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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161022)

创业: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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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1年 1月 19日 
公告日期:2021年 1月 14日 
 
 
 2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3 二、基金概览 ........................................................................................................... 3 三、基金的历史沿革和上市交易 ............................................................................ 5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7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8 六、基金合同摘要 ................................................................................................. 13 七、基金财务状况 ................................................................................................. 13 八、基金投资组合 ................................................................................................. 15 九、重大事件揭示 ................................................................................................. 20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20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20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 21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21


3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 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 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本公司网站 (www.fullgoal.com.cn)上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5、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场内简称及交易代码: 场内简称:创业;交易代码:161022 6、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 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具体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4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 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 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 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斧子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 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 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 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 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 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 5 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 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 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7、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8、基金份额总额:截至 2021 年 1 月 12 日,本基金的份额总额为 1,574,043,563.60份。 9、基金份额净值:截至 2021年 1月 12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315 元。 10、本次上市交易的份额总额:770,449,464.00份(截至 2021年 1月 12日)。 11、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2、上市交易日期:2021年 1月 19日 13、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的历史沿革和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 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富国创业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200号)核准,自 2013年 8 月 12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于 2013年 9月 6日结束募集工作,并于 2013年 9 月 12日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 6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富国创业板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 法规规定终止富国创业板 A份额与富国创业板 B份额的运作,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据此,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0年 12月 2日在指定媒介发布《关于 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类份额和 B类份额终止运作、终止上市 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的两级子份额退市,并于 2020年 12月 31日(基金折算基准日)进行基金 份额折算,《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基金折算基准日次日 正式生效,《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根据《关于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类份额和 B类份额终止 运作、终止上市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以 2020年 12月 31日为份额折算基准 日,基金管理人对在该日登记在册的富国创业板 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份额办 理向场内富国创业板份额的折算业务,并于 2020年 1月 5日在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上海证券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了《富 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富国创业板 A份额和富国创业板 B份额基金 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二)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1】 54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1年 1月 19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场内简称及交易代码: 场内简称:创业;交易代码:161022 5、本次上市交易份额:770,449,464.00份(截至 2021年 1月 12日) 6、基金份额净值的披露:每个交易日的次日公布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并 在深交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对于托管在场外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下,将其跨系统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 7 上市流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21年 1月 12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142,647户(场外户数与 场内户数之和),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1,034.54 份。其中,场内基金份 额持有户数为 58,118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3,256.64 份。 (二)持有人结构 1、截至 2021年 1月 12日,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机构投资者持 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场内基金份额为 105,339,217.00份,占本次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基金份额比例为 13.67%;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场内基金份额为 665,110,247.00份,占本次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 86.33%。 2、截至 2021 年 1 月 12 日,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如 下: 项目 份额 持有份额总数(份)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基金管理公司所 有从业人员持有 本基金 富国创 业板指 数 109,334.34 0.007% 截至 2021年 1月 12日,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 未持有本基金;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未持有本基金。 (三)截至 2021年 1月 12日,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序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 占场内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1 郭璐 118,866,799.00 15.43 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350,479.00 6.67 3 中信证券-中国银行-中信 证券瑞丰鑫元 1号集合资产 管理计划 10,143,515.00 1.32 4 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724,798.00 1.13 8 -万能保险产品 5 梁惠欢 7,424,164.00 0.96 6 谢西就 7,407,696.00 0.96 7 深圳快快宝利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 6,377,472.00 0.83 8 张思远 5,674,283.00 0.74 9 李希鹏 4,511,852.00 0.59 10 东证资管平安银行龙江银行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4,275,274.00 0.55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情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 27-30层 设立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0924515X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21年 1月 12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9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九个部门、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分别是:权益投资 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固定收益策 略研究部、固定收益交易部、多元资产投资部、量化投资部、海外权益投资部、 权益专户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权益研究部、集中交易部、机构业务部、养老 金业务部、银行业务部、机构服务部、零售业务部、营销管理部、客户服务部、 电子商务部、战略与产品部、合规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 部、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技术部、运营部、北京分公司、成都分 公司、广州分公司、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 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固定 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的 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负责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类专户 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建立和完善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开展信用研 究等,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研究支持;固定收益策略研究部:开展固 定收益投资策略研究,统一固定收益投资中台管理,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 和执行提供发展建议、研究支持和风险控制;固定收益交易部:在公司投委会、 分管领导授权范围内,负责审核并执行各固定收益投资组合指令,实现对投资交 易一线风险控制的前提下,高效、公平地完成投资指令,并结合执行情况完成交 易反馈;多元资产投资部: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契约要求,在授权范 围内,负责 FOF 基金投资运作和跨资产、跨品种、跨策略的多元资产配置产品 的投资管理;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有关量化投资管理业务;海外权益投资部: 负责公司在中国境外(含香港)的权益投资管理;权益专户投资部:负责社保、 保险、QFII、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权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养老金投资部: 负责养老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本养老金、社保等)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 品的投资管理;权益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集中 交易部:负责除固定收益之外的各类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机构业务部:负责保 险、财务公司、上市公司、主权财富基金、基金会、券商、信托、私募、同业养 老金管理人、同业公募基金 FOF、海外客户等客群的销售与服务;养老金业务部: 负责养老金第一、第二支柱客户、共同参与第三支柱客户的销售与服务;银行业 10 务部:负责银行客户的金融市场部、同业部、资产管理部、私人银行部等部门非 代销销售与服务;机构服务部:负责协调三个机构销售部门对接公司资源,实现 项目落地,提供专业支持和项目管理,对公司已有机构客户进行持续专业服务; 零售业务部:管理华东营销中心、华中营销中心、广东营销中心、深圳营销中心、 北京营销中心、东北营销中心、西部营销中心、华北营销中心,负责公募基金的 零售业务;营销管理部: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品牌建设和媒介关系管理, 为零售和机构业务团队、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客户服务部:拟定客户 服务策略,制定客户服务规范,建设客户服务团队,提高客户满意度,收集客户 信息,分析客户需求,支持公司决策;电子商务部:负责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 分析,拟定并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有效推进公司电子商务业 务;战略与产品部:负责开发、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协助管理层研究、制定、 落实、调整公司发展战略,建立数据搜集、分析平台,为公司投资决策、销售决 策、业务发展、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合规稽核部:履行合规审查、 合规检查、合规咨询、反洗钱、合规宣导与培训、合规监测等合规管理职责,开 展内部审计,管理信息披露、法律事务等;风险管理部:执行公司整体风险管理 策略,牵头拟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开展风险识别、评估、报告、监 测与应对,负责公司旗下各投资组合合规监控等;信息技术部:负责软件开发与 系统维护等;运营部: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 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公司董事会日常事务、公司文秘管理、公司(内部)宣传、信息调研、行政 后勤管理等工作;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就证券提供意见 和提供资产管理;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20年 12月 31日,公司有员工 523人,其中 72%具有硕士以上学 位。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保合,博士,曾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富国沪深 300增强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1 年 3 月起任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富国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3 11 年 9月起任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已于 2021年 1月 1日变更为富 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4 月起任富国中证军工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已于 2021年 1月 1日变更为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起任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已于 2021年 1月 1日变更为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 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已于 2021年 1月 1日变更为富国中 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5月起任富国中证全指 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已于 2021年 1月 1日变更为富国中证全指证 券公司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已于 2019 年 5月 10日变更为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9月 至 2019年 10月任富国丰利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3 月至 2019年 10月任富国中证 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9 年 3 月起任富国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9年 11月起任富国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9年 12月起任富国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9 月起任富国新兴成长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兼任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日期:2004年 09月 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4]14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注册资本:25,001,097.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6063 7111 12 联系人:周海新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 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全球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新兴业务 处、运营管理处、跨境托管运营处、社保及大客户服务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 处、合规监督处等 12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 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00余人。自 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 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 作手段。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 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 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 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 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 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 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20 年二季度 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1000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 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次获得《全 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4 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 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机构”、银行 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并在 2016年被《环 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 2017年及 2019年分别荣获 《亚洲银行家》“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环球金融中心 5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13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费泽旭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 1月 12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资





产 本期末 2021年 1月 12日 资


产:


银行存款 399,190,956.54 结算备付金 1,589,175.81 存出保证金 448,879.88 交易性金融资产 1,948,561,566.26 其中:股票投资 1,947,936,368.60








债券投资 625,197.66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基金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收证券清算款 70,945,552.76 14 应收利息 55,537.68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3,808,647.26 其他资产 资产合计: 2,424,600,316.19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负债: -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证券清算款 应付赎回款 351,003,341.16 应付管理人报酬 830,745.40 应付托管费 182,763.99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付交易费用 639,623.98 应付税费 1.21 应付利息 - 应付利润 - 其他负债 1,914,594.48 负债合计: 354,571,070.22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1,018,161,060.80 未分配利润 1,051,868,185.17 所有者权益合计 2,070,029,245.97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2,424,600,316.19 15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 2021年 1月 12日,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947,936,368.60 80.34 其中:股票 1,947,936,368.60 80.34 2 固定收益投资 625,197.66 0.03 其中:债券 625,197.66 0.03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400,780,132.35 16.53 6 其他资产 75,258,617.58 3.10 7 合计 2,424,600,316.19 100.00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57,863.87 0.0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6,273.76 0.00 1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8,905.04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57,161.00 0.0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8,227.68 0.0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5,464.40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56,093.54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7,137.48 0.00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5,198.03 0.00 S 综合 - - 合计 1,082,324.80 0.05 2、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55,636,074.32 2.69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273,842,978.60 61.5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762,426.00 0.0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178,707,246.81 8.63 J 金融业 167,975,744.44 8.11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7,510,657.49 0.36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56,024,969.55 2.71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8,953,837.20 0.43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35,872,449.70 6.56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1,567,659.69 2.97 S 综合 - - 合计 1,946,854,043.80 94.05 17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市值(元)


净值占比(%)


1 300750 宁德时代 604,103 242,348,000.51 11.71 2 300059 东方财富 3,965,088 151,387,059.84 7.31 3 300760 迈瑞医疗 244,600 112,516,000.00 5.44 4 300015 爱尔眼科 1,039,610 75,392,517.20 3.64 5 300124 汇川技术 658,599 64,147,542.60 3.10 6 300014 亿纬锂能 649,258 60,595,249.14 2.93 7 300122 智飞生物 362,855 53,738,825.50 2.60 8 300498 温氏股份 2,880,736 53,639,304.32 2.59 9 300347 泰格医药 304,643 49,809,130.50 2.41 10 300274 阳光电源 561,449 48,795,532.59 2.36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 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市值(元) 净值占比 (%) 1 300896 爱美客 473 341,222.20 0.02 2 300926 C博俊 3,584 104,096.94 0.01 3 300927 C江天 2,163 80,269.28 0.00 4 300860 锋尚文化 381 45,198.03 0.00 5 003009 中天火箭 623 43,715.91 0.00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 债 - - 4 企业债券 - - 1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625,197.66 0.03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625,197.66 0.03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23090 三诺转债 2,809 378,597.02 0.02 2 123083 朗新转债 2,288 246,600.64 0.01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 2021年 1月 12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截至 2021年 1月 12日,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截至 2021年 1月 12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截至 2021年 1月 12日,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截至 2021年 1月 12日,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持有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 19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截至 2021年 1月 12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 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48,879.8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70,945,552.7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55,537.68 5 应收申购款 3,808,647.26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5,258,617.5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 2021年 1月 12日,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 2021年 1月 12日,本基金持有的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 限情况。 (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 部分的公允价 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300896 爱美客 341,222.20 0.02 新股限售 2 300860 锋尚文化 45,198.03 0.00 新股限售 20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 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 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1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五)《富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六)法律意见书 (七)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九)登记协议 (十)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一份基金份额拥有同等的权益。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本基金上市交易份额,依法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22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 销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23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净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24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 上;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5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26 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 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7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 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 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 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28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29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 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 非现场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 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30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②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 ⑤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 31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 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 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32 份额50%以上(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33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 2条所规定的第 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关于本章第 2 条所规定的第 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 34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 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计提、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 (9)基金上市费用; 35 (10)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11)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6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 协议的约定向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指数使用许可费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计收,计算方法如下: H1=E1×0.02%÷当年天数 H1为每日应付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E1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 下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个季度起,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收取下 限为每季度 5万元,即不足人民币 5万元则按照 5万元收取。 由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保留变更或提高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权利,如果指 数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 指数使用许可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 当期基金费用。 (5)基金由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基金变更前的相 关费用按照当时有效的《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创业板指数。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力 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 分股、新股(一级市场初次发行或增发)、固定收益产品、货币市场工具、权证 37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创业板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及其他金融工具 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3、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38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创业板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80%; 11)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 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4)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第 9)、11)、14)、15)条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39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净值信息的公告方式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 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40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 的费率的前提下,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 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标的指数更名或调整指数编制方法;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10)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备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4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2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财 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5)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43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1月 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