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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161024)

军工: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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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21年 1月 18日 
公告日期:2021年 1月 13日 
 
 
 2 
 
目


录 _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3 二、基金概览 ........................................................................................................... 3 三、基金的历史沿革和上市交易 ............................................................................ 5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7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8 六、基金合同摘要 ................................................................................................. 14 七、基金财务状况 ................................................................................................. 14 八、基金投资组合 ................................................................................................. 16 九、重大事件揭示 ................................................................................................. 20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20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21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 21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22


3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 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 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本公司网站 (www.fullgoal.com.cn)上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5、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场内简称及交易代码: 场内简称:军工;交易代码:161024 6、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 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具体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4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 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 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资本 管理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 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 司、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 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 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 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 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 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 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华福证券 5 有限责任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华融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 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7、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8、基金份额总额:截至 2021 年 1 月 11 日,本基金的份额总额为 5,808,369,812.27份。 9、基金份额净值:截至 2021年 1月 11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315 元。 10、本次上市交易的份额总额:470,903,783.00 份(截至 2021 年 1 月 11 日)。 11、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2、上市交易日期:2021年 1月 18日 13、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的历史沿革和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基金法》于 2014年 2月 28日获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236号文批准募集。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基金管理人于 2014年 4月 4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富国中证军工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6 为落实《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关于分级基金的整改 要求,并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基金管理人”)对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先后完成了 两次修改:基金管理人于 2020年 11月 18日发布《关于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主要为依据法律法规 增加取消分级机制,此次基金合同修订自 2020年 11月 19日起生效;基金管理 人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发布《关于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类 份额和 B类份额终止运作、终止上市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明确分级份额的 终止上市日为 2021年 1月 4日、份额折算的具体安排及基金合同第二次修订内 容(删除分级结构),修订后的《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于 2021年 1月 1日生效,《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 失效。自该日起,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名称变更为“富国 中证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类份额和 B 类份额终 止运作、终止上市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以 2020年 12月 31日为份额折算基 准日,基金管理人对在该日登记在册的富国军工 A 份额和富国军工 B 份额办理 向场内富国军工份额的折算业务,并于 2021年 1月 5日在《证券时报》、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了《关于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之富国军工 A份额和富国军工 B份额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二)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1】 52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1年 1月 18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场内简称及交易代码: 场内简称:军工;交易代码:161024 5、本次上市交易份额:470,903,783.00份(截至 2021年 1月 11日) 6、基金份额净值的披露:每个交易日的次日公布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并 7 在深交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对于托管在场外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下,将其跨系统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 上市流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21年 1月 11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484,531.00户(场外户数 与场内户数之和),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1987.61份。其中,场内基金份 额持有户数为 98,332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4788.92份。 (二)持有人结构 1、截至 2021年 1月 11日,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机构投资者持 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场内基金份额为 75,843,139.00 份,占本次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基金份额比例为 16.11%;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场内基金份额为 395,060,644.00份,占本次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 83.89%。 2、截至 2021年 1月 11日,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如下: 项目 份额 持有份额总数(份)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基金管理公司所 有从业人员持有 本基金 军工份 额 332277.95 0.006% 截至 2021年 1月 11日,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 持有本基金的份额区间为 10-50万份;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未持有本基金。 (三)截至 2021年 1月 11日,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序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 占场内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 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 26938048.00 5.72 8 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4787665.00 5.26 3 扈鲁鄂 5096752.00 1.08 4 何虹 4996767.00 1.06 5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3537330.00 0.75 6 朱瑞平 3402097.00 0.72 7 张美芳 3358269.00 0.71 8 联合矿业风险勘探有限公司 3267406.00 0.69 9 曹方 2855306.00 0.61 10 胡涛 2772197.00 0.59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情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 27-30层 设立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1999】11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0924515X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20年 12月 31日): 9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九个部门、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分别是:权益投 资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固定收 益策略研究部、固定收益交易部、多元资产投资部、量化投资部、海外权益投 资部、权益专户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权益研究部、集中交易部、机构业务 部、养老金业务部、银行业务部、机构服务部、零售业务部、营销管理部、客 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战略与产品部、合规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计划财务 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技术部、运营部、北京分 公司、成都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富国资产管 理(上海)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固 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 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负责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类 专户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信用研究部:建立和完善债券信用评级体系,开展 信用研究等,为公司固定收益类投资决策提供研究支持;固定收益策略研究 部:开展固定收益投资策略研究,统一固定收益投资中台管理,为公司固定收 益类投资决策和执行提供发展建议、研究支持和风险控制;固定收益交易部: 在公司投委会、分管领导授权范围内,负责审核并执行各固定收益投资组合指 令,实现对投资交易一线风险控制的前提下,高效、公平地完成投资指令,并 结合执行情况完成交易反馈;多元资产投资部: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 度、契约要求,在授权范围内,负责 FOF 基金投资运作和跨资产、跨品种、跨 策略的多元资产配置产品的投资管理;量化投资部:负责公司有关量化投资管 理业务;海外权益投资部:负责公司在中国境外(含香港)的权益投资管理;权 益专户投资部:负责社保、保险、QFII、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权益类专户 的投资管理;养老金投资部:负责养老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本养老金、 10 社保等)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权益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上市 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集中交易部:负责除固定收益之外的各类投资交易和 风险控制;机构业务部:负责保险、财务公司、上市公司、主权财富基金、基 金会、券商、信托、私募、同业养老金管理人、同业公募基金 FOF、海外客户 等客群的销售与服务;养老金业务部:负责养老金第一、第二支柱客户、共同 参与第三支柱客户的销售与服务;银行业务部:负责银行客户的金融市场部、 同业部、资产管理部、私人银行部等部门非代销销售与服务;机构服务部:负 责协调三个机构销售部门对接公司资源,实现项目落地,提供专业支持和项目 管理,对公司已有机构客户进行持续专业服务;零售业务部:管理华东营销中 心、华中营销中心、广东营销中心、深圳营销中心、北京营销中心、东北营销 中心、西部营销中心、华北营销中心,负责公募基金的零售业务;营销管理 部: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品牌建设和媒介关系管理,为零售和机构业 务团队、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客户服务部:拟定客户服务策略,制 定客户服务规范,建设客户服务团队,提高客户满意度,收集客户信息,分析 客户需求,支持公司决策;电子商务部:负责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拟 定并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有效推进公司电子商务业务;战 略与产品部:负责开发、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协助管理层研究、制定、落 实、调整公司发展战略,建立数据搜集、分析平台,为公司投资决策、销售决 策、业务发展、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合规稽核部:履行合规审 查、合规检查、合规咨询、反洗钱、合规宣导与培训、合规监测等合规管理职 责,开展内部审计,管理信息披露、法律事务等;风险管理部:执行公司整体 风险管理策略,牵头拟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组织开展风险识别、评 估、报告、监测与应对,负责公司旗下各投资组合合规监控等;信息技术部: 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运营部: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计划财务部:负 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综合管理部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董事会日常事务、公司文秘管理、公司(内部)宣 传、信息调研、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证券交 易、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理;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特 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11 截止到 2020年 12月 31日,公司有员工 523人,其中 72%具有硕士以上学 位。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保合,博士,曾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富国沪深 300增强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1 年 3 月起任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富国上证综指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9月起任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已于 2021年 1月 1日变更为富 国创业板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4 月起任富国中证军工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已于 2021年 1月 1日变更为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 4 月起任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已于 2021年 1月 1日变更为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 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已于 2021年 1月 1日变更为富国中 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 5月起任富国中证全指 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已于 2021年 1月 1日变更为富国中证全指证 券公司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已于 2019 年 5月 10日变更为富国中证银行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 9月 至 2019年 10月任富国丰利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3 月至 2019年 10月任富国中证 10年期国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9 年 3 月起任富国恒生中国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9年 11月起任富国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9年 12月起任富国中证国企一带一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9 月起任富国新兴成长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兼任量化投资部总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张圣贤,硕士,自 2007年 7月至 2015年 3月任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 限公司分析师;自 2015年 3月至 2015年 6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助理;2015年 6月起任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已于 2021年 1月 1 日变更为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已于 2021年 1月 1日变更为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已于 2021年 1月 1 12 日变更为富国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年 8月 起任富国中证工业 4.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已于 2021年 1月 1日变更为富 国中证工业 4.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体育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已于 2021年 1月 1日变更为富国中证体育产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6年 2月起任富国中证智能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2017年 7月至 2020年 12月任富国新兴成长量化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2017 年 11 月起任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已于 2021 年 1月 1日变更为富国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 4月 起任富国中证银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 年 7 月起担 任富国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上海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 12月起任富国中证农业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智能汽车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兼任量化投资部量化投资总监助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 09月 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2、主要人员情况 蔡亚蓉,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资金计划 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以及中国建设银行重组改制办公室任职,并在总 13 行公司业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公司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 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 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 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 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 委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 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 部,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 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 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 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 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 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 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 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9 年二季度 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924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 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次获得《全 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4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连续 5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等奖项,并在 2016年被《环球金融》 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在 2017年荣获《亚洲银行家》“最 佳托管系统实施奖”。 (三)基金验资机构 14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号环球金融中心 50楼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 1月 11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资 产 本期末 (2021年 01月 11日) 资 产:


银行存款 547,440,884.95 结算备付金 4,679,420.47 存出保证金 443,937.65 交易性金融资产 7,149,580,695.71 其中:股票投资 7,149,580,695.71 基金投资 - 债券投资 - 1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贵金属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证券清算款 122,845,306.19 应收利息 117,273.28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126,457,911.51 递延所得税资产 - 其他资产 - 资产总计 7,951,565,429.76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本期末 (2021年 01月 11日) 负 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应付赎回款 308,581,111.45 应付管理人报酬 2,386,446.21 应付托管费 525,018.15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付交易费用 2,825,851.40 应交税费 - 应付利息 - 应付利润 - 递延所得税负债





- 16 其他负债 1,788,518.73 负债合计 316,106,945.94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3,824,669,182.56 未分配利润 3,810,789,301.26 所有者权益合计 7,635,458,483.82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7,951,565,429.76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 2021年 1月 11日,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7,149,580,695.71 89.91 其中:股票 7,149,580,695.71 89.91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52,120,305.42 6.94 7 其他资产 249,864,428.63 3.14 8 合计 7,951,565,429.76 100.00 17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493,941.17 0.0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15,381.60 0.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8,004.80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218,524.25 0.0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8,323.22 0.0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55,939.28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4,957.56 0.00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4,698.92 0.00 S 综合 - - 合计 3,859,770.80 0.05 2、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936,137,875.41 90.8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209,583,049.50 2.74 J 金融业 - - 18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7,145,720,924.91 93.59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00893 航发动力 9,438,968 656,480,224.40 8.60 2 000768 中航西飞 12,255,044 475,373,156.76 6.23 3 002179 中航光电 4,872,917 379,502,775.96 4.97 4 601989 中国重工 80,743,514 340,737,629.08 4.46 5 600760 中航沈飞 3,719,182 328,143,427.86 4.30 6 000547 航天发展 11,369,768 324,720,574.08 4.25 7 002414 高德红外 5,636,868 262,847,154.84 3.44 8 600862 中航高科 6,166,092 223,767,478.68 2.93 9 300699 光威复材 2,294,426 222,123,381.06 2.91 10 002013 中航机电 17,195,624 217,696,599.84 2.85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 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688819 天能股份 28,382 1,186,083.78 0.02 2 688339 亿华通 2,761 584,338.04 0.01 3 688050 爱博医疗 3,520 580,448.00 0.01 4 300896 爱美客 473 317,439.76 0.00 5 688229 博睿数据 1,643 177,986.19 0.00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 2021年 1月 11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19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截至 2021年 1月 11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截至 2021年 1月 11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截至 2021年 1月 11日,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截至 2021年 1月 11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截至 2021年 1月 11日,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截至 2021年 1月 11日,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截至 2021年 1月 11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 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443,937.6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22,845,306.19 3 应收股利 - 20 4 应收利息 117,273.28 5 应收申购款 126,457,911.5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49,864,428.6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截至 2021年 1月 11日,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截至 2021年 1月 11日,本基金持有的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 限情况。 (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688819 天能股份 1,186,083.78 0.02 新股认购 2 688339 亿华通 584,338.04 0.01 新股限售 3 688050 爱博医疗 580,448.00 0.01 新股限售 4 300896 爱美客 317,439.76 0.00 新股限售 5 688229 博睿数据 177,986.19 0.00 新股限售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21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 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 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2 (四)《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五)《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六)法律意见书 (七)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九)登记协议 (十)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拥有同等的权益。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a.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b.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c.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本基金上市交易份额,依法申请赎回基金份额,或在条 件允许下以其他方式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d.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f.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g.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h.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i.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a.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3 b.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c.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d.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e.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f.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g.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h.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i.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j.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a.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基金财产; b.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c.销售基金份额; d.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e.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 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f.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g.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h.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i.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24 j.选择、更换销售机构,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k.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l.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m.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n.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o.依法募集资金; p.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q.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a.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b.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c.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d.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e.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f.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g.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h.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 i.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j.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k.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5 l.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m.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n.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o.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p.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q.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r.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s.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t.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u.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v.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w.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x.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y.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z.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 26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aa.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bb.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a.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b.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c.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d.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e.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f.依法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g.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h.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a.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b.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c.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d.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e.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27 f.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g.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h.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i.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j.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k.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l.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申购赎回价 格; m.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n.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o.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p.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q.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r.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s.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t.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u.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8 v.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w.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x.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终止基金合同; b.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c.变更基金类别; d.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e.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f.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g.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h.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i.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的除外; j.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k.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 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a.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b.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或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c.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29 d.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 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e.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f.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g.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 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 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0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 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a.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b.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c.会议形式; d.议事程序; e.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f.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g.表决方式; h.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i.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j.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 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a.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31 b.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c.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d.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 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 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e.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a.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I.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 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 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II.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b.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I.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II.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2 III.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IV.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若本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 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 V.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a.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以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b.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c.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 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33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d.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 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a.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b.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34 a.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b.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a.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b.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35 布计票结果。 c.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d.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结果。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和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 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本章节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 条件等的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36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 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 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 6.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7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 (9)基金上市费用; (10)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11)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38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3)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如上述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 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费率、计算方法及其他相关条款发生变更,本条款将相应变 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指数使用许可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从基金资产 中计收,计算方法如下: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提。指数许可 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 下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个季度起,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收取下 限为每季度 5万元。指数使用许可费将按照上述指数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 期基金费用。 本基金由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基金变更前的相关 费用按照当时有效的《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执行。 39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 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6.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紧密跟踪中证军工指数。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军工指数的成份股、备 选成份股、固定收益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 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存款等)、衍生工具(股指期货、权证 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军工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 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0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3.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a.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90%,其中投资于中证军工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b.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d.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e.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i.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j.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k.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l.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41 资产净值的 10%; m.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n.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值的 20%; o.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p.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q.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r.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 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s.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t.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u.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42 除第 i、q、s、t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a.承销证券; b.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c.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d.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f.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g.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基金净值信息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 日)的次日,将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43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 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 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a.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b.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c.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a.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44 b.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c.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d.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e.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f.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g.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h.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i.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j.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a.支付清算费用; b.交纳所欠税款; c.清偿基金债务; d.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45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1月 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