⑤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 ⑥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⑦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①-⑥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 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①-⑥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 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⑧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①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④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①-③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 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①-③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⑤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 性。 5)、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③小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⑦小项或权证估值方法 的第④小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 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 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 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 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 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 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 产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 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 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 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服务内容,由基金管理人在正常情况 下向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不断完 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一、营销创新及网上交易服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创新方面,本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系统,投资者 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phfund.com),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金交易及信息查询等已开 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同时,投资者可关注鹏华基金官方微信账号(微信号:penghuajijin),快 速实现净值查询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实现账户查询功能和交易功能。鹏华直销 APP(即鹏 华 A 加钱包 APP)及鹏华基金微信号目前也支持鹏华基金客户进行非直销基金资产的查询服务。基金 管理人将不断努力完善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二、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短信平台、呼叫中心(400-6788-533 ; 0755-82353668)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手机短 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手机短信可定制的信息包括:月度短信账单、鹏华早 讯、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等;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鹏友会周刊、电子对账单等信息。基金管理人将根 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发送的定制信息内容。


三、在线咨询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短信接收平台、鹏华基金官方微信(微信号:penghuajijin)等网络通 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基金管理人 7*24 小时提供智能机器人咨询服务,在工作时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 咨询服务。


四、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533、0755-82353668)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 7×24 小时基金账户余额、交 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30-21:00 的坐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投资者可以 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五、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投诉专线、呼叫中心人工热线、书 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电话、电子邮件、书信、网络在线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基金管理人设专人负责管理投诉电话 (0755-82353668)、信箱、网络服务。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销售机构受理后 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公告内容 报纸 日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补 充提示 《上海证券报》 2020 年 1月 1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青岛意才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认、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 年 1月 1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青岛意才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认、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0 年 1月 17 日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2020 年第 1号) 《中国证券报》 2020 年 1月 1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青岛意才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认、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20 年 1月 1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19 年第 4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 年 1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19 年第 4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0 年 1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19 年第 4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 《证券时报》 2020 年 1月 2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 2020 年春节假期清算 交收安排及申购赎回等交易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 年 2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 2020 年春节假期清算 交收安排及申购赎回等交易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2020 年 2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基金 2020 年春节假期清算 交收安排及申购赎回等交易业务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 2020 年 2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使用不低于 5000 万元固有资金购买 本公司旗下偏股型公募基金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 年 2月 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使用不低于 5000 万元固有资金购买 本公司旗下偏股型公募基金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0 年 2月 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使用不低于 5000 万元固有资金购买 本公司旗下偏股型公募基金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20 年 2月 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使用不低于 5000 万元固有资金购买 本公司旗下偏股型公募基金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20 年 2月 5 日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 《中国证券报》 2020 年 2月 1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上海证券报》 2020 年 2月 26 日 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0 年 2月 2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20 年 2月 2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 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20 年 2月 2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证券时 报》 2020 年 3月 1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延期披露旗下基金 2019年年度报告 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 年 3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延期披露旗下基金 2019年年度报告 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0 年 3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延期披露旗下基金 2019年年度报告 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 2020 年 3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延期披露旗下基金 2019年年度报告 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2020 年 3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证券时 报》 2020 年 4月 1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19 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 《上海证券报》 2020 年 4月 1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19 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报》 2020 年 4月 1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19 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 《证券日报》 2020 年 4月 1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19 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 《证券时报》 2020 年 4月 1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20 年第 1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 年 4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20 年第 1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0 年 4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20 年第 1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 《证券日报》 2020 年 4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20 年第 1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 《证券时报》 2020 年 4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结束旗下基金在中信证券华南股份 有限公司(原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上海证券报》 2020 年 4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结束旗下基金在中信证券华南股份 有限公司(原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证券时报》 2020 年 4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华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 年 5月 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华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0 年 5月 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华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20 年 5月 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华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20 年 5月 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万联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 年 5月 1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万联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0 年 5月 1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万联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20 年 5月 1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万联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20 年 5月 1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暂停办理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 2020 年 5月 2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 2020 年 6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 年 7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0 年 7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证券日报》 2020 年 7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证券时报》 2020 年 7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 年 7月 1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0 年 7月 1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日报》 2020 年 7月 1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 2020 年 7月 1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20 年第 2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 《证券时报》 2020 年 7月 1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20 年第 2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 年 7月 2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20 年第 2季度报告提示 《中国证券报》 2020 年 7月 21 日 性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20 年第 2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 《证券日报》 2020 年 7月 2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20 年第 2季度报告提示 性公告 《证券时报》 2020 年 7月 2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阳光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 年 7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阳光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0 年 7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阳光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20 年 7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阳光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20 年 7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 年 8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0 年 8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20 年 8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信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20 年 8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 2020 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 2020 年 8月 3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青岛意才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调整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 年 9月 1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青岛意才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调整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0 年 9月 1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青岛意才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调整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20 年 9月 1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青岛意才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调整认\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20 年 9月 1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直销柜台开展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 年 9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直销柜台开展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0 年 9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直销柜台开展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20 年 9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直销柜台开展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20 年 9月 2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成都华羿恒信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暂停办理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 年 9月 2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成都华羿恒信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暂停办理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0 年 9月 2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成都华羿恒信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暂停办理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20 年 9月 2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成都华羿恒信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暂停办理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20 年 9月 2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投资范围并相应 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 年 10 月 1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投资范围并相应 修改法律文件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0 年 10 月 1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 年第 3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 《上海证券报》 2020 年 10 月 2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 年第 3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 《中国证券报》 2020 年 10 月 2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 年第 3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 《证券日报》 2020 年 10 月 2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 年第 3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 《证券时报》 2020 年 10 月 28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腾安基金销售 (深圳)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赎回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 年 11 月 1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腾安基金销售 (深圳)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赎回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0 年 11 月 1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腾安基金销售 (深圳)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赎回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20 年 11 月 1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腾安基金销售 (深圳)有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赎回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20 年 11 月 16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票停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日报》 2020 年 11 月 2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信达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0 年 12 月 1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信达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2020 年 12 月 1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信达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日报》 2020 年 12 月 15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信达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20 年 12 月 15日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 2020 年 01月 16日至 2020 年 12月 15日。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代销机构等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招募 说明书正本为准。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核准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募集的文件 2、《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3、《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注册与登记过户委托代理协议》 4、《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1、存放地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其余备查文件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0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