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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大成(160926)

创业大成: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A类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A类基金份额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日期:2021年 1月 18日


公告日期:2021年 1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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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2 二、基金概览 .................................................................................................................................... 2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3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4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5 六、基金合同摘要 ............................................................................................................................ 8 七、基金财务状况 ............................................................................................................................ 8 八、基金投资组合 ............................................................................................................................ 9 九、重大事件揭示 .......................................................................................................................... 12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12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12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 13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 13 附件: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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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 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本公告书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 2020年 7月 3日《证券时报》 及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上的《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混合型 3、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4、A类基金份额场内简称:创业大成 5、基金代码: (1)A类基金份额:160926 (2)C类基金份额:009798 6、基金份额总额: 截至:2021 年 1 月 11 日,本基金总份额 2,976,875,391.34 份,其中 A 类基金份额 2,480,449,707.14份,C类基金份额 496,425,684.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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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份额净值: 截至 2021年 1月 11日, A类基金份额 1. 2431元,C类基金份额 1.2407元 8、本次上市交易 A类基金份额:370,954,905.00份(截至:2021年 1月 11日) 9、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0、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日期: 2021年 1月 18日 11、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 12、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A类基金份额上市推荐人:无 14、A类基金份额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次基金上市前的募集 1、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机构和注册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1212号 2、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自 2020年 7月 7日起到 2020年 7月 9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深圳证券交易所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会员单位(场内)和基金销售机构(场外,包括直销机构及其 他场外销售机构) 7、发售机构:详见刊登在 2020年 7月 3日《证券时报》及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dcfund.com.cn)上的《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本次募集期间净认购金额为 2,976,337,719.74元(其中 A 类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为 2,479,999,594.70 元;C 类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为 496,338,125.04元),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37,671.60 元(其中 A 类基金份额 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450,112.44 元;C 类基金份额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87,559.16 元),募集总金额共计 2,976,875,391.34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0年 7月 14日划入基金托管专 户。 10、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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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以及《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备案条件,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20年 7月 16日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本基 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20年 7月 16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2,976,875,391.34份 (二)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证上[2021]31号 2、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日期:2021年 1月 18日 3、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简称:创业大成 5、A类基金份额的交易代码:160926 6、本次上市交易的 A类基金份额:370,954,905.00份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每日收市后对基金资产净值进行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 管人复核的基金净值传给深交所,深交所于次日进行揭示。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 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 即可上市流通。 9、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日期:2021年 1月 18日,具体业务按 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21年 1月 11日,本基金持有人户数为 99,252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29,993.10 份 。其中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47,413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52,315.81 份;上市交易的场内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5,542 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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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为 66,935.20 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 2021 年 1 月 11 日,本基金总份额 2,976,875,391.34 份,其中 A 类基金份额 2,480,449,707.14 份,上市交易的场内 A 类基金份额 370,954,905.00份。其中机构投资者持 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场内 A类基本份额为 4,083,249.00份,占本次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 1.10%;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场内 A类基金份额为 366,871,656.00份,占本次 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 98.90%。 (三)A类基金份额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 截至 2021年 1月 11日,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前十名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表。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份) 占场内基金总份额 的比例(%) 1 欧清锁 6,000,349.00 1.62% 2 刘宣 5,000,291.00 1.35% 3 李红 3,380,197.00 0.91% 4 吴庆云 3,300,192.00 0.89% 5 孙海龙 3,000,174.00 0.81% 6 陈剑波 3,000,159.00 0.81% 7 江门市长信科技有限公司 2,125,456.00 0.57% 8 陶允晖 2,000,116.00 0.54% 9 缪卫华 2,000,116.00 0.54% 10 吉冰 2,000,116.00 0.54% 合计


31,807,166.00 8.57%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3、总经理:谭晓冈 4、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5、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3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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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批准设立机关及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1999】10号 7、法人营业执照文号:440301102808319 8、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9、股东及持股比例: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 50%)、中国银河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 25%)三家公司。 10、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组织架构完整稳定,职责明晰,内设二十六个部门,分别是股票投资部、研究部、 固定收益总部、数量与指数投资部、大类资产配置部、权益专户投资部、社保及养老投资管 理部、期货投资部、国际业务部、产品研发与金融工程部、市场营销管理部、战略客户部、 电子商务部、北方营销总部、南方营销总部、华东营销总部、战略发展部、基金运营部、客 户服务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交易管理部、信息技术部、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计 划财务部。公司在北京、上海、成都、武汉、广州等地设立了五家分公司,拥有两家子公司, 分别为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大成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以“责任、回报、专业、进取”为经营理念,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企业 精神,致力于开拓基金及证券市场业务,以稳健灵活的投资策略和注重绩优、高成长的投资 组合,力求为投资者获得更大投资回报。 11、人员情况:截止 2020年 12月 31日,公司共有员工 296名,其中投研团队 85人, 平均从业经历 7.4年。 12、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赵冰,0755-83183388 13、本基金基金经理: 徐彦:管理学硕士。证券从业年限 14年。2006年 9月至 2007年 7月任职于中国东方 资产管理公司。2007年 7月至 2018年 9月任职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研究员、 研究主管,2012年 10月起历任大成策略回报、大成竞争优势、大成高新技术和大成景阳领 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 10月至 2019年 7月任正心谷创新资本研究团队 负责人。2019年 8月任大成基金股票投资部总监。2019年 12月 30日起任大成睿享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景阳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竞争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20年 3月 20日起任大成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 7月 16 日起任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国籍: 中国 谢家乐:工学硕士。证券从业年限 8年。曾担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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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6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担任研究部研究员、大成睿景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9年 8月 6日至 2020年 11月 13日任大成国家安全主题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 8月 6日起任大成科创主题 3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 4月 29日起任大成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 7月 16日起任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20 年 11 月 30 日起任大成成长进取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备基金从业资 格。国籍:中国 (二)基金托管人 1、公司概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日期:2009年 1月 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贺倩 2、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年 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14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 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 部、市场营销部、内控监管部、账户管理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 310 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 60 名,服务 团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 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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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 2019 年 12 月 31 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共 488 只。 (三)基金上市推荐人信息 无 (四)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7号投资广场 23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7号投资广场 23层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赵亦清 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0938907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 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领展企业广场二座楼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陈薇瑶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陈薇瑶 六、基金合同摘要 详见本公告书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1年 1月 11日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 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时间 2021年 1月 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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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资产:


银行存款 258,437,446.80 结算备付金 42,889,561.11 存出保证金 1,766,433.86 交易性金融资产 3,335,702,900.81 其中:股票投资 3,335,702,900.81 基金投资


债券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衍生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收证券清算款 128,826,030.45 应收利息 187,381.91 其他资产


资产合计 3,767,809,754.94 负债: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付证券清算款 61,970,322.35 应付赎回款


应付管理人报酬 1,666,792.77 应付托管费 277,798.80 应付销售服务费 74,004.82 应付交易费用 4,380,399.42 其他负债 127,232.94 负债合计 68,496,551.10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2,976,875,391.34 未分配利润 722,437,812.50 所有者权益合计 3,699,313,203.84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3,767,809,754.94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 2021年 1月 11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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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权益投资 3,335,702,900.81 88.53 其中:股票 3,335,702,900.81 88.53 2 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3 贵金属投资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01,327,007.91


8.00 7 其他资产 130,779,846.22


3.47 8 合计 3,767,809,754.94 100.00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截至 2021年 1月 11日,本基金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如下: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41,202,085.02 1.11


B


采矿业


0.00 0.00


C


制造业


2,642,237,057.99 71.4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5,628.78 0.00


E


建筑业


892.80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14,837,775.99 0.4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0,961.81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0.00 0.00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315,283.36 0.04


J


金融业


76,595.85 0.00


K


房地产业


103,326.96 0.0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26,671,396.80 3.42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1,494,376.26 0.31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55,210.09 0.0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0.00 0.00


P


教育


4,957.56 0.00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76,730,367.20 4.78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0.00 0.00


S


综合


0.00 0.00





合计 3,014,965,916.47 81.5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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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 17,859,051.33 0.48 通信服务 - - 房地产 - - 能源 - - 公用事业 - - 非日常生活消费品 17,892,306.60 0.48 工业 - - 日常消费品 100,864,868.64


2.73 信息技术 18,625,250.52 0.50 医疗保健 165,495,507.25


4.47 原材料 - - 合计 320,736,984.34 8.67% (三)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截至 2021年 1月 11日,本基金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股票 投资明细如下: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300750 宁德时代 896,393.00 349,593,270.00 9.45 2 300699 光威复材 3,011,667.00 291,559,482.27 7.88 3 300628 亿联网络 3,416,469.00 241,339,370.16 6.52 4 300595 欧普康视 2,337,862.00 215,083,304.00 5.81 5 002179 中航光电 2,705,493.00 210,703,794.84 5.70 6 603392 万泰生物 761,473.00 194,556,351.50 5.26 7 300015 爱尔眼科 2,398,360.00 172,849,805.20 4.67 8 300151 昌红科技 5,661,132.00 161,002,594.08 4.35 9 300760 迈瑞医疗 348,300.00 157,849,560.00 4.27 10 02269 药明生物 1,821,720.00 147,727,089.48 3.99 (四)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截至 2021年 1月 11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截至 2021年 1月 11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出现本期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截至 2021年 1月 11日,本基金持有其他资产如下: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766,433.86




































































第 12页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28,826,030.45 3


应收股利


0.00 4


应收利息


187,381.91 5


应收申购款


0.00 6


其他应收款


0.00 7 待摊费用 0.00 8 其他





9 合计 130,779,846.22


4、截至 2021年 1月 11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截至 2021年 1月 11日,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无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 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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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三)查阅方式:基金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或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查阅,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1月 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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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大成创业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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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 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 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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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 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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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 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 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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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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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形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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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 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或调整收费方式; (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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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 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 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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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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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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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 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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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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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场外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场内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具体权益分派程序等有关事 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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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对于场外份额,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相关业务 规则执行。对于场内份额,现金分红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或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初费及年费; 10、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1、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者双方约定方式,在月初 5个工作日内、按照 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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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者双方约定方式,在月初 5个工作日内、按照 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 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0%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 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者双方约定方式,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销售服务费由基金托管人先行支付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 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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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支付给管理人、托管人及销售机构的各项费用均为含税价格,具体税率适用中国 税务主管机关的规定。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 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 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 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简称“港股通 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 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 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除开放期前两个月和后两个月以及开放期内外,本基金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本基金 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及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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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除开放期前两个月和后两个月以及开放期内外,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 60%,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 50%,投资于创业板 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 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 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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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开放期内,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封闭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0%;开放期内, 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3)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4)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6)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 30%; 3)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7)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开放期内,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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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的 95%。在封闭期内,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 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19)本基金在封闭期内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资产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0%,出借到期日不得超过封闭期到期日,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 情形除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除上述(2)、(9)、(10)、(12)、(13)、(19)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 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投资。基金管理 人应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 种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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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六、基金财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前且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 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交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终止上市并转型为非上市基金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周在规定网 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 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终止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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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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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 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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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场所查阅。